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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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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汇报

课程汇报范文第1篇

 

为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规范义务教育课程实施行为,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方案,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全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情况调研的通知》,我市对义务教育课程实施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结果汇报如下:

一、国家课程实施的基本情况 

各学校认真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开齐开足开好各门课程,我市教师对国家课程理念能正确理解与认识,能把国家课程落实到课堂中。  

    1.课程目标。各校课程既注重知识的传授,又强调形成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把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当成获得知识与技能的过程,当成学会学习和形成正确价值观的过程。学校重视学生积极上进的学习态度,对学习的强烈愿望,以及学生内在的心理需求,对学校、学习的热爱,做到学生开放、自主,学生的个性真正得到了张扬,最大限度地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2.课程内容。通过调查发现我市学校注重加强课程内容与学生生活以及现代社会、科技发展的联系,关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经验,精选终身学习必备的基础知识和技能。课程内容注重学生情感、态度、价值观的培养,注重体现尊重学生的差异和个性。

3.课程教学方式。学校的教学方式倡导课堂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把课堂的舞台让给学生,使学生主动参与、乐于探究、勤于动手,培养学生搜索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于合作的能力,也就是参与、实践、互动、合作。

    4.课程设置。国家课程设置情况总体良好,各校都能依照国家课程设置标准规范安排课表,按照国家课程标准要求的节数安排课程,大多数有专职教师带课,课堂教学及作业落实都能到位,教学效果良好。

5.存在问题。一是综合性学习课程,各校以信息技术为主,信息技术作为中考科目,受到各校的重视,每周至少开设1课时,而其它形式的综合实践活动开设相对比较少。近年来做的好的方面是部分学校组织学生研学旅行,但次数和时间相对较少,学生的实践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二是结构性缺教导致一些课程的带课教师缺乏对教材的深钻深研,小科目师资力量薄弱,教学效果受到影响。

二、地方课程的认识和实施的管理情况

1.在对地方课程实施的认识方面。大部分教师、行政人员和教研员能认识到地方课程实施不仅是国家课程的重要补充,还肩负着促进学生素质全面提高与个性发展的重任。 在学校领导对地方课程的重视程度方面:学校教师、行政人员和教研员都比较重视,部分学校已建立地方课程实施管理和地方课程教学评价制度;但仍有少部分学校领导对地方课程重视程度不够,学校管理机制不健全。

2.地方课程的教学情况。对教学情况的调查发现:教师在教学上,以讲授、互动讨论结合为主的,也有个别学校学生自学为主、教师指导为辅。考试评价上基本都采用了教师综合评定。

3.存在问题。由于地方课程内容丰富,教材繁杂,我市现行的地方教材有近10种之多,学校普遍反映地方课程的开设缺少时间,顾此失彼,对于教材内容不能系统的进行教学,大多是利用班会时间择其要点带领学生学习。

三、学校课程实施的管理情况

1.整体情况。学校课程的开设情况不容乐观,部分学校编写有校本教材,如新城二中《中学生环境保护知识读本》等,但大多数学校对校本课程的设置不到位,更谈不上教材的开发。

2.存在问题。每周的课时数和学生在校时间是固定的,学校难以做到各方兼顾,加之中考改革意见中提出凡学必考的原则,使学生课业负担加重,在有限的在校时间里,再开设校本课程,课程安排上就难以实现。

四、课程开设建议

1.统一规划。地方课程的设置需要从上到下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如对教材的选用,应从实际出发,避免多而杂,要做到少而精,并且在考核方面制定相关的标准,努力做到让教师乐意教,学生喜欢学。

2.适当调整。英语可作为中考、高考的一大学科,在课程设置比例中仅占6-8%,即一周课时数为2-3节,远远不能满足初中学业考试的水平要求。

3.科学考核。综合实践课程的开设方式灵活多样,只是学校在认识方面还不够全面,所以课程的管理方式不够健全,望能够制定科学的考核机制,加强学校对此门课程的认识,完善课程的管理体系。

4.配齐教师。薄弱学科教师专业性不强,非专职教师不少,配备不合理,难以胜任各专业学科的教学,教学效果并不如人意。建议能进一步深入调研,尽可能配齐专职教师。

 

 

课程汇报范文第2篇

现从以下几方面汇报: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课程实施工作顺利开展。

1、保证课程实施工作的顺利推进。

根据教育局教研室的要求,多次召开了学校领导班子和骨干教师会议。对我们如何扎实开展课程实施工作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部署。我校成立了以郭承宪为组长,王先团、张宾、黄长存、刘海中、肖长兴等业务校长为成员的课程实施领导小组,制定相关制度和措施,组织指导开展课程实施工作。为使课程实施工作落到实处,我校做到课程实施领导成员职责明确到位,分工合作。并定期召开课程实施工作例会,确保课程实施动向、交流课程实施心得,每学期以语数为专题,搞两次有代表性和指导性的新课程实施的教研活动,指导讨论课程实施工作。此外还成立了课程实施指导小组、校本课程研究小组、教研组、备课组等,从组织上保证了课程实施的顺利推进。

2、开展学校课程实施领导小组成员“随堂听课”活动。坚持经常性随堂听课,了解真实的课堂教学现状,掌握课程实施工作实施情况;同时紧扣课程实施精神和要求,对新的课程标准、新教材及其所体现的教学理念、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等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提高了教师实施新课程及实验教材的能力。注意鼓励和激发教师参与课程实施工作热情,增强教师课程实施的工作信心,调动教师参与课程实施工作积极性,为全面课程实施工作顺利实施打下良好基础。

二、课程设置与管理

1.为确保学校顺利且有效地实现课程实施,我校制定了明晰的新课程理念学习制度,以集体与自学相结合为学习方式,每位老师做到学习有记录,并通过理论测试、论文撰写及课堂实践等形式作为检查学习效果的主要方式。对于新出炉的课程理念,学校通过会议、网络等渠道进行宣传;在校园文化建设上,能够紧紧围绕先进的教学理念,施校园的自然和人文环境尽最大努力地体现教育理念。在新课程实施中,结合学校实际,确立了符合素质教育的办学思想,有自己学校规划、工作计划和总结。

2.严格按山东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综合)设置课程。开齐了国家课程科目,从不随意增减每周的课时数,教师个人课程表与学校总课程表、班级课程表安全一致;严格遵守统一的作息时间。一~三年级开设品德与生活,四~五年级开设品德与社会,在社会实践活动中针对不同年级开设生命教育、信息技术课、国学启蒙课,三~五年级开设英语课,都能够符合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设置的要求。虽然在师资上,还不能够有专职教师,但与从前相比,实在是为学生提供了学习过程中的空间选择和内容选择,体现了教学内容的多元性和选择性。

3.教师队伍建设上,在配备上我们虽然无能为力,但努力发挥现有教师的作用,每位老师都兼代多门课程,保证了开齐课程。教学设施配置上正逐步完善,力争与现在的教学要求平衡。

4.教学研究和教学活动,做到了教研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计划右针对性,便于操作;定期开展主题明确、形式多样的教研活动,一部分老师的教研,参与了公开课、优质课的评选。

教师上课,备课上能准确把握课程标准,吃透教材,对重难点的分析到位,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安排教学目标;合理的设计教学环节,练习安排适当,绝不增加学生的课业负担。教学采用“先学后教,当堂训练”的模式,以培养学生获取知识的基本能力为中心,运用灵活的方法引导学生主动参与学习,并分层次培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作业设置和批改有记录分析,及时矫正。学校同时开展了常规教育和主题教育活动,又班会、校会、升国旗制度,利用重大节日开展各种主题活动,对学生进行爱国、爱家乡、安全、道德法制等活动,有效地落实素质教育目标。

三、严格控制课时量及学生用书,统一把握教学进度。

我们在执行课程计划的过程中,严格执行课时量(一、二年级周课时26节、三—六年级周课时30节)坚持“不增加课时,不组织补课,不增加学生课业负担,不增加学生教辅资料的征订,不增加学生在校时间,不增加学生课后作业量”的原则,做到执行规定不含糊,同时教导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统一把握教学进度,做好教学过程的管理。

严格控制各类资料的征订,杜绝教师为学生集体订阅学生资料以防题海战,加重学生课业负担,鼓励学生进行适当的文体活动,开放阅览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坚决杜绝利用节假日进行集体补课和平时加班加点,下午第2节课后安排学生进行各类兴趣活动和体育活动,确保学校各类课程的全面开设和每天学生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四、课程评价、考试、作业情况

围绕课程标准,我校在对学生评价上以激励性评价为核心,从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几方面进行评价,内容上分成过程评价和期末评价两种。过程评价主要有单元考查、课堂表现、作业、写字、学习态度等构成平时成绩,记录以等级进行;期末以书面考查、口语表达构成期末综合成绩,记录以等级进行。学校部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排列名次。学生的成绩只是作为调整和改进教学的依据,不做他用。对于地方课程,学校也制定了相应得评价方法和标准,为每个学生建立了评价档案,评价结果都以等级形式表达。各学科的评价以激励性评价为核心,注意保护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发挥评价促进学生的发展。

学生课业完全依照省标准执行,学生每天在校时间不超过六小时,双休日与其他法定节假日从不安排上课。作业部置,讲巩固也求实践,严格遵循不同年级的不同要求布置作业。

五、新课程制度与物质保障

为了新课程的顺利实施,我校在教师安排上,优先考虑了老师的合理搭配,选择教学能力强,有钻研和创新精神且协作性好的老师进入新课程实验教学,尤其是近几年参加省、市级的学科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尽可能都安排到新课程教学中,或参与新课程教学研究中,成为我校新课程教学的重要骨干力量。对于进入新课程的每一位老师,我们坚持“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的原则,确保教师全员培训合格。同时我们还建立以校为本的教研组、备课组教研制度,坚持开展校本教研活动,促进教师专业成长。要求每周备课组必须集体备课一次以上,做到:“定时间、定地点、定主题、定中心发言人;备教材、备学生、备教法、备学法”。明确备课组的重要任务就是校本研究,使备课组成为教师专业水平提高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基地”,成为学校开发、实施校本课程,有效开展教学活动的“研究所”。

在进行集体备课上,首先要求教师个人要预先备好课,然后才参加集体备课和议课,在集体议课过程中每个老师教都要发表自己的观点、困惑和建议,并倾听别人的看法和思想,在集体备课中要注意与同事合作,积极探讨集体备课中出现的问题,设计科学的教学策略和教学方法;在集体备课中形成比较完善的教学思路并形成的参考教案,最后每个教师要将参考教案进行个性化修改,形成符合自己和本班学生实际的教案。

课程汇报范文第3篇

一、时间:2020年12月10、11日上午第2、3、4节

二、地点:各班教室

三、参加人员:

理化生组全体教师,其中5位顶岗实习的老师为参赛选手。

四、活动形式:

采用上课和评课相结合的方式。分别由5位教师面向学生上汇报课(45分钟),5位老师上完课后,由指定的点评评委统一在教研活动课时点评。

五、具体安排

上课时间

授课老师

结对老师

点评评委

12月10日(周四)第2节

胡晗

吴亚芳

李乙群

12月10日(周四)第3节

范心雨

范绍伍

欧阳才强

12月10日(周四)第4节

李琴

李乙群

吴亚芳

12月11日(周五)第2节

薛美娟

钟民辉

范绍伍

12月11日(周五)第3节

吴慧姣

欧阳才强

钟民辉

六、工作安排:

1、评委:吴亚芳、李乙群、欧阳才强、钟民辉、范绍伍

2、摄影:曹向日

3、资料收集:曹向日

4、美篇制作:薛美娟吴慧姣

七、要求:

1、汇报课要体现先进的教育教学思想,展现自身的教学特色和教学风格,起到示范作用。

2、请5位授课老师先选好课题,认真备好课,不能再选已经上完的内容;

3、认真磨好课;结对老师注意跟进指导;

4、上完课后,要上交以下资料的电子稿打包给曹向日老师:教案、课件、导学案(有就交)、教学反思(500字左右)。

课程汇报范文第4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权;可诉性;合法性;机构能力

中图分类号:D922.1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12)0l-0045-04

社会保障权可诉性是指社会保障权在国际和国内层面通过司法或准司法的方式寻求实现的可行性。从法治精神而言,凡权利皆有救济,在各种救济途径中,司法救济是最重要的救济。故此,霍尔姆斯给基本权利下了个一针见血的概念――“作为对人民政府的限制,是一个宪法上承认的,司法上可执行的权利。”可是,在世界人权语境下,有关社会社会保障权的可诉性之争似乎从来没有停止过。理论界对社会保障权的可诉性质持否定的观点源于社会保障权符合以下三个一般性的假设:(1)社会保障权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有着内在性质的不同;(2)若法院介入社会和经济政策领域就会构成不合法、不正当行使司法权力,破坏三权分立的基本原理;(3)法院及其它决策机构能力有限,不能够准确地裁判和执行社会保障权。本文认为上述三个假设都是颇值质疑的。

一、公民和政治权利与社会保障权的差异分析

否定社会权利和经济权利有可诉性的观点源于对社会权利和经济权利与公民和政治权利之间的界定不清楚。为了叙述的方便,本文所指的“社会权利”一律以“社会保障权”代称,理由是社会保障权属于社会权之一种。大凡认为社会保障权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有不同者,其理由包括:(1)就不同的权利对国家施加的义务而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社会保障权所施加的义务有消极性与积极性之分;(2)从资源的量而言,社会保障权会因资源的稀缺而变得不可实行,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任何时间都是现实可行的,这类权利属于“即时”兑现的权利;(3)有一种理念认为国家履行逐步实现社会保障权的义务涉及到法院对国家不作为的审查,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涉及法院对国家作为的审查。

(一)权利对应的义务性质之不同

笔者认为,上述认识和观念是由于对两组权利的性质的错误解读造成的。正如南非著名人权学家桑德拉,李本伯格(Sandra Liebenberg)教授在其著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及其对南非的意义》所指出的那样,“一般认为,所有人权均要求国家从事消极行为和积极行为并要求各个层次的资源配给。”显然,社会保障权对国家施加的不是纯粹的积极义务。一项权利同时要求国家承担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的情形,已经为国际人权条约在表述权利时所明文承认。许多国家宪法也是如此规定的,比如《南非共和国宪法》第7条第2款就规定国家必须尊重、保护、促进和实现《权利法案》中承认的权利。另外,国际条约监督机构的声明也是如此宣扬的,比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反复强调所有的人权对缔约国都施加了三类或三层义务: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和实现义务。义务层次中的尊重和保护义务,国家在这个层面,所负的义务也是积极的。换言之,两类权利均要求国家采取行动实现个人享有的权利,但是社会保障权要求国家承担的更多的是作为义务,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要求国家承担的更多的是消极不作为的义务。

(二)权利救济的成本差异

对社会保障权持否定论者提出的第二项假设的中心命题是:由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属于“某些事情不得为之的权利”,因此,它们多数无需成本也对资源没有任何依赖,总是可以实现的。比较之下,社会保障权被认为不可避免地要依赖于资源的丰富程度,所以,若资源稀缺,则社会保障权无以实现。一项权利是否为无成本的权利,其决定性因素是对应的义务,而非取决于一项权利被归类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抑或社会保障权利。比如获得公正审判权至关重要,但是建造和维护基础设施来实现该政治权利却必然花费成本。另一方面,社会保障权要求国家承担的诸多积极义务从长远来看,根本不需要花费任何成本,甚至实际上可能为国家节约相当大的开支。比如,要求国家确保提供适足的教育或培训、消除获得土地、住房和就业机会的障碍都可能削减国家为维护社会稳定、减少失业和避免国民无家可归而支出的成本。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有些与社会保障权相关的义务更可能需要耗费资源,但是两套权利体系之间的这点差异仅表现为程度上的而非性质上的。

(三)两套权利对审查国家行动与不作为的差异

对社会保障权持否定论者认为,要求国家承担的实现或逐步实现社会保障权的义务必然要求法院对政府的不作为进行审查义务,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必然要求法院对国家行动进行审查。笔者认为上述认识同样是过于简单的看法。“国家作为与不作为二分法”作为判定某项权利是否可诉的依据时,法院通常会发现这一标准极为棘手,部分是由于绝大多数“不作为”的例子均可视为“作为”的例子。比如,加拿大最高法院在1998年Vriend v・Alberta案中宣称:任何试图限制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范围,使之仅凭“立法作为与不作为”这一棘手的二分法作为认定权利违反的依据,将是不切实际的,也是不公平的。法院认为,不作为或者疏忽导致违反权利的结果,这就表明更多的顺从立法机关对救济的规定,而不太可能表明争议的权利属于不可诉的权利。从司法实践层面来看,某项权利是否被侵犯不应当看被指控的情势是构成国家的作为而不是构成不作为。一项权利是否被侵犯、该项权利是否为法院所保护和执行,应该取决于被指控的法律或政策的效果,不得以系争的措施是否被归属于国家作为或不作为的范畴。

二、社会保障权可诉性的合法性之质疑及反驳

(一)民主合法性的考量

对社会保障权的可诉性内含的合法性的反对者认为,对社会保障权的司法裁判具有“反民主”和“反多数主义”的性质。他们的理由是管理公共钱袋或者制定社会经济政策都应该仅由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们来行使权力。然而,有必要思考的是:这些关切或担忧在社会保障权上要表现得突出一些,而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上却表现得不太强烈呢?在民主国家凡是符合宪法的人权规范将约束、限制和指导民主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们的行为。所以,指责社会保障权裁判有反民主性质的反驳者所提出的质疑应当放到一个更加宽泛的框架内探讨――司法约束的合法性,也即:对民主选举的机关和人权对于改进而不是破坏民主治理的作用的司法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反对以不合民主的方式侵入政府的财政决定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特别是在普通法系国家,更是如此。财政决策较之于其他治理领域要求更严格的保护议会和行政权的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英国17世纪中叶的议会改革,当时要求限制国王的权力,将征收权交

给议会独享。然而,认为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审查政府决定是否遵守了基本权利的方式而极大地改善民主治理这一现念,起源极不相同。此类审查的民主合法性源于这样的需要――确保少数者的权利和政治上无权者的权利不受多数主义决策程序的侵犯。历史上属于政府部门专门管辖的事项可能会因社会保障权的计划或政策的决定而遭遇财政上的不利后果,但是它们也可能属于最弱势者和政治上被边缘化的群体最希望主张个人安全与尊严的领域。

因此,笔者认为,若将人权争议人为地划分为“社会的和经济的”抑或“公民的和政治的”,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并不能帮助我们回答法院裁判社会保障权所扮演的角色的民主合法性问题。

(二)权力分立的考量

法院对社会保障权进行司法审查的合法性受到可诉性否定论者的质疑。否定论者所持的一个理由是司法干预社会保障权的诉求将导致违反三权分立原则。比如,西方学者杰拉德・霍格教授2001年撰文《指令性原则、社会经济权利与宪法》指出,“法院审查社会保障权争议的时候,法院若要审查被指控的行为,它必然行使传统上属于其它政府部门的部分职能,比如,社会保障权的预算意义和政府支出的优先领域问题。”否论定者的结论就是――正如西方学者杰拉德・霍格教授2001年发表的论著《司法审查与社会保障权》所指出的那样,“如果社会保障权被认定为‘可诉的’,并且为法院的判决所支持,那么,这样的结果倾向于扭曲传统的司法机关与政府其它部门之间的平衡状态,使更多的权力转移给了司法机关。”笔者认为,否定论者的上述说法都是难以成立的。

首先,就社会保障权的司法裁判结果的预算意义而言,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早已指出:“一般而言,法院总是要介入大量的有重大资源意义的事项。”也就是说,法院对某一争议的司法审查必然涉及资源分配问题,不可以据此就否定凡是涉及资源分配的争议都不具有可诉性。如南非最高法院在“第一认证判决(First Certification Judgment)”中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法院明确地驳回了这样的观点――《南非宪法》所记载的社会保障权违反了三权分立思想,这是因为其结果会导致法院指导政府到底该怎样进行预算的分配。南非最高法院对此反驳说:“法院可能要求政府向那些原本不在接受福利者范围的特定阶层的人提供法律援助或者给予国家福利。我们的观点是不可以认为通过将社会保障权载入一项权利法案,一项任务就交给了法院之后,与传统上导致权力分立的权利法案所分配给法院的任务截然不同。社会保障权几乎不可避免地会引起此类后果。这样的事实于我们而言似乎并不能够构成社会保障权有可诉性的障碍。”也就是说,法院审理社会保障权争议必然引起像权利分配与资源分配之类的后果,涉及政府其它部门的职能,这是常态。所以,因为担心预算后果而否定社会保障权的可诉性的论断是站不住脚的。

其次,权力向司法机关的过度转移并不能够构成否定社会保障权可诉性的正当根据。对国家行动进行审查,检验其是否遵守了基本人权的任务通常是分配给法院或类似的司法机关。法院负责审查政府的决定、政策或计划是否遵守基本人权的时候,“权力转向”司法机关,实属理所当然。因为司法审查是基于人权建立的民主国家普遍实行的权力平衡观念的组成部分。

相反,如果将社会保障权争议排除出司法审查的范围,这在本质上是将司法的角色向立法机关转移,这必将扭曲民主国家实行的各项制度的传统角色。向立法机关授予审查自身行为是否尊重了基本权利的权力就相当于赋予立法机关一项通常保留给司法机关的职能;如此也就是向经选举产生的部门授予了无限制的权力。虽然权力分立理论意义重大,但是它必须结合其它原则一致性地予以适用,比如要与法治原则和宪法至上原则保持一致。所有政府部门都必须遵守和履行它们依法承担的宪法义务,包括与社会保障权相关的义务。

2002年南非审理的“Minister 0f Health v,Treatment Action Campaign(No,2)一案”处理的是司法干预政府决策是否会构成对权力分立理论的破坏的问题。南非法院解释说:某些事项显然属于此一部门管辖的事项而不属于另一部门管辖的事项。所有部门应当对此一分权模式很敏感并予以尊重。然而,这不意味着法院就不可以或不得作出任何对政府政策有冲击的命令。法院的基本义务是向宪法和法律承担的,“法院应当无所畏惧、毫无偏见地公正适用”。

三、法院裁判社会保障权争议的机构能力不足

对社会保障权的可诉性持否定论者认为,法院裁判社会保障权争议超越了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本身所具备的机构能力,理由如下:(1)法院缺乏处理社会保障权争议必备的信息和专业知识与技能;(2)法院应付不了“多中心的任务”。笔者认为这两个理由也是站不住脚的。

(一)法院信息、知识与技能的缺乏及反驳

一方面,对社会保障权可诉性持否定论者认为法院缺乏必要的信息,无法审判社会保障权争议,他们主要担心的是:法院不能够确切地查明和领会特定的社会保障政策或决定的合理理由是什么、为什么对某些特定的领域要进行资源的优先配置。

笔者认为上述否定论者的担心是多余的。这是因为法官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取信息,且可以通过多种不同的方式获取信息。个案中当事人的律师有一条基本的责任就是确保获得足够的信息并递交给法院。一旦上庭,此类信息就必须接受质证,由此鼓励当事人尽可能多地向法院提交支持己方主张的证据,防止当事人提交不准确的和不完整的信息。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也可能会从律师或目击证人那里搜集更多的证据。在许多司法管辖区法院还可以通过“法庭之友”获得额外的信息,也可以从第三方那里获得信息。

另一方面,也有人争辩说:法官由于可能缺乏经验和技术,解释和处理不了那些具有财政性质和社会保障性质的专业化的信息。因此,法官也就没有能力裁决社会保障权争议。本文认为如果因为担心法官不具备财经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专业知识就直接断定法院不能裁判任何类型的权利争议,这是极其武断的。权利请求人请求法院审理社会保障权争议的目的不是要从法院那里获得多少高深的政策问题的专业知识,相反,请求人需要法院做的是运用法律知识审查政府的决定或政策是不是违反了法律的要求。当事人信赖的是法院的“传统职能”:听取权利请求人和其他证人对具体案情的诉说、听取对方当事人的辩解,最后将法律公平和公正地适用于本案的事实。即使法院可能在特定领域不具备专业知识,但是法官完全可以通过审判经验和司法教育获得。

此外,往往存在的一种可能性是:法官被“委派”特定的任务,有一个前提是所委派的任务被视为是合适的任务。比如,在美国,法院往往会聘请个人和团体,包括专家、咨询团、法院任命的专家,帮助法院专门评估证据并解决技术难题。因此,笔者认为,一旦法院收集到了足够的信息,愿意对社会保障权争议进行司法审查的话,我们就不可以断定法院没有足够的机构能力去处理那些具有统计、社会保障、金融质的证据,

(二)法院难以应付多中心任务及反驳

西方著名宪法学者隆・富勒(Lon Fuller)教授早在1978年就在《哈佛法律评论》上撰文《司法裁判的形式与限制》断言:法律裁判不可能成功地应对“多中心的情势。”就司法语境而言,多中心的情势指的是司法决定将会对之产生复杂的反响并超越当事人和事实条件。有人认为,法院不太适合作出多中心的决定。这是因为司法裁判程序有若干特征阻碍法院成功地完成社会保障权争议的司法审查。南非的奥里根大法官曾经指出,法院裁判的有预算意义的争议属于典型的多中心的问题,他说:“如果法院判定将一笔钱分配给特定的功能,这就意味着另一项功能就会少获得一部分钱。因为预算的资金总量是不变的。分配的任何变化都将对所有其他涉及预算的判决发生或大或小的冲击。”也就是说,社会保障权裁判也可能涉及复杂的政策选择问题,会辐射出深远的社会和经济意义。毫无疑问的是,法院面临社会保障权争议的时候,它必须敏锐地洞察到那些对资源有竞争性需要和诉求的情形。这样法院才可能有效地裁决社会保障权争议。

课程汇报范文第5篇

关键词:项目教学法;“青少年社会工作”课程;调研报告

中图分类号:G64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120X(2016)29-0054-02收稿日期:2016-08-22

课题项目:内蒙古师范大学青年政治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项目教学法在青少年社会工作课程实践教学中的运用” (JXZL1304)。

一、问题的提出 “青少年社会工作”这门课程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学生不仅需要掌握青少年及青少年社会工作相关理论知识,还要掌握实际的操作能力和技巧。所以,在该课程设计上适合采用项目教学法,学生按照教师布置的项目主题进行项目的策划、实施和评估。在整个项目的运作中,学生能够深刻了解和体会面对服务对象――青少年群体的整个服务过程。

二、研究方法 本次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200份,回收180份,有效问卷180份。调查取样涉及内蒙古师范大学青年政治学院社会工作专业、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生,参与调查的学生全部是随机抽取的。本次调查数据运用SPSS 170进行定量分析。同时,抽样选取了30名大学生对其进行深入访谈。

三、结果与分析 (一)项目教学法在课程实践中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笔者多年在“青少年社会工作”课程上尝试实施项目教学法,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学生认可度高达915%。有272%的学生认为“个人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升”,有298%的学生认为“对青少年社会工作有了更多的喜爱”,有23%的学生认为“课程很有意思,不枯燥”,有115%的学生认为“希望以后的课程也可以使用这种教学方法”,等等。

1设计项目

教师首先按照课程内容设计项目主题,比如,青少年成长危机有恋爱困惑、情绪困扰、人格危机、学业危机、网络成瘾、就业危机等,围绕这些主题设计项目主题。同时,为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还会让学生自己设计项目主题。

2学生分组

教师根据班级学生人数来确定小组人数,一般是6~8人。小组成员一定要配合默契,发挥各自的特长和优势。除此之外,在这个阶段的另外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团队建设,各个小组需要完成小组命名、设计口号、设计logo、制订规则、选举小组负责人等一系列建组工作。

3小组项目立项

各个小组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初步提交项目计划书,并且以PPT的形式展示和答辩。教师也给予指导意见,最终确定项目任务书。

4自主学习与项目开发

在这个阶段,各小组就进入具体的准备阶段。这个阶段主要是为成果展示做准备工作,彩排、演练、准备道具等。在该阶段,学生按照自己的项目主题,分工合作,集思广益,活动形式鼓励创新。

5阶段小结与交流

在整个项目开发的过程中,需要定期进行阶段小结,各个小组要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并提交初步阶段成果。各个小组之间对遇到的问题进行交流、讨论,并鼓励其他各组成员提出建议和意见。针对同学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小组从中找出有建设性的解决方法。

6成果提交与评价

在该课程中,学生喜欢用角色扮演的形式展现项目任务书中的服务全过程。例如,个案辅导,从接案到实施,再到结案,学生通过扮演社会工作者和服务对象等其他相关角色,展现服务全过程,从中深刻体会和了解社会工作者的服务技巧和方法。

最后,教师结合学生自评、小组内的互评和教师评价,按照一定的比例,对学生的项目成绩给出一个合理的评定。

(二)项目教学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1部分学生对项目教学法不认可

大部分学生已经适应了传统教学法,教师讲,学生听,学生被动接受知识,一旦让他们主动思考,主动动手,就开始抱怨,认为困难重重,抵触情绪明显。在开课前,笔者进行了访谈,85%以上的学生不了解项目教学法,并且有相当一部分学生不愿意参与到项目教学法中,认为“太难了”“太麻烦了”“耽误其他课程的学习”,等等。但在课程结束后,学生普遍认为收获很大。

2学生综合能力有待提高

项目教学法对学生的综合能力要求很高,除了专业能力外,还要求学生有合作能力、创新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写作能力等综合能力,这对学生来说是一个极大考验。在教学当中,笔者明显感到学生的综合能力欠缺,导致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教学效果比预计效果差一些。

3教师压力增大

项目教学法对教师而言是一种新的挑战。“它需要教师打破学科体系的知识结构,按照项目内容重新设计教学。”[1]而且教师需要有一线社会工作的实务才能够督导并提出专业建议。因此,教师备课时需准备更多的知识,需要有创新的课程设计和更加具体的教学目标,可能还会占用教师大量的业余时间去指导学生,这必然会加大教师的负担,增加工作量。

四、结论 (一)项目教学法要嵌入传统教学法中

社会工作就是以实践为基础的,因此,社会工作专业课程需要打破传统教学方法,融入项目教学法。项目教学法的整个教学过程是学生参与的过程,鼓励创新,注重整个过程,而不是最后的结果;注重每个学生的个人成长和专业成长,而不是最终的成绩。最重要的是项目教学法与社会工作专业的理念是一致的,都是以实践为基础。

(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1明确教师角色

在项目教学法中,教师不仅是讲授者,还是项目教学的设计者、组织者、监督者、评估者。因此,教师要明确自己的角色,扮演好不同的角色。

2提高教师能力

首先,教师需要提高实践能力。鼓励教师外出进修,了解先进地区的实务经验;鼓励教师到一线社工机构做一段时间的兼职工作,积累实践经验。其次,教师需要有团队意识,形成教学团队。最后,教师要及时总结经验。

(三)完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

“学校需要完善现有的学生考核制度,建立独立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2]比如,学生成绩的评定应将项目的完成情况、专业知识水平、个人能力提升、社会实践情况等按比例引入成绩评定中。这样不仅提高了学生对实践环节参与的积极性,还可以使学生通过项目教学法的实施提高自身的实践能力。

总之,现在社会、企业需要的是拥有较强实际操作能力实用型人才,因此,社会工作专业必须加大实践教学力度,加快实践教学改革,优化学科建设,通过项目教学法的实施加强理论与实际的联系,使广大毕业生成为同时拥有扎实基本功以及操作能力强的人。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