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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珠高速公路粤境北段是广东第二批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据京珠高速粤北段建管处副主任吴玉刚介绍,该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FIDIC”管理模式,通过国际竞争招标的方式选择一些有实力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由于程序严密、管理严格,工程质量与投资均得到有效控制,从而为降低造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目前,京珠北概算执行与控制情况良好,经过努力,预计控制在部批概算90%以内。
西部沿海高速公路阳江段,对必须招标的工程(土建方100万以上),按规定进行了招标投标,而且对一些数量较小的工程,如收费站管理区的绿化工程等也进行公开招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工程造价。
在规范招标程序方面,开阳高速是另一个例子,该项目第一个进入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开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招标阶段,对涉及造价的有关条款进行反复推敲和研究,并在合同条款及工程量清单中对桩的分类和地基处理作了明确规定。据了解,以往路基工程施工中土石比例及土石数量是造价管理的一个死角,极易引发增加造价。对此,开阳高速公路在合同中明确土石比例及土石数量,土石比例及土石数量包干的做法,从根本上堵住了因土石数量变化而增加工程造价的漏洞。
规范管理措施减少工程变更高速公路建设涉及规划、合同的签订、人员的管理、材料采购等多个方面,如果革要一方面管理不当就会形成漏洞,抬高造价。因此,降低工程造价必须要规范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首先是重视设计,这是抓好工程质量的源头。京珠高速公路粤境南段为保证设计质量,委托一家公路勘察设计院对某一路段的施工图设计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对工程上的一些重大技术问题,组织监理、总承包、设计等各有关单位召开设计与施工协调会议,就设计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和研究,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漏、差,较好地保证了设计质量,减少了工程实施中的变更。
在抓变更工程管理方面,广东明确规定工程确需变更的,要严格按照程序办事,采取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及设计代表四方现场办公、联合签名的方式,避免了弄虚作假的现象。西部沿海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凡是大于100万元的重大工程变更或增加工程,由工程变更总承包单位负责一半,体现了“利润与风险”共存的原则,这使承包商在处理工程变更时格外谨慎。新会段有限公司总经理陈伟乐告诉记者,新会段只有三项超百万元的重大变更,变更工程费用在工程承包节余费用和工程预留费开支,得到较好的控制。再一个就是合理运用经济杠杆。开旭高速公路在施工合同中采用“优良工程价款”模式,即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定了一个5%的优良价款,其中1%用于平时管理当中的奖励和罚款,4%用在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时的奖罚。
强化施工监理防止虚报高价
记者在采访开旭高速公路中发现,全长约126公里的开阳高速却配备了监理人员150人,超过了每公路配备1名监理人员的技术要求。据有关负责人介绍,开阳项目是广东省第一个在监理招标中面向全国甲级监理单位公开招标,第一个地质钻探中进行外业监理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经过严格评审从全国众多甲级监理单位中选择三家监理队伍,组建了三个总监办,独立承担各段的施工监理任务。目前该工程进展顺利,预计提前4个月于2003年6月建成通车。
广东山区地质复杂,沿海地区软土路基较多,原来的设计跟施工方案不符,在施工中难免会有变更,比如说要挖深几米路基,多填一些土等等,施工单位会要求追加投资,这其中难免有些水分。如某条高速公路有一项变更设计,施工者要求追加投资2000万,而投资方计算只需要400万元,相差甚大。
监理是独立于业主与承包间的第三方,在提高质量、降低造价方面起着非常大的作用。驻地监理工程师,深入工地了解工程建设情况,加上熟悉工程操作程序、工程造价和材料市场价,对变更设计和变更工程的造价进行核定,防止虚报高价,有效地控制造价。阳江段某一标段桥头路基要加沙垫层防止台背跳车,承包商报了单价后,经驻地监理的核算,将承包商的报价吹掉了1/3。西部沿海高速公路新会段,监理人员按照交通部颁布的《监理规范》,按照监理程序,对每道工序的质量做到严格把关,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坚决不签认,不准进入下道工序,不计量支付,工程不验收。
利用信息技术降低管理费用
在21世纪修建高速公路,必然地要带上这个时代的特点,利用高度发达的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运用具有高科技含量的、与市场经济接轨的方式,攻克建设过程中的技术难关,优化工程,从而降低工程造价。
开阳高速公路在全国较先研究开发和全面使用“HCS公路建设管理系统”,利用网络系统对项目建设进行全程动态管理和实时监控。这个系统设计了招标管理、造价管理、征地管理、财务管理、行政管理等6个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子系统,基本实现了公路建设全过程的办公自动化。
HCS公路建设管理系统全线连通了业主、监理和承包商,各方可以随时上网查看项目各方面情况,了解合同执行动态,从而指导各项费用的支付,避免超概算支付。设计、工程需要变更的话,需经各部门主管、监理和各承包商的一致同意,体现了更科学、更有效的管理方式,同时提高了业务透明度。相比之下,不使用该系统之前,各项支付要花费很长时间;业主、监理和承包商要定期开会,这就免不了会面时的车费、食宿费等。现在,可以通过计算机联网,在网上支付、开会、商议对策,节省了时间和费用,而且,业主、临理和承包商不用当面接触,一有事情,先在网上公开,再办,同样办好事情,这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腐败。还有,系统实现对项目的全程动态管理,保障质量、造价、工期“三大控制”的有效实施,使管理人员从繁琐的数据中解放出来,把主要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生产第一线。这套先进的HCS公路建设管理系统得到了交通部的肯定,是公路建设中降低造价、提高质量的电子管理方案。
征地拆迁工作积极探索新路
广东经济发达,劳动国成本、地方材料价格较高,征地拆迁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河道占用费、矿产资源费等税费较多,特别是征地拆迁费明显高于其他省份。征地费用山东、河南省平均为每公里90万元,广东平均每公里185万元,实行新《国土法》后为每公里500万元。
有工程人员感叹,在广东造再难的路,也要比征地容易得多。广东某条高速公路,征地费用甚至每公里高达2600万元。修路征地就会触及地方利益,有的地方为获得更多的补偿,对征地、拆迁费漫天要价,不断提出各类要求,不配合高速公路建设,甚至无理骚扰,阻碍工程建设。再加上有些地方政府协调不力,令高速公路建设无法顺利开展。许多高速公路业主,对此事都是欲言又止,想说却更怕曝光之后破坏与地方的关系,使事情更糟,只好含类似地呼吁各界支持。
1.综合评分法。综合评估法:即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衡量这一标准需要将报价、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工期保证、业绩与信誉赋予不同的权重用打分的方法或折算货币的方法,评出中标候选人。此类项目一般标的较大、技术要求高或有特殊性,参与建设的各市场主体对项目均比较重视。存在的问题:1.1项目“量身定做”反映时有发生。法律法规对资信业绩评分要求涉猎较少,招标人在企业资信业绩要求五花八门,很难确定其合理性,同时是否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也难以判定,招标过程极易引起异议。1.2项目的中标价偏高。由于此类项目技术、资信业绩、商务报价等综合评分,价格竞争被淡化,投标人通常贴近投标最高限价投标,客观上给不法投标人围标串标提供了便利,项目中标价往往较高。
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是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通过经评审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为中标候选人。根据评标基准价确定方式的不同,我市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主要为二次平均价法(即以二次平均价作为基准价):二次平均价: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投标人各去除报价最高和最低的N家投标单位(N=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单位家数*10%,数值四舍五入)后进行一次算术平均,然后对第一次算术平均值以下(不含本身,不含已去除的N家单位)的报价进行第二次算术平均。问题:(1)价格竞争程度比较高,评审内容单一,对资信能力好的企业优势体现不明显,大企业投标积极性不高。(2)招标人对技术要求不够重视,使用示范文本中往往不提技术需求。
3.信价量化法:在评标方法中引入了企业的信用评价记分和商务标的量化评审机制等,以进一步体现招投标公平竞争和竞争择优为原则,该评标方法主要适用于房建、市政总承包及装饰专业工程。特点:综合投标人信誉、报价等多因素量化评审的方法,是对经评审最低价法和二次平均法进行优化和完善后形成的评标方法,既保证资格后审的充分竞争,又能兼顾对投标人报价和综合能力的评价进行择优,是目前施工招标项目普遍使用的评审方法。具体做法:取评标基准价与投标报价之差绝对值最小的前7名投标单位进入评审区间评审(绝对值相同的并列进入),按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进行后续初步评审,技术标评审为通过制,但量化评审中有3分的技术商务匹配性打分;量化评审中总报价得分占70%,单价离散率评审占17%,信誉分占7%,另外主项资质加分、业主以往业绩履约评价等占3%。总报价或单价离散率评审的基准,分四种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案,由招标人在开标时通过随机方式从以下前三种方案中选取一种;招标控制价未经审查的,按以下方案四规定的方式确定评标基准价。方案一:评标基准价=投标最高限价×W+二次算术平均值×(1-W)其中:W由招标人在开标会上从五个数值中随机抽取确定。方案二:以二次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方案三:评标基准价=招标控制价*K系数K的浮动区间【A,B】由招标人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动态浮动区间确定。招标人在浮动区间内设定N个浮动值(K1,K2,K3……KN),开标前随机抽取得到系数K。方案四:评标基准价=投标最高限价×10%+二次算术平均值×90%可见,四种基准价确定方式中,除方案三以外,其他三种方案主要根据投标最高限价权重的不同而定。问题:3.1评标结果中有异常的情况产生:往往信用分较低且分数比较接近的数家投标单位因价格比较集中,单价离散度评分较高,最终总分拉高。经分析有以下原因:A、对信用分排名情况分析:资质等级一级以上且信誉度高的企业,诚信分排名一般在上游且比较稳定,相对资质等级在二级以下的施工企业,信用分为0的较多,甚至为负分。诚信排名较低的企业要提高信用分较难,但中小型项目是这类企业的主要业务来源,为了中标,联合其他单位,在总价不低于风险控制价的情况下,单价集中报价后控制基准价,甚至以次充好,以此获取单价离散度评审高分;B、评标办法分析:评标办法中设置了“若经计算确定的基准单价明显偏离市场价格,评标委员会应结合市场实际情况予以修正后确定基准单价”的相应条款和要求,但评标专家对单价基准价的合理性判定,因尺度难于把握,一般不予以修正,集中报价的投标单位往往得逞;C、单价离散度评审设置的初衷是防止投标人不平衡报价或不认真报价导致标后纠纷问题,从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发展趋势上讲也是市场治理向精细化方向发展的表现,但因在评标、企业诚信管理等环节没有执行好情况下,反而成为某些投标人抱团投标的突破口。3.2对资质要求在一级以上的招标项目,信誉度高的大企业有优势体现;但资质要求在二级以下特别是三级以下的招标项目,大企业优势体现不明显。3.3因采用资格后审,招标人自相对减弱,积极性不高,机械使用示范文本比较明显。
二、优化措施和建议
一、对当事人的交易缔约行为实施监管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本身有其时间、空间的运行规律,构成时间、空间的程序和内容,都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施工承包人通过法定的交易程序所选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设定的经济法律关系。施工合同由缔约形成到合同的全部履行过程,包括:工程施工招投标、合同签订和履行。由此可见,施工合同管理包括缔约交易(招标投标)阶段管理和履约阶段管理。
按市场经济原则和我国合同法规定精神,当事人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自我决策、管理、实施,以实现合同目的经济活动。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管理体制,投资体制改革现状及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的特点,政府对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及合同履行活动依法实行监督。
这是因为: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首先,政府管理体系改革正在逐步深化,强调政企分开,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单位及机构都已基本脱钩,然而,不能否认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改革政企不分所造成的旧习惯、旧观念的影响还依然存在,以权代法、以情代法的思想观念远未消除;其二,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项目法人制度尚未完全实行,因此,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在主导地位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对这些项目投入资金的有效使用、防止国有资金流失、充分的发挥投资效益等问题依法实施监管显得十分必要。
再从建设项目本身特点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作为一种特殊产品,一般具有投资规模巨大,建设周期长,参与方多,涉及面广的特点,而且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所以,政府对这些项目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依法实施监管,以利强化当事人的法制观念,使其在合同活动中能全面认真地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为此,国家对这类建设项目在承发包交易阶段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工程承发包招标投标制度,就意味着对合同缔约阶段的监督又进入法制轨道。国家《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从项目性质和投资主体两个方面做出规定: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都必须用招标的方式,遵照招投标法定程序完成缔约过程,达成合同关系。显然,政府把施工合同监管的工作重点放在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上。《招标法》第七条又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除了要自觉执行招标投标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外,还要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招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有关当事人应当服从与配合,包括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如实提供资料,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对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正确理解施工招标项目合同文件的基本概念
1、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及其相互关系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本质是一种合意,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必备条款(或者说实质性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订立过程即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就是经过要约、承诺来完成的。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就意味着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工程承发包交易全过程,完成这一过程主要包括:当事人(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按评标标准选择中标人应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按当事人订立合同方式来描述这一过程即为:要约邀请、要约、承诺。也就是说,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通过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来完成的。
要约邀请: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的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招标人希望投标人能响应招标文件并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说,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复杂的法律性文件,它不仅依法规定了完整的招标程序,而且还提出了各项具体的技术标准、交易条件、评标标准,规定了拟定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是招标人组织评标选择中标人的依据,也是招标人与中标人拟定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是招标人组织评标选择中标人的依据,也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基础性文件。因此,招标法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内容都提出了统一的规范性要求,对可能产生不公平竞争的内容做出了禁止性法律规定。
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人递送投标文件的行为是一种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为:
(1)投标文件是对招标人招标文件的响应,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了一旦接受要约招标人承诺,要约人即受意思表示约束。
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时限之内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的行为是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成立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履约人做出;
(2)承诺须向履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履约的有效期内做出。
从以上论述可以不难了解,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引入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当事人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其本身就是缔约阶段的一种合同行为。
2、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
从合同法的一般理论来讲,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但是,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使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同时,《招标法》第46条又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所以,就建设工程合同而言,尽管有了投标书和中标函,但是产生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还必须有一个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的协议书。
按国际惯例,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合同文件的组成内容;
(2)承包人向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承包内容进行施工,竣工并在法定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向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国家工商局、建设部的GF-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示范性要求,除上述二项内容以外,还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内容。
3、招投标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组成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附件;
(4)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标价的工程量表;
(8)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由此可见,工程施工招标合同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都是形成招标投标过程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所形成具有约束力的书面文件。所以,不论从合同活动或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理论上和实践上分析,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或是合同缔约过程的监管,本质上属同一个主题的两种不同的提法。
按《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精神,在此应当引起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果允许当事人可以再行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则明显违背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初衷,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也就失去了意义,对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来讲也是不公正的,忧乱了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市场)经济活动秩序,对于这类行为必须予以禁止,只有这样,才能使建设工程竞争易活动依法健康运行。
三、就当前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中,有必要引起重视的几个问题
1、仅注重程序合法,对交易过程中的制假行为的监管显得力度不够。
(1)表面程序合法,暗箱串通行为依然存在
《招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有些项目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违背了这一竞争性缔约基本原则,表现在表面程序合法,又在场绕着中标条件等实质性内容暗箱操作,相互串通,少数项目中标单位投标书(合同文件)或者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带有垫资内容的补充协议中出现许多垫资行为,很显然,经管理和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在通常情况下至少在当前其内容不可能要求投标人做出垫资行为的响应,这是一种进行暗箱串通而违背公开、公正原则的行为,因为这种要求未在招标文件中对所有投标人提出,并将行为的结果带进了合同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投标书出现垫资性条款,虽然,相关法律对这种行为未作强制性禁止,但是,国家有关政策又有明确规定,1996年4月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以96/347#了“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过程中带资承包”的通知,通知精神对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商带资承包,对承包商把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都作了相应的禁止性规定和行政处罚措施。
(2)表面程序合法,先签约后招标行为依然存在
某建设单位在法定交易之前就已经选定了施工承包商并签订了施工承发包合同(在此,称作阴合同),当事人为了履行法定的招投标程序,通过监管进行了所谓的“招标”,结果中标单位仍为先前所定的施工承包单位,双方签订了“招标工程施工合同”(在此,称作阳合同),据了解,这一违规过程有关监管部门并不知道,在工程实施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阴、阳合同的约定的实质性条款发生冲突,阴合同的计价方式为平方米包干,阳合同的计价方式为总价下浮率,两者计价结果相差甚远,直接影响着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为此,合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讼。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行政监管显得十分必要,同时在监管工作中仅注意程序监管还不够,还必须十分重视依法对交易过程中的制假行为的监管,一旦发现制假行为,要认真调查,在查清事实的前提下依法做出行政处罚,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以利贯彻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为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全面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坚持建设工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首先,有必要依法规范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行为。因为,一项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是否能公正、公平地依法运行,其中招标文件起着决定性的主导作用,如果招标文件中使用或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当,提出显失公平的交易条件,忽视程序中关键性的时间要素等,那么,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或者说竞争性合同缔约活动依法健康运行将产生负面影响。
(1)招标文件中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当现象时有发生,主要反映在:
A、《合同法》自99年10月1日起施行(《经济合同法》已同时废止),但至今还在沿用《经济合同法》;
B、《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还在沿用过去且与现行法律有抵触的部门和地方规章。
C、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自2000年1月30日施行,本条例第六章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保修制度中做出了最低保修期限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在一些招标文件中还有沿用93年就已经废止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分别于84年、87年的:建设工程保修办法(试行)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有的沿用建设部93年2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显然上述三部规章中有关工程保修期限的规定与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均存在明显的抵触。
(2)招标文件中引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当现象时有发生,99年12月建设部、国家工商局以(99)313号文通知推行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示范文本》,原施工合同(GF-91-0201)停止使用,但是直到目前为止,一些招标单位还在沿用GF-91-0201文本。当然,是否使用示范文本,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如果参照使用示范文本,就不能使用又停止使用的文本,因为GF-91-0201中的部分示范文本内容不符合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比如,原文本中第30条争议。对“有管辖权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的提法及仲裁两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同时采用都与国家仲裁法的规定有抵触。
3、应当注意增强交易时效意识,严格交易时限规则
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是当事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判定行为是否有效,行为时效是一项很重要的因素。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及行为时效在国际工程交易规则中重要。但是,在当前工程承发包交易过程中,有些当事人仅注重从招标文件发出至中标这一过程的时间安排,而对投标书发出后时效要求,签约时限要求等问题没有引起重视。
a、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截止日至中标通知发出所延续的时间区域称之为投标有效期。有些招标人因评、决标工作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能按期(即投标有效期之内)发出中标通知,那么就应当在中标通知发出之前,以书面形式函告所有投标人,以说明投标有效期的延长,因为,当业主提出有效期延长,投标人将可能做出两种选择:
(1)投标人同意延长期,投标书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2)投标人有权拒绝延长期,退出投标,为此招标人不得没收其招标保证金。其实,投标有效期的规定,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加以明确。
b、签约时限: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的书面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照法定的时限要求签订合同,从法律意义上说已属违法,承发包双方未能按法定时间规定签约,应当将原因、责任等情况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一些当事人对这一法律规定没有引起重视,因而,有些招标项目在中标通知发出后,超过法律规定时限二-三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不在少数。
4、必须坚持法定的交易运作程序,以体现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
一项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运作程序进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市场存在的一些违背程序原则的现象,虽然是极少数,但是,有必要引起重视。
中标通知未发出,就订立合同。这是市场中存在的一种不规范行为。一些合同当事人认为已经决定了,就可以订立合同。这种操作思路明显不符合法律要求,因为,中标通知发出以前,谁为中标人,仍属保密状态,同时,中标人在未接到招标人书面中标通知以前,按《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及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凡采用招标交易方式订立合同的,在程序上的必要条件是中标人收到招标人做出书面承诺的中标通知,再从合同法的意义上讲,招投标活动,中标人在接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前,就签订合同,也违背了要约承诺的订立合同的程序。
四、设想和几点建议:
1、研究制订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是国际工程承发包市场通行的习惯做法。它的明显优点是能既规范又合理的平衡有关各方之间的要求和利益,尤其能公平地在合同各方之间分配风险和责任以利达到技术方面和管理方面的标准化要求。如试行所颁布的各种合同文本,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制订的FIDIC合同文本等,这些文本的共性是将建设工程招标的程序、招标文件的编制、合同文件的组成等作为一个整体,一并纳入示范文本的范围。国家工商局、建设部根据相关法律,总结了近年来(GF-91-0201)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的情况及借鉴国际上一些通行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编制了(GF-99-0201)并于2000年出台推行,从推行的实践分析,特别是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要求,考虑我国即将加入WT0与国际建筑市场接轨等因素,现行(GF-99-0201)示范文本显然不够全面,未完善工程招标投标程序,招标文件编制、合同文件的组成等。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从建设工程招标开始直至施工合同签订,在示范文本中都应当有一个全方位、科学性、系统性的规范运行要求。
2、完善和强化中介机制在规范当事人交易行为的作用。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是一项较复杂的系统性很强的工作。有完整的运行程序,环节多,经济、技术、法律等专业性强,组织工作繁杂等特点。招标机构专门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在专业人员的综合智力、市场信息、招标实践经验等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近年来,招标机构为当事人所提供的优良服务,对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运行对工程承发包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完善的作用。但是,在招标活动中,有些事项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1)招标人和招标机制之间在法律上是一种委托关系,有时存在过于迁就招标人的利益,主要反映在所编写的招标文件中显示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象时有发生。为此,委托人应当向被人宣传和坚持公平、公正的思想理念,以保证工程施工招标活动依法、平衡运行的效果。
(2)一部分招标机构对工程竞争性承发包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的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等,研究之明显不够。因此,招标机构在人员组成和知识面上应当精选一个技术、经济、法律的三维知识结精空间的智力服务体系,以适应法制经济前提下的高质量服务要求。
(3)进一步树立规范到位规定。目前,有一些机构服务范围只限于到中标通知发出为止,忽视了签约生效阶段的智力。因此,反映在一些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书不一致或相互抵触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一部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解决好程序性与实体之间的关系,按《招标法》规定精神,实体应当延伸落实到交易缔约依法生效的合同上。
3、建立严格的施工合同备案制度
【关键词】公路;工程建设;招投标;建设项目
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正处于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系的框架正在逐步形成,很多方面还有待完善,尤其是公路工程建设的市场,因受到计划管理模式的大范围影响,缺乏比较全面健全的市场机制,因此,在招投标市场中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必须为公路的投资管理者所重视,针对这些问题去逐步完善招投标制度,让其更加科学化、法制化。
1.公路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招标文件编制亟待规范
在招标文件的编制过程中,有些招标人或者采购单位为了确保中标人具有工程要求的资质及实力,通常会在招标文件中设置要求,对参与投标的人进行筛选。招标文件出现的限制性的规定,通常的表现形式包括注册资金的限制、地域限制、资质或资格限制、业绩限制等等,以此来限制其他投标人参与公平竞争,部分有资质且实力较强的施工企业也有可能会得不到工程。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隐性门槛,通常其限制条件倾向于内定的投标人。
1.2有法不依
中国在2000年时颁布的《招标投标法》中有明确之处:“所有工程项目必须招标发包,经投标竞争择优选定承包单位”。不少数量的项目却存在着有投标之名却无投标之实的问题,部分招标人擅自将标段进行切割并分包、转包。有些施工企业本身并不具备投标的资质,却通过找关系、贿赂等手段让一些政府和业主对招投标的过程进行干预或直接参与,改变招标的结果,内定中标机构或者中标人。甚至有些企业在基本上已经内定了投标人之后,拉来其他施工企业做“陪衬”,招标结果不是因投标方的合理报价和招标方的正确决策。
1.3层层转包
近几年来,工程承建方在分包环节也存在着部分比较严重的问题。因地方主义的作祟,有些施工企业使用一标多投的手段,也是就围标,实际挂靠投标。也有大型的施工企业得标后将工程任务分包给低等级的、不具资质的施工队,以挂靠经营和内部分包为名,依靠层层转包非法牟利,使工程质量大大降低,效益与预期效果相差甚远[1]。
2.相关改进措施的分析
工程的招投标实际上是工程建筑市场经济的一种良性的竞争方式,是双方的当事人进行依法的经济活动,通过公平的竞争选择符合条件的中标人,是邀约与承诺的基础,能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及国家法规的逐步健全,国家对公路工程的施工招投标加大管理力度,工程建筑市场也在慢慢走向规范化、有序化。
2.1实施公路工程项目法人制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公路工程建筑项目的管理机制必须建立项目法人公司,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以做到资本管理机构及营运机构的产权清晰、权职分明、政企分开、科学管理。招投标制度是在建筑市场中沟通和融合投资法人的责任制与工程项目的总承包负责制的桥梁及枢纽[2]。
2.2精心编制招标文件
编制招标文件的时候,应根据项目最初的设计及审批的意见,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依照交通部门颁布的招标文件范本来进行。招标文件要经过交通主管部门的审批之后方可出售。对于利用外资贷款的项目,合同中有特殊要求的,遵从其规定,在合同条款部分可以采纳其他规定,但是技术规范的部分原则上要采用《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技术规范。对于招标文件的审查,要包括招标的邀请书及投标人须知条款的严密性,招标工程与各项资金规定的合理性,评标办法是否具有公正性,业主跟承包人的义务、权限、责任以及利益的公平性,投标书及其附录以及其他各种格式要求跟商务条款的一致性,及时规范及设计图纸的一致性。
2.3业主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的规范程序进行
招标的组织者及操作者要具有行为公正的品格,对工作内容要有保密意识,对招标文件的编制要认真细致,工作清单要准确,以确定合理的标底。工程应当尽可能地采用国际通用的工程清单计价模式,放开价、统一量,工程的造价随行就市。我国工程招标中的定标原则通常是标价不可低于标底的百分之二十或高于标底的百分之十。否则都将视为不合理的标价而不能中标。合同的编写应当缜密及全面,技术规范的内容则应当准确、翔实并具有可操作性。对投标、评标及定标的过程应及时完善,并制定严密的评标细则。重视投标文件的技术评审,采纳最低价法、服务类等综合评价方法。
2.4施工方必须着力提高投标书编制的质量
施工企业必须组建高效、精干的投标领导组,将人员进行合理的分工,做好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通过调查及现场的勘察,了解材料的单价并做好价格的分析,以此来确定科学合理的报价。要在明确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及确定工期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施工招投标工作,标价是投标的竞争重点。审核投标书和工程量清单的报价的合理性,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的情况,是合理报价的关键。要增加招投标的竞争力,就要熟练地运用工程概预算定额和企业内部定额编制的投标价[3]。
2.5实行标价管理
由于工程量的清单报价时一般不调整投标人的综合单价,加上工程竣工结算过程中,经常发现实现出现的工程量的变更往往在原有的招投标图纸之外,尤其是由于招标人导致工程量的清单经常出现漏项甚至计算存在一定的误差,因而为了调整工程量清单的结算价格,就应实行标价管理,具体的措施如下:一是对于工程量清单固有项目,应结合报价的综合单价进行针对性的确定;二是业主应制定新增项目单价编制审核管理办法,当某些项目不属于工程量清单内时,必须经施工企业报价,再由业主进行审核,由双方协商确定综合单价;三是当某些项目虽然处于工程量清单中,但鉴于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使得单价组价缺项或增项时,同样应由施工企业报价,再由业主进行审核,由双方协商按照新增项目单价的编制审核管理办法确定综合单价,上报造价管理机构或部门进行备案;四是结算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中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索赔事宜。
2.6切实加强施工企业资质的审核
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批,且取得公路工程施工资格证书和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就位工作要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办建[2001]24号)、《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的意见》(建办建[2001]25号)和《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建办建[2001]41号)。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真核对,严格把关。对申报公路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均要一视同仁,做到公平、公正。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新时期背景下的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人员,必须紧跟时展的需要,着力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根据公路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的问题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以最大化的确保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水平的提升,为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的提升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张爱珍.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中的问题浅析[J].科技促进发展(应用版),2011,No.4902:150.
[2]殷女.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中的问题与解决措施[J].山西建筑,2007,08:245-246.
(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实现了量价分离、风险分担,现行变以预算定额为基础的静态计价模式为将各种因素考虑在全费用单价内的动态计价模式,同时,能够反映出工程个别成本。所有投标人均在统一量的基础上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和企业自身实力,并充分考虑各种市场风险因素,即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优胜劣汰,避免投标报价的盲目性,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
(二)有利于规范招标动作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发包人不需要编制标底,淡化了标底的作用,避免了工程招标中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有利于廉政建设和净化建筑市场环境,规范招标动作,减少腐败现象。
(三)节约工程投资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合理适度的增加投标的竞争性,特别是经评审低价中标的方式,有利于控制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降低工程造价,为建设单位节约资金,以最少的投资达到最大的经济效益。
(四)有利于推动企业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工程量清单招标要求施工企业加强成本核算,苦练内功,提升市场竞争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施工成本。构建适合本企业投标系统,促使施工企业自主制定企业定额,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同时也便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分析和编制适应市场变化的造价信息,更加有力的推动政府工程造价信息制度的快速发展。
(五)降低社会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避免了招标方、审核部门、投标单位的重复做预算,节省了大量人力、财力,同时缩短了时间,提高了功效。克服由于误差带来的负面影响,准确、合理、公正,便于实际操作。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工程清单为招标单位,投标者可集中力量进行单价分析与施工方案的编写,投标标底的编制费用也节省一半。避免了各投标单位因预算人员水平参差不齐,素质各异而造成同一份施工图纸,所报价的工程量相差甚远,不便于评标与定标,也不利于业主选择合适的承建商。而此计价法则提供招标者一个平等竞争的基础,符合商品交换要以价值为基础,进行等价交换的原则。
(六)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行业技术贸易壁垒下降,建设市场将进一步对外开放,我国的建筑企业将更广泛地参与国际竞争。目前,工程量清单招标形式国际上采用最为普遍,其计价法是一种既符合建设市场竞争规则、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又符合国际通行计价原则,为适应建设市场对外开放发展的需要,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促使国内建筑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不断提高我国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二、工程量清单招标存在的问题
首先,计价规范本身的缺陷,阻碍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发展。由于《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过于笼统和门类不全,客观上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所涉及的清单项目与工程实际情况还有一定差距,一旦实施,问题必将会暴露出来,不利于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顺利进行。
其次,相关配套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影响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作为一项新举措,它的实施需要市场多方面的配套,而目前建立的相关配套体系在很多方面存在差距,可能会给清单招标设置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