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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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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范文第1篇

第二条《条例》所称参加工作的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

第三条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员工,经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证明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不再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

在外地已退休或办理内部退养的人员,以及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围。已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已在本市办理退休的,取消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并由市社保机构追回其已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条员工不得在两个以上养老保险统筹区域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员工重复参加养老保险的,应选择其中一地参加养老保险;未选择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的,重复参加养老保险期间在本市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

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本市月最低工资适用企业工商登记的住所地或者经营场所地的月最低工资。

第六条1996年7月1日后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超龄调入本市的员工,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办法为:调入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交比例×超龄年限。其中,补交比例的计算办法为:30%+超龄年限×1%;1996年7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期间超龄调入本市的员工的超龄年限的计算办法为:调入时实际年龄-35(工人身份调入)或45(干部身份调入),2001年2月1日后超龄调入本市的员工的超龄年限的计算办法为:调入时实际年龄-市政府规定的与调入者身份对应的年龄界限。

员工调入本市时,企业未按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按《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投诉、举报或者申请仲裁。员工逾期未投诉、举报或者申请仲裁的,或因单位破产关闭等原因导致未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自行补交。

第七条户籍迁入本市但非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调入的人员,其缴费年限按在本市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迁入前未在本市缴费的工作时间不视为缴费年限,转入的养老保险金存入其个人账户。

第八条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计算基础养老金时,缴费未满1年的,每缴费1个月按1/12年折算。

第九条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为:

员工参加工作至退休时缴费年限

的每月缴费指数之和员工退休时

───────────×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

缴费年限的月数月平均工资

员工每月缴费指数为:员工每月缴费工资÷缴费时当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下列情形的月缴费指数为:

(一)员工参加工作至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

(二)1992年8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期间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且已按原规定补交共济基金或个人账户的员工,其1992年8月1日至调入前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未按原规定补交共济基金或个人账户的员工,其1992年8月1日至调入前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第六项规定计算;

(三)1992年8月1日后安置到本市的复员军人、退伍军人、转业军人和部队在编职工,其1992年8月1日至安置前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

(四)1996年7月1日后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超龄调入本市且已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其超龄年限中属于1992年8月1日后的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按1计算;在本市已缴费且缴费指数高于1的月份,按实际缴费指数计算;

(五)员工于1—6月份退休的,退休当年和上年每月缴费指数分别按当年和上年每月缴费工资除以退休时上二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于7—12月份退休的,退休当年每月缴费指数按当年每月缴费工资除以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六)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员工,调入时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以及调入时已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但没有缴费工资记录或者1992年8月1日后至调入前缴费指数重新计算后低于0.4的,缴费指数均按0.4计算。

第十条员工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本市时应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含缴费工资记录,下同)和养老保险金,其调入前的缴费指数按本规定第九条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标准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享受比例。

享受比例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未超过25年的,其享受比例为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1.2%;

(二)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超过25年的,其享受比例为30%+(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25)×1%。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退休人员享受过渡性补贴:

(一)1994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

(二)退休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过渡性补贴,按1994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给付10元计算。

第十三条员工退休时的干部或工人身份认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企业在我市首次办理养老保险缴费时已有员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并且在企业办理退休的,已退休员工的养老保险费应由企业按规定补交至其达到退休年龄时止。已退休员工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规定的,市社保机构从受理后的下月开始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员工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应计发的月养老保险待遇和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调整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受理以前的待遇不予补付。

第十六条本市户籍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可以不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由本人申请继续缴费。继续缴费的,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办理缴费手续,应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员工本人缴纳。在缴费年限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市社保机构停止收缴养老保险费,员工申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缴费期间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未及时办理退休的,除经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延期退休人员外,市社保机构停止收缴养老保险费;已缴费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

市社保机构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退休人员,在受理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按受理当月的规定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从受理的下月开始计发,受理以前的不予补付。

员工经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延期退休的,延期退休期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计算缴费年限,不纳入缴费指数的计算;个人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部分计入共济基金。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退休人员享受工龄补助:

(一)1992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

(二)退休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工龄补助的具体标准为:(本人,全国公务员的共同天地退休后首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过渡性补贴)×1992年7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0.5%。

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享受的工龄补助在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九条1994年7月31日前退休的本市户籍人员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所享受的生活补贴在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条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退休的员工,按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一定比例加发待遇时,具体比例为:

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比例为1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比例为3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期间退休的,比例为5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比例为7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期间退休的,比例为90%。

第二十一条员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的,其从事特殊工种期间的缴费年限在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不予折算。

第二十二条市社保机构在办理员工退休手续时,应提取退休人员的指纹,退休人员有义务在社保机构设置的指纹采集地点提供其本人的指纹。

退休人员每年应提供1次指纹,未提供的,市社保机构自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保险待遇;退休人员补充提供指纹后,市社保机构自提供次月起继续支付,并补付延迟期间停付的养老保险待遇本金。

市社保机构应妥善保存退休人员的指纹资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退休人员无法提供指纹的,应按市社保机构的要求每年提供有效的生存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市劳动保障部门应于每年7月份公布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标准。上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当年开始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下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下一年开始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金额在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员工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之间流动的,不更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员工因其他原因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原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个人账户积累额不间断计息。

第二十五条员工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自流动之月起改按其流入单位所适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由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或由企业转制为机关事业单位的,自转制下月起改按其转制后所适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转制前其已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市户籍员工从中央驻深原行业统筹单位(以下简称驻深行业单位)流动到《条例》适用范围内企业的,流动时不再为其在驻深行业单位工作期间补交养老保险费;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转入后,其在驻深行业单位工作期间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1996年7月1日后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驻深行业单位、且调入时超过市政府规定调工调干年龄界限的员工,流动到《条例》适用范围内企业时,应由流入单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后,调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非本市户籍员工从驻深行业单位流动到《条例》适用范围内企业的,其流动前的连续工龄不计算缴费年限,流动前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二十八条具有本市户籍在异地工作并在异地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员工,退休前将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转入本市的,其在异地的实际缴费年限按照《条例》和本规定予以确认,缴费指数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九条企业、员工以虚假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无效,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

第三十条本规定所称流动指员工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本市内机关事业单位、驻深行业单位之间的工作变动。

第三十一条台、港、澳人员和外籍人员在本市就业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参保条件的,参照非本市户籍人员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供养亲属的范围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社保机构设置的个人缴费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范文第2篇

1、提升思想政治素质提升职工素质首先要提升思想政治素质,要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职工的思想,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教育,坚定广大职工的理想信念,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加强形势任务教育,把职工的思想认识统一到上级和企业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把职工的热情凝聚到为企业改革发展上来。要着眼提升职工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认真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企业文化等内容,强化职工道德意识,自觉履行道德责任和义务,形成和谐的矿区氛围。2、科学的培养员工的文化素质通过开展科学文化知识教育,使得企业内部拥有一支高科学文化素质的职工。特别从新科技、新知识上抓起,帮助职工树立健康的人生观、价值观,掌握科学知识、运用科学方法提升生产力水平。抓好职工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学历层次,着眼更新知识体系,组织职工跟踪学习相关专业前沿知识和最新成果,开阔视野、启发心智。3、提升员工业务技能素质以企业发展需求为导向,立足岗位实际,引导职工学习本岗位本专业的新技能新知识,熟练掌握本岗位所需要的操作技能和专业知识。鼓励职工在掌握本职业务的基础上,多学习和了解掌握相关岗位相关专业的操作技能和专业知识,苦练绝技、绝活、绝招,努力成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为企业发展提供动力支撑。

健全企业法律,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工会组织在《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应根据企业发展实际,有重点地维权,成为职工信得过的组织。煤矿企业现阶段维权的重点是:做好安全生产保护,保证职工人身安全;创造条件,确保职工上岗。首先企业工会应努力为职工创造安全健康的生产、生活环境,监督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教育职工提高安全意识,提高危险源和危害因素的识别能力,照章作业,定期组织职工对安全隐患进行自查自纠,把“安康杯”竞赛活动贯穿于安全生产的始终,创建“安全和谐”的职工之家。其次是做好劳动权益的维护。目前,职工劳动权益的维护显得越来越重要。工会除了积极参与制定管理办法、进行源头维护外,还要进一步监督政策的落实,对于无故让职工息工待岗的侵害劳动权益的行为,工会有权提出警告,并限期改正,以最大限度地为职工创造上岗就业机会,维护好职工的劳动权。第三是加大监督力度,确保不欠薪和不欠缴社保基金制度落到实处,维护好职工切身利益。

畅通民主管理渠道,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

在新时期,工会“必须坚持维护稳定,保障和谐”。畅通民主渠道,深化企务公开,是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办企业、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也是营造和谐的党群干群关系、推进企业体制改革过程中保持队伍稳定的重要举措。企业发展得越快、改革的任务越重,畅通民主管理渠道的作用就越重要、越明显。一是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维护职工的参与权。首先是求真务实开好会。会前以提案的形式向每个职工代表征求对企业的改革发展、生产经营决策、制度建设、日常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中对职工代表的提案给予解答;会后对职工代表的合理化建议积极采纳,并在工作中予以落实,充分发挥职工群众参政议政的民利。使职工代表参政能“参”得进去,维护职工的知情权。企务公开是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发展企业的内在要求,在企务公开的内容上本着“职工最关心什么就公开什么,职工想明白什么就公开什么”的原则,把本单位生产经营“难点”、干部队伍廉政建设的“焦点”,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热点”、“关键点”等问题,作为企务公开的重点内容进行公开。公开内容要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不断创新、不断深入,根据企业发展的节拍进行公开。

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在服务大局中展示作为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范文第3篇

一、围绕xx县经济社会发展,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建功立业。一是要深入开展“当好主力军、建功‘十一五’、和谐奔小康”主题竞赛活动。深化各类劳动竞赛,广泛深入开展各具特色的立功竞赛活动。二是要突出以“岗位学习、岗位创新、岗位成才、岗位奉献”为主题,广泛深入开展职工群众性科技创新活动,推动职工科技创新和创造发明。

二、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一是要不断推进职工**管理工作,加强与政府联席会议、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建设,加强沟通协调,积极表达职工意愿和工会主张。二是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有利时机,广泛开展学习培训、法律宣讲活动。三是要不断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管理制度,以提高职代会运行质量为基础,完善厂务公开、**管理工作制度。四是要为职工大力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积极参与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以促进就业为目标,完善健全工会就业咨询、创业指导、技能培训、职业介绍一条龙服务机制。继续开展好扶贫帮困送温暖活动及“金秋助学”等活动。要不断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和网络化建设,促进帮扶中心与政府管理体制有机衔接。

三、深化职工素质工程,促进职工队伍全面发展。一是要以基层、一线为重点,以学习宣传党的十七大精神为主题,加强职工的宣传教育和思想引导。深入开展“讲文明、树新风”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二是要不断深化“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当知识型职工”活动。举办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广泛开展技术比武、名师带高徒等活动,促进职工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的提升。三是要深入开展“抓典型、树正气”活动。加大对劳模的宣传、关心、支持和帮助的力度,充分发挥劳模典型的榜样标兵效力,营造全社会学习劳模、尊重劳模、爱护劳模的良好氛围。四是要加强职工文化生活建设。精心筹备,广泛开展“三八”、“五一”及“十一”等职工文化体育健身系列活动。

四、不断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增强工会组织凝聚力。一是要继续加强工会组建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会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及巩固率。重点加强非公企业、“两新”组织中的工会组建力度。二是要深入贯彻《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企业工会工作原则,加强企业工会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夯实基层工会工作基础。

五、强化工会自身建设,提高工会工作整体水平。一是要深入调查研究,推动工会理论创新、体制创新和工作创新。不断强化工会信息、督查、统计、等各项工作。二是要做好女职工工作。实现工会女职工组织同步组建,以“建功十一五,巾帼绘和谐”为主题开展女职工建功立业活动。三是要强化工会经费收缴、资产管理和审查审计监督工作。加大工会经费收缴力度,确保工会经费依法足额收缴和稳定持续增长,健全工会资产监管体系,促进工运事业健康发展。四是要加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会干部能力水平。切实加强工会组织的作风建设、能力建设、组织建设,把工会组织建设成为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的群众组织。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范文第4篇

一、切实维护职

工合法权益,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一是不断推进工会管理工作,加强与党政,劳资双方协商机制建设,加强沟通协调,积极表达职工意愿和工会主张。二是以《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有利时机,广泛开展学习、培训。三是要不断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以提高职代会运行质量为本文来源:文秘范文基础,完善厂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四是要一贯坚持为职工大力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积极参与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继续开展好扶贫帮送温暖活动。

二、围绕企业经济社会发展,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建功立业。一是要深入开展“当好主力军、建功‘十一五’和谐奔小康”主题竞赛活动。广泛开展职工技能竞赛,深入开网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深化表彰先进个人,推动创建活动由点到面扩展。二是要突出以“岗位学习、岗位创新、岗位成才、岗位奉献”为主题,持久开发我为节能减排作贡献,征集合理化建设活动,推动职工科技创新。

三、深入职工素质工程,促进职工队伍全面发展。一是以学习宣传党的十七大精神为主题,加强职工网的宣传教育和引导。深入开展“讲文明、树新风”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二是要不断深入“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当知识型职工”活动。举办技能操作比赛,促进职工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的提升。三是要加强职工文化生活建设,精心筹备,广泛开展“三八”、“五一”及“十一”等职工喜闻乐见文化体育健身系列活动。四是抓好“职工之家,职工书屋”建设。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新时期煤矿女工工作;特点;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 C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12-040-2

在新的形势下,如何保护和调动好广大女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充分发挥女职工的“半边天”作用;如何切实维护女工合法权益;如何加快提高女职工整体素质,以适应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本人从理论和企业实际出发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创新理念,全面“提素”

培养“四有”、“四自”女职工队伍,开展好女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是工会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女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改革开放的今天,每位女工都身兼家庭和社会职能,从角色上要求女职工当好母亲、妻子、女儿或儿媳。另外,女职工在与男职工一起为企业做出贡献的同时,还要生育后代和操持家务。由于女性的生理特点和社会的传统习惯,女职工在养育孩子和操持家务方面要比男职工付出更多的时间、精力和体力,这些因素致使女职工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作为企业的女工组织应该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和方法,教育和引导女职工认清自身的价值和地位。

(一)以政治理论学习为手段,增强女职工主人翁意识。通过灌输先进的思想,组织女职工学习党的十精神,深刻理解“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在工作中努力实践“三个代表”。尤其是根据煤炭体制改革的发展要求,让女职工懂得,改革是历史的必然、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煤炭企业发展的新机遇。改革必然会触及女职工个人的利益,这是改革进程中女职工必须承担的改革成本。要让服从大局、从全局利益出发、正确对待个人利益和进退得失,成为女职工思想意识的主流。要引导女职工以做主人的姿态,做主人的素质,做主人的行为投身到改革的洪流中,真正体现出女职工主人翁的地位和作用。

(二)开展“争做知识型、技能型女职工”活动,促进女职工创造性的开拓精神。开拓精神相对于企业女性来说是比较缺乏的,随着煤炭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专多能,争当多面手是企业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的需要。所以女职工创造力的开发,创新精神的培育是全面提升女职工素质工作的重点。由于在企业多数女性抱着吃老本的思想,学不学无所为,领导说怎么干就怎么干,没有认识到知识在不断的老化需要更新,缺乏忧患意识,阻碍了创造性的发展和发挥,造成了“四自”精神难以落实。所以,要通过组织女职工技术培训,开展技术研究和攻关,引导广大女职工立足本职、钻研技术、赶超先进,积极投身到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及企业管理活动中来,针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难点和热点问题提合理化建议,为企业发展献计献策。要把培养女职工开拓进取、不甘落后的精神,同各种劳动竞赛结合起来,同女职工自学成材读书活动结合起来,全面提升女职工整体素质。

(三)以“创建文明家庭”活动为载体,提高女职工具有担当双重角色的素质。现代女性普遍担当着双重甚至多重角色的责任。所以有人说,做人难、做女人更难。难就难在事业与家庭矛盾的协调上,难就难在生活与工作角色的转换上。要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提倡健康、科学、文明、进步的生活方式,引导、教育女职工做事业的强者、工作的主人、合格的妻子、优秀的母亲、孝顺的儿女。

二、用心关爱,维护权益

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工会女职工组织存在的根本,由于女工工作内容寓于工会的各项工作中,因而往往容易被忽视。所以,我们必须遵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保护好、维护好女职工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劳动工资、医疗、保险和家庭的特殊利益的合法权益。要了解女职工意愿、体察女职工情绪,尽最大努力为女职工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充分发挥工会女职工组织在联系女职工方面的桥梁作用。

(一)从围绕企业改革调整的新变化,加大源头参与和依法维权的工作力度。随着煤炭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工会依法履行维权职能、协调劳动关系的任务将更加繁重。为此,我们要积极落实《劳动合同法》、《工会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女职工劳动的相关条款,在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代表女职工利益,将相关内容明确列入集体合同条款,使女职工特殊保护内容在集体合同中得以充分体现,做到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企业管理中有据可依。

(二)从宣传上普及女职工合法权益、劳动保护及安全卫生知识,引导女职工自觉学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通过组织女职工学习《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丰富女职工安全卫生防护知识,懂得自己应该注意什么和怎样预防等,增强女职工的自我保护的能力,促进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三)从构建扶贫帮困的长效机制,将困难女职工帮扶求助工作落到实处。解决好困难女职工的生活实际困难,是工会女职工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党与职工群众血肉联系的高度,认识扶贫帮困的重要性。要关心爱护在合法权益容易受到损害的困难女职工群体上,力所能及地为困难女职工排忧解难,帮助她们解决生活困难,引导她们转变就业观念,提高职业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