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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税务筹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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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税务筹划方案

工资税务筹划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税务筹划;风险应对

1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税务筹划概述

1.1税务筹划涵义及其特点

税务筹划也叫纳税筹划,学界对其定义大同小异,代表性较强的是当代著名的税务筹划专家盖地教授的观点: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现行税法(不限一国一地),遵守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内容等,对企业组建、经营、投资、筹资等进行旨在减轻税负、有利财务目标实现的谋划与对策。

税务筹划具有以下特点:(1)非违法性。税务筹划是不违法的甚至是合法的,这点是很有必要强调的。(2)目的性。税务筹划的目的在于其主体(纳税人)追求目的最大化,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少缴纳税款,另一方面是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3)可变性。与税法有关的政策法律会不断变化,因而依附于政策法律的税务筹划也会不断改变。(4)风险性。税务政策的可变就会产生不确定性,即产生风险,这也是本文着重探讨的。税务筹划的风险要靠风险管理理论去应对。

1.2新企业所得税对税务筹划的影响

(1)税务筹划工具变少;(2)税务筹划失败可能性加大;(3)税务筹划失败代价加大。

2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税务筹划风险分析

2.1政策变动风险变小

政策变动风险,是指因政策变动使企业税务筹划方案相对时效性出现问题,而使实际筹划效果偏离预定效果存在不确定性。而新法的实施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政策由频繁调整转化到相对稳定阶段的标志。据专家估计新企业所得税能在今后15-20年内保持大体框架不变。因此企业在设计筹划方案时,其面临的政策变动风险将大大减小。

2.2政策选择风险变小

企业自认为所实施的筹划决策符合一个地方或一个国家的政策或法规,但实际上可能会由于政策差异或认识偏差受到相关的限制或打击,这种可能性就是政策选择风险。由于新税法在税制上有所简化,企业在理解税收法律时比以前的难度相应降低,所选择法律条文的错误率也会降低。

2.3税务机关认定风险依然较大

认定风险,是指企业设计、实施的筹划方案不被税务机关认同而使筹划达不到预定目的的可能性。新税法第六章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在加上很多税务工作人员对税务筹划有着偷税的误解,在实务中可能使得税务机关滥用此条款,企业面临的认定风险依然很大,如何使筹划方案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依然是重要的难点。

2.4内外部环境变化风险仍不可忽视

这种风险主要有两类,一是由于企业达不到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或达到优惠条件后又因各种原因失去了优惠待遇,如高新技术企业续期认定失败就会失去15%的优惠税率。另一是企业的经营损益风险。所得税体现了政府对企业利润的分享,但是并未承诺相应比例经营损失风险的责任,尽管税法规定企业可以5年内用税前利润弥补之前发生的经营亏损。但如企业在5年后仍然亏损,就会失去弥补亏损的利益。

3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税务筹划风险应对

3.1重视事前基础准备工作

(1)深入了解企业自身。

熟悉企业自身的基本情况是进行企业税务策划时的必备前提,对此就要从企业的行业特点、组织形式、财务情况、投资意向和对风险的态度等几个角度进行考查,即“知己”。

(2)加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学习。

税务筹划的基础是对税收政策税收法规的理解,因此在设计筹划方案之前对相关法规的深度领悟相当重要,即“知彼”。企业可以参加官方和非官方培训班或是自学的形式为筹划做好准备。在企业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建议采取参加培训班的形式。

(3)加强与税务机关的互动。

互动可以尽可能减少征税纳税双方对有关税收政策理解的不同,可以减少税务机关认定风险。因为有一部分税务筹划是在法律的边界运作,税务筹划人员很难准确把握其确切的界限,再加上很多优惠政策、具体条款的运用都需要税务机关的认可,比如高新企业和关联交易定价等。当前,我国许多上市的中、小企业加强了与税务机关的互动,成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3.2设计税务筹划方案防范风险

企业在对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设计时可采取风险回避、风险降低、风险转移和风险保留四种应对方法,具体来说企业应主要从以下方面应对风险:

3.2.1规避或慎用风险较大的方案

在风险管理理论中,对大的风险应当转移或规避,同样在税务筹划中也应规避或慎用风险大的方案。在新法中,转移定价就是一种风险较大的方案。

3.2.2优先使用税收优惠政策

(1)行业优惠:①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②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③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2)地区优惠:西部大开发优惠,对设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2001-2010年期间,税率减为15%;西部新办基础设施类企业还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待遇。

(3)技术活动优惠:①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年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②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企业可以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③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低税率。

(4)环保节能优惠:①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取得第一笔收入年度起,两免三减半优惠。②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③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5)社会公益优惠: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2.3利用合同转移税务筹划风险

这就是类似于期权的风险转移的应对方法。在有外界机构参与企业的税务筹划,企业可以和外界机构签署合同约定:如税务筹划方案不能达到预定的效果,将由对方承担损失。此时,企业的筹划费用虽然较高,但企业可以锁定筹划收益。

3.2.4灵活运用筹划工具控制风险

(1)临界点筹划。临界点筹划可分为税基临界点筹划和优惠政策临界点筹划两种。新法中的税基临界点筹划主要是费用的扣除,一是不能结转的扣除限额,有:福利费(工资总额的14%内可税前扣除)、工会经费(工资总额的2%内可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收入0.5%的60%可税前扣除)、公益捐赠(会计利润的12%内可税前扣除)四种,二是不能结转的技术研发费(加计50%税前扣除)和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100%税前扣除)。对于前者,企业应尽可能将预算控制在限额内;对于后者,企业应依据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做筹划。

(2)缺陷性条款筹划。缺陷性条款又称“税法漏洞”,其往往自身规定矛盾或在具体规定中忽视某个细小环节,从而造成税收失效、低效。新法的科学制定使这方面的条款减少了很多,但也还存在。

3.3实施税务筹划方案并监控其风险

(1)建立税务筹划风险的信息沟通系统。

在一般情况下的沟通渠道为财务主管,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企业负责人反映筹划的突然风险。

(2)建立应对风险的快速反应机制。

企业应该有处理各种税务筹划危机的快速反应机制,并应有相关内部控制以保证其得到执行。

3.4事后绩效评价

在实施税务筹划方案后,除了跟踪监控外,还要对方案进行绩效评价。对此企业可以根据“成本、收益、风险”的对比对税务筹划的绩效进行评估。在风险可以接受的条件下,“成本”小于“收益”,税务筹划是成功的,反之则是失败的;在同等风险条件下,收益高的方案绩效好于收益低的方案。

4结论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纳税筹划面临筹划工具变少,税务筹划难度加大,失败可能性和代价都变大的挑战。为此,企业在税务筹划时应树立系统化的应对战略,同时注意在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和事后绩效评价。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应优先考虑国家的优惠政策,尤其是顺势而为的使用技术活动优惠和节能环保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王艳,王芳.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与防范[J].冶金财会,2008,(9).

[2]杨焕玲,孙志亮.郑少锋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分析及其控制[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07,(3).

[3]杜莹芬,李春瑜.构建中国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J].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7,(3).

工资税务筹划方案范文第2篇

一、个人取得奖金界定与征税方法

(一)每月随工资发放奖金 每月随工资发放的奖金,通常被称为“基本奖金”,是职工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月征收个人所得税。全部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 000元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008年3月1日起实行);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见表1)。

计税方法为: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2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第1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一是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二是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这里,需要注意几点:一是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将一次性奖金或一次性奖金减去“差额数”后的余额再扣减费用扣除标准,而是直接将其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因为费用扣除标准已在当月雇员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使用过,故不得重复享受;二是采用上述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只允许采用一次;三是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奖金税务筹划方法

(一)平均发放月奖金金额对于取得工资、薪金的收入者来讲,企业所支付包括奖金在内的工资、薪金是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依据。这部分收入是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即根据月收入水平的不同,课税也不同。有些企业的奖金发放是根据其经营绩效进行的,从而导致职工的工资不均匀,造成每月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忽高忽低。这时,如果职工和单位进行一定的协调,将奖金的发放相对平均化,问题就可以解决了。

目前,我国对工资、薪金实行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当收入达到某一档次时,要求支付与该档次税率相适应的税负。但是,工资薪金是根据月实际收入来确定的,这就为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其主要思路是:企业要平均发放奖金,也就是让职工的每月工资数额尽量平均,避免工资数额每月波动较大,将各月的工资收入大致拉平,从而适用较低的税率,来减轻员工税负。通过采用平均发放工资薪金筹划方法,可以使职工获得更多的实际收益,带来更好的效果。《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明确了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定行业(季节性生产企业)可以实行年薪制计算工资和税金。《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又明确: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虽然某些企业不属于税法规定的特定行业,但如果某些行业纳税人遇到每月奖金变化幅度较大的情况时,也可以借鉴该项政策的做法。这时,可以采取分摊奖金筹划方法,减轻税负。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税务筹划 目前,很多企业采用目标责任管理办法,对职工工作绩效进行全面考核,根据经济效益等指标对职工进行奖惩,根据年度经济效益等指标完成情况决定年终奖金发放的数额。因此,对于职工取得的诸如年终奖金等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存在着税务筹划的空间。

(1)巧妙调整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数额。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政策采用简易计税办法,与工资、薪金所得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办法有很大差异。在某些奖金区间内,可能会出现“奖金多、收入少”的情况。假定某企业副总经理获得的年终奖金为6000元,而总经理获得的年终奖金为6001元(假定两人的月工资收入均高于2000元)。分别计算一下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年终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副总经理年终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000×5%=300(元)

副总经理税后奖金收入=6000-300=5 700(元)

总经理年终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001×10%-25=575.1(元)

总经理税后奖金收入=6001-275.1=5425.9(元)

如表2所示,对比总经理与副总经理的税前奖金,总经理比副总经理只多1元(6 001元-6000元),而税后奖金总经理反而比副总经理减少了274.1元(5700元-5425.9元)。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这就是简易计税办法的不合理性所带来的,这时就出现了所谓的年终奖金“负效应区间”。年终奖金的“负效应区间”,主要是由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公式引起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而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用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确定。这样就在每个级次税率的临界点附近出现“1元税差”,导致税负在临界点附近出现较大差异。通过测算,奖金如果在6 001元-6 305元之间,其税收负担都比奖金为6 000元的时候要重。

实际上,不仅6000元至6305元的奖金区间内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每到累进税率进级的临界点附近,都会出现同样的现象。“负效应区间”包括以下八段(见表3)。

企业在为职工发放年终奖金时,如果通过调整奖金数额来降低税款,可以算是企业合理进行的税务筹划。企业可参照上表所示,尽量避免将税前年终奖金的金额定在所谓“负效应区间”内。

(2)调整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次数。由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公式可以看出,虽然全年一次性奖金先除以l2,以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但是,这只是扣除了1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因此,全年一次性奖金其实只有1/12适用了超额累进税率,另外,11/12适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所以尽可能多安排全年一次性奖金和尽可能少安排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务筹划思路都是有问题的。在个人工资奖金总额一定的情况下,企业合理安排职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配比例,从而使工资薪金所得缴纳最少的个人所得税,最大限度地享受低税率优惠。一是避免将年终奖金分摊到每个月的工资薪金中,作为工资薪金发放。这是因为:平均分摊到每个月的工资薪金的那部分奖金,要与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导致原本属于年终奖金的那部分收入不能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享受不了国家的优惠政策。另外,如果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年终奖金较多,那么,平均分摊到每个月发放,无疑增加了每个月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使得适用税率升高,税负加重;二是避免年终奖金多次发放,如将年终奖金改为季度奖金等,因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只允许采用一次。其它各种名目的奖金,需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般来说,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年终奖金或者年终奖金一次性发放,个人所得税负担最低,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三是通过合理分配月工资和年终奖金,尽可能降低适用税率。

三、案例分析

(一)平均发放月奖金案例 具体内容如下:

案例一:某食品制冷企业,一年中1月、2月、3月、11月和12月是淡季,工人没事干, 每月发放400元生活费。其余7个月为主要工作期,职工平均工资为1800元/月, 基本奖金为1000元/月,共2 800元/月。

若按企业实际情况,在工作淡季,职工每月领取的400元低于费用扣除标准2 000元,故不用纳税;而在正常工作7个月中,企业职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应纳税额=(2800-2000)×10%-25=55(元)

全年应纳税额=55×7=385(元)

筹划方案:若企业将每名职工年全部工资24000元(2800元×8+400元×4)平均分摊到各月,即在不工作的月份也照发工资和奖金,每月发放2000元(24000元/12),则该企业职工每月工资收入在减除2000元的扣除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为0,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过税务筹划,该企业每位职工全年可节税385元。从这个案例中看出,将奖金分摊到各个月份上,使每月收入相对均衡,使职工税负降低,实际收入水平提高。

(二)调整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数额案例具体内容如下:

案例二:陈某为某公司的总经理,月工资收入10000元,年终企业发给其年终奖金25000元。

陈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10000-2000)×20%-375=1225(元)

年终奖金应纳税额=25000×15%-125=3625(元)

全年应纳税额=1225×12+1375=18325(元)

陈某的税后收入为:

税后收入=(10000-1225)×12+(25000-3625)=126675(元)

筹划方案:实际上,该企业发放给陈经理的年终奖金25 000元,刚好处在年终奖金的“24001~25294元”这一阶段的“负效应区间”。其年终奖金适用税率的确定过程为:25000元/12=2083.33元,适用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如果企业发现这一点,可以适当减少年终奖金的发放数额,使年终奖金适用税率降低一个级次,避免奖金数额处在“负效应区间”。如企业可以将年终奖金调整为2 4000元(正好处于临界点上,保证员工获得最大收益)。

陈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额仍为1225元不变;

年终奖金应纳税额=24000×10%-25=2375(元)

全年应纳税额=1225×12+2375=17 075(元)

陈某的税后收入为:

税后收入=(10000-1225)×12+(24000-2375)=126925(元)

经过税务筹划,陈某全年实现节税1250元(18325元-17075元),而税收收益却增加250元(126 925元-126 675元),可谓一举双得。

(三)调整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次数案例具体内容如下:

案例三:某企业负责人孙某的每月工资为5 000元,年终奖金预计36 000元。年终奖金发放形式可以有以下四种方案:方案一是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36 000元;方案二是年终奖金按月发放,每月发放3 000元;方案三是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奖金,7月份发放10 000元,12月份发放26 000元;方案四仍是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奖金,7月份发放12 000元,12月份发放24 000元;

方案一:孙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5 000-2 000)×15%-125=325(元)

年终奖金应纳税额=36 000×15%-125=5 275(元)

全年应纳税额=325×12+5 275=9 175(元)

方案二:孙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5 000+3 000-2 000)×20%-375=825(元)

全年应纳税额=825×12=9 900(元)

方案三:孙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除7月份外,刘某每月工资薪金应纳税额仍为325元;

7月份发放上半年奖金时,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5 000+10 000-2 000)×20%-375=2 225(元)

12月份发放下半年奖金时,应将26 000元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26 000×15%-125=3 775元

全年应纳税额=325×11+2 225+3 775=9 575(元)

方案四:孙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除7月份外,刘某每月工资薪金应纳税额仍为325元;

7月份发放上半年奖金时,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5 000+12 000-2 000)×20%-375=2 625(元)

12月份发放下半年奖金时,应将24 000元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24 000×10%-25=2 375元

全年应纳税额=325×11+2 625+2 375=8 575(元)

可见,方案二,即年终奖金按月发放,个人所得税负最重,企业应尽量避免采取该种形式发放奖金,这对职工来说最为不利;方案一和方案三比较,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年终奖金的税负要重于年终奖金一次性发放的税负,问题在于两次奖金发放的数额分配,下半年奖金数额过高,导致适用税率升高,加重了纳税人负担,这也是企业应尽量避免的;方案四税负最轻,下半年奖金数额的确定,正好巧妙地运用了年终奖金适用税率的临界点,使纳税人获得最大收益。经比较,方案四比方案三节税1000元(9575元-8575元),比方案二节税1325元(9900元-8575元),比方案一节税600元(9175元-8575元)。

参考文献:

工资税务筹划方案范文第3篇

一、建筑安装企业税务筹划特点及作用

建筑安装企业有着明显区别于其他行业的典型特征,即建设周期长、投资金额大、产品唯一性、业务形式多样性等。建筑安装工程的业务形式,有总承包、转包、分包等,不同的业务形式有着不同的纳税义务。

(一)税务筹划 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在税收法规允许下、国家政策范围内进行的策划,其形式上、实质上都必须顺应立法意图,坚决反对偷税、漏税、避税的行为。偷税、漏税,是指违反法律法规,逃避税收负担的行为。避税行为,是指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但其实质上却是违背立法意图的,也就是故意钻税法上的漏洞的行为。避税的行为使得无法获得稳定的税收利益,税务部门应通过不断完善税法,将避税行为扼杀在摇篮之中。而对于已获得的税收收益,税务部门能够通过反避税调查,调整应纳税事项,将纳税人少纳的税款追缴回来。

(二)税务筹划特点 为保证税收利益的稳定、可靠,必须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

首先,应保证税务筹划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进行的,即税务筹划应具有合法性,纳税人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自己应缴纳的税款。税务筹划必须是合法的,税务筹划方案不能够违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也不能违背其他法律法规,否则税务筹划方案就无法进行实践操作,也是无效的。

其次,纳税人按照同一经济活动的不同经营方案应承担的税收任务,进行规划设计,即税务筹划应具备筹划性,综合衡量多种方案,从而选取对纳税人最有益处的方案。保障企业获得最大的税后利润,是建筑安装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最终目的,即税务筹划应具备目的性,选取的纳税方案要符合税后利润最大化这个目标。按照税法的规定,纳税人策划出多种纳税方案后,为实现企业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可以实施税负较低的方案。

(三)税务筹划作用 具体有:

(1)税务筹划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必然选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激烈程度不断增加,建筑安装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之中获得一席之地,寻求更好、更广阔的发展,就应不断地加强企业的管理,树立节能减耗意识,降低原材料的消耗,减少生产成本,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应用新工艺、新方法,及时对固定资产进行深层改造,逐步扩大生产规模,加强劳动效率的提高,进一步增加收入。然而现阶段,建筑安装企业要想降低生产成本、增加收入都有着一定的困难,因此,企业必须选择税务筹划的方式,通过降低税收成本来增加企业效益。

(二)税务筹划逐步成为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筑安装企业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通过进行税务筹划,对涉及税收的经济事项进行统筹安排,发挥了企业独立自,是企业将社会赋予了它的权利的具体实践。因此,企业应认真、仔细研究国家的税收政策,依照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符合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并进行积极的税务筹划。而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完善,税务筹划已逐渐成为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我国地区间、部门间存在着发展不平衡现象,而不合理的产业结构也严重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保证区域之间发展的平衡性,调整产业、产品的结构,我国将税收的的经济杠杆作用予以充分发挥,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针对不同的情况可以不征收或者少征收所得税,企业之间税率有高有低,税基大小不一。因此,这就为企业提供了充分的选择机会,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充足的可能性与广阔的操作空间。

二、建筑安装企业税务筹划措施

由于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具有其他行业不能比的复杂性与独特性,从而也为企业的税务筹划提供了充足的空间。

(一)依法纳税是税务筹划的前提 建筑安装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必须是合法的,与偷税、逃税有着根本性的区别。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时,应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及时、积极进行缴纳足额的税款,一切违反税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必须严厉杜绝逃税、漏税,不纳,或是税款不足额,缴纳时间延迟的行为。而税务筹划是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是对税法及其他法律严格遵守的基础上,采取的一种合法、合理、合情的降低税负的方案。然而现阶段,许多纳税人对税务筹划理解不够准确,片面认为税务筹划是为了帮助企业少缴纳税款,甚至不惜违法法律规定,实施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导致税务筹划工作处于停滞不前的局面,因此建筑安装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做到依法纳税。

(二)对混合业务的税务筹划 建筑企业进行综合性业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既要销售建筑产品,又要为客户提供安装劳务,因此要予以重点筹划。建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建筑、修缮、安装、装饰等工程作业时,与另一方签订工程合同,在销售自己生产的货物同时向客户提供安装劳务时,并在合同中予以单独标准写明安装劳务价格,若企业拥有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安装)资质,那么建筑安装企业按照17%的税收率对其取得的全部收入缴纳增值税。由此可以得出,企业为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减少企业税务负担,可以考虑办理相关资质证明,并在合同订立时另外单独标注建筑劳务价格,从而满足相关规定,减少纳税成本。

(三)原材料税务筹划技巧 根据营业税法,纳税人在从事建筑、装饰、修缮工程项目时,不管核算方式如何选择,不管项目工程是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所用原材料与其他物资、动力价款都包含在营业额内,但是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除外。工程所需原材料的采购渠道不同,企业的计税依据则会不同。建设单位若是从市场上直接采购材料,则价格较高,这样施工企业就会在使用原材料时精打细算,加强原材料的管理,对工程原材料的预算开支进行严格控制,从而保证原材料及其他材料的使用效率不断提高。建筑安装企业与材料供应商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则购买材料的价格相对便宜,因此工程材料物资的价款降低,采用合理、科学、合法的方式方法降低税负,减少计税的营业额,实现节税目标。

例如:建筑安装公司甲方为一方企业修建厂房,工程承包价款总价为1000万元,乙方负责购买工程所需各类装饰材料,材料价格为500万元,那么建筑安装公司甲方所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000+500)×3%=45(万元)。若是建筑安装公司甲方利用自身优势,只需花费400万元就可从市场上采购完善该项工程所需装饰材料,则建筑安装公司甲方与企业乙方订立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时,就要把采购材料的价款包含在其中,合同总的价款就为1400万元,那么建筑安装公司甲方所应缴纳的营业税就是:1400×3%=42万元。与第一种承包方式相比,建筑安装企业承担的税收额要少3万元。

(四)安装工程产值税务筹划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企业进行安装工程作业活动时,若安装工程的产值是以安装的设备的价值来衡定的,企业的营业额就要包括设备的价值。

根据这项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在进行安装工程作业活动时,就要尽可能的避免将设备的价值作为工程的产值。机械设备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提供,建筑安装企业只需对设备进行安装即可,获得收入只是购买原材料费与安装费,因此企业安装工程的产值就不包括安装设备的价值,最终实现合理避税的目的。

例如:企业委托某一建筑安装公司修建办公楼,工程承包款总价为5000万元,订立的合同中包括了为大楼进行价值500万元的中央空调的安装,建筑安装公司负责提供中央空调,那么建筑安装公司所需缴纳的营业税则为:

5000×3%=150万元。

若是建筑安装公司与企业在订立合同时,对工程承包总价中不包含安装中央空调的价格做出明确规定,由乙方负责提供与安装中央空调,那么建筑安装则应缴纳的营业税是:

(5000-500)×3%=135万元。

与前一种形式相比,建筑安装企业所要缴纳的营业税减少了15万元。

(五)筹集资金筹划 建筑安装企业进行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工程作业时,对资金的需求量很大,而不同的融资方式对企业所承担的税负起着不同的影响。例如:建筑企业甲拥有建筑、房地产及相关企业十多家,以往都是由公司统一各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再转贷于下面控股公司,并向控股公司收取一定的利息。公司从银行处融资6000万元,向银行支付利息360万元,从其他控股企业中收取信息396万元。

为减轻企业税负,企业应进行积极有效的税务筹划,选择最适当的计税方式。建筑企业甲鱼各控股公司签订转贷款合同,甲方向各控股公司收取利息360万元,与银行利息相同,同时甲方向各控股收取36万元管理费。这样一来,建筑企业甲就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而各控股公司所缴纳的管理费在税前就进行扣除。各控股公司再向公司总部缴纳的利息没有超过同期的银行贷款利息,也就没有涉税金额。这样一来,与其他计税方式相比,建筑企业甲所承担的税负明显的下降,从而实现节税的目标。

(六)利用纳税时间进行税务策划 建筑安装企业承揽工程任务时,工程项目按照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所有价款,这样营业税纳税义务就会以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来做为发生的时间。

工程项目按照一旬结尾或是月中预支、月终进行结算、工程竣工后进行最终清算的办法计算工程价款,这样企业所要履行的营业税义务则以月份终了清算已完工程价款的当天作为发生的时间。

项目工程根据工程形象的不同进度进行不同阶段结算价款,这样建筑安装企业所应承担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则以以月份终了清算已完工程价款的当天作为发生的时间。

工程项目按照企业结算方式的,企业营业税义务以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作为发生时间,而不是建筑安装企业收到预付材料款与预收工程价款的时间。由此可以看出,建筑安装企业科学、合理选择结算方式,结算时间不要以预收款时间为准,而是应将结算时间尽可能的推迟延后,从而促使营业税缴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断延迟,为企业的有效运转提供足够的资金,促使企业进一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不断为建筑安装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七)工资资金税务筹划办法 与其他行业相比,建筑业工程周期很长,并且受到季节、气候的影响较大,因此建筑安装企业职工与其他行业职工的工资发放形式存在差别。按照税收法律规定,发放年终奖的形式主要有分月发放、月奖按照比例发放、全年一次性发放。

为实现最好的节税效果,应将部分作为月奖,剩余的则进行年终发放,而最科学的则是采用月奖按照比例控制发放,这样都比全年一次性发放的节税效果好。分月发放的奖金要与每月工资薪金进行合并,使得纳税基数提高,从而让工资薪金与奖金适用于较高税率的机会不断增加。若是将部分奖金作为月奖在每月中发放,则有效降低年终奖适用于较高税率的可能性,并且保证了月收入适用于最高的税率不会发生变化,从而获得比全年一次性发放年终奖时所承担的更低的税负。

三、建筑安装企业税务筹划风险防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愈演愈烈,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在关注、重视税务筹划,然而税务筹划的实践操作常常是在税收法规的边缘,带有很大的风险性。由此可知,纳税人要想通过有效的税务筹划实现预期的减轻税负的目标,最为关键的就是注意防范风险,保证筹划行为符合税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一)防范对税收政策理解错误、片面的风险 纳税人在进行具体的税务筹划时,必须要全面、准确地理解、把握与之相关的税收政策的具体内涵。避免由于在一个细小的方面、或是一个环节上出现问题,而致使整个税务筹划行为失败。

(二)防范税收优惠政策条件要求执行不到位的风险 税收优惠政策通常有着确定的适用范围,往往详细规定了能够享受这一优惠政策应满足的基本条件,例如企业类型、特定人员比例、注册地点等等。要想享受到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就应该保证符合这些条件,而且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保障随时都能符合政策规定。

总之,税务筹划对于纳税人法律意识的提高有重要作用,能够帮助建筑安装企业有效增加财富,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更好地维护自身权利的具体要求与必然趋势。建筑安装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明确企业自身的特点,掌握税务筹划的特征、作用,从而帮助企业更好地实现税务筹划。建筑安装企业应在税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从多方面进行思考,如对混合业务进行税务筹划,利用工程承包方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从安装工程产值方面进行税务筹划,利用纳税时间进行税务策划,从工资薪金发放上思考税务筹划的办法,并注意防范税务筹划的各类风险,从而不断的降低、减轻税负,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最终实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廖勇:《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筹划初探》,《广西电业》2009年第9期。

[2]陈一杰:《关于施工企业税务筹划问题的探讨》,《中国总会计师》2006年第12期。

[3]徐蕾:《施工企业营业税税务筹划方案解析》,《山西建筑》2007年第9期。

[4]韩雪梅:《新营业税政策下转包工程的税务筹划》,《现代商业》2010年第21期。

[5]袁艳红:《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的涉税风险及税务筹划》,《建筑与预算》2010年第1期。

[6]刘兆华:《税务筹划实务与案例》,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工资税务筹划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财产保险公司 税务 筹划与管理

税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税政研究,做好税务筹划与管理,对规范公司经营行为、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经营效益、规避税务风险、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有着积极而重要的作用。在当前情况下,加强税收筹划与管理,增强公司税务管理的主动性及合理节税的意识,对实现财险公司税后利润最大化、缩短累计盈亏平衡期意义重大。

一、当前财产保险公司税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对税务管理的重视不够、节税意识不强,干部员工缺乏税务风险管理意识;二是对税政的理解与把握不到位,没有及时、有效地开展税收筹划管理工作。

二、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一)筹划思路

在财险公司自身负担的税费中,虽然营业税金及附加是第一大税种,但由于它是按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缴纳,没有可筹划的弹性和空间;而企业所得税占比虽然比较低,但是,随着各财险公司盈利逐年增多,加上纳税调增部分,每年要缴纳相当可观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又是几乎涉及到公司经济业务的方方面面的税种,是可以根据税政导向,通过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和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与管理,来减轻税收负担、实现税后净利润最大化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合法行为。因此,企业所得税是公司税务筹划管控的重点。

财险公司调增的企业所得税多集中在下列纳税调整项目:1.未实发工资薪金:税法规定,当年已计提未发放的工资不得税前扣除。2.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税法规定,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3.业务招待费: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4.不合规发票:税法规定,企业应确保发票合法、合规,不合规发票不允许税前扣除。上述四项纳税调增额,约占纳税调增总额的90%以上,占调增数额的绝大部分。因此,上述四项费用是企业所得税筹划管控的重点。

(二)重点管控项目

1.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

税法规定: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超出部分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IBNR超比例提取对报表利润的影响是惩罚性的,一方面多提IBNR增加了公司成本,降低了公司承保利润,另一方面超比例部分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加了税收成本,也降低了公司的净利润。都会拉长公司累计平衡期。

IBNR包括四个部分:真正的已发生但未报告部分(纯IBNR),已发生已报告在未来的发展变化(估损偏差),重开赔案,已报案未立案部分。

筹划要点:紧紧围绕影响IBNR提取金额的指标进行管理,有效降低IBNR。

(1)加强接报案及立案管理,提高立案及时率;(2)降低估损偏差率,提高估损准确性;(3)加强重开赔案管理,严控重开赔案数量;(4)加强案件注销管理,降低立案注销率;(5)加快案件处理,提高结案率。

在利润目标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加强影响IBNR因素相关指标的管理,有效降低IBNR,是增加公司利润的有效途径。

财险公司应摒弃通过人为降低估损、注销案件等来创造公司利润的思想,此举不仅不能为公司创造利润,反而会多计提IBNR,超比例部分还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降低公司利润。

只有通过充足估损、及时立案、及时结案,尽量避免注销案件、避免重开赔案等举措,提高理赔数据的质量,有效降低IBNR,才能真正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

2.业务招待费

税法规定: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只要发生,就有40%需做纳税调增,例如花1元,调增0.4元,缴税0.1元。

筹划要点:(1)禁止通过业务招待费列支不合规费用。(2)严格控制招待费用支出,年底控制在营业收入(主要是已赚保费)的5‰。(3)新税法对公司的会议费支出没有扣除比例,只要是公司实际发生的会议费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列支该规定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而言,具有一定的税收筹划空间:因为对于财险公司来说,由于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会议事务和业务招待比较频繁,因此要求财务人员在日常会计核算中要准确区分会议费和业务招待费,且勿将参会人员的食宿费作为招待费处理,从而增大了业务招待费的金额,致使业务招待费超标使用,超标部分无法在税前扣除。(4)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制定控制招待费支出的考核政策,对于超比例支出的招待费用支出,年底考核时调减考核利润。

3.工资薪金

税法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必须实发后才能全额税前扣除。

筹划要点:(1)控制好人力成本,年度间波动不易过大。(2)当年计提的工资必须于当年12月31日前支付,即:除特殊情况外,年底应付职工薪酬的余额应基本为0。(3)当年计提的绩效工资应采取预考核方式,并于年底之前兑现支付,差额部分在次年进行调整。

4.不合规发票

税法规定:没有取得合规发票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工资税务筹划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税务筹划;节税

税务筹划属于舶来品,又称纳税筹划,它是“避税”一词的另一种说法。二者都是指纳税人通过一定的合法行为减少或避免纳税义务。一般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以收益最大化为目的,通过对企业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纳税节约。税务筹划与会计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是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受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非常明显。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过程,也是一个会计政策选择的过程。对于纳税人来说,要进行税务筹划,要掌握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首先必须搞清避税与偷税的区别,偷税行为不是税务筹划。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规避或减少税款支出,但有着本质的区别,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国家税法许可的范围内所进行的节税筹划行为,受到国家政策的保护和鼓励;而偷税是违反了国家税法规定的行为,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合法利益。

一、企业避税筹划特点

企业避税筹划特点有两方面:一是不违反税收政策法规;二是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避税筹划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保护自身利益的方法和手段。在国外,避税筹划活动比较普遍,纳税人在决定经营前或在经营过程中,除了对自己面临的各种方案进行比较获取税后利润最大化外,往往要委托税务机构的专家们进行避税筹划。但在我国,避税筹划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受到普遍的重视。由于企业所得税的轻重、多寡,直接影响税后净利润的形成,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得益,因此,企业所得税是避税筹划的重点。

二、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

对于企业来说,所得税的纳税义务直接取决于其应税所得额的大小。所以税务筹划的任务就是通过一些合法的手段使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以下几个基本方法是税务筹划者经常使用的。

1、利用借贷也可以达到避免应税所得实现的目的

例如,某企业拥有100万元的房产。现在该企业急需20万元资金。当然企业可以出售一部分房产取得收入,但这样企业就必须就这笔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出于避税,企业可以用房产作抵押借入资金20万元。当然借债要支付利息,但只要利息额小于出售房产需缴纳的税款,借款筹资就是可取的。

2、推迟应税所得的实现

纳税人如果能推迟应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推迟纳税。推迟纳税对纳税人来说有两个好处。一是可以继续享用这笔资金,并从中获利;二是用利息率进行贴现后,未来应纳税款的现值会有所减少。

3、在关联企业之间分配利润

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由于在资金和管理上具有特殊的关系,所以它们之间进行交易并不一定完全采用市场价格,因而关联企业之间可以通过转让定价来转移利润。尤其是当关联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存在差异时,利用转让定价向适用税率低的关联企业转移利润就成为企业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的方法。

4、控制企业的资本结构

企业对外筹资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股本筹资;二是负债筹资。即使这两种筹资方式都可以使企业筹集到所需资金,但由于这两种筹资方式在税收处理上不尽相同,所以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就应当对筹资方式加以慎重考虑。因为,企业无论是发行股票筹资还是举债筹资,都要给投资者一定的回报。但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不能打入成本,而支付的利息则可以计入企业成本。所以从税收的角度看,借债筹资比股本筹资更为有利。

5、折旧、折耗和摊销的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及摊销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会计上可用的折旧方法很多,加速折旧就是一种比较有效的节税方法。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这样因增加前期折旧额,把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我国税法规定内外资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办法一直为直线法,内资企业中只有电子、船舶、汽车等行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采用快速折旧法。所以总的来说,在我国纳税人利用加速折旧或快速折旧办法进行税务筹划的可能性不是很大。

6、准备项目的筹划《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提取的减值准备有八项,不得刻意多计提或计提不足

对于那些由于经营情况变化如原材料上涨、投资的股票债券升值、子公司业绩提升等原因引起相应准备的冲回,仍将按有关会计准则处理,并将冲回的准备计入当年的利润。但目前税法对各项准备允许如除的数额并无具体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及时地、灵活地计提各项准备从而增加计税时的可扣除金额。

7、存货计价方法的筹划

存货的发出计价,税法允许按实际成本或按计划成本计价。实际成本计价又有加权平均、移动平均、先进先出、后进先出和个别计价等多种方法可供选择。通常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选择后进先出法计价,可以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相对减少,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的目的;反之,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则应选择先进先出法计价,才能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则资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以避免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安排资金的难度。

8、职工工资的筹划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职工工资的办法有两种:一是计税工资办法,发放工资总额在计税标准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另一种是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在两种办法可供选择的情况下,位于内地或效益不佳的企业可采用第一种方法,位于沿海或效益较好的企业可采用第二种方法,尽可能把职工工资控制在应纳税所得额可扣除的范围内。

9、通过税务筹划而可能导致纳税人其他费用增加的还有租赁

有人主张企业可以通过租赁来进行所得税的筹划,原因是企业的租赁费可以打入成本费用,冲减应纳税所得,而如果企业购买固定资产,这种资本性支出是不能税前扣除的。但利用租赁方法进行税务筹划必须慎重。一是企业经营性租赁所支付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而融资租赁的租赁费只能扣除其中的手续费和利息部分,相当于固定资产价款的部分也是不能扣除的。二是租赁费税前扣除虽然可以冲减一部分应税所得,减少承租方的纳税义务,但承租方是要向出租方支付手续费和利息的,如果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和利息超过了二者打入成本而减少的应纳税额,那么租赁行为就不是可行的税务筹划方法。

参考文献

[1]王齐祥.《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09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