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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根据申请单位(养殖小区)所在地周边种植业、水域环境和自然条件等,在奶牛和生猪养殖小区,推广“三改两分再利用”治理技术,即“改水冲清粪为干式清粪、改无限用水为控制用水、改明沟排污为暗道排污,固液分离、雨污分离,粪污无害化处理后农田果园利用”。
其中,固体粪便采用强制通风静态垛堆肥技术模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制成初级有机肥,该系统的主要组成为:发酵车间、多级发酵槽、生物质除臭设施、通风管道和风机、专用翻堆车等;液体尿污采用田园利用技术模式进行厌氧无害化处理以后,进入氧化塘,供农田、果园等灌溉利用,为无公害农产品提供有机肥水资源,实现粪污“零排放”,该系统的主要组成为:集污池、调节池、高效厌氧池、氧化塘、固体液体分离机等。
实施两种技术模式组合,根据模式工艺流程进行粪便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设计和建造。
相关支持
资金方面,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项目建设采取中央财政补贴、养殖小区自筹共同参与的方式进行,地方财政应给予补助。补贴标准:根据养殖小区采用的本指南推广的组合治理技术模式,每个小区补助约70万元。中央财政资金主要用于专用机械购置补助、设施建造补贴和技术培训。拨付方式为中央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养殖小区,由农业部拨付省畜牧主管部门,小区到省畜牧主管部门报账。
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项目采取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两级合同的方式。农业部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遴选、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省畜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管理工作;县畜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服务和监督工作,县畜牧(农业)局(办)要设专人负责,养殖小区所在地方政府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成立项目协调组和专家组,主要负责评审养殖小区技术模式,提出标准工艺设计,进行技术咨询、培训和指导,检查工程质量。
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项目实施期限为一年,期满后由农业部组织验收。农业部和省畜牧主管部门设立公开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申报条件
一、须为在某一地块集中建造畜禽圈舍、农户分户饲养的生产方式,养殖场和专业村不属于此范围;
二、规模化程度高,类型为年存栏500头左右的奶牛养殖小区,年存栏3000头左右的养猪小区;
三、规范化程度高,总体设计合理,有粪便和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的区域,并有一定的设施基础;
四、产权明晰,管理组织(如村委会、管理委员会、协会等)运行得力,有章程、制度,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
五、辐射作用强,所在县分布有数量较多的养殖小区,治理技术模式能够在当地推广;
六、业主和养殖户具有环保意识,对小区粪便和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有积极性。
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养殖小区根据本指南要求编制《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项目申报书》,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其编制(资金用途要明确具体,并且不得超出本指南规定的内容);
二、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指南的申报条件进行实地核查并签署意见,经地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将申报书提交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指南的申报条件进行项目筛选,提出审核意见,以正式文函向农业部申报;
四、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包括申报文函、项目汇总表、项目申报书)报送农业部畜牧业司(3份)和财务司(1份);
五、超过申报控制数的、不符合申报材料形式要求的以及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具体事宜,可咨询养殖小区所属地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第一条根据市政府《关于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的意见》和区政府《关于推动区文化企业发展意见》等文件精神,设立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以促进各单位对文化产业的重视,推动文化产业繁荣发展,实现区文化产业数量多、质量好、项目亮的发展目标。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的对象和方式
第二条专项资金使用的对象
(一)文化产业企业数量上有所发展的街道办事处;
(二)文化产业企业质量上有所发展的街道办事处;
(三)根据区政府对《关于推动区文化企业发展意见》的文件精神,在创意设计业、文化旅游业、工艺美术业、教育培训业、新闻传媒业、数字内容业、演艺娱乐业和文化中介业等方面发展较好的企业;
(四)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孵化器项目;
(五)具有地方传统特色及现代文化特色的文化资源实施产业化有创新发展的项目;
(六)文化产业发展中形成的文化产业集聚区;
(七)市文化产业发展投资指导目录中所涵盖的项目;
(八)协调小组确定的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方式
(一)资金奖励:
1.根据年我区文化产业发展的情况,在发展数量上给予街道办事处奖金奖励(见附表1)。完成计划数街道,每街道奖励5万元,完成力争数街道,每街道奖励8万元。以最高数额为限,不重复计算。
2.根据年我区文化产业发展的情况,在发展质量上给予街道办事处奖金奖励(见附表2)。完成计划数街道,每街道奖励5万元,完成力争数街道,每街道奖励8万元。以最高数额为限,不重复计算。
(二)资金补贴:
1.企业运行质量高,当年出税数额前三名企业分别奖励8万、5万和3万元(区政府百强表彰之外的文化产业类企业)。
2.当年注册资金前三名并有相当的出税额且具有本区文化产业引领作用的企业,分别奖励8万、5万和3万元。
3.申报成国家、省、市各级文化产业行业品牌和各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或文化产业创意园,分别补贴10万、8万和6万元。
4.现有文化产业项目,为扩大规模或科技改造而加大投入,且投入资金数额较大的企业,给予资金补贴,最高额度20万元。
5.对现有厂房或楼宇等进行改造,用于文化产业项目招商,形成产业集聚的企业,分别给予资金补贴,最高额度20万元。
6.对享受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贴的企业或项目,按就高原则,尽量不重复享受。
第三章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专项资金每年度申报一次。
第五条申报专项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是区的各街道办事处。
(二)申请项目承担主体必须是在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文化产业类企业法人单位。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
(三)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省、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二)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由各申报单位向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1.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经信局沟通,由区经信局根据各街道文化产业企业发展数量的实际情况,对照奖金奖励标准提出奖励意见。
2.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发改局沟通,由区发改局根据各街道文化产业企业发展质量的实际情况,对照奖金奖励标准提出奖励意见。
3.由街道组织申请单位每年一月底前向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报文化产业企业资金补贴的申请。
(二)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
2.相关获奖证书、品牌、基地证明;
3.专业部门出具的出税证明、注册资金证明;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其他相关材料。
(三)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初步意见。
(四)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根据办公室提出的初步意见,研究讨论决定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年度具体实施意见。
第四章资金批准使用
第八条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资金批准,专款专用。区财政局根据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对专项资金年度资金奖励和资金补贴的具体实施意见,负责专项资金的下拨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资金补贴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下拨的引导资金,并在五年内不得申报引导资金扶持项目;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引导资金的;
(二)违反引导资金使用规定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明确培训重点,实施分类培训。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的对象为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的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应根据农村劳动者不同群体和不同需求进行分类实施,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
(一)就业技能培训。对拟转移到非农产业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工,开展初级技能或专项技能培训;主要由符合条件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其参加1至6个月(不少于120课时)的就业技能培训,重点是根据企业岗位实际需求开展订单培训,结合产业发展的潜在需求开展定向培训。
(二)技能提升培训。对用人单位吸纳农村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所在地定点培训机构,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其参加1至6个月(不少于120课时)的技能提升培训。
(三)专业技能培训。对未能继续升学且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进行系统的职业能力培养,使其达到中级技能水平的培训。主要依托具备相应培训条件的技工院校等职业学校,开展专业技能培训。
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农村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实行培训工种目录管理。定点培训机构按《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附件1)规定的工种(项目)、等级和认定的培训范围,实施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规定总课时,其中操作技能训练时间不少于总课时的60%。培训工种目录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的的执行。各地、各定点培训机构不得超范围培训。符合条件人员每年可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
二、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
各地认定定点培训机构须在培训工种目录范围内,按照每个培训工种(项目)不少于15个技能训练工种的要求,明确其承担财政补贴性培训任务的工种(项目)范围。同一定点培训机构中,已认定为其他类别农民培训的工种(项目)不得重复认定。定点培训机构的其他条件、认定程序按省财政厅、原劳动保障厅财社〔2009〕115号文件规定执行。严禁定点培训机构以联合办学的名义将培训任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培训资质和定点资格的培训机构。
公共职业训练基地依托政府举办的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建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公共职业训练基地须符合《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基本条件》(附件4)。市、县行政区域内,公共职业训练基地的培训工种(项目)原则上不重复设置。规范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免费技能培训服务,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免费技能培训服务,应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培训项目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培训项目、培训等级、培训期限等应向社会公布。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个工作日,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开班申请报告、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每期培训班结束5日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结业审核申请。免费培训后所发《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应加盖“免费培训”字戳。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应为参加技能培训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就餐和住宿条件。有条件的可免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补助。
各县(市)每年12月底前对定点培训机构和公共职业训练基地进行复核,并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点培训机构报备须填报《定点培训机构备案表》(附件5)。公共职业训练基地报备须填报《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备案表》(附件6)。
三、技能能培训工作程序
定点培训机构须将认定的培训项目、培训等级、培训期限、收费标准、补贴标准、培训鉴定补贴申领办法公开张贴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
(一)申报计划。各定点培训机构必须对培训人员进行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纳入培训范围;各定点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个工作日,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开班申请报告、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花名册应有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文化程度、所学专业、培训时间、居住地址、序号、是否参加过培训、培训证件等)、身份证复印件。各定点培训机构在上报计划时,每批次不得超过100人。
拟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应于培训结束5日前按要求向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县(市)职业技能鉴定由各县(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审定,并安排鉴定机构开展鉴定,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市本级职业技能鉴定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培训机构不得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二)开班核实。在每批(次)培训班开班的第一节课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实地检查培训班开班情况,逐一核实培训学员身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办班,开班中途不得随意增加或更换培训人员。
(三)监督检查。强化培训过程监督,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督,通过抽查、学员问卷调查、电话访谈等方式,确保培训效果。各企业、定点培训机构应积极配合检查人员开展。为加强对培训情况的监督,市本级委托市监察支队负责市本级各技能培训情况的巡查,每班培训巡查次数不少于两次,并做好相应检查记录。
要逐步建立统一的职业技能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核定培训补贴时,应随机抽取不低于参培人数10%的学员,对核实发现不真实的,不予拨付培训补贴。
(四)结业考核。各定点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班结束5日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结业考核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对参训学员到课、教学计划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采取对照参训人员照片等方式确定到课情况,指导定点培训机构开展结业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参训学员考核合格,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给《职业培训合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四、培训资金审批程序
严格执行《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9〕115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142号)规定,认真落实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政策,规范申报,审批工作程序。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农村劳动者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农村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实行资金直补个人办法。农村劳动者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工种(项目)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个人先行付费,培训结束合格,按规定申领补贴。农村劳动者经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3个月内,由本人向培训机构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窗口申领培训、鉴定补贴。申请培训补贴的申报材料应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培训收费凭证、《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培训与鉴定补贴申请表》(附件2)。培训、鉴定补贴实行即时审核,即时发放。定点培训机构须将培训项目、培训等级、培训期限、收费标准、培训鉴定补贴申领办法公开张贴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
各县(市)应6月底前明确本地发放培训补贴经办窗口、公布联系电话。市本级培训补贴经办窗口设在市人力资源市场,联系电话:5897067。
(二)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技能提升培训由企业培训机构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组织,企业实施农民工技能培训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实施技能培训前,须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企业农民工技能培训计划审核表》(附件9)、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委托书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申报材料:《企业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0)、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培训开办计划、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培训签到簿、培训日志、《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受委托的定点培训机构需提供培训委托书。经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培训人数,以技能培训补贴人均标准的一半给予企业培训补贴。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省属企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企业实施农民工技能培训,不受农民工户籍区域限制。允许企业采取工学结合办法开展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
(三)专业技能培训补贴。专业技能培训由认定的技工院校或职业院校承担,未能继续升学且有进城求职愿望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选择就读认定的技工院校或职业院校,且所学专业为我省企业紧缺专业(工种)的,毕业时每人可享受一次性培训补助(不含免费学生)。学校招收紧缺专业(工种)学生,须在招生前编制招生计划,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培训毕业后,由学校集中向所在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申报材料:学生名册,学生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核发登记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审核盖章的新生录取表、培训补贴申请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每人按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助,培训补助资金直接打入学生个人账户。2010年我省确定15个专业为技能培训紧缺专业(附件3)。技工院校招收农村学生人数纳入学校所在地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培训计划。
(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初次参加选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农村劳动者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进城务工地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采取个人报销的方式。农村劳动者持本人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鉴定收费凭据直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报销。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也可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代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月凭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农村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享受技能鉴定补贴人员培训鉴定花名册(由农民本人签名)、鉴定收费凭据、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补助申请表等材料,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转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定补贴对象和补贴金额,将补贴资金拨入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鉴定补贴标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120元;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补贴80元。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1、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2、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上海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商财(2010)588号)是根据国家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实施办法。
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及其他经市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等。
支持对象为企业项目和团体项目。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工商注册地在上海,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 4500 万美元以下。对近三年给予过资金支持,但至今仍无进出口实绩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方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2、通过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
3、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关于开展2013年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第三方电子商务合作平台申报工作的通知》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 号)的有关要求,对于符合申报条件并提交申报材料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按照“政府补贴一部分、平台减免一部分、企业自筹一部分”的原则,支持上海中小外贸企业以较少的资金、便捷的方式利用电子商务方式开拓国际市场。
申报条件:
1.第三方电子商务申报企业在上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服务对象为:应用该平台进行产品宣传、商品营销等活动,包括使用平台开拓国际市场的中小外贸企业;
3.申报主体的电子商务平台连续经营三年以上,运营稳定,在国内具有影响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是所申报平台相关行业的知名企业、重点产业集聚区企业或者有一定基础和优势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
4.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内部管理完善,业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税收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具有良好的信誉,并且拥有一定的中小企业和市场认可;
5.申报单位应具有ISO等相关资质认证;
6.申报单位认同并承诺履行“政府补贴一部分、平台减免一部分、企业自筹一部分”的原则;
7.优先考虑在历年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在开拓国际市场的推广应用中获得中小外贸企业认可的平台企业。
《市商务委关于做好上海市2013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沪商财(2013)448号 符合要求的本市中小企业及相关单位,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拓资金支持,申请单位应对申请项目及相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做好企业用户名和密码的维护工作。
2013年度开拓资金项目申报,分两批实施。第一批项目网上申报时间为2013年7月15日至8月15日;第二批项目网上申报时间为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完成网上申报后请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资金拨付材料提交给相关资金管理部门。
中小企业自申请开拓资金当年度起连续两年无海关统计进出口额的,第三年起开拓资金对其不再支持。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高于10万美元(含)的中小企业当年度最多可申请10个项目,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低于10万美元的中小企业(包括当年度获取进出口经营等资质的新企业)当年度最多可申请3个项目,申报项目限于境外展览会、管理体系认证和电子商务网络营销活动。
中小企业申报产品认证项目,单家企业每年度最多可申请3个项目;申报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单家企业每年度最多可申请1个项目;申报国际市场考察项目,单家企业每年度最多可申请3个项目,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的,每年度最多可申请2个项目。申请国际市场考察项目,一次考察支持国家(地区)不超过3个,出访一个国家(地区)支持天数不超过5天,出访两个国家(地区)支持天数不超过8天,出访三个国家(地区)支持天数不超过10天;申报时必须提供出访人员社保核定单(加盖社保部门公章)原件。
团体项目须同意向市级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审核及资金拨付申报。企业培训项目应由具备资质的项目组织单位直接申请,参加培训的本市中小企业超过30家(含)不满50家的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0元;超过50家(含)的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00元。
为进一步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建立就业援助长效机制,根据《就业促进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全区城乡零就业家庭成员为对象,充分发挥区、镇(园区管委会)两级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全方位、多层次地提供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岗位推荐、扶持创业、落实优惠政策等各项援助措施,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绿色通道”,做到“出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稳定一户”,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
二、工作任务
1、实行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零就业家庭是指本区城乡范围的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零就业家庭的申报认定按统一程序进行:
(1)申报。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所在镇(园区管委会)劳动保障服务所进行申报,并填写《区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表》。劳动保障服务所应对照申报材料进户核查,并通过村组干部了解情况。对审查符合条件的由镇(园区管委会)所辖的村委会公示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加盖印章。
(2)审核。各镇(园区管委会)劳动保障服务所携带申请人《区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表》和上述材料,到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进行登记备案。
(3)发卡。申请人经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合格后,发给《区零就业家庭确认联系卡》,联系卡一式两份,镇(园区管委会)劳动保障服务所和零就业家庭各执一份。
2、实行零就业家庭的退出制度。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中有一人稳定就业或无正当理由三次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的,三个月后不再作为零就业家庭对待。镇(园区管委会)应在《区零就业家庭确认联系卡》上注明零就业家庭退出的原因,并由零就业家庭人员签字确认。
3、建立零就业家庭跟踪服务管理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经审核认定的零就业家庭,由镇(园区管委会)劳动保障服务所负责实施跟踪管理和服务。各镇(园区管委会)要尽快建立零就业家庭跟踪服务管理制度,将任务落实到人,实行一户一卡,建档造册,定期上门调查走访,送政策,送岗位,送服务,时刻做到“家庭情况清、身体状况清、就业状况清、职业技能清、就业愿望清”,对已经消除的零就业家庭中的其他无业人员,要采取有针对性地援助措施,使其尽快实现就业;对已经就业的人员,要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其就业。同时,各镇(园区管委会)劳动保障服务所要建立零就业家庭增减变化台帐和季报制度,按季向区劳动保障局就业管理部门反馈本镇(园区管委会)零就业家庭情况。
4、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绿色通道。区、镇(园区管委会)两级相关部门针对零就业家庭特点,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大力加强就业基地建设,要在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后的一个月内,确保实现一人就业。同时,积极开展各项就业援助活动,保障就业援助绿色通道畅通:一是开展政策咨询援助,在基层劳动保障机构设立就业政策咨询专门窗口,对零就业家庭送政策上门。二是开展就业信息援助,要充分利用区、镇两级人力资源市场有针对性的采集用工信息,区与镇之间、镇与镇之间要经常相互沟通用工信息,及时为零就业家庭提供实用有效的就业信息;用工信息每月调整更换,以保证岗位匹配的有效性,提高信息的实用性。三是开展职业指导援助,针对零就业家庭人员不同类型、不同特点,免费进行职业指导服务,实施分类指导就业。四是开展技能培训援助,确立一批技能培训项目,为有培训愿望的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提高自身素质和就业能力,拓宽他们的就业渠道。五是开展就业岗位援助,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与辖区内企业合作建立固定的随时能提供岗位的就业基地,切实做到零就业家庭人员不挑不拣一个月内上岗。六是开展自谋职业援助,鼓励零就业家庭人员开展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提供创业培训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七是开展结对帮扶援助,对困难就业人员实行“一对一”帮扶,包干到人,帮扶到人,帮助零就业家庭人员转变就业观念,积极寻找就业门路,使其尽快实现就业。
5、实施零就业家庭就业扶持优惠政策。由区财政部门在就业与再就业基金中对零就业家庭帮扶就业提供经费补贴:(1)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分别补贴400元和500元(每户只能一次享受其中一项);(2)对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工商户的,每户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元;(3)对自主创业到银行办理小额贷款(参照《区失业人员小额贷款贴息试行办法》第二、三条规定)的,给予每户一次性贴息。本区对零就业家庭有其他就业扶持优惠政策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6、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帮扶零就业家庭就业。今年全区拟准备解决100名城乡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资金由区财政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解决。
三、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