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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国家行列,为了解决日益加剧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中国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已建立了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组成的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近年来,作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逐年增加,给国家财政带来巨大的负担。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郑秉文主编的《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2》显示,2011年中国基本养老金收人为16895亿元,基本养老金支出为12765亿元,结余4130亿元,但如果剔除2272亿元的财政补贴和1511亿元因扩大覆盖面而补缴的款项,余额仅为347亿元,再扣除预缴和清理历史欠费之后,结余几乎为零。为了缓解基本养老保险支出的财政压力,提高职工的退休生活质量,政府大力提倡发展企业年金制度,使中国企业年金得到一定的发展。
截至2011年底,中国企业年金的参保人数达1577万人,比上年增长18.13%;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已达4.49万个,比上年增长21.02%,基金规模达3570亿元,比上年增长27.09%。尽管2011年企业年金规模大幅提高,但其覆盖面仍然极其狭窄。从企业参保率来看,尽管从2010年的0.33%增加到2011年的0.36%,但显然绝大多数企业仍然没有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从城镇就业人口参保率来看,虽然这几年不断提高,但目前只有不到5%的城镇就业人口参加了企业年金计划。远远没有担负起构建中国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重任。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中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税收优惠模式不清晰,对企业年金参加者的激励不足,难于激发企业和职工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二、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税模式
政府在对企业年金计划征税时,通常面临三个涉税环节:(1)在缴费环节,职工个人的企业年金缴费是否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2)在投资环节,当企业年金计划取得投资收益时,是否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3)当退休职工领取企业年金时,是否对领取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三个涉税环节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可以形成三种不同类型的征税模式,即“递延模式”、“非递延模式”和“特殊模式”,具体如表l所示,其中T(Tax)表示征税,E(Exempt)表示免税。
(一)三种征税模式组合的比较分析
在三种不同征税模式组合中,递延模式与非递延模式之分主要是指缴费阶段是否给予免税。而特殊模式属于极端模式,EEE模式在所有环节都免税,需要政府有强大的财力支撑,容易造成福利水平过度;TIT在所有环节都征税,企业年金参加者必须承受沉重的税负,不利于企业年金的发展。目前选择特殊模式的国家少之又少,所以,我们比较分析的重点为递延模式和非递延模式。
1 从企业年金计划的激励效果来看,递延模式超过了非递延模式。因为在企业年金政策中,对企业年金缴费阶段是否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直接关系到企业年金计划中诱导机制的形成。有了第一个环节的减免,就容易形成诱导个人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机制,带来企业年金的迅速发展。如果再考虑通货膨胀及职工退休时因收入减少而导致边际税率下降的因素,递延模式调动职工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性具有更大的优势。当然,如果缴费环节和投资环节都能给予减免,效果会更好。非递延模式则恰恰相反,由于这种模式给企业和个人提供的税收优惠幅度较小,对企业和个人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激励作用不大,国家发展企业年金计划的目的很难得到参加者主动的配合和全面的落实。而且非递延模式在前期征税,往往使个人难以接受,削弱了个人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 从政府财政承受的即期压力来看,递延模式超过了非递延模式。递延模式由于在第一个环节或第一、第二环节都给予免税,毫无疑问,将使政府减少一部分即期税收收入,给政府带来即期财政压力。但递延模式只是推迟了取得征税收入的时点,将当期收入转换为远期税人,改变的只是政府税收的现金流,并没有减少远期税收收入,从长远来看,并不会对政府税收造成损失。非递延模式虽然有利于增加政府当前的税收收入,缓解当期的财政压力,但该模式也使政府放弃了职工退休后的征税机会,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日趋严重,政府在以后阶段的税收收人会因税基的缩小而不断下降,其未来的财政状况很可能出现恶化。
(二)三种递延模式组合的比较分析
递延模式有三种不同的组合,即EET、ETE和ETY,它们各自所产生的经济效应各不相同。
1 从个人税收优惠程度看,EET模式高于ETE和ETT。EET模式使得处于某一生活水平的纳税人的劳动所得纳税额不会高于靠资本收益保持同样生活水平的纳税人,因此,比ETE和ETT等模式更具有公平性。实际上,由于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累进税率,个税适用税率随收入水平的变动而变动。职工在退休后的收入水平比在职时的收入水平低,从而导致他们在领取企业年金阶段适用的税率比缴费阶段的税率要低,因此,采用EET模式可以给个人带来低税率低税收优惠效应。另一方面,在EET模式下,只对领取的企业年金课税,而对积累期的投资收益或资本增值实行免税,这样可以为个人带来不课税资本的增值。
2 从对政府财政产生的压力来看,EET低于ETT和ETE。第一,在EET模式中,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可能会使政府在短期内承受一定的税收损失,但政府在职工退休后还享有征税权,随着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和企业年金规模的不断扩大,政府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不会因为税基的缩小而下降,有时反而会增加。ETT虽然也在第三环节征税,但由于在第二环节征税导致征管成本很高而冲抵了所获得的财政收入。第二,采用EET模式虽然会减少当期税收收入,但从长期来看,这种当期税收损失可以通过实施企业年金计划后所减少的对基本养老金的支出来获得平衡,在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设计中,加入一些限制条件,如减免税比例、最高缴费限额、最大领取限额等,也可将税收收入损失数额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3 从政府的管理视角看,实施EET的成本较低。一般而言,筹资环节和领取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容易设计和管理,因为这只是政府的宏观政策决策问题,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而对企业年金投资环节的投资收益实施征税,一方面难以掌握参加者个人确切的投资收益信息,另一方面对投资收益进行税收管理存在诸多技术性的困难,从而使得征税成本变得难以估测。EET模式在投资环节没有征税,避免了对投资收益进行征税管理而带来的管理成本,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而ETE模式和ETT模式均对投资收益征税,无疑会增加政府的征税管理成本。
三、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模式的国际经验借鉴
在大多数国家的实践中,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模式采用EET模式,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的401(K)计划和英国的职业年金计划。
美国的401(K)计划是按美国联邦政府1978年颁布的《国内税收法》中第401条第K款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养老金计划,401(K)计划已成为美国诸多雇主和雇员首选的社会保障计划,它的迅猛发展得益于优惠的税收政策。英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由基本养老金计划和国家收入关联养老金计划构成;第二层次是由雇主向雇员提供的职业年金计划;第三层次是自愿性个人养老储蓄。英国第二层次的职业年金计划比较普及,已经成为第一层次的基本养老金计划的重要补充。美国的401(K)计划和英国的职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如表2所示。
从国外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模式的比较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借鉴:
第一,确立合理的税收优惠模式,促进企业年金发展。美国和英国采用EET税收优惠模式,而且对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条件与限制性要求、企业年金税收监管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规范。通过对前端缴费和中端投资收益免税,调动企业和个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减轻政府的基本养老金支付的压力,而且合理的制度设计保证了企业年金税收管理有章可循,促进了企业年金发展。2009年12月,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一是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二是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不扣除任何费用,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但对企业年金投资积累环节以及领取环节,个人所得税政策却只字未提,这表明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不完整,税收优惠模式不清晰,在中端的投资环节和后端的领取环节,税负层面无章可循,形成混乱。我国应该借鉴美国和英国的做法,明确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模式,并对企业年金在缴费、投资和领取三个环节的征税方法、限制条件和税收比例进行设计。
第二,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行离不开严格的监管。美国和英国均制定多项法律对企业年金税收进行监管,并设置了监督的主体。我国已经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对举办企业年金的条件、企业年金的方案内容、企业年金的投资范围、企业年金的运作与管理等方面都作了规定,但没有涉及到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大多以政策性文件的形式出现,缺乏与国家立法层次相关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所以,应首先建立健全企业年金税收法律和监管机构。我国应建立完善的企业年金税收法律体系,对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与完善,增加有关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条款,也可制定专门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法律法规,明确税收优惠的模式、限制条件和审查制度等。其次,建立和完善企业年金税收监管机构。我国可参照美国和英国的做法,在中央一级的税务监管层面上,专门设立一个企业年金税收监管部门,对企业年金税收进行监管。再次,应建立企业年金税收信息披露机制。
第三,建立多元化的企业年金投资机制,有利于规避投资风险。美国和英国的企业年金计划为参加者提供多种投资产品组合,并利用发达的资本市场以及多元化的投资机制,通过投资组合分散和规避投资风险,而且对投资收益实行免税,极大地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
四、中国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模式选择
(一)最优模式EET
1 采取EET的预算成本和跨期收入分析。第一,预算成本分析。采取EET模式对当期税收确有一定影响,其未缴的当期税收损失会产生一定的预算成本,一般不超过GDP的2%,如英国为1.68%,美国为1.18%,瑞士为1.56%,瑞典为0.56%,丹麦为1.17%,日本为0.18%,西班牙为0.30%,葡萄牙为0.45%。根据我国目前的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年金缴费必须在缴纳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放弃这种非递延型模式而采用EET,所导致的当期税收损失主要包括个人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两部分,每年造成的当期税收损失大约在100亿元左右,这部分税收损失对预算成本产生的影响仅占GDP的0.3%,政府完全可以承受。第二,跨期收入分析。EET模式只是推迟了取得征税收入的时点,并没有减少远期税收收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EET可使当期未征的税收转移到未来经济进入稳态时期,使未来的财政收入具有稳定性。因此,EET可视为一个远期税收收入的储备工具。
2 DC型企业年金计划对应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模式应是EET。2004年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首次确定我国企业年金制度为DC型信托制。2011年修订后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仍然保留这种模式,DC型企业年金计划最大的特点是职工未来领取的企业年金是不固定的,取决于进入个人账户的缴费多少以及投资收益情况。如果实行EET模式,就能够在前端的缴费和中端的投资积累免税,从而进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就多,企业年金参加者退休时可支配的资金也多,其激励效应也大。因此,DC型信托制的企业年金计划对应的税收优惠模式应是EET,由此可以扩大企业年金的参与率。
3 EET税收优惠模式符合国际惯例。国外经验表明,EET模式是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流发展模式。目前实IDC型企业年金计划的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税收优惠模式是EET。在OECD的30个成员国中,采取纯粹EET模式的国家有12个,如美国和英国等;另有9个国家在EET税收优惠模式框架下,根据国情对模式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如韩国、墨西哥等;在前端有征税行为的国家仅为5个,如匈牙利实行TEE模式,捷克和奥地利实行TET模式,新西兰采用TTE模式,澳大利亚实行EET模式;另外4个国家实行其他模式,如土耳其采用的是EEE模式,意大利、丹麦和瑞典采取EET模式。由此可见,EET是大多数国家认可的税收优惠模式,采用EET模式符合国际惯例。
(二)变体的EET
从长远看,EET是我国最优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模式。但在现阶段采用可能不现实,主要原因有二:一是EET模式与中国目前实行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存在较大冲突,若采用EET模式将面临着如何克服该模式与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相矛盾的巨大难题,执行成本高。二是EET后端征税模式与中国的社会文化存在冲突。在中国特有的儒家文化和传统美德等社会软环境中,国民的思维定势一般是“退休皆免税”,而且我国老龄化形势日趋严峻,每年都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年金参加者已达到退休年龄,如果实行EET,尤其是对于那些个人账户积累余额较多的领取者来说,按较高税率纳税,其税负是难以接受的。
因此,当前比较现实的选择是变体的EET模式,这种模式包括三层含义:
1 前端设定免税比例,部分免除企业年金参加者的税负。在前端的缴费环节给予企业年金计划参加者一个免税限额或免税比例,非完全免除其税收责任,至于是免税限额还是免税比例应需权衡。如果实行免税限额,可能存在两个困难:一是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也会不断变动,免税额则需随着工资增长而频繁调整,工作量大,难于操作;二是由于我国地区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工资水平差距较大,如果实行统一免税额则有失公平。因此,采用免税比例不仅可操作性强,而且比较公平。由于设定免税比例,超过部分则要征税,因此,可以避免企业年金成为高收入的参加者进行避税的工具。
【论文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选择
一、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模式
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的涉税环节包括缴费、积累、领取三个阶段。相关的税收优惠主要在这3个环节展开,受惠方包括企业和员工,其中缴费阶段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积累阶段和领取阶段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
对三个涉税环节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可以组合成不同的年金税收优惠模式。如果以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综合表示三个环节的课税情况,本文将其组合成五种税收优惠模式。
(一)EET模式
在该模式下,缴费阶段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积累阶段免征个人所得税,只是领取阶段征收个人所得税,即缴费和投资环节不征税,领取环节征税。其特点是实现税收递延,确保不重复征税。EET模式推迟了一部分个人收入及其投资回报的确认时间,从而推迟了个人所得税的交纳,既可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总体不减少,又给予个人延迟纳税的优惠,因此有利于吸引企业和职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从理论上讲,退休职工领取的企业年金实质上是一种推迟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视同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特别是当企业缴费和投资收益已经享受了税前扣除待遇时,这种推迟支付的劳动报酬就更应当纳税。因此EET模式规定在年金领取环节纳税是有理论依据的,它既可以避免重复交税,又可以防止人们利用企业年金计划进行避税或偷税。目前大多数西方国家均采用EET模式。
(二)TEE模式
该模式只在缴费环节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积累环节和领取环节均免征个人所得税。与EET模式比较,TEE模式不影响政府当期财政收入,但是员工履行纳税义务与享受权利在时间上的差别过大,不利于吸引企业和雇员参加企业年金计划。而且由于这种征税模式放弃了未来的征税权,随着人口老龄化及企业年金基金的成熟,政府在以后阶段的财政收入可能因税基缩小而受到影响。
(三)TTE模式
该模式对缴费环节和积累环节征税,对领取环节免征个人所得税。实际上TTE模式对举办企业和年金受益人均无任何税收优惠,可能会挫伤企业和员工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年金的发展,但是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适用于国家财政状况不佳的情况。例如,新西兰在1990年就因财政困难放弃了EET模式,转而实行TTE模式,其目的就是希望使税收收入提前实现,以弥补当时的财政赤字。
(四)ETT模式
该模式只对缴费环节免税,在积累环节和领取环节均要征收个人所得税。ETT模式虽然能够推迟个人所得税的交纳时间,但由于对积累环节的投资收益即时征税,与一般储蓄和投资收益的税制没有区别,而且年金受益人还要牺牲存取款的自由,因此,ETT模式不利于鼓励员工参加年金计划。
(五)EEE模式
该模式对年金缴费、积累、领取三个环节均实行免税政策,无疑会提高企业和员工参加年金计划的积极性。缺点是对个人所得的免税过于宽容,有损社会公平,也使国家财政收入下降。该种模式在实际中运用较少。
上述五种模式各有利弊,EET模式推迟了纳税时间,EEE模式则完全免税,这两种模式都有助于鼓励企业和员工参与企业年金计划,适用于年金发展初期阶段且国家财政收入十分充足的情况。但是EET模式会给政府带来即期财政压力,EEE模式则完全放弃了一部分财政收入,因而这两种模式在财政状况不佳的国家较难实行。
TEE模式和TTE模式将纳税时间提前,不会影响国家即期的财政收入,但是对于年金受益人来说,纳税与受益的间隔时间过长,一旦政府税收政策有变,年金受益人就可能得不到政府许诺的税收优惠,因此这两种模式对企业和员工的吸引力较小。ETT模式给年金受益人带来的实惠很少,很难提高人们参与企业年金的热情。
二、我国现行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
2000年国务院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规定: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制,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缴付的企业年金缴费,都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年金积累环节,我国没有明确的税收政策,只能参照国家对投资收益的税收规定,即除了国债利息收入外,其他均不能免税。对股票、投资基金等分红按20%征收资本利得税。
对年金领取环节,我国没有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的《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职工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时须比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见,目前我国有关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缴费环节,没有涉及积累和领取环节;从缴费主体看,也只对企业缴费给予税收优惠,对个人缴费没有作出规定。总体上看,我国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面较小,优惠幅度偏低,与ETT模式比较接近。从个人所得税负担的角度看,我国年金受益人在缴费、积累和领取阶段均要交税,实际上存在重复纳税问题,只是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历史短,大部分年金尚未进入领取阶段,该问题还未引起足够的关注。
三、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的选择
(一)我国不宜采取高税收优惠政策
是否对企业年金实行税收优惠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能否推动企业年金制度发展;二是兼顾社会公平。
随着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我国面临着巨大的养老金缺口压力,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未来的养老压力是必然选择,而发展壮大企业年金规模有利于减轻政府的养老负担。从这个角度上讲,我国应该大力发展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在我国出现十余年来,虽然发展较快,但总体规模和覆盖率还都比较低,与预期存在较大差距。曾有业内人士预计,2010年我国企业年金将达到1万亿元,参加人员将超过1亿人。世界银行也预测,2030年中国企业年金规模将达1.8万亿美元。截止到2007年底,我国企业年金规模实际只接近1500亿元,总量远远低于市场预期。其制约因素虽然很多,但是与税收优惠政策缺失、企业年金市场的需求主体动力不足有直接关系。为此,很多业内人士极力主张采取EET模式,提高税收优惠幅度。
笔者认为,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存在较大的制度性缺陷,实行EET模式和高税收优惠的结果很可能会强化这种缺陷,进一步扩大社会不公平,因此从社会公平角度考虑,目前不宜实行较大幅度的税惠政策。
1.企业年金覆盖面小,难以发挥养老保障的第二支柱作用
我国政府对于企业年金计划的态度是“自愿和有条件的实行”。除了举办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外,还需要企业有一定的实力和良好的持续盈利能力。企业达到规定条件的可以实行年金计划,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不实行;企业经济效益好时可以多缴费,企业经济效益不好时可以少缴费或暂时不缴费。目前在银行利率、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不断上涨的情况下,我国大部分企业处于微利状态,特别是大量的中小型企业,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四项社会保险加上住房公积金,总的费用已超过工资的50%,早已是不堪重负,举办企业年金更是力不从心。
截至2007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2亿多人,而同期企业年金缴费职工人数仅为1000多万人,不足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5%,年金替代率也很低。可见,我国的企业年金还远远不能成为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在这种情况下实施高税惠制度,其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2.不同行业与地区的企业年金规模差别很大
企业年金是一种普惠制度,应该惠及所有企业和雇员。但目前我国90%以上的年金基金来自大型国有企业,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基本上是工资水平较高的大型垄断性国有企业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国有企业。
从行业分布看,国有垄断的电力、石油、石化、民航、电信、金融、高速公路等行业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其中电力行业的企业年金规模和待遇水平最高。从地区分布看,也呈现出明显的不平衡。上海、广东、浙江、福建、山东、北京等地区基金积累较多,东部沿海地区高于中、西部地区。从企业规模和职工收入水平看,小规模企业普遍缺乏企业年金制度,平均工资水平高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比例高于工资水平较低的企业。截止到2006年2月,全国只有50多家中小企业向各地劳保部门备案,规模不到1亿元人民币,所建立的企业年金占我国年金总额不足1%。这些中小企业大多分布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大多属于电力、烟草、IT等高利润行业。也就是说,创造我国GDP55%、出口总额60%、税收45%、就业机会75%的大量中小企业还游离在企业年金计划之外。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给予企业年金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受惠的只能是一小部分已经享受垄断利益的高收入人群,企业本身的高工资再加上企业年金,进一步扩大了劳动者的待遇不公,使不同行业和地区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3.企业年金缺乏配套管理制度
对企业年金实行税收优惠相当于国家给予了税收补贴,一方面可以激励企业和员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可能成为企业和高薪雇员偷税漏税的工具。高薪雇员适用的边际税率较高,如果没有最高缴费额的限制,相当于国家给予的税收补贴就很高。低收入者适用的边际税率很低,甚至无需纳税,国家给予的税收补贴也就很少,甚至没有。因此,最希望通过缴纳企业年金避税的是高薪雇员,最有权力决定年金制度的也是高薪雇员,如果国家在给予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同时,没有制定禁止优待高薪员工的相关规定,那么企业年金的公平性就会大打折扣。
为了使税收优惠政策体现公平性,西方国家在制定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时会设置很多限制性条件,包括个人最高缴费限额、年金受益的最高限额、领取年金的年龄等等,以迫使企业对高薪雇员和低收入雇员一视同仁,使企业年金成为覆盖全体雇员的普惠性保障。而我国目前尚无这方面的规定。如果片面强调税收优惠,无疑会给高收入者偷税漏税带来可乘之机,背离建立企业年金的初衷。
(二)现阶段我国应采取TEE税收优惠模式
从社会公平角度考虑,如果对企业年金实行税收优惠,则应该保证其惠及每一个雇员。如果不能保证普惠,则应将企业缴费在税后列支,将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均视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据此,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应采用TEE税收优惠模式。即:在缴费阶段不给予任何税收优惠,企业缴费不能抵减企业所得税,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均计入工资总额一并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这样既可以防止高收入者利用企业年金达到避税目的,又不会因建立企业年金而减少国家财政收入。在年金积累阶段,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不规范,投资回报率较低,年金投资收益在扣除管理费后所剩无几,因此对年金投资收益可以暂时免交个人所得税,以便年金基金的积累和扩大。在领取阶段,由于缴费阶段已经全额交税,因此领取时不应当再交个人所得税,以避免重复纳税。
与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相比,虽然TEE模式取消了企业缴费的税收优惠,但增加了积累和领取阶段的税收优惠,实际上降低了年金受益人的所得税负担,既不影响国家即期财政收入,又避免重复纳税,还保证了社会公平。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年金受益人交纳所得税在前,享受年金权利在后,可能会降低积极性。但是考虑到目前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尚没有能力参加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惠及的只是一小部分垄断行业的高层雇员,这些人已经凭借国家垄断获取了高于其他行业几倍甚至几十倍的收入,年金只是对其高收入的额外补充,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补充养老,因此在现阶段TEE模式是一个比较公平的选择。以后,随着各项制度的健全和年金制度的普及,再逐步过度到EET模式。
【参考文献】
[1]朱俊生.公平缺失、税收困境与企业年金发展预期[N].中国保险报,2008-4-30.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将社会养老保障概括为三个支柱:第一支柱是政府基本养老保险,主要是指政府强制实施的国家公共养老保险计划系统。第一支柱的目标是保障社会成员或一定范围内的退休者的基本生活。第二支柱是企业年金,总体上泛指企业雇主对雇员实施的养老金计划,一般与就业相关联。企业年金养老待遇与缴费和投资回报率相联系,更多地体现效率机制,一般缴费越多,回报越高,待遇也就越高。第三支柱是个人自愿性的养老计划安排,一般为自愿储蓄型,是对第一、第二支柱的补充。[1]
企业年金是企业向职工提供的养老金,或企业退休金。具体而言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员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最早的企业年金产生于18世纪的美国,当时美国政府向那些在独立战争中致残的士兵支付年金作为其生活来源。正规的企业年金计划出现于19世纪下半叶,美国运通公司1875年建立了第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向那些在工作中致残并在该公司连续工作20年的职工提供年金待遇。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西方工业发达国家政府开始大力发展企业年金,以此来缩减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减轻政府负担,同时也为国民提供了一条增加养老金的有效途径。中国政府在总结世界各国各种类型的雇主养老金、补充养老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的经验之后,在十五规划中写入“企业年金”作为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
历史经验证明,大部分企业年金计划是由雇主先提出的,不是社会压力、政府主导的结果,企业举办企业年金的目的非常简单:一方面是为了享受税收优惠,从而壮大企业自身的资本实力;另一方面是为其雇员提供更多的福利待遇,以吸引和留住人才,为企业创造更多的财富。
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我国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以及企业年金的投资运营收益形成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的方式进行管理:企业缴费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的个人账户,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个人账户。
三、企业年金税收考量
政府在对企业年金征税问题上通常需考虑下面三个方面:
1.企业为职工缴纳企业年金时,是否允许其在税前列支,免征或在一定范围内免征所得税;职工个人缴纳企业年金的部分是否允许其免缴个人所得税。
2.当企业年金计划取得收益时,是否免征所得税。
3.当职工退休按年金计划领取退休金或一次性支取时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外大多数国家例如英国、德国、美国采取的均是EET模式,即对企业和职工向年金计划的缴费给予免税,不过大多数国家则对税前扣除比例设定限制,对年金计划的投资收益也予以免税,但对退休职工从年金计划中领取的退休金或一次性支取时予以课税。[2]
北京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6]39号第四条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其单位缴费应先在企业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可以列入成本(费用),其中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扣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型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2003]105号),进行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单位和按照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98号)进行企业年金试点的中关村高科技园区的单位,单位缴费在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列入成本(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扣除。
对个人所得税部分,先后出台相关规定和通知予以明确:
(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规定
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国税函[2009]694号文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四、企业年金基金
1.企业年金基金来源
①是一种信托财产;②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存入年金专户;③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相关各方当事人;④年金基金按国家规定范围投资运营;⑤各方当事人依法终止清算的,年金基金不属于清算财产。
2.我国企业年金基金市场运作框架
资料来源:张荟.《企业会计准则解析》[3]
3.有关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的规定
(1)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按市场价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②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③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30%。其中,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0%。
(2)风险准备金补亏
①投资管理人按20%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风险准备金,作为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亏;②但余额达到基金净值10%时可不再提取;③年金基金取得风险准备金补亏时,按照收到或应收的实际金额记入其他收入。
(3)费用
①受托人、托管人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基金净值的0.2%,投资管理费不高于1.2%;②账户管理费(5元/月/户)不属于年金费用,由企业另行缴纳。
面对我国日益严重的人口老龄化,企业年金作为基本养老基金的重要补充对于满足退休人员的生活需求,减轻国家负担、激励员工有着积极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年金基金总体上尚处于试运行推广阶段,其法规和运行方式以及职工提取金额计算方式都有待进一步研究和实践。
参考文献:
[1]林弈.美国的私有退休金体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朱青.国外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政策和启示[J].涉外税务,2006,3.
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收;支持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6-0055-02
1 企业年金的含义与特点
1.1 企业年金的含义
企业年金,也称为职业年金、私人养老金、或者雇主发起退休计划。我国将企业年金的概念定义为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制度。企业年金制度既不同于养老社会保险,也不同于商业保险,是现代多支柱养老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其直接目的是提高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水平。
1.2 企业年金的特征
1.2.1 主体的非政府性
企业年金主要是由企业或行业举办的计划,举办的企业是计划的主体,政府对企业年金不承担最终责任。政府给与一定的指引和政策的指导,但从年金的缴纳到年金的运营和发放,政府都不是主体。企业年金的这一特征决定了能举办企业年金的社会必须具有相对成熟完善的市场经济氛围,同时政府行为能对经济的发展给与正确的引导。
1.2.2 计划性
企业年金在职员退休后为其提供长期津贴,用于保障退休后适当的生活水平。这一计划操作比较透明,职员可随时了解个人账户信息。职员离职时可以对己归属金额申请转移,也可继续保留个人账户。同时建立企业年金的初衷就是对公共基本养老保险进行有效的补充,而不是替代。在实际操作中,不应该在不成熟的市场环境和经济条件下盲目的开展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的存在和发展不能妨碍基本养老保险的发展。
1.2.3 公平性
职员在计划中的缴费越多,在退休后的发放中将会收到与缴费成正比例的收入。同时只要是参加计划的职员都会分享基金的增值,基金投资收益实行完全分配。
2 企业年金与税收政策的关系
企业年金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可以降低公共养老金的替代率,减轻政府在筹资、管理和支付等方面的负担,缓解政府的社会养老保险压力。当企业年金仍处于初期阶段的状态下时,大部分企业缺乏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动力。作为举办年金的主体,企业是否有内在激励和外在压力是影响企业年金发展的关键。税收政策作为国民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内容,对企业年金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国外企业年金计划的迅速发展,都与这些国家采取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密切相关。从企业年金的法律关系和运行管理来看,它是一个长期承诺的、受法律保护的延期支付合同。通常情况下将企业年金分成三个阶段,分别是缴费阶段、投资收益阶段和领取阶段。实际上,企业年金的三个阶段都受到税收政策的影响。在缴费阶段,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在年金投资收益阶段,涉及利息税;在领取阶段,涉及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因此,企业年金的发展受税收政策的影响是巨大的和深远的。
但是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意味着增加企业的成本,在没有强制要求的前提下,企业一般不主动建立年金制度;同时员工对工资的需求大于对福利的需求,往往成为企业制定人力资源激励制度的依据。企业宁愿以货币方式支付报酬,而不愿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总体来说,我国大部分企业都没有建立企业年金的直接动机,如果没有优惠政策,就更加不愿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在这种情况下,最具有激励作用的举措是:政府对开办年金计划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比如美国著名的401(k)计划,为雇主和雇员都提供了税收方面的优惠。税务机关,既向年金出资者提供税务优惠,又通过税务政策调整私人养老金计划的出资水平,避免向高收入雇员过分倾斜,还被赋予执行养老金计划最低标准的责任,以保证计划有足够的资金支付雇员津贴。为此可以看出国家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推动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和规范企业年金的运作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税收政策。如果没有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这种自愿性的企业年金计划不会有很大的发展。对企业来讲,如果国家允许雇主向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在税前扣除以及对企业养老储备基金取得的投资收益免税,那么就可以达到鼓励和激励企业建立该计划的目的。对员工个人来讲,由于个人所得税使用累进税率,所以对员工向企业年金计划缴纳的保险费给予免税的税收优惠措施,可以使员工避免在工作期间按较高的边际税率缴纳个人所税。由于员工在退休期的整体收入水平下降,这种养老金适用的边际税率会大大降低。在个人所得税制度下,员工取得的工资不仅要纳税,而且将税后工资进行储蓄所得到的利息也要缴纳所得税,如果政府对企业年金计划的投资收益免税,那么即使国家同时还规定退休员工从企业年金计划领取的养老金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不考虑推迟课税给员工带来利益的情况下,员工最终也能够从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中获益。
3 我国年金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不统一
由于各地对企业年金缴费的税收方式不统一,有的优惠多,有的优惠少,有的干脆没有,这样,从企业角度看给那些在不同省市有分公司的跨地区大型企业带来了实际操作中的困难。从国家角度看,有些地方规定企业年金免税缴费率过高,造成国家财政的损失。此外,由于政策模糊及监管不力,一些企业在地方法规没有做出税收优惠的情况下,违规将企业缴费甚至将个人缴费部分全部列入成本,呈现出各企业各行其是的混乱状态。
3.2 税收优惠政策缺乏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政策规定上看,2000年国务院出台的《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可以从成本中列支。但试点工作目前仅在辽宁省和极少数试点城市进行;少数非试点地区出台了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而全国大多数地区尚没有正式出台针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缺乏建立企业年金的动力;二是从涉税环节上看,在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各地方政府的有关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政策性文件中,对投资运营阶段,没有税收优惠政策,相应的投资收益仍需纳税;对缴费阶段中的个人缴费基本上也没有税收优惠,个人的缴费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也使企业年金计划的吸引力大打折扣。税收优惠的不足主要体现在现行的税收优惠中的最高免税比例过低,且灵活性太差。在少数实施税收优惠的地区,如深圳、大连,不少经济状况较好的企业抱怨目前的最高免税比例过低,不能满足其实际需求。
3.3 缺乏有效的企业年金财税监管制度
尽管我国有些地区己经出台了相应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但由于企业年金财税监管制度的不健全,并没有都真正落实。税监管制度的不健全,并没有都真正落实。比如浙江在2003年就在全国率先推出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补充养老保险在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5%的范围内,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这一好政策在浙江却因缺乏条件,难以施行。主要原因在于目前企业年金的操作很不规范,如果一旦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一些企业很可能会借机找空子逃税,而目前还没有切实可行的堵住漏洞的办法。企业年金操作的不规范,财税监管制度的缺位使其成为了企业洗钱、逃税的工具,而企业职工根本没有享受到应有的福利。
4 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支持政策的措施
4.1 确立年金税收支持政策的原则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应构筑有利于兼顾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利益关系的、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成本节约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从而完善我国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减轻人口老龄化对我国的冲击,在我国全面构建公平和谐的社会。(1)鼓励企业年金发展原则。要推动企业年金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必须要充分调动企业年金需求方即企业和个人参加该计划的积极性。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完善的税收政策体系是最有效的政策措施。对企业来说,允许其向企业年金计划缴费税前扣除的政策及投资收益免税政策可以使企业以较低的成本举办和运营企业年金计划,有利于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对个人来说,对其缴费实行免税及延税政策又会在事实上增加个人福利,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激励个人接受并参加企业年金计划。(2)考虑财政负担能力原则。国家在通过提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同时,也减少了税收收入,给财政带来一定的压力。因此,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制订必须要考虑财政负担能力,应当具有适度性,税制设计既要能够保证有利于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又要避免过度的税收优惠增加财政负担。(3)效率与公平相统一原则。企业年金基金实行的是完全积累制,由于其不像公共养老金那样具有收入再分配的功能而显得更注重效率而非公平。因此,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制订方面注重效率的同时更应兼顾公平,既要有利于扩大企业年金计划的覆盖面,又要避免对高收入者的过度优惠;既要继续激励效益好的企业举办企业年金计划,又要避免因税惠政策的实施而人为拉大不同效益企业之间的差距。只有站在公平角度考虑,针对不同雇员、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税收政策,才有可能解决效率与公平间的矛盾,给不同的退休员工以较为公平合理的企业年金待遇,从而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4)减少征管成本原则。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体系建设既应注意全面性、具体性,也应注意税制的简化,使之易于理解和执行,从而减少征管成本;而且考虑到举办这一计划本身也会增加企业及税务部门的费用支出,所以税制设计方面也要本着费用节约原则,将不必要的开支减至最低限度,从而降低交易成本,进而为征缴双方提供便利,促进企业年金制度发展。
4.2 实行企业向企业年金账户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减免
根据国外大多数国家如德国、奥地利、丹麦、瑞典等的规定:“雇主缴费并不构成雇员应纳税的附加福利”,也就是说,对于雇主缴费部分,可以从雇员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完全免征个人所得税。借鉴国外经验,我国要鼓励企业年金的发展也必须给予雇员个人以同样的免税待遇。我们知道,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同样也离不开雇员的拥护。假如企业向雇员个人增发工资或现金福利,雇员需就总体工薪收入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当期缴纳所得税;而若企业向企业年金账户的缴费仍需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话,那么个人从这一计划中不仅无法得到任何税收方面的好处,而且还会因延迟得到收入推迟消费而使效用水平降低,因而会坚决抵制这种制度的建立。所以对于企业年金计划中企业缴费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在这种情况下,既然个人无需当期纳税,相对当期现金收入来讲就会产生既得利益,雇员个人也就会更赞同企业举办企业年金计划,而这无疑对于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十分有利的。
4.3 实行个人向企业年金账户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减免
我们认为,对企业年金账户的个人缴费既不应当完全免税,也不应当完全征税,而是应采取折衷的办法,实行部分免税政策,即允许个人缴费部分在工资的一定比例范围内进行税前扣除。对个人缴费部分不易实行完全免税政策的原因在于:虽然实行这种政策能够极大地刺激个人对企业年金的需求,鼓励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但是总体上讲,最先举办和最愿意举办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往往效益较好,个人收入较高,那么若再对这一高收入群体的缴费全部免税的话,必然会加剧社会不公现象,而且还有可能导致高收入者通过向企业年金账户超额缴费来避税的情况发生,
所以完全免税政策不可取。同时,对于个人缴费部分全额征税也不是最优选择。因为企业年金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仍处于初期阶段,还并不为大多数人所认知和接受,其个人缴费仍有可能被认为是一种强加的乱摊派性质的政府行为;况且就目前基本养老金缴费的收缴情况来看,即便是全部免税,也存在难以全额征缴的状况,所以现实中对于需求弹性较大的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也需要给予以适当的税收减免激励。而且考虑到此时对个人缴费部分全额征税后再对企业年金领取阶段征税,有可能导致重复征税情况发生,所以部分免税政策可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这种状况。在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的情况下,允许个人缴费部分在多大比例范围内税前扣除,可结合企业缴费部分共同加以考虑。
4.4 对企业年金领取阶段进行征税
对退休人员在领取阶段领取的企业年金需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选择不仅是基于我国年金模式自身优势的考虑,而且还有其得以存在的现实基础。首先,从企业年金的性质来看,企业用于企业年金缴费时的资金来源基本上都是出自增发工资或福利费用,实质上也就应属于个人的工薪所得,只是从个人领取的时间方面看,它相当于一种延期支付的就业所得,应该征收个税。其次企业年金应税所得额的确定由于企业年金作为基本养老金的一种补充、提高,应当在个人退休后逐月随基本养老金一同发放,那么企业年金是否设置免征额,设置多高的免征额,就应与基本养老金发放水平结合加以确定。目前,我国对于基本养老金领取阶段实行免税政策是由我国当前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且短期内不会改变这一国情所决定的,这一规定实际上就相当于给养老金设置了一定的免征额,在此之上再依法对额外的利息、股利收入征税,所不同的只是各地区之间由于养老金发放数额不等而相当于免征额不同而已。在为企业年金确定免征额问题上应结合基本养老金发放数额并参考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水平加以考虑。其基本思路是:当基本养老金发放数额高于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时,说明个人退休后生活能够达到一定水平,就不需要再对企业年金设置免征额而应全额征税;相反,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时,应就该免征额与基本养老金发放数额之间的差额作为企业年金的免征额,超过该免征额部分的企业年金收入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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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许玉红.企业年金会计问题探讨[J].会计研究,2004,(1):27-29.
一、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现状
(一)企业年金发展规模不断扩大
自1991年我国建立企业年金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企业年金规模不断扩大。具体数据如表1所示,2000年,我国企业年金仅192亿元,到2006年达到了910亿元,增长了374%;2007年基金积累大约1519亿元,比上年度增长了600多亿元;到2012年年底,我国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已增加到5.47万家,年金积累基金总额约达4821亿元,较上年度增加了1251亿元,这表明了我国企业年金发展速度已越来越快。根据世界银行的科学预测,预计至2030年我国企业年金规模将扩大到1.8万亿美元(约15万亿元人民币),将成为全球第三大的企业年金市场,由此可见,我国企业年金未来的发展的潜力是巨大的。
表1 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现状
年份 参加企业年金职工(万人)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
(万人) 参加企业年金职工占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比例(%) 参加
企业
(万家) 基金
积累
(亿元)
2000 560.3 9124 6.14% 1.62 192
2001 655.8 9198 7.13% 1.75 259
2002 657 11128 5.90% 1.83 380
2003 700 10325 6.78% 2 -
2004 702.7 14679 4.79% 2.24 493
2005 924 15716 5.88% 2.4 680
2006 964 16857 5.72% 2.4 910
2007 929 18235 5.09% 3.2 1519
2008 1038 19951 5.20% 3.3 1911
2009 1179 21567 5.47% 3.35 2533
2010 1335 23634 5.65% 3.71 2809
2011 1577 26284 6.00% 4.49 3570
2012 1847 28272 6.53% 5.47 4821
资料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公报》
(二)企业年金覆盖范围较低
从企业年金的覆盖范围来看,我国企业年金覆盖率相较于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而言远远偏低。由表1可以看出,截止2004年底,我国约有2.2万个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人数约为702万人;到2008年,我国约有3.3万个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职工增长至1038万人;截止2012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达5.47万个,参加职工1847万人。然而,2004年、2008年和2012年全国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总数只占同期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的4.79%、5.20%和6.53%。可以看出,虽然企业年金覆盖面在逐步扩大,但是和基本养老保险相比,其覆盖面仍然很低。在全球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167个国家中,有三成以上的国家企业年金覆盖率约为30%左右,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的企业年金覆盖率更是高达50%以上,丹麦、法国、瑞士等国的覆盖率几乎达到100%。由此可见,我国企业年金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其覆盖范围却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与其第二支柱的地位及不相称。今后,我们应汲取发达国家的经验,不断提高企业年金覆盖率,使其成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力补充。
二、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分析
在一个企业年金计划中,税收可以发生在不同的环节,并以不同的税率进行。选择合适的征税模式对企业年金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企业年金的征税有可能发生在以下三个环节:缴费环节、投资收益环节、给付环节。而通过对缴费环节、投资收益环节和给付环节的不同征税(T)或免税(E)选择,又会形成8种不同的征税模式,分别是EET、TEE、TTE、ETT、EEE、TTT、TET、ETE八种模式。
在这8种模式中,EEE模式和TTT模式是两种比较极端的税收优惠模式,很少有国家会采用。EEE模式在三个环节都实行免税,因此对国家财政的损失程度最大,职工企业年金的待遇水平最高,但对没有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和个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TTT模式在各个环节都征税,存在着重复征税的不合理性,虽然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但对企业年金却是一种惩戒,抑制了企业年金的发展。TET模式在缴费环节和给付环节都进行征税,存在着重复征税的弊端,也是极不合理的。ETE模式仅对投资收益征税,会使财政收入损失较大,不利于调节个人收入,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现象。因此这四种模式很少有国家会采用。
TEE、EET、TTE、ETT这四种模式均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其中,TTE和ETT模式对企业年金的本金和投资收益都征税,可以称之为综合税。而TEE和EET模式仅仅对本金征税,可以称之为本金税。显然,本金税的优惠程度要高于综合税。TEE模式在缴费环节就征税,能提高政府当期的税收收入,但对企业和个人的激励作用不明显,容易产生心理上的抵触情绪。而EET模式虽然会使政府丧失一部分眼前的税收收入,但通货膨胀及职工退休时因收入减少而导致的边际利率下降会调动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并最终缓解基本养老保险入不敷出的财政压力。
三、国外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分析
由于具体国情、经济发展水平、外部环境、社会保障体系和征税制度的不同,各国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模式也有很大的不同。但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还是选择了EET模式。因为这种模式可以充分调动企业和个人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将国家财政对员工个人所得的显性征税在前期隐性化,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
通过对部分发达国家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等绝大多数的发达国家都实行EET模式,澳大利亚、意大利、瑞典等国家实行ETT模式,新西兰实行TTE模式,还有些国家如匈牙利、韩国、波兰实行的是EEE模式,由此可见,绝大多数的发达国家还是采用EET的税收优惠模式。尽管有些发达国家实行的并不是纯粹的EET模式,其对雇主缴费和雇员缴费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但其对企业年金的发展仍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我们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税收优惠模式的成功经验,探索和选择合理有效的企业年金税收模式和优惠政策,促进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快速发展。
四、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选择
我国自1991年建立企业年金以来,关于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的政策就一直不明朗,这逐渐成为阻碍企业年金发展的重要原因。到2009年6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将对企业年金在职工总工资内4%的优惠额度提高为5%,但对企业年金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进入个人账户时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却没有做出规定。直到2009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才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国家关于企业年金税收管理才有了可执行性文件。该通知规定:企业缴费部分作为职工个人所得与其当月工资、薪金分开计算当期应缴个人所得税的税额,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从其工资中代为缴扣,对个人缴费部分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未归属部分做了退税规定。
该《通知》的出台,首次规定将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部分与工资、薪金分开,单独征税,使企业年金与商业养老保险区别开来。首次明确了对个人缴费课征个人所得税,使得我国企业年金缴费阶段税收征管有章可循。同时其又对退税、补缴税等环节做出了规定。总之,该文件对企业年金的发展给予了适当的鼓励和扶持,是对过去政策的一次重大突破。
然而,该《通知》明确规定了我国现阶段的税收模式仍然是TEE模式,多年来广大专家学者长期呼吁,被国外成功实践的EET模式并没有被采纳。仔细研究该文件,探究我国没有实行EET模式的原因,可以发现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和社会保障体系下,EET模式并不适合我国国情,TEE税收模式似乎更适合我国的现状,这是由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和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决定的。反观那些实行EET模式的国家,基本上都是实行综合税制或实行综合税制或分类税制相结合的国家,其对个人的退休金是征税的。这要求税务机关不仅要有完善的个人收入信息和健全的征管机制,而且要有全国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我国目前实行分税制,同时我国对退休金的个人信息记录并不完备,监控制度欠缺,现在还无法保存十年以上的个人信息。因此,对我国而言,我国现在并没有在给付养老金阶段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各方面条件,实行EET模式现在是不合理的。
此外,该文件只是对缴费环节的税收优惠做出了规定,但并未对投资收益和给付环节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我国的TEE模式也可以说是一种并不明确的TEE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