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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族礼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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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族礼仪

贵族礼仪范文第1篇

孟卡达一家。洛伦佐・孟卡达是卡塔尼亚贵族后代

近年来,意大利多家电视台相继推出了介绍贵族现代生活的节目,例如在《名人岛》中有伯爵夫人帕翠莎乘坐橡皮摩托艇的场景;在《老大哥》中,意大利普通百姓得以一窥所谓名门望族欧德斯卡尔基的家。但始终还是有人将贵族视作独一无二、高人一等的稀罕阶层,认为他们的家里有着数不尽的厅堂和循规蹈矩的仆人。那么,意大利贵族的真实生活究竟是什么样的呢?

最后的财富

――“高贵”的价值观

“苍白的人”――这是意大利人对于名门望族的称呼,今天,大家依然能够从公爵之子卢奇诺・维斯坎蒂2002年拍摄的同名自传电影里看见他们的存在。但是,意大利的贵族们到底给后代留下了什么东西?

“也许什么都没留下”,嫁给了热那亚出版商卡罗・拜罗内的波利塞娜叹息道,“只剩下了讲礼貌、不滥权和随遇而安的品质罢了。”她也是这样教育她膝下的4个子女的,他们一个在法国夏多布利昂高中罗马分校读书,一个在米兰伯克尼商学院读书,一个在美国读研,还有一个正从事国际志愿者工作。“我的三女儿将在结束学业后去往非洲。”波利塞娜矜持而又骄傲地说。

在教养方面,他们仍然是无人能及的。他们是仅有的几个用尊称来和屠户打招呼的人。如果他们跟你说了一起去吃正餐,那么他们会在晚上8点的时候等候你,而不是中午1点。

“贵族阶层拥有建立在家庭和社会团结基础之上的‘高贵’的价值观。这种存在于世俗社会中的体系,时至今日依然有效地运行着。”塞尔杰是这样说的。他本人是意大利萨沃亚王朝的玛莉亚・皮阿公主的儿子,现在在蒙特卡洛和都灵从事金融和慈善工作。

表面上看,贵族们的工作都集中在葡萄酒、艺术、慈善等充满美感的领域,因为他们仍然生活在美感当中。“这并非附庸风雅,我们已然习惯于欣赏那些美的事物,它们就存在于我们的DNA当中,就好像所有美的事物已被我们一览无余。”葡萄酒生产商兼品酒师杰拉斯奥・伽艾达尼・达拉苟娜・娄瓦黛丽说道。

最后的坚持――贵族社交圈

意大利贵族后代们在今天仍然通过他们自己的私人课堂来学习教会的教义,课余时间会举办各种聚会和黄昏舞会,这是青年贵族们绝佳的社交机会,他们可以结识新朋友,共度自己的18岁成人礼,甚至最后达到谈婚论嫁的地步。“在参与中,他们终于可以放纵自己;在书信来往中,他们终于可以注上自己所有的贵族头衔。”一位意大利资本家不以为然地评价道。虽然那些公爵、伯爵、王子、公主等等所谓的贵族头衔在共和国成立60年后的今天已经毫无实际意义,但那些贵族家的菲佣在接电话时还是会回答:“公主不在府上。”

贵族家庭拥有的亲戚数目也是无人能及的,可以算得上是一张遍布世界的亲戚网,然而,贵族们的社交生活至今还很有局限性。“你们只和像你们一样的贵族打交道吗?今年夏天我的女儿这样问我。”珠宝设计师露琪亚・欧德斯卡尔基“公主”说,“也许或多或少是这样吧,这样能让人比较放心,因为我们都是知晓处事准则的人。”

没有多少人知道,在著名社交网站Facebook出现之前,意大利贵族们很早就已建了一个专属于他们的名叫“小小世界”(A small world)的社交网站。上面最常见的是一些最时尚的度假、购物、休闲去处和一些私人的派对。

“他们有一种品质:没有人像他们那样懂得如何参加派对。他们有合适的仪态,有恰如其分的表现力。他们懂得如何自娱自乐,但是他们并不刻意地显得自己很优越,那种高雅完全是自然流露的。”在米兰作家卡罗・马佐尼的眼里,意大利贵族就是这样一群人。在他的新书《无序》中,贵族们的光影交织的生活被描述得淋漓尽致,“他们之中的很多人深谙把自己塑造成大众偶像之道,就像夏洛特・卡西拉基或者比昂卡・布兰多里尼・达达一样。”

最后的选择――与“敌人”联姻

“我们生来便是贵族。即使不是,那么至少也应该通过学习知晓如何做一名贵族。”欧德斯卡尔基“公主”如是说。当那些资本家亲戚们来到她的位于罗马市中心圣使徒广场边上的公馆时,大家对她的反应各不相同。“他们有的感到了敬畏,有的却喋喋不休地谈论着自己在国外学校上学的孩子,或者谈论慈善,或者谈论他们的一日三餐,他们像是要炫耀、比较什么,但他们永远成不了贵族。”“公主”带着一丝鄙夷说道。

身为卡塔尼亚一系的贵族后代,船运经纪人洛伦佐・孟卡达则直言不讳:“我不否认,名字和头衔为我带来了便利,尤其是在和资本家们的交往和交易中。”佛罗伦萨大学国际法教授基洛拉莫・古宜恰尔迪尼・斯托洛兹“亲王”则笑称:“贵族阶层也应该与时俱进,成为企业家、政治家,这样才有能力发扬祖上留下来的家族传统。”

贵族礼仪范文第2篇

Abstract: This paper is taking resistance as example first and analyzes statistical data of regress relation between original resistances and after baking resistances, at the same time, it also analyzes reliability between original resistances and after baking resistances.

关键词:统计;回归关系分析;可靠性

Key words: statistical;regress relation;reliability

中图分类号:TM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01-0048-02

1分析

1.1 采用正常测试电阻值和烘烤以后电阻值的概率(P值),见表1及图1。

表1是20个取样电阻值原始数据和经过烘烤过后电阻值变化率,我们首先要了解到原始电阻值和烘烤和的电阻是否成正太置信区间分布,通常看P值是否大于0.05,如果大于0.05说明20个取样原始和烘烤的电阻值是可接受的,正常的。

以图1中不难看出这两种状况的概率值都远远大于0.05,因此,原始数据和烘烤后的数据是可靠的,可接受的。

1.2 回归分析

1.2.1 P值与线性关系若P值大于0.05,亦不能否定X与Y之间没有线性关系。若P值小于0.05,亦即有线性关系存在。

1.2.2 R平方值R平方值称为决定系数,也代表“多少”输出变异总量可用回归模型来解释,它的值介于0到1(0到100%)之间。当这个值越大就表示该模型的可信度越大,主要体现以下四方面:

1.2.2.1 回归平方和占总变异平方和的比例。

注:SSE为残差平方和,SST为总平方和。

1.2.2.2 反映回归直线的拟合程度。

1.2.2.3 取值范围在[ 0, 1] 之间。

1.2.2.4 当R平方1,说明回归方程拟合度的越好:R平方0,说明回归方程拟合度的越差。

1.2.3 估计的标准差――S估计的标准差或标准误差用来量测各实际观测的点在直线周围的散布情况,或者我们也可以叫做残差的标准差。假设观测点全部落在同一直线上,那么S=0,在这种状况下预测因变量是没有误差的,由此可看出S也是体现了回归的拟合优度。

1.2.4 取0021产品中的0021-151945总电阻/250欧姆加以研究我们还是利用Minitab软件工具,进入统计回归拟合线图,对测好的20个产品电阻数值进行分析如图2。

从图2回归分析:原始电阻值与密封烘烤后电阻值可得出以下几点:

1.2.4.1 回归方程为:

原始电阻值=18.76 + 0.9913×密封烘烤后电阻值

1.2.4.2 S和R值。

S=2.59166 R-Sq=95.7% R-Sq(调整)=95.5%

1.2.4.3 P值等。

来源 自由度SSMSFP

回归 12684.602684.60399.69 0.000

1.2.4.4 拟合线。原始电阻值与密封烘烤后电阻值是近似线性相关的直线。

当取其它电阻型号经行试验,结论与0021-151945型号研究的结果相似,由于时间限制,不便多于讨论。

结论:P值为0小于0.05,说明是显著的,需要保留在方程式中,同时说明了总的回归模型是显著的。其次,S越接近0越好,R-Sq越接近1越好。

1.3 阶段一总结

1.3.1 当电阻被组装成成品后,电阻值将发生变化,而这个变化率是由不同电阻型号所决定的。

1.3.2 封胶烘烤后的电阻值变化率是近似固定不变的。

1.3.3 因此我们可以找到不同的变化率对于不同的电阻型号,改变原始的电阻值的规格范围,就能使成品的电阻值在可接受的范围。

2提高

2.1 电阻变化率数据收集和规格重新定义

2.1.1 从线性回归方程中我们不难发现斜率值为0.9913,它很接近1,所以可通过调整原始电阻值的范围将成品的电阻值拉回到可控制的范围。

2.1.2 下面的电阻值变化率的数据是加大了对不同型号样品数,如表2和图3。

2.1.3 根据不同的电阻型号重新定义规格的范围。根据以上电阻值变化率,我们建议将原始电阻值的规格范围修改成如下范围,具体数据如表3。

根据表3定义电阻值的变化率规则,我们也对其它不在表的范围的型号电阻值的规格也进行推断:

(1)R

(2)10K

(3)100K

2.2 阶段二总结

2.2.1 通过对库存的原始电阻在新的规格(见表3)进行重新挑选,结果错的电阻值导致良率的损失下降到0.37%。

2.2.2 把重新定义好原始电阻值规格发给供应商,供应商很高兴同意新的电阻规格,并不重新报价。

2.2.3 新进的物料要在重更新的规格下进行检验。

2.2.4 产品的良率提高到9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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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T.Cornick.Quality management for building design.Butterworth Architecture Management Guides,London,1996.

贵族礼仪范文第3篇

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版画系

1993~2002成功举办十届中国艺术博览会,是中国艺术博览会成为全国规模最大、业内影响力最大的艺术博览会。

2006年起举办“艺术北京―当代艺术博览会”

2013年4月30日,新一届艺术北京即将于全国农业展览馆举办。自2006年创办以来,艺术北京已经走过了近8个年头,在经过漫长的经营之后,艺术北京这一品牌已经逐渐成长为北京乃至整个国内艺术品博览会佼佼者。如今,已过“7年之痒”的艺术北京在经历了2012年艺术市场整体调整所带来的市场低迷后,重装上阵,“立足本土,完整亚洲”的理念依旧不变,在继去年首度将旗下“艺术北京当代艺术博览会”与“艺术北京经典艺术博览会”两大品牌融合后,已成内地规模最大的艺术品博览会的艺术北京已经不再简单的只是一个关于艺术品一级市场展销的平台,更肩负了为一级市场发出声音的重要责任。

回归

历时8年的发展,让艺术北京这一品牌逐渐成为内地艺术品博览会的佼佼者,而在经过了2012年艺术品市场所带来的重大打击之后,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一样遭遇了很多发展的困难。在这样的状况下,国内多家艺术品博览会2013年的计划迟迟未能公布。较之往年CIGE、上海当代与艺术北京共相竞逐的宏大场面不同,在今年已经公布的内地艺术品博览会名单中,除艺术北京展示计划不变外,上述两家都发生了不小的变动。例如,往年总会抢在艺术北京之前举办的CIGE则在最近宣布,2013年CIGE将暂定延至9月份举办。而上海当代艺术博览会的变动则更为直接:由于前几届的承办方合同到期,新东家仍在寻觅当中,本届上海当代艺术博览会的具体举办日期也就变得遥遥无期。更有传言称,今年的上海当代艺术博览会由于招商工作进展缓慢,极有可能取消今年的博览会计划。

在来自国内同行业竞争压力减小的情况下,今年的艺术北京招商计划也就显得格外的顺利。董梦阳介绍:“今年的展商招募已经早早的完成,参展商数量与去年也保持一致,在150家左右。同时,在国内艺博会相对萧条的当下,今年艺术北京所接到的展商参展申请数量要远远超过最终确定的参展商数量,这也是我们对于参展机构门槛限制的体现。一方面,我们要求的参展机构必须要有完备的机制,要有一定的推动性,而不是简单的依靠买卖交易生存的画店;而另一个选择的依据,其实是我们自己的标准。说到门槛,这也是一个水涨船高的事实,就如同我们最初的招商目标是150家,但最终只有80家递交申请,那我们的标准就变得可有可无。如果目标数量是150家,而递交申请的数量是250家,那么我们就有了选择和制定标准的权利。但这样的标准是不确定的,毕竟我们自身的品牌还不足以支撑这种标准的出现。在今天,我们有一个很重要的目标,就是‘完整亚洲’,虽然我们离这一目标还有漫长的路要走。在这个过程当中的第一步,首先是要‘完整中国’,即尽可能把中国好的画廊、好的艺术家呈现在这里。只有这样,才能踏出第二步,以及最终完成我们的目标。”

去年首次的合并,为艺术北京带来史无前例的展会规模的同时,也为其带来了众多的考验,而如展厅没有无线网、安保欠佳,临时馆气温过高、空气质量不好等负面新闻的出现,也令很多人对艺术北京的场馆服务大为失望。对此,董梦阳略带歉意地说道:“这些问题会在今年的艺术北京中有所改善,虽然不能保证一切都尽善尽美,但至少是完善了许多。今天的艺术北京不是追求不断扩大的规模,而是讲求在品质上的提高。艺术北京很重要的一个方向就是提高,每年的进步是我最大的愿望,这种进步包括每个细节,服务、展览品质的提高。今年有更多的人来报名,但我们还是拒绝了许多画廊和机构,只是为了在原有的规模上把品质提高,把服务做好和提高。”

引导

在今年的艺术北京博览会名单中,拍卖公司依旧存在,而拍卖公司的参与,作为艺术北京有别于其他艺术博览会的不同之处,曾多次遭到诟病与质疑。很多观点认为,博览会本身就是针对一级市场而展开的,二级市场不应该出现在这样的平台当中。况且,这些原本就声势浩大的拍卖公司历年来总会占据博览会最好的展位,又怎能不让人心生不满?

对于这样的质疑与不满,董梦阳的解释则体现其对于国内艺博会长远发展的理性认知。他说:“画廊也只是站在自己的角度在看这个问题,但每一件事情总是有利有弊。其实,从博览会的角度来讲,国外根本没有拍卖行和画廊在一起的例子,至少是现在没有。在我看来,那是市场成熟的体现,即一级市场、二级市场有着清晰的分界。那么,我们为什么要将这两者放在一起呢?原因其实很简单,在今天的市场当中,一级市场的关注度远远不如二级市场。所以,我们希望这些关注二级市场的人群在我们的平台当中,由于关注拍卖而关注到一级市场,然后利用这些人群的效应,来带动一级市场的宣传、推广,这是我所想达到的目的。这也是由我们目前市场的具体状况决定的,既然我们的市场发展是倒过来的,先有了拍卖行,才有了画廊,那么,我们索性就从这些只关注拍卖市场的人入手,借助他们的力量,来增强一级市场的关注度。”

立足本土

贵族礼仪范文第4篇

关键词 买卖不破租赁 法定概括转移 登记公示

作者简介:张贤军,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一、买卖不破租赁的含义及其由来

买卖不破租赁在学理上一般是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转让出租物的所有权,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原租赁合同对受让人和承租人继续有效。我国《合同法》第229条明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债权是相对权,其效力只能及于债务人而不能对抗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而物权是绝对权其效力是完全优于债权的,租赁权是基于租赁合同而产生的,其在本质上是债权。这也便是罗马法早期在民法中奉行的“买卖破除租赁”的原则。但在遵循此原则的条件下若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承租人处在完全被动的地位其利益是得不到任何保护。也容易导致交易的不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不稳定。“所以到了罗马帝政时期对此原则作了限制,规定如契约中有维持租约效力的条款的则条款优先。但此仅是契约义务而非法定义务。”

近现代各国为了加强对承租人的保护,促进对租赁物的利用。民法的理论研究开始改变以往重权属的方法,逐渐走到物尽其能以达到社会最大效益的研究道路上来,并开始注重和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研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租赁权一些物权属性,使其开始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进而确定了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

一般认为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以法典化确定下来的做法是始于德国。但在《德国民法典》制定的初期,第一草案采取的是“买卖破除租赁”的规则,反对者认为此规定完全忽视了对承租人利益的保护, 正是由于德国法学家基尔克对此规则提出了严厉的批评,后来改变了草案采取了“买卖不破租赁”的做法,于最终生效的《德国民法典》第566条确定了该规则。在后来的《意大利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都相继确定了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

二、买卖不破租赁是否只适用于买卖

一些观点认为买卖不破租赁只能适用于以买卖形式转移租赁物所有权的情形。笔者认为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范围并不限于买卖。“买卖不破租赁”只不过是一种形象的说法,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所有权的转移主要是以买卖的形式进行,所以在习惯上我们称之为“买卖不破租赁”。对此规则的正确理解应当是所有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都不应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效力。从我国《合同法》第229条的规定来看立法并没有表明买卖不破租赁只适用于买卖。其立法宗旨在于表明租赁物在租赁期间,不管以何种形式发生所有权的变动都不得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效力。在现实生活中所有权发生变动的形式是多样的如互易、赠与、确权、继承等。所以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不仅适用于买卖,更适应于一切租赁物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情形。

三、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对象――不动产或动产

买卖不破租赁适用对象是不动产还是动产或者二者兼有?不同的学者却有不同的主张,有学者主张只能适用于不动产,有的主张二者兼适用。主张只适用于不动产者认为买卖不破租赁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承租人的居住权,切实维护那些在经济上处于弱者的利益。诚如王泽鉴教授认为:“居住为人生之基本需要,屋价高昂,购买不易,承租人多为经济上弱者,实有特殊保护之必要。” 他们之所以将动产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是因为在他们看来动产和不动产相比价格较低而且容易找到替代物,不适用此规则不会对承租人造成多大影响。

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狭隘的,首先从立法的表述上来看我国《合同法》第229条采用的是“租赁物”一词。从字面上看立法是没有把动产排除在外的。我们不能想当然的从个人角度出发去做缩小解释。从立法宗旨上讲此规则是为了保护承租人的利益,不动产尤其是房屋租赁对承租人的重要性自不待言。但有些动产租赁也会对承租人产生重大影响,动产是否适用此规则要就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否决。如《欧洲民法典草案》第42-7:101条规定: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适用对象为“租赁物”,其起草者认为该规则首先适用于所有的不动产租赁,在某种程度上也适用于动产租赁。

四、原租赁合同买受人承受时若干问题的提出

买卖不破租赁追求的效果是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但如何实现这一效果?目前我国理论研究通说认为买卖不破租赁是法定的概括转移。该观点认为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以后原出租人退出租赁关系,买受人和承租人成为新的合同当事人,原出租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概括的转移给买受人。 这种法定概括转移导致的结果便是买受人只能同意,进而承受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按合同法原理来讲,合同的概括转移除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转让的协议以外,还需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然而在买卖不破租赁中却打破了这一法理。合同法中的“合意”在这里体现为“法定同意”。

“法定同意”有时并不能代表买受人的真实意思,如果出卖人故意隐瞒原租赁合同的事实,在这种受让人都不知道的情况下何来真实的意思表示呢?买卖不破租赁的这种“法定同意”是与《合同法》中“意思一致”是冲突的,是严重违反合同法的精神。

(一)关于房租的问题

以一案例加以分析:甲与乙关系甚好,甲把市值2000元每月的房子以1000元每月的价格出租给了乙,后甲又把该房出卖给不知情的丙。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丙只能“法定承受”原租赁合同的义务。这对买受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此是其一;其二如果出卖人提前收取了房租,那么便会出现买受人无房租可收的局面。如果出卖人转让房屋以后不知去向,那么此时丙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买卖不破租赁的目的固然是为了保护承租人的利益,但绝不能在损害买受人的基础上保护承租人的利益。 (二)关于商人承租的问题

现实中的房屋租赁并不一定都是为了居住,有很多的租赁是为了从事商业活动。买卖不破租赁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根据法理自然人中哪些人是可以成为商人?是那些在社会生活中有闲置资产的人。也就是说只有那些手头上富裕的人才有从事商事营业的资本,可见商人显非弱者。所以在商人承租房屋进行营利的情况下,出租人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个人认为是不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当承租人承租房屋是为了居住时,生存权和所有权相比生存权的价值位阶显然是高于所有权。但在租赁是为了营利的情况下,承租人的商事维持利益显然是不能对抗买受人的所有权。

(三)关于出租人欺诈的问题

承接上接的案例,如果出卖人甲故意不把房屋出租的事实告诉丙,并和丙办理了所有房屋转让手续。等丙行使房屋所有权时却发现乙对此房还有五年的租赁权。买房屋就是为了居住,面对房屋还有如此长的租赁期限,此时的丙又该如何救济?如果出卖人甲健在,买受人丙可以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如果甲下落不明或者死亡,丙岂不是无处可以救济?

五、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几点建议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29条的规定,在原租赁合同的承受上国内大部分学者主张的是法定的概括转移说,但从上文提出的几个相关问题来看,坚持法定的概括转移在一些情况下是严重有损买受人的利益。是否有种两全其美的办法呢?笔者认为是可以探讨的,在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下,原租赁合同的承受应采取一种折中的办法――在采取法定概括转移的同时赋予买受人一定的意志自由,即在买受人承认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可以与承租人进行合理协商,改变一些明显违反公平正义的条款。这样既能保护承租人的利益,也能很好兼顾买受人的利益。

对于上文提到的关于承租人是生活居住还是商事营业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区别对待,既然买卖不破租赁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然而商人在经济上显非弱者,对其而言是不能适用此项规则。再者随着近年来国内经济的迅速发展,尤其是房地产事业的兴起和繁荣,房屋租赁市场较好。商人不适用此条规则对他们的经营不会造成多大影响。

上文关于出卖人欺诈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在房屋的买卖中有时出卖人出于各种利益的考虑会故意隐瞒房屋出租的事实,严重损失了买受人的利益。又因现代生活复杂、社会信息量大,在交易的过程中信息往往是不对称的。为了能更好的保护买受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在适用买卖不破租赁时一个重要前提是看原租赁合同是否经过登记公示。因为租赁权作为一种物权化了债权,必须经过登记公示才能具有公信力,才能对抗第三人。

贵族礼仪范文第5篇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已购公有住房允许上市出租。

    已购公有住房的范围按照《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售房单位与职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关上市时间限制的约定无效。

    二、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后,出租人不得再次购买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公有住房。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出租:

    (一)以低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并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屋价款的;

    (二)已经被列入拆迁范围并已冻结户口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得出租的情形。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已购公有住房可以上市出租:

    (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二)无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情形;

    (三)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已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四)已设定抵押的房屋,已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五、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的租金由租赁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

    六、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应当在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

    七、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后,出租人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八、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出租人应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财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九、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给外地来京人员的,按照《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执行;出租给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港、澳、台同胞的,必须经市建设项目涉外安全审查办公室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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