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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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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申请书

以物抵债申请书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我国设立参与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弥补破产主体有限性及其功能发挥上的缺陷,但由于其与破产制度在功能和价值目标等方面的差异,使得参与分配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诸多的弊端,并未完全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试对目前学术界关于参与分配的方案进行评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具体设想。

一、参与分配制度的功能

参与分配制度是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债权人以外的对同一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其他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其他债权人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并请求平均受偿,以实行自己债权的一种制度。根据各国的立法例进行分析,设置参与分配制度是为了配合现行破产制度,弥补破产制度功能发挥上的空白与不足。例如,在英美国家,参与分配的优先原则是与一般破产原则相配合;而在法国、意大利。参与分配的平等原则是与商人破产原则相配合。我国的破产制度实行的是商人破产原则,那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规定能否使参与分配制度发挥弥补破产原则的功能,就成为我们研究的重中之重。

目前我国的破产制度仅适用于企业法人,而不适用于公民和其他组织,也就是说如果发生资不抵债情况的是公民和其他组织,各债权人就无法利用破产程序来获得公平清偿。当某一债权人为满足其金钱债权申请法院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强制执行时,如果不允许其他债权人就其执行所得申请参与分配,那么各债权人中就只有执行债权人获得清偿,而债务人迟延乃至不能清偿债务的风险和损失,势必将由其他债权人全部承担,这对其他债权人来说是显失公平的。正是为了在公民和其他组织资不抵债时,为各债权人提供一条公平受偿的途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确立了参与分配制度。

二、构建参与分配制度的理论基准

在我国现阶段,参与分配制度还存在很多弊端,在程序构建上并没有妥善地解决上述各种价值冲突,这就使得其功能的发挥受到了阻碍。参与分配制度虽然只是执行制度体系中的一个小制度,但它却体现了诸多的价值理念的冲突,在我们建构程序时必须予以重视。例如,参与分配中,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未但债权到期的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冲突。又如,各债权人利益平均化和优先保障积极行使权益的债权人的冲突;再如,执行效率和对各债权人周全保护的冲突。在这多种冲突中我们必须找出一个平衡的度,从而使各种利益达到相对均衡的稳定状态,这也正是笔者在考虑如何完善我国参与分配制度时的理论起点和价值基准。

三、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一)申请参与分配的前提条件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申请参与分配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债务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务。债权人要想申请参加到他人已开始的执行程序中,他就必须知道针对该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已经开始,同时还必须知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但是,在现有的参与分配制度中,申请参与分配债权人怎么才能知道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又怎么才能知道针对该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已经开始呢?具体而言,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都没有通知其他债权人的义务,再加上其他各种因素的制约,其他债权人是很难得知被执行人资不抵债、已被提起执行程序的。所以,参与分配制度在这一方面对符合申请参与分配条件但未能申请参与到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虽然这些债权人可望日后实现其债权,但由于本来就“资不抵债”的债务人经过强制执行后其责任财产进一步减少,其偿债能力会进一步削弱,这些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可能性也就更加渺茫。这样,就不利于对各债权人的债权进行公平的保护,这也与设置参与分配的初衷相矛盾。

对此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参考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引入通知和公告程序予以解决。

如前所述,我国参与分配制度没有规定对债权人的公告和通知程序,这可能导致某些债权人在不知已有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执行或者不知债务人已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没有申请参与分配,使其债权的公平受偿受到影响。公告和通知体现了参与分配的公开性,目的在于告知债权人参与到分配程序中来,以维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我们可以在立法上规定一定期限的通知公告期,执行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后必须在这个法定期间内,对已知的其它债权人进行通知,并在此同时进行公告,以使其他法院并不明确的其他债权人知晓执行即将开始。上述这两种债权人接到通知或公告后应向执行法院申报参与分配。在法定的公告期结束后,法院仅就经申报后已知的债权来确定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如果资不抵债,直接进入参与分配程序。而那些债权到期但在公告期内未申报的债权人则丧失参与分配的机会。这样,通过通知公告程序加强了对所有符合申请参与分配条件的债权人的保护

(二)关于参与分配申请人的资格问题

1.关于已经的债权人

根据《民诉意见》第297条规定,有资格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仅限于已经取得执行根据或已经的债权人。但在下一条即第298条又要求债权人在申请参与分配时要提交申请书并附有执行依据。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92条根本上重复了《民诉意见》第298条的规定,再次肯定了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要有执行依据。这样,司法解释之间甚至上下条文之间出现了自相矛盾之处,造成了司法实践中不必要的混乱。

对此,有人赞同已经但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不可以参与分配,认为连执行依据都不具备就可以享有同申请执行人同等的受偿地位,这对于申请执行人以及那些已持有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会产生不公平。

而笔者认为已经的债权人具有申请参与分配的资格,应当只要有人民法院的受案通知书,即可申请参与分配。因为,对于已经的债权人来说,其行为已经证明他们积极行使债权,并已经付诸实施,可能由于某些客观原因未取得执行依据。在现有的法律资源下,我们如果可以设计一定的程序在保障这些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并已申请执行的债权人的权益的同时,兼顾那些已但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的权益的话,就完全可以使法律的保护幅度面更广一些。并且,这样做会合并多个执行案件,更有利于提高法院的执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谭秋桂老师提出这样一种方案:“未取得执行名义但已的债权人参与分配,其分配所得应由执行机关提存。如果该债权人胜诉并获得最终执行名义,提存的款项由执行机关交付于该债权人,如果该债权人败诉,提存的款项由执行机关平均分配给已分配完毕的债权人。”他就是试图通过提存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2.关于债权已到期但尚未的债权人

我国现行民诉法及司法解释并未赋予债权已到期但尚未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资格。有学者认为,债权已到期但尚未的债权人实际上是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是对自己债权的一种不负责任,对于这些怠于行使自己权利的人,就应当视为其自动放弃权利。但是笔者认为,未的债权人并非都是因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未。现实中也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债权人虽未但是一直在向债务人要求清偿。事实上,由于债权的平等性,已经的债权人的权利和债权已经到期但尚未的债权人的权利并没有什么不同,行为本身也并不能使提讼的债权人产生任何优先权。并且,行为和向债务人要求清偿的行为同样体现了债权人积极行使自己权利这一事实。所以笔者主张并非所有的债权已到期但尚未的债权人都不具有参与分配的资格,上述情况下的未的债权人可以参与分配。但是,可能存在这样问题,如果允许尚未并且不具有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参与分配,会不会为不法之徒假冒债权人大开方便之门呢?对于此问题的解决,笔者考虑,应当规定那部分可以参加参与分配的尚未的债权人,在申请参与分配时,必须向执行法院提供能够充分证明其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和已积极向债务人要求清偿的证据。否则,不能参与分配。

(三)代位执行中的参与分配问题

代位执行是指在给付金钱或交付标的物为内容的财产执行中,如果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执行机关可依当事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发出履行债务的通知,受通知的第三人应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直接将执行标的交执行机关提存,而不得直接向债务人履行义务。《适用意见》第300条和《执行规定》均对此做出规定,《执行规定》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依据德国法的规定,在金钱债权为多数债权人而扣押的情形下,作为第三人的债务人有义务将债务标的提存于司法机关,从而开始进行与普通财产分配程序相同的权利分配程序。’台湾强制执行法规定,就债务人基于债权或物权,得请求第三人交付或移转动产或不动产之权利为执行时,执行法院除以命令禁止债务人处分,并禁止第三人交付或移转外,如认为适当时,得命第三人将该动产或不动产交与执行法院,依关于动产或不动产执行之规定执行之。这表明,我国台湾有关规定也允许其他债权人在代为执行中参与分配。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是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基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全体债权人的总担保”的实体法原则。该债权是所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担保。既然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对第三人的债权强制执行,当债务人资不抵债的时候,其他债权人同样应有权通过参与分配的方式实现自己的债权。因此,在代位执行中应当同样可以适用参与分配制度。

[参考文献]

(1]谭秋桂.民事执行原理研究CM3.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调研小组.民事诉讼程序改革报告[R].北京:法律出版社.

[3]马登科.民事执行程序与破产制度曲统一与协调——论参与分配制度中的优先原则与平等原则[J].特区经济,2005(3).

[4]尹伟民.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J].当代法学,2003(12).

以物抵债申请书范文第2篇

5 农村土地流转政策解读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为土地互换、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土地要坚持农户自愿的原则,并经过乡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签订流转合同。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征地补偿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其他税费

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征地工作程序

第一,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第三,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第四,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第五,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第六,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6土地使用权转让流程

我国的土地不是归国家所有就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进行转让的。

何为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土地使用权转让流程

(一)申请土地使用权转让

申请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土地转让申请书;土地使用权证(正本);原土地出让合同书或原土地转让合同书(复印件);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或者赠与书(经公证),或交换协议书,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以及合法方式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文件、证明等;

双方或多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人身份证明、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同一建筑物分割转让(如商品楼房分层分套出售)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的,应提交规划部门的有关文件以便计算房屋权利人分摊的土地面积;属划拨土地的还要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往地价款、补签出让合同并提交相应文件;

属土地分割转让的提交规划部门的规划文件或转让地块的规划要求;

军队空余土地使用权转让须持批准补办出让文件和军队土地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提交具有资格的地产评估机构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估价报告书和市土地管理局的确认书;

地块开发投资或建筑物资产净值财务报告;

市政道路规划网络图;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

(二)受理申请(1天)

窗口收件人审查当事人所提交的文件资料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资料齐全又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

给受理的申请编号并发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文件资料,受理日期并编号。

(三)初审(5天)

土地交易所接收提供的文件资料负责到档案室进行查核,在5天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签复。

审查人员审查上述文件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是否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规规定以及省、市和规划部门的有关规定。

审查人员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驳回转让申请。

(1)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2)权属来源的性质是不许转让而又未取得批准的;

(3)根据城市规划,市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或市政府批准列入征用、拆迁范围内的和不符合城市规划的;

(4)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

(5)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6)设立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

(7)权属有争议的;

(8)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包括征地协议未全部兑现的),不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的,达不到建设用地条件或投资额达不到总投资额25%以上的;

(9)转让土地使用权权属来源属行政划拨的(即未注明使用期限的),未取得土地部门批准,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地价款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

(10)转让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或受让人与承租人未达成协议的;

实地勘察。

属于地块分割或面积变化的由局测量队提供定线作业表和宗地图。

(四)审核(3天)

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经所领导审核不合格的,转窗口复函不同意办理转让手续并退文;审核合格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交易所根据局领导的审批意见,将批准文件资料转交地籍科(属成片开发土地的先报市政府评审)。

(五)缴纳税费

经办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到指定的部门缴纳税费,申报人应及时将完税或免税证明提供给地产交易窗口。

(六)地籍科根据上述文件资料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七)立卷归档

7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如何缴纳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对于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纳税事项: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

税目: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税率:5%

计税依据:企业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企业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期限: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地点:企业应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8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划拨土地使用权再转移,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等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实质是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法定条件下把自己取得的剩余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再受让人的行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使用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权利全部转移给新的权利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对国家土地所有权并不产生影响,国家仍然享有对该土地的所有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

依照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进行转让,但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进行转让:

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领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对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拥有合法的产权;

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特点

(一)行政干预性强。

由于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国家的产业政策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其转让须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后才可有效,审查的内容包括转让双方的情况及转让协议是否合法、转让后用途及土地使用权类型是否符合规划和国家供地政策、土地权属是否清楚等,其目的是保证国有土地收益不流失和防止划拨土地使用权流入市场对国有土地市场造成不必要的冲击。

在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行政管理机关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但十分重要,它不仅仅限于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还要进行之前的审查,只有存在它许可以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才可发生。

(二)不对称性。

由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土地使用权,这种权利在市场中的转让也必须受不定期的条件限制,划拨土地使用权在流转过程中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流通的情况极少,只有两个同时符合使用划拨条件的主体之间才存在着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

在多数情况下是受让方不符合使用划拨土地的条件,转让过程中要通过补办手续,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或上缴划拨土地的收益金。

(三)有偿性。

2008 年2月13日国土资源部了《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首先明确了企业国有划拨土地权益,承认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这就为其流转提供了可靠的内部动力,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长时间使用土地不可能对土地没有投入,况且用地者在取得划拨土地时也并非是“无偿”,也付出了补偿、安置等相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9 农村土地转让协议范本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____乡(镇)____村____组____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地块名称:

坐落(四至)地块数(块) 面积(亩)质量等级(肥力水平)备注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____年,即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转让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三、转让费

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____元。对甲方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该地块的补偿金为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____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1.乙方采用现金方式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为。(为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2.乙方采用实物方式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实物为____。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为____。(为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五、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转让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为____。(双方须提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发包方、双方指定的第三者中的任一方鉴证,乙方应向甲方出具乙方签名的转让土地交付收据)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甲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转让认可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转让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依据合同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办理有关手续。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承包期内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经营决策、产品处置和收益等权利。

5.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国家政策规定的费用和其他义务。

6.乙方必须管好用好承包土地,保护地力,不得掠夺性经营,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7.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8.其他约定:____。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____。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八、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

九、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并经转让承包经营权土地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鉴证、备案后生效。

十、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和鉴证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乙方:(签章)____法定代表人:____法定代表人:____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____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____住址:____住址:____

签约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以物抵债申请书范文第3篇

著名学者郎咸平对德龙事件是这样分析的,德隆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德隆透过“类金融控股公司”结合产业与金融资本的发展模式和多元化经营策略的失误,资金链条的紧张是其发展模式和经营策略的必然结果,外部金融环境的变化只是德隆问题爆发的催化剂而已。德隆的战略目标无疑和其他民营企业一样,是要“做大做强”,其模式是以产业和金融为两翼,互相配合,共同前进。

但是,实业与金融毕竟性质不同,总体上讲,产业整合效益的速度无法跟上金融扩张的速度。因此就产生了结构性的差异,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完全在于这两者之间的平衡。

7月18日,“失踪”了一个多月的“德隆系”核心人物--唐万新从境外直飞北京,得以与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的相关负责人见面,共商德隆危局的处理办法。唐万新的回归举动表明,中央对“德隆系”金融机构的处理行动已经正式开始。唐万新现身为达成德隆重组方案提供了可能,因为只有他这位德隆灵魂人物才能对德隆隐秘而复杂的资产关系真正了然于胸。唐万新的现在的主要活动是配合中央工作组及债权人委员会做好债务清理,特别是帮助理清德隆在所控制的金融机构之间的连环债务。

“金融帝国”的“连环债务圈”

据不完全统计,德隆倒塌前直接和间接控制的金融机构已逾20家,形成了规模较为庞大的“金融帝国”,其中城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租赁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各有若干,其手中握有的金融牌照之全、数量之多在全国十分罕见。然而在这20多家金融机构中,由新疆德隆本身或其控盘的上市公司直接参股的则只有数家,比如德恒证券、新世纪租赁、金新信托和南昌商业银行等;对于其余十多家金融机构的入股,德隆都采取了相当隐秘的手法,即利用多个具有潜在关联关系的壳公司持股,或委托其它企业代为持股。可见,德隆与其控制的“金融帝国”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盘根错节的关系。从而构成了若干个连环债务圈。连环债务是指同一系统内众多机构通过拆借、转拆借、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以及担保等多种方式形成的相互之间的三角债和连环债。这样作为最终控制人的德隆便利用这些金融机构的拆借资金和挪用资金逾百亿元,主要用于托市。由于德隆系股票崩盘,造成巨额的资金损失和关联债务,其中涉及大量的委托理财资金,包括个人理财资金。

对于这种复杂和隐秘的股权结构设计的初衷,各方看法各异。在德隆内部,这种号称“类金融控股平台”的设计,被认为体现了唐万新与其追随者建立“金融产品供应商”、金融混业经营的构想,充分显示了他们的想象力和雄心。“当某企业需要一种综合金融服务时,与德隆有股权纽带关系的银行、信托、证券等各种机构就分别找上门去,以不同金融机构的名义却又是以协作的方式展开服务--先看你有什么需求,然后为你度身定做个性化的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也有人认为这是为德隆的产业整合提供金融支持平台;而反对的看法则认为,德隆是在通过旗下金融机构间的相互拆借、担保,掩盖其资金的真实流向。

在德隆的神秘面纱被全部揭开之前,这些解释都无从证实或证伪。但无论如何,德隆系极为复杂的连环债务圈已然形成,若以单个金融机构的负债简单累加,总额之大将异常惊人。由于德隆系操作手法隐秘,股权关系和债务关系相互纠缠,而旗下各金融机构的客户并不知情,因而在爆发全面危机之后,单独解决一个地区、一家金融机构的问题已无济于事。如果将其中一家金融机构进行破产清算,很有可能殃及其他金融机构,造成连锁性的破产反应。

在这些金融机构大量的委托理财中,情况非常混乱,不排除许多个人理财业务实为机构资金,却以个人名义登记。德隆内部即有说法称“有一半都是假个人真机构”,其原因在于:一是从历史上看个人资金最容易获得国家保障;二是以个人名义登记,部分高息收益可以收入个人囊中。

中财国企收购未果政府出面重组“德龙”

对于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就有一套传统的做法,即由监管当局出面进行债务清理,支付方面是保个人不保机构;对于金融机构本身有拯救或不拯救两种选择。若对其拯救就安排另一家金融机构来接管或合并,对公司管理层进行彻底换血;若对其不拯救,则实施行政性关闭。以上所指的金融机构大多属于国有性质,如何处理问题民营金融机构以及若干个金融机构之间复杂的连环债务圈,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全新难题。即使是对问题国有金融机构,如果一味补救和偿付债务,也会引发更大的道德风险。

与监管当局极为谨慎的态度和反应相比,市场上的各种力量已跃跃欲试,毕竟针对德隆的重组是自1998年广信破产以来最大规模重组机会。基于这种认识,一家名为中财国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财国企)经中介机构介绍与德隆接触。中财国企是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总后勤部等6家国有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国有控股投资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总资产20亿元,与德隆没有关联关系。中财国企的最初设想是在征得政府监管部门同意的前提下,一揽子接收德隆的21家金融机构,进行资产托管。但因德隆系的情况过于复杂,其金融信用已全面崩塌,托管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因而提出了对其进行彻底重组的方案,首先就是要把德隆“请”出去,将股权重组与债务重组一并解决。

德隆对金融机构的持股方式相当隐蔽,虽然德隆自己已经承认迂回控股的做法,但一些地方监管部门至今不肯承认德隆对这些金融机构的控股事实,“只追债,不承认股权关系”的处理方法加剧了金融机构连环债务链的紧张状态,使得债务链纷纷断裂,造成许多金融机构陷入严重资不抵债的局面。在德隆事发之后,各地方各自为战,均采取所谓“关门打狗”的策略,但收效甚微。

事实上,德隆旗下的许多金融机构之所以出现巨大的资金黑洞,主要是由于德隆通过各种手段成为这些金融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为此,在化解德隆金融危机时,不能只解决德隆与这些金融机构间的债务问题,而置德隆对这些金融机构的股权关系于不顾。由于目前德隆自身的信誉已毁,若继续让德隆间接持有这些金融机构的股权,这些机构只能坐以待毙,等待破产清偿。因此必须通过股权重组引入新的股东,把德隆所持的股份全部置换出来,这样金融机构的牌照还能发挥价值,新股东的加入和随后的增资扩股也就能够改善这些金融机构的信誉状况,重新开展正常的业务经营,将损失减至最小。从这个角度来讲,同时进行股权重组和债务重组可能是解决德隆金融危机的惟一可行选择。

中财国企正在试图对德隆旗下的5家金融机构的重组体现了这一原则。在它对昆明市商业银行、宁夏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南京大江信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长沙恒信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各自债务进行了详尽了解后,发现这5家机构已经形成连环债务圈。德隆拆借昆明市商业银行的12亿元资金,流入了宁夏伊斯兰信托、南京大江信托、上海新世纪租赁,并通过担保关系关联到湖南的恒信证券,最终用于托市,损失惨重。目前这5家金融机构中除昆明商业银行外,其余4家都严重资不抵债,负资产高达几十亿元。

经过多次谈判,今年5月底,中财国企与德隆签订了这5家金融机构协议转让的框架性协议。随后,中财国企马不停蹄地与这5家机构所在地政府、银监会、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德隆方面进行广泛接触,提出了一揽子整体解决以昆明商业银行为主的5家金融机构的连环债务的方案,拟注资5亿元,在连环债务的封闭回流中,解决近21亿元的关联债务,基本解决昆明商业银行与德隆系的关联债务和担保,同时减轻其余4家机构的压力,以帮助其重新树立市场信誉,恢复正常经营。这一方案的具体做法是:采用封闭债务封闭解决,通过注入5亿元资金在各金融机构间互相抵账的方式来集中解决连环债务。在这一过程中“动账不动钱”,通过同行结算和票据交换,并即时签订相关法律文件和偿付协议,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一次性解开相互的债务链。

中财国企认为,他们提出的基本策略对德隆系20多家金融机构的重组均适用,即“整体考虑,多种手段并举,市场与政策性措施共用,解开连环债务链,梳清股权关系”,这样才能逐步消除德隆金融危机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但是中财国企试图收购德隆旗下21家金融机构的设想最终未获认可。在担心德隆破产引发连锁反应的情况下,政府被迫出面重组德隆。

德隆危机波及社会稳定

在全局的层面上,国务院已成立了处理德隆问题的5人最高领导小组。今年6月初,中央政府已成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和金融稳定局局长谢平为首的工作小组,并由与德隆相关的15家主要债权人银行组成债权人委员会分别处理德隆的金融产业和债务问题。唐万新回国的第二天,在央行的牵头下,各方就举行了第一次会谈。在此后的两周内,类似的会谈总共启动了不下10次。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有关部门的高层,以及由工商银行牵头的15家债权银行组成的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分别与德隆面对面地深入交流了“金融实际情况、关联债务处理、重组思路”等问题,其中央行全程参与。

7月26日,《市场化解决德隆问题的整体方案(德隆公司建议稿)》(以下简称《方案》)终于成文。该方案经过与各部门的反复磋商后,又由央行执笔起草了一个总体建议上报给了国务院。德隆提出希望“通过国家政策支持,按照市场化原则,在监管机构和债权人委员会的严格监督下,集中管理、统一调用德隆资源,通过引进战略投资人恢复市场信用,盘活资产,在运营中清偿债务。”这预示着德隆危机的处理有望成为中国问题金融机构市场化重组的“探路石”和“试验田”。在具体的方案设计中,德隆将重组策略划分为产业和金融两大部分。

从德隆产业部分来看。剔除上市公司的生产性贷款后,德隆眼下生产型企业的银行负债总额约为35.7亿元,资产净值为49.2亿元。德隆估测其市场价值可达67.4亿元,资产大于银行负债约15亿元~31亿元。德隆认为,按照其控股的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完全可以支持自身生产性贷款的偿还。各上市公司和德隆关联的12.7亿元债权,目前已由德隆将5.5亿元的资产抵债,其余7.2亿元计划继续以资抵债或出售资产给予弥补。”《方案》还恳请有关方面支持“德隆将非上市公司优良资产置换到上市公司,切实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的负责任的行为。”总之,对于生产型企业,德隆的重组思路是“通过封闭贷款,恢复正常运营。由债权人委员会和德隆共同管理,制定债务偿还计划。债权人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力,负责监管资产和运营,德隆依照要求,改组相关生产型企业的董事会,负责运营实施,执行债务偿还计划,确保按时支付利息,适时全额偿还本金。”

从德隆金融部分来看。当前德隆系很多金融机构资不抵债、发生兑付危机已成事实。从《方案》中披露的数据可知,截至2004年7月24日,德隆及相关金融机构的债务总额高达303.78亿元,通过关联交易和债转股等方式,合计已完成了238.01亿元债务的意向性处置,还有65.77亿元的债务未进行处置或未达成处置意向,还需进一步研究和洽谈。由于金融机构债务如此庞杂,德隆为此建议:“采用监管机构、战略投资人和德隆三方共管的方式恢复金融机构的运营,监管部门负责严格监管;有实力的战略投资人负责组建董事会,依靠战略投资人的市场信用,恢复机构存续业务的开展;德隆在运营中负责处理关联债务。”

在市场化重组的倡导者看来,政府不宜冲在前面。第一线商务性的工作可由独立重组方来操作,比如重新登记金融机构的债务,确定重组的轻重缓急。债务须重新分类,虚假个人债务要转到机构账上;本息也要分类;明确支付方式,是全部支付还是分期支付。这一切都可以由独立重组第三方出面与债权人谈判解决。同时市场化重组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如债转股、削债重组、停息挂账、展期延期、增资扩股等,必要时政府可以给予政策支持,比如独立重组方需要对德隆系金融机构阶段性持股,待重组完毕后再进行增资扩股,把股份转让出去。

德隆系金融和产业的关系十分复杂,是此次市场化重组中的一个悬念。德隆系资金链出现连锁性危机后,曾以实业资产抵押作为镇痛手段之一。但是,德隆已抵押资产在金融债务中如何冲抵,德隆究竟有多少未抵押资产,在以市场化手段重组德隆系金融机构后,其产业部分能有多少可独立存活都是问号。因此,需要诸如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市场中介机构介入德隆的重组。日复一日,德隆危机的解决已相当紧迫,这催促当局在尽量减少问题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和保持社会稳定的权衡中,尽快化解德隆金融风波。

德隆系与债权人的“神秘”默契

2004年8月18日,ST重实披露,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已撤回了对新疆德隆集团、新疆屯河集团、金新信托、ST屯河以及ST重实的。

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此次撤诉的案件由借款纠纷引起。根据资料,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曾与深圳市明思克航母世界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2亿元的借款合同。2003年5月和10月,ST屯河和ST重实分别为深圳明思克航母的此次借款各提供了5000万元的担保,担保期限为两年。今年6月8日,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讼,要求德隆系的这几家公司对深圳明思克航母公司的2亿元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然而仅仅时隔两月,银行就撤回了诉讼,其中奥妙引人深思。

事实上,近来已经有多起涉及德隆系公司的借款诉讼被撤诉。其中,中富证券诉上海万浦精细设备经销有限公司、ST重实借款纠纷案,因中富证券在诉讼费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且未提出缓交申请,被自动撤诉;新疆金融租赁诉新疆百富北庭食品有限公司及ST屯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新疆金融租赁也撤回了。ST屯河因该案被冻结的价值23.65亿元的资产将被解冻。再联系到此次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的撤诉,这是否意味着德隆系与债权人已就解决债务问题达成了默契或协议?

有业内人士从近期德隆系采取的一系列自救行动中看出了一些端倪。在新疆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新疆百富北庭食品有限公司及ST屯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新疆金融租赁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诉讼标的仅为4280.8万元,法院却查封和冻结了ST屯河价值23.65亿元的资产。当时就有业内人士认为,新疆金融租赁与ST屯河曾经有过关联关系,ST屯河因几千万元的诉讼标的而被查封和冻结23.65亿元资产,或许是其保全核心资产的手段。此后,ST屯河与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天山股份5100万股国有法人股转让给该公司,获得了2.60亿元的资金以解燃眉之急。当公司与中粮集团签订了合作协议,获得最高额不超过4亿元的委托贷款以支持公司番茄酱生产后,公司的经营基本能够恢复正常。而此时新疆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也不失时机地撤回申请书,解除了对ST屯河23.65亿元资产的查封冻结。

根据新疆德隆、德隆国际、屯河集团与华融公司签订的《资产托管协议》,德隆旗下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紧急个人债务有望获得优先清偿。最近与唐万新有过交流的一位德隆内部人士的看法也说明德隆系与债权人已就解决债务问题达成了默契。他表示,拯救德隆“现在50个亿就足够了”,“比如债权银行可以争取获得谅解,近期银监会要求相关银行不要再逼债就是一个证明,原来被法院抢先冻结的实业资产现在已经全部解冻,这也是一个强有力的信号,说明国家还是不希望德隆一下子垮掉,否则牵涉面太大,甚至会影响社会稳定;而一些大的投资机构的欠款则能够缓一缓,50亿集中兑付中小投资者的欠款。”

拯救德隆的现实选择央行再贷款+华融托管

2004年8月8日,人民银行负责处理德隆危机的有关负责人口头通知唐万新等德隆管理层人士,有关德隆债权债务的所有事务将交由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理。德隆的15家债权银行同样接此通知。央行将为德隆提供一笔数额巨大的再贷款,同时决定由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负责托管德隆资产,这犹如一只援手,令4个月以来陷入自救中的德隆在黑暗中看到了一丝光亮。

有迹象显示,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拯救德隆的方案即将付诸实施。实施德隆重组方案的基本前提是:由央行提供再贷款注入到德隆,而德隆资产则交由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经营,这是众多德隆重组方案中的一个。把德隆交由华融托管并不等于华融接管了德隆。

今年6月,有关部门成立了由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谢平作为召集人的工作小组,负责处理德隆的金融产业和债务问题,并制定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目前不确定的是央行再贷款的金额还存在变数。对此间流传两种说法:一种说法是150亿元,其中工商银行提供70亿元左右的贷款,其余部分由德隆的各债权银行出资。另一说法是73亿元,这一数额与唐万新此前表示的希望争取70亿元的央行再贷款数额接近。不过,一位央行官员对这两种说法都予以否认,并表示这两个金额都不够准确,央行提供的再贷款不会这么多。

不管怎样,挽救南方证券可以理解,注资国有商业银行也不新鲜,但巨资援救一家民营企业,央行还是第一次出手,显示了相当的勇气和魄力。德隆的重组因为央行的出手可能只会成为一个特例,并不具有示范效应。但这可能是目前解决德隆问题的最好办法,央行应当对所有的企业一视同仁,而不能因为所有制性质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对德隆来说,这可能是件好事,但市场其实还是很希望寻找其他的解决办法,因为德隆不是第一家、更不会是最后一家,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出事的民营企业,央行不会每家都救。

今年8月19日,国务院向央行下达有关文件,正式批复了市场化解决德隆危机的整体方案--德隆共计200多亿元的股权和实物资产,已不能抵偿德隆超过300亿元的惊人债务,德隆将被一并交由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整体托管,但这种托管为偿债式托管,而非清算式托管,也不等于重组。8月26日,新疆德隆、德隆国际、屯河集团在北京与华融公司签订《资产托管协议》,这3家公司都将其拥有的全部资产不可撤回地全权托管给华融公司,由华融公司全权行使3家公司全部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权利。此次托管资产为截至8月31日新疆德隆、德隆国际、屯河集团合法拥有所有权的全部资产,范围以协议各方当事人确认的托管资产清单为准,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债权资产、无形资产、实物资产、股权资产等各项资产。

从表面上看,华融与德隆间的联系是,工商银行是德隆的最大债权人,仅新疆地区就贷款近30亿元,于是工商银行就成为德隆系债权人委员会的召集人。根据德隆系债权人委员会的统计,除企业正常的生产性贷款外,德隆的银行负债并没有传闻中的四五百亿那么夸张,合计应为160亿元,其中工行的债权在50亿元以内。但这似乎并不能成为由华融托管德隆的绝对理由。

在《方案》中,德隆不仅提出了解决危机的整体思路,还制定了各机构的具体重组计划。其中在一些棘手问题上,急需新的大量注资,以填补窟窿。在产业领域,“自2003年9月至2004年8月,德隆生产性企业还贷总额达17亿元,在各家贷款银行只收不贷、部分银行挤兑的情况下,各相关企业采用多种办法,进行生产自救,确保了至今未发生大规模停产停工。在进入农产品原料收购旺季,出口加工定单履约生产高峰,相关企业已无力再坚持下去,继续生产性资金支持。恳请给予正常贷款10亿元。”在金融领域,更是危机四伏。“目前德隆相关金融机构中,存在的紧急问题是中富证券保证金欠款0.6亿元,德恒证券保证金欠款7亿元,12月底前须支付的个人理财资金约10亿元。”面对各种各样的资金黑洞,德隆希望以生产型企业尚有的15亿~30亿元的“余值作抵押,申请15亿~30亿的紧急贷款额度,用以解决个人债务、敏感资金以及可能引起社会动荡的突发性债务的支付”。但监管层已很难有信心再将新的注资直接交到德隆手上。于是,华融的适时介入便成为一种必然--资产的所有权还在德隆,而处置的决定权在华融。华融替债权人在银行“打工”,可以视为阶段性持股,目的在于寻找新的市场伙伴,而在此过程中,德隆又具有优先权。

德隆的重组:艰辛的漫长之路

央行再贷款注入德隆,并且由华融整体托管德隆,如此复杂的制度设计,是对各方施展均衡技术的极大考验。眼下的格局至少留下了两个关系德隆未来走向的悬念。

第一个悬念是,华融整体托管德隆后,此前由地方政府或德隆主导的一些已达成的意向性合作是否还有延续的效力?比如,在地方政府的撮合下,德隆产业领域的ST屯河此前已传出与中粮集团的重组信息,而天山股份已与中国非金属进出口总公司达成重组意向。根据市场化重组的游戏规则,此前的重组意向全部需要得到华融的重新认可,如果发现当中有资产被贬值变卖的嫌疑,必将被“归零处理”。

更难以把控的是德隆系金融机构的重组。《方案》披露,“德隆先后以直接参股和委托持股等方式,参、控股19家金融机构。后因停止或取消收购协议等方式,实现了7家机构的退出。”这7家金融机构中包括兰州商业银行、乌鲁木齐商业银行等,因为德隆所持的股权与在这些机构中的债务大致相当,便以退股抵债方式作了了结。

目前德隆系的相关金融机构还有12家,它们是:中富、恒信、德恒3家证券公司;金新、伊斯兰、南京大江3家信托公司;昆明、南昌、株洲、长沙4家商业银行;新疆、新世纪两家金融租赁公司。其中,中富证券、恒信证券、伊斯兰信托、南京大江国投、昆明市商业银行、新疆金融租赁、新世纪金融租赁等7家金融机构已在德隆的运作下,与若干个战略合作人达成了重组协议。除新疆金融租赁由德隆资产回填、中富证券被首都机场收购外,其余5家金融机构均归属于同一个战略合作人,即上文所述的中财国企。

第二个悬念是,华融整体托管德隆后,德隆的灵魂人物唐万新的未来价值体现在哪里?德隆交由华融整体托管,此次托管为偿债式托管,而非清算式托管。其关键在于,能否在重组阶段理清德隆十分复杂的连环债务圈;能否在经营期间帮助生产型企业和金融机构迅速恢复造血机能,促使资产增值;能否准确把握合适的时机,完成退出时的最后一击。

德隆重组前途未卜。不过德隆大部分员工的看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德隆的命运。他们认为,现在原来意义上的德隆肯定不复存在了,但是德隆公司会继续生存、经营下去,新的德隆与原来的德隆是两个概念了,到底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要看解决德隆危机的最终方案是什么。

由此可见,德隆未来的重组之路仍将是一个充满艰辛和坎坷的漫长过程。而一个能真正洞悉德隆的高管人员和核心人物似乎是不可或缺的。由于唐万新擅长于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兼顾各方利益,建立新的业务模式,因此在德隆今后的重组过程中,他可能仍将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继续发挥他的价值。但是面对德隆信用体系已经彻底崩塌的残酷事实,政府和华融是否还会对他抱以足够的信任,人们将拭目以待。

作者手记:华融托管德隆是一种参照模式

从某个角度讲,德隆危机就是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危机,德隆问题就是资金黑洞问题。当德隆轰然倒塌时,曾经为德隆系奉献过真金白银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私募机构和上市公司等都成为最终的受害者,毫无疑问,其中商业银行是最大的受害者。

早在2001年,受中科等事件影响,德隆的资金链就已陷入紧绷状态,此后整个体系都在为应付委托理财的兑付危机而疲于奔命。据估算,近年来德隆系在股市上蒸发的市值达160亿元之巨。而兑付委托理财,3年下来累计也达百亿元以上,其中2001年40多亿元,2002年20多亿元,2003年又是40多亿元。委托理财的利息是又一大资金黑洞,这从德隆客户资金近3年的日均余额可见一斑:2001年200亿元,2002年250亿元,2003年270亿元。如果以平均12%的融资成本来计算,德隆这3年就此支付的利息和营销费用至少是80亿元。仅仅3年,以上3大资金黑洞合计高达近350亿元,德隆何堪如此重负!况且,德隆还不断斥重金用于金融机构的股权收购,这部分资金至少也有50多亿元。另外,德隆近年来对产业整合的直接投入还有17~18亿元,主要集中于一些新进入的产业。以上这些大致描绘了近年来德隆系的主要资金流向。如果放任德隆系金融风险的蔓延和扩散,对金融系统的冲击将难以估量。

眼下及时有效地控制和降低德隆系及商业银行系统的金融风险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目前已分崩离析、群龙无首的德隆自身肯定是回天无力,只会加剧金融风险的蔓延。此时由政府出面,委托华融公司整体托管德隆,解开德隆系复杂的连环债务链,整合德隆旗下的优质资产,无疑是比较合理的制度安排。而对以降低金融系统风险、防范新增金融风险为主要工作目标的金融监管机构来说,华融托管德隆也是现实和可行的选择。

德隆问题特别是资金黑洞问题,暴露了民营企业集团的产业扩张和资本运作、金融系统的风险防范和化解、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制度等方面都还存在着不少弊端和缺陷。为此我们应当以德隆问题的处理为难得的契机,对民营企业集团的多角化经营策略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总结,改革民营企业集团的资本运作机制和管理模式,进一步健全金融系统的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包括监管理念、监管法规政策、监管手段和监管模式等),加强金融市场监管,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通过不断的、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以促进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的相互融合和渗透,进而为建立我国真正的金融控股集团打下坚实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华融托管并参与德隆重组使相关监管机构积累了必要的监管经验,将为今后处理类似民营企业集团危机提供一种可借鉴的参照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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