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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各个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由于农村各项制度改革不到位,“三农”问题仍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其中,由于农村土地上各种权利的权利主体不明确,导致各种侵害农村土地权利的现象大量存在,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利益,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下载通过开展确权工作,使农村集体经济所有权及各种衍生权利的主体得以明确,为权利的维护创造条件;同时,土地权利归属明确后,为各种权利主体行使权利,充分发挥土地的功能实现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提供了前提条件;更重要的是确权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鉴定的基础。但是,如果我们把确权仅仅局限在各种土地权利的归属上,而不充实确权的内容,那么确权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制度的所有问题,更不能解决农村土地权利被侵害的现状。那么,在现阶段,农村土地确权的内容应该有哪些呢?
首先要确认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平等性,从而实现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同地、同权、同价,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改革目标。长期以来,有一种错误的观念指导着我们的实践。该观念认为国家所有权高于农村集体所有权。尽管我国宪法明确规定这两种基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所有权都会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但是宪法的这一原则在其他法律中并没有得到切实的贯彻。其中最典型的是基于《土地管理法》设置的征地制度。在这种制度中,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处于完全不平等的地位。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无论属性如何都不能进入土地市场进行交易。其结果就是大量的农村土地以非常低廉的价格被收归国有,然后由政府以高出征地价格许多倍的价格出售,这种行为严重的侵害了农民的利益,进一步拉大了城乡差距,引发了众多的社会问题。在我国大力推进城镇化的当下,如果我们不能从思想观念到制度设计层面确认国家所有权与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平权问题,城镇化就会变成一场更疯狂的征地活动,所谓人的城镇化目标根本不可能实现。所以,为保证当下确权工作具有实际意义,就必须勇于改革,在改变观念的基础上修改与我国宪法相悖的各种土地法律制度。从而使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设定的“同地、同权、同价,建立统一的城乡土地市场”的改革目标得到实现。
其次,确权应当明确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主题。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不明确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农村改革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不确定性。这就使得权利主体也具有不确定性。农村普遍存在的侵害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现象与土地使用权主体的不明确有着直接的联系。所以,目前开展的确权工作的内容之一就是从法律上明确农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只有主体明确,才能真正实现对权利的有力保障。
再其次,确权应当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与权能。土地承包经营权自设立以来,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属性是一个没有得到清晰解决的问题,从现行的各项关于承包经营权的制度设计中观察,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多的是指经营者对土地的使用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属性没有得到体现。这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极不完整。其结果是土地流转不能实现,土地的功能不能充分发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无法实现。所以,确权就是要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属性,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是经营者的一项财产权利,在这种财产权的基础上能衍生出诸如流转权,抵押权,租赁权等权利,这样就使得承包经营权的权能实现完整。在此基础上,土地流转才能顺畅,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才能实现,农民通过土地的流转实现财产性收入才能成为可能,同时,土地的各种功能才能充分发挥。另外,在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属性和各项权能的基础上,还必须明确各种土地流转的途径和程序。当我们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后,能否构建有效的土地流转途径和合理的流转程序直接关系到这种财产权能否实现,也关系到农民财产性收入能否实现。由于农村土地的类型主要有农业用地,建设用地和农民的宅基地。各类土地的用途不同,流转的途径和程序也应不同。所以为保障各类土地顺畅流转,就应当从制度设计上明确各类土地的流转途径和程序。这个问题在大力推进城镇化建设和建设现代农业的背景下具有更为重大的现实意义。因为无论是城镇化还是建设现代农业都会涉及到土地的大量流转。如果不能明确推动流转的途径和程序不仅不能加快城镇化的发展和建设现代农业的进程,农民权益的维护也不能实现,人的城镇化的目标就会落空。
最后,确权的内容还应当明确各种土地的用途。在此基础上设计各种土地的用途管制制度。我国是一个土地资源非常贫乏的国家,人均耕地更少,如何合理使用土地是一个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我国粮食安全的战略性问题。所以在我国要建立严格的土地使用的管制制度。而这种制度建立的前提是要明确各类土地的用途。在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明确各类土地的用途就应当是确权的内容。
总之,农村土地的确权既关系到农民权益的维护,也关系到“三农”问题的解决,更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缩影我们应当切实做好这项工作。而明确确权的内容对于我们做好这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郭晓鸣.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需求、困境与发展态势[J].中国农村经济,2011(4).
目前我国实行城乡隔离两套土地管理制度,人为地把农村土地排斥在城市化之外。如果农村的土地要城市化,必须通过征地手续。
而每年国家为了确保土地红线,每个地区都分配相应的征地指标,这个指标对约束滥占农民土地的行为有效,但同时也基本废除了农民手中土地的武功,使农民手中的土地基本上除了种地别无他途。农民宅基地不能抵押贷款,承包地更不能进行抵押,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建房子属于小商品房,不能流通。
目前城乡同地不同权,大大限制了农村资源的价格,使农民一直没有可交易或者抵押的东西。如果通过“同地、同权、同利”,在基本农田范围之外,允许农民经营自己的土地,并且让农民获得经营土地的收益,小城市与农村的发展也都有希望了。
目前宅基地换房只给农民提供住房及有限社保,其实农民有没有工作以及进入城市后的培训或者创业资本更重要。应建立类似的土地交易机制,使农民宅基地与承包地真实地反映出其应有的价格,目前缺乏类似的交易机制,大多数农民的宅基地与承包地被变相低价出售了。
如果土地制度不变,与土地相关的制度不改,仅仅是把农民的户籍制度变成中小城市与城镇的户籍了,基本上不会有太大作用。
农民如果搬到城镇居住,即使采取目前浙江嘉兴的“两分两换”(宅基地换城镇住房、承包地换社保),农民并没有从置换中获得足够的资本。
当然如果有一个可交易的市场。农民通过卖出宅基地与承包地,除了获得城市户籍、住房与社保外,还能够有一笔资金从事小买卖,就比较可行了。
实际上我国台湾过去的改革就是通过这条途径,失去土地与住房的农民,如果没有其他的收入来源以及一定的创业资本,在城镇是无法生存,大量集聚将会带来严重社会问题。
尤其是目前存在“农民上楼致贫”的现象。农民来到城市,住进楼房后,居住成本与原来在农村相比会大大增加,如果没有稳定工作,还要交物业费、水电费等,其生活质量就下降了。
所以目前靠政府大力推动的农民城镇化,如浙江嘉兴推动的盯着农民宅基地与承包地为主要形式的小城镇发展思路,一旦出现经济波动,大批中小城镇的新居民如果失去工作,被迫回返原来村庄却回不去,因为没有宅基地与承包地,这就会变得很危险。
仅给农民住房与社保是不够的,必须要解决他们的创业资本或者就业问题,才能稳定。
目前我国各地已进行了花样翻新的农民城镇化创新,做法都很类似,就是在一个城镇,宣传户籍制度登记不再分农村与城市户口登记了,都按居民来统一登记。
在中小城市,户籍制度背后的社会福利非常少,也非常容易做。只是大部分的地方政府,其发展的原动力基本上都是来源于工业发展的用地压力,也就是通过“土地占补平衡”。
一、 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一是解决了急需批划宅基地的群众的需求。通过推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从制度、经济上倒逼一户多宅、超站面积的宅基地得以腾退并收归集体,进而调整给急需分户划院的群众,一方面提高了集体建设用地的集约高效利用水平,另一方面减少了对耕地的占用和违法占地的发生。
二是促进了美丽乡村建设。通过对废弃、闲置、老旧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复耕、美化、改建等,一方面使破败不堪、久无人居、废弃闲置的宅基地得以绿化美化或重新利用或复耕,改善了乡村的村容村貌;另一方面通过腾退出来的宅基地,使乡村在编制村庄空间规划的时候,有了更大的空间来安排村里的公共实施布局(诸如村双委驻地、老年活动中心、健身场所、文化娱乐阵地、小型垃圾中转站、生活用水处理站、绿化用地等等)。
二、 集体土地入市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一是解决了乡村小微企业用地难问题。虽然我们提倡工业集聚发展,但对于占地少至几分、多至三两亩的小微企业而言,无论是产值还是效益,都很难达到入住工业集聚区的标准。但农民致富、农村发展还离不开这些小微企业发挥主力军和主战场的作用。通过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发农村闲置、低效建设用地的内生活力,一方面解决了小微企业的用地需求及周边群众就近就业问题,另一方面使得低效闲置的土地得以盘活利用,同时还相应了国家“万众创新、万众创业”的号召,可谓一举多得,相得益彰。
二是缩短了企业用地的审批时间。以往我们的企业用地,从有意向用地到各级审批到公开招拍挂再到最后的开工建设,快则一年,倘若不符合规划,更是遥遥无期。而如果利用村里盘活的现有建设用地,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企业用地在一个月时间就可以解决,极大缩减了审批环节和审批时间。
三是为乡村振兴战略注入了强大的经济支撑。无论是美丽乡村建设还是乡村振兴战略,没有强大的财力支撑,无疑会步步维艰。通过推行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很多村庄能取得几百甚至上千万的土地收益,这些巨大的财力对下一步编制村庄空间规划、乡村道路建设、改厕及排污处理、村庄绿化美化等,将会为之注入新鲜的活力。
三、宅基地有偿使用、集体土地入市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
个人认为,这两项制度改革是相辅相成、互为因果和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是一个系统性的改革,任何单一性的改革都很难收到明显的成效。
(一)宅基地制度改革是集体土地入市改革的前提和基础
集体建设土地入市,需要盘活村庄闲置、低效、废弃的原建设用地,这些土地很大一部分来源于一户多宅、超站宅基地以及废弃老旧久无人居等等扎基地的收回,倘若不推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就不能腾退这些土地,集体土地入市改革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二)集体土地入市改革激发了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内生动力
告诉我们,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对中国最基层的村双委而言,无论是乡村振兴还是美丽美丽乡村建设,都需要巨大的财力物力做后盾。而绝大多数村子的村集体经济几乎都是一穷二白,村子里的各项建设没有上级拨款扶持几乎寸步难行。而集体土地入市改革可以为村里注入大量急需的资金支持,从这方面来说,无疑为推行宅基地制度改革注入了强大的动力支撑。
三、 当前我们急需要开展的工作
作为全国33个试点县市,长垣县无疑走在了前面,取得了成功经验。但对我们而言,在法律法规没有授权以前,我们应积极借鉴长垣县的经验,探索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和集体土地入市改革,超前谋划,超前布置,为下一步开展土地利用制度改革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是利用第三次国土调查,彻底摸清全市乡村闲置、低效建设用地现状。尤其是对废弃的学校、工矿、养殖用地、打谷场、晾晒场、砖瓦窑、坑塘等用地分门别类、逐一登记造册。
二是利用农房一体化确权登记,对全市乡村的宅基地现状进行摸底调查。尤其是对一户多宅、超标准占用、空闲、废弃、残破、久无人居的宅基地,要深入调查,详细登记造册,为下一步开展宅基地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三是尽快启动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借助全省村庄规划“千村试点”的时机,一方面选好典型,另一方面全面铺开,力争年底前完成一半以上行政村的规划编制工作。
关键词:土地供应制度整治储备制度
据重庆市国土局披露,重庆市区到2010年总的用地指标是5万公顷,但目前已用去了4.5万公顷。重庆市都市圈内用地已经非常紧张。然而,重庆市都市圈内土地使用却极不合理,其根本原因在于现行土地供应制度存在缺陷。
重庆市土地供应制度改革中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中,土地具有保值增值及投资的功能,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通过市场,实现土地产权转移。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土地资源的配置作用,促进城市总体规划有效实施,实现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重庆市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的土地供应制度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由全面行政划拨、无偿无期使用土地到部分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的改革;行政划拨用地之外的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的土地批租;土地的资产化运作。与这三个阶段所对应的市场化进程表现为:土地市场开放;土地市场的培育与完善;土地市场化改革的深化。重庆市土地供应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主要体现在:变革土地无偿无限期使用为有偿有限期使用,使土地资产属性真正得以实现;促进了土地市场的形成和发育;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加快了城镇化进程;调整了城市空间布局。
由于传统体制的惯性作用,市场机制的引入对传统体制下的一些政策和体制设置不能马上彻底改变,导致现行的土地供应制度存在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
政府垄断和调控土地力度不够
因城市土地大部分在土地使用者手中,导致存量土地多头供应的局面;城市用地规模过度膨胀、开发区的盲目设置,造成局部供地过量,用地结构不合理。
城市规划制约着土地市场化配置
规划的龙头作用要求首先按最佳的人居环境编制土地空间的发展方向,再用市场机制选择最佳的投资者,才能确保土地价值的最佳体现。但由于规划滞后,难以实现土地按市场方式进行供应。
土地市场行为不规范
主要表现在以毛地、生地出让为主,熟地出让比重过低,土地的价值未真正得到体现;远郊区县土地供应中因短期政绩的驱动,急于招商引资发展经济,招标拍卖出让比重偏低,零地价出让土地时有发生。
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利用必须建立在有效的土地供应制度上。土地供应制度改革要显化土地生产力级差,并创造出合理利用的条件。
重庆市都市圈土地供应制度选择分析
土地供应机制的选择
在特定经济制度下,土地供应要素相互作用而建立起来的内在关系总和叫做土地供应机制,它包括土地供应主体、计划、渠道、方式和手段等。目前存在的土地供应机制主要有:
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土地供应机制这一供地流程简单概括为“先立项、规划,后得地”,用地者只要有计划立项,就可以申请规划选址、用地申请,无需竞争或有少量竞争,其供地程序如图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供应机制这一供地模式是依靠以价格机制为核心的市场机制作用来运行的,土地价格的形成是由土地的供求均衡来决定,如图2。
这一流程包括“规划、储备、整治、出让”四个环节,其核心是依赖土地储备制度。当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市场准入许可后方可在市场上选择已储备的土地。土地储备制度是指由城市政府委托的机构通过征用、收购、换地、转制和到期回收等方式,从分散的土地使用者手中,把土地集中起来,并由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组织进行土地开发,根据城市土地出让年度计划,有计划地将土地投入市场的制度。
通过上述两种供应机制探讨,笔者认为城市土地一级市场供应处于“源头”地位,政府如果要优化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就必须变需求拉动供给为供给引导需求的城市建设用地供给新机制。
都市圈土地整治储备运作模式的选择
许多发达国家在城市发展过程中不考虑土地资源问题,出现了土地资源消耗过多等一系列突出问题,在解决城市发展过程中的用地问题上,政府和学术界都提出了一些新的对策和理论,其中以“理性发展”最为突出。“理性发展”理念就是通过加强对土地利用的规划,确定城市发展边界,提高城区建筑密度,实现现有城区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复兴现有城区,保护自然和重要农田,这一措施即为土地整治储备。目前国内正在实施的土地整治储备制度的运作模式有三类:市场主导型运作模式;政府主导型运行模式;政府市场混合型运作模式。结合重庆市实际,笔者认为选择政府主导型的土地整治储备制度运作模式较为恰当。其理由如下:
政府主导型有利于确保土地储备制度建立建立土地整治储备制度的主要目标是规范土地市场,盘活存量土地,增加土地的有效供给,落实城市规划等诸多社会经济目标。要实现这些目标,必须有一定的政府强制性权力,否则就无法实现这些目标,建立城市土地收购储备的意义和作用也无从说起。
政府主导型是确保土地资产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所有权理应在经济上得以体现,为确保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的不流失,作为城市土地所有权代表的城市政府就必然要参与土地市场,一方面要以城市土地所有者身份参与土地储备全过程,另一方面又要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维护市场秩序。从而实现土地规划权、土地储备权和土地批发权的三个统一。进入加速城市化发展进程的重庆市,迫切需要通过新的土地供应制度,来发挥都市圈土地应有的功能,实现城市空间结构优化,从而促进城市功能升级。
重庆推行都市圈土地整治储备制度的对策
随着土地整治储备实践的不断深入,会遇到许多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
土地收购价格的确定
合理分配土地收益,这是土地收购储备成功的基本条件,也是实施土地收购储备的核心问题,因此,需要合规、合理地确定土地收购储备价格。
实施土地收购储备涉及的价格或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价格、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职工或住户拆迁安置费、企业迁移经营建设费以及企业债务等。其中土地价格分两种:土地原用途价格;土地规划条件下或土地最佳利用条件下的土地发展权价格。土地收购储备价格应是介于二者之间的价格。有的人认为土地的增值收益应由土地使用者拥有,然而土地的增值收益是随经济发展、人口增加、基础设施、城市规划、原土地使用者对土地进行投入等综合因素来决定的,这里面相当部分是政府历年投入形成的,因而增值收益的相当部分应该归政府。借鉴经验,笔者认为土地收购储备价格应由具有资格的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土地估价委员会确认评估价格,将土地原用途的价格加上发展权价格与原用途价格差的35%作为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
协调土地整治与行政管理部门的关系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政府必须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市政府按法令规定的储备范围,应将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统一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实行“红线储备或信息储备”。
主城各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镇)总体规划实施时序要求,提出土地整治计划,报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交由土地整治机构执行。土地整治机构根据整治地块的状况,拟订包括土地基本情况、地上物状况、收购、收回、征地情况、土地取得费情况、规划预案、资金投入计划、经济技术和可行性分析等在内的方案,并上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签订整治委托合同。土地整治委托合同需要约定土地整治期限、土地整治要求和验收标准、土地整治成本等条款,以及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在内的整治方案,编制土地整治成本预算报告。房地产-[飞诺网]
新增建设用地整治,土地整治机构持当年整治计划、地块详细规划等资料,依据程序,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用手续,依法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用后,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整治合同。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整治机构应该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土地管理的职能,而整治机构是企业行为,必须是依法取得土地整治权。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收购、征用等行政行为仍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后,将收回、收购、征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整治机构按合同约定期限实施工程行为,且达到验收标准后,交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防范土地整治储备中的投资风险
实施土地整治储备制度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如果投入的资金变现困难,不仅不能盘活存量土地资产,而且可能对金融机构和政府财政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土地整治必须防范投资风险。
土地整治储备风险从理论上分析,市场风险一般主要来源于客观条件下的不确定性、决定信息的不充分性和决策者决策水平的局限性三方面。对于土地整治储备过程中的风险,最大的莫过于非理性因素导致的资金运作风险。其表现在于:对收购价格、再开发成本及土地的收益缺乏正确估算,导致资金无法有效管理,土地整治储备和出让无法实施以及还贷计划无法完成;贷款投资的风险,目前,城市土地整治资金来源主要是商业银行贷款,而在贷款利率高低、期限长短和投资回收等方面都存在着风险问题;土地整治过程的风险,整治的土地需要拆迁和基础设施配套,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许多政府职能部门,时间周期无法控制,加之规划的变更,从而导致整治土地的变现及土地再开发无法顺利实现的风险;社会义务的风险,土地整治不恰当地承担了过多的社会义务,大大增加了整治过程的成本和贷款规模,给整治过程的资金运作产生了巨大压力和风险;市场的风险。由于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可能产生土地整治规模、贷款规模和还贷周期与土地市场需求不一致,造成整治土地重新闲置和无力还贷。
土地整治储备风险的防范建立一支高水平、多学科的整治队伍。要引进懂经济、善管理、会经营的高级人才;建立投资风险预警机制,定期进行市场情况分析。合理确定整治机构储备土地的范围。加强对整治土地过程中成本的控制。贯彻执行风险管理责任制度。对土地整治储备过程加强宏观管理和监督。明确规定出让供应的土地必须是经过整治后的储备土地,同时对整治储备机构进行严格监督。
参考文献:
在大环境的影响下,“土地”成为新近以及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的“关键词”,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宏观所所长党国英也空前忙碌起来。境内外媒体的频繁约访让他应接不暇,偶有抱怨之余,他还是尽其所能认真、严谨地为来者解读国家新一轮农村改革方案对土地、农村、农民可能产生的影响。因为这种关注,是他作为一名长期研究农村问题的学者所希望看到的。
土地流转与农村改革潮流相符
“土地流转”并非新词,但其真正引人注意还是在最近几年。按照专业解释,土地流转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但是作为土地制度改革中一项关键内容,土地流转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范围与限制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那么,现在土地流转改革的时机成熟么?现有环境下,放开产权,会不会出现很大的问题?
作为农业经济学研究学者,党国英主要业务专长就在于农村制度变迁问题研究。自1997年开始,他先后发表《中国农村社会权威结构变迁与农村稳定》等一系列论文,对农村改革方面的一些问题进行论述。对关于土地流转的一些担心,党国英首先从土地流转与农村改革的经济发展大背景讲起,予以解释。
在我国,农村改革从开始,或者说,从搞承包制开始,这是毋庸置疑的。在这个过程中,解决了农村的温饱问题。但是,解决温饱之后,单单依靠土地承包制度已经无法进一步提高农民收入,也不能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这就需要与农村改革和其他的配套措施。使得城市化步伐有所加快,使农村的规模经营的水平有一定的提升。使得农民的生产方式发展根本的变化,使得他们实际有效工作日延长,这样才可能提高他们的收入,才可以缩小农民和城市居民的收入差距。”
党国英讲到,农村改革开放30年,解决了中国人的吃饭问题,还大大丰富了人们的生活,这是一个奇迹。但是,这个奇迹发生的过程,也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以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为界,此前中国农业获得快速发展;之后,我国农业领域资本投入在增长,劳动投入和土地投入却在下降。第二个奇迹之所以引人关注,是因为这一奇迹的产生不仅是劳动力投入的结果。制度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改革开放进入第30个年头,更应根据新形势,调整农村土地制度等相关制度,以确保改革的轮子持续滚滚向前。
2006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了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目标。随着“十一五规划”的制定,18亿亩耕地红线正式成为土地管理与宏观调控的国策。“18亿亩”,成为一条底线,也是一条分水岭。各界对土地流转与耕地面积的担忧,也随之增加。
在党国英研究的过程中,“倾听”也是他获取信息的重要方式。上网倾听百姓对的困惑和期待,通过调研知晓广大农民对政策的需求,都让党国英的研究更加有的放矢。通过不同渠道,他发现,社会各阶层对土地流转规范性问题多有不解,也是他特意在不同场合,对“土地流转”的必要性和作用加以阐释。
党国英解释道,现有法律也允许农民流转,农民的土地可以承包地,在农民之间可以出租、转让,甚至可以无偿由别人使用、转包,也就是说现有的政策并非不可以流转,而是要在现有基础上加强土地流转工作,进一步促进流转。党国英将之归结为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流转,的确是现有法律给予它很多限制,这种限制不利于盘活土地的存量,不利于有效利用耕地,所以要在农村集体拥有建设用地上要做一些改革,使流转的范围和方式有一个积极的变化,让集体拥有的建设用地成为真正的一种市场化的要素。建设用地起来已经被一些企业,乃至被一些个人在使用,这不存在两极分化的问题。
“土地流转的方向是确保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这是党国英涉及这一问题时一直强调的。土地流转放活之后,一个城里人可以租几千亩,甚至上万亩的地,他自己不耕作,雇佣原地居民在耕作,这样就出现住在城里人是“大地主”,如果政府不去强制规定,这种情况是不容易发生的,有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推进所谓的“规模经营”,通过各种政府的权力资源,因为农民懵懵懂懂,他们很有可能把这块地转别人手中,出现“大地主”。我们国家的确很大,的确有一些地方政府会搞这样的事,恐怕要有一个提前的考虑。
党国英说:“只要管住规划,流转将有利于保护耕地,不会对耕地构成威胁。”同时,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关于土地流转的政策,主要侧重于非建筑用地方面。在建筑用地方面土地流转已经政策不断成熟的农村改革过程中,这样的探索不啻为对农村改革三十年来的一种肯定。
在这个过程中,既不能冒进,也不能等到把所有的配套措施都搞成熟了再施行。党国英讲到:“很有可能在放开产权时做一些工作,使得法治环境可能会暴露出自身的问题,再反过来去改变法治环境,可能在某一问题上,这个方面走得快了,另外一个方面问题就出现了,但是社会的进步就是这样一个,多种因素反复交错,反复影响的过程,现在在农民土地流转方面,我们进行一定程度的推进,但是有一些问题突出了,再去解决其他的问题。”
不要把私有产权看成是“为非作歹”的一件事
2008年9月30日,在即将召开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之际,深入土地承包制的“发源地”安徽凤阳小岗村考察时,指示土地承包将“长久不变”。从“长期不变”到“长久不变”,反映的是国家对土地承包制的鼓励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在这一环境下,土地“永包制”再引热议,“永包制”与土地私有的论争也不断。
党国英,正是土地“永包制”提出第一人。
早在1997年,党国英曾论述“永包制”问题,其时曾一石击水。时至今日,十年之后,“土地制度改革”已成为流行词汇,全社会都在关心这一问题,过去一直急迫呼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党国英,却在热潮中冷静下来。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之后,党国英撰文《推进农村改革的12个挑战》,其中很大篇幅落墨于此。在文中,他将自己的担忧和呼吁归结为几个要点:“改革要搞,势在必行,但要守住几个
原则,第一,要讲公正,不要把改革变成少数人侵害农民长远利益的机会;第二,要讲效率,不要在微观机制上降低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第三,要讲国家粮食安全,要守住18亿亩耕地的红线。”
在研究土地制度的过程中,党国英不但关注、研究中国历史上的,同时着重研究了外国的土地制度和。他发现,即使在外国,对农民的私有土地也有很多制约。因此,在这一问题上,不能把私有权看成绝对私有,而公与私的界限也在模糊。
在经济学中,将物品分为将公共品和私人物品,公共品需要搞共有财产,私人物品则为搞私人产权,党国英用经济学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时指出,“这当然只是一个总的说法。其实公共品当中有一些我们也未必就一定需要公共所有。”
就土地问题而言,党国英一直主张总体要实行多元化的土地制度:“该国有的可以国有,该集体所有的就集体所有。在一定历史时期,该私有的又可以私有。”党国英注意到,北京2008年建设用地招拍的时候,就有一个人以住房开发的名义拍到一块地,他就相应地享有这块地70年的使用权。而现有法律规定,70年后,合同继续延续,如果这个人盖了房子以后,转给新的房屋主人,这些业主对土地的使用权也是永久性的。党国英认为,“其实,按照我们自己的理解,我们现在的城市土地已经有私人所有的某种性质,所以,这个时候,你将城市土地是国有地,其实这个国有产权是被名义化的,真正使用权是长期由私人所有,按照马克思的说法,这样的使用权在经济意义上看的话,其实具有私人的性质,看一个所有权,不仅仅要看它法律上的意义,还要看经济上的意义。”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时隔三十年,农村又一次走到改革舞台的中心。农村改革关乎改革全局,无论是土地、劳动力等要素时常的改革,还是建立全国统一市场。保障粮食安全的改革,离开农村,离开城乡协调,改革不可能进行下去。当下正值全球性金融危机此起彼伏、全球经济增速放缓的关键是期,启动和刺激内需是我国应对危局、转危为机的关键所在,而农村正是内需有待开垦的处女地,通过改革使农村土地、宅基地等资源货币化,可以有效地增加农民收入,促使农民从土地上走出来,促使资本向农村流动,从而提高7亿农民的收入。
在这样的大环境的影响和相关政策带动下,经历了30年风雨历程的农村改革进程,将以怎样的姿态继续向前发展?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党国英就这一方面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分析。
中华儿女: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跟过去相比有哪些有利因素?
党国英:我们和过去相比有几个有利的因素。一,国家规划的能力比较强,比如说基本农田和农地政府有规划,这样的农地的价值,如果要交易市场价格会很低,不至于成为投机的对象,当然我只说法律如果落实得好,不容易成为投机的对象。二、农民的几项社保工作搞得比较成功,一个是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第二,是农村医疗保障。这些措施造成,农民不至于因为天灾人祸,特别是因为家里人得病而卖地,我说的“不至于”是相对而言,我们现在这个保障程度还不是很高这是事实。我们进一步进新型合作医疗的发展,推进农民社会化养老,更好地去做农村的最低生产保障这项工作,基本上可以防止农民因为日子没有办法过,而把地卖掉。
中华儿女:大家都知道,虽然30年来我们农村改革开放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同时我们也深知未来深化改革的艰难。您在《推进农村改革的12个挑战》一文中列出了未来一个时期农村改革方面需要重视的12个问题,那么归纳起来,我们将会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什么?
党国英:我认为三种情况可能会造成风险。第一,如果我们的城市开放程度还不够,二元体制还不能打破,会给土地流转带来问题。第二,害怕地方政府强制去搞规模化经营。第三,农村社会保障没有进步。这三种情况下,就会带来土地新一轮改革的风险。当然,这三个条件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我自己希望,随着这三个条件的改进,土地流转市场可以随着这三个条件的变化而去深入改进。
前不久有网友向我提问时,用的人称是“你们”“我们”,我则跟他讲,不是“你们”、“我们”,而是“咱们”。
中华儿女:在继续推进的道路上,我们将怎样保证土地流转的公平公正?
党国英:概括地说,限行关于农村土地的法规有这样的特点:在法规的抽象意义上看,农民拥有强度很高的土地财产权,但是从实际经济关系看,地方政府和村集体的掌控者却有强度很高的土地控制权。正是由于这个特点,地方政府的实际权力被放大了。
如果从制度上解决这个问题,不论是城市土地还是农村土地,我认为总的思路应该是“放开产权,关注规划”。
同时,几大措施要在现有基础上继续跟上,一个是城市要向农民开放,解决农民户籍问题;农村的社会保障水平要提高,譬如新型合作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社会化养老等问题。我一直强调一句话:土地流转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要浪漫,不要过激,不要为政绩去搞强制。
中华儿女:新的对农村经济的长期发展将起到怎样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