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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河南省;投资担保公司;市场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3-0153-02
一、河南省投资担保业的发展概况
(一)河南省投资担保业的发展规模
河南省民营经济取得快速发展,中小民营企业对资金的渴求推进了河南省投资担保行业的迅速发展。投资担保市场广阔的发展空间,再加上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政策的优惠,各类投资担保机构迅速发展起来。2012年7月河南省政府对投资担保行业进行了严格整顿,通过整顿,整个投资担保行业的经营状况得到了明显的改观,违法经营现象大幅度减少,竞争秩序得到了规范。根据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简称“省工信厅”)的统计数据,2014年上半年,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累计新增担保额630.57亿元,累计为13 123家中小微企业贷款596.52亿元;共有273家从事银行贷款担保业务的公司通过2013年度行业年审。
(二)河南省投资担保公司出现的问题
河南省投资担保公司经营出现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虚假出资,抽逃资金
投资担保公司作为资金供求的中介,所需投入的资本金较少,大部分投资担保公司只是租用一间办公室,招聘一些业务员介绍资金需求者与投资者洽谈,一旦完成合同签订,投资担保公司即可获得高额的中介费用,投入少、收益高。在河南省,虽然投资担保公司数量多,但是手续齐全合法合规经营的却非常少,在成立之初许多担保公司根本就没有或只有很少的资本金,大部分公司空手套白狼,通过关系找家代办公司,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可以得到一个营业执照。还有一些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得营业执照的公司,也可以产生资金外逃的行为。许多担保公司的经营都存在巨大的隐患。在现实中,很多融资担保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公司成立之后,将注册资本撤出,形成许多空壳的担保公司,担保行业发展埋下风险的种子。例如,河南圣沃投资担保公司倒闭事件发生后,经过警方的调查才发现注册资本5 000万元是虚假出资,王雨母亲和女儿套取了近亿元资金。
2.高息放贷,违规操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度高于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四倍”,如果投资担保利率超出这个规定的范围将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在现在河南省担保行业的市场竞争中,许多投资担保公司为了拉拢投资者,往往都是以高息为诱饵,吸引大量的投资者,在这种恶性竞争下,就出现了不合规的较高利率水平。很多民间借贷年利率水平在20%―30%,甚至更高者折合月息为2―2.5分。这些现象,在郑州、洛阳、南阳等地区层出不穷。而在圣沃公司出事前,为了吸引投资者,月息甚至达到9分,很多不知情的投资者被高额收益率所吸引,却不知道这已远远超出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不明白高收益、高风险的道理,甚至有些投资者像亲戚朋友借钱,将钱投资给担保公司。
3.超额担保
在高利的诱惑下,很多担保公司都存在着超额担保的问题,担保金额远超出净资产可以承保的范围。超额担保存在着很大的风险,一旦出现问题,对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尤其对担保超过净资产的企业来说,可能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因此,一旦出现问题,风险系数将会增大,危害的范围更广。
4.关联交易
某些大企业为了融资,自己投资担保公司,通过投资担保公司筹集的资金满足公司内部的需要,甚至有的将钱投资于股市和楼市以获得巨额利润。例如,河南省海奥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己旗下成立了一家投资担保公司,这家投资担保公司为投资者担保的资金其实是投资给海奥公司,这是明显的关联交易。近年来,河南省曝多家投资担保公司破产案例中,不乏理财公司、担保公司之间项目关联交叉的情况,由一个问题引发“链式反应”导致更多问题暴露的出来并不少见。
二、投资担保公司的风险分析
担保行业可能存在的风险,既与社会环境、金融环境有关系,也与企业自身内部管理有关。下面我们从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两个方面分析投资担保公司所面临的各种风险。
(一)外部风险分析
外部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监管风险和信用风险。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因为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发生调整,而对市场造成的风险。政府在不同时期可以根据宏观经济的变化而调整政策,这必然会影响到企业的经济利益,从而产生政策风险。
2.监管风险
投资担保行业作为金融行业的一种,应该像商业银行一样,有自己的政府监管机构,还应该有行业的自律机构。在河南省,目前的工业和信息化厅是河南省担保行业的政府监管机构,投资担保公司在性质上属于金融机构,而工业和信息化厅本身不属于金融机构的监管机构,因此,监督不够合理和专业化,应该有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监管。
另外,投资担保行业在河南省没有担保行业协会,缺乏行业自律,这个不利于河南省担保行业的发展,形成了监管的缺失。
3.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主要问题是中小企业整体的信用较低。个人和企业普遍存在着信缺乏信用的问题,由于中小企业、投资者和担保公司之间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信息不对称,所以很容易导致信用风险。
在目前的社会条件下,担保公司很难通过直接的方式获得借款人的真实信用信息,投资担保公司往往都是通过从业经验来分析判断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这种主观的判断很容易造成判断失误,进而面临着因借款人信用缺失而要自己代偿本金和利息的风险。
(二)内部风险分析
内部风险是投资担保公司内部自身问题引起的风险,主要有注册资本风险、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和从业人员素质风险。
1.注册资本风险
注册资本规模较低的投资担保公司,在一个大的赔偿事件发生时,容易出现倒闭的情况。有的担保公司注册资金2 000万元,却担保10亿元的项目,一旦这个项目发生风险,发生违约,担保公司就有倒闭的危险。
2.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投资担保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同样必不可缺,这是一个企业有没有健全的制度的一个标准,投资担保公司应该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保证资金用途的合法性、安全性和营利性。在全面考虑是否应该进行担保业务时,在业务流程中应严格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去操作。但在现实中,一些投资担保公司缺乏内部业务流程规范,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存在极大的随机性;很多时候,投资担保公司因为缺乏信息,对被担保的企业没有进行严格审查,甚至出现靠人情担保的情况,这必然存在较高的风险隐患。
3.从业人员素质风险
投资担保行业是一个对专业要求非常高的行业,投资担保行业对专业人才质量要求甚至高于银行员工的质量要求。只有金融、财务、法律、审计等各种综合知识的实践者才能成为合格的从业人员。由于担保行业是一个新兴行业,投资担保行业在河南省的发展历史较短,但是发展迅速,所以在短时间内很难产生优秀的专业人才。许多投资担保公司员工没有相应的专业背景,一些公司的销售部门经理没有较长的工作经验和社会资源,更缺乏全面的财务知识、法律、管理知识,缺乏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能力。而河南省民间担保行业缺乏专业人才,必将会增加河南省民间担保公司的风险。
三、投资担保公司防范风险的措施
投资担保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有助于整个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针对投资担保公司存在的内外部风险,投资担保公司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一)顺应宏观经济政策,拓展投资担保业务
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和工业化快速发展阶段,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工业化发展,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由传统制造业向新兴、成长、节能环保、“互联网+”行业转变是我国改革的一个方向。目前,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政府大力扶持的行业主要有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领域,这些行业具备高增长、高利润,代表着中国的未来,在成长阶段也必然需要大量资金。投资担保公司应该将业务转向这些新兴产业上面来,尽量回避不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产能过剩的行业。
反担保是指作为债务人的担保方,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也就是说,债务人反过来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在债务到期时,如果出现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由担保人承担还债责任后,担保人就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担保人对其有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
投资担保公司可以将对方的房地产作为反担保的抵押物,还要尽可能地将企业的成套设备或者生产线作为反担保抵押物,除此之外,企业也可以将公司的股票用作抵押,如果中小企业不能按时偿还资金,投资担保公司可以优先处理或者拍卖这些抵押物。
(三)建立投资担保风险预警系统
投资担保公司应该利用数据库建立一套客户的风险预警系统,为投资担保公司提供全面信息,用来评价和判断中小企业的信用问题,满足对企业的风险进行评估的需求。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可以在事前将投资风险降到最小化。风险预警系统的风险评价应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动态与静态相结合。不仅要考虑中小企业过去的信用记录,对于之后发生的信息也要及时记录在案。企业的预警值可以以上年的经营业绩为依据,但也要及时更新财务数据,同时对不同的企业信用级别进行严格评级。
(四)提高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
投资担保行业之所以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风险,与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风险控制的意识不强有一定的关系,因此,不断强化从业人员的业务素养和风险控制能力,使他们不断掌握投资担保业务的最新理念、最新发展态势,提升防范风险的能力;不断通过同业交流、案例分析等形式,增强他们的从业经验,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并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思想道德水平。
[关键词]反担保;保证;抵押;质押
一、反担保的概念
对于反担保的概念,无论是古罗马法,还是近现代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担保立法制度上均未见记载,我国在《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这一规定让反担保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但该规定过于简单,笔者界定反担保制度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确保第三人对债务的追偿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担保法律机制。
二、企业在运用反担保时面临的问题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中小企业拟提供的反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等。但在实践操作中,这几种担保方式存在许多现实问题。
1.保证反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实践中对保证反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具有较高要求。实务中,保证反担保应用困难的主要原因:一是对保证反担保人的资信度及偿债能力还较难做出可靠判断,还没有一套科学、系统的评价指标体系;二是还没有建立起动态的信息系统,不能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掌握反担保人资信的变化。事实上,大部分新成立的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无信用记录可查,难以找到可靠的保证反担保人。因此,当出现代偿后,保证反担保在实际操作中,基本较难实现。
2.抵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地上定着物、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因此,抵押的设置,关键是抵押品变现的能力和难易程度。对抵押品种、价值估算、产权关系等都需要严格选择、检查和审定。实务中,在办理抵押的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建筑物抵押属不动产抵押权,依据“地随房走”和“房随地走”的原则,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在操作上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地区对抵押规定的登记部门较乱。此外,现实中,抵押权的实现,需经过的程序也较多。由于我国抵押权实现的配套措施欠缺,在抵押物不转移占有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实行抵押权实际很难实现。所以,一般都通过司法诉讼胜诉后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来实现,使抵押权人相对被动,且手续繁杂,因而阻碍了这项措施的实施。
3.质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实务中也是困难重重,如缺乏具有公信力的权威机构对专利著作等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认定,难以进行质押;以无形资产作贷款质押的情况同样如此,虽然国家没有禁止,但银行界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迟迟未敢跨出这一步。
三、企业的应对措施
1.根据企业性质和项目特点,设置不同的反担保:如针对被担保人的薄弱环节或最惧怕的损失进行设计。如针对民营企业业主最怕失去对企业控制权的特点,采用以企业股权做质押(但实施前需对企业的经营前景进行深入了解);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可考虑以其设备或主要技术专利做抵押或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无限连带责任做反担保。
2.采用灵活的商业化的措施。如在抵押权实现时,为避免诉讼、拍卖等繁杂的法律手续,可以采取将抵押合同与产品的收购与回购一并策划和签订的做法。即与债务人事先签订对抵押产品的买入期货合同,约定在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时,由担保方自行处理抵押物(如自行销售等)。而当一项反担保措施不足以达到防范全部风险时,还可考虑设计组合型的反担保方案。如以企业股权加个人连带责任,以企业流动库存存货辅之以有效的财务监控等多种反担保方式。
3.建立完善担保机构及其运作机制能有效地分散银行的信贷风险,实现银行、企业、担保机构的“三赢”,担保机构及其运作机制的建立完善,有效提高了企业的贷款满足率,同时也使得银行债权的维护有了可靠的保障,分散了银行的信贷风险。同时,担保机构通过市场的运作和稳健的经营,反过来也促进了自身的发展壮大。这也是完善市场机制的必然要求,是变行政干预为政策引导的有效方式,是重塑银企关系、强化信用观念、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和实现产业发展规划等的重要手段。 转贴于
建立完善担保机构及其运作机制,一是必须正确认识担保机构的重要作用。担保机构是沟通企业与银行之间的中介组织,发挥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担保机构必须拥有精通风险投资的专业人才,这样担保机构才能减少担保损失,为更多的企业提供担保,实现担保资金的良性循环和运营的可持续性。二是尽快建立工商、税收、银行三家联网的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从而制约企业会计财务报表做假,减少信息错误和不全面带来的风险。三是借鉴外国经验提供配套服务。国外担保体系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担保机构还为企业提供理财、技术咨询、信用评估、人才培训等各项配套服务。这样担保机构不但能加强对企业的监督,降低风险,减少损失,而且能帮助企业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其竞争力,使其健康发展,为资金的回笼做了准备。
当然,要真正使反担保措施在化解企业风险中发挥作用,还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加快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和配套步伐,同时也有赖于整个社会经济、信用和法律等环境条件的不断改善。
[参考文献]
[1]陈本寒.担保法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
反担保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我国《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反担保成立须具备要件
一是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是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三是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四是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贵公司欲****年**月**日向**银行香港分行不可撤销担保书,担保**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向上述银行提供之信用证额度及信托提货额度,现我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不可撤销之反担保书。
一般开出信用证额度共****万港币,及其项下之信托提货额度共**万港币,我单位(以下简称“反担保人”)现在此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向贵公司提供持续的不可撤销反担保,保证借款人按**银行之要求偿还切因上述银行便利而引起之全部应偿还款项,包括本金、利患、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井同意:
1、如借款人未能按**银行之规定依时偿还任何或切因上述银行便利而引致之到期应偿还款项包括本金、利息、费用或其他应付款项,反担保人须在**银行书面要求15天内,以**银行规定的货币,将借款人欠款金额,电汇至**银行所指定的银行帐户内,反担保人同意在**银行提出上述书面要求前,无须采取任何行动要求或强制供款人履行其在上述银行便利项下的义务。
2、反担保人在本反担保书项下的一切应付款项,必须全数清付,不得有任何抵销、扣减或预扣。若因法律规定或其他原因,反担保人不得不在其应付款项预扣或扣减任何税项或其他款项,反担保人须另付额外金额,以确保**银行实收金额与预扣或损减前的应收金额相同。
3、反担保人同意本反担保书和其在本反担保书项下的一切义务,均不会因下述情况而解除或受到影响:
a) 贵司原担保**银行在任何时间给予借款人的任何时间或宽容或放弃、撤销或延迟行使对借款人的任何权利;
b) 借款人的法人组织或股东的任何变更或人动;
c) 反担保人的内部改组或人动;
d) 任何经反担保人同意有关上述银行便利的有关文件之修改或变动及/或贵公司担保**银行现时或今后持有借款人的任何其他担保、留置权、汇票、票据抵押、存款或其他抵押品。
4、**银行给予担保人的任何通知或要求,当以书面形式按下述地址或电传号码(或担保人事先书面另行通知的其他地址或电传号码)发送:
地址:
电传号码:
发送与反担保人的通知或要求当下述时间视为送达:
a) 如采用信函,寄后第7天;
b) 如采用电传,发送之时。
5、反担保人特此向贵公司陈述及保证:
a) 反担保人乃完全根据香港有关法律而成立并存在之公司。
b) 反担保人具有充分合法权力签署本担保书及履行本反担保书所规定之一切义务。
c) 本反担保书构成反担保人之合法、有效及有约束力之义务;
d) 反担保人已采取一切适当而必要之内部措施以授权签署本反担保书。
e) 反担保人已从香港政府有关部门取得香港法律及规定所需有关签署、履行或执行本担保书之认可、执照、批复及委任,包括本文件所需任何以外币付款之批准。
[关键词] 联合担保 风险 法制化
一、联合担保推出的背景
科学是第一生产力,任何一个民族或地区要想获得实质性发展,都必须大力推进自主创新。而科技型中小企业是自主创新的主动力源。据测算,在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了全国约66%的发明专利、74%以上的技术创新,以及82%,以上的新产品开发,已经成为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和源泉。此外,中小企业的长足有效发展对缓解地区就业压力,改变地方经济布局,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等都有着显著作用。但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一般都是以科技人员创业为主,以科研和成果转化为特征,总体上表现出有形资产比率低、规模小、经营不稳定,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周转缓慢、初期利润少等特点,因而容易出现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信用担保机制被认为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的一个有效措施。但事实上,担保行业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正阻碍这些作用的发挥。主要表现有:
1.规模小
具体来说,包括担保企业资金规模小、担保机构可担保金额与其注册资金的比例小,以及银行对担保机构可保金额比例苛刻等。这些都使得担保公司不能有效发挥杠杆作用,从而使有效规模变小。
2.风险大
在现实操作中,银行往往将贷款风险100%地转嫁给担保公司,使风险不能得到有效分散。这促使担保公司过多寻求反担保,偏离了担保的最初宗旨。
3.发展不成熟
由于担保行业在我国发展历史不长,所以其内部治理结构仍然较为混乱,同时缺乏合适的监督规范机制。
在这样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地区和部门开始寻求在担保形式上获得创新性突破。杭州市率先进行的联合担保有效突破了原有的担保缺陷并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成功。
二、联合担保的内容及实践结果
联合担保由杭州市科技局设计并推出,在国内尚属首次,其宗旨在于搭建新型担保业务平台以有效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具体操作上,由市级高科技担保公司与各区担保公司或区科技孵化器两级联合提供担保,并由加合担保平台的银行提供贷款。为此,杭州市科技局出资2000万成立杭州市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作为市级担保机构,随后陆续由杭州高新担保有限公司、江干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等十数家区级担保公司参与到联合担保平台上,合作的银行有杭州市商业银行、浙商银行城西支行等。
目前,按杭州市规定,可进合担保平台融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包括市级以上专利试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初创期重点培育企业;经国家授权或授权机构认定的软件企业,知识、人才“双密”企业等,年销售收入需在5000万元以下。同时,这些企业必须以杭州为注册地且成立期限在一年以上,经营发展状况良好,基本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并可提供一定的反担保措施。通过联合担保获得的借贷资金应用于企业产业化过程中的流动资金需要,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左右。收取的联合担保费原则上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
在具体的业务操作流程上,由杭州市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和加合担保业务平台的其他担保机构接受申请和受理,经初步审查同意受理后,由杭州市商业银行贷款主办行牵头对企业进行联合调查。最后,联合担保各方根据各自审批程序完成担保和贷款审批,审批通过后办理相关担保和放贷手续。
在此过程中,政府将给担保公司补贴担保手续费,并为贷款发生的实际损失再承担30%左右的风险。
联合担保业务的推出,有效帮助解决了部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突破了传统担保机制的缺陷并较之具有更强的竞争力。事实上,从2006年8月开始启动联合担保业务至2007年,联合担保平台已经进行了总计21次联合担保业务,总担保额为2740万元。而实际结果也相当喜人。据统计,截止2006年12月,担保企业自提供联合担保后,共实现累计销售收入增长额4606万元,利税增长额1278万元,总利润增长额417万元,新增就业人数约100余个。
三、对联合担保模式的评价
1.可以充分发挥各单位的优势资源
联合担保往往由2个或2个以上的担保公司,为同一企业或项目进行担保。在联合担保过程中,政府职能部门、市区两级担保公司、科技型中小企业、银行等建立起战略合作关系,整合功能、资源共享。各个部门可以充分利用自己手上的信息资源以及不同职能来发挥不同的作用,从而在整体上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和功能的最大化。比如政府及高级别的担保公司可以利用自己的高信用及威望为各方带来很好的信任基础,便于与各方沟通。区级担保公司或高科技企业孵化器更了解具体中小企业的发展潜力与公司基本面。银行的加入则能为贷款的成功带来看得见的好处。这样,各方将自己的优势整合在一起,就能获得比传统担保高得多的信息及功能。
2.能有效分散风险
传统担保模式下,一家担保公司利用实地及案头调查分析后,自主确立受担保企业。此后,该受担保企业的命运就与担保公司绑在一起。如果受担保企业运作良好,发展势头强劲,担保公司就不用承担损失。如果受担保企业经营失败,则该担保公司需要承担全部担保损失。因而,从总体上来看,担保公司承受着较大的风险。但是在联合担保模式下,由于有多家担保公司联合承担担保业务而且担保额度清晰,所以这种风险能在各家之间按责任实现分摊,从而有效降低各个担保公司独自承担的担保风险。
3.可以提升联合担保集体的可信任度
单家担保公司尤其是区级担保公司,往往资金实力不很雄厚,信用基础也有限。因而银行对之的信任度也有限。这样,在选择中小企业进行担保时往往有很多限制,包括额度、企业类型等。而联合担保的实行,等于将各家资金实力加总在一起,信用基础也开始变厚,总体上与银行的合作次数也开始变多,因而更容易获得银行的支持和信赖。尤其是部分银行也加入到了联合担保平台中。这样,联合担保项目就有能力为更多的企业提供更多的便利和支持。
4.通过增加反担保途径大大拓宽了贷款企业范围
在联合担保模式中,反担保措施仍以实物反担保为主,但不局限于实物反担保。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以及发展潜力的不同,各个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类型的反担保措施。比如:
(1)被担保企业实物资产担保措施。包括企业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抵押;机器设备;经联合担保方认可的股权;经联合担保方认可的知识产权;经联合担保方认可的销售合同应收款等。
(2)第三方提供的反担保措施。包括经联合担保方认可的第三方企业或个人提供的实物资产反担保及其信用反担保。
这样,通过增加反担保途径,可以使得更多企业提供反担保,也就意味着更多企业可以进合担保资格范围,使更多企业获利。
5.通过简化程序方便了企业贷款
在联合担保模式下,杭州市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和加合担保业务平台的其他担保机构或高科技企业孵化器都可以接受企业的申请并受理。因而有意申请联合担保融资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区的区级担保机构或孵化器就近递交申请。同时,对符合条件的、有贷款意向的企业,联合担保平台还实行联合担保授信。即企业可预先提出联合担保申请,并在商业银行开立结算户。联合担保方进行调查后,可以提前确定融资联合担保授信额度。这些措施事实上都极大地方便了受贷企业,能大大缩减申请步骤和企业的申请时间,提高效率,从而间接支持了科技型企业的发展。
四、联合担保模式的改进建议
1.转变担保公司的经营模式
联合担保模式中,担保公司往往承担较高风险却收益甚微,其主要依靠政府的支持,因而归根结底,联合担保仍然是政府主导的政策型担保。过多的政策干预可能会影响联合担保的独立担保策略,这不能从本质上解决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一个可以改进的策略是将联合担保平台置身于市场之中,允许担保公司从事担保之外的融资租赁、担保投资等业务,多元化发展以提高其盈利能力。另外利用政府给予联合担保平台的优惠措施吸引更多民营担保公司的进入,激活整个联合担保平台的市场活力。与此同时,为保证联合担保的初始宗旨即引导高新科技企业的发展,政府可以在联合担保平台中设定一些政策性的担保公司,作为联合担保过程中的主导型公司,导向整个平台的担保。比如,杭州市的市级担保公司――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即勘当此任。这样,最终将联合担保转型为政策导向并服从市场机制的新型担保形式。
2.拓宽联合担保平台的参与面
联合担保的存在基础是由很多不同级别的担保公司及银行共同参与。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联合担保“风险共担”“提升总体实力”等优势。而在杭州市的实际操作中,只有包括市区两级的十数家担保公司及不多的科企孵化器和两家银行加合担保平台,大大影响了联合担保的质量和覆盖面。这样,就需要拓宽联合担保平台的参与面。一方面,引导更多的民营担保公司进入,以加强整个平台的市场应对能力;另一方面,吸收更多的高科技企业孵化器进入,以便更有效地发现高潜力的产品、技术和相关企业并实施担保,同时也有利于在担保过程中对这些企业实施监督和管理。当然,要想最终帮助实现中小企业贷款,平台需要吸收更多的银行进入。
3.加强联合担保的法制环境建设
联合担保牵涉到政府部门、中小企业、银行、平台中的各级担保公司和科企孵化器等等单位,过程之中穿插着各种各样的矛盾冲突和利害关系,所以必须有法律对联合担保的各个细节进行规范,以促进联合担保的健康有序发展。而事实上,在我国,与担保行业相关的法律只有《中小企业促进法》和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而在杭城施行的联合担保更是没有单独的法律,只有《关于促进创新型企业融资担保的试行办法》、《融资联合担保操作规程》等行政性规定。所以有必要对联合担保设立完善的符合时代和行业发展要求的法律,以促进联合担保稳健发展、规范运作,使其逐渐提高整体素质、走向成熟。
参考文献:
[1]赵立康:加快建设科技型中小企业联合担保平台缓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问题[J].杭州科技,2006,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