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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礼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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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礼仪

结婚礼仪范文第1篇

婚礼前的准备工作即十分繁复,但是简言则包括

一、祭拜:男方家在婚礼前一天要祭拜天地、祖先,告知有婚事将举行。

二、安庆礼:依八字、房屋座向拜床母。

婚礼当天更是千头万绪--

一、祭祖:男方在出门迎娶新娘之前,应该先祭拜祖先。

二、迎亲:迎亲车队以双数为佳,尤以6的倍数最好。

三、燃炮:迎亲礼车行列在途中,应一路燃放鞭炮以示庆贺。

四、食姊妹桌:新娘在结婚出发前,要与父母兄弟姊妹一起吃饭,表示离别,大家都要说吉祥话。

五、请新郎:礼车至女方家时,会有一男童侍持茶盘(上有瓜子、糖果)恭候新郎、新娘下车后,应给予男孩红包答礼,再进入女方家。

六、讨喜:新郎与女方家人见面问候之后,应持捧花给房中待嫁之新娘,此时,新娘之姊妹或女性好友要拦住新郎故意阻挠,不准其见到新娘,在经过新郎苦苦哀求后,女方可提出条件要新郎答应,通常在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都以999元红包礼成交,意喻「长长久久。

七、盖头纱:新郎给予捧花之后,应将头纱放下,将新娘挽出大厅。

八、拜别:新郎与新娘上香祭祖,新娘应叩拜父母道别,而新郎仅鞠躬行礼即可。

九、出门:新娘应由一位福份高的女性长辈持竹筛或黑伞护其走至礼车,因为新娘子当天的地位比谁都大,所以头不能顶天见阳光,另一方面也希望能像这一位女性长辈一样过着幸福快乐的日子。

十、礼车:礼车上方悬绑一棵由根至叶的竹子,根上挂着萝卜,以示「有头有尾。礼车后方则有朱墨画的八卦竹筛,用以驱逐路上之不祥。

十一、敬扇:新娘上礼车前,由一名生肖吉祥之小男孩持扇给新娘(置于茶盘上),新娘则回赠红包答礼。

十二、不说再见:当所有人要离开女方家门时,绝对不可向女方的家人说再见。

十三、泼水:在新娘上礼车后,女方家长应将一碗清水、稻谷及白米泼向新娘,代表女儿已是泼出去的水,并祝女儿事事有成,有吃有穿。

十四、掷扇:礼车起动后,新娘应将扇子丢到窗外,意谓不将坏性子带到婆家去,掷扇后必须哭几声,且在礼车之后'''',可盖竹筛以象征繁荣。

十五、燃炮:由女方家至男方家的途中一路燃放礼炮,车抵男方家门时,家人则燃「炮城庆贺告喜。

十六、摸橘子:礼车抵达后,由一位带着两个橘子的小孩来迎接新人,新娘要轻摸一下橘子,然后赠红包答礼。这两个橘子要留到晚上让新娘亲自来剥,意谓可招来长寿,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

十七、牵新娘:新娘由礼车走出时,应由男方一位有褔气之长辈持竹筛顶在新娘头上,并扶持新娘进入大厅。

十八、忌、踩门槛:门槛代表门面,所以新人绝不可踩门槛''''而应横跨过去。

十九、过火盆、踩瓦片:新娘进入大厅、后,要跨过火盆,并踩碎瓦片。过火盆意谓去邪,踩碎瓦片则比喻过去时光如瓦之碎。

二十、敬茶:男方家中之长辈将新娘介绍给家中认识,此仪式即是承认她成为家中的一员。

二十一、拜天地:新人一拜天地、二拜高堂、夫妻交拜,送入洞房。

二十二、进洞房:以竹筛覆床上,桌上置铜镜以压惊,新人一起坐在预先垫有新郎长裤的长椅上,谓两人从此一心,并求日后生男。然后新郎揭开新娘头纱,两人合饮交杯酒,并共吃由黑枣、花生、桂圆、莲子等物做成的甜汤,象征早生贵子。

二十三、忌、坐新床:婚礼当天,任何人皆不可坐新床,而新娘更是不能躺下,以免一年到头都病倒在床上。

二十四、观礼、喜宴:目前一般人均采取中西合璧式的婚礼,大都在晚上宴请客人时同时举行观礼仪式,在喜宴上,新娘可褪去新娘礼服换上晚宴服,至各桌敬酒。

二十五、送客:喜宴完毕后,新人立于餐厅门口送客,须端着盛香烟、喜糖之茶盘。

结婚礼仪范文第2篇

婚礼,无论在古今中外,都被认为是人生仪礼中的大礼。但对其的认识则古今大不一样。

古人认为,家族和血统的延续,是做晚辈不容推卸的重任,即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因此,把交合男女阴阳、产生子嗣的婚姻之礼放在一个很重要的地位。

婚礼和婚姻制度有密切联系,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们的文明教化程度。以汉族为主体的中华民族祖先和世界各民族一样,在原始时期经历过乱婚、群婚的阶段,进入文明社会之后则基本采取一夫一妻的婚姻形式。

最初的婚礼形式大约始于原始社会末期,从相传始于伏羲时代的定婚“以俪皮(成对的鹿皮)为礼”逐渐演进,到夏商时的“亲迎于堂”,再到周代所具备的完整的“六礼”,已初步奠定了我国传统婚礼的基础。又经历代的发展,使各种各样的婚礼仪节更趋繁缛、热烈。

概略而言,我国传统婚礼大约分为婚前礼、正婚礼、婚后礼三个阶段。

结婚礼仪范文第3篇

案例一:法院判决离婚协议有效

没离婚先签离婚协议 法院终审协议有约束力

大洋网 中山有一对夫妻,还没离婚就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此后,夫妻俩相安无事地过了较长一段时间,最后两人果然离婚了,过去签的离婚协议还有效吗?昨天,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记者通报了该起特殊案例。 夫妻签订《离婚协议》

1996年4月30日,中山人小吕与小卓登记结婚

了。从2000年开始,他们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05年3月2日,两人决定签订一份《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一旦离婚,丈夫小吕一次性补偿5万元现金给妻子,还将其在家乡村里的股份给小卓,而小吕在外的一切债务与小卓无关……

11月9日,妻子小卓终于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切按离婚协议办——儿子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偿还所欠的1万元,小吕所在村的股份转让给自己,男方在外的一切债务与己无关。

丈夫:离婚协议应当作废

丈夫小吕在法庭上向法官大倒苦水:“那份协议应该无效,因为《离婚协议》是被妻子欺骗后糊里糊涂签订的。”但小吕无法向法庭提供被骗的证据。

小吕同时称,他向小卓借款1.4万元,后归还了4000元,尚欠1万元。这1万元是他向小卓支付的家用,虽然立下借据,但双方仍未离婚,不应认定是借老婆的款,哪有老公向老婆借款要还的。

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小吕同意将其所在村的股份转让给小卓,但眼看妻子去意已决,在打官司期间,小吕又变了卦,不同意转让其股份。

争议:离婚协议有无效力

此案经法院开庭审理,由于小卓与小吕双方均同意离婚,中山市人民法院准许了小卓的离婚要求。对离婚协议是否有效,法院认为不能一概而论。

协议中关于转让股份的约定,经法院查明,该村股份合作公司章程规定:“本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配置给股民的股权不能转让或在社会上流通买卖,只允许在其本人去世后,由家属继承股权。”

所以,法院认为小吕处分其股份的承诺违反了上述规定,转让无效。

法院后认定小吕所立的《离婚协议》(除股份外)虽然在离婚前签订,但符合高院司法解释,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抚养权归女方,按照该《离婚协议》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偿还女方欠款1万元,向小卓支付补偿款5万元,并承担相应债务。一审宣判后,小吕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该协议有约束力

中山市中级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男方小吕于2005年3月2日向女方小卓出具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王锋 通讯员李志金)

案例二:法院判决离婚协议无效

诉前离婚协议效力引争议 【案情】

签订协议后,双方未去办理离婚登记。今年2月16日,张某诉至宾阳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法院按照诉前签订的离婚协议,判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江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原签订的离婚协议应属无效。

【争议】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对张某和江某在离婚前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存在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有效,理由是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可以视为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法院可以根据该约定作出分割财产的判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无效,因为夫妻的婚内财产约定与离婚协议中分割财产的约定有本质区别,该协议未经有关部门确认,未发生法律效力。

【探究】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认同诉前离婚协议约定有效,实际上是将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和离婚协议中分割财产的约定混同起来。婚内财产约定是指男女双方就婚前或者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作出的约定,而分割财产的约定是针对已经取得的现存财产的处置。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

离婚协议有如下特征:一是协议内容的复合性,其内容大多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既包括人身关系,也包括财产关系;二是生效条件的特别性,一般情况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生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离婚协议可归属于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条件却有特别之处。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协议离婚,除双方具有离婚合意之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或者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赋予其效力,否则即使当事人具有离婚的合意,也不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故法院不能依协议书作为审判的依据;三是婚姻关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解除婚姻关系是离婚协议的基础目的,其他内容具有附随性,在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附随内容不产生效力,所以,离婚协议中解除婚姻关系部分未生效之前,分割财产和子女抚养部分也是不生效的。

由此可见,夫妻的婚内财产约定与离婚协议中分割财产的约定是有区别的,两者不能等同。张某与江某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离婚的情况下,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双方均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该离婚协议不能作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结果】

延伸阅读:

结婚礼仪范文第4篇

关键词:按揭买房;增值;离婚财产分割

一、《婚姻法解释(三)》的新规定

在《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之前,关于婚前一方按揭购买房屋在离婚中的处理缺乏统一的规定,各地法院的处理不一而足,造成了相同情形在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判决的情况,在实务中引起了较大的争议。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条规定起了定纷止争的重大意义,也较好地处理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关系。在离婚时,先由双发协议解决,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只有在达不成协议时才判定归房产登记一方所有,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然而针对这条规定本身是否合理又产生了很大的争议,下面就该条规定是否合理作一分析。

二、法理性质分析

1、房屋产权证书取得时间与财产性质的关系

判断《婚姻法解释(三)》该条规定的合理性,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房屋产证取得时间与财产性质的关系,主要争议点在于婚后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究竟该认为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抑或是登记人一方的财产?

许多学者认为既然按揭房屋的产权证书是在婚后取得,那么该房屋所有权就是在婚后取得,虽然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按照我国《婚姻法》婚后所得共有的原则下,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然而,笔者认为不能这样僵硬的适用法律。在我国物权变动采取的是债权形式主义,不动产物权变动基于当事人的债权合意,登记作为一种公示方法而存在。登记的作用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的交易相对人。然而在按揭房屋的归属中,处理的是房屋在夫妻二人之间的归属问题,不涉及房产交易和善意第三人的保护问题。因此,在真正的权利人与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之间发生权利争执,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制度将很难适用。[2]在按揭房屋的问题上,一方在婚后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是由于其婚前与房地产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用个人财产和银行贷款支付的行为作为原因行为,其对房地产商关于房屋买卖的所有义务都已经履行,只是由于房屋产权证书并非短时间内可以办下来,这属于房地产商的对待给付问题。在价值判断上,婚前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与婚后取得,作为买方一方的义务履行状态都是一样的,所以在法律效果上不应有区别,所以应认定为买受方一人的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显然采取的是同一见解,最高人民法院在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有关情况的新闻会上发言人发言认为:"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见解实值赞同。

2、夫妻共同还贷的性质认定

需要明确一个讨论的背景,本文讨论是基于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基础之上,排除了约定财产制的情形。在法定财产制下,夫妻共同还贷性质成为了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婚前一方对银行所负债务完全为个人婚前债务,而在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应视为一方对另一方个人债务承担。[3]然而本人认为该观点甚为不妥,兹分析如下:

(1)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然而该观点未加区分一律认为是个人债务,显失妥当。且在夫妻法定财产制下,由于夫妻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可分,夫妻对财产属于共同共有(特殊的归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用共同共有的财产对债务人为给付,似难解释为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为债务承担。

(2)债务承担得为当事人所意定,即债务承担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愿意承担债务,债权人也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债务承担。然而在夫妻法定财产制下,一方用共同共有的财产去清偿贷款,即使另一方没有清偿的意愿,也发生清偿的后果,即另一方无是否愿意承担债务的自由。

(3)如果解释为债务承担,则无法解释为什么在离婚时未分得房产一方可以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支付共同还贷部分相应的增值。债务承担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这要视原因行为而定。如果把夫妻共同还贷解释为债务承担,原因行为究竟为何存有疑问。在离婚时,按照民法的"填平原则",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只需要补偿另一方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即可,至于增值部分不用补偿。如果这样,显失公平,不符合立法价值。

笔者认为,夫妻在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行为,应该有所区分。一方婚前按揭所欠债务属于婚前一方债务应属无疑,然而婚后究竟是一方债务或者是夫妻双方债务应视情况不同而有所区别。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根据按揭房屋究竟是否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婚前个人债务在婚后分为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即房屋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则属个人债务。相应的可以分为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和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需要注意的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不能得出房屋因归属夫妻共同共有的结论。因为前面已经论及,在婚前一方按揭买房中,在婚前已经向房地产商支付了首付款和银行贷款,对房地产商的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婚后仅是向银行还贷,房屋所有权应归属婚前按揭一方,对于另一方进行补偿即可,至于补偿的范围下文会论及。

3、离婚时无房产一方请求有房产一方进行补偿的性质

《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在婚前一方按揭,且房产登记在按揭买房一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形规定了离婚房屋所有权归按揭一方所有后,对另一方应进行补偿。也即另一方对产权登记一方具有获得补偿的请求,关于该请求权的性质实有考究之必要。笔者认为该请求权为不当得利请求权,即未取得房屋产权方请求产权登记方返还其受有的无法律上原因的利益。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应负返还的义务。在本文讨论的情形中,由登记一方取得房屋,实际上包含了用夫妻婚后共同财产还贷中另一方的财产,其受有利益没有疑问,另外一方因此受有损害也没有疑问,有疑问的是受利益一方受有利益是否为无法律上原因。有人也许认为登记一方获得房屋产权是《婚姻法解释(三)》所规定的,是基于法律规定取得,受有利益有法律上的原因。实际上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按揭买房一方之所以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去还贷是基于夫妻关系的存在,在婚姻关系解除时法律上的原因已经不存在了,所以属于法律上的原因嗣后不存在,其受有的利益应予返还。根据不当得利理论,不当得利的受领人,除返还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于该利益更有所取得者,并应返还。所以离婚时获得房产一方应返还的范围包括婚后共同还贷的价款属于另一方的部分以及该部分的增值。

三、实务中须注意的问题

1、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的认定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要求是婚前按揭一方用自己财产支付首付款,在实务中可能会遇到问题,有解释之必要。

(1)按揭一方父母出资应视为按揭一方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虽然按揭一方父母的财产不同于按揭方的个人财产,然而推究本条规定的"个人财产"本意在于和结婚的的双方用双方的财产支付首付款相区别。所以按揭一方父母出资视为按揭一方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

(2)另一方也支付首付款时的处理。原则上,《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适用要求必须是按揭一方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否则无该款的适用。然而,笔者认为对于另一方也支付首付款的情形应采用实质性标准,这就排除了不构成实质性的情形,例如,首付款为50万,按揭一方支付了49.5万,另一方支付了5千元,这时候应认为仍属于按揭一方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这里实质性标准需要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

(3)另一方借款给按揭方的情形。在日常生活中,通常发生由女方家长借款给男方按揭支付首付款,在这种情形下认为属于按揭一方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应属无疑。然而,有可能发生之后由发生约定借款变为另一方支付的首付款,这时候该如何处理存有疑问。笔者认为应视后一约定发生的时间而有所不同。具体而言,如果变更为支付首付款的约定发生在结婚之前,这相当于结婚双方在婚前共同支付首付款,应无《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适用之余地。如果变更为支付首付款的约定发生在结婚之后,仍应认为婚前按揭一方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因为是否用一方财产支付首付款应在婚前确定,且婚后的变更有损害婚前按揭一方之嫌,与《婚姻法解释(三)》的本意相违背。

2、关于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处理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了须是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对此有解释的必要。

(1)至离婚之时尚未完成房产登记。在按揭购房当中,完成房屋产权登记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从买房到办理产权登记需要好几年的情形也比较常见。所以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时,离婚时尚未办理房产登记也是可能发生,这时候如何处理,颇有疑问。笔者认为对"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应解释为,如果办理了登记,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那么对于尚未办理登记的就不能强求必须要有这一要件,须视当事人对登记于谁名下有无相关约定,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无约定应视为将来会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适用本条司法解释。

(2)登记于第三人名下的处理。现实生活中由于按揭买房的条件以及某些城市的购房政策等原因,房产并不是登记在按揭买房一方名义之下,而是登记于第三人名义之下。例如,甲打算买房,但是甲由于信用记录关系并不符合银行按揭贷款的条件,于是甲以父亲乙的名义按揭买房,但首付款由甲自己支付,婚后甲和妻子丙,共同还贷,房屋登记于乙的名下。离婚时,关于房屋发生争议该如何处理?如果房屋认定为归乙所有,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丙能获得的补偿仅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的价款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这与《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补偿相比少了增值部分,然而在实质上两种情形,甲和丙夫妻间关于房屋履行的义务均为相同,如有这样大的区别显失公平。在这种情况下,应允许丙请求将房屋变更登记为甲所有,然后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处理。

3、按揭房屋增值的分割方法

《婚姻法解释(三)》规定了未取得房屋产权一方可以获得共同还贷款项应归属于自己的以及该部分的增值。关于共同还贷的款项本身的分割不存在问题,关键在于增值部分的分割。增值部分包括婚前一方用个人财产支付部分的增值和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部分的增值,应予以分割的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部分的增值。为了说明的方便,假设一个案例,甲于2005年通过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一套,购房合同价款为100万元,甲在结婚前支付首付款和银行贷款50万元,甲和乙于2006年1月1日登记结婚,结婚时房屋价值150万元,婚后夫妻共还贷80万元,付清了所有贷款,于2009年初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证书,2012年甲乙通过诉讼离婚,离婚时房屋价格为250万元。应予分割的房屋增值为多少?关于房屋增值如何分割,有学者提出以下的公式: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数额魇导手Ц蹲芊靠睿ū窘?利息)谆楹蠓课菰鲋挡糠郑ɡ牖槭狈课菁壑?结婚时房屋价值)=双方应当共同分割的婚后增值。[4]这个公式将婚后共同还贷额对按揭房屋婚后增值的贡献计算得较为清楚。将该公式运用到上述案例中,则双方应当共同分割的婚后增值为80鳎?0+50)祝?50-150)=61.54万元。所以乙方在离婚时可以获得的补偿为婚后房屋增值的一半30.77万+婚后偿还贷款的一半40万=70.77万元。

然而,笔者认为上述公式仅适用于婚后已经付完全部房贷的情形,对于离婚时尚未付清房贷的情形并不适用,而后者在现实生活中则更为常见。于后一种情形笔者提出一个计算公式为:(离婚时还贷比例-结婚时还贷比例)谆楹蠓课菰鲋挡糠郑ɡ牖槭狈课菁壑?结婚时房屋价值)=双方应当共同分割的婚后增值。为便说明,试举一例:甲于2005年通过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一套,购房合同价款为100万元,依据甲的按揭合同约定的还款,甲共须还款150万元,甲在结婚前支付首付款和银行贷款50万元,甲和乙于2006年1月1日登记结婚,结婚时房屋价值150万元,婚后夫妻共还贷80万元,于2009年初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证书,2011年甲乙通过诉讼离婚,离婚时尚未付清所有房贷,离婚时房屋价格为250万元。应予分割的房屋增值为多少?依据上述公式,则双方应当共同分割的婚后增值为(130?50-50?50)祝?50-150)=53.33万元。所以乙方在离婚时可以获得的补偿为婚后房屋增值的一般26.67万+婚后偿还贷款的一半40万=66.67万元。

参考文献:

[1]贾明军.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业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04.

[2]王利明.物权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5:210.

[3] 贾肖虎.论离婚时婚前按揭房屋的归属与分割[D].华东政法大学,2011.

结婚礼仪范文第5篇

待婚族理念独特

在中国国际婚博会上,展示着来自意大利、法国、美国、韩国、加拿大等的国际王牌婚纱,其中一款价格高达6500万元的婚纱令人惊艳;而婚宴更是令人叫绝,百年老字号全聚德集团推出了“龙凤呈祥宴”、“天长地久宴”、“浓情蜜意宴”等主题的奢华婚宴。

“这些奢华的婚礼离我们很远。”一位参观者说,其实有特色的婚礼比奢华的婚礼更令人难忘,况且,现实也不允许他投入过多的金钱与精力。据统计,在参观婚博会的待婚族中,30岁以下的年轻人占了大多数,他们大多认为,婚礼不一定要奢华,但要独特、节省精力,这被业内人士认为是新时期下的结婚理念。

有调查显示,个性化婚礼在“80后”中日益受宠。在百度上搜索“个性婚礼”,相关网页有165万条之多,许多条目可能是“80后”的父母辈闻所未闻的:空中婚礼、海洋婚礼、游艇婚礼、公交车婚礼……

“现在的年轻人想法都挺多的,不太愿意墨守成规。”一家婚礼策划公司的负责人说,最近,他的公司接到这样一项业务:新娘从小就喜欢白雪公主,于是公司就为他们的婚礼策划了一场白雪公主和白马王子相爱的故事,道具、服装统统到位。一场婚礼最后变成了一出舞台剧,让来宾们赏心悦目。

此外,节省精力与金钱也是年轻人对婚礼的主要诉求。“我们对婚礼的要求是省时省力省钱,我们没有精力跑遍北京城去找哪家婚纱照相馆最合心意,也不想费力算计婚庆公司是否坑了我们的钱。”一对正准备步入婚姻殿堂的准新人说。

“结婚网站”应运而生

“我们已经拥有一万名新人会员了。”一位结婚网站的负责人说,“网络是创造一切可能性的最佳平台,互联网已经成为年轻人获取信息与解决日常问题的重要平台之一,在结婚这个问题上也不例外。”

“我们要做婚庆产业中的‘携程’,现在婚庆市场信息透明度低、诚信体系不完善、消费者需要有特色的策划与服务,但又缺乏经验,这就是我们创建结婚网站的初衷。”某结婚网站创始人说,结婚网站的市场定位应该是婚庆信息和交易的平台,为即将结婚的新人们提供全面的信息和消费指南,最终使消费者“省钱省力省心”。

据介绍,结婚网站能够满足新一代待婚族的诸多需求。例如,通过线上线下活动,网友们可以一起分享、讨论个性的婚礼方案,参与团购优惠;拥有全面的婚礼商家信息,并通过网友反馈了解到最真实的商家信誉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结婚网站打破了“价格不透明、后期消费多”的怪圈。商家必须将服务与报价透明,如一套4000元的婚纱摄影具体包括哪些服务、一件拖尾婚纱的定制价格等必须写得清清楚楚,而摄影工作室也要做出无任何后期消费的承诺。另外,结婚网站可以根据新人们的个性化需求为其提供专业策划与建议,并帮其找到合适的婚庆公司。

婚庆产业很“朝阳”

“结婚网站大批涌现是在淘金婚庆市场,也是婚庆产业进一步分工的标志。”一位业内人士说。据悉,中国国际婚博会组委会曾对全国六万对新人进行调查,结果显示新人用于结婚花费的均价高达12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