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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五条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六条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第七条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第九条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第十条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二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第十三条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由集团母公司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缴企业及各个成员企业合并计算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自行确定其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应经成员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第十五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由具体负责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
(一)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帮助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征管制度和办税程序;
(二)积极开展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三)必要时组织纳税培训,帮助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自核自缴。
第十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表、证、单、书。
第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时,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资料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及时告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补齐补正。
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应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重点主要包括:
(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
(三)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税收优惠的确认和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四)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五)纳税人有无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上填列的预缴数额是否真实。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配的数额一致。
(六)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吻合。
第二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及日管情况,对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补、退税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做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和合并纳税企业汇算清缴的协同管理。
(一)总机构和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的汇总或合并纳税申报资料审核时,发现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申报内容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向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有关税务事项协查函;该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函复总机构或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总机构和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核查结果后,应对总机构和汇缴企业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税务机关应组织开展汇算清缴数据分析、纳税评估和检查。纳税评估和检查的对象、内容、方法、程序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总结报告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7月底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总报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
(四)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现新、老企业所得税制的有效衔接,现就做好*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体现,也是对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检验。*年度是执行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最后一年,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承前启后,十分重要。做好*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可以有效贯彻依法治税原则,落实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堵塞税收日管漏洞。税务机关通过汇算清缴工作,可以进一步掌握纳税人的具体情况,为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打好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及时安排和部署,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二、做好汇算清缴工作中的新、老税制衔接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各地要按照依法治税原则的要求,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工作中新、老税制的衔接工作。
(一)适用政策和程序分别按新、老税制执行。*年度汇算清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仍按照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根据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汇算清缴的期限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认真、严格核实税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降低了税率,规范了税前扣除。各级税务机关在*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中,应当按照“核实税基”的要求,认真、严格执行原企业所得税制,特别要重点审核企业有无违反权责发生制原则、有意减少*年收入、增大成本和费用等情况,防止企业违反税法规定人为调节*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
(三)加强外资企业分支(营业)机构汇总纳税管理。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三期省级实施方案第二次审核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3号)的要求,加强外资企业分支(营业)机构汇总纳税的前期管理工作。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总或合并申报后,应于*年5月31日前为纳税人开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企业所属各分支机构(营业机构)应于*年6月30日前,将该证明及其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四)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认真落实“两个减负”工作,对能够通过综合征管软件或汇缴软件提取的汇算清缴数据资料,一律不得要求基层单位和纳税人再单独上报。对征收管理各环节间可以信息共享的资料,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077号)附件4《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的要求,结合各地的岗责设置做好配置,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三、继续做好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的升级和运用工作
为加强纳税评估和税务审计,*年对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加挂了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和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交易申报附表,在各地试用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今年,税务总局将按照财政部门的财务决算报表规范,对软件中的相关报表参数进行升级,使申报软件具有读取企业通过财务软件或其他财务决算报表填报软件生成的Excel数据文件功能。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宣传和辅导,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统一指导纳税人全面填报上述报表,尽量为纳税人的填报工作减轻负担。
四、做好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的各项后续工作
*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各项后续工作。
(一)认真组织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专项检查等后续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日管漏洞,查处和打击企业所得税违法犯罪行为,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二)及时报送汇算清缴汇总表及总结报告。对汇算清缴相关数据、资料及时进行统计、分析。使用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按照汇算清缴汇总表的口径、结构和内容,按时完成相关报表的报送工作,并附汇算清缴工作报告。
泰德自创立以来,不断累积和提升对企业发展规律的认知,逐步形成了“真、细、德、诚”的核心价值观,并以之为内核,发展成为包括泰德核心价值观、泰德三维管理、泰德责任体系和泰德诚场的泰德核心价值体系。我们日益坚信,企业文化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在全球后金融危机时代,以核心价值观和愿景引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已渐渐成为企业的共识。但我认为,光有共识还不够,要想把企业责任真正落到实处,就必须旗帜鲜明地表明――企业管理就是责任管理,企业发展就是履行责任!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坚持从核心价值观出发,不断创新发展“三维管理”理论,在实践中持续完善“三维管理”的企业管理模式,构建一个科学、合理、完善的企业责任管理体系是我们的目标。
一种文化:责任文化
在我看来,企业要想致力于做一个责任企业,就必须认识到,企业文化就是责任文化,企业存在的价值就是致力于为包括员工、客户、股东、社会在内的相关利益者不断创造价值。企业的责任理念和责任体系直接源于企业的核心价值观、使命和愿景,决定了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
企业责任体系的建立,就是从相关利益者出发,以承担企业在社会、经济和环境方面的全面责任为己任发展企业。企业的文化管理、组织管理、战略管理将组成企业的总体管理。企业的责任理念和策略通过“三维一体”管理落地,并通过企业组织的发展和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为相关利益者创造价值。
一个组织:责任组织
企业组织是企业核心价值观、使命和愿景落地的承载。在实践中,企业需要将责任管理与组织管理有机融合,形成了“一个组织”的责任管理体系。
在泰德,向董事会负责的文化管理委员会是泰德责任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为企业责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文化管理部承担企业责任管理的组织、协调职能,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支撑;高层管理人员与子公司负责人及下属部门、机构负责责任行动的实施。结构清晰、权责明确的企业责任管理体系实现了责任管理与组织管理的一体化,企业责任的高效履行具备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一个战略:责任战略
在我看来,战略管理是企业发展的阶段性目标及策略管理,战略目标的实现也就是企业责任阶段性目标的实现。企业责任管理体系是企业文化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过去一年中,我们通过平衡计分卡将责任管理与战略管理有机结合,形成了以年度为周期,由企业责任战略制订、关键议题分解、企业责任指标下达和企业责任管理评价反馈构成的企业责任闭环管理体系。
在企业责任战略制订环节,我们将年度企业责任管理目标及执行策略纳入企业年度战略;在战略目标分解环节,将企业责任关键议题纳入公司战略目标并分解到各部门;在企业责任指标下达环节,将企业责任绩效指标和行动方案纳入战略平衡计分卡的公司级指标和部门级指标中同步管理;在企业责任管理评价与反馈环节,以平衡记分卡战略执行评估工具为依据,每季度公司责任绩效评价报告。在责任管理与战略管理的协调上,文化管理部与战略管理部全程密切协同,从而实现责任管理与战略管理的真正“融合”。
不怕“幼稚”
我很认同一位朋友说过的话,他说,要想了解企业是怎么赚钱的,就看它的《财报》;而要想看这个企业是怎么做人的,就看它的《责任报告》。泰德煤网是2009年开始正式对外企业责任报告的,通过2009年的报告,我们初步搭建了以“员工发展”、“客户服务”、“公司治理”、“行业发展”和“公益环保”五个方面为基本架构的泰德企业责任管理体系,2010年我们增加了《泰德2009年度履责绩效表》和《泰德2010年度责任规划表》,对上一年度的企业履责绩效进行系统评估,并明确提出下一年度的企业责任规划。由此,和以往相比,泰德企业责任管理体系更趋系统和完整。同时,将泰德企业责任管理指标植入相对成熟的泰德战略管理工具――平衡积分卡以及面向企业各部门征集责任议题的实施路径都从某一侧面预示了泰德企业责任管理的预期高度和广度。更值得欣慰的是2010年报告的数据较为全面和准确,责任指标的量化能力相比2009年报告有了明显的改善和提升,这一方面说明我们的企业责任管理正在进步,同时表明泰德的企业责任管理绩效正在向我们预期的目标迈进。
另一方面,我们更应看到泰德乃至中国企业在企业责任管理方面的“稚嫩”和不足。首先,企业责任管理主动引领企业发展的动力和能力都不够,企业责任管理还处在因“后发”而形成的相对被动的地位和阶段,尤其还没有更好地与企业自身的管理系统相结合;第二,泰德以及中国企业的责任管理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和丰满,企业责任管理的组织能力还要进一步培育和提升,企业责任管理的循环回顾机制和流程还要进一步确立和明晰。
最后,我确信,无论中国企业责任管理处在一个什么样的起点上,只要我们不断学习、累积和持续改进,中国企业责任管理的能力和绩效将不断提升,在不远的将来,中国企业责任管理必将成为引领我们的企业成为为企业的相关利益者创造价值的领导力量!
编后
警钟为何总长鸣?
最近,英国BP公司的石油开采设施在墨西哥湾发生原油泄漏事故。这个消息很长时间占据着美国各大报纸的重要位置,而CNN等电视台也经常插播海底原油泄漏和墨西哥湾遭污染区域不断扩大的画面。尽管BP公司为堵塞泄漏不遗余力,CEO还在公司紧急推出的公众关系广告中现身说法,做痛心疾首状,强调作为一个负责任的跨国企业,BP会挺身而出,表示会拿出几十亿美元做赔偿。但是,美国人就是不买账,把BP骂得狗血喷头,BP在美国成了黑心贪婪坏企业的代名词。
无独有偶,在中国福建上杭县,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发生污水渗漏事故,9100立方米废水外渗引发福建汀江流域污染,造成沿江上杭、永定出现大量鱼类死亡和水质污染现象。据福建政府的初步统计,仅一个库区的死鱼和中毒鱼就达378万斤。紫金矿业近日表示,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来的施工管理、生产管理和环保安全管理问题,将对全矿环保系统进行重新规划;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将根据事故调查结论承担赔偿责任。尽管此次渗漏事故尚未影响到上杭县的生活用水问题,但下游水库已出现大面积的死鱼和鱼中毒浮起现象,对当地经济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几乎所有的管理者都想做好企业,不想做坏企业,但人们看到的现实却是,尽管不少企业把社会责任挂在嘴边,实际上这种停留在口号上的“责任”,不过是借以提升企业形象、攫取更高利润的幌子。于是,可人们经不住还要问:为什么企业的知、行、言就不能合一呢?为什么在企业责任这个问题上,警钟总在长鸣呢?
有人说这是个意识问题,也对,当你把企业利润视为第一目标的时候,不计后果地攫取利润也就成为了一种必然!近两年来,企业社会责任成为国内企业界热议的一个话题,一个值得欣喜的现象是中国企业中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称企业公民报告)的越来越多了,但与此同时,中国企业对所谓的“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似乎也渐走入了一个误区,即认为企业在其日常的经营管理之外,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开展扶贫济危、捐赠助学等慈善公益活动就是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而这种责任的履行与企业自身的管理没有关系。当此之时,我们发现,国内还有人看到,企业责任不仅仅是一个意识问题,更是个管理问题。
一、2019年度工作总结
按照福州市统一部署,我区着重围绕信用联合奖惩、“信易+”等工作进行2019年度信用工作,现将信用联合奖惩、“信易+”等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1、开展信用联合奖惩工作。区委组织部、区环保局、地税局、国税局、公安局、国土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分别出台了《关于落实社会信用建设规划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方案》,并在日常工作中加强联动。促进信用建设在各领域不断推进,呈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大格局。继续发挥“信易+”落地的信用激励示范效应,建立完善全部“信易贷”及试点主体信用档案,对试点经营主体开展信用大数据监测,并初步形成“信易贷”试点主体信用信息库。目前完成信用建档企业500家,建立健全综合信用档案,并出具企业综合信用报告。依托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大数据库为行政中心办事和审批窗口自动调取相关主体信用档案,实时出具综合信用等级,结合实施信用承诺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守信主体在申报材料不齐备的情况下享受“容缺受理”、“容缺审批”、“告知承诺”等便捷服务,为守信、优信主体享受更便捷窗口服务;在永辉超市设定“信易租”等活动,对守信主体进行鼓励。
3、开展各种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区委宣传部、文明办、团区委、教育局、诚促会等部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平面媒体、互联网和LED显示屏、横幅标语、基层宣传栏等传统媒介,开展各类诚信教育活动,大力宣传诚信典型,引导公众自觉树立“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意识。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经过努力,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一定成绩,为下一步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比如:1、工作开展不平衡。部分成员单位审批、处罚、归集等方面配合不够默契,存量数据归集偏慢。2、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氛围还不够浓厚,经济下行压力仍然存在,企业失信行为风险加大。3、联动部门还未全面展开,联合奖惩方面有待加强。4、信易贷方面,银行产品对小微企业优势不明显。
三、2020年工作计划
下一阶段,我区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一是继续做好新增信用信息的归集工作。进一步规范各单位信用数据采集、审核、报送流程,确保归集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不断提高收集数据的质量。
在会计实务界,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特别是著名的跨国公司,迫于政府和市场竞争的压力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企业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披露(环境报告),作为环境会计领域首先进入实务的部分,开始在公司的年报中披露公司各种活动对环境产生影响的信息。随着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环境信息尤其是环境会计信息将成为企业持续经营、业绩评价和投资决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信息。同时,随着我国公众环保意识的增强和加入WTO,我国企业也将面临类似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所面临的环境信息披露的外部压力和对环境信息需求。
从发达国家的企业环境报告的实践中可以看出,上市公司是企业环境报告的主要提供者,其中又以著名的跨国公司居多,如美国通用汽车公司、日本索尼公司。这些跨国公司向世人证明:有效的环境管理有助于企业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我国的股票市场经过近10年的发展已初具规模,我国的上市公司中以工业企业居多,在工业类企业中,环境敏感型企业不乏其数。上市公司的行业特征表明,其在未来的发展受环保政策的影响将日益显著,企业的环境风险将日益增加。新的环境法规可以使企业产生潜在的环境负债,而企业一般倾向于低估可能发生的环境负债。如果上市公司没有在财务报表中充分披露可能发生的环境负债,则会严重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在现阶段,上市公司应成为我国企业环境报告的主体。
考虑到目前我国环境报告的主要使用者是政府管理机构、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相应的环境报告中就应包括企业的基本环境方针、环境影响信息、环境会计信息、环境业绩评价指标等内容。环境报告应作为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一个组成部分,随同年报一起向公众公布。以斯堪的那维亚(北欧)航空集团公司(SASGroup,由瑞典、挪威、丹麦三个国家的若干航空公司组成,均为上市公司)为例看,1995年SAS单独编制并其第一份年度环境报告,该报告涵盖其航空运输业的机场、机上贸易业务的相关环境信息(旅馆业务的环境信息另外处理),与公司的年度报告同时。这份年度环境报告的内容非常详细,主要包括:(1)SAS的环境战略;(2)SAS在飞行、机上服务、地面服务的各种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环境平衡表,分为投入与产出两方);(3)总裁就环境事项的年度总结;(4)董事会就环境事项的年度总结;(5)分别各种业务的环境信息;(6)对大气影响的专题分析;(7)公司环境管理实务;(8)为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而进行的新技术开发工作;(9)各种有关的知识栏目;(10)公司环境管理机构及通讯联系等等。
对于环境报告的模式,在目前我国环境会计具体准则空缺的情况下,我们认为企业还不应当在现有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上,通过增加会计科目、会计报表和报告内容的方式报告企业环境信息。而应单独把环境信息作为一项内容进行全面的披露报告。这种模式可以弥补我国企业现行环境报告的缺陷,使我国现行财务报告更加完善,这种模式也是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普遍采用的环境报告模式。在我国目前还没有会计准则规范环境会计和报告的情况下,不妨借鉴美国的经验,由国家环保机构定期向证监会提供根据现行环境法律法规标准确定的重点污染企业名单,中国证监会将重点监督这些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提出具体的要求,以提高环境信息的可比性。目前国际上普遍使用的披露方式有描述式、统计式及两者兼有的综合式。我国不妨使用综合式,能以货币单位或其他单位计量的就用数据表示,对于那些不能或暂时不能以数据表示的信息可以用文字注明。对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应制定相关的法规进行必要的处罚。
二、宏观环境会计报告
环境会计报告从层次上看应分为微观环境会计报告和宏观环境会计报告。以上提到的是微观角度环境会计的信息报告,其会计主体是企业。而各级政府也需要本地区现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资料,如自然资源的存储量、使用和补给情况,特别是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计量的国民净收入,即把发生的与环保有关的成本作为国民收入的减项。这就提出了宏观环境会计的报告问题。宏观会计主体是环境资源的所有者,作为环境资源的产权代表应当承担对环境资源使用的管理和控制责任,国家环境管理需要一套宏观环境经济数据作为决策的信息支持,作为调整国民经济核算指标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