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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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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法治建设范文第1篇

关键词:烟草文化;法治建设

周所周知,烟草行业是一个特殊行业。它的特殊性在于:既要保持良好的经济运行状态,为国家财政收入多做贡献,又要严格控制卷烟生产规模,最大限度减少卷烟对人民身体健康的危害;既要坚持烟草专卖制度不动摇,又要进行市场化取向改革,着力破解“三大课题”(改革的红利在哪里,发展的潜力在哪里,追赶的目标在哪里);既要履行国际控烟组织框架协议,又要提升卷烟结构升级,推动“卷烟上水平”。实践证明,只有将行业的特殊性与法治化结合起来,才能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压力,有效化解现实矛盾,确保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多年来,虽然行业通过贯彻实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工作,有力地保证和推动了行业发展,实现了“三大x煌”,切实维护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但行业内部分单位和领导法律意识不强,执法监督不严,依法经营和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依然存在,甚至出现极个别领导干部知法犯法、违法乱纪的典型案例,严重损害了行业形象。因此,建设法治烟草意义重大,势在必行。因此,深入推进法治烟草建设,既要注重加强行业法律、法规、制度完善,更要重视与行业规范相适应的法治文化构建。

第一,注重教育培训,在烟草行业广大干部职工中树立信仰法治、践行法治和维护法治的理念。理念引导行为,思维决定方式。烟草人信仰法治、具有法治理念、能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具体问题是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关键。因此,加强教育培训不仅要重视相关法律知识的传授,更要强调法治理念的灌输和法治文化的熏陶。烟草法治文化是由每一位烟草人的法治理念与这种理念引导下的实践行为不断聚合、累积、发酵和升华而成,而加强理念教育、观念引导是其前提和基础。

第二,完善考评机制,形成以法治为重要指标的评价体系。当前,烟草行业从业人员法治意识、法治文化淡薄,其重要原因是缺乏信仰、践行法治的动力。这要求各级烟草企业要相应地改变考核评价机制,将法治因素纳入人员综合评价体系之中,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指标。比如,实行行业学法制度,定期对行业内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注重在具体工作中考核人员遵法守法、依法行政、践行法治的实际情况。注重将法治意识强、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的人员选拔到领导岗位、重要岗位上来。

第三,注重引领垂范,发挥行业干部在烟草法治文化建设中的模范表率作用。党的十报告强调“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这是由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相对于烟草企业,各级领导干部作为推进行业法治建设的领导者、组织者和践行者,他们在工作中是否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分析、解决问题,直接影响着其他工作人员对待法治的态度和信念,他们的一言一行对烟草法治文化的形成与巩固起着积极的示范和导向作用。

第四,加强统筹协调,发挥法制部门在烟草法治文化建设中的引领、组织和推动作用。法制部门是负责行业法制工作的专门机构,承担推进依法行政的规划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等重要职责。因此,法制部门要承担起作为烟草法治文化建设的倡导者、组织者和推动者的重任,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积极策划、组织和引领行业的法治文化建设,努力使烟草法治文化成为推进法治烟草建设的重要抓手和有力载体。

第五,健全法治体系,营造烟草企业良好的法制环境。一要建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结合业务职能和工作特点,从专卖执法、生产经营、企业内部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入手,组织查找、收集法律风险源、风险点,研究制订符合自身经营管理需求的法律风险识别框架;二要建立普法宣传教育体系。以社会主义法治方略、思维和理念为指针,以法治烟草建设总体目标为引领,进一步明确“七五”普法宣传的方向和重点任务,强化措施,提高水平,注重实效,将烟草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引向深入;三要强化法律保障体系。加强法规机构建设和法规队伍建设力度,充分发挥部门和岗位职能作用,规范法律顾问管理。

面对近年来烟草行业在行政执法、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法律争议和诉讼呈现出数量增多、案值较大、关系复杂、应诉困难等明显特点,应对挑战、防控法律风险,最有效、最现实的选择就是全面深入推进法治烟草建设。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法治建设,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企业管理和生产经营中的重要作用,做到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按制度办事、严格按程序办事,提高各项工作法治化水平,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行业和谐,不断激发改革红利和发展潜力,保持行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法治建设范文第2篇

二是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提高依法决策水平。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要科学、合理地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行政决策规则,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权限、程序、时限、决定及公布形式作出规定并对外公布。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和听证制度。在作出重大决策前,除依法保密或情况紧急外,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要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坚持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和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评估制度。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建立行政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

三是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度。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必须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下载。积极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区政府法制局要对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的规范性文件自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镇政府和区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在自之日起15日内报区政府法制局备案审查。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区政府法制局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每年组织检查一次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年后,负责实施的部门要对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认真调研、总结和评估。区政府法制局每两年要对已公开的规范性文件组织进行一次清理。编撰《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汇编》。

四是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继续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不断扩大实施领域,推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向重点镇和中心镇延伸。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各部门要强化程序意识,从建立行政执法登记制度入手,加强程序制度建设。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要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工作。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权、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执法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要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依托办公自动化设施,研究开发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把细化后的行政执法标准、程序和评分标准等各个方面的数据录入系统信息库。要加强行政执法投诉网络建设,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和文书,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的立案、调查、决定、处理等制度,加强对行政程序和行政行为合理性的监督,使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完善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作用,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建立重大行政处罚案卷备案审查制度,改进完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渠道,变书面报送备案为网上报送备案,制定网上报送备案格式文本和程序,对备案事项网上进行审查,定期汇总,及时提出问题、意见和建议。

法治建设范文第3篇

一、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1、努力提升领导干部法治能力。围绕“学法、考法、述法、评法”四个环节,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法律知识培训讲座等制度,充分利用“区干部在线学苑”—法律讲堂平台,组织开展以学习贯彻党的十精神为主题的“领导干部谈法治活动”;健全领导干部法律考试制度,定期举办学法考试等活动,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营造崇尚法治、依法办事的思想氛围;继续推进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法考评,努力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2、深入开展“六五”普法活动。学习宣传党的十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论述,开展以“学习贯彻十精神、深化法治建设”为主题的宣传活动,不断增强法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注重抓好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以及流动人口的法制教育,促进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深入开展“法律八进”以及法制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等形式多样的普法教育活动,推动全社会形成自觉学法用法、尊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

3、扎实推进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深入开展“主题”法治文化建设活动,以创建省市“基层法治文化阵地示范工程”为载体,扩大法治主题公园、法治文化长廊、法制教育基地、法律文化书屋等覆盖面,全面实现街道、社区二级法治文化阵地全覆盖,打造一批贴近群众、效应明显的法治文化阵地。积极创作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节目、书画作品等,促进法治文化的繁荣和发展。

二、推进法治街道建设进程

4、进一步推进依法决策工作。着力完善重大决策程序规定,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重点落实社会风险稳定评估制度,把评估情况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建立完善决策跟踪、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努力实现“应评尽评”和“真评实评”。

5、进一步深化依法行政工作。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进一步完善财政保障机制,深化政府采购和预决算等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建立合理有效的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加强财政保障制度建设。加快电子政务建设进程,着力推进“网上办公”和政务公开化,建立全面、及时、准确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和完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机制。重点完善制度、社会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分析制度和人民调解制度,提高预防和应对社会突发事件的能力。

6、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动、及时、准确公开财政预算决算、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逐步公开出国出境、出差、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等经费支出,抓好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公开,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和监督保障等措施,积极探索行政执法投诉和执法结果公开制度。认真执行省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深化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

7、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稳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行政指导、执法评议工作,强化监督考核,全面提高依法管理各项行政事务的能力。加大行政争议的协调化解力度,减少行政违法、行政不作为和行政瑕疵。坚持行政诉案件定期通报制度,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确保年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00%。继续规范行政执法业绩建档工作,及时更新信息,强化结果运用。

三、打牢法治创建基础

8、构建多层面法治创建体系。扎实开展法治街道创建活动,广泛开展法治单位、诚信守法企业、民主法治社区等创建工作。根据法治街道创建工作考核标准,分解创建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责任,签订责任书,推动创建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加强对基层法治创建工作的调研指导、考核检查,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充分发挥示范点的典型引领作用。继续举办法治创建业务骨干培训班,组织法治建设工作学习考察,组织开展法治建设工作季度检查。

9、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制度,不断提高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水平。全面推行“一委一居一站一办”社区组织架构,积极探索以“政社互动”为核心的社会管理法治化模式。充分发挥群众自治组织、基层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基层社会建设、管理和服务中的积极作用。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基层法治服务阵地建设,运用法治手段和方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引导群众有序参与基层民主法治实践。

10、推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广泛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努力为企业提供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全面推广规模以上企业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强化企业民主管理,督促企业认真执行经济管理和劳动法律法规。

四、办好法治为民实事

11、完善基层法律服务网络。强化推进法律顾问进街道、进社区(村),完善“一村一顾问”和社区法治工作室建设,年内社区(村)法律服务覆盖率达95%。

12、加大司法救助工作力度。完善司法救助保障,充分保障司法救助资金解决刑事被害人、涉法涉诉当事人生活实际困难。

13、加强法律援助窗口建设。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构建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确保有诉求的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

14、着力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推行全员能动执行经验,推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觉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带头维护司法权威。

15、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力度,严查企业用工不签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健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实现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90%以上。

16、深入实施百姓办事“零障碍”工程。健全机关标准化服务体系,提高行政审批、办事效率,推行“零障碍”服务全程协办制度,完善机关运行快速反应机制。

五、健全组织保障机制

17、健全目标责任机制。召开法治建设总结推进会,明确法治建设工作目标任务。街道人大工委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政协工委要加强对法治建设工作的民主监督。各单位、社区要统筹规划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法治建设工作,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责任,狠抓落实,进一步提升法治建设整体水平。

18、健全组织保障机制。加强街道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规范化建设,配齐职数,充实人员。配齐配强街道、社区(村)的法治建设专(兼)职人员,保障创建资金,完善工作机制,强化“两记五档”建设,确保有人干事、有钱办事,推动法治建设工作在基层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各级依法治理工作机构在统筹谋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推动落实的职能作用,推动各单位、部门和各社区有效落实法治建设工作任务。加强机关法治建设工作,积极发挥各协调指导办公室、机关各部门在法治建设中的示范引领和督促指导作用。

法治建设范文第4篇

(一)司法体制不完善

司法权地方化的问题由来已久,地方政府掌控着地方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司法机关常常受制于地方政府,在立案、审理和执行中经常受到来自行政权力的干扰和侵犯,在跨地区经济案件、重大刑事案件等表现尤甚。司法权力地方化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壮大,背离了司法为民的理念。即使在司法机关内部也无法做到真正独立,单一法官为列,在行使审判权的同时可能受到来自审委会、院分管领导、政法委、纪检部门的干涉,无法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独立的、理性的判断和决定,司法机关现行的内部管理体制与建立真正的司法责任还有很大的差距,需要漫长的成本、制度成本来调整与消化。

(二)司法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权力如果不受到制约,就容易被滥用。我国现有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机制既有人大及常委会的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又有其自身的监督,应该说是比较系统全面的。但监督机制难免存在漏洞以及缺乏监督机构的具体落实,使得有的监督程序未能充分实施,司法监督机制的优点未能得到很好体现,例如在有些地方上级审判机关对下级审判机关实行审判监督,将着眼点放在了地方利益是否受到充分保护上,而不是法制的统一和法律的有效实施上。

(三)司法队伍素质不高

司法队伍整体素质比较低,具体表现为司法人员法律专业水平偏低,司法腐败问题严重。司法人员法律专业水平偏低的原因是与法学教育水平息息相关的,司法是一项高度专业性的工作,关系到人的生命、尊严与财产,在一段时间以来,大量未受到系统法学教育的人员进入司法队伍,使得这部分在职人员素质明显偏低。在司法实践中,案件多、人手少已经成为常态,司法人员受到再教育与培训的机会较少,边干边学固然可以增加工作经验,但对信念的养成、理论的提升作用较小,造成自身“免疫力”低下。同时实行司法考试以后,受到系统法学教育的人员加入到司法队伍,新进入司法队伍的人员一般是从学校门到机关门,面对社会生活各种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缺乏一定的社会经验和职业素养。

二、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

总体上来看,造成我国司法制度中存在缺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规则

中国的司法改革是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的条件下进行的。具体来说,现行司法制度基础既有宪法这一根本大法,又有三大诉讼法等基本法,还有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各个法律涉及司法体制内容基于司法体制内在要求而彼此关联,各种相互关联的关系使得在一些领域中如果某一个法律内容发生变化,其他法律也将相应发生变化。因此现行法律的规则所形成的约束体系导致要么系统修改法律,要么只能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进行局部性的调整。实际上目前提出的一些改革设想已超出了现行法律的规制范围,要实现这些设想和方案就必须修改法律规则,否则就会超越法律。由此可见,以现行法律为基础,司法改革的全面、深层次推进就很难实现。

(二)司法权的运行机制

近年来我国司法公信力不高、司法权威缺失,司法审判质量不高,效率低下,根本上说的是司法运行机制出现了问题。从司法权本身和运行上看:司法审判权运行机制的突出问题,一是司法审判权独立性不高。这表现在:从外部看,各种非正常干预过多,“媒体审判”问题突出。媒体监督司法审判原本是必要的,但是超过一定限度就会引发非理性舆论,影响司法审判权的正常行使。从司法系统内部看,行政化问题严重。二是司法审判权的功能定位失衡。司法权功能的核心在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恢复性司法则属次要功能,在行使时应当突出主要功能。从三大诉讼制度层面看:司法审判权运行机制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在民事诉讼领域,由于民事司法功能失衡、主次不分,导致调、判关系错位。内部行政化管理体制常常导致合议制和而不议、流于形式。二是在刑事诉讼领域,以审判为重心的刑事司法理念没有树立起来,地位和功能设计比较弱化,侦查权相比较于检察权和审判权过于强势。三是在行政诉讼领域,反复诉讼、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相互交织案件的处理程序未得到完全解决。

(三)司法人员的观念意识和形态

司法制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已逐渐上升为社会主流意识形态,而且其权威性、优越性也得到了全社会的肯定和支持。在此基础上,司法人员尤其是立法者的观念和意识形态的转变就要担负起社会各阶层、各主体共同的社会理想。以此形成的意识形态氛围中,固守以往所形成司法制度理念将会影响到改革的实际进程。另一方面,我国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需要借鉴西方国家的法律,在中国司法改革过程中也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这不仅因为西方发达国家在法制建设上领先于我国,更主要的是司法制度作为一种社会统治实践,有其普适性的规则和原则。不可否认,随着东西方制度文明的相互欣赏,中国对西方司法体系有了一定程度的认知。但需说明的是,制度的借鉴与中国法治建设相结合时,应保持相当程度的警惕和戒备。

三、需要关注和讨论的问题

(一)顶层设计与突破口

当下中国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的任何改革都是利益格局的深度再调整,深层次的改革还有可能引发意识形态之争等不可预估的风险与挑战。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事关国家治理的水平,没有司法体制的改革,一切改革就没有了评判的标准。司法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要系统设计、整体谋划、协同推进。当司法改革全面推开的时候,全面依靠“顶层设计”也不是万能的,必须尊重地方的首创精神,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推动一个又一个的改革。司法改革必须坚持问题主义,关键在于认清和找到各种问题的逻辑始点和真正动因,最主要的、最迫切、最广泛的问题就是改革的突破口,坚决推进,并择机启动其他方面的改革,在动态中把握司法改革的策略、力度和速度。

(二)司法独立的目的与手段

司法独立是中国司法改革的直接目的,在理论界是最有可能达成共识的,这种共识直接来源于对西方司法制度的成功实践的认知。中国的司法改革面临是以行政为主导的、极其复杂的政治生态环境,司法权外部地方化与内部管理的行政化仅仅是其中的一个问题,但不是问题的全部,即使是司法独立的问题本身,内部管理的行政化与司法的外部地方化也存在一个孰轻孰重的问题。

(三)法律的稳定性与司法改革

法治建设范文第5篇

多年来,我国航天科技界、空间法学界一直不断呼吁加快航天立法进程,对推动我国航天事业向法治化目标迈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学术界同仁大多是结合发达国家情况仅就立法谈立法(局限于法制层面),鲜有学者结合行业自身特点寻求构建更高的立意,对航天法治化的深度法理探索和价值分析明显欠缺。我国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在通过承揽国际商业发射任务订单走向国际市场和通过加入联合国外空公约登上空间外交世界舞台双重要素的推动下,航天立法工作开始起步,取得一些积极进展。但我国的航天法律体系建设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而且在全行业推进法治化建设的内生动力明显不足。

现阶段,在理论和实务层而彻底厘清法制与法治的概念区别仍然十分必要。法制为法律制度的简称,而法治则是指法律之治。航天立法作为相对静态的法制范畴,属于法治航天建设的基础设施,在法治航天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至关重要,在现阶段尤其如此。但必须指出,实现空间治理体系、空间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和法治化、促进我国航天事业在更高层次实现快速健康发展才是法治航天建设(包括航天立法工作)的逻辑起点和归宿。如果没有对法治航天建设工程的理论澄清、顶层设计和体系推进,航天立法工作今后也未必能够获得各有关方而的应有重视,航天立法工作难以在法治精神下得以完成,并且很容易陷入简单的为立法而立法任务应对型立法、寻求最大公约数式的立法,甚至较长时期徘徊于研究论证阶段,浪费国家宝贵的立法资源。因此,笔者并不认同过分强调、片而夸大航天立法工作的作用,更不主张航天立法工作单兵突进。应该避免以航天立法工作替代法治航天建设,使后者的丰富内涵无法得到充分释放,反而偏离法治中国建设的宗旨和原则。

中国航天事业创建近60年来,基本上靠相对集中统一的行政手段,集中优势资源确保若干重大航天工程项目获得成功,自力更生、自主创新,建立了较为完整的航天科研生产体系,取得一系列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但由于传统军工行业的一些固有思维定势,对法治能力作为特殊竞争力、生产力、软实力的认识尚不完全到位,在全行业施行法治化管理的理念、动力和实践均有欠缺,对市场主导配置资源的法治保障建设尤其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