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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建立健全财政监督体系是搞好财政监督工作的基础。构建财政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经常性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覆盖财政管理和财政性资金运行全过程的新型监督体系。初步形成了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对分离、相互制约的财政内部运行机制。在财政监督方面,重点抓好专职监督机构与业务主管科室的相互配合。
关键词 创新 财政 监督 水平 提高
强化公共财政监督机制,确保公共财政资金安全运行、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是党和政府赢得人民群众拥护与信任的重要条件,因而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密切相关。强化公共财政监督机制是推进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既然公共财政资金取之于公众,它能否全部有效地用于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那么,对公共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加强监督自然就是人民所拥有的政治权利。本文从财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公共财政监督机制方面进行了阐述。
一、财政监督存在的问题
加强对财政的监督,历来是我国经济监督工作的重点。概括起来,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财政监督法制建设滞后,财政监督缺乏直接法律依据。我国尚未出台一部系统地规定财政监督的单行法律法规,财政监督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和独立完整的法律保障。财政监督单行规范的效力层次过低,权威性不足。现行财政监督法律规范存在诸多缺陷,缺乏可操作性。财政监督实务中的交叉和重复,加大了监督成本。
二、完善公共财政监督机制
(一)强化全程监督,规范监督行为
强调了财政监督贯穿于财政管理过程始终,强调财政部门实施监督要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同时,明确了财政部门内设专职监督机构在财政监督工作中的牵头组织作用和业务管理机构的日常监督作用,整合了财政部门监督职能,以进一步提高财政监督工作效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规范监督检查程序、避免重复检查,树立财政机关良好形象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提高了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效率与工作水平。
(二)建立违章违纪责任追究制度
明确监督主体的责权和被监督客体的违法违规责任,使财政监督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现公共财政监督机制法制化,增强财政监督的法律权威性。根据《预算法》、《会计法》等财政税收法规的要求,对企业内部、社会中介机构及政府监督机构的违法、渎职行为进行追究,要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理,并通过新闻曝光以及行政和法律责任的追究,有效制止违法违纪行为,使各种法规制度得到贯彻执行,真正起到约束作用,维护国家制度和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三)加强财政监督人员自身建设
加强财政监督业务骨干政治及业务素质的培养。有计划、有重点、多形式地开展监督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财政监督队伍的业务素质,注重把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年轻有为的业务骨干充实到财政监督干部队伍中来。坚持依法检查、按程序办事的意识和坚持原则、敢于碰硬的工作作风,公正执法,廉洁自律,树立良好形象。加强监督部门之间的合作。形成相互配合、相互补充、信息共享的协作机制。建立健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强化日常实时监控,提高财政支出的透明度。从财政资金监管这一源头上有效防范“小金库”等问题的发生。
(四)财政行风监督员制度化
加强财政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出台了财政行风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聘请的政风行风监督员颁发了聘书。《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包括政风行风监督员的聘任、监督的内容与范围、权力和义务、组织管理和监督结果运用等五个方面,使长期以来较为空泛的政风行风监督工作具体化,从而保证了政风行风监督工作的实效性。对本系统干部职工破坏政风行风建设、妨害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行为,绝不护短,有错必纠,有案必查,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财政工作氛围。加大财政资金公开的力度,将中央、省、县分配的资金在县政府网、县财政网、乡政府网站上公开,公开到最终用户,使国家的每一笔资金的用途、去向及合理与否都可查,责任可究。
(五)健全联合检查机制
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都是为了保证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安全和高效使用。两者监督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加强协作,可以相得益彰。对于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财政局主动邀请审计部门提前介合监督,进一步提高监督效果,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建立财监部门和业务科室整体联动的工作推进机制,各科室针对业务流程的日常管理,主动排查业务环节的风险点,精选重点项目充实并完善到年度财监工作计划,为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管理奠定基础。发挥专门财监力量的职能作用,更充分调动财政相关职能科室参与监督、推动监督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将监督工作贯穿于财政运行全过程,着眼于完善健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三位一体的财政运行机制,实现财政监督融入财政管理;强化对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实现财政监督的机制化、流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的作用。
关键词:全过程;财政监督;监督模式;创新
一、财政监督存在的问题以及不足
对于我国的财政监督情况进行分析发现,目前在财政监督领域还是缺乏系统性,这样就会导致财政监督往往会滞后于财政管理理念。第一、财政需要针对于资金进行有效拨付以及分配,但是,资金拨付以及分配之后,相关人员还是往往忽视了资金利用效果以及效率,没有针对于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加强监督,这样就会导致财政资金往往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同时会对于资金分配造成不良影响,甚至某些地方财政监督部门没有加强预算审核以及预算编制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难以针对于财政拨付情况进行全盘的掌握,这样就会对于财政监督检查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往往导致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常常处于一种相对被动的地位,对于监督检查工作实效性造成不良影响。另外,当前的时代背景之下存在一部分人过分认为财政监督就是针对于违法财政行为进行惩罚等,但是往往忽略财政管理及财政监督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内在联系,这样往往就会导致财政监督客体对象会对于监督行为产生抵触情绪,还可能会造成财政监督工作难以受到充分理解以及高度的重视,不利于财政监督管理工作质量以及水平提升。第二、信息化建设滞后。针对目前的财政监督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当前缺乏信息化建设工作,或者是信息化建设相对落后,难以对于繁重监督任务进行应付,目前大部分的财政监督部门往往人手不足,随着监督范围日益扩大,同时任务较重,想要完成监督检查工作比较劳累,同时,由于人手不足,难以对于潜在财政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深入挖掘,只是针对一些表面性问题进行监督,难以深入监督造成效果不佳。第三、监督手段单一。在当前的财政监督的过程当中,还应当充分意识到目前监督手段还是过于单一片面,这样就会导致财政资金脱离监督管理现象经常产生,对于我国的财政监督而言,目前还需要建立一套较为全面以及完善的财政资金分配监督机制,但是,如今财政监督保障作用以及调节性作用还是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总体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一是财政部门只是将财政资金进行拨付或者分配,但是没有针对于分配之后的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追踪,只是在项目完工之后进行专项性检查,检查过于单一;二是检查也只是局限在一些违规违纪方面问题,例如专项资金用挪用截留或者公款私用,或者用于吃喝招待等,财政资金被浪费挥霍。
二、财政监督模式创新实现全过程财政监督
(一)树立财政监督新型理念
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之下就应当加强财政监督管理工作,第一、应当解放思想,同时要建立财政新型理念,为了有效振兴财政,转变财政职能,应当建立符合市场经济需求监督新机制,这是当前重要一项任务。第二、对于财政监督工作人员而言,要完善财政管理,理顺财政分配关系,拓宽财政监督范围以及领域,只有这样才能够切实地做好财政监督工作,实现财政全过程监督控制。
(二)增强信息化在财政监督应用
目前财政监督的过程当中应当加强信息化技术运用,通过信息化技术使财政监督工作取得比较良好的效果,一方面,能够有效地缩减财政监督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实现全范围全过程实施的监督控制。目前财政监督信息系统应当对于财政资金运行过程进行全面追踪,同时应当要结合实际情况运用科学合理监督管理软件,只有这样才能够促使我国财政监督信息化技术水平得到全面提升,同时可以促使财政监督信息化步伐得到加快,另外,还应当加强财政资金运行规律特点研究,切实地发挥账户控制智能,同时要对于资金的利用情况进行全方位监督和控制,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财政资金可以得到科学合理利用,同时保障财政资金可以在财政监督范围之内使用。
(三)建立新型财政监督机制
应当建立科学合理财政监督机制,应当充分意识到财政监督工作是财政管理工作中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是不可缺失重点性环节,要加强对资金全过程及全方位动态化监督和控制。除此之外,还应当紧紧围绕财政支出过程开展监督工作,不仅是检查监督,而且要注重检查控制,加强监督和控制要做好事中、事后全过程跟踪控制,同时要及时发现财政运行过程当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掌握财政监督工作主动权,切实保障财政可以得到有效管理及分配。
(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在财政监督过程当中需要加强队伍建设,促使相关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得到全面提升,财政监督人员业务素质关系到监督效率以及效果,队伍建设保障监督机制完善重要途径。第一、目前应当挑选具备高素质以及丰富经验的人员充实监督队伍,财政监督工作需要从业人员具备丰富知识,同时要具备较强业务能力,还要对于财政业务充分学习。第二、要加强对于财政监督工作人员培训工作,要通过多种渠道和多种方式加强培训,同时要开展多角度、多方位、多层次的业务培训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够促使财政监督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以及综合能力得到全面提高。第三、应当加强对于人员作风建设工作,要对于财政监督工作人员自豪感、使命感责任感进行有效培养,同时要帮助财政监督工作人员树立高尚理想,提升当前财政监督队伍凝聚力,同样财政监督工作过程当中要弘扬严格执法、无私奉献,求真务实,廉洁奉公的工作作风,只有这样才能够促使财政监督事业可以实现可持续的发展。
(五)完善财政监督环节,实现监督流程再造
资金被利用在何处应当监督何处,这是切实实现财政监督完善重点内容,以往在财政监督的过程当中,通常是采取个案处理、突击检查以及事后问责方式,这些方式保障财政监督职能充分发挥,所以这就需要实现财政监督模式创新,要实现流程再造,同时要健全完善监管环节,还要加强审查以及决策监督工作,通常而言,要对于政府采购、一般性支出、转移支付等诸多项目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以及监督管理,这是保障财政资金可以得以健康利用重要原则,另外,为了有效地防止财政资金被严重浪费,还需要避免决策失误或者出现腐败问题,切实保障资金运用合法到位。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能,规范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行为,保证查处质量,根据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及《江苏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操作办法》的具体规则,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监督检查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客观、真实地反映检查结果,出具检查报告,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及意见。
第二章检查准备
第三条根据局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每项检查实施之前制定详细的检查工作方案,并报处(局、室)领导批准。检查工作方案包括:
(一)检查项目;
(二)被检查单位名称;
(三)检查依据、范围、内容和时限;
(四)检查的方式和办法;
(五)检查的时间安排;
(六)检查人员的抽调和分组;
(七)检查前的业务培训;
(八)检查中应注意的事项等。
第四条根据检查工作安排,实施财政检查应组织检查组,每组不得少于2人,并由具有财政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担任组长。
检查组组长应对本组的检查工作质量和提交的检查报告负责,检查组成员对其分工的具体检查内容负责。
第五条检查组成立后,检查组长应根据检查方案,收集有关情况,及时召集检查组成员学习检查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业务知识,研究拟订现场检查工作方案。
第六条财政监督检查一般应于检查组进点前3日,以局名义向被查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财政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单位的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查单位配合检查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六)财政检查通知书日期及局印。
第七条向被查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时,
应取得被检查单位签章的回执,如遇被查单位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作书面说明并有两人以上签名。
第三章检查实施
第八条检查人员进点实施检查时,应出示检查通知书及检查人员行政执法证件。
第九条检查组进点后,应及时向被查单位说明检查的目的、任务,通报检查内容、范围和时间安排,宣传有关政策,了解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并按照检查方案明确的各自分工开展检查。
第十条检查人员必须根据检查内容,逐项逐事形成完整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主要记录以下内容:
(一)检查项目编号;
(二)检查项目名称;
(三)违法违纪事项主要内容的摘录(包括违法
违纪事项发生的日期、凭证号、原会计分录、金额和文件号等);
(四)附件的主要内容及张数;
(五)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名;
(六)检查组制单人签名及填制日期;
(七)检查组复核人签名及复核日期。
第十一条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的附件主要包括下列检查证明材料:
(一)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账簿、报表、凭证等
资料的复印件;
(二)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
会议记录、往来函件等资料的原件、复印件或摘录件;
(三)注册会计师签名提供的有关审计报告等资
料。
第十二条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应做到条理清楚、用词准确、字迹清楚、格式规范、结论明确。检查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量方法等必须准确、前后一致,相关的证明资料要充分完整,不互相矛盾。
相关的工作底稿之间的数据有钩稽关系的,相互引用时应注明底稿编号。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所附的相关证明材料,应经被检查单位或其他资料提供者的签证认定。如有特殊情况,无法签证认定的,检查组应作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组织检查的财政机关,未经批准,检查组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四条检查组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局领导请示汇报,不得隐瞒或擅自答复。
第十五条检查人员向有关当事人收集证言、证词的,应按照财政检查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做好财政监督检查询问记录单。
第十六条检查现场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根据检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汇总填制《财政检查报告》。检查报告主要包括:
(一)财政机关、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报告编
号,出具检查报告时间;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
(三)检查组的基本情况;
(四)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会计人员配
备和银行开户情况);
(五)对检查事项的检查结论;
(六)对被检查单位提出的检查处理建议和意
见。
第十七条检查报告应当内容完整、语言简练、表达准确、结构合理、层次清晰、文字规范。检查报告经检查组集体讨论并由检查组长定稿,送达被检查单位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被检查单位自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对检查结论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进行核查、取证。如有必要,修改财政检查报告。
第十九条被检查单位自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3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同对报告无异议。
第二十条检查组应在检查结束后10日内,将财政检查报告、被检查单位的书面意见、检查工作底稿等资料提交财政局组织检查部门。
第四章检查审理
第二十一条财政机关在收到检查组的检查报告、被查单位的意见或说明、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后,应组织专人成立审理小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本着“事实求是、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的原则进行审理。
第二十二条审理小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理:
(一)查证的有关事项事实是否清楚;
(二)查证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客观、充分、合
法;
(三)检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对违反财政法规问题的认定依据是否准
确,行政处罚建议是否恰当。
第二十三条审理小组根据不同情况对审理事项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检查材料不完整或不规范以及检查的有关
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终止审理。通知检查小组予以说明并负责核实、补充,必要时由牵头组织检查的有关处(室、局)另行组织调查、取证;
(二)认定依据不准确,拟作出的财政检查决定
不当的,予以指出并提出修正意见;
(三)检查未履行法定程序,不予审理,并要求
立即停止检查;
(四)审理认定检查报告及其拟作出的检查决定
或检查意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的,签署意见,审理通过。
(五)对财政检查中发现数额大、情节严重或顶
风违纪的案件,审理小组可以提前介入,协同检查、核实、取证,查清案件。
第二十四条检查报告经审理小组审理通过后,应形成书面审理意见,并由审理人、审理小组组长署名,连同审理材料报局领导审批。依法下达《财政检查决定》或《财政检查意见》,并送达被检查单位。
审理小组对送达到被检查单位的文书需填写《文书送达回执》,并由被送达人签收。
第二十五条《财政检查决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文号;
(二)主送单位及抄送单位;
(三)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四)被检查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法规的事实;
(五)定性、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六)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七)被检查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八)被检查单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和复
议机关。
第二十六条《财政检查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号;
(二)主送单位及抄送单位;
(三)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四)被检查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法规的事实;
(五)对被检查单位提出的检查意见和建议;
(六)整改的期限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被查单位或个人作出暂停经营业务、执行业务,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决定之前,应以《财政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及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被查单位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查单位及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市财政局应组织听证。
第二十八条对被检查单位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党纪、政纪责任或刑事责任,取消会计技术职务资格或解聘会计职务的,应填写《财政检查移送单》,列明当事人的违纪事实、证据、处理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五章结案归档
第二十九条每项检查的审理结束后,审理小组应将该项检查的全部材料交局有关部门专人归档备查,要求被检查单位落实整改的,应由组织检查的部门负责督促收集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对检查档案应按照局机关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归档,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1.问题
在国际上,衡量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如何,不仅仅看该国立法的数量,法律制度是否齐全,更要看该国能不能把已有的法律制度有效地贯彻,实施下去,是否有一套科学完整的监督机制监督法律的实施,目前我国的监督立法与实施是个薄弱环节,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a.条款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
这种状况导致解释空间过大,监督手段弱化,给权力滥用者和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
比如在预算监督立法中,1995年施行的《预算法》规定了各级权力机关和各级政府对预算监督的职责权限以及法律责任,但内容比较原则,笼统,没有体现在预算的事前,事中监督,同时也缺乏操作性;对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导致“小金库”屡禁不止,大量国家财政资金流失。[2]
b.缺乏实施财政监督的程序性法规
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相辅相成,密不可分,而我国在财政实体法上有一些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在财政监督的程序方面却没有与之相对应的规定,这样会导致监督效果的不明显,不合理甚至违背立法者的初衷,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c.事后监督中惩罚措施和力度不够
比如我国税收监督中,税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惩罚措施和力度不够,导致国家大量税收流失,在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采用转移,隐匿等手段或者利用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逃税,骗税的事件时有发生。
又如,在法律责任规定中,缺乏惩治力度,只对违反预算行为者做出给予一般行政性处分的规定,如对挪用公款游山玩水,挥霍浪费行为,按违纪处理或者一罚了之,这既是预算约束软化的表现,也是财经违法违纪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3]
d.地方财政监督的需要未充分考虑
比如新《会计法》只规定财政部及派驻机构才有查询被查单位银行存款的权利,而地方财政部门却无此权力等等,与地方财政部门所要承担的财政监督工作明显不适应,使地方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缺乏法律依据,造成地方财政监督工作弱化。
2.对策
a.合理规定财政监督的手段和程序
不可否认,强化财政监督的力度,加大对违法事件的惩治力度,是完善财政监督法的当务之急,否则,监督职能的作用发挥不出来或者根本不利于财政开展监督工作,关键是要把握好限度,这就要求我们在立法上相应地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惩治标准,从而真正发挥财政监督的功能,以期达到威慑的效果。
另外,我们还应当本着严谨,简明,适用的原则,对实施监督的每个环节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便于指导财政监督工作。使得实质正义能够和程序正义相结合。
b.细化条款,明确操作规则
为了便于操作,避免过于宽泛的解释空间的出现,条款应当细化,以明确的操作规则来规范执法主体的行为并提供能够相应的标准。比如,《预算法》应当对截留、占用、挪用财政款项的行为规定相应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的追究条款。
c.立足全局,协调中央和地方的利益
就国家整体立法而言,国家立法须从全局出发,实行统一立法原则,禁止各搞一套,以保证全国统一立法体系的完整性,避免法律或法规相互之间的矛盾和碰撞。同时,又不能过度压制地方财政监督的职能,使得地方财政的有效运行受到影响。在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下,允许地方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规定。总之,要立足全局,协调中央和地方的利益。
d.制定适应我国国情的财政监督法规
我们应当考虑以下几个问题:制定的财政监督法律制度要保证财政方针,政策的贯彻与实施;作为立法机关应充分发挥立法职能和作用,对财政监督立法应给予足够的认识和重视,将其作为整个经济监督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要吸收外国的立法经验和成果,更要立足于本国实际,体现中国的特色。另外,我们要加快财政监督立法的步伐,但也要注重立法质量。
二、执法中的问题和对策
1.问题
a.多数财政监督主体的监督工作没有权威性
对于违反财政法的行为,监督人员缺乏强制手段,只有监督权和建议权,没有纠正权和处罚权。另外,还有相当数量的执法机构和人员没有把执法监督工作摆到应有的地位,重执法,软监督。[4]
b.财政执法监督中存在着“关系网”
当今社会,“关系网”无处不在,在财政监督领域也是如此,表现为以权压法,以情代法,以钱乱法,徇私枉法,甚至知法犯法。它严重阻碍了财政法律和法规的实施,增加了财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难度。
c.国家机关公务员的财政法制意识不够
财政监督执法人员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业务水平,法律知识和工作能力,还应当有一种主人翁意识,以维护国家利益为己任的责任感,以人民大众的利益为着眼点的使命感。而目前我国财政监督执法队伍在上述尤其是最后一种素质上还有待提高。
d.执法监督方面的立法滞后,缺乏具体工作规范
这一点,在前面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中已经作了分析,这是立法和执法共同存在的问题,没有具体的规范,执法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必然大打折扣。
2.对策
a.建立财政税收警察制,配置相关的执法人员
从国外财政税收征管工作情况来看,有些国家除设常规警种外,根据本国实际需要还设立了专门的财政税收警察,如意大利,新加坡,土耳其,肯尼亚等国分别组建负有特殊使命的特种警察即财政(税收)警察。该种警察不同于常规警察,其职责是维持财政税收征管秩序,对涉及财政税收违法犯罪案件,如偷税,漏税,抗税,骗税等案件进行侦查与调查,协助财政税收机关完成财政税收征管任务。借鉴上述国家做法,我国也可以建立财政(税收)警察制度,配置相应机构及人员,目的是提高财政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加大财政针管工作执法监督力度,保证国家财政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实施。[5]
b.提高全民尤其是国家机关公务员的财政法制意识
意识指导行动,正确的意识才能为合情合法的行动做导向。为了保证财政法的实施和使财政事业健康发展,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加强财政监督法制建设,大力宣传财政监督的重要性和依法理财,依法治财的必要性。这是纠正人们在财政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重要措施之一。另外,也需要国家公务员自身对财政监督重视起来,从主观上作出应有的改进和提高。
c.建立并健全财政监督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执法监督责任制是执法主管部门或者专门的执法监督主管部门与执法部门或者专门的执法监督部门之间,通过契约形式明确各自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其目的是保证执法或者执法监督质量和效益。
财政监督是公共财政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社会经济监督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财政改革的深入和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构建,财政监督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现。因此,按照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下的财政监督机制,使财政监督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是当前财政管理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1、改进财政监督方式。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要求,必须改进财政监督方式:一是坚持微观和宏观监督并重。要从过去单一的企业财务收支监督转变到建立规范的企业财务监督体系和财政预算监督体系,不仅要对企业财务经营状况以及执行财经纪律、法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而且要对行政机关的财政收支状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社会中介机构执法情况等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督。二是坚持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并重。财政监督贯穿于财政资金运动的每一个环节,融汇于财政管理的各个方面,要求财政监督专门机构与业务机构合理分工、密切协作,形成财政管理事前审核、事中控制、事后稽查的全过程监督。三是坚持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制裁和舆论监督并重。要从过去单纯收缴违纪资金转变到严肃处理违纪行为,也就是说,不仅要处理事,而且要处理人。要加大处罚力度,一经查实,视行为责任人的情节轻重,依次追究行为人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并动员社会媒体,给予内部通报和外部曝光。四是坚持被动型监督和主动型监督并重。不仅要继续发挥过去单位举报、群众揭发的被动型监督作用,而且要通过建立计算机监督网络和信息反馈系统,加强财政监督机构的日常性主动型监督,提高财政监督效率。五是坚持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并重是。要转变政府经济职能,对企业的监督要从直接监督转变到间接监督上来。
2、扩展财政监督范围。原有的财政监督对象基本上局限于财政资金,而且侧重于财政收入,对整个社会财政性资金支出监督做得很不够。为此,应当扩展财政监督范围:一是加大对专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监督的力度。通过重点抓好与财政宏观调控、社会稳定关系密切的国债专项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社会保障资金、扶贫救灾等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预算资金的正常运转。同时,通过“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的严格落实以及罚缴分离、票款分离、银行代收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对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二是加大对财政部门内部监督的力度。要建立健全规范的内部检查制度,加强对内监督。包括建立健全财政内部监督制度,实行权力约束,防范和权力滥用;将财政部门内部各项资金纳入监督范围,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管;加强对财政部门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执行财经纪律特别是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管。
3、健全财政监督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完备的财政监督法规体系是实现依法理财、从严治财的客观需要,也是强化财政支出监督、巩固监督检查成果的重要保障。首先,要加快财政监督法制化进程。这主要包含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尽快建立涵盖整个财政收支管理的《财政监督法》,明确财政监督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工作方法、监督方式、程序、违反财经法规的法律责任等;第二个层次是完善财政监督规章制度和工作守则,形成多层次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财政监督法规体系,逐步把财政监督工作纳入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其次要严格财政监督执法。一方面,要加强对财政监督主体的再监督,建立监督约束机制和定期报告制度,增强监督的透明度,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不断提高监督执法水平。
4、建立财政监督考核制度。以往单纯的以罚款作为考核指标的效果很差。为此,应建立一套科学的监督机构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被检查单位违纪问题统计分析指标体系,这两套指标体系不仅包括定量指标,而且包括定性指标。通过对监督机构的工作绩效进行客观的考核,可以增强监督机构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提高财政监督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