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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问题;对策;研究综述
国外学术界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研究已相对成熟,但是由于主要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不因城乡地域差异而设定,研究对象并不明确将低保划分为城市低保与农村低保。因此,农村低保制度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现实课题,是中国“三农”问题的焦点。从制度安排视角寻求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的有效路径,对于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逐步消除贫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强“三农”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呈现出明显的“路径依赖”特征,农村社会保障缺位的现象几乎达到了静止的均衡状态。受其影响,学者们对我国农村低保制度的研究一直处于薄弱的状态,直到1996年民政部在山东烟台、河北平泉、四川彭州和甘肃永昌进行农村低保制度的试点,学术界对农村低保制度才逐步重视。随着十几年来农村低保由试点到推广的运行,国内对该项制度的研究取得了长足进步,著述日益增多,这些研究视角多样、方法综合,并且紧密结合我国宏观经济社会环境和农村低保运行状况的变化。本文主要从农村低保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的思路对策两个方面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归纳梳理,以期为相关问题的未来研究提供借鉴。
一、关于农村低保制度存在问题的研究
学术界对农村低保制度的研究是随着该项制度在全国各地农村陆续建立而逐渐展开的。归纳起来,农村低保制度目前还存在以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农村低保资金落实难
1、农村低保筹资责任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是导致大多数经济欠发达地区救助资金落实难的主要原因。郭海清认为,我国城市低保制度之所以能够普遍建立起来,关键在于政府资金上的保证,但是这种主要靠下级财政筹措资金的办法,在经济条件好的地方可以维持,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维持难度很大,这直接影响到了农村低保制度的建立。范利祥指出,县、乡财政紧张,村级财政没有稳定的来源,因此农村低保大面积推广还存在不少难题。
2、为保证农村低保制度的运行具有稳定和可靠的资金来源,中央和省级政府必须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贺大姣指出,迄今为止中央财政并没有对农村低保资金做出具体的安排,这显然是不合理、不公正的。钟晓敏指出,低保资金应由中央或省一级政府通过一般性税收来筹措,并且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来补偿。
(二)农村低保标准的保障力度不足
张时飞从农村低保标准、月人均救助额、农村和城市的低保标准差距三个方面对辽宁、河北两省的农村低保制度的救助水平进行了考察和比较,他们认为,如果低保标准绝对水平太低或相对水平(城乡)相差太大,则不能达到保障农村低保对象最起码的生活水平从而稳定社会的政策目标。
保障力度不足的根源在于现行低保标准的制定方法存在着重大缺陷。洪凯指出,现行农村低保标准是典型的“生存保障”,一般由县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按维持当地农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综合考虑物价水平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现行农村低保并不是包括教育救助、技能培训、医疗救助等改善人力资本、提高自身发展能力所需的“发展保障”。
(三)农村低保对象难以识别
和城镇居民相比,农村居民收入有其自身特点,使得在收入界定上存在困难。吕学静认为,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收入的不稳定性,除农作物收成的季节性及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等因素外,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也增大了收入的不稳定性;由于农村养老金制度远未普及,那些丧失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的老年人口其生活、就医、子女求学等方面的困难加大。王增文进一步指出,由于我国农村主要采用人工手段进行收入审核,反映在审查、审核低保对象时,对困难家庭的收入计算虽有统计部门提供的计算农村家庭收入办法,但实际计算时还比较困难。
(四)农村低保管理体制不完善
规范化的管理是农村低保工作质量不断提高的重要保障。李文新认为,在户籍制度放开、人口流动频繁的新形势下,农村低保工作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由于农村居民居住地相对分散,而基层民政部门人员较少,由乡村两级逐一调查核实的工作量较大。洪凯经过调查后指出,目前由于地方财力所限,许多地方都没有将低保工作经费打入低保预算,也缺乏有效监督农村基层干部在低保物资和服务分配行为的保障措施,这难以避免基层干部在实际操作中照顾亲朋好友或有意多报低保对象数量及瞒报低保对象收入水平等问题。
二、关于完善农村低保制度思路对策的研究
针对农村低保制度设计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者们从不同层面提出了完善的思路对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
稳定的资金来源是建设农村低保制度、建立对农村特困群体长效救助机制的关键因素。学者们对完善农村低保的资金筹集渠道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观点。吕学静认为,省以上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应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中央财政尽早安排农村低保资金,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适当兼顾东部部分困难地区,省财政应进一步提高农村低保专项补助资金比例,主要投向区域内财政困难的市、县。他参考国内外经验进一步提出,省以上财政投入以不低于资金总量的70%为宜。刘玉森等学者提出将部分个人收入所得税纳入农村低保资金的建议。他们认为,与其用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措施来确保低保资金供给,不如直接明确目前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的用途,目前我国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已达上千亿元,从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农村低保是可行的。他们还提出将部分福利彩票销售收入纳入农村低保资金的设想。
(二)准确界定农村低保对象
学者们对如何准确界定农村低保对象的研究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低保对象涵盖面的研究。例如,戴卫东具体地提出,低保对象的确定标准分为四类:家庭成员均无劳动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劳户;家庭劳动力严重残疾生活确有困难者;家庭劳动力因常年疾病确有困难者;家庭主要成员因病、灾死亡而子女均不到劳动年龄生活特别困难者。二是对低保对象识别方法的研究。上文提到,农民收入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农村低保对象的识别并非易事。对此,洪凯提出,要建立简便有效的农民实物收入、劳务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赠予性收入申报评估制度和相关评估标准,同时要建立农民财产和农民消费评估制度及评估标准;对财产数量及消费水平超过标准的农民,即使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也不能纳入低保范围。王萍认为,要探索和完善农村贫困家庭收入的计算办法,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针对家庭收入难核定问题,要积极开展专题调研。她同时提出,要明确年度中因灾致贫的救助与低保工作关系,对于遇到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在当年将按照现行的救灾救济制度,通过救灾资金给予临时救助,次年在低保滚动管理中,按既定政策统一评定低保对象。
(三)科学确定农村低保线
低保制度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能否科学地确定低保标准。针对目前低保标准偏低的原
因,学者们对如何确定农村低保线进行了不少的探索,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
在保障标准的制定原则上,洪凯认为,应变生存保障为发展保障,逐步将低保对象的就业培训、子女基础教育、基本医疗保障和基本住房保障等支出列入农村低保范围。对财力暂时不足的地区,可根据财力和其他条件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阶段提高农村低保标准。但李文新却认为,低保制度的功能是满足困难群众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其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消费水平确定,不宜包括其他诸如医疗、教育等消费的需要。
在保障标准的制定方法上,张平平、尹洁认为,首先以省为单位测算全省的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乘以区县的平衡系数,再考虑适当的调整数,最后所得即为区县的低保标准。在如何具体计算各地农村低保标准方面,吕学静提出,较为科学可行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应为农民人均收入的28%左右,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参照系数亦有差异。
(四)规范和细化农村低保管理工作机制
良好的制度与有效的管理从来就是有机统一的,要做好农村低保的制度设计,必须与有效的管理有机结合。其中,农村低保资金的管理问题最受学者重视。吕学静指出,应正确选择农村低保资金管理方式,各级政府财政负担的资金集中到县一级统一管理,村集体负担的资金,可由村集体直接与保障对象签订合同或协议,按时发放。董丽则从会计核算的角度分析认为,低保资金在会计核算时应设置相应的债权债务账户——“应收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应付最低生活保障金”,此外还应该设立用于核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基本户”,并专款专用。
三、现有研究成果的局限性与进一步研究的思路
上述文献对农村低保面临的问题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这些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有助于人们更充分地认识到政府在农村低保资金投入上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政府提高农村低保标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拓展了农村低保问题研究的视野,启发了人们进一步开展相关研究的思路,从而也为笔者系统深入地研究该问题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然而,现有的研究也存在明显的局限,尤其是对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的农村现实国情的挖掘仍显不足,这与我国农村低保制度改革的现实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具体地说:
第一,农村低保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不完善是低保资金落实难的重要原因,已有研究大多限于定性分析。笔者拟在研究方法上有所创新,即通过建立博弈模型,得到地方政府在争取上级政府低保资金转移支付时的行为函数,进而从我国的政府体制这个角度剖析其深层原因。
第二,现行农村低保水平是学者们研究的热点,但笔者认为,已有研究并未很好、系统地分析这个问题:这类文献仅从低保户需求的角度分析低保水平;评价方法偏于主观且属静态分析。笔者从低保户的需求和政府的供给两个方面对现有低保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运用计量模型对低保标准的动态变化加以客观研究,以突出制度演变的动态特征。在此基础上提出“分层梯度式”低保标准体系,可以为政府科学制定低保标准提供方法上的借鉴。
第三,对低保标准应包含的参数,学者们有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研究这个问题时应有适合的分析工具和科学的方法体系。笔者拟将ELES模型引入低保户生活保障力度的研究中,并对该模型进行了改进,使其能帮助我们判断低保标准应包含的参数。
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工作目标,为了落实民政部、省厅“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群众全部纳入农村低保。根据省低保管理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市从月28日起到月30日,由市低保局直接组织,对全市农村低保、农村五保、40%救济及其他救济对象开展了一次全面核查工作,达到宣传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公示救助对象,解民意的目的通过全面核查,进一步摸清了农村低保、农村五保及各类救助对象的现状,找出了存在问题,核查清退调整农村低保对象8103人、农村五保对象275人、其他社会救助对象17人。具体作法是
一、领导高度重视。
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分管市长和局党委进行了专题汇报,初步提出核查的具体方案,积极争取市领导和局党委的支持。局党委非常重视农村低保核查工作,把农村低保核查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让贫困难群众得实惠的大事来抓,两次召开党委会专题研究,全力支持市低保局开展核查。核查前召开了全市各乡镇民政办主任会进行核查工作安排部署,核查中再次召开了主任会议进行督导。同时核查工作也获得财政局和乡镇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村低保核查的通知》财局社保科派人自始至终参加核查工作。各乡镇党委政府也高度重视农村低保核查,全力予以支持,积极配合。由于市乡两级领导高度重视,认识统一,加上部门的密切配合,保证了全市农村低保核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认真抓好试点。
组织骨干力量,小板镇进行了核查工作试点,核查试点采取四种形式:一是以村为单位逐户入户调查,访问邻里住户,登记家庭信息;二是由村召集所有对象逐户介绍情况;三是调查人员在村医疗室、小卖部等人口集中的地方了解情况;四是召开党员、群众代表会议,现场评议对象;通过试点,基本摸清了核查工作的流程,低保对象中存在主要问题,核查中应注意的事项,统一了核查标准和评判尺度。核查试点也锻练了核查队伍,起到培训队伍的作用。试点的基础上,设计印制了市农村救助对象核查登记表》分类统计表,征求意见表等三万余份。为全市核查工作全面展开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详细制定方案。
确保核查收到实效的重要保证。通过试点,制定了详细核查实施方案。按照集中核查,分组调查,上下联动的原则,一个一个乡镇,一村不漏的进行调查。做到明确分工,流水作业,各负其责。下乡核查分四个小组进行进村入户调查,家同志负责资料收集、信息统计,实行一条龙操作。核查前用二天时间对所有参加核查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明确核查要求,规定核查纪律。规定在核查过程中,不准接受吃请、不准按受对象礼物、不准说情包庇、不准泄露核查信息、不准独立行动、不准将核查资料放在个人手中。同时确定了核查中七种应予取消和调整的对象类型:一是对象死亡的二是儿女已成年,外出打工经商的三是优亲厚友的关系保、人情保;四是保障家庭成员中的老人有其他子女,并有赡养能力的五是保障对象无病、无残,正在劳动年龄段的六是张冠李载的七是群众意见较大的等等,方便各核查小组在核查中掌握,统一尺度。有了实施方案,有了掌握的标准,使整个核查工作有条不紊,得心应手。核查中,核查人员遵守核查纪律,认真履行职责,耐心听取群众意见,详细登记对象信息,每个核查小组平均每天行程150多公里,走访近10个行政村,填写150多份核查登记表。整个核查过程紧锣密鼓,有条不紊。
自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农村低保以来,贵州累计下达农村低保资金46.5亿元,在保障323万多名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8年初,贵州省遭受百年不遇的特大“雪凝”灾害,没有冻死人、饿死人,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农村低保。
农村低保是为贫困农民“兜底”的好事,但是目前我们没有完全把农村低保这一好事做好、做实。 2009年底,黔西南州查处了望谟县石屯镇新合村违规发放农村低保金的问题。新合村在发放2008年第三、四季度和2009年第一、二季度农村低保资金时,违规将2万多元发给了不符合条件的36名村组干部家属,有的村组干部甚至将已外嫁的女儿和去世的家属都列入低保名册,以套取低保金。
为什么会出现“不低而保”的情况?新合村党支部书记一语中的:“指标多,我们先考虑上报村里的特困户和贫困户。反正上级到村组来检查,都是村干部接待,其他人也不知道,多余的指标就考虑报村组干部家属。”
新合村的情况绝非偶然。
目前农村低保所采取的办法是以县为单位,要求“应保尽保”。一些地方用层层分指标、分钱的办法去实施低保,导致一些相对比较富裕的村因指标有富余而将超过统一保障线的农户也纳入了保障范围;另一方面,一些整体比较贫困的村却因分到的指标和资金有限而不能“应保尽保”,从而出现了“应保不保”的现象;有的地方甚至不是按贫困程度、而是按亲疏关系来确定低保对象。
据估计,贵州还有200余万困难群众需要得到基本生活保障。如果再采取分指标、分钱的做法来实施农村低保,将会继续制造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花了一大笔钱,却制造一大堆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这与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初衷是完全相悖的。
根据《保障对象申请条件》第五条规定:农村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当地农村居民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特征相符;
3、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常年基本生活特别困难。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主要包括: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户籍迁出的在校就读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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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村低保救助力度系数;生活救助系数;评估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存权利为主要目标的社会救助制度,它作为一种解决农村贫困问题的补救机制,其建构主体是政府。虽然目前中国已在绝大多数省市的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取得的济贫效果也已被世界所认可,但是该项制度在运行过程中,由于各省市财政对农村低保救助力度强弱差异,且农村贫困救助力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支付能力。一方面,我们应该从满足农村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要求和不超出财政支付能力的社会可承受水平内这两方面来综合考虑。另一方面,比较低保标准的高低、评价不同农村地区之间实施的制度的效果不仅仅通过农村的名义低保标准的高低来认定。由于各省份农村低保救助水平差异性受很多因素如价格指数等经济指标的影响,存在着不可比性。目前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评估大文献中,多数集中在对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加以论述。如杨敬宇(2008)[1]从目前中国的城乡低保制度存在着资金筹集主体缺位, 基层政府财政亏损严重,管理难度大等现象及一些具体的制度运行问题进行研究。仅仅指出应切实加大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加强低保制度的规范化、法制化,实现城乡低保制度一体化,建立综合性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低保工作系统化。当然也有的学者从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效果进行了研究,如张燕(2007)[2]从社会排斥、救助效果等角度进行了论述,但是这种研究一方面仍然仅仅停留在定性的层面上,缺乏定量的论述,另一方面,其研究范围仅仅局限于济南市的城镇低保救助。当然也有的学者从实证研究的角度对最低制度的救助效果加以评估,高清辉(2006)[3]对中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进行了比较与评价,但这种研究只是对目前已相对完善的城市低保制度进行评估,缺乏对农村低保制度的评估。总的来说,由于农村低保制度的全面建立,目前在现有的文献中对农村低保制度的研究绝大多数集中于某些省份和某些县市的低保状况,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评估也多数集中于城市低保制度。[4,5]对最低生活保障低保制度的救助效果评估的研究更是凤毛麟角,本文为了弥补这个缺陷,笔者将通过引入农村低保救助力度系数和生活救助系数并剔除各地由于经济水平的差异性,从横向和纵向的视角对中国现行农村低保制度的救助救助水平进行评估。
1 农村低保救助力度系数与生活救助系数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为贫困群体所提供的一种公共产品,为了衡量其救助力度和救助效果的标准笔者采用了用来衡量政府救助力度的指标――农村低保救助力度系数,以及农村生活救助系数来衡量农村低保制度救助效果。
评估政府对农村低保人口的救助力度可以用农村低保救助力度系数来衡量
1.1 农村低保救助力度系数(σt):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0年 第1期其中,σt是第t期救助力度系数;Nt是第t期农村名义低保标准,即农村低保人口实际领到的救助金额;It-1是该省份第t-1年农村人均收入。农村低保救助力度系数(σt)反映了各省级政府对农村低保人口的救助力度。从受助者个体来说,农村生活救助系数值越大意味生活救助效果越好,但是,如果这个值过大,当超过财政支出能力将会给政府带来沉重的负担,本文的σt―γt平面图也说明了这一点。
通常来说,上一期的农村人均收入It-1是已知的。某省份的平均工资基本上可以反映该省的经济发展的水平。如表1所示,目前各省份农村低保标准与前一期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有很强的正相关性。
在式(1)中用各地区农村人均收入去除当地农村名义低保标准,可以消除各省份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的影响,因此可以看作是某省份政府对农村低保对象的实质救助强度。σt越大说明该省份政府对农村低保对象的救助力度越大,σt过低说明该省份政府的救助力度不足。σt过大则极有可能可能产生“福利依赖”现象。
1.2 农村生活救助系数
其中,γt是第t期农村生活救助系数;Nt是第t期农村名义低保标准;Ft是第t期农村居民家庭人均食品消费支出。如果0
食物是维持生存最必需的生活资料,几乎缺乏需求弹性,对于农村低保对象而言是最主要的消费支出。然而表2表明,按2008年一季度和二季度的农村低保对象的救助水平,作为研究对象的31个省份中,只有四川省一季度的γ值(0.667 8)和重庆市的γ值(0.772 1)在此水平之上,其余省份的生活救助系数γ均在此水平之下,说明当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仍然没有完全解决农村贫困群体的生存问题。
2 31个省市的农村低保状况比较的研究
2.1 31个省份的农村低保状况
由于2007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才逐步建立,所以笔者用2008年的前三个季度数据计算31个省份的σt和γt值,其中第一、二季度的结果如表2所示,由表2可以看出2008年一季度按名义低保标准的顺序排列,上海市农村低保标准在全国31个省份最高为710.1元/每人每季,天津市以529.50元/每人每季,北京市以510.96元/每人每季居第3位;名义低保标准最低的是为78元/每人每季,其次是宁夏为97.92元/每人每季,但是上海市的σ值仅为0.277 9,γ值为0.299 8,处于中间水平,这说明说明上海市的农村低保对象将低保金全部用于购买食物仍达不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食品消费水平,而且还面临着生存问题,天津和北京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而四川省的名义低保标准为453.51元/每人每季,但其γ值最大为0.667 8。其救助水平已经达到了当地农村的平均消费水平。因此,不应该以名义低保标准的大小来评估农村低保救助效果。
在第一部分中讨论了在同一时点(2008年一、二季度)不同省份间农村低保救助力度系数与生活救助系数的差异性,下面将研究在不同时点中国四个直辖市的农村低保救助指标的变化状况。如表3所示,四个直辖市在2008年前三个季度的农村低保标准呈上升趋势但也可看出四个直辖市的生活救助系数γt并无上升趋势,像北京市和天津市其生活救助系数γt呈下降趋势,而重庆市的γt值上升迅速;并且对于σt值而言,除了重庆市二季度有所上升外其余三个城市的值都有不同程度的下滑趋势(见表4),尽管2008年第三季度的重庆市的农村低保标准没有增长,但其农村低保救助力度系数与生活救助系数一直是呈增长趋势的(见表3、表4)。这表明了2008年前三季度以来农村低保标准有明显提高,但农村低保救助力度系数与生活救助系数却没有明显提高。这几个直辖市还呈下降趋势(除了重庆市),说明政府的救助力度还是很低的,农村低保对象的救助效果也没有得到显著改善。
3 农村低保制度选择与评估
救助力度系数σt反映了一个地方政府对低保对象的救助力度,也反映了社会为解决低保问题所付出的代价,生活救助系数反映了对低保对象救助的实际效果,为了对农村低保救助状况有一个大体的了解,笔者将农村低保救助力度系数σt与生活救助系数γt两者结合起来考虑给各省农村低保政策的选择和评估提供一个工具。
首先建立σt―γt平面,如图4所示,在平面上以σt值为X轴,以γt值为Y轴建立σt―γt平面。由于σt>0与γt>0,故只在σt―γt平面第一象限内分析即可。假定σt和γt的临界值分别为σ
t和γ
t,即认为农村低保救助力度系数与农村生活救助系数应分别满足以下两个条件:σt≥σ
t,γt≥γ
t。那么,直线将图4用σt=σ
t和γt=γ
t和σt―γt分成四个区域,把左上、左下、右上、右下四个区域记为Ⅰ、Ⅱ、Ⅲ、Ⅳ区域(其中Ⅱ和Ⅲ区域包括边界) 。一个省份的σt和γt值决定它在σt―γt平面上所对应的点(σt,γt) ,根据这个点所处的区域可以考虑农村低保政策的现实选择。也就出现了四种情况:
(1)如果对应点(σt,γt)落在Ⅰ区,说明该省的农村低保制度所提供的资金能够满足低保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即生活救助效果好,并且政府付出的代价也较低。这是比较理想的状态。
(2)如果对应点(σt,γt)落在Ⅱ区,则说明该省份的政府的农村救助力度不足,以至于救助效果不佳。要改变这种状况,这就要求该省政府提高农村低保标准(从而增加σt和γt的值),以使其点转向Ⅰ区(或者Ⅲ区)。
(3)如果对应点(σt,γt)落在Ⅲ区,说明该省份的农村低保救助力度和救助效果都在临界线之上,那么其属于救助效果好、但政府负担重情况。因为σt越大,越会使得农村低保群体对低保金产生“福利依赖”。
(4)如果对应点(σt,γt)落在Ⅳ区,说明社会付出了很大代价却无法使救助效果达到基本要求。
临界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取,一般情况下σt值最小值在0.1左右,最大值不超过0.2,就可以取区间[0.1,0.2]的中点作为临界值,即σ
t=0.15[3];由于目前各地农村低保制度刚刚实施,标准也比较低,γt的临界值的选取只考虑到农村低保对象的食品需求,即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食品费用。假定低保对象的人均食品支出只有本地农村居民人均食品支出的50%,低保对象用于食品的支出占总支出的95%,则可取生活救助系数临界值:γ
t=50%95%=0.53。
当研究由多个省份组成的省份组时,可以将省份组中每一个省的坐标(σt,γt)描在同一个σt―γt平面上,形成一个σt―γt平面的分布图。对于任何时期t,都可以做出该时期相应的σt―γt平面分布图。如将不同时期的分布图进行纵向比较,就可以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对于所研究的31个省份组成的省份组,表5和表6分别是该省份组于2008年一季度和二季度的分布图。表5在2008年一季度所研究的31个省份中,有只有江苏省落在Ⅰ区,北京等17个省市落在Ⅱ区,天津、海南、重庆3个城市落在Ⅲ区,剩下的上海等10个省市落在Ⅳ区。
落在Ⅰ区或Ⅲ区的4个省份占的比例为12.9%,而落在Ⅱ区的17个省份中还有两个落在临界线附近,因此可以认为中国农村低保制度的落实总体上说是很不到位的。
最不理想的结果是Ⅱ区的省份数增加。进一步分析表明, 2008年位于Ⅱ区的省份,除了黑龙江和四川省之外,其农村低保标准都是增加的省份。说明2008年一二季度以来,平均工资水平和物价上涨等因素影响了农村低保群体的生活。2008年二季度中唯一进入Ⅰ区的省份是江苏省。
二季度与一季度相比,σ和γ的值都有所减小,以至于很多省份滑落到Ⅱ区。其主要原因是2008年一季度以来,因政府财力和物价上涨等因素导致当年农村居民家庭
综上所述,2008年前三个季度以来,在变化趋势上,对应点落在Ⅳ区的省份,在二季度显著减少,而减少的省市绝大多数转移的了Ⅱ区。这说明,虽然名义低保标准没有下降,但是由于物价持续上涨的原因,农村低保救助力度系数以及生活救助系数有下滑的趋势。在救助力度和救助效果上来看,对应点落在Ⅳ区里的省份占了绝大多数,说明财政付出了比较大的代价,但由于目前农村需要救助的人口太多,而没有使救助效果达到预期的目标和要求。
4 结论与分析
总的来说,各地的农村低保标准相差较大,经济发达地区剔除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以后,保障标准仍然要高于经济相对落后中西部农村地区(上海市除外)。而且部分省份农村低保标准的差距与经济发展的差距不相称,反映出农村标准制定偏低倾向。所以,建议这部分省市的民政部门要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制定当地农村低保名义标准,从而保证当地农村低保居民享受到的实际福利至少不应该低于低保名义标准。而由以上分析显示,在经济落后、财政状况比较差的中西部地区,由于政策规定的保障标准偏低,有的地方由于部门利益等原因,导致农村低保制度落实效果不佳,个别地区甚至没有得到完全落实。鉴于此,中央财政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大对贫困省份农村低保金的救助力度。使得经济落后的中西部地区的贫困农民能够维持最基本的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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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luate Subsistence Allowance in Rural Area
WANG Zengwen
(Public Administration College,Nanji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Nanjing Jiangsu 210046,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