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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促进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机制”是指低保就业服务对象进行就业服务登记后,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综合运用低保和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就业,以改善其家庭生活状况的制度。
第三条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促进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机制(以下简称“促进就业机制”)的组织推动工作。
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促进就业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街道(乡镇)有关部门加强对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的管理。
第四条各级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就业服务与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管理信息网络的互通互联,共同推动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对低保就业服务对象进行免费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
第六条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所)负责受理本辖区内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的就业服务登记,建立登记台帐,及时掌握其就、失业状态,实施动态管理,按规定组织其参加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的日常管理,及时掌握其参加就业服务、公益性劳动以及经济收入等基本情况。
第七条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应到家庭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进行就业服务登记,填写《求职登记表》,参加就业培训和接受推荐就业。
第八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对符合就业服务登记条件的人员,指导其填写《求职登记表》,及时汇总求职与培训意向,报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及其职业介绍机构。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及其职业介绍机构根据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汇总报告,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就业岗位,开展就业培训,推荐就业岗位。
第九条低保就业服务对象进行就业服务登记后,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为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并组织其参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职业培训。接受职业指导人员应端正就业态度,转变就业观念,自觉接受推荐就业。
第十条低保就业服务对象进行求职登记60个工作日内,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优先为其提供三次就业推荐;对低保对象当中的“4050”人员及其他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原则上优先推荐到公益性岗位工作。
第十一条低保对象就业后,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就业后前3个月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但一年内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对持有民政部门统一核发的《*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对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批准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场管理费、登记费、证照费;低保对象进入集贸市场经营的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三条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应当每月向街道(乡镇)低保经办机构报告就业情况。街道(乡镇)低保经办机构对低保就业服务对象接受就业服务情况进行核实。对于已经就业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街道(乡镇)低保经办机构应当收回其《*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于确属非本人原因暂时无法就业的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签署非本人原因暂时无法就业的确认意见,其家庭符合条件的,享受低保待遇。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应当继续为其提供就业服务,促其尽快实现就业。
第一条为了做好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工作,切实减轻城市低保人员的医疗费负担,根据《甘肃省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和《武威市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政府补贴与个人缴费相结合、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的社会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应遵循“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重点、逐步提高,公开公正、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统筹的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县级统筹。
第四条在本县境内,凡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均纳入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范围。
第五条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的城市低保家庭成员原则上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基金的筹集和使用
第六条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由省、市、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社会捐助资金及医疗保险基金利息等组成。
第七条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按人均80元筹集。其中: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0元;市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县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10元。对在政府部门认定的城市一、二类低保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民政部门提供花名册,县级财政部门代扣代缴。
第八条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个人(门诊)账户、大病(住院)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三部分。个人(门诊)账户基金从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主要用于参保人员门诊医疗支出,个人(门诊)账户内的基金家庭成员可以互济使用;大病(住院)统筹基金为医疗保险基金扣除划入个人(门诊)账户和风险基金后的剩余部分,主要用于参保人员因大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风险基金按总基金的5%计提,主要用于弥补参保人员大病(住院)统筹基金超支部分,统筹基金不足时,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第九条县社会劳动保险局根据城市低保人员参保缴费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各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计划,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县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合理调整县级财政补助标准。
第四章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挤占挪用或调剂使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财政专户的设立由县财政局和县社会劳动保险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
第十二条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大病(住院)统筹基金、风险基金和个人门诊账户分别核算,互不挤占;个人门诊账户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十三条县财政局根据县社会劳动保险局提供的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计划,按月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不得延误。
第十四条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五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共同负责对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设立由人大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和有关部门组织成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县社会劳动保险局在每年年底前,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等部门报送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审计部门以适当方式公布审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第十七条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报销及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中违规违法行为,参保人员有权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在接受举报后应及时开展调查,并按法律法规和机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弄虚作假、冒名住院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除追回医疗保险基金外,并对其家庭暂停六个月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章参保缴费
第十九条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实行年度动态管理,城市低保人员以家庭为单位按年度缴费,按期缴清医疗保险费,可享受第二年度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申请参加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人员在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持户口簿、身份证、《城市居民低保证》到所在社区办理参保登记,由社区负责填制《天祝县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年度参保缴费核定表》和《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人员信息登记表》,经县民政局审核后,由县社会劳动保险局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县社会劳动保险局为其开具财政统一印制的缴费专用凭证。
第二十一条城市低保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由县社会劳动保险局以家庭为单位核发《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就医证》。城市低保人员参保免缴有关卡证工本费。
第二十二条当年新增的城市低保人员,在享受低保待遇的次月到所在社区办理参保登记,经财政部门核准医疗补助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已参保的城市低保人员被取消待遇的,由乡镇、社区及时报送县社会劳动保险局备查。
第六章待遇享受
第二十三条城市低保参保人员个人门诊医疗费由县社会劳动保险局按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以家庭为单位按年度一次性划入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符合报销范围的门诊费,参保人员持门诊费发票到开户银行报销。
第二十四条参保患者住院或紧急抢救以及一些特殊疾病的医治,在规定的病种目录、药品目录、医疗设施服务项目和诊疗项目范围之内,起付标准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住院)统筹基金支付。
第二十五条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大病(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含乡镇卫生院)200元,二级医院350元,三级医院500元,省级及省外医院800元。
第二十六条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大病(住院)医疗费实行分级分段按比例报销。
(一)参保人员在一级医院(含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超出起付线1000元以内的报销35%;1001元至2000元的报销40%;2001元以上的报销45%,最高报销限额为2000元。
(二)参保人员在二级医院住院治疗,超出起付线1000元以内的报销40%;1001元至2000元的报销45%;2001元以上的报销50%,最高报销限额为3000元。
(三)参保人员在三级医院住院治疗,超出起付线2000元以内的报销35%;2001元以上至4000元以下的报销40%;4001元以上的报销45%,最高报销限额为5000元。
(四)参保人员在省级及省外医院住院治疗,超出起付线2000元以内的报销30%;2001元至4000元的报销35%;4001元以上的报销40%,最高报销限额为8000元。
第二十七条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最高报销限额为12000元。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在计划内正常分娩的,每例定额报销医药费80元,难产的每例定额报销医药费180元。
第二十九条对被取消城市低保待遇的参保人员从下年起终止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参照武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儿科住院病种目录、药品目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参保人员外出因病情需要在当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因特殊急症或紧急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诊的,起付标准按三级医院执行,报销比例在三级医院的基础上降低5个百分点。
第三十二条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大病(住院)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美容、酗酒、自杀、自残、打架斗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自购药品、伙食费、取暖费、陪员费、洗涤费、救护车费以及与治疗无关的其它费用;
(三)器官移植、安装假肢等发生的费用;
(四)工伤(含职业病)医疗费;
(五)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未办理转诊手续所发生的住院费用。
(六)未经审批的CT、核磁、彩超检查费;
(七)输血、白蛋白及营养滋补药品费用;
(八)因各种原因在港、澳、台及国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它不予支付的费用。
第七章就诊和转诊
第三十三条参保人员患病后,应到定点医疗机构医治,确需住院治疗的,携带本人身份证、《城市居民低保证》、《城市低保人员就医证》,经主治医生初审后,填写《天祝县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住院审批表》,由所在乡镇或社区审核加注意见后,县社会劳动保险局办理住院审批手续,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外出因病情需要在外地住院治疗的,在本行政区内因特殊急症或紧急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诊的,3日内报县社会劳动保险局备案,待病情稳定后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转诊住院治疗,按照就近就医原则,实行逐级转诊制度。由就诊医院主治医生填写《天祝县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经医院会诊,业务主管院长签字,由县社会劳动保险局审批后,方可转院治疗。
第三十六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时,应出示本人《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就医证》,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必须按照《协议》规定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第八章费用结算
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住院应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交一定数额的押金,病愈出院时自付的费用由个人结算,报销部分由定点医院与县社会劳动保险局结算。
第三十八条参保人员外出因病情需要在外地住院治疗、本行政区域内因特殊急症或紧急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以及经批准转往异地住院治疗的,先由个人缴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终结后,持病历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等资料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发票原件到县社会劳动保险局报销。
第三十九条县社会劳动保险局应按月及时给定点医疗机构审核拨付住院报销费用,拨付时按10%扣留质量保证金,年终根据考核结果给予返还。
第四十条建立健全医疗结算办法,逐步推行单病种结算和定额结算,有效控制费用。
第九章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一条城市低保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受社区卫生医疗机构提供的健康咨询和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
(二)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医疗救助。
(三)享有对医疗保险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四十二条城市低保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足额缴纳个人应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妥善保管《城市低保人员就医证》,不得转借、涂改。
(三)遵守本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十三条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省、市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根据县政府授权,制定与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相关的各项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县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药品监督局等部门监督、检查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政策执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收费及医疗服务质量等情况。
(三)对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负责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指导乡镇、社区做好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工作。
(五)协调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工作中各部门的关系,调解和处理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业务运行中的各种纠纷。
第四十四条县财政局按照省、市制定的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确保各级政府补助资金的及时到位和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第四十五条县民政局负责城市低保人员参保资格的确认,对医疗保险费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进行医疗救助。
第四十六条县卫生局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督促各级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落实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的减免政策。
第四十七条县审计局、监察局负责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监察工作。
第四十八条乡镇、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本辖区内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参保及住院审查等服务工作。
(二)根据县社会劳动保险局提供的资料定期公布本辖区内参保人员缴费及住院费用报销情况。
(三)按时上报城市低保人员增减变化情况。
(四)督促社区卫生服务站(所)建立健全城市低保人员健康档案。
第四十九条县社会劳动保险局是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及医疗保险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二)编制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负责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结算,按时上报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的各类财务、业务统计报表。
(三)负责建立参保人员个人门诊医疗账户,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四)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开展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政策宣传等工作。
(五)定期公布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及参保人员的监督。
(六)为参加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人员提供咨询、查询服务。
第十一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五十条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规定管理。县社会劳动保险局与有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药店签定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第五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严格执行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医疗行为,因病施治、合理检查、科学用药、有效治疗。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教育,提供优质服务,保证药品质量,合理收费。
第五十二条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设立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明确职责,搞好医疗保险服务工作。
一、界定对象,规范管理
为将城市低保义工制度落到实处,20*年初,我们结合县情和城市低保工作实际,出台了《建立城市低保义工制度实施意见》,要求凡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身体条件允许的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参加两次环境卫生整治、治安巡逻等公益性义务劳动。每年必须完成30个小时以上的群众性、公益性、社会性义工服务。参加义工的低保对象,以其所属居委会为单位进行登记,填写《*县城市低保对象义工服务登记表》,颁发《城市低保对象参加义务劳动记录簿》,用于记录低保对象参加义工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完成质量等。同时,按月对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进行统计考核,对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公益性义务劳动的取消享受资格,并在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至活动开展以来,全县共有8000余名具有服务能力的低保对象申请参加义工服务。此外,有500余名60岁以上的老低保对象主动参加义工服务。在他们带动下,有10000余名普通群众自愿加入义工服务行列。
二、明确内容,整合资源。
为确保城市低保义工制度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使城市低保对象义务劳动有序运转,不走过场,我们面向全县征集知识型、技能型和普通型共3类12项义工服务项目,供低保对象自由选择参加,结合自身特长开展义工服务活动。同时,为整合低保对象义工服务活动资源,各社区居委会均建立了城市低保对象义工服务活动通报制度。各社区居委会在开展低保义工活动前,将义务劳动的时间、地点、项目、服务对象、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通过居务公开栏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布,以便有参与义工服务活动意愿的各界人士共同参与。截止目前,全县低保对象共计参加义务劳动28520人次,完成义工服务87000小时,服务对象达154000余人次。
三、注重效果,反响强烈
【关键词】动态管理;再就业;家庭收入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帮助公民在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援助的权利。但这项制度的根本目的,除了解决“低保户”的燃眉之急,更重要的是帮助低保对象脱贫。如何采取科学有效的手段使得有劳动能力的个人重新进入就业市场,就成为城市低保动态管理的关键一环。
一、城市低保动态管理
(一)城市低保资格的申请与审核。为了获取满足家庭最低生活需要的帮助,申请人需要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之后则由低保工作的经办人员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审查是否符合申请低保的资格。
(二)发放城市低保补助金。进入城市低保保障范围内的家庭,发放经过计算的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的补助金额。从这一时点开始,对低保家庭实施分类管理,定期审核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三)退出城市低保。对家庭经济状况改善,或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取得稳定性工资收入,这部分人则需要退出低保管理。这一步作为整个动态管理过程中难度较大的一环,需要政府部门采取相应科学、合理的方法来推进。如何鼓励和引导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积极寻找工作,则成为解决“易进难出”的主要做法。
(四)重新申请低保。正常退出低保队伍的家庭,在出现经济困难之后继续难以维持家庭生活,需要再次接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对于这部分人群,应该在其积极就业的前提下,放松对于再次申请审核进入低保的门槛,以鼓励家庭积极脱贫的行为。
二、城市低保动态管理面临的问题
(一)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工作积极性较低。从低保家庭来看,保障自身的基本生活需要是主要目标,在接受低保救助之后,可能会久而久之的产生一种依赖心理,不愿意再寻找新的工作。从低保政策来看,大部分的城市低保户所享受的保障金额,都是采取差额计算的方式。这也就意味着实际工作的劳动收入即使增加,也并不会使整个家庭的经济状况有所好转,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也不会提高。从低保经办机构来看,工作的主要重心,都放在了低保的申请审核和日常管理上,而有较少的精力,切实的为低保家庭中的失业者提供及时的就业咨询与帮助,也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
(二)低收入群体易产生社会排斥心理。对于生活长期处于社会的底层的人群,在劳动力市场和社会保障体系中并不能与社会的主流群体融洽的相处,更多情况下,可能会因为这种社会地位的差异,出现类似于失业、技能缺乏、收入低下、犯罪率较高等社会问题。这部分的失业下岗人员,因学历或工作经验等问题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使得这类家庭的经济收入常常不稳定,也就逐渐的被推到了社会边缘。长此以往,无法保障家庭的最低生活水平,也就无法及时的退出低保。
(三)低保家庭成员再就业产生的其他问题。即使通过政府部门和个人的努力,这部分人群找到了合适的工作,还是有相应的问题影响他们的工作。对于因为就业而产生的其他费用,例如交通费,餐饮费,器具购买的费用等,都无疑增加了家庭的日常支出。
三、对城市低保动态管理提出的建议
(一)对低保家庭中待业者进行求职登记,定期安排就业推荐。鉴于这部分待业人群处于信息闭塞,求职困难的弱势地位,需要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入提供帮助,对低保家庭中登记求职意向的人群提供重点帮助。就业服务的内容包括:定期与求职者面谈沟通,了解就业愿望;帮助树立自信心,及时推荐就业机会;尽量在求职者已有技能的基础上,因人而异选择合适的工作;根据市场需求提供技能培训。对于已经成功就业的劳动者来说,就业服务机构应该对帮助对象建档管理,督促监督用人单位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二)改革低保金的“差额”计算方式,鼓励家庭成员就业。为了消除低保家庭关于“增加工作收入,不增加家庭总收入”的消极观念,我国的许多地区已经实行改革出台了帮助低保人群在就业的制度优惠:在低保对象刚实现就业的一段时间内,工作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总数之中。之后再逐步按比例计入,以此为基础逐步减少低保金,直到其完全可以依靠自身收入维持基本生活,最后退出低保。
(三)公益岗位吸纳低保家庭待业者,解决工作后顾之忧。对于特殊的低保家庭来说,可以为其安排劳动强度不大的公益岗位,同时还可以兼顾家中未成年人或病人的照顾,一举两得,增强有劳动能力家庭成员工作的意愿。对于特别困难的家庭,或者工作有特殊需要的人员,可以通过发放交通补助,餐饮补贴的形式,保证就业的连续性。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帮助低保家庭逐步融入主流社会之中,由社会排斥转为社会融合的社会救助方式,才会更好的为民谋利,为民服务。
实现低保的动态管理,除了对已进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内家庭的分类管理,还应做到的是及时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家庭逐步摆脱贫困,最终退出低保。相比而言,后者的作用更为重要,是社会救助内涵的直接体现,帮助失业者重新树立工作信心,对积极主动脱贫的就业者给予相应的鼓励。逐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退出机制,让低保队伍“流动”起来,以此帮助更多的贫困线以下的群众。
参考文献
[1] 刘丽华,罗小斌.城乡低保动态管理的困境与对策[J].中国民政,2010(11).
关键词:入户调查 家庭收入核查 法制化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12-057-02
一、入户调查存在的必要性
首先,入户调查作为确定城市低保制度救助对象的一个较为直接的方法,是以财产或收入进行的目标确定。我国城市低保制度的收益目标群体定位于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对“三无”人员实行全额补贴,对非“三无”人员采取入户调查后差额补贴的方式。各地方政府在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中,对家庭收入核查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制定出计入和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各种要素与条件。同时对入户调查过程中,居民需要提供的材料和进行收入核查的机构都进行详细的规定。
其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资金来源主要由财政资金构成,而财政收入的具体使用途径都有具体的规定,最终分到低保的使用资金其实是有限的。有限的资金只能使一部分申请者得到救助,入户调查之后才可能更公平地使有限的最低生活保障得到合理、优化使用,真正起到社会救助的作用。入户调查是低保制度运行的必经阶段,没有经过调查就无法确定申请人是否具有低保资格。
最后,入户调查制度将不断推进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完善,实现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最终目标。入户调查制度的完善有赖于我国社会救助项目的构建与不断完善,而完善的社会救助体制将使家计调查制度的功用得到进一步发挥,这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也将推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发展,为全体社会成员构建牢固的安全网,为社会发展构筑有力的减震器;通过这种入户调查的方式基本可以确定能够进入低保制度救助范围的家庭。
从目前的制度设计来看,入户调查是确定低保救助对象难以取代的一种方法,目前的问题应该在于如何进一步地改善这种入户调查的方式,使得这一方法在制度实践过程中更好地发挥它的效率和功能,真正地体现制度的公平与效率的有效统一。家庭收入核查应该不会成为一个难以突破的问题,最为关键的是在控制制度成本的同时,又能很好地进行家庭收入核查。
二、入户调查中存在的问题
在实际的低保对象确定过程之中,入户调查是最常用的方法。社区工作者在确立申请救助者的资格时,需要对所有的申请者进行家庭经济调查,核算方式是以家庭成员的收入为主进行计算,只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才有资格申请救助。
(一)入户调查项目少,难以落实
入户调查项目主要集中于家庭成员收入,对于其他项目的调查比较欠缺(银行存款,有无其他房产,其他固定资产)。而这些其他项目的审查核实,都需要得到其他部门的配合,如需要工作单位提供可靠的收入证明记录,或者需要银行提供申请对象的储蓄情况等。另外,如果低保人员利用资产(如房子)获取投资收益,那么这部分收入就会因为资产调查的欠缺而被遗漏。实际操作中也难以完全获取到其家庭资产的准确数据。显然在基层的社区工作和街道办事处的日常工作之中,根本不具备这样的人力和物力,况且部门间合作也是一大难题。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之中,入户调查难操作,难落实的问题是比较明显的。
(二)入户调查缺乏专业的调查人员
入户调查的主体是居委会和街道办的工作人员,他们对专业知识和调查方法的欠缺,对收入核查产生了一定的阻碍,这就使得“人情保”的现象屡次出现,导致入户调查的准确性降低。入户调查的方法也大多数以低保申请人出示收入证明、邻里取证等形式为主,根本不可避免瞒报、少报或不报家庭实际收入的问题。
有些地方为了弥补家庭收入核查手段的不足,采取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的方法加强监督。虽然产生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很多人不太关注他人的事情,监督的效果也不是很好。如果社区要严格审查,所要付出的是巨大的成本。
(三)对在职、失业、下岗劳动者的收入认定问题
一般情况下,低保家庭的家庭成员多存在有下岗职工、失业人群,这部分人群在找到新工作之前,多会采取临时就业的方法来保障家庭生活。而这类非正规就业或灵活就业渠道,工作状况极不稳定,而且收入时高时低,这给入户调查带来巨大的难度。
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在衔接过程之中有断裂,很多下岗职工根本无法按时领取全部的生活费。而在实际的收入核定操作过程之中,凡是下岗失业职工,都可以视同为按月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这样就会造成入户调查的家庭收入高于其实际收入,使得一些贫困家庭失去了申请救助的资格,或者获取的救助资金数变少。
三、改进入户调查的建议
入户调查的方法的改进方向,就是在控制执行落实的成本同时又能很好地进行家庭收入核查。而现行城市低保救助中家庭收入核查,问题是在于没有找到一个执行成本较低的办法。如果为了核查清楚申请救助家庭的收入情况,而付出巨大的制度成本,最后的结果也是得不偿失,因为入户调查的目的之一就是将有限的福利资源的效率尽可能的最大化。为此,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对入户调查进行相应的改进。
(一)增加消费支出项目,保证调查主体专业性
确立基本的调查项目如家庭人口数、工作情况、财产数额、家庭用品等,用可以量化的调查方法,进行评价,但各地应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调查项目。
对于某些退休金养老金较低的退休人员,适当保留“收入豁免”的余地。以上海为例,市政府对这部分困难群体实施“收入豁免”政策。先从该家庭有正常劳动收入人员的收入汇总,扣除等额于就业生活补贴的部分收入,剩余收入再计入家庭收入,若低于低保线标准,便可纳入低保。在调查项目的增减上具有一定灵活性。
提高家计调查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家计调查是审核低保资格的一个重要依据之一,提高家计调查人员的专业化水平,首先,要对家计调查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相关工作不仅仅要熟悉家计调查的相关程序,调查项目和调查方法,而且必须要保证在调查过程中要做到公正客观,防止“人情保”现象出现。其次,尽量聘用社会保障专业或者相关专业的工作人员,不仅可以提高专业化水平,也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最后,将低保申请受理工作移交到街道办事处事务指导中心办理,由各地基层街道办具体安排下属区域的低保申请、调查、审批工作。
(二)制度设计要做到统一性和一致性
各地政府为落实城市低保政策,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分别探索出一些低保对象确定的新方法,在制度的实际运行之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往往造成多种制度相互之间,不能很好地配套衔接,影响了制度的效率和公平性。同时也可能增加制度的运行成本。
针对这种情况,为了减少入户调查的执行成本,不需要设立专门的调查部门,但是一定要将调查的方法、项目、核查标准等细则进行统一的规定,甚至应该上升到法律制度的层面,这样才更加容易判断调查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制度的一致性和统一性,也更加容易得到其他职能部门的配合,以劳动部门为例,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提供救助申请对象的劳动就业情况;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直接提供申请对象的储蓄情况,有无金融产品投资收益等信息。根据各个部门综合提供的信息,可以更加合理、公平地确定城市低保救助对象。
(三)收入核定标准兼顾地方经济发展水平
在许多地方的收入核查标准中,出现了类似于“饲养宠物,出入某些消费场所的家庭不符合低保救助申请标准”的规定。显然这些标准并没有考虑到有尊严的生活的“基本需要”,会给受助者造成心理负担,而这些并不是社会救助的初衷。因此在标准的确定过程之中,应该将这些民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规范化,使用也不能过于死板固化,并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时的取消不切实际的旧标准,加入一些合理的新标准。
标准的制定还需要考虑到受助家庭的子女教育、医疗保障问题,这类家庭在有限的可支配收入范围内,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导致了家庭在经济上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对于有医疗教育救助需求的家庭,对入户调查的收入核查标准可以另行专门进行规定,保障申请者可以获得应有的救助。
(四)加强法制化建设,对“骗保”行为加大惩处力度
在家庭收人核查过程中一些群体,可能会存在一些瞒报、少报收入来骗取低保救助金的行为,但即使发现了这些行为,由于处罚的力度不大,现行制度没有严格的惩罚措施,制度缺乏强有力的约束力,导致个别社会员的骗保行为屡禁不止,使得社会福利资源和救助资金极大的浪费。不仅仅是低保救助申请家庭,相关管理审核者也可能会由于惩罚力度较低,存在违纪行为。
要杜绝这类骗保行为的发生,必须走法制化的道路,出台相应的法律,例如可以配合《社会救助法》制定相应的细则,同时要具备可执行性,提高违法成本,使那些企图违反规定的个体,认识到其中的收益成本关系,从而放弃这类违法行为。除此之外,制度的运行有了法制化的保障可以更好地贯彻执行。
四、小结
因为社会救助的资金来自于政府财政,花的是纳税人的钱,所以,必须保证这项制度救助的都是真正“有需要的人”。这就意味着,政府必须先对所有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进行调查,确认申请者的家庭人均收入确实低于社会救助标准,有时还要确认申请者拥有的家庭财产也符合相关的规定,然后才能向其提供保障最低生活水准的现金或实物。
入户调查的作用,就是在于合理、公平地确定真正应该被帮助的对象。虽然目前中国无法向其他国家那样做到,将个人和家庭的收支账户对于国家的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障机关完全开放。但是通过入户调查方法的改进,参照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来实现“应保尽保”。对一些接受入户收入核查后不符合生活援助条件但又存在特殊需要的群体,可以通过综合性的目标定位方式纳入相应的制度化的专项救助,而不是临时性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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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山西太原 03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