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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依照本条例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其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是政务公开义务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政务公开、提供政务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务公开权利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享有要求政务公开、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以下简称监察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重大决策、工作目标及实施情况;
(二)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
(三)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调整及职责权限、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纪律、服务承诺和办事结果等事项;
(四)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和结果;
(五)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七)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
(八)依法应当公开的突发事件及处理;
(九)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十一)政府基金、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乡镇筹资筹劳情况;
(十二)社保基金和住房基金的征集使用;
(十三)国有企业的设立、重组、改制、产权交易;
(十四)教育资源的分配、使用情况及依据;
(十五)城乡规划、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
(十六)公益事业投资建设使用;
(十七)社会捐赠及其分配、使用;
(十八)公务员的招录、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十九)对违反承诺或违纪行为的投诉和行政救济的途径,以及处理办法;
(二十)重大决策或重大管理事项失误及责任追究情况;
(二十一)行政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办公时间、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
(二十二)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下列事项不予公开:(一)国家秘密;(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政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以外的政务事项,属政务公开义务人职责范围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公开并为其提供便利。
第十条政务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者终止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政务公开权利人对政务公开内容有异议,要求政务公开义务人解释、更正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予以解释或者更正。
第十一条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编制和公开政务公开目录,政务公开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
政务公开目录由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备案;由人民政府编制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政务公开义务人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公开政务:(一)政府公报;(二)政务公开栏;(三)政府网站;(四)电子触摸屏、显示屏;(五)政府服务、监督热线电话;(六)政务听证会、咨询会、评议会;(七)新闻会;(八)新闻传媒;(九)宣传资料;(十)各级国家档案馆查阅室的政务文件;(十一)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形式。
法律、法规对政务公开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政务公开事项属日常性工作的,应当定期公开;属阶段性工作的,应当逐段公开;属临时性工作的,应当随时公开。
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策实施结果公开。
第十四条政务公开义务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公开义务的,政务公开权利人可以要求其履行。
第十五条政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务事项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政务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政务公开义务人因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开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政务公开义务人向政务公开权利人提供政务信息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政务公开权利人认为政务公开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务公开义务人的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九条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组织对政务公开进行评议考核。对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三)监察机关督促纠正而拒不改正的;(四)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第二十一条政务公开义务人隐匿或者提供虚假的政务信息,或者泄露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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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街道政务公开总结
任楼街道根据政务公考考评内容和淮北市政务公开工作考评方案要求进行总结。
一、存在问题
一是信息主动性、时效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在业务信息更新上,有比较强的时效性和主动性,但在政策解读、回应关切等栏目的更新相关意识不足,且形式较为单一。
二是各部门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思想上没有足够引起重视,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政。之前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均为兼职,一人身兼多职,对工作做的不够细致,政策理论学习和业务研究不到位,未真正深入贯彻公开理念,不能很好地准确把握政策精神,专业素养有待进一步提升。
三是工作人员变更问题,未做好交接工作。新员工对工作不够了解,缺乏认识。
二、下一步打算
一是深化认识,转变观念。坚持不断增强机关工作人员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意识,积极拓展工作领域,深化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提高公开时效。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依靠群众积极支持和广泛参与,畅通政府和群众互动渠道,切实提高政务公开的社会效益。
一、基本工作情况
(一)成立领导小组,提供组织保障。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局机关重要议事日程,部署安排政务公开工作,制定全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成立以局机关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设置政务公开监督电话,配备专人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贯彻施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规范公开,内容全面。结合工作实际和上级的要求,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明确公开内容,将能公开的内容尽可能公开。一是坚持全面、及时、合法、真实地公开与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包括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重要决策、财政收支情况;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政策确定投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为群众办的实事等。二是突出热点、难点问题,上级政府及部门下拨的各项专项经费及分配情况。三是及时更新本单位动态,班子成员分工、年度工作目标、党员干部的奖惩、群众反映问题的整改、新党员的发展、廉政建设情况及党建主题活动等。四是在形式上突出多样性,首先通过政务公开栏常年集中向外公开,同时设立了政务公开举报电话和意见箱。基本上做到了固定内容长期公开、专项内容适时公开、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及时公开。
(三)健全制度,强化监督。突出重点,加大政务公开工作力度,使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按照规范要求,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信息送交、统计报送等具体工作进行规范。加强自查自纠,体现政务公开便民利民、勤政廉政,实现四项目标,促进政务公开规范化、常态化建设。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公开的数量。截至2020年12月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95条。
(二)公开的形式。通过区数据资源管理局信息公开网。
(三)公开的及时性。公开的各项信息均做到了及时准确,确保公众第一时间了解最新动态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局机关政务公开办公室目前没有接到群众、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四、部门设置情况
下设一个公益一类型事业单位,单位名称:区政务(数据资源)服务中心。主要任务:承担全区政务和数据资源信息化建设,负责数据资源的采集、存储、使用、开放、共享等工作;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配合做好“放管服”改革落实,优化政务环境工作;承担窗口建设和窗口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协调和监督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负责进驻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受理社会公众、服务对象对窗口人员服务行为的投诉并负责核实、解决;负责对经区政府同意设立的部门办事大厅、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为民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服务监管和考核考评;承担24小时为城区居民提供家政等日常便民服务信息咨询工作。
五、决策公开情况
截至目前,无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活动。
六、财政预决算情况
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时间节点公开预、决算和“三公”经费。
七、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单位因人员少、事务多,致使对政务公开工作深度和广度认识还不够;信息格式编制不准,信息公开的流程和内容还有待进一步规范。
(二)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
1.积极鼓励局机关工作人员多写信息,写出高质量信息,切实抓紧抓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充实公开内容,重点推进政府的信息公开公众。
民政局自开展政务公开工作以来,严格按照上级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工作要求,在各方面全方位实行政务公开,进一步改进了政府部分的领导和施政方式工作作风,增强了工作的透明度,推进了单位的廉政建设,密切了群众的关系,促进了全乡经济社会的发展,取得了实效,现就上半年政务公开工作汇报如下:
上半年来,我局政务公开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几点:
一、加强领导,认真学习,广泛宣传
年初鉴于人动,及时调整和充实了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织,抽调了有经验的干部负责日常工作,保证了政务公开扎实、有效的进行。
今年四月五日国务院公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局及时组织了干部认真学习贯彻《条例》精神,进一步进步对《条例》重大意义的熟悉,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促进了政务公开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
二、务实有效,认真实施
1、实现了“一栏、两有、三挂、四上墙”。按照要求,为方便群众办事和监视,改进工作作风,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将革命伤残职员抚恤补助标准、“三属”和失散职员补助标准、在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标准、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婚姻登记事项等在公开栏长期为民政对象公开;在一楼楼梯口设置了群众意见箱;公开民政局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职责、民政工作职能、办事程序,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障金计算办法和申请程序、全县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政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民政局工作职员办事纪律、监视台和监视电话以及《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公开工作职员的姓名、职务、职责,接受群众监视。为方便群众,在法定假日和部分双休日安排婚姻登记工作职员办事,受到群众好评。
2、民政业务公开实现了多样化。一是救灾款分配拨付以民政局正规文件形式公开,拨款文件在发给各乡镇政府的同时,还报送市民政局、县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领导,接受上级领导和业务主管部分的监视检查;二是局机关财务、资产治理情况、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等先在局务会议上公开,后在全体职工会议上公开。今年上半年召开政务公开方面的局务会议3次,干部职工会议10次,通报阶段性民政工作进展情况,赢得了大家的一致好评,取得了很好效果;三是各种优抚、救济、低保等民政对象家庭基本情况及资金补助标准、发放到位情况全部以电子台帐的形式公开。
3、组织开展了乡镇民政政务公开。乡镇民政办是民政工作的窗口单位,直接面对着农村群众和各种民政对象,搞好政务公开尤为重要,为此我们要求乡镇民政办必须实行政务公开,对救灾款发放对象和数目、各种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农村低保对象及保障金数目在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定期公开,接受群众监视;《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村委会组织法》等民政法律法规和婚姻登记程序及办理登记所需证件等事项在乡镇民政办上墙张贴,为群众办事和学习了解相关法律、应用法律维护自已的*政治权利提供方便。
4、积极推行村务公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政务公开电话会议精神和,推动村务公开*治理工作的深进开展,要求各村主要公开土地治理使用、宅基地申报、计划生养、“一事一议”征缴治理使用、村级财务规范化治理、救灾救济等方面的内容。建立永久性公开栏,对重点贫困村、示范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了1000元的补助。
三、政务公开存在的不足
由于政务公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公开的时间上很难达到一致,同时由于各股室工作性质要求不同,在公开的格式上不能完全同一,公开的形式单一,上述题目有待于今后的工作中进行协调,并加以改进。
一、公开的指导思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助力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政府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公开的内容
1.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成员职责,负责推进政务公开日常工作;
2.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工作措施方案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3.部门办事程序、标准、依据和结果;
4.干部调入、录用、提拔使用等情况;
5.廉洁自律情况及考核结果;
6.群众关心或其它应公开的事项。
三、公开的办法和要求
1.在办公楼一楼设立电子显示屏、单位网络平台,互通信息工作进展情况。
2.各部门为民服务有关事项的政策规定、办理程序、办理结果等细则要在办事场所张榜公布,无法张榜公布的必须提供完整的资料备查。
3.设立“意见箱”,结合其他工作收集群众反映,为群众排忧解难。
4.公开时间: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四、公开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1.加强组织领导,责任落实到位。政务公开工作由镇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各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2.加强社会监督,不断完善公开。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政务公开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
五、责任追究
各站所办、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对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经核查属实的,除按照法规政纪的规定处理外,还要根据责任大小、情节轻重以及社会影响程度,对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效能告诫、年度考核不称职和行政纪律处分:
1.不按政务公开要求实行规范和文明服务,给街道形象带来较坏影响的;
2.违反政务公开承诺的办事时限规定的;
3.推诿扯皮,严重失职,工作存在明显或重大失误的;
4.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