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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村义务教育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体制,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2008年秋季,随着中国城市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全部免收学杂费,中国将正式步入“免费义务教育”时代。此前一年,中国农村已经率先实行义务教育免费。
在这个过程中,社会各界也存在种种疑虑。诸如免费后各级政府能否确保必要的财政投入?如何从体制上禁绝教育乱收费?义务教育的质量会不会下降?原有数百亿元教育负债如何化解?
近日,国家审计署的一份审计调查结果,给出了上述问题的部分答案。
7月4日,审计署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一份题为《54个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情况审计调查结果》的公告(下称《公告》)。《公告》称,农村义务教育免费在取得成效的同时,部分地区还存在“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挤占挪用教育经费”、“基层义务教育投入减少”等诸多问题。
审计署行政事业审计司司长鲍国明告诉《财经》记者,这是2005年底国务院法定深化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2006年9月1日新《义务教育法》施行后,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进行的第一次大规模审计调查。调查内容是2006年1月至2007年6月一年半间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保障和管理使用情况。所调查的54个县,分布于全国16个省份,涉及西部省份九个、中部三个、东部四个,“以西部为主,兼顾中东部,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财经》记者注意到,2006年正是中国西部农村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的第一年。到2007年上半年,中国各地农村义务教育已全面免费。据审计署官员介绍,此次审计调查就是为了及早掌握各地执行义务教育免费政策的进展,尤其是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现状。
边“免费”边“收费”
《公告》显示,在接受审计调查的一些县市,义务教育学校存在“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问题。尽管中央自2007年就要求各地农村取消学杂费,只能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但一些学校“自立项目乱收费”和收取“明令禁止的费用”近5110万元。同时,一些学校还违规代收费1.12亿元。
收费的理由可谓五花八门。有的是以捐赠、赞助名义变相收费,有的则以收取补课费、课外培训费、考试费、考务费、借读费、择校费、热饭费、饮水费、单车寄存费等为理由。而代收费主要体现为收取教辅材料、保险、校服、体检、疫苗等费用。
农村义务教育全面免费的同时,还存在如此大范围的“收费”现象,症结何在?
农村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始于2006年。当年实行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主要包括四项投入:一是全部免除学杂费,免费后的缺口由中央和地方分担;二是大幅提高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具体投入由中央和地方分担;三是中央和地方出资,建立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四是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等。
其中前三项政策,中央和地方分担的比例非常明确。以第一项免除学杂费的补助为例,对西部地区省份,中央承担80%,各省承担20%;对中部地区省份,中央和地方的分担比例为6∶4。但惟有第四项“教师工资”一事,至今尚无明确的投入政策和分担比例。
由于中国农村义务教育长期缺乏财政支持,数十年来农村中小学经费捉襟见肘。在现实中,由于农村教师工资太低,或者师资不足,须聘请代课教师,一些学校就从学杂费中拿出一部分用于给教师发工资或补贴。全面免除学杂费后,农村教师的实际收入实际上下降了。这是决策者始料未及的。
改革后,一方面教师实际收入下降,一方面改革方案中对保障教师待遇缺乏明确政策,这在客观上就造成一些学校为确保教师待遇不降低,以收取其他费用来弥补缺口。这至少是农村义务教育“边免费边收费”的一个深层原因。
审计署行政事业司司长鲍国明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指出,逐步完善教师工资的保障机制,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如果各级政府在这方面的投入不到位,学校“就只能从别处想办法”,“目前制度上确实还存在一些问题”。
原安徽省教育厅副厅长、现任安徽省政府参事平认为,“教育乱收费”,究其原因,既有基层财政拮据、教育投入整体偏少的问题,也有现有义务教育学校预算制度建设不足的问题。过去农村中小学的收支长期缺乏监督,免费后,虽然中央和地方增加了投入,但缺乏有效的制度遏制“乱收费”的惯性。
事实上,据《财经》记者了解,目前,中小学教师的标准工资按照事业单位管理和发放,但此外的津贴、补贴并没有也不可能有统一的标准。往往是各地政府按当地财力决定,因此区域、城乡差别相当大。这也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改革”中教师工资保障政策未能明确的主要原因。
长期从事教育管理的平分析认为,农村减免学杂费后,财政收入较高的地方,教师工资和津补贴都由财政支付,收入与公务员接轨。但有些县市财力有限,难以给教师发放津补贴。这使一些学校收取“补课费”,以保教师待遇不降低。
审计署行政事业审计司司长鲍国明对《财经》记者表示,除了上述原因,农村义务教育历史欠账较多,也是学校“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的原因。
据上述《公告》,2005年底上述54个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负债余额为28.72亿元。截至2007年6月底,已偿还债务8.63亿元,但同期又新增债务6.79亿元,尚有负债26.88亿元,平均每县4978万元。
挤占挪用之忧
《公告》显示,在接受审计调查的54个县中,高达46个县的中小学校和教育、财政部门共挤占挪用公用、校舍维修改造等专项经费1.15亿元。从违规县的比例看,占全部被审计县总数的85%。《公告》由此判断:“挤占挪用农村义务教育专项经费的现象比较普遍。”
审计署行政事业审计司司长鲍国明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指出,财政投入的钱必须专款专用。这次改革所涉及的“两免一补”资金、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经费及教师工资,都有不同的来源渠道、补助标准、具体的分担比例,并且规定了明确的用途,不能相互挤占。
如“两免一补”资金和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是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教学需要的,就不能用来发放工资或用于基建、偿还债务;有些学校的校舍不足,或危房急需改造,那么中央和地方安排的这部分资金,就不能用于其他方面。
但由于农村义务教育历史欠账较多,加上个别地区经费的分担责任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同时县级财力有限,有些经费没有完全到位或到位不及时,造成了相互挤占和被挪用。
在挤占挪用的资金中,有三项费用尤其值得关注。据审计调查,1.15亿元被挤占挪用的资金中,“用于教育主管机构日常办公经费1016.84万元,占8.85%;用于偿还债务844.99万元,占7.36%;用于购车等其他支出126.09万元,占1.1%。”
这三类挤占挪用之所以值得关注,是因为这三种支出都并非用于教育本身。目前尚不清楚上述所谓“偿还债务”是否属于“普九”债务;至于其他两项,则完全属于侵占教育专项资金。尤其是一些教育主管部门把本应补助学校的1017万元专项资金充作日常办公经费,完全违背了中央免费义务教育的初衷,也显示出义务教育拨款体制的巨大漏洞。
据《财经》记者了解,在接受审计调查的54个县中,有的教育主管部门竟然挪用50万元教育专项资金用于盖办公楼,最恶劣的甚至私分教育经费。这类问题已引起国务院领导和教育部的高度重视,目前有关责任人已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公告》同时显示,在被挤占挪用的1.15亿元中,用于教职人员经费的共计6513.51万元,占56.7%,是挪用经费的主体。这说明,目前农村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尚存在一定投入缺口。
据记者了解,此次农村义务教育免费,中央对地方的补助是按免费前各地上报的正式教师和学生数为基础,并不包括代课教师,甚至也未考虑义务教育免费后重新返回学校的学生数,这些教师和学生的成本无从开支。这可能是教育专项经费被挤占挪用的一个原因。
据平分析,中部省份一些偏远地区的农村学校,长期大量聘用一些特定学科的代课教师。由于这些“代课教师”缺乏正式编制,他们的收入没有固定合法的来源。这种农村教师的“结构性缺编”,就造成了一些学校“乱收费”,或一些地区“挪用公用经费”来发放教师的工资和津补贴。
所谓“结构性缺编”,是指有些地方语文、数学课程的教师太多,但英语、音乐、体育、美术等教师短缺。在现有教育管理体制下,校长无法辞退过剩的、具有正式编制的教师;而迫于教育竞争和家长的要求,学校只能聘用代课教师,去教授上述师资短缺的课程。
在义务教育免费前,这些代课教师的工资,学校可从杂费中支出。但免费后,学校完全失去了收入来源。为了确保一些课程的师资,有的学校就选择从上级拨付的学校公用经费上“打主意”。而公用经费按其本意,应用于义务教育学校的日常运转,不能用于教师工资。
对此,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韩民认为,整改的关键是严格执行新《义务教育法》,分析问题的深层动因,从制度上予以解决。对审计发现的诸多问题,中央决策者应严格甄别。
“如果挤占挪用是为了解决教师工资,那就应完善政策,切实提高教师待遇。如果是用于不正当用途,就应依法惩治,决不姑息。”他说。
教育内部改革势在必行
据记者了解,为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需要,2007年11月,中央决定完善原有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改革方案,决定从2007年起三年内,新增经费470亿元左右,用于给农村中小学免费提供教科书等。
至此,全国为实现农村义务教育免费所支付的成本,由原定五年内投入2182亿元增至2652亿元,未来有望继续增加。与此同时,2007年底中央决定用三年时间,清理化解现有500多亿元农村“普九”债务,并对首批14个试点省份给予“适当补助”,截至目前,中央财政已投入超过210亿元。
虽然近年来中央和地方财政增加了巨额的财政投资,但农村义务教育依然困难重重,这不能不引人深思。
此次审计调查表明,全面免除学杂费后,中国义务教育出现诸多新问题。诸如一些农村教师实际收入有所下降,而学校需要的“临时聘用人员”失去收入来源;教师工资由县财政统一发放后,如何激励公立学校教师的积极性等,都是决策者必须解决的难题。
同时,由于农村义务教育长期未纳入财政预算,现存教育投入管理和监督体制也存在诸多漏洞。专家预计,审计所发现的上述种种问题,短期内不会消除,完善农村义务教育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体制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诸多公共政策专家指出,要有效缩短这一过程,根本之策在于在加大投入的同时,尽快推进教育内部的体制改革。
当务之急,必须完善现有教育财政投入管理体制。平分析说,目前在教育专项资金监管上,财政局和教育局分工、职责并不清楚。相关财政投入和资金管理上都缺乏必要的监督,这是造成行政部门未能按时拨付或挤占挪用的深层原因。
与此同时,诸多学者也指出,应汲取国际先进经验,结合事业单位改革,调整中国现有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从根本上改变现有教育行业“管办不分”问题。
教育系统是中国最庞大的事业单位,耗费的公共财政资源在县级占据一半以上,但在教育内部,长期以来“监管者责任”和“举办者责任”集中于教育行政部门,这造成诸多积弊。
一方面,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国家出资者代表,掌握着公立学校的“人事权和拨款权”,学校缺乏用人的自;另一方面,教育部门还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教育服务质量进行监管。由于教育部门与公立学校关系密切,实际上很难对私立学校一视同仁。同时,由于监管责任和举办责任合一,教育部门也很难有效地监督教育服务质量,尤其是公立教育的服务质量。
一、我国义务教育投资现存的问题
(一)义务教育投资不足
尽管国家已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逐年加大对教育的投入,但由于国家百废待兴,财力有限,再加上实行中央与地方财政的分级管理以后,国家财政占国民生产总值的份额连年下降,已由1978年31.2%下降到1992年14.7%,因此国家不可能在教育投入上有更快的增长,近三年来教育投资占国家财政总支出一直徘徊在12.7%,就足以说明这一问题。总体教育经费的投入不足,义务教育经费的短缺也就在所难免了。
一方面是教育投入的不足,一方面是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人数的急剧增加。据有关学者测算,到2000年7-12周岁小学适龄组人口约1.4亿人,比1987年1.15亿人增加近21.7%,国家预算内义务教育投资需800-1000亿元,而1993年教育总经费是600.94亿元,可见在未来的几年里我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要达到预期的目标,亟需义务教育投资的大幅度增加。
此外,我国在义务教育投资方面,由于,还存在着历史性投入不足,尤其是在教育基本建设方面,欠帐过多,到现在中小学校还有大量的旧房、危房需要维修和扩建,而目前的教育投入只能勉强维持眼前的需求,无力弥补欠帐,因此更显出教育经费的短缺。
(二)义务教育投资的内、外部结构不合理
首先从义务教育投资的外部分配状况看,总体教育投资过于向高等教育倾斜,义务教育投资比例相对偏低,这可以从初等、中等、高等三级教育生均费用之比中得到证实。1988年我国三级教育生均费用之比为1:2.31:33.72,而世界一般发展中国家为1:1.7:8,发达国家为1:1.1:1.3或1:4:3.7。可见在我国培养一名大学生的费用竟相当于培养一名小学生的30或40倍。这种偏重于高层次教育投资的方针与分配比例政策,无疑从结构上造成我国义务教育投资的短缺,因此非常不利于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特别是目前仍处在普及初等教育阶段的经济贫困地区。
其次在义务教育投资内部使用结构上也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一是在义务教育总投资中,教育事业经费与教育基本建设投资比例不协调,基建投资比例偏低,不到2%,农村中小学的校舍建设几乎是由农民自筹资金解决的,就说明了这一问题。二是在义务教育事业经费中,人员经费挤占公用经费现象严重,1993年普通中学用于人员部分达82.81%,小学将近90%,公用经费所剩无几。为此,许多地区连起码的教学条件都保证不了,更何谈义务教育质量的提高。
(三)义务教育投资管理体制不完善
自80年代以来,我国实行了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义务教育投资体制,它打破了过去那种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管理僵化的分配格局,从而调动了地方政府和社会办学的积极性,增加了基础教育管理与发展的灵活性。但同时,随着这一体制的实施,其本身固有的一些弊病也就越加明显地暴露出来。
首先,现行的义务教育投资管理体制不能有效地保证各地区义务教育普及进程的均衡发展。根据我国实行的财政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要求,义务教育的投资支出是全部下划到地方财政--城市是市财政,农村是县、乡财政,由地方政府全部负责和安排对义务教育的投资,这样就使得义务教育的普及与发展只能取决于各地区经济发展,取决于各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状况。由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总是不平衡的,总存在着一定甚至是比较悬殊的差距,各地区的财政收入水平以及各地区对义务教育的投资能力自然也各不相同,落后、不发达地区的义务教育发展也因此不可能得到有效的投资保障,那么由此引起各地区义务教育普及与发展的不均衡也就在所难免,事实也正是如此。
其次,这种投资管理体制还缺乏对地方政府投资行为的有效约束,从而不利于保证地方政府对财政资金和教育投资的合理运用,保障地方教育事业发展对教育投资的正常需要。这是因为,现行的投资管理体制要想正常的发挥作用,必须以地方政府行为的规范化为前提。地方政府只有按照社会或上级政府的意愿,并根据经济合理与效率的原则来安排对教育的投资支出,才能保证义务教育的正常发展;否则既使是这一地方经济上存在着使义务教育大力发展的可能性,也会因地方政府对支出的不合理安排而使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受到严重的抑制或损害。由于我国在体制、法规上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再加上地方一些政府官员的素质不高,先经济后文教,轻视教育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因此地方政府在财政支出方面的行为是相当不规范的,挤占、挪用、削减教育经费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得不到有效地抑制和解决,前面提到的长期拖欠教师工资的事例正是现行体制下地方政府种种不规范行为的具体表现。
(四)义务教育投资使用效益不高
义务教育投资不足,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既使这有限的经费,由于使用效益低,也没有充分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反而加剧了教育经费的短缺,其主要表现是:
1.中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逐年下降,学校机构臃肿,超编现象严重,占用了大量的人员经费开支。按现行编制计算,目前,全国中小学教职工超编66万多人,若以人均支出200元/月计算,每年需多支出人头费13亿多元,可见教育经费因冗员过多的浪费是惊人的。
2.学校布局不合理,规模效益比较差。这在广大的农村表现尤为突出。义务教育自从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后,较为普遍的形式是县、乡(镇)、村三级办学。在农村,以自然村布局设校,势必造成学校布点多,规模小,班额不足,形不成一定的教学能力,师资、设施得不到充分的使用,办学的规模效益也就无从谈起。
3.由于种种原因形成的中小学生辍学、留级现象的大量存在,也占用、浪费着有限的教育经费。全国每年小学辍学的儿童约在3%,初中辍学率7%以上,在农村小学生的留级率高达20-25%。这样,按正常入学率投入的年度教育经费,由于学生辍学而获益较小,又由于留级率高,使正常的投入又往往不够,需追加投入,从而造成浪费。
二、提高义务教育投资的基本思路
要想使义务教育摆脱目前的困境,加快普及进程,实现到本世纪末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宏伟目标,教育投入上的稳定增长是当务之急。为此,提出以下几方面的建议:
第一,做为义务教育办学主体的各级政府,还应进一步加大对义务教育投资的力度,要切实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所规定的,到本世纪末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和“八五”期间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支出水平全国平均不低于15%的目标,以及近期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中央进一步提出的,省级政府的教育投入应占财政支出比例的20%以上,市、县级政府的投资比例还要更高的要求。
为此,要使教育经费在国家及各级政府预算中占有稳定的份额,不因政治、经济或其它因素的影响而经常波动,应把教育经费列为预算母项,实行预算单列,使教育事权和财权相统一,并且加强对各级政府教育投入水平的监控,建立、建全教育经费支出监督检查制度。
同时,要尽快出台有关教育投资的法规,使教育经费的筹措、支出有法可依,充分显示法律的权威性,以法约束和惩治地方政府在教育经费使用上的不规范行为,从而切实保证政府拨款的主渠道作用。在法规中,应规定教育经费在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支出中的比例,用于义务教育的经费应在教育总经费中单独立项等有关条款,各级地方政府也应制定出相应的法规、细则。
此外,为避免由教育投资内部分配结构不合理而造成的义务教育的投入不足,应使义务教育投资在教育总投资中有合理的比重,以保证中小学生均费用的逐年提高;义务教育投资内各部分经费分配也应有协调的比例关系。
第二,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现行的义务教育投资管理体制。既然现行的全面由地方政府直接负责的投资管理办法,不能有效地保证我国义务教育的正常普及与发展,存在着前面提到的种种弊端,而过去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已经实践证明存在着管得过死,不利于调动各级政府和社会对教育投资的积极性,因此应把适当的集中和分散管理结合起来,针对不同的地区,采取不同的方法。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因不存在经费紧张等问题,可仍实行原来的体制和办法,义务教育经费仍由县、乡共管,充分发挥乡财政的作用。在经济不发达或落后地区,则采取相对集中的管理体制,义务教育经费由市或县财政统筹管理、调配,直接安排给其下属的各个学校,以防止被中途截流或挪用。由于对中小学教育的投资主要是用于支付教师的工资,而教师工资的发放相对比较规范、稳定,因此这种专款支出可主要用于发放教师工资,这样用,不仅不会对学校经费的运用产生管理过死的弊端,反而有利于全国(全省)范围内为中小学教师创造一个大体相近的福利条件,既有利于改善贫困落后地区教师的待遇,也有利于加强对教师队伍的集中管理和调度,当然在实行这种方法的同时,应加强对现行教师队伍的整顿与管理,以保证教师队伍的精干和高效率。
为使边远、贫困落后地区的义务教育普及进程能尽快赶上全国的步伐,使我国义务教育能均衡发展,除进一步完善投资管理体制外,中央和地方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都应设立和增加对此类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专项经费,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三,为确保义务教育投资有稳定来源,除了要充分发挥政府财政拨款的主渠道作用,还要进一步在多渠道筹措资金上下功夫。在这方面《纲要》已做出较全面的部署,这里仅提几个补充的建议。
首先,应当进一步完善教育费附加征收制度。自1986年城乡教育费附加开征以来,已成为国家预算外义务教育的一个稳定来源,对缓解基础教育经费紧缺,起到了重大作用。但由于征收制度、管理办法尚不健全,近两年不能如数征收的现象比较严重,这在农村尤为突出。过去农村教育费附加以随粮征收的办法向农民统一收取,可近两年粮食等农副产品市场放开,农民没有了直接向粮食收购站交送公粮的义务,附加费的征收遂失去依凭,出现了征收难的危机。与此同时,伴随着减轻农民负担的措施的实行,有些地方采取“一刀切”的办法,把教育费附加也给取消了,致使这笔资金不能如数征收,1992年如按1.5%的比例,全国应征收110亿左右,而实际只征到50多亿。有鉴于此,为使这一政策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使征收的数额能稳定增长,建议在此基础上,开征社会教育税,从税制的角度保证义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其次,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费,但应适当提高学杂费的收费标准。长期以来,中小学学杂费的收费标准偏低,与教育事业发展、物价上涨的现实极不相符,因此应随物价上涨指数同步增长,藉以维持教育的简单再生产。学杂费的收费数额应由各地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统一公布执行,并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一条为保障本世纪末在全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和在大部分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决定对普及九年或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市、市辖区,下同)进行评估验收。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及九年或初等义务教育县的评估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家教育委员会对此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条九年义务教育包括初等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在现阶段初等义务教育包括实行五年、六年制的教育;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包括实行三年、四年制的普通初中和职业初中教育。
第四条评估验收工作,应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义务教育实施规划,分期分批进行。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在2000年前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应就其初等和初级中等教育普及情况,分段或一并进行评估验收;对在2000年前只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应就其初等教育阶段普及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对在2000年前只普及小学三年或四年义务教育的县,可组织阶段性评估。
第六条评估验收以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实施义务教育的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
第二章评估项目及指标要求
第七条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普及程度的基本要求
入学率:
初等教育阶段适龄儿童都能入学。初级中等教育阶段适龄少年,在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都能入学;其他县达到95%左右。
各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在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达到80%左右,其他县达到60%左右(含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下同)。
辍学率:
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在校生年辍学率,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应分别控制在1%以下和2%以下;其他县应分别控制在1%左右和3%左右。
完成率:
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一般达到98%左右。17周岁人口中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
文盲率:
15周岁人口中的文盲率一般控制在1%左右(识字人口含通过非正规教育达到扫盲要求的,下同)。
全县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符合规定要求,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评估验收。
第八条对2000年前只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县普及程度的基本要求
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5%以上。县城和集镇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大多数能入学。
在校学生年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
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
15周岁人口中的文盲率控制在5%左右。
适龄女童入学率、辍学率和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文盲率均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师资水平的基本要求
小学、初中教师都能达到任职要求。
教师学历符合国家规定和取得相应专业合格证书的,小学达到90%以上;初中达到80%以上,确有实际困难的县在1995年前亦不得低于70%。
实施义务教育后补充的小学、初中教师学历均符合国家规定。
小学、初中校长均经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条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
小学、初中的设置符合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小学、初中校舍均达到省级制定的分类标准要求,做到坚固、够用、适用。校舍中的危房能及时消除。
小学、初中的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均达到省级制定的分类配备标准要求,满足教学基本需要。
第十一条教育经费的要求
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做到了“两个增长”。在教育支出总额中做到了以财政拨款为主。
财政拨发的按年度每生平均计算的公用经费达到省级制定的标准,并逐年增长。
教职工工资(包括各级政府出台的政策性补贴)按时足额发放。
在城乡均按规定足额征收了教育附加,并做到了专款专用,使用合理。
多渠道筹措义务教育资金,坚持依法集资办法、捐资助学,开展勤工俭学。
第十二条教育质量的要求
小学、初中毕业班学生的毕业率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凡本章已量化的指标,各地不得自行降低要求;凡本章未量化的指标,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区别不同类型地区制定具体标准,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对已经普及初等教育,但居住特别分散的边疆地区、深山区、牧区等,因自然条件不利,达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确有困难的,省、自治区可对初级中等教育阶段入学率、辍学率、完成率的要求做适当调整,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对2000年前只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的村办小学,可先要求做到:班班有教室,校校无危房,学生人人有课桌凳,教师教学有教具和必备的资料。
第三章评估验收程度
第十五条按省级确定的义务教育实施规划期限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或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应先根据本办法认真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评估验收申请报告。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提出申请的县,应组织教育和财政、人事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按本办法进行评估验收。凡达到各项要求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准,即成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或初等义务教育县。有关评估验收的报告、资料等,应于每年10月底以前报国家教育委员会。
地级人民政府在评估验收工作中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十七条国家教育委员会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报评估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可责成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复查,并有权对复查结论进行最终审核。
第十八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分期分批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义务教育规划的实施工作和普及义务教育的水平进行评估。
第四章表彰和处罚
第十九条凡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或初等义务教育的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相应的称号,发给奖牌,并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凡被省、自治区、直辖市授予“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或“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称号的,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分期分批公布名单。
国家教育委员会定期组织评选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或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先进县,并予以表彰。
第二十一条国家教育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评估结果,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表彰。
第二十二条凡普及九年或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在接受评估验收后,必须继续采取措施,巩固、提高普及义务教育的水平。
第二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撤消其普及九年或初等义务教育县的称号,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一)在评估验收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连续两年(非常情况除外)不能保持本办法规定各项要求的。
第二十四条经评估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38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一)明确了各级政府发展特殊教育义务教育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儿童、少年实行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并统筹安排实施。”可见,各级政府部门对特殊教育义务教育的责任有了一定分配,且责任范围更加细致。
(二)明确了特殊教育义务教育的办学模式《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特殊教育义务教育“办学形式要灵活,除设特殊教育学校外,还可在普通小学或初中附设特殊教育班”。《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规定要采取“多种形式办学……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普通小学……在普通小学附设特教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以根据条件,通过下列形式接受义务教育: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其他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班就读;在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更是明确指出要形成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格局。这些政策都明确规定了我国特殊教育义务教育的办学模式。
二、我国特殊教育义务教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特殊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不高2001~2012年,我国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逐年上升,由52.02%上升到80.19%。尤其在2008~2009年,入学率由65.02%增长到79.05%,增长了14.03个百分点,实现了跨越式增长。但总体来看,特殊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仍远远低于全国适龄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而日本在1997年残疾儿童的入学率就已经超过了“98%
(二)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数量不足教育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02年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1624所,处于最低水平,2012年创历史新高,达到1853所,增加129所,增速较慢,而这1853所学校,承担着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近37万,远不能满足其需求。据调查“全国尚有近500个30万以上人口的县市还没有建立特殊教育学校”。而且在已有的特殊教育学校中,还有相当一部分存在小、旧、破等问题。
(三)特殊教育义务教育区域发展不均衡从我国区域划分来看,各区域特殊教育义务教育发展不平衡。以2010年为例,我国东部地区11省共有775所特殊教育学校,占全国的45.45%,中部地区8省共有特殊教育学校539所,占全国的31.61%,西部地区12省共有特殊教育学校391所,占全国的22.93%。可见,大部分学校都集中在东部地区,而中、西部地区学校数较少,特别是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差距巨大。
三、完善我国特殊教育义务的教育对策
(一)完善我国特殊教育义务教育政策教育政策是推动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此必须完善特殊教育义务教育政策,加快特殊教育义务教育立法进程,明确特殊教育义务教育责任主体,加大法律法规执行力度。此外,政府有关部门还应制定政策落实情况相关奖惩措施,推动各项法律政策实施,而学校作为特殊教育义务教育的法定组织,应明确政府对其的法律责任,承担起应有职责,以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加强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针对目前情况,国家应采取硬性手段,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符合该地区的特殊教育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目标。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该承担起建设特殊教育义务教育学校的责任,并将其作为国家验收地方基础教育设施建设的重要指标之一。另外,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应从特殊教育专项经费中划出相当比例用于学校建设,并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特殊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
一、依法做好全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
认真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做好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工作,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按时入学。
(一)根据“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原则,所有小学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均应在本行政区入学,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主动适应社会需求,提高服务功能。按照“户籍与居住地相结合,就近从优、控制择校、积极稳妥”的要求,小学阶段招生要确保适龄儿童依法按时入学。各类小学要确保完成招生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本学片适龄儿童入学,确保适龄儿童和具有学习能力的各类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100%。
(二)初中学校继续实行“整体对口入学”的免试招生办法。
(三)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划定的学区进行招生,严禁违规跨区域、跨学区招生。行业与单位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划定的学区落实招生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本学区适龄儿童入学。
(四)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03〕26号)要求,依法保障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收取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的借读费,接收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读确有困难的学校,可介绍学生到我区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定点学校就读。今年,我区增设老屯小学为外来务工子女定点学校,以满足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民办学校按有关规定招生。
(五)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的新生须按性别采用电脑随机混编的方法进行编班,不得以文化课考试的方式选拔新生或分“快慢班”、“重点班”、“特色班”、“分层次班”等,未经市教育局审批,不准设立“实验班”。
(六)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额。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鲁政发〔〕7号)文件要求,小学招生每班不得超过45人,初中不得超过50人。
(七)根据《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教基字〔2011〕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公办学校要进一步严格控制招收择校生。义务教育各学段择校生在高中阶段招生时一律不享受指标生和推荐生待遇。自2011年开始,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上报审查制度,各中小学须在每年4月20日之前,上报本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含班数),凡学区因城市规划、布局调整等问题涉及到的班额及班数调整的,均须上报市教育局审批后方可执行。
(八)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须于今年7月5日前结束,要按照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学籍管理的统一规定,为新生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并于今年9月10日前报区教育局基教科。根据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鲁卫疾控字〔2009〕5号)要求,小学生入学时须持预防接种证报到,对漏种儿童要及时给予补种,方可入学。
二、进一步改革完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毕业考试和评价制度
(一)小学毕业考试由各学校自行组织命题考试,命题要根据素质教育的要求,面向全体学生,难易适度。小学要认真落实全面评价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评价方案,填写好学生成长记录手册。
(二)根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精神,充分发挥初中学生成长记录在学生评价中的作用,改革初中学生成长评价制度,实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综合素质评价制度由学生日常学习成绩、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成绩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三部分组成。初中学生必须达到综合素质评价相关要求方可毕业。
1、学生日常学习成绩。学生日常学习成绩是对初中学生三年各学科学习成绩的阶段性和过程性评价,由学生的课堂表现、作业表现、小组学习、活动参与、出勤以及期末考试测评等内容组成。学生日常学习成绩采用等级评价,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公布。每校每科A(优秀)等级的学生数原则上控制在全校该年级学生总数的25%至30%范围内。学生的日常学习成绩是学生毕业及升学的重要依据,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毕业领取《义务教育证书》,其日常学习成绩每门均须达到C级(含C级)以上等级;达不到要求的学生可以参加补考,各学校将补考方案报区教育局审核后,按照区教育局规定的统一时间组织补考。补考成绩达不到C级的考生不得领取《义务教育证书》。初中生物、物理、化学实验操作日常学习成绩等级考核为C(含C级)级以上的学生方可报考普通高中学校。
各学校结合自身办学实际,制定学生在校日常学习评价管理制度。为保证教学质量,区教育局依据课程标准制定课程实施质量监测标准及检测办法,定期对初中学校课程实施水平进行质量监测。
2、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成绩。建立初中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制度。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要坚持内容全面、主体多元、方法多样、注重过程、结果客观的原则,评价内容依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6号)中提出的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6个目标要求,评价结果包括等级和综合评语两部分。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以一个学期为一个评定时段,在初中第六学期依据学生三个学年基础性发展目标总体表现,按照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4个等级确定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成绩,等级为A(优秀)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校初三年级学生总数的25%。综合评语由班主任在征求其他任课教师意见并汇总全班同学意见的基础上,对每个学生做出描述性评价。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成绩将作为学生毕业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该成绩为D级的学生不得领取《义务教育证书》,不得被普通高中学校录取。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由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初中学校具体组织实施。各初中学校要突出学校的办学特色和德育要求,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自2011年开始,各初中学校每年7月15日之前将本校初一、初二年级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公示后的成绩上报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统一上报市教育局备案。
3、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义务教育初中阶段实行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学业水平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将全面、准确地反映学生在学科学习方面所达到的水平。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初中学生毕业及升学的重要依据,未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学生不得领取《义务教育证书》。
三、招生计划
(一)小学。
全区今年小学毕业94个班,3751人。其中:公办小学54个班,2333人;小学15个班,558人;两镇小学22个班,778人;民办小学3个班,82人。
全区今年预计招生121个班,5000人。其中:公办小学67个班,2928人;小学19个班,764人;两镇小学31个班,1164人;民办小学4个班,144人。
(二)中学。
全区今年初中学校毕业74个班,3149人。其中:公办中学68个班,2916人;镇中学6个班,233人。
全区今年预计招生76个班,3533人。其中:公办中学70个班,3316人;镇中学6个班,217人。
四、加强领导,确保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一)加强招生管理,严格督促检查。为切实做好全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工作,区教育局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两镇及、、、四个街道办事处的教育办公室、区属各中小学校也要分别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各自范围内的招生工作。要从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健康均衡持续发展的高度,精心组织、规范操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加强对中小学招生工作的督导检查,切实维护招生政策的严肃性。
各小学要在招生摸底的基础上,调查走访,核定户口,逐户登记,按统一规定的时间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上交新生花名册。对棚户区改造中出现的义务教育招生问题,由区教育局协调,妥善解决。
各学校要从维护社会和谐安定的高度出发,依法行政,严禁乱收费,对特困家庭学生要给予适当照顾。
(二)严肃招生纪律,维护教育形象。招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千家万户,社会高度关注,各级招生学校要把招生工作作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教育为人民服务的重要窗口,严肃招生纪律,维护教育形象。招生工作人员要认真对待工作,热情对待群众,耐心解释政策,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工作效率。
(三)强化政策宣传,增强招生工作透明度。要通过媒体以及学校宣传栏、家长会等形式,广泛宣传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政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大力争取社会各界和学生家长对义务教育招生政策及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