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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是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关系到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大幅增加,能源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影响和制约了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市建筑能耗约占全市社会总能耗的40%,并呈继续上升趋势。但在城乡建设过程中,由于节能意识不强,执行标准不力,我市建筑能耗高、利用率低的问题十分突出,建筑节能工作整体水平比较低,不能适应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要求。因此,开展建筑节能已是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把开展建筑节能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提高对这项工作紧迫性、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把建筑节能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明确建筑节能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建筑节能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目标,以实施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节能为重点,以加强节能和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通过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推进技术进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节能意识,建立健全促进建筑节能的有效体制和机制,切实降低建筑使用能耗和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促进我市能源、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建筑节能工作的目标:市区、开发区新建民用建筑(指居住和公共建筑)从年4月1日起,全面施行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从年起,施行节能65%的设计标准。到年,高耗能的既有公共建筑的改造完成30%,到2020年,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成70%,全市民用建筑建造和使用的能源资源消耗接近或达到现阶段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市建委应会同规划、建管、房产、墙改等有关部门,按照全市建筑节能工作目标,制定建筑节能阶段实施规划,确定近期建筑节能工作重点,明确新建居住建筑、新建公共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实施计划,全面推进全市建筑节能工作。各县要根据本地实际和全市建筑节能工作目标,制定本地区的建筑节能规划,既要确定总体目标,又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近期目标,有效地指导本地区的建筑节能工作。
三、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宣传培训,增强全民建筑节能意识。
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和现代网络技术,广泛开展建筑节能专题宣传活动和科普知识教育,努力营造推进建筑节能的良好氛围,提高全民建筑节能意识,提高全社会参与建筑节能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建筑节能工作创造条件。市建委要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建筑节能知识、技术培训,并与绩效、技术晋升挂钩,使参加专业知识的更新教育培训作为每一位从业人员的自觉行为。通过技术培训,使技术和管理人员都能熟悉和掌握节能设计标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保证建筑节能的推进质量。
(二)加强领导,建立完善建筑节能工作机制。
建筑节能是一个涉及多部门的系统工程,需要发展计划、规划、建设、建管、房产、墙改等多部门的共同配合和协作,为确保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顺利推进,成立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研究制定建筑节能发展目标、推广重点和政策措施,指导建筑节能的推广应用,协调解决建筑节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建委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建委、发展计划委、经贸委(墙改办)、规划局、建管局、房地产局、科技局、财政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物价局等部门。领导小组在市建委下设办公室。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直接管理市区(包括开发区)范围内的建筑节能工作。各县也要尽快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建筑节能工作机制,明确责任,组织好本地区的建筑节能工作。
(三)加强建筑节能的政策配套工作,完善建筑节能的技术保障体系。
通过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建筑节能,引导房屋开发、建设和消费的节能趋向。市建委等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节能建筑认定制度,制定实施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奖励制度。通过制定行政管理和激励政策,积极鼓励实施建筑节能,有效扶持从事建筑节能技术开发与应用的企业和研究单位,确保建筑节能科研、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培育节能技术和产品市场的形成。同时,对在建筑节能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奖励,并把建筑节能作为参评“琥珀杯”、“黄山杯”及省、市科技进步奖等各类奖项的必要条件。
市建委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我市建筑节能发展状况,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编制适用于现有建筑节能技术标准要求的施工规程、验评规范和评估标准。要尽快全面实施《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组织编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和《建筑节能评估验收规程》,制订和实施节能建筑及其围护结构节能产品的认定和标识制度,培育发展节能建筑专业技术评定机构和节能建筑检测机构,组织推进节能建筑性能测评工作。组织节能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定期鼓励推广应用、限制和淘汰建筑节能的产品和技术目录,为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提供技术保障。
(四)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在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和备案等环节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确保节能标准规范的落实。
需经核准或者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节能的专题论证。凡无建筑节能专题论证的,计划发展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不予受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的建筑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含有建筑节能内容,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委托工程项目设计,并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设计单位要遵循建筑节能法规、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要求,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节能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内容应包括:建筑热工计算书、节能设计主要技术措施,以及相关节能材料、产品的技术参数等。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省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审查要点》的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设计进行专项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审查结论应为不合格,不得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对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填写《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表》,报送市建委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规程进行施工,将建筑节能技术标准、规范和工艺落实在施工中,并在施工现场公示,不得擅自变更、修改工程设计,确保工程符合节能标准和设计质量。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合同和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对建筑节能的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节能建筑和产品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筑节能检测规程进行检测,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包括有关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的或检测不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工程,应当不予备案。
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将建筑节能情况载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在房屋销售过程中,应当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材料及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房产管理部门要审查房地产开发单位是否将建筑能耗说明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
市建委应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建筑节能告知备案制度,推进节能建筑性能测评,要加强对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对于没有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已经完工的不予验收备案,并责令整改,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基本原则。
以分享节能效益为基础。促进节能服务公司加强科技创新和服务创新,一是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市场化的节能服务机制。提高服务能力,改善服务质量。
加强行业监管。营造有利于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二是加强政策支持引导。通过制定完善激励政策。强化行业自律。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
三)发展目标。
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建立充满活力、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发展壮大一批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三、完善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支持和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有条件的地方也要安排一定资金。
二)实行税收扶持政策。
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下。
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免征收营业税。免征增值税。
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
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完善相关会计制度。
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四)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
创新信贷产品。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需求特点。拓宽担保品范围。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积极利用国外的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
四、加强对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指导和服务
一)鼓励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做大做强。
加强人才培养。加强品牌建设,节能服务公司要加强服务创新。加强技术研发。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鼓励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本行业其他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
二)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和自律作用。
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及时总结推广业绩突出的节能服务公司的成功经验,节能服务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快建设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节能咨询服务。要制定节能服务行业公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建筑业改革与发展工作会议和县委第十二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及江苏省有关规定,依法加强建筑节能、墙材革新、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推广使用工作,全面促进我县建筑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全县优质非粘土或以利废为主要原料的新墙材使用在工程建设中占主导地位,新墙材生产企业规模进一步扩大,产量和质量大幅提高,产品逐步系列化、配套化,基本满足市场需求。
(二)全县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政府财政投资的其他生产性项目建筑,全部按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设计和建设。
(三)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取得有效突破。
三、推进措施
(一)强化舆论宣传与监督,营造共建氛围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建设节能建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工作,既能提高资源利用率,又能改善和保护环境,是加快文明卫生城市建设进程,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和迫切需要。要通过多种舆论媒介,加强对建筑节能、墙材革新、使用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工作重要意义的宣传。相关职能部门要对不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进行曝光,不断提升全面建设节能建筑、推行墙材革新、使用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节约能源、保护耕地和环境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过程管理,落实各方责任
1.设计单位要按照现行国家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专项设计,并进行节能指标的验算。设计单位未按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39条责令其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依法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31条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3.建设单位要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图审机构审查,未经审查不得擅自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禁止存在“阴阳图”。建设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37条责令其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图纸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专项方案并经过审批;建筑节能设计变更实施前应经监理单位确认;施工单位不得不做或少做节能措施;对涉及到节能施工的隐蔽性工程应留有记录,记录资料应真实、齐全、完整;施工现场应张贴民用建筑节能措施信息。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41条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监理单位要根据工程的特点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审批后的节能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相关材料检测有见证取样记录;监理工程师对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签证。监理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42条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阜宁县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参与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经各方签认合格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是工程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资料之一;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资料,作为工程资料的组成部分,由城建档案室统一归档保存。
7.商品房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要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功能、保修期等信息;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要载明建筑能耗、节能措施等相关内容;使用省建设厅监制、发行的新版“两书”。
8.县建设局作为全县禁止现场搅拌主管部门,依据《阜宁县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商品混凝土企业认定备案管理,规范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技术、工艺、质量体系;加大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县外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水泥生产企业进入阜宁市场必须到阜宁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无特殊情况,县内建筑工程一律使用预拌混凝土。
9.阜宁县散装水泥办公室与阜宁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加强对县内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加大巡查力度,发现有质量隐患的,责令整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资质等级等条件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外地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预缴100万元质量保证金后方可备案。
(三)强化两项基金管理,注重制度建设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节能工作,加快节约型社会建设,实现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节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加强考核
(一)主要目标。到“十一五”期末,全市单位GDP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3.8%,年均降低5.3%,各县(市)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单位GDP能耗降低23.8%;各行业和领域中,工业单位GDP能耗降低22%,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事业、商业服务业、农业、政府机构及其它行业的单位GDP能耗降低1.8%。
(二)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紧迫性和艰巨性,努力增强责任感,切实把节能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要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将节能工作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并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确保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完成。
(三)加强考核评价。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健全和完善考评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评办法,把节能工作作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刚性指标和重要内容。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定期向市政府报告节能目标、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市政府定期组织考核,每年公布一次考核结果。市经委、统计局、节能办等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工作的调度、统计、分析、评价、监测和监督。要建立奖惩制度,对指标完成好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给予奖励;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指标完成不好的要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强化节能源头管理,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
(四)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今后凡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必须对可行性报告的合理用能篇(章)进行评审,节能评审工作由市经委负责统一组织进行。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及批准开工建设;项目建成后未达到节能标准和规范的,不得投入使用。市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市经委、节能办要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查、监督和验收。对擅自批准违规项目建设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予以处罚。
三、加强基础工作,修改完善节能规划
(五)加强规划指导。市经委要会同统计、节能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尽快提出我市能源报告。以2005年为基准,核清鞍山地区能源消耗总量、种类、消费结构、一次和二次能源消耗状况、产业和行业能源消耗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工业结构调整、优化用能结构提供可靠的依据。在此基础上,市经委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及各行业主管部门修改完善我市节能中长期规划,制定出产业和各行业节能规划,进一步明确我市节能方向、目标、重点及措施。
(六)建立节能信息统计、公布制度。市经委、市统计局等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能源统计、报告、能源消耗公布制度,各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及时上报真实可靠的统计数据。对拒报、瞒报、弄虚作假的地区、部门和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四、着力抓好重点行业和领域节能工作
(七)强化工业节能。要突出抓好钢铁、矿产品、建材等高耗能行业节能工作,推动企业加快产品结构调整,拉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加快技术改造,降低能源消耗。
(八)积极推进建筑节能。要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新建民用建筑要严格执行节能50%的设计标准,并根据我市实际尽快提高到65%的标准,同时,积极推动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提高保温节能水平。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逐步禁止实心粘土砖生产。“十一五”期末,我市新型墙体材料年生产能力要达到10亿块标砖,实心粘土砖年产量要减少50%。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市区民用建筑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各县(市)区城镇建筑2009年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九)加强交通运输节能。积极推进公共交通和节能型运输体系建设,提高营运能力和水平,加快淘汰高耗能车辆,鼓励发展和使用小排量车辆等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积极推广使用车用代用燃料和清洁燃料汽车。
(十)推动商业和居民节能。公共设施、宾馆、商厦、超市、写字楼、居民住宅等要推广采用高效节能设备、技术和产品。公共建筑内的单位要严格控制室内空调设置温度,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
(十一)抓好农村节能。要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用机械,大力发展沼气、秸杆气化、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等,鼓励发展风能、大阳能等新型能源。
(十二)推动政府机构节能。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要在节能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要切实采取措施抓好政府机构节能采购和绿色采购,抓好办公楼和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及办公设备节能,降低油、水、电消耗,实行经费包干,节省费用支出。
五、强化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确保重点用能企业完成节能目标,不断降低能源消耗
(十三)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和有关要求,市经委、各地区及有关单位要对我市被列入国家和省节能降耗考核审查范围的8户重点用能企业加强监督和考核,确保其按期完成节能目标。市经委要加强对全市年耗能1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管理,对其分期分批开展节能自愿行动,与重点用能企业签定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书。各县(市)区重点抓好年耗能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降耗工作,并签订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书。
(十四)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认真开展能源审计,强化企业能源计量管理,定期公布重点企业能源利用状况。被列入国家和省、市“千家企业节能行动方案”的企业,要制定节能规划和措施,并按节能行动方案和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强化监督和考核。其它企业也要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企业内部要建立节能激励机制,实行节奖超罚,同时积极开展节能改造,淘汰高耗能工艺、设备和技术,不断提高节能降耗水平。
六、加强政策扶持,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
(十五)加大资金投入。2007年要建立节能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用于开展节能宣传、咨询和培训,开发研究节能技术,支持节能监察体系和执法能力建设,节能奖励,以及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行补贴等。市经委要会同市财政局对节能专项资金使用范围、额度、审核程序、补贴比例等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六)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价格、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等部门要运用调控手段,鼓励和引导能源合理消费。凡政府采购和财政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确定的节能产品和技术目录,优先选用节能产品、技术、材料和设备。对被列为国家、省重点用能企业和参加市节能自愿行动的企业,其采取的重点节能措施和改造项目要给予优先扶持。各相关部门和节能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和协调,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七、促进结构调整,加大技术进步力度
(十七)进一步加大结构调整力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及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11号)要求,制定措施,合理引导投资方向,鼓励发展先进生产能力,限制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切实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要淘汰和关停一批小炼钢、小水泥、小镁砂、小选矿等。
(十八)促进能源消费结构调整。要认真抓好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调整,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冶金和矿产品深加工,以及商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要严格控制高耗能、低附加值的产业和行业,努力改变我市产业、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
(十九)大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加快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应用。节能专项资金和科技资金投入要优先用于企业节能改造和技术研究,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通过技术进步来降低能耗,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十)全面实施重点节能工程。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2505号)要求,认真抓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落实。
(二十一)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通过节能降耗和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提高经济效益,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强资源节约。要加快淘汰一批污染严重企业,改造一批重点企业,限期治理一批不达标企业,重点监管一批消耗高、污染多的企业。着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以企业为主体,以项目为依托,积极争取国债和世行改造资金等,扩大引资渠道,推动一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发展节能型和资源循环利用型经济。
八、强化节能法制建设,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二十二)健全节能法规。有关部门要适时研究制定鞍山市节能管理实施办法,对节能执法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明确和细化,进一步规范合理用能行为。
(二十三)加大日常监管和执法力度。节能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要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和公共设施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情况,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情况,建筑节能标准、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国家和省制定的主要产品能耗限额、主要耗能设备能耗限额执行情况等。要加大对高耗能工艺、技术和设备的限制措施,对达不到国家标准和要求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对不按期淘汰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工艺、设备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或予以关闭,或采取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电和停供电等措施。
(二十四)加强节能管理监察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充实人员,调整内设机构,强化其职能,提高依法行政和管理的能力。
九、加大节能宣传,提高全社会节能意识
(二十五)深入、持久、广泛地开展节能降耗宣传,加大宣传教育培训力度。节能是缓解能源压力,减轻环境污染,保障经济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国家、省、市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节能降耗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要在机关、厂矿、宾馆、商厦、社区、学校等地,广泛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搞好节能科普知识宣传和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搞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等活动。要大力倡导节约风尚,树立节能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能源的违法行为和现象,在全社会逐步树立健康、文明、节俭、适度的消费理念和消费方式,使节能成为全社会和每个公民的良好习惯和自觉行动。
2010年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管理条例》和厅、总队、支队有关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Xx大队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现将第一季度的工作小结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措施得力,职责明确
大队领导班子高度重视今年的节能减排工作,为防止节能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按照总队、支队有关文件要求,成立大队节能工作组织领导机构。
二、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节能减排
根据节能目标要求,大队在第一季度着力进行有关规章制度和措施方案的制定,便于今后更好的开展节能工作。经研究讨论,目前已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有:大队节能规划、大队2010年节能目标措施方案、办公用品及设备管理规定、车辆管理规定、水、电使用管理规定等。
三、认真组织学习,落实有关文件精神
节能减排是一项基本国策,为提高广大干部职工依法节能意识,了解全国的节能形势和节能措施,使节能工作深入人心,在第一季度,大队积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学习,较大的提高了大队全体干部职工的节能意识,并将所学知识联系实际,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节水、节电、节油理念得到普及。
四、及时上报节能数据,充实台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