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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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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

建设工程招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分析

随着我国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建筑工程数量日益增加,工程招标行业逐渐兴盛起来,并越来越发挥重要的作用。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招标能有效节省经济成本,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因此,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建设工程招标管理质量和服务质量,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

一、与业主做好沟通

在签订招标合同以后,在征求业主意见的前提下,及时招标公告,使业主真正了解招标工程,并给出一些建议,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业主要对工程造价、工程工期以及工程质量和资金安排提出建议;第二,作为机构,要将的相关法律法规、工作流程等告知业主,最大限度满足业主的要求;第三,作为建设工程招标单位,要深入市场实际,进行调查分析,了解建材质量、价格和潜在的承包人等情况,能对业主提出一些必要的意见,明确招标工作的防线,控制好的每一个环节。

二、资格预审

在招标公告以后,要通过监管部门的确认,采取资格审查,详细审查和筛选投标申请人的相关资料,从而确定潜在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要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第一,复审填报人的资金,保证资金信息真实可靠,从而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第二,投标机构要派专人进行实地考察,然后结合实际情况,写出考察报告,为资格预审提供依据。如果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出现与预审文件不相符合的情况,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把关,及时通知其他潜在的投标人。

三、招标文件编制

在实际招标过程中,要保证招标文件袋的规范性,既使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还要得到业主的认可。在经过相关部门严格的备案审查以后,才能颁发给潜在的招标人。在实际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要重点做好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补充好答疑文件,保证整个文件的准确、完整,符合当时的市场行情,有效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在拟定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时,要作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在确定工程分包后,要划清交叉的工作界面,便于以后报价准确。第二,对于业主指定的分包合同,要明确进度衔接、成品保护、临时供水和供电之间责任和权利。第三,在策划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时,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加强对风险责任条款的审查,做好风险的限制和转移,具体包括包干的范围、调价、调量等办法,明确在停工情况下损失赔偿范围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法,能够做好进度款拖欠的工期处理和停工后的工程成品保护和保修等。第四,工程材料价款结算,要结合实际情况,做好材料结算方式,确认材料的方式、数量和价格以及价差调整方式和算式。总而言之,合同条款要细化详实,最大限度减少不确定因素,避免出现漏项的情况。

四、开标与评标分析

机构要把握好投标的截止时间,严格按照先关规定和标准,做好开标和评标工作,然后做好相应的记录,避免出现无效的投标文件。当众宣读投标的名称、价格、质量以及工期,然后让后投标有序退场,再进行评标活动。在进行评标时,招标机构人员不能参与,而业主可以委托人员参与评标。最后,在确定评标结果后,要及时进行汇总填表,并请各位评委专家签字,在整理完评标报告以后,由专人进行审定。评标文件是非常重要的成果性文件,要能完整反映招标投标的情况,具体包括项目招标的基础情况、资格预审、评标报告以及中标人的招标文件等,对于整个报告,要保证内容简明扼要,数据准确,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避免出现表达不准确的情况,完满完成业务工作,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五、建设工程招标发展对策

第一,要全方位提高招标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法律知识培训,使从业人员真正了解招标法规各项条款的实质,在过程中,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加强对人员业务的专业知识培训,提升他们的实际业务能力;加强招标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按照程序办事,提高其服务质量。第二,做好企业内部管理,优化管理结构,完善作业标准,建立完善的检验机制,控制好招标的每一个环节,在制度上提高招标服务质量。第三,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招标单位要不断拓展业务范围,比如可接洽监理或造价咨询等业务,朝着综合型业务方向发展,不断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作者:刘永红 单位:山东一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徐哲康.建设工程招标管理之我见[J].经营管理者,2012(14):302-303.

[2]张俊,要翠灵,高超.工程招标机构信用体系建设之探讨[J].招标采购管理,2013(5):27-30.

建设工程招标范文第2篇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以下简称人)就__________(工程名称)__________的招标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人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

2、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3、资金来源:

4、工程规模:

5、总投资额:

二、委托范围

1、委托招标内容(有委托的在中打√,并说明具体内容,无委托的在中打×):

勘察

设计,具体包括:

施工,具体包括:

监理,具体包括:

设备,具体包括:

材料,具体包括:

2、委托范围内单项合同估算价:

3、委托的事项(有委托的在中打√,无委托的在中打×):

代拟发包方案;

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组织接收投标申请人报名;

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确定潜在投标人;

编制招标文件;

编制工程量清单;

编制工程标底;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组织开标、评标;

草拟工程合同;

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与发包有关的其它事宜:

三、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参与招投标的有关活动。

2、委托人有权要求人及时提供工作阶段性的进展情况。

3、委托人有权要求人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或应回避的人员。

4、委托人有权确定人的具体工作内容。

5、如委托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人在活动中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建设程序并经确认,委托人有权要求人纠正,直至中止合同。

四、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

1、委托人在人开展招标业务之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全本项目招标所需的有关审批手续,使招标工作具备条件。

2、委托人应当向人及时、无偿、真实、详细的提供招投标工作范围内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如建设批文、资金证明、地质勘察资料、施工图纸等)。

3、对人提出的书面要求,委托人应当在______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委托人负责。

4、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派熟悉业务、知晓法律法规、工作认真负责的______作为委托人的代表,配合人工作。

5、委托咨询项目中如内容、时间等有重大调整,委托人应当书面提前______日通知人,以便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如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委托人负责。

6、委托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

7、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签订工程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提交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8、承担由于自己过失造成人的经济损失。

9、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人收受或索要回扣、好处费、礼金、有价证券和其它礼物;不得在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10、委托人应当完成的其它工作:

五、人的权利

1、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人为干预。

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项目的招标工作。

3、有权建议更换不称职或有其它原因不宜参与招标活动的委托方人员。

4、如委托人的某些条件和要求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或程序,人可以建议委托人进行修改。拒不修改的,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

5、除发包方案、中标通知书及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由委托人盖章签,中标通知书再加盖人公章外,自拟定发包方案至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所形成的资料、文件均只需由人盖章签。

六、人的义务和责任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事招投标活动。

2、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为委托方提供招标服务,不得将本合同所确定的招标服务转让给第三方。

3、有义务向委托方提供招标计划以及相关的招投标资料,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解释工作。

4、方工作人员如与本工程潜在投标人有任何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5、在活动中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

6、对过程中提出的技术方案、数据参数、技术经济分析结论负责。

7、人成立招标项目组,并任命______为项目组组长,负责该项目招标工作。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况见附件一。

8、因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招标服务费总额(除去税金)。

9、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人不承担责任。

10、人不得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七、招标服务收费的计取

1、根据国家现行取费政策,按照以下计算方法确定招标服务费金额:

2、招标服务费的支付,采用以下______方式。

(1) 由委托人支付。

(2) 与投标(3) 人约定,(4) 由中标(5) 人支付。

采用第(2)种方式支付招标服务费的,招标文件必须写明,并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3、支付招标服务费的时间:

八、委托人对人完成本合同委托内容的时间要求

1、工作开始时间:

2、工作完成时间:

非方原因造成的时间延误,结束时间相应延长;结束以完成时间为准。

九、违约和争议的解决

1、由于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由于违约造成第三方损失的,也由违约方在赔偿另一方损失的基础上再赔偿第三方损失。

3、双方对合同条款变更时必须另签补充合同条款,补充合同条款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委托人与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时,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选择以下______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约定向______(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合同份数双方约定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招投标监督机构一份,副本______ 份,各执______份。

补充条款:

委托人(公章):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日 年 月日

地址:地址:

开户:开户:

帐号:帐号: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e-mail:e-mail:

附件一:

工程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况及事项表

工程项目名称:

招标内容:

人员情况:

姓名 职务 职称 注册资格 上岗证号 备注

组长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事项及承办人安排:

事项

承办人签名

代拟招标方案:

编制标底

招标公告

(投标邀请书)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投标申请人报名 组织开标、评标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代拟中标公示

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 代拟中标通知书

编制招标文件 草拟工程合同

编制工程量清单 编制招投标书面报告

人:(盖章)

注:本表中承办人签名一栏必须由本人亲自签。

附件二:

建设工程招标授权委托书

________(委托人即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系________ (招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________ (招标机构名称),为________ (拟招标项目名称)的人,以招标人的名义办理以下事项(有委托的在中打√,无委托的在中打×):

代拟发包方案;

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组织接收投标申请人报名;

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确定潜在投标人;

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确定潜在投标人;

编制招标文件;

编制工程量清单;

编制工程标底;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组织开标、评标;

草拟工程合同;

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与发包有关的其它事宜: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办理上述事宜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委托人均予以承认,但发包方案、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需经委托人签署。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______________。

特此声明。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

年月日

建设工程招标合同2017建设工程招标合同(2) | 返回目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以下简称人)就__________(工程名称)__________的招标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人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项目审批文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总投资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委托范围

1.委托招标内容(有委托的在中打√,并说明具体内容,无委托的在中打×):

勘察?

设计,具体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具体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具体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备,具体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材料,具体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委托范围内单项合同估算价:

3.委托的事项(有委托的在中打√,无委托的在中打×):

代拟发包方案;

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组织接收投标申请人报名;

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确定潜在投标人;

编制招标文件;

编制工程量清单;

编制工程标底;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组织开标、评标;

草拟工程合同;

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与发包有关的其它事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参与招投标的有关活动。

2.委托人有权要求人及时提供工作阶段性的进展情况。

3.委托人有权要求人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或应回避的人员。

4.委托人有权确定人的具体工作内容。建设工程招标合同由精品信息网整理!

5.如委托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人在活动中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建设程序并经确认,委托人有权要求人纠正,直至中止合同。

四、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

1.委托人在人开展招标业务之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全本项目招标所需的有关审批手续,使招标工作具备条件。

2.委托人应当向人及时、无偿、真实、详细的提供招投标工作范围内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如建设批文、资金证明、地质勘察资料、施工图纸等)。

3.对人提出的书面要求,委托人应当在______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委托人负责。

4.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派熟悉业务、知晓法律法规、工作认真负责的______作为委托人的代表,配合人工作5.委托咨询项目中如内容、时间等有重大调整,委托人应当书面提前______日通知人,以便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如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委托人负责。

6.委托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

7.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签订工程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提交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8.承担由于自己过失造成人的经济损失。

9.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人收受或索要回扣、好处费、礼金、有价证券和其它礼物;不得在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10.委托人应当完成的其它工作:

五、人的权利

1.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人为干预。

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项目的招标工作。

3.有权建议更换不称职或有其它原因不宜参与招标活动的委托方人员。

4.如委托人的某些条件和要求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或程序,人可以建议委托人进行修改。拒不修改的,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

5.除发包方案、中标通知书及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由委托人盖章签,中标通知书再加盖人公章外,自拟定发包方案至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所形成的资料、文件均只需由人盖章签。

六、人的义务和责任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事招投标活动。

2.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为委托方提供招标服务,不得将本合同所确定的招标服务转让给第三方。

3.有义务向委托方提供招标计划以及相关的招投标资料,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解释工作。

4.方工作人员如与本工程潜在投标人有任何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5.在活动中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建设工程招标合同由精品信息网整理!

6.对过程中提出的技术方案、数据参数、技术经济分析结论负责。

7.人成立招标项目组,并任命______为项目组组长,负责该项目招标工作。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况见附件一。

8.因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招标服务费总额(除去税金)。

9.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人不承担责任。

10.人不得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七、招标服务收费的计取

1.根据国家现行取费政策,按照以下计算方法确定招标服务费金额:

2.招标服务费的支付,采用以下______方式。

(1)由委托人支付。

(2)与投标人约定,由中标人支付。

采用第(2)种方式支付招标服务费的,招标文件必须写明,并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3.支付招标服务费的时间:

八、委托人对人完成本合同委托内容的时间要求

1.工作开始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作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非方原因造成的时间延误,结束时间相应延长;结束以完成时间为准。

九、违约和争议的解决

1.由于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由于违约造成第三方损失的,也由违约方在赔偿另一方损失的基础上再赔偿第三方损失。

3.双方对合同条款变更时必须另签补充合同条款,补充合同条款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委托人与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时,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选择以下______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约定向______(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合同份数双方约定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招投标监督机构一份,副本______份,各执______份。

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招标合同2017建设工程招标合同(3) | 返回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协议书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______________招标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招标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投资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机构,承担本工程的招标工作。

三、合同价款

报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

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承担本工程的: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五、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六、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业务。

七、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报酬的支付。

八、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后生效。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授权人(签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授权人(签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l.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 招标合同:委托人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招标资质的受托人,实施招标活动签订的委托合同,

1.2 通用条款: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需要所订立,通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条款。

1.3 专用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4 委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委托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受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委托人接受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招标项目负责人:指受托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履行的代表。

1.7 工程建设项目: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委托招标的工程。

1.8 招标业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工作内容。

1.9 附加服务: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本合同通用条款4.1款和专用条款4.1款中双方约定工作范围之外的附加工作。

1.10 报酬: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按照约定应收取的报酬总额。

1.11 图纸:指由委托人提供的满足招标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2 书面形式:指具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3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4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的要求。

1.15 不可抗力:指双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双方一致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

1.16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招标业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和适用法律

3.1 语言文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

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委托人的义务

4.1 委托人将委托招标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4.2 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报酬;

(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3 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

4.4 委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

4.5 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损失。

5.受托人的义务

5.1 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项目负责人。招标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5.2 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3 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5.4 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咨询业务。

5.5 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5.6 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5.7 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5.8 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

6.委托人的权利

6.1 委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成果;

(2)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3)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业务工作报告;

(5)与受托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从业人员;

(6)依法选择中标人;

(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7.受托人的权利

7.1 受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报酬;

(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

(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材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作出解释;

(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委托报酬与收取

8.委托报酬

8.1 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招标业务范围,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报酬的计算方法、金额、币种、汇率和支付方式、时间。

8.2 受托人对所承接的招标业务需要出外考察的,其外出人员数量和费用,经委托人同意后,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8.3 在招标业务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如:评标会务费、评标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公证费等),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9.委托报酬的收取

9.1 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不少于全部报酬20%的预付款,具体额度(或比例)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由中标人支付报酬的,在中标人与委托人签订承包合同5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委托报酬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

9.2 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招标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为附加服务项目,应收取的报酬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9.3 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预付费用,自应支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预付费用的利息。

9.4 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报酬,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应付报酬的利息。

9.5 委托报酬应由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法和时间,直接向受托人支付;或受托人按照约定直接向中标人收取。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0.违约

10.1 委托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3)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致使招标工作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6)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报酬;

(3)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受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人赔偿受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委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0.2 受托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2)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4)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受托人赔偿委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受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额最高不应超过委托报酬的金额(扣除税金)。

10.3 第三方违约。如果一方的违约被认定为是与第三方共同造成的,则应由合同双方中有违约的一方先行向另一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再由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向第三方追索。

11.索赔

11.1 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11.2 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受托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委托人发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2)委托人收到受托人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7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受托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3)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7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受托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11.3 受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受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可按11.2款确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受托人提出索赔。

12.争议

12.1 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合同变更、生效与终止

13.合同变更或解除

13.1 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委托人原因,使得受托人不能持续履行招标业务时,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暂停招标业务。当需要恢复招标业务时,应当在正式恢复前7天通知受托人。

若暂停时间超过六个月,当需要恢复招标业务时,委托人应支付重新启动该招标工作一定的补偿费用,具体计算方法经双方协商以补充协议确定。

13.2 本合同签订后,如因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或由于任何后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导致服务所需的成本或时间发生改变,则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报酬和服务期限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相应调整。

13.3 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的,本合同依然有效。

13.4 因解除合同使当事人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对方的损失,赔偿方法与金额由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

14.合同生效

14.1 除生效条件双方在协议书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双方签盖章之日起生效。

15.合同终止

15.1 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全部委托招标业务,且委托人或中标人支付了全部报酬(含附加服务的报酬)后本合同终止。

15.2 本合同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15.3 因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双方应协商确定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双方不能就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行终止。除委托人应付给受托人已完成工作的报酬外,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15.4 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六、其他

16.合同的份数

16.1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副本根据双方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合同招标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未涉及的内容进行补充。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语言文和适用法律

3.1 语言文

本合同采用的文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__________________。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委托人的义务

4.1 委托招标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_______________。

4.2 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招标业务所需的全部资料的时间:_____________。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

(4)指定的与受托人联系的人员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5)需要与第三方协调的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应尽的其他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受托人的义务

5.1 招标项目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5.2 受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组织招标工作的内容和时间:(按招标工作的程序写明每项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时间)_____________;

(2)为招标人提供的为完成招标工作的相关咨询服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担招标业务过程中,应由受托人支付的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应尽的其他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

6.委托人的权利

6.1 委托人拥有的权利:

(8)委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

7.受托人的权利

7.1 受托人拥有的权利:

(7)受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委托报酬与收取

8.委托报酬

8.1 报酬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报酬的金额或收取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报酬的币种:______________ 汇率:______________

报酬的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报酬的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

9.委托报酬的收取

9.1 预付委托费用额度(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

9.3 逾期支付时,银行贷款利率:______________;

9.4 逾期支付时,应收取的利息:______________;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0.违约

10.1 本合同关于委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委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3)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

(2)委托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6)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报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

(3)双方约定的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2 本合同关于受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受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2)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

(2)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

(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不应泄露的招标资料和情况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_________;

(4)双方约定的受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

12.争议

12.1 双方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

16.合同份数

16.2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_______份,其中,委托人_______份,受托人_______份。

17.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招标合同建设工程招标合同(4) | 返回目录委托人: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_________招标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

规模:_________

招标规模:_________

总投资额:_________

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_________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机构,承担本工程的招标工作。

三、合同价款

报酬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五、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六、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业务。

七、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报酬的支付。

八、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后生效。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受托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授权人(签章):_________ 人(签章):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 招标合同:委托人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招标资质的受托人,实施招标活动签订的委托合同,

1.2 通用条款: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需要所订立,通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条款。

1.3 专用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4 委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委托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受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委托人接受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招标项目负责人:指受托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履行的代表。

1.7 工程建设项目: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委托招标的工程。

1.8 招标业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工作内容。

1.9 附加服务: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本合同通用条款4.1款和专用条款4.1款中双方约定工作范围之外的附加工作。

1.10 报酬: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按照约定应收取的报酬总额。

1.11 图纸:指由委托人提供的满足招标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2 书面形式:指具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3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4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的要求。

1.15 不可抗力:指双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双方一致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

1.16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招标业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和适用法律

3.1 语言文: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

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委托人的义务

4.1 委托人将委托招标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4.2 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报酬;

(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3 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

4.4 委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

4.5 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损失。

5、受托人的义务

5.1 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项目负责人。招标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5.2 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3 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5.4 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咨询业务。

5.5 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5.6 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5.7 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5.8 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

6、委托人的权利

6.1 委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成果;

(2)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3)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业务工作报告;

(5)与受托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从业人员;

(6)依法选择中标人;

(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7、受托人的权利

7.1 受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报酬;

(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

(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材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作出解释;

(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委托报酬与收取

8、委托报酬

8.1 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招标业务范围,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报酬的计算方法、金额、币种、汇率和支付方式、时间。

8.2 受托人对所承接的招标业务需要出外考察的,其外出人员数量和费用,经委托人同意后,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8.3 在招标业务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如:评标会务费、评标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公证费等),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9、委托报酬的收取

9.1 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不少于全部报酬20%的预付款,具体额度(或比例)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由中标人支付报酬的,在中标人与委托人签订承包合同5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委托报酬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

9.2 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招标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为附加服务项目,应收取的报酬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9.3 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预付费用,自应支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预付费用的利息。

9.4 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报酬,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应付报酬的利息。

9.5 委托报酬应由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法和时间,直接向受托人支付;或受托人按照约定直接向中标人收取。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0、违约

10.1 委托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3)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致使招标工作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6)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报酬;

(3)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受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人赔偿受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委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0.2 受托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2)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4)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受托人赔偿委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受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额最高不应超过委托报酬的金额(扣除税金)。

10.3 第三方违约。如果一方的违约被认定为是与第三方共同造成的,则应由合同双方中有违约的一方先行向另一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再由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向第三方追索。

11、索赔

11.1 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11.2 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受托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委托人发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2)委托人收到受托人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7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受托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3)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7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受托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11.3 受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受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可按11.2款确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受托人提出索赔。

12、争议

12.1 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合同变更、生效与终止

13、合同变更或解除

13.1 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委托人原因,使得受托人不能持续履行招标业务时,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暂停招标业务。当需要恢复招标业务时,应当在正式恢复前7天通知受托人。若暂停时间超过六个月,当需要恢复招标业务时,委托人应支付重新启动该招标工作一定的补偿费用,具体计算方法经双方协商以补充协议确定。

13.2 本合同签订后,如因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或由于任何后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导致服务所需的成本或时间发生改变,则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报酬和服务期限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相应调整。

建设工程招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 招标评标办法

Abstract: the main part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bid evaluation, is also a very important aspect, is objective, impartial evaluation work, scientific, standardized,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intended purpose of the smooth realization of project bidding. This paper introduces several evaluation methods of bidding in construction projects.

Key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evaluation methods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建设工程实行招投标,是我国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而评标是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核心,评标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及科学性对确保招标方和投标各方的正当权益、使招投标工作在经济建设中发挥实效具有决定性意义。目前建筑市场上的评标方法主要有无标底法、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本文通过对这几种评标方法进行对比分析,从而选出最适合我国现阶段工程招投标的评标方法。

评标是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核心环节,是工程定标的基础。建设工程的招标评标,是指对投标人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判断其优劣,并提炼出评估报告,对中标人提出推荐意见和建议。我国现行的普遍运用的工程招标评标办法主要类型有以下三种:

1. 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在建设工程中又被称为综合打分法,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评标专家组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和量化打分,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评标方法。评标的主要因素有投标报价、施工技术、财务状况、社会信誉、历史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权重等。

综合评分法是目前我国工程界,尤其是规模大、技术难度大、施工条件复杂的大型工程普遍采用的评标方法。该方法兼顾了价格、技术等方面的因素,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能全面评估投标人的整体实力。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投标人往往本着保本微利的经营思路来进行报价决策,根据评分标准合理报价,这样有助于提高企业的报价能力,同时也可以避免不正当的低价竞争。

但是,该方法除了报价这一客观因素外,其他标准均受个人主观判断影响,且评标专家一般都是临时抽调的,短时间内无法充分熟悉所评工程的资料,不能全面正确掌握评标因素及其权值。评标专家的选择和专家评标的客观性成为综合评分法能否发挥实效的两个关键要素。因此,选用综合评分法时,在权重系数的分配上要尽可能的考虑工程项目的主要影响因素。在打分的过程中,要尽可能限制评标人在打分过程中的主观随意性,要制定具体、明确、客观,具有可操作性的打分标准。

2.经过评审的合理低价法。合理低价评标法就是在各商务条款满足招标文件且各项报价在基准价的合理区间内,选择投标报价较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评标方法。该方法对招标前期的工作质量要求比较高,应加强对投标企业的资格预审,确保入围企业都是资质较高、信誉优良、能独立完成项目的企业。

在定标过程中应建立“澄清制度”,给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人一个澄清机会。投标人如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如投标人能对其所使用的先进工艺阐述见解,则应给予相应的高分。

此方法最大的不足之处在于评标过程难以量化,所谓“合理的最低投标价格”其实是很难有一个明确标准的,稍不留意,评标就演变成为“唯价格论”。一方面,若招标文件对标书技术参数表述不准确或评标专家对技术细节的考察出现差错,就极易出现投标方以低价中标的现象出现。很多投标者就利用了这一点,先以低价中标,再通过降低标准、偷换材料等手段将工程风险转嫁给业主,是合理低价中标成为空谈。另一方面,要正确审核并选择出不低于成本价且报价最低的投标方,其前提是评标专家对工程中的各项企业成本有较深的了解,然而因为种种原因,阶段评标专家很难有充分理由评估出某家企业的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价,因此,当报价中没有明显错误时,评标专家会顺理成章地将最低报价的投标方推荐位中标单位,此举实质上没有贯彻真正意义上的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

3. 无标底法。无标底评标就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标中,业主不编制标底,而将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取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衡量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合理的标准。无标底评标是国际招标中通用的作法,存在如下优点:(1)施工企业要想在激烈的招投标市场竞争中获胜,就不得不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素质,降低投标报价,从而节约建设投资。(2)由于没有标底,也就不存在标底泄漏的问题,可以遏制腐败现象,使人为因素的干扰降至最低。(3)将主观评价因素从评标条件中剥离出来,增加了评标标准的透明度,保证了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另外在我国现阶段采用无标底评标法还存在以下缺点:(1)价格最低,不能保证质量最优。许多施工企业为了能够中标而盲目降低报价,一旦中标后,为了保证自己的经济利益,要么在施工时偷工减料,为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要么以各种理由要求业主追加资金,使招投标失去了本来意义。(2)由于不设标底,评标时缺乏参考值,可能导致投标方走价格联盟,人为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产生围标、串标现象,使其他企业的报价因远离基准价而被淘汰。(3)在投标各方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施工企业为了能中标而互相攀低报价,可能会加剧不正当竞争,使本来就不太规范的我国招投标市场更不规范。因此,无标底法评标不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但它是一个前进方向,是一种理想模式,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建设工程招标范文第4篇

一、加强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监管,规范招标行为

为防止部分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设定不合理的评标标准等行为,各地应推行招标人使用建设工程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制度,招标人如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在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时应作出特别说明,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上述条款进行重点监管。

二、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资格预审环节的管理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各级政府可建立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定期代表政府对参与此类工程投标的施工企业在统一的标准、条件下进行集中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可直接报名参加工程投标。

三、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规范投标报价行为

(一)全省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制度。工程量清单是工程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

(二)投标人应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成本合理报价。

四、改进评标办法,减少人为因素

(一)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一般建设工程项目,不再进行技术标评审,只进行商务标评审。招标人可对质量标准、工期、主要工艺技术等提出要求,由投标人进行承诺。

(二)对结构复杂、规模较大的建设工程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技术标评审一般只进行合格性审查,以商务标评审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

(三),除土石方、园林绿化、路灯、管道等简易专业工程外,商务标评审一般不以绝对低价为依据。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上述工程类别的分类目录。

五、加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评标代表的资格管理。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的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一般应当具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方面中级或以上的职称。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业主评标代表的资格条件。

(二)加强评标过程的监督。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标书评审必须签名,评审结果有较大差异的要作出说明;明显有失公平公正的,应另行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应严肃查处。

(三)严格执行《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建立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记录定期抽查。

六、加强社会监督

(一)招标人确定正式中标人后,对中标单位及中标价、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人员等承诺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投诉的,公示结束后方可办理中标通知书确认手续。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公示)期间,各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依照职责分工,认真受理各种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七、推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

(一)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制度。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前提交投标保证金,中标人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提交由银行、保险公司或者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履约担保。

建设工程招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造价;控制价;编制

中图分类号:TE54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所谓的招标控制价也就是在工程招标的过程中,人们对招标工程报价的最高限额,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不仅有效的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还关系到企业单位经济效益。但是由于招标控制受到当前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而且大多数人们对招标控制价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因此导致人们在招标控制价编制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问题。笔者跟着多年实践经验,招标控制价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分析。

1.招标控制价编制的依据及内容

1.1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具体包括:一是现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二是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三是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是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五是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六是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七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的参照市场价; 八是其它的相关资料。

1.2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内容。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内容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以及规费和税金。其中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计价,具体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计价,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检测试验费等等; 其他项目费编制内容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和总承包服务费; 规费和税金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计算。

2.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水平对工程造价控制的影响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的合理编制反映的是行业平均水平。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存在,它的编制水平也会出现不同情形,总结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种是比行业平均水平偏高,一种是比行业平均水平偏低,另外一种就是与行业平均水平持平。下面分别说明这三种情形对工程造价控制的影响。

2.1比行业平均水平偏高。

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由于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了招标控制价的总价以及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对于投标人而言就有了报价的目标,在投标报价方面只要不超过它都是有效标。若已经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编制质量比行业平均水平偏高,无疑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水平难免不会出现整体上浮的情况,一旦某一投标人中标,这样必然导致中标人在招标项目上获得较高利润,而招标人在投资项目造价控制上就会多投资。比如,在工程实践中某一造价咨询单位为招标人编制一个单独发包的土方工程招标控制价时,将该工程取费标准按照土建工程的取费标准进行计算,导致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也都按照错误的取费标准进行了计算,最终按正常程序开了标,选择了施工单位并且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结果在结算时不得不比正常标准多结算近85 万元,给招标人的工程造价控制带来了较大的困扰。

2.2比行业平均水平偏低。

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由于各种因素使得工程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质量比行业平均水平较大幅度偏低,如各投标人按此进行投标报价将会无利可图,甚至亏本经营。在这种前提下,一旦也按此通过开标选择了低价抢标的施工单位,难免不会出现中标人以次充好、偷工减料且不顾工程质量地降低成本,最终交付的工程质量与招标人的要求相差甚远。从表面上来看,招标人短期内可能节约了一些工程投资,但考虑到工程项目后期的维修等因素未必真正节约了投资,甚至可能超过预期投资。

2.3与行业平均水平持平。

如招标控制价编制质量与行业平均水平持平,将会有利于引导投标人的合理投标报价。它不仅能有效保护招标人的利益不受损失,还能对工程的顺利招标、合同的签订、进度款的按时支付以及竣工结算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合理的招标控制价将会为工程的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保障,也为工程造价的合理有效控制奠定了很好的基础,从而实现招投标各方互利互惠、双赢的目标。

3.招标人在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上应注意的问题

3.1思想上应重视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在工程实践中,有些招标人对合理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还比较欠缺,要么认为编制招标控制价费时费力费钱没有必要,要么认为招标控制价仅是开标时的参考数据,没有必要花费精力去保证其编制质量,甚至为了一味降低造价而随意下浮,而这些想法都是错误的。而对于招标人而言,招标控制价不仅仅是对拟建工程项目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还对工程的顺利进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招标人应在思想上重视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工作。

3.2妥善选择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规定: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编制人编制。实践中,对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大多数招标人由于自身没有编制能力而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

目前,市场上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编制单位也比较多,但在业务水平、资信条件、工作责任心等等方面却参差不齐,这就要求招标人需妥善选择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人。

3.3加强招标控制价的审核。

目前,由于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一般采用单价合同的比较多,而工程量的风险由招标人承担,这样会使招标控制价编制人存在“工程量不准到工程结算时再按实调,投标综合单价不变”的想法,同时还存在编制人业务水平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时间紧迫以及工作失误等原因,使得招标控制价编制质量较差、错误也较多。而作为投标人一般都不会向招标人提出对自己有利的错误。一旦采用质量较差的招标控制价进行招标将会给工程的造价控制、进度款支付、索赔、竣工结算等等方面带来很多棘手的问题。因此,作为招标人不能完全把招标控制价编制质量的控制权全部放在编制人手中,应与有关部门一起加强招标控制价的审核。

4.结束语

实践证明,作为最高限价的招标控制价在当前招投标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它的编制质量的提高不仅有利于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还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所以,作为负责招标控制价编制的招标人应高度重视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工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GB50500-2013 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

[2]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审组.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9

[3]尹贻林,周金娥.新清单计价规范招标控制价的有关问题分析[J].建筑经济,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