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司法考试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摆正心态,挑战自我,迈出坚实的第一步。
参加司法考试必须有一个良好的心态。要摆正心态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是要弄清为何参加考试。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考试目的,但有一点是必须的,就是你报考的目的一定要能给你足够的动力。司法考试被称为中国第一考,离开了对它的追求和对法律事业的热爱,就不可能在考试中取胜。爱因斯坦有句名言:“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歌德也说过:“哪里没有兴趣,哪里就没有记忆”。自己报考就是单纯地因为喜欢法律这个专业。如果不是有考试的压力,你不会感觉到学习它是一件枯燥的事。相反,通过分析现实生活中的一个个小案例,会让你对它产生浓厚的兴趣。
其次是不能有“抱着试试看”的想法。常听一些人说:“这次就是抱着试试看的态度而备考的”。这种心态实不可取。自己第一次参加司法考试时也是这种心态,由于没有认真复习,以至于到考前还不知道商法、经济法为何物。司法考试备考到最后是一件非常枯燥乏味的事,尽管你可能通不过,但是你也必须百倍的付出,去理解那一个个抽象的专业术语,记熟一条条枯燥的条文。对于司法考试,实践证明:付出了你不一定能通过,不付出是绝对通不过的。
再次是不要被失败挫折吓倒。在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员中,第一次就能顺利通过的人占极少数,大多数考生都是经过几年的奋战才成功的。屡试不第,难免会产生一些消极的情绪,这对备战司法考试来说是一个致命的弱点。而且在复习的过程中会莫名其妙地出现低潮期,你会厌倦复习,甚至见到书就头脑发胀。这是很正常的,每个人在高强度的复习过程中都会有这种情况。这时要坚持下去,要相信,每一点的付出都会让你有所收获,至少你的知识在不断地积累,这种优势最终会在考场上体现出来。
二、精选教材,适应自我,稳健地走好第二步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无论是一个从未系统学习过法律的人还是法律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对于临场考试前的复习阶段,选择适合自己的复习用书相当重要。因为它能让你的学习进度和效率得到有效地保证。
目前社会上提供给考生的司法考试用书大体有四类。一是教材类用书,主要是根据司法部公布的考试大纲编写而成;二是辅导类用书,主要是围绕教材类用书的内容所作的辅导讲义等,而且这类用书编写量呈逐年增多的趋势;三是习题类用书,这类书主要是根据考试大纲和教材内容设计的习题集或者是对历年考试真题的解析与点评;四是司法考试方法类用书。
我认为前三种对于非法律本科考生来说都应必备,但要注意精选切不可贪多。辅导用书在编写上体现了一部法律的体系性,大多数考前培训班开的第一个班是基础辅导班,主要是针对法学基础薄弱或没有法学基础的学员而设计的,听这些课或参加面授,他们多按辅导用书的编写体系对学员进行一个系统的辅导,所以听课时有这样一套辅导用书是必要的。辅导用书不用每年都买,今年通不过,明年还可以继续用。至于每年新增的考试内容,在一些网站上会有一些名师帮你总结好,到时留意这些新增内容,做到心中有数就行了。在选择第二类用书时,我认为要多做比较,也可以征求司法考试过来人的意见,听他们谈用后的体会再进行选择。对于习题类用书笔者建议大家选择一些真题解析,而不要盲目地选用通常所说的“白皮书”,因为这种书每年都有不少错误,会对大家产生误导。虽然一些资深老师编写的真题解析也有一些确有争议的题目,每个老师给的答案不尽相同,但是每道题后均有相当详细的讲解,还把相关法条给你列出来,不但告诉你“是什么”,重要的是让你明白“为什么”,举一反三,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于第三类用书建议大家在备考后期使用,通过对历年真题的演练,把握出题者的思路,发现自己复习中的盲点,查漏补缺,有的放矢,指导你下一阶段有针对性的复习。
三、方法灵活,把握自我,自信地跨出第三步
一是辅导老师不可缺。自己作为一名非法律本科考生,刚开始复习时确是一片茫然,不知该从何入手进行突破性复习。在2003年备考时,自己就留意报纸、网站上的各种培训班的广告,从中选择一种适合自己的一个培训班。因为大多数培训班多需到外地听课,费用较高,自己就选择了一套中法网开发的磁带和光盘。一来几百元的价钱能够接受,二来光盘和磁带你可以反复听,不像是参加面授那样,一些比较模糊的知识点或重点难点不能反复听。正是参加了这样一个特殊的培训班,逐渐地培养了自己的法律意识和逻辑思维能力以及对整个法律体系的掌握。我们还可以选择那些举办多年的辅导班,他们长期研究律师资格考试和司法考试,甚至有资深老师组成研究司法考试的团队,掌握了很多考生个人无法获得的资源,对考试针对性很强。
二是学习计划不可少。学习计划首先要适合自己。备考司法考试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建议准备参加考试的人员,应把汲取知识的重点放在平时,尤其是刑法、民法、行政法和三大诉讼法,这不仅仅是因为这几部法是司法考试中的“大户”,而且因为它们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内容太丰富了,出题往往有一定难度和深度,不是单纯地靠一些考前强化记忆、死记硬背就能拿到高分的,即便是天天接触的刑法,较多的考生未必能获得一个令自己满意的成绩。
三是教材精华不可无。华罗庚说过:“书要从薄读到厚,还要能从厚读到薄”。所谓读厚,即是从头到尾,从少读到多,从粗读到细,而所谓读薄,则无非是归纳、总结,取其精华。对于司法考试来说,我认为更主要的是练就“读薄的功夫”。
我使用的司法考试的复习资料有三种,一个是《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也就是司法部推荐的司法考试教材;一个是法律出版社出版的《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测试题解》,也就是常说的司法考试“白皮书”;另外一个就是《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汇编》,就是通常说的法条。我认为司考教材是必备的,每本书的编者都是某个领域的专家教授,甚至有的人就是司法考试的出题者,所以他们所编著的教材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法条也是必须要有的,因为大多数司考试题的答案直接来源于法条。对于复习题,我选择的是“白皮书”。它的优点是同考试教材衔接配套,以各学科的章节为序,在看完教材的一个章节后,马上做练习,既可以巩固所看的书本知识,可以比较直观的测验某一章节的学习效果,针对性很强。白皮书的缺点就是题量很大,六本书加起来的厚度跟一本教材差不多。对于复习题的选择,我认为可以不局限于“白皮书”,对于市场上一些信誉较好、质量较高、比较权威的复习题也是可以买的,不过买书的原则是你必须要充分了解这本书,不要看到上面挂了许多权威人士的名字或者写的什么司法考试中心组之类的字样就买下来,因为劣质的复习题不仅浪费你的金钱,更重要的是它浪费了你宝贵的时间和精力,不仅不能对你有所帮助,反而成了通过司法考试的障碍。
司法考试不同的科目有不同的学习方法,复习的重点也不同,有的内容要以教材为主,有的则以法条为主,下面谈一下各科目的复习方法。
法理学是没有法条的,在学习是应牢牢抓住教材。重点是各个概念的理解记忆,而且一定要以教材的内容为准。学习方法主要是记忆,要把教材看透。要注意对法律的基本原则的理解和运用,有时还要运用其他学科的知识。
法制史部分的内容主要是记忆。考试的题目全是选择题,注意适合出选择的知识点,多做习题。法律职业道德的复习主要以法条为主,包括检察官法、法官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要理解记忆。
宪法学中包括宪法、选举法、人大、国务院、检察院、法院的组织法和立法法。这方面的复习主要以法条为主,在熟读法条的基础上再看一两遍教材来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在看法条的时候一定要细,并且要善于总结。
国际经济法的学习要以教材为准,重点集中在国际贸易法中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与保险以及国际贸易支付的法律问题方面。我在学习的时候感觉比较吃力,主要是因这些内容离我们的生活太远,不太好理解。实际上这部分内容没有太高深的理论,都是一些常识问题,所以大家一定要重视,不要因为这些知识离我们太遥远就有抵触情绪,而且在看书的时候要把握好重点,对一些非重点的内容可以大胆放弃,相对而言,国际经济法的得分要比民法、刑法的案例题得分更容易一些。国际法相对国际经济法更好理解一些,重点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都是记忆性的知识,要重点掌握概念。国际私法在考试中的内容重点是我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中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内容,把民法中这些内容记准,再做一些相关的习题,这部分内容是比较容易得分的。
在经济法的复习上,我主要是背法条,在理解内容的基础上强化记忆。经济法的试题不象有的民法试题,在经过深入分析才能得分。这部分内容的试题在法条的原文上可以直接找到答案,只要把法条记准,得分是很容易的。
刑法有严格的法条,规定统一且有体系。总则部分的内容不难理解,主要以法条为主,熟记后看几遍教材来加深理解。分则部分我基本看的是教材,对单一罪名的学习是相对容易的,重点要看罪名的概念,概念中包含着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把概念记准了,构成何罪也就清楚了。在学习中,重点掌握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区别、单处一罪还是数罪并罚,以及量刑情节等。我感觉刑法学的难点是一些犯罪的竞合和牵连,要靠多做相关的、有权威解析的习题来解决,并且要注意刑法关于牵连和竞合的特殊规定。刑法学一些单行司法解释很重要,不要因为它不起眼就忽略了,单行解释往往成为多项选择题中的一个知识点,如果你没看到这个司法解释,即使其他三个知识点全会,这道题也不能得分。不单是刑法的单行司法解释,其他的司法解释,尤其是近一年来新颁布的,往往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在行政法的学习上,主要是以法条为主,相关的司法解释要重点理解记忆,多做习题,通过做题来加强对法条的理解和掌握。
民法是一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有一套有严密逻辑关系的概念,因此,掌握和理解概念是学习民法的基础。民法的规则都非常抽象。最好的办法是就是在案例中学习,通过案例掌握抽象的概念、理论和规则,将抽象的东西,转化为具体的实例。学习民法耗费的时间是最长的,不能靠突击学习。我学民法是先从法条开始看的,接触到很多陌生的概念,不要一带而过,要认真理解其中的含义,看了两遍法条后开始做习题,在这时候做的题做错的比较多,不是恢心,要边做边翻法条,做一道弄懂一道,在对答案时要注意自己复习的角度和出题的角度存在的差距,以便在以后的复习中有的放矢。对于民法的一些习题,不仅要做,而且要记,一些经典的内容如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负担原则,记住案例题的效果会更好。学民法的时候不要学得太深,只要教材或者法条上写的,只要记准会用就行了,不需要弄清楚为什么这么规定,不能较真,否则很容易干扰你的思路,考试的时候觉得答案都不太对,反而影响成绩。
答案例分析题时要注意踩分点,问什么答什么,没问的不答。注意一下司法部公布的历年司法考试答案中的评分标准,知道了什么是踩分点,就可以有针对性的做答了。回答论述题时,一定要以案例分析的角度来答,从法理上、实体法上以及程序法上进行分析,千万不要写成申论的形式。在临考试前要多上网站看一看,关注一下考试信息,对一些重点内容重点准备。
在复习备考之前,一定要对自己的情况有比较全面、客观的认识和判断,对司法考试的要求、内容、结构和题型作详细了解,然后做出自己的复习应考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可以先复习同自己业务有联系的科目,这样有利于培养学习兴趣。小陈老师工作室版权所有
学习法条不能死记硬背,拿到一个法条,首先要注意这个法条的关键词,也就是考点,比如一些具体的数字、特别的规定等,在学习法条的时候要想到,作为出题者可能会从这个法条的哪个角度来命题,出题时的陷阱会是哪个角度,按照这种自己要考自己的方法,记忆法条的效率就会大大提高。在理解的情况下,要进行强化记忆,否则理解的内容也可能会在接受新知识的情况下忘掉。我说的理解是指看到这一部分时,就知道它讲述的是什么内容,而不再需要按字按句地去分析。我在临考前在的一个月内对法条进行了三遍的强化记忆,对一些不好理解的内容,要做上标记,在最后几天内反复强化。复习时应记住遗忘规律理论,因为学习的过程其实是记忆与遗忘不断抗争的过程,重复是学习之母,每天学什么了应当记下来,学过的内容尽量在一周内复习三次,这样时间长了也不容易忘记。
在学习的内容中,有的知识记忆起来非常困难,但占的分值却很少,付出的时间于所得的分数不成比例,这时就要选择放弃。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贸易术语通则中,需要记的东西很多,而且都是一些英文缩写符号,无法理解记忆,只能死记硬背,需要很多的时间,但考试时占的分值却很少。我对这些知识点选择了放弃,在考试的时候,考这方面知识的题只占了一两分。还有一个例子,《海商法》法条有近三百条,整个法条我看了有三四遍,题也做了一些,考试时海商法仅出了一分题,我还答错了。我并不是主张大家也跟我一样放弃海商法或是国际贸易术语通则,因为有些东西你记住了也是容易得分的,要根据你的个人的具体情况来选择放弃什么。在目前的司法考试中,轻者恒轻,重者恒重的理论依然是正确的。
2019法考客观题放宽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
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40分。
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等“三区三州”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50分。
1司法考试碰撞下法学教学模式选择调查具体情况
司法考试碰撞下法学教学模式选择调查共涉及个问题,其调查具体情况汇总如下:(1)当问到在司法考试背景下,你是否同意在本校推行司法考试辅导时,有136人选择同意,占83.95%,26人选择不同意,占16.05%;(2)当问到在司法考试背景下,你是否同意本校将“司法考试”辅导列入日常教学计划时,有137人选择同意,占84.57%,25人选择不同意,占15.43%;(3)当问到在司法考试背景下,你是否同意本校法学专业高年级学生组织模拟司法考试时,有137人选择同意,占84.57%,25人选择不同意,占15.43%;(4)当问到你是否同意本校教师在日常教学中,有针对性地结合司法考试进行课堂训练时,有144人选择同意,占88.89%,18人选择不同意,占11.11%;(5)当问到你是否同意本校法学教学以司法考试为主要的导向时,有108人选择同意,占66.67%,54人选择不同意,占33.33%;(6)当问到你是否同意将司法考试融入日常的法学教学时,有135人选择同意,占83.33%,27人选择不同意,占16.67%;(7)当问到你是否同意法学教育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惟司法考试论时,有64人选择同意,占39.51%,98人选择不同意,占60.49%;(8)当问到在司法考试背景下,你是否会参加司法考试辅导班时,有124人选择会参加,占76.54%,38人选择不会参加,占23.46%。
2司法考试碰撞下法学教学模式选择分析
从上述司法考试碰撞下法学教学模式选择调查具体情况和本校在司法考试背景下法学教学模式改革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及法学教育是否应当与司法考试全面接轨来看,不妨从以下方面做一简要分析:第一,在司法考试背景下不论是问到是否同意在本校推行司法考试辅导,还是是否同意本校将“司法考试”辅导列入日常教学计划;不论是是否同意本校法学专业高年级学生组织模拟司法考试,还是是否同意本校教师在日常教学中,有针对性地结合司法考试进行课堂训练;不论是是否同意将司法考试融入日常的法学教学,还是是否会参加司法考试辅导班,都有绝大多数的同学持肯定态度,这也足见同学们对司法考试的重视程度,也看中在教学的过程中要结合司法考试,多融入司法考试相关信息。第二,2/3的同学认为本校法学教学以司法考试为主要的导向,但只有不到40%的学生同意法学教育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惟司法考试论。这说明同学们比较看重司法考试,一方面赞同本校法学教学以司法考试为主要的导向;另一方面不支持法学教育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惟司法考试论,因为尽管司法考试的通过对他们很重要,但也不是唯一的选择,如果法学教育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惟司法考试论,大家就有可能变成考试机器,这样也不利于法学课程体系的学习。第三,就司法考试背景下本校法学教学模式改革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来说,民族同学认为法学专业实践性强,要安排长一点时间进行去模拟法庭或法院等地实践,不要盲目学习理论;在教学方面更多注重理论基础,实践性很少,教学内容要理论联系实践,多安排些实践活动;资料相对缺乏与落后,民族的资料欠缺,尤其是维语版的资料不够,图书馆资料应增加少数民族的司法考试资料;课本都是汉语的,但考司法考试的时候用母语来考,希望好好考虑民族学生的实际情况,有机会的话民族班邀请维族老师讲课;应多讲司法考试模拟题,开设司法考试培训班,安排对民族学生有意义的司法考试培训班,邀请一些民族教授授课;教师应熟练掌握司法知识,上课的时候根据课堂主要内容应更多增添司法考试相关的内容,要应用各种讲课方法,也注意课堂的效果,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一起,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更加注重对司法考试的培养,和必修课结合起来讲有关司法考试的内容,进行司法考试测试,为学生参加司法考试打下更好的基础。汉族同学认为应多开培训班,在大一、大二期间,课程可以安排紧凑些,大三应当给更多复习司考时间,而不是每天去上许多课,大四同学又面临公务员、银行、研究生等考试,所以课应当少点甚至可以不安排;教学内容上,部分老师上课读课本,无法调动学生积极性,应当灵活教学,多组织专题讨论,给同学们讲述老师自己本人的看法,想法,不能什么都不敢说,不然会影响大学生思维;从大一开始,至少每年暑假都应当让法学学生去实践,接触的东西多了,有利于法学思维的培养;培养目标不切合实际,与实际教学严重脱节,培养方式死板,课程安排极其不合理,教学内容过于冗杂,不利于培养所谓的全面型人才,要合理安排课程,正确引导,尤其是司考对法学专业的重要性,改进教学方法,增加实践教学比重,注重训练实践能力;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应当切合实际并认真落实,教学内容应以法学基础知识为主,并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律价值观,教学计划应注重大一新生的教学与培养,积极引导大一新生参与学院组织的法律实践活动,培养法学兴趣,教学方法应注重团体实践活动,具体操作是以小组为单位,增强学科的实践性;少一些应试考试,多一些实际运用与实践,加强实践,增加三大主体法与三大实体法课程学时,上课不能只用PPT讲理论知识,还应该把理论联系实践进行授课;应尽量摆脱应试教育,不能只是老师讲课,学生听课的方式,应加入师生互动等方式,活跃课堂,在轻松的环境下学习;应当培养具有扎实专业知识,且知晓边缘学科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并进行必要的实践活动,应加强与学生的互动;要强化课外的社会实践,提高司法实践的能力,注重理论与具体的司法操作相结合;专业课应紧密联系司法考试模拟,教学过程中有些专业课并没有贴切司法考试,有些只学习教材同时希望不要再以成绩作为标准来判断一个人。第四,从本校法学教育是否应当与司法考试全面接轨来看,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当全面接轨,认为在上课期间,应在教学过程中,多涉及司法考试内容,或是在课后开展模拟法庭、司法实践或课堂中灌输一些司法考试中的思维方式和解题技巧;在教学的过程中可以穿插司法考试真题及题型分析,让学生了解司法考试的考点及考向;或认为司法凭证关乎就业发展情况,最终能否找到好工作,都以司法考试通过与否有关,这是比较现实的问题,因此特别重要;再加上学校的知名度并不高,法学学生考研困难相当大,与其那样,不如从学生一入学开始,就让其树立司考的想法,学校也应当重视司考,这样在多方面重视的角度下,司考通过率就会提高。另一种认为不应当全面接轨,认为学法的目的不是只有通过司法考试,若只是为了应付司法考试,那去参加专门的司法考试辅导班好了,社会上很多非专业法学人参加司考辅导也能通过司考,人家四个月就能把大学四年的东西学完,所以说,来大学学习并不只是为司法考试,司法考试虽然是一条捷径但它不是唯一的出路,在大学应该得到较为全面的发展。司法考试有其弊端,要尽量避免,但它同样也有优点,其题目内容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还是较为深刻广泛透彻的这个有助于更好的掌握法律知识,值得借鉴。学校法学教育应当注重法学基础知识的教育,并加强法律实践的应用,为不同的学生提供不同的法学发展道路,而不是单纯的以司考为教学目标。应该因材施教,在关注司法考试的同时,增加对考公务员、考研或找工作等多种方式的关注度。
本文作者:罗云方马召伟黄德霞薛全忠徐勇工作单位:塔里木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之间存在矛盾
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标。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直接决定着人才的培养方向和培养模式。关于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教育界曾进行过较激烈的争论,有的认为是通识教育,有的认为是职业教育,还有的认为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但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集中体现在《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有关政策文件中。如教育部《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中规定,法学本科毕业生应具备下列知识和能力:(1)具有尚法精神和正义观念以及刚正不阿的人品;(2)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3)具有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4)掌握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与技术;(5)了解法学理论的前沿和发展动态;(6)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7)具有运用法学理论与法律知识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8)掌握现代文献检索和网上获取信息的方法。从以上目标定位所涵盖的知识和能力可看,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属于兼具通识教育特征的职业教育,具体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能够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具有高素质、强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从形式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是非常明确和理想的,但是,从反映和体现教育目标的法学教学内容来看,现行的法学教育目标主要是追求素质教育。具体而言,在教学内容方面,强调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培养学生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宽广的专业知识面和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为学生奠定从事理论研究或法律实务的基础。在这种法学教育中,法学教学过于理论化,教育不注重培养学生面对案例的实际操作能力,法学是仅作为一种人文知识而非一种职业的科学知识引入的,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相去甚远。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的目标,而是要把学生们培养成具有进行法学研究、写作论文、能力的法学人才。因此,一些高校擅长于进行理论研究,提高学生的学术素养,丰富学生的法学思想,夯实学生的理论功底。这一局面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来说是一件幸事,这种教学目标对提升法学教育层次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其使学生很少能够在学习过程中接触到法律应用的实际运作,无法形成法律应用思维和相关应用技巧与能力。简言之,现行目标定位之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基本脱节、教育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价值去向之间产生矛盾。
(二)我国现行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模式不太符合司法考试
众所周知,法律科学作为一门独特的学问,具有独特的语言、思维方式和博大精深的知识体系,法律科学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在法学教育中课堂讲授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就法律从业者而言,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品德和法律职业能力,都建立在雄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职业训练基础上。在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没有系统的理论教学,实践就失去了根基。但与此同时,作为一门具有极强专业色彩的职业,法律专业要求从业者应具备相应的实践知识和技能。我国现行的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是一种学科教学,也可称为通识教育,多年来承继重理论轻实务的传统,所开设的课程偏向于法学理论,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首先,从教师在课堂上所讲的内容来看,大多数教师认为在课堂上需讲的是法学各学科的知识体系,法律实务问题只是个法律技能的操作问题,很容易掌握,无须在课堂上讲授,基于这样的观念,他们在课堂上主要以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为主,教学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色彩过于浓厚,学生在接触法学教育时,往往是将法律当做一种科学知识来学习,就如同学习历史、哲学和文学一样,强调的是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传授和学习方法的掌握,对司法实务知之甚少。这种教学虽然使学生拥有比较扎实的法律知识,而且学生能够在某个法学专题领域长篇大论,但却使其很难运用所学专业知识来解决实践中的一些简单法律问题。这一情况充分,我国现在的法学本科教育主要是以法学理论知识为重,并且过于强调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学人文修养和学术精神的培养等,而对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不太重视。这样,法学教育局限在高等学校内部,有些学校认为法学教育纯粹是自己的事,与法律职业界的联系甚少。这种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将课堂讲授这一环节凝固化,课堂上理论教学过多,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讨论式教学、案例式教学、启发式教学等其他教学方法运用过少,忽视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忽视分析及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的培养。相反,司法考试,从其内容看,比较注重考察考生对与司法实务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或司法解释的理解力,从考试的方式看,则比较多地考察考生对有关法条和司法解释条款的记忆力和实际运用能力。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学模式的这种不合理性与滞后性是导致其与司法考试脱节并不兼容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现行法学本科课程设计与司法考试科目之间存在一定差异
我国教育部确定了法学本科专业必须开设的14门法学核心课程,其包括法理学、法律史、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以及国际经济法学等。这些法学核心课程涵盖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主体,学生通过学习这些核心课程基本上能够搭建完备的法律知识体系。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范围不仅包括了这些核心课程外,还包括了与法律职业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等。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核心课程与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基本上相吻合。然而实践中,各个学校在核心课程之外还开设了大量的选修课。这些选修课中很多不是本科学生所需要学习的,如外国刑法、比较行政法等完全可以取消;很多选修课和其他课程内容重复,如开设了民法总论和物权法,再单独开设担保法全无必要。这样下来,核心课程的核心地位得不到保证,其课时被大量挤占。此外,给法学本科生的课程安排顺序上存在一些不合理的问题,其中,最典型的是法理学课程的安排。从我国各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安排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学校将法理学课程安排在大学一年级阶段,这样,刚从高中毕业进入大学的学生,在不知法律为何物的情况下,就开始接触法理学,在抽象的理论学习过程中就出现厌学情绪。这一情况说明,给法学本科生安排课程时应充分考虑课程的性质、难易度、学生的接受能力等。例如,在专业课程的安排上,应将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实践性较强,学生容易接受的课程安排在前,而法理学、法制史等理论性强、实践性特点较小的课程安排在后。从司法考试的考查内容来看,考试的大多数内容涉及到刑法、民法、刑诉法、民诉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课程,这些课程的所占分值比例也较大,而其它课程所占分值较少,有的只占一、两分,甚至有的内容多年不考。
二、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建议
国家司法考试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其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也是必然的。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主要是通过引导本科教育的课程设计、培养方法革新、影响教学内容、提高学生能力来实现。
(一)应合理确定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
培养什么类型的人才是任何高等教育的核心问题。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总是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它不仅决定了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而且还必然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发挥重要的引导作用。在当今社会中,法律职业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它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学术流派、价值标准和各种制度规定在内的法律知识体系。就法学学科的本质而言,它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法学本科教育不仅是以知识的获取为目标,而主要是以获得法律职业专业能力为目标。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属于种职业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应该以培养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较高的心理素质和较强的适应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同样,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向法学教育转达这样的信息,即法学本科教育是应用教育,其不仅要使受教育者掌握专门的、相对抽象的知识体系和法律精神,而且要具备特定的法律职业思维、技能,必须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基于这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职能应该是使学生获得更多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使其具备能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和素质。法学本科教育的这种职能与司法考试制度的设计目标是一致的。
(二)优化课程设置,建构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的法律知识体系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主要涉及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现行法律法规、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等方面,考试科目都是以14法学本科专业的14门核心课程为主体的,并且与本科教育的重点相一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将其侧重点放在以上核心课程的教学上,尤其是其教学内容必须包含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事务的讲授,教师在上课时,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对司法考试内容涉及的核心内容进行讲授。这不仅不违反法学教育的学科属性,反而为更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此,在法学本科课程的具体安排应适当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例如,先安排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等应用课程,而理论法学安排在应用法学之后。因为这三门课程中,民法、刑法决定了公、私法两种不同的法律思维模式,诉讼法奠定了程序正义的理念,这些部门法的理论本身就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很多概念、术语、原则等在其他法律中还会反复出现,学生在有了较为具体的认识之后再学法理学等理论法学,更易于理解,知识才能一步升华和贯通。此外,针对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应增加《法律职业概论》和《法律职业道德》等课程。这些课程的安排有助于学生对自己将来从事的职业有清楚的认识,进行职业规划,激发学习兴趣。不过,针对我国目前师资结构单一,教师缺乏实践经验的问题,上这些课程时,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安排司法机关的资深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等到课堂来给学生进行专题讲座。此外,学生到大学四年级时,针对学生的考试需要,还可以给学生安排有关司法考试的专题讲座,就司法考试的内容体系,考生所具备的能力和学习方法等,给学生进行介绍,让学生正确、详细地认识司法考试。
(三)改进课堂教学方法,使其适应司法考试目的
法律科学的本质决定了课堂教学必须与活生生的司法实践紧密相连。在当今中国,法治建设迅猛发展,国家在加快各方面的立法进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数量也日益增多,因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而涌现出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这一情况说明,法学专业学生在大学学习阶段需要学习的法学知识也不断增多,有时候,学生有时候还没有学完一部法律的相关知识就出现这部法律被废止或者被大幅度修改的情况。对于即将成为法律人的人来说,要想在竞争越来越激烈、法律事务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占据一席之地的前提不仅是要具备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而且还要熟悉和系统地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事务。传统法学本科教育的最大缺点之一就是过于重视法学理论的培养,教师给学生提供的信息也仅限于抽象的理论和概念。这就导致法学教育的知识面过窄,信息量不足,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要求。国家设立司法考试制度就是为社会挑选出足以为这个社会“定争止分”的法律工作者,而不是选拔什么“哲学大师”、“思想家”等纯碎的理论工作者,这说明司法考试的内容以现行法律法规为纲,考察重点为法学基础知识和处理实践问题的能力,考察范围也比较广泛和细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高校法学院系必须充分认识司法考试的性质和目的,不断地改革其课堂教学工作中的不足,使课堂教学的方法和内容与司法考试的目的适当相符合。就法学专业教师而言,衡量其课堂教学水平高低时,不仅要看其是否重视采用最新版的教科书,而且还要看其能否将国家颁布的新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法学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引入课堂来。具体而言,法学专业教师在备课时,必须了解与司法考试相关的信息,并在上课时,可以通过课堂讨论,案例教学等方法,将相关信息传达给学生。其中,案例教学有益于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因此在基础理论课程之后开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是十分必要的。案例讨论课应当涵盖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具体做法上,教师首先应给学生提供案例让其课后研读,然后在课堂上讨论分析。通过课堂上教师与学生的双向讨论可以激发学生的思考,增强由事实推论法律的能力。
(四)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使其与司法考试适当相适应
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进行改革的重点就是使其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与目标相符合,实现法学本科专业考试与国家司法考试的合理对接。当前,我国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一方面反映出高校法学本科毕业生对司法考试试题的不适应,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学校对学生训练程度的不够,考试难度也较低,学生容易过关。从当前我国各高校法学院系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学校并未实行严格的教考分开制度,一般情况下,到期末时,任课教师自己出题,自己评卷。在有的学校,学生的考试通过率作为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标准来看待,因此,有的任课老师为了考虑到自己的教学效果达标,其试题难度一般不大,学生只须在临考前背笔记就能够通过考试,甚至平时听课不认真的学生也能通过考前突击背笔记顺利过关,这样,几年下来,学生只要通过学校要求的所有课程考试,就可以顺利拿到毕业证书。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我国目前难度较高的职业考试,其要求考生对法学各科基本知识的掌握要广博,为此,考生必须根据指定的大纲、教材和参考书,全面而详尽地备考,对于指定大纲的任何知识点,都不能抱有丝毫侥幸心理。在此种情形下,高校法学院系如果仍然沿袭陈旧的考试模式,其不仅不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学生将来的司法考试成绩。基于这点,笔者建议,各高校必须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在适当提高考试难度的同时,应突出试卷的分析性、灵活性和应用性特点,应切实落实教考分开制度,要严格把握学生的及格率,从而使本科期末考试制度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相接轨,使其成为司法考试的演练题。
(五)加强高校法学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建立起一支既懂法学理论,又通法律实务的教师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