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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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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劳动合同

法人劳动合同范文第1篇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高校;影响;对策

[作者简介]肖弄清,华中师范大学后勤集团副总经理,湖北武汉430079

[中图分类号]D92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0)12-0175-03

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附则”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该法有关规定执行。这种规定表明,《劳动合同法》将事业单位包括在其调整范围之内。这一扩充能够有效地弥补法律对于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之间无法可循的缺陷。《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得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制度更加优越,同时也对高校的管理体制提出了挑战。

一、《劳动合同法》对高等院校用人制度的影响

(一)《劳动合同法》对于教师与学校关系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对教师聘任合同的性质有几种主要观点:(1)行政合同说。认为教育的公益性、学校的行政主体地位、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教师聘用合同是行政合同,而不是一般民事合同或劳动合同。(2)雇佣合同说。认为事业单位与其职工的关系,包括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本质上是劳动雇佣关系。(3)混合合同说。认为尽管我国没有将学校定位为行政主体,但学校却具有行政主体的某些特征,即学校是拥有民事主体和行政主体双重身份的法人。由此可以看出,教师聘任合同是一种同时兼具普通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某些特征的混合合同。(4)劳动合同说。认为教师聘用合同具有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应当说在这几种学说之中,劳动合同性质是符合教师聘任合同的本质特征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高校教师管理纳入《劳动合同法》的管理范畴,对于教师与学校关系的影响,将从以往的人事关系转变为劳动关系,从行政管理转变为合同管理。

(二)《劳动合同法》对于教辅人员与学校关系的影响

教辅人员,是指高校中教学科研的辅助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在一些高校中的使用情况非常不规范,学校可以聘,院系也可以聘。很多教辅人员是由临时工充任,待遇菲薄,使得教辅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素质很难提高。教辅人员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畴,有利于提高和稳定教学管理人员的素质,有利于提高大学的教育质量。

(三)《劳动合同法》对于后勤人员与学校关系的影响

后勤用工不规范已经成为目前中国高校普遍存在的问题。高校后勤大量使用临时工,违法用工现象、侵害劳动者权利的现象普遍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高校后勤社会用工产生了重大影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十年工龄和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就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从用工之日起,1个月之内不签订劳动合同,须付两倍月工资的硬性规定,显著加大了学校违法用工的责任风险。员工的权利意识更强了,在这方面劳动争议上升是一个趋势。

另外,高校越来越多地实行人事制度(指的是由高校委托校内或校外人才服务机构运用社会化服务方式,根据一定法律或政策规定,对人才人事事务实行的一种人事管理模式),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有利于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提高人事管理效率,解决管理中长期存在的人员能进不能出、职务能上不能下、待遇能高不能低以及干好干坏一个样等弊端,使人才单位所有向社会所有转化。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人事人员与高校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他们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工资待遇一般参照同等事业编制人员现有水平,甚至在一些关键性岗位能够享受到比事业编制人员更加优厚的福利待遇。人事人员可以平和地进、出高校,完全不会像固定编制人员那样受到外部人事行政管理之束缚。

二、高校用人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高校用人制度不健全,在教师与高校之间的聘任合同权利义务不明确,在高校与其他用工人员之间,高校没有完全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劳动合同文本不规范,书面劳动合同签订覆盖面不全,在出现劳动纠纷时未能积极主动依法解决劳动争议等等,这些都是最近几年暴露出来且呈上升趋势的用人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师聘任合同的性质不明确

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来看,高校教师聘任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劳动合同。但是,从聘任合同的实际履行来看,高校并没有按照“合同”来管理教师,更多的是一种行政内部管理,而教师也不太了解合同中关于自己的责任、权利、利益的规定。合同并未起到积极的规范作用。

从合同本身来看,也存在许多实效性问题,如条款过于概念化、简单化,普遍缺乏详细的合同纠纷处理及违约处理条款;校方权利和教师义务较为详细,教师权利和校方义务较为薄弱。在某种意义上讲,聘任合同是有利于学校的单方面合同”’。

此外,聘任合同中还有很多约定条款和“灵活性”条款,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高校教师聘任合同”;“根据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等条款,而聘任合同中并没有对“国家有关规定”、“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给予具体解释或界定,因此,这些“灵活性”条款很容易使聘任合同成为一纸空文,导致合同在履行过程的法律实效性极低。

(二)事实劳动关系普遍存在

目前,高等院校的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一种是应签而未签订劳动合同,招用劳动者后未及时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一种是高校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高校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延续劳动关系。一些年轻人抱着出来见世面、打短工的心态,不愿意也不太在乎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将增加学校违法用工的成本,还为将来可能发生的劳动纠纷埋下隐患。

(三)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缺乏了解

部分高校用工管理人员没有认真研究思考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认为签订了劳动合同就不能随意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学校就属于违约,还要承担违约责任。认为学校与劳动者签订了长期劳动合同,如果学校进行内部机构调整和精简时,劳动者不服从调配,将会使学校的用工管理工作陷入被动。

(三)劳动合同管理不完善

部分管理人员不清楚用工管理流程和规范化操作,致使签订了劳动合同就搁在一边,没有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的续签变更和终止手续;有的甚至造成了劳动合同的遗失。

(四)社会保障不完善。容易引发劳动争议事件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高校应依法为劳动合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有些地方由于参保制度的不完善,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一方面强调全员参保,另一方面又对农民工参保设置了许多障碍,如参保无法续保、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五年的人员不让参保等,既影响了个人参保的积极性,也使得部分高校未足额为劳动合同工参加社会保险。还有许多员工写申请或承诺不办保险,希望单位将应缴纳的保险金随工资发放到个人手中。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他们暂时不会向单位提出维权要求,然而一旦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他们就会提出维权要求,从而引发劳动争议。

三、完善高校劳动合同用人管理制度的对策

(一)学习《劳动合同法》,强化高等院校《劳动合同法》宣传力度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是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通过学习《劳动合同法》,明确不签订劳动合同高校将承担的不利后果,重视在招用劳动者后要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的续签、变更、鉴证、终止、解除等相关手续,避免产生无合同事实劳动关系及其他不合法行为。同时高校要深入探讨建立完整规范的劳动用工管理程序,依法建立劳动关系,避免由于劳动用人管理不规范带来的风险。

(二)建立和完善高等院校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搞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是巩固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从建立相关制度人手,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的各项操作程序,促进劳动合同工作的有序运行。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学校应严格依照该法的要求出台配套性的程序规则,使劳动合同的签订依法有序地进行。其次,在教师、员工与高校的聘任合同制度中,可以采用集体合同和个体合同并用。集体合同也叫集体契约,是一种劳资双方谈判过程的结晶,即由校方与教师、员工代表进行的谈判,旨在达成对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条件等雇佣双方都能接受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协议,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但由于针对每个教师、员工的要求不同,因此需要个体合同补充。个体合同可以让有特殊要求的教师、员工得到满足,从而体现出个性的特色。

(三)建立有效的纠纷应对机制

《劳动合同法》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也逐渐加强。由于劳动仲裁案件的诉讼成本降低,劳动者将更加频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引发越来越多的关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合同解除等一系列纠纷。高校应建立劳动关系预警和协调机制,针对日常管理中容易引发劳动争议的问题、环节和分歧采取必要的措施,提出相应的对策,消除劳动争议隐患,化解用人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增强高校预防控制劳动争议的能力。

(四)积极尝试用人新模式,推行资源共享方式

除全日制用工形式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两种形式,为高校在用工模式上提供了更多选择。高校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灵活采取不同的用工模式。近年来一些高校陆续推行物业化管理,将学校保洁、安保等项目外包给具有良好资质、服务好、信誉好、实力强的社会化服务公司。对高校而言,既可以享受专业化的服务,也有利于降低用工风险。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更加灵活的用工形式,劳动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养老、医疗保险可以以个体身份参保,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参考文献]

[1]赵杰宏,严妍,教师聘任合同之法律性质[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6,(4)

[2]刘剑文,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中的法律问题研究[J],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3]杨挺,论公立学校教师聘任合同的法律性质[J],中国教育学刊,2007,(4)

法人劳动合同范文第2篇

【关键词】劳动合同 合同解除 经济补偿 经济赔偿

一、引言

劳动合同法在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是规范劳动关系的基础性法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主要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来建立。劳动合同法就是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法律规范。作为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合同法同样具有社会法的属性。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及相关责任研究

尽管《劳动合同法》通过后,各界好评如潮。但该法是在多方利益主体博弈之下而诞生,难免存在妥协和让步,加上理论界对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许多问题的理论准备并不充足,也导致该法在立法内容和立法技术上存在缺陷,至少从某个角度审视是如此。劳动合同的解除及相关责任问题就是比较典型的表现,而这个问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中也未得到解决,这不得不说是一大遗憾。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性事由

《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第38条),在限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上也有所增加,《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六种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在《劳动法》(第29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情形,遗憾的是《劳动合同法》没有将国外通常禁止雇主解雇雇员的事由,即在雇员拒绝雇主的命令从事违法行为时雇主不得解雇雇员的情形包含在内。

(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有关劳动合同解除的不足主要体现在违法解除的责任上。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两个概念――经济补偿与经济赔偿。赔偿是指有违法行为造成对方人身或财产有损害的情况下进行的;而补偿是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对合法的民事行为,但是对对方造成一定损失的情况下进行的。

《劳动合同法》第87条和第90条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合同的赔偿责任。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两条规定,看似加重了雇主的赔偿责任,其实并非如此。

首先,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仅限于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换言之,用人单位的责任是受到限制的,而劳动者的责任则不受限制,这显然对劳动者不公,劳动者面临巨大的风险。

第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将其赔偿数额固定为合同依法解除时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是否充分合理?

在合法解除合同场合,经济补偿的重要意义在于补偿劳动者工作间的贡献,因此,应根据其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额;而在违法解除合同场合,赔偿的目的是弥补劳动者合同剩余期限的工资和其它损失,而不是已工作期间的贡献,二者机理完全不同。《劳动合同法》这种简单的规定,不符合法理。而且这种责任机制容易鼓励用人单位尽早违法解除合同,因为劳动者已工作期间越短,雇主的赔偿金额越少,这种责任机制实在荒谬。除了法理基础和立法技术的严重缺陷,这种责任机制也远远无法赔偿劳动者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而这点不足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中体现的更加明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第2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在美国,在固定期限合同中,法院通常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合同解除时至合同到期日之间的工资损失,如果原告在合同到期后难以找到相似的工作或者只能找到工资更低的工作,被告还要赔偿原告的未来损失。在无固定期限合同中,如果原告对雇主提供无固定期限工作产生了合理期待,则雇主在没有正当事由解雇雇员时,法院通常会通盘考虑雇主如果未解除雇员时雇员可以获得的收入、雇员剩余工作年龄等因素来决定赔偿金额。

总之,在美国判例中,法院通常需要考虑四大因素:雇员的年龄以及找到类似工作的可能性,工资以及津贴等其他无形的福利,原告找到新工作需要的花销,原告重新找到工作之前合理期间可以获得的诸如汽车、保险等额外福利的重置价值(replacement value)。

从比较法角度看,我国《劳动合同法》将雇主违反解除合同的赔偿金额固定化,且赔偿标准低下,极有可能使《劳动合同法》有关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及严格限制雇主解除劳动合同的努力落空。《劳动合同法》这种单一的、僵化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标准不能不说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败笔!这点不足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中得到了延续,《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第2款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与劳动合同法相比,并没有改变。这不能不说也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的一大败笔!

三、小结

《劳动合同法》的通过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的公布,标志着我国的劳动法制建设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二者无疑都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由于理论准备不足,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一些缺憾。如何建立一套理性、科学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仍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在劳动合同制度的设计上,要克服意识形态的简单作用,应以科学的眼光从理性的角度设计制度,使法律确实具有可行性,避免法律成为简单的摆设甚至起到阻碍劳动者利益实现的相反效果。

参考文献:

[1]王全兴.劳动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

[2]信春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

[3]李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与适用.人民出版社,2007.

[4]王建平,姜俊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5]李欣宇,隋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6]林嘉.劳动合同法热点问题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7]黎建飞.劳动合同法辅导读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8]董保华.十大热点事件透视劳动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

法人劳动合同范文第3篇

    1995年1月,某食品公司以“田某患传染性疾病,不适宜在食品行业工作”为由,提出与职工田某解除劳动合同。田某对此不服,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受医疗期待遇。

    经查:某食品公司系一家中外合资企业,职工田某是该公司饼干车间的操作工。1993年10月被该公司招录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并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1994年12月公司组织职工到医院进行体检,田某被查出患有乙型肝炎。公司认为,国家卫生部门明文规定,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不能从事食品行业工作。田某患有肝炎,属于传染性疾病,因而决定与田某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委员会认为,职工田某在合同期内,其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根据工龄长短享受医疗期,本企业工龄不满3年的给予3个月的医疗期。”据此,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给予职工3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未满的情况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错误的。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1)补发田某1995年1月份的病假工资;(2)给予田某3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田某的医疗费按规定予以报销。

    [案例评析]

    此案反映出有些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性质缺乏应有的认识,从而导致其不能正确地履行劳动合同。《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该企业在田某患病医疗期内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至少错误有二:

    一是企业以“田某患传染病,不适宜在食品行业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约行为。企业与田某经协商签订了劳动合同,标志着双方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的维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它的变更、解除、终止要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约束。即企业要与田某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根据《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在不具备法定的条件,也不具备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单方解除与田某的劳动关系是有悖于《劳动法》的。

    二是在田某患病后,企业没有给予其医疗期,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既然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那么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就应该享受,规定的义务就应该履行。企业与田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已明确规定“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可以享受医疗期”,这一规定就是职工的权利。换言之,给予患病职工医疗期就是企业的义务,在田某患病后,企业没有给予其医疗期,在客观上造成了对田某利益的侵害。

法人劳动合同范文第4篇

关键词: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关系

一、前言

由于人们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加强,在无形中对人力资源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人力资源管理主要是处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为使二者达到平衡,必须对劳动合同法进行有效的认识,并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

二、劳动合同法与人力资源

1.概述

现在劳动者个人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加上新的法律出台,人力资源的工作也越来越专业化了。简单的说,人力资源和劳动合同的五大变革:人力资源管理是所有管理者的使命将成为现实;人员招聘和解雇工作的重要性凸显;增强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成为留人的关键;主动管理将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发展方向;用工方式要因时因事进行调整。除此之外,与劳动用工相关的法律、法规、地方劳动政策等也需要关注。因此,本文主要对二者的关系进行论述。

2.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是劳动关系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基本工作内容,是人力资源管理中员工关系管理模块下的一个分支内容。劳动关系管理主要指劳动合同、社保等管理方面的内容。劳动关系是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一个研究领域和方向,人力资源说到底就是研究人的,研究人就离不开关系,当然要用到用人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劳动法中的重要内容有:(1)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进行规定,对劳动者有一个安全的保障。(2)工资及加班费用计算。这也是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也是劳动者最关心的一项,加班对劳动者来说就是需要补贴的,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就是一种完全的保障。(3)女职工保护及未成年工人保护。这两种劳动者相对于男性职工来说是比较特殊的,一般情况下禁用童工,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要依据劳动合同对童工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对于女性员工有很多特殊情况,如每个月的月经期、怀孕以及生小孩等情况,对此劳动合同中有对女性特殊时期的假期规范。(4)劳动争议处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问题及解除技巧。在面对公司和劳动者发生矛盾的时候,就要依据劳动合同中的相关规定来解决处理。

3.人力资源管理

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是指人力资源策划、招聘、考核等,是参与决策层的管理工作。目前中国许多企业的人力资源部还没有上述功能,所以人力资源专业目前的就业方向仅仅是行政人事部门的工作。一般学术界把人力资源管理分为模块或者六大模块:人力资源规划;招聘与配置;培训与开发;绩效管理;薪酬福利管理;劳动关系管理。诠释人力资源管理六大模块的核心思想,帮助企业主掌握员工管理及人力资源管理的本质。

4.把握二者的关系

对于劳动合同法与人力资源的一般关系,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人力资源的战略规划、决策。对于规划和战略来说,要依据劳动合同进行。劳动合同是在职员工的有效保障,也是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个重要依据。(2)人力资源的成本核算与管理。成本核算管理主要是对员工的福利和保障的职责,处理好成本核算管理与劳动合同的主要关系是人力资源的重要步骤。(3)人力资源的招聘、选拔与录用。招聘时要与应聘者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也是人力资源招聘的一个凭证和进行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4)人力资源的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要让人力资源管理者学习劳动合同,使管理者有劳动合同方面的基础,有利于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5)人力资源的工作绩效考评。工作效绩是直接和劳动合同挂钩的,所以二者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处理好这一关系对人力资源管理有很大的帮助。(6)人力资源的薪酬福利管理与激励。福利与劳动合同的关系就像人与饭的关系,是一种必不可少的连接。一切都要符合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方可进行处理。(7)人力资源的保障。保障主要是对签定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基础保证,对于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就没有劳动保障,所以这也是二者之间的重要关系。(8)人力资源的职业发展设计。职业发展和劳动合同的关系是一个公司在职业认定方面的重要依据,所以是二者之间关系的必然产物。(9)人力资源管理的政策、法规。人力资源的主要政策都是依据劳动合同制定的,二者的关系是附属关系,具有必然的联系。(10)人力资源管理的诊断。诊断的基本依据就是劳动合同,所以劳动合同与人力资源管理都有着重要的联系。

5.二者的重要性关系

劳动合同对人力资源的重要性分析如下:(1)劳动合同法对市场调节具有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特点,要求国家应加强宏观调控。国家出台《劳动合同法》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表现,对各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来说都是一种带控制的关系,因此二者的结合有利于整个劳动市场向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2)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享有的主要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就业选择都是要以达到人人平等为基础,不断完善劳动合同法,这样有利于推进人力资源管理;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者的报酬计算都是由其相应的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进行的,而其签定的劳动合同以及国家的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就是劳动者应拿到报酬的基本保证;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合同法还对劳动者的人身安全进行了相应保障,对于执勤时间段出现的人身伤害,依据劳动合同法的不同规定判断是否为工伤,然后进行相应的资金补偿;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社会保障是每个劳动者应有的基本福利,劳动合同法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避免一些工厂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业培训是每位劳动者必须具有的一项权利,可以保证劳动者的岗位技术符合工作需要。(3)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加快构建和谐社会。劳动者是社会中为数最多的工种,因此有相对的保障,对社会的稳定和谐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结束语

正确把握劳动合同法与人力资源管理的关系,有利于整个劳动市场的稳定和平衡,同时劳动合同法也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劳动者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要正确把握二者的关系,使其有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作者:袁平娜 单位:内蒙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劳动合同范文第5篇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企业;人力资源机制;变革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6008202

1 引言

在《劳动法》实施十多年之后,中国劳动力市场的用工关系当中劳动合同短期化越来越突出,用工开始派遣化,损害了越来越多劳动者的利益。在这样一种背景之下,中国开始起草制定《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的直接目标就是试图解决《劳动法》实施十年之后在用工当中出现的矛盾和冲突。它的积极意义在于完善了中国的劳动合同制度,规范了企业的用工,纠正了合同短期化问题。它对提升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促进企业的管理变革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但是,在这部法律出台之后,中国知名企业和单位开始大批量裁员,或者是改签合同、变更合同;一些外资企业开始向东南亚转移。这些我们都可以看作是企业的应对或者是规避。在新法的推行下,企业原有人力资源机制受到伤害,企业人力资源成本上升,新的政策法律环境推动了企业人力资源机制的变革。

2 实行《劳动合同法》之前中国企业的人力资源机制

的特点 人力资源管理职能系统包括招聘“选”、配置“用”、培训“育”、调配、晋升与保留“留”、退出“退”五个环节,这个五个环节构成了一个整体。此次《劳动合同法》的颁布要求企业制定科学的劳动标准,通过科学的分析测量规范企业招聘机制、配置机制、培训机制、留人机制和退出机制,做到雇用管理有理有据。

(1)招聘机制。在实行新《劳动合同法》之前,中国大多数企业的招聘机制并不完善。由于《劳动法》对试用期、劳动合同的签订等方面的规定较松,不少企业都通过延长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等方式来规避法律,降低企业人力成本。

(2)配置机制。在实行新《劳动合同法》之前,企业在用人方面缺乏一定的规范,企业对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员工可以随意调整岗位,变相辞退员工。劳务派遣也成为不少企业的用工形式,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但同时也降低了企业的用人成本,提高了用工的灵活度。

(3)培训机制。在中国,有不少企业很少对员工进行培训,却希望应聘者受到良好的培训,在人力资源开发上,这些企业的外部行为负。由于员工在企业的任职过程中难以获得人力资源的增值,所耗用的交易成本较高,也导致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用工开始派遣化。

(4)留人机制。“留人难”已成为现代企业面临的越来越严重的问题,在《劳动法》实行的十几年中,一些企业为了留住人才常常靠扣押档案,交纳数额巨大的违约金来限制其离开。中国劳动力市场的用工关系当中劳动合同短期化越来越突出,用工开始派遣化,损害了越来越多劳动者的利益,这无疑加剧了留人的困难。

(5)退出机制。在《劳动法》下,劳动者想走,劳动者随便走,但是单位不能随便解雇员工。如果要解雇员工必须要有法律根据,或者从法律上找到理由,没有法律根据的话就不能无缘无故地让劳动者走,如果让他走要给经济补偿。企业的退出机制比较宽松,辞退员工的成本不高。

3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机制的变革

新《劳动合同法》严格的归置了劳动关系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各个环节,使得不少企业原有的人力资源机制受到伤害,无法适应新的要求,迫切需要企业进行相关变革,以适应新法,控制企业人力成本的上升。

3.1 对企业招聘机制

(1)新法对企业员工招聘方面的严格规定增加了企业的用工风险和成本,推动企业规范、完善原有的招聘机制。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往往缺乏规范,如招聘过程中,企业在引进新员工时,往往比较随意,认为不合适可以辞掉再招,没有按照一定的流程来操作,也不注意证据的保留。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这些不规范行为导致的风险通过正常的退出机制就可以弥补或者化解。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这些不规范行为就会给企业带来非常大的风险和漏洞,增加企业的人力成本。因此企业必须严格规范招聘流程,确保招收员工的质量,才能减少辞退员工带来的高成本。

(2)新《劳动合同法》对员工试用期时间的限定,对企业外聘员工的管理是个考验,不利于企业及时淘汰素质低、表现差的员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无疑面临更大压力。

(3)对新员工劳动合同签订方面的规定,尤其是那些员工流动率较高的企业,在短期内阻碍了企业录用机制的正常运行。可能因为管理漏洞,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2 对企业配置机制

在新劳动合同法的背景下,违法用工的成本加剧上升,很多存在违法用工问题的用人单位不得不面临调整其用工管理;而新法鼓励企业和劳动者签订长期劳动合同以及保护各种用工模式下劳动者利益的导向也使很多规范用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不思索如何更好地设计其各种用工组合,以达到用工成本的最优化和用工风险的最小化。另外,不少企业原有的绩效考核手段、淘汰制度都不符合新法的规定,企业必须建立起一套经得起法律推敲的考核体系,优化人力资源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