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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跨具(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本文暂不考虑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营改增核心政策可以归纳总结为如下两部分共计7条:
(一)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异地施工税款预缴及纳税申报
4.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5.适用异地施工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3)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6.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7.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二、建筑业营改增核心政策解析
(一)计税方法
第1条主要适用对象是广大劳务分包企业,由于劳务分包企业一方面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另一方面作为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的上游供应商,如政策直接规定劳务分包企业执行11%的建筑业税率,则会使劳务企业的税负过高,进而通过税负转嫁效应传递给建筑业产业链下游企业,不利于建筑业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不符合“税负只减不增”的税改目标。因此劳务分包企业的增值税政策一直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按此条规定,不分新老项目,只要是合同内容约定的提供建筑服务的方式为清包工,也就是我们行业所说的纯劳务分包或者扩大劳务分包,那么作为服务提供方的一般纳税人就有权选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为3%,考虑到价税分离致使销售额要比营业税体系下的营业额略低,劳务分包企业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可以确保其税负只减不增!符合规定条件并取得专用发票的,下游企业还可以抵扣3%的进项税额,这对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也有积极的意义。
从理论上分析,当工程发包方甲供比例达到一定程度时,工程承包方就变成了“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因此第2条的规定不仅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更是充满了辩证法的思想,用言简意赅的表述,解决了甲供这个貌似无法跨越的行业的难题。从建筑法规来看,法律并不禁止甲供行为;从行业实践来看,甲供行为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由于我国目前增值税税制尚不完善,货物适用的税率要高于建筑服务适用的税率,原本行业内司空见惯的甲供突然变成了增值税体系下工程发包方的“宠儿”,考虑到工程发包方和工程承包方的议价能力和谈判地位,如何避免甲方的“不当纳税筹划”就成为工程承包方的高度关切。本条政策明确规定,工程承包方向甲供工程(政策有意无意的没有规定甲供比例的高低)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在不触及行业规定和直接纠正行业行为的情况下,通过巧妙的顶层设计,政策制定者给工程发包方戴上了一个“紧箍咒”。试想,发包方通过自行采购货物获得高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建筑服务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却大幅度降低,这就有力的约束了工程发包方可能的机会主义行为。值得指出的是,工程发包方不仅包括建设单位,也包括总承包单位,因此总承包企业对专业分包企业约定甲供时也要全面权衡。
第3条实际上是通过政策规定延长了建筑业企业的过渡期。从行业实际看,长期以来,建筑业企业一直实行营业税,对增值税比较陌生,全面一刀切执行增值税政策,企业的遵从成本将高到难以承受。从增值税的原理看,销项税额计算的基础为销售额,而建筑业的销售额与工程造价息息相关,目前我国建筑产品价格形成尚未完全市场化,政府的计价依据调整和企业的投标报价都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过程。本条规定允许建筑工程老项目选用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的确定继续沿袭营业税的规定,即总分包差额,考虑到建筑业企业一定时期内收入主要来源于老项目以及价税分离等因素,这条政策使建筑业企业税负降低的同时,适应增值税一般计税体系的准备期更加充裕。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第1至3条规范的是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允许选用计税方法的三种情形,除此之外,如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新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合同未约定清包工及甲供条款的,就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二)异地施工税款预缴及纳税申报
关键词 营业税 增值税 改革 建筑企业
一、前言
自从“营改增”改革开始,建筑业就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对于影响带来的一系列后果,需要建筑企业做出适当的改变来适应改革,以保证纳税额度的降低。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内容
从2012年开始,我国开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制改革。本次税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大致分为两方面:一是征税范围。自2014年1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征税范围包括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其中建筑业也名列中间。二是征税的税率。在原本实行的13%和17%两档税率的基础上增加6%和11%两档税率,这部分是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等等适用的税率,也是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以及广播影视等现代服务业适用的税率。
三、“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1)“营改增”对建筑业的现实意义。当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对于建筑业中的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具有重大意义。根据改革后的试点单位反馈,原本建筑业的营业税为3%,改革之后,改为增值税,这样就适用11%的税率,而增值税则可以通过抵扣进项税,将不同的税种改变,修改成为统一的增值税,严谨地按照新的税务制度执行,交税重复的问题迎刃而解。
(2)对企业税负的影响。“营改增”后,建筑业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因此,“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主要取决于税率和进项税额。建筑业的投资较大,设计的立项非常多,特别是对于建筑材料的购置和设备的购置或租用,巨大的开销需要担负沉重的税务,实现“营改增”之后,对于已成立多年的建筑企业,购置或者租用设备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已经进行了一次统计,所以并不能进行抵扣,增加的税务强度。另一方面建筑业的材料购置并不都是正规单位,也并不都具备正规发票,导致企业需要额外缴纳这部分的税务,使得原本就沉重的税务更加不堪。
(3)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营改增”后,企业营业收入要扣除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销项税额,所以在收入上,有了一定的降低,部分收入抵税。营业成本也较“营改增”前降低,首先,建筑材料购买的时候,产生的进项税可以部分抵扣,节省开支;营业税是价内税,营业税计入了营业税金及附加税务,增值税是价外税,没有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几项因素综合作用,所以相比较而言,增值税从绝对数值上是小于营业税的,企业税务减少,经营状况自然更好。
(4)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营改增”后,建筑业从小规模或者非增值税纳税人处购买的原材料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建筑企业需要缴纳更多的增值税,这部分税款直接从现金流中走,影响很大。另一方面,建筑业的产品非常特殊,价值极高,并且只能通过预售的方式收取收入,产品的周期长,大多数都需要几年的周期,导致收款相对比较停滞,当这些金额纳税之后,所剩的现金并不足以运营整个项目,这时就需要增加更多的现金流,从而增加企业的现金流负担。
(5)对企业设备更新的影响。原本在企业购进机械设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购进机械设备的增值税并不能进行抵扣,建筑企业的资金不足以支撑设备的更新与升级;“营改增”后这部分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现金流增多,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将增多的现金流投入在设备的研发与升级上会更大程度地加强工作效率,这部分投入会得到翻倍的回报,所以“营改增”业加强了建筑企业对设备更新升级的积极性,从而促进行业的发展。
(6)对发票管理的影响。税制改革前,建筑企业征收的是营业税,建筑企业在完成项目结款的时候,所开的发票一般是由当地的税务局统一开出,并没有分种类。开具发票的对象既可以是企业法人,也可以是普通纳税人,但是两者的税务情况并不相同,相对比较混乱,对象不统一,税务业相对较重。“营改增”之后,由于建筑企业开始只征收增值税,所以企业在最终结款的时候,开具增值税的发票,开票主体为一般纳税人。由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而其他种类的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发票上的税额,所以在开发票的之前,需要确认合作方的发票是否符合增值税的标准,这关系到最终发票的有效性和落实性,如果开发票的主体是其他种类的纳税人,则并不能抵扣发票税额,那么税务将会变得很重,并且由企业全权承担,从而加重了不必要的企业税务。
四、建筑业对于“营改增”的对策
(1)加强前期工作。对于前期的纳税筹划,需要重视起来,同时对管理要严谨,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要在最初杜绝漏洞。对于企业来说,税收具有强制性与固定性等特点,是具有刚性的硬性标准。对于“营改增”带来的问题,建筑企业的应对要从最初的思想上就需要高度重视,在具备了思想指导的前提下,就需要将思想落在实处,尽可能地做好前期的策划工作,每一个环节的工作都要做好准备。另外,可以积极寻求一些适合的在法律范围之内的方法进行税收筹划,合理的方法往往能很有效地分配企业税收。同样,通过合理的方法对税收的时间进行适当的延期也会降低部分纳税的金额。不过,最基础的方法还是通过对于材料与设备的购置进行合理的预算,尽可能地降低成本,进行多次仔细的评估,通过多种方法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2)加强合作商管理。对于建筑企业各个合作单位的选择需要谨慎,特别是在合同的制作签订上需要彻底的完善,以防止一些漏洞的出现,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在“营改增”之后,增值税进项税款的抵扣的数值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收益。所以,在选择合作商的时候需要对其进行深入的了解,特别是对于他们的纳税人资格审查和税率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酌情选择,需要清楚的约定税费的凭证,并需要明晰付款的程序、预付款、分期付款以及尾款等等。对于合作商户的管理也需要规范化,杜绝混乱的管理机制带来额外损耗。
(3)加强财务队伍的建设。注意现代的企业财务人员精英队伍建设,对于人才的培养需要建立合理的机制。由于“营改增”是一个全新的税务制度,对于原本熟悉营业税的财务人员来说,需要正确地理解并增长新的业务知识,以跟上改革的步伐,这也是最大的挑战。做出改变的第一步是要从思想知识上进行改变,才能正确地指导实际操作。现代企业竞争的核心问题是人才的竞争,技术与知识的不断变化与革新给人才创造了更多的挑战,企业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组织培训,集中提升财务人员的知识,并且设置考核机制,加速人才的更新。
五、结论
对于“营改增”带来的一系列影响,建筑企业需要迅速反应,及时地采取重要措施,从思想上,制度上带来实质性的改变,并且解决核心问题:人才问题。进行人才的招揽以及培训,培养人才。只有正确地解决了人才的问题,才能让建筑企业在改革的面前岿然不动,最大限度地减少影响程度。
(作者单位为安徽省现代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关键词 增值税 损益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史上最大规模的税制改革,“营改增”拉开了序幕。本次税制改革涉及面之广,改革幅度之大,让人惊叹。作为国民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业,在此次的税制改革中充当了重要角色。不但是因为近年来基础设施建设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也因为多年的营业税体制下,建筑业简单税制执行的根深蒂固,此次改革真正是牵一发动全身,而且还出现了许多规定和具体操作的不明朗。
一、建筑业营改增实际操作中面临的问题
(一)建筑业营改增过渡期政策的操作不明朗
从前的营业税是地方税种,地方税务局按照当地的国税总局的政策和地方实际情况进行征收,地方调节的力度较大。增值税是国家税务局管理,具有强有力的法律保证措施和严格的追责条款。因此停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不但存在着税种的改变,而且存在着税务系统的对接,包括对营业税的清缴、增值税和营业税税种税目管理的对接、附加税的管理、外出经营许可证的手续等一系列的问题。
(二)有关纳税业务相关手续和备案的不明朗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将2016年5月、6月作为营业税改增值税转变期,但是企业对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如临大敌,而税务局的机构和手续调整并没有跟上步伐。营业税的清理,外出经营许可证,附加税的征缴均没有明确的说法,各地方税务局各执一词,政策在地方税务局的理解千差万别。
(三)财务核算和处理方式的不明确
也许因为建筑业多年以来一直沿用简单的营业税税负,因此大家对增值税的了解较少。所以营改增之后,账务的调整变得异常关键。除了要改变思路,将原来的总价模式,收入成本全部按价税分离,还要考虑改用增值税之后,增值税 是按照哪个指标进行核算和缴纳。建筑业的收入有已完成产值收入,有业主认可计量的工程量收入,但是根据付款条件不同还有资金到账收入。这是建筑业区别于销售业的不同之一。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货款当天或取得收款凭证的当天,而建筑业又存在预付款的情况。业主支付预付款往往在工程施工前,如果按照预付款收到时作为纳税义务时间的话,则因为工程尚未开工,材料和分包劳务发票均未取得,所以出现了无法抵扣的情况。按照税法的理解,业主计量支付证书则代表着施工方取得了收款凭证,而一般合同约定又没有到收款期,此时履行纳税义务则企业要垫付税金,从而会影响资金使用效益。所以按照收款当天作为纳税义务时间,可以适当解决资金占用的问题,但是财务上又是按照什么原则来计算增值税,缴纳税款,实现税费和收入的匹配,这个问题还需探讨。
(四)新旧项目选择问题
为了平稳过渡,过渡期政策允许一些项目选择3%的简易计税政策,也可以选择11%的一般纳税人。但是企业在选择过渡期政策时首先要受业主的限制,业主要求选择过渡期政策,施工单位就只能听从,没有有利和无利之间的选择,刚刚进行营改增的施工单位甚至无法准确地和业主谈判税改造成的损失补偿;其次施工单位受当地税务机关的限制,分包队伍的票不允许抵扣会造成税负上升,预缴税款的核算也是扣除分包发票的,那就是说分包发票也应该是增值税专票才能在地方抵扣,其他增值税专票在机构抵扣。
(五)税率确定的不明确
增值税的税率规定很多,材料采购17%,建筑业11%,房屋租赁1.5%等,因此往往出现一种业务不同的发票内容所执行的税率不一致。这就要求项目财务人员对各种业务的税率有明确的了解,在分包队伍和供应商谈判时就要明确按照业务内容提供发票,以保证取得的发票税率最高,企业才能达到最大抵扣税率。
二、营改增过程中的应对措施和掌握原则
(一)加强学习培训,尽快掌握相关政策规定,以便制定应对措施
对于企业来说,面对税制改革首先要深入研究新的税制改革规定,了解和自己业务板块相关的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宣贯,随时指导,达到对政策最快的传达,最大限度地掌握执行偏差。庞大的建筑业营改增规定在税制改革的文件中规定少之又少,因此在庞大的政策调整规定中找出适合建筑业执行的条款十分重要。如劳务分包和清包工相关的纳税核算规定,主要材料、地材、外购本成品、自制半成品等纳税规定。其次是扩展思路,改变原来的管理模式,思考对于所占成本比例大、影响大的地材,劳务工资应该使用怎样的方式降低税制改革造成的损失,是否可以改自制为外购,改清包为专业分包,以达到降低成本实现税款抵扣目的,保证税制改革在本企业中的红利不被流失,至少企业不因税制改革遭受较大的损失。最后是要对经营、物资、财务等与合同、采购、结算、支付等相关的部门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相关业务问题的研讨,群策群力,寻找处理问题最有效的办法。要对政策规定及时跟进,及时咨询,在政策改革初期减少走弯路,减少工作漏洞。
(二)抓住税制改革的重点,掌握关键点
对于企业来说,营业税到增值税的变化,首先是法律规定的变化。增值税是一项法律监管十分严格的税种,具有很明确的法律责任追究条款,一旦出现问题,当事人便要承担较严重的法律责任。增值税相关的业务内容、资金流向和票据流转要求严格统一。建筑业要解决自身存在的资质不统一、资金流不一致、票据不一致不规范的问题,以适应增值税法律上的强制规定,避免在改革初期步入
雷区。
企业的原则是在守法的前提下,利益为先。因此,为了避免在对增值税业务不熟悉、法律法规不明确不完备时对业务把握不准造成的不可控的后果,过渡期选择简易征收政策还是一般纳税人政策往往考虑税负的高低。因为项目自身特点千差万别,项目要对自身的票据抵扣情况进行统计,和业主的要求进行对比,确定哪个政策税负更低。其次还要和地方税务局沟通,了解地方税务的一些限制。虽然增值税隶属于国家税务局,但是地方为了自身的利益,也可能在过渡期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前,以各种理由阻扰办理简易征收或一般纳税人业务。这就形成了税务机关和企业的一种博弈。
(三)考虑增值税的票据规定
由于增值税是一种连续的抵扣链条,因此票据会在系统里进行验证抵消。不能抵扣的票据会滞留在系统里形成滞留票,滞留票是税务机关必查的票据。在选择纳税政策时,尽量减少滞留票留在系统里。因为企业选择简易征收,税款是按照价税合计扣除分包款项后进行计算的,全程不能抵扣。所以在简易征收政策下,企业应不要或少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抵扣必须是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发票符合三流合一的要求。
三、结语
(一)建筑业具备增值税可抵扣机制定理的条件
从理论上看,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国民经济中所有能产生增值额的货物与劳务销售的行业和环节。但我国受经济发展水平、税收征管能力等因素的影响,一直对建筑业征收营业税,事实上建筑业具备计算增值税进项和销项税额的条件。首先,从生产经营过程来看,建筑业的经营资金同工业企业一样,随着供、产、销过程不断进行。其次,从建筑业资金形态的变换来看,由储备资金、生产资金、产品资金等各种形态,最终又回到货币资金形态。最后,从建筑业的原材料消耗过程及结果来看,建筑业同工业企业的过程类似,即原材料—未完施工(在产品)—已完施工(产成品)。因此建筑业具备征收增值税抵扣机制的基本条件。
(二)我国企业具备营改增后会计核算的应对能力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税收征管能力的加强,第三产业突飞猛进的发展,我国会计领域也随之进行着改革和完善。集中表现为:会计法、税法、经济法等法律法规的日臻完善。我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不断趋同,2007年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等效。财务软件在大中小企业的普及,极大提升了会计核算的准确与及时。我国会计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专业知识的掌握能力逐步增强。以上这些条件充分保障了在建筑业进行营改增后,会计人员对成本、收入、利润、现金流的核算变化的应对。
(三)切合我国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
增值税具有普遍征收,环环相扣的特点。其特殊的计税方法,使得在上一环节已经缴纳的税额可以在下一环节征税时扣除,使各个环节形成一个环环相扣的完整链条。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将建筑业排除在征收增值税之外,人为地扭断了以增值税发票管理为环节的管理链条,如建筑安装所需的机械设备、建筑材料等,它们都属于应征增值税的范围,可由于在我国不属于增值税的管理范围,专用发票给关联企业偷税、逃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对建筑业的营改增是进一步加强我国征税管理的需要,也是促进建筑业进行设备改造和技术更新的必然要求。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会计核算影响的对比分析
(一)对成本核算的影响
建筑业的成本主要来自三个方面,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主要来自三大主材(钢筋、水泥、木材),地材(砖、砂料及石料等),混凝土及其他材料费用。建筑工程人工费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的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机械费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设备租赁费,二是使用自有设备产生的修理费、折旧费、燃料费、人工费。
1、对材料费的影响。
一是对钢筋、水泥、木材的影响,钢筋、水泥适用增值税率17%,还原成不含税价格后成本将减少14.5%。木材适用13%的增值税率,不含税的成本将减少11.5%。二是对地材的影响,一般由建筑企业项目所在地自行采购,而所在地的地材生产厂家多为小规模纳税人,其适用3%征收率,此时地材成本将减少2.9%。三是对混凝土的影响,混凝土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按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此时商品混凝土的成本减少5.6%。四是对其他材料的影响,建筑业施工中适用的其他材料多种多样,税率各不相同,如向一般纳税人购买,则材料成本减少14.5%,如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材料成本减少2.9%。
2、对人工费的影响。
建筑工程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的比重在逐年上升,目前已经达到30%左右,对人工费是否征收,征收多少已经成为营改增后建筑业整体税负增减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目前存在两种征收方法,一是分包建筑工程的纯劳务部分,应按取得的分包款全额缴纳3%的“建筑业”营业税,并在施工所在地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二是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建筑劳务企业按取得服务费收入缴纳5%的“服务业”营业税。营改增后如对建筑劳务按照11%征税,必将造成劳务成本大幅度上升,劳务费价格上扬,因此,应按照3%征收率向建筑工程施工征收增值税,按6%的征收率对建筑劳务承包取得收入与转付工资社会保险等的差额征收。以保证营改增规定的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基本原则。
3、对机械费的影响。
企业机械费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设备租赁费,二是使用自有设备的维护修理费。其中设备租赁费用占企业机械费的75%左右。实现营改增后,将使有形资产租赁的税率提高至17%。
(二)对收入核算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企业需要依据全部工程造价乘以相应税率缴纳营业税。实现营改增之后,企业需依据不含增值税的工程造价缴纳相关税款。因建筑业预留税率为11%,因此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1+11%)。但是实行营改增后建筑业的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将出现无法抵扣的现象,如果流通环节中购置的货物出现较难取得增值税税票及假发票等问题,这就使得企业多缴增值税,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将有所下降,增加了企业完成绩效的难度。
(三)对票据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从事应税劳务的建筑企业在收取工程款项时,开具地税机关监制设计并统一印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或由地税机关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开具对象为所有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区分接受方纳税资格。在税收征管中,对建筑业重复征税现象严重。实现营改增之后,主管税务机关由地税改为国税,建筑企业在收取应税劳务款项时,需开具国税总局监制设计并统一印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发票会被购买方用于抵扣税额。但是社会上仍然存在的一些挑战将影响建筑业的票据管理,如超范围的开票,会导致购买方少抵扣或多抵扣税金,严重影响发票管理的有序性。另外,由于大型企业集团分布广、工程项目多,这给发票的收集带来了困难。因此税务部门,一方面应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以防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需严格审核、检查企业业务交易环节所涉及到的增值税发票,以规避各种不必要风险的发生。
(四)对现金流和利润核算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企业现金流的增减与企业整体税负的增减呈现负相关。建筑业的税金预缴制对现金流的影响较大,具体表现为企业预先缴纳税款,待工程项目竣工后清算、找平,这将减少企业经营资金的流动金额。实现营改增之后,企业可在收到工程款后缴纳税金,这将保证经营资金在供、产、销过程中充分的流动,保证企业的经济利润。(五)对企业纳税的影响营改增之前,纳税人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的收入和支出,计提营业税。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缴纳时,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贷:银行存款。年终结转损益进行利润核算时,将营业税金直接从收入中予以扣除。实现营改增之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按照实际或应收价款,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在符合成本确认条件时按照实际或应付价款,借:主营业务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缴纳时,实行差额缴纳即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如果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按照差额缴纳,如果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应当结转到下一期继续抵扣。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不需要核算进项与销项税额,直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会计科目进行处理,这将缩小企业的利润空间。
三、建筑业应对营改增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建筑企业内部模拟运行营改增
各建筑企业联合起来在本年度现行营业税核算的模式下,再同步建立一套模拟增值税的账套。两种核算和计税方法并行,将年度税收结果进行比较。如税收不减反升,则积极向财税机关反映情况,提出企业的建议和诉求,力求降低税率,真正达到减税的目的。另外,尽可能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高选用抵扣率。一些小而全、大而全的企业应该分立或分散经营,适当拆分为若干独立核算子公司、分公司,延伸企业上下游抵扣链条,以便加大企业的进项抵扣。加强对建筑业四小票的管理。四小票(即货物运输业发票、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废旧物资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扣税凭证,对其管理是增值税发票管理的重要方面。做好会计衔接和会计处理工作,如会计核算需增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消销项税额)等会计科目,以进一步完善内部的会计核算制度,以便应对税制改革,使税收核算顺利的进行。
(二)如果营改增政策实施增加
了建筑企业的税负,企业可尽量分散其成本如小幅提高项目报价,因为税负增加是整个行业的增加,所以相应的提高工程报价不会对企业的竞争力造成太大的影响。建筑企业积极应对“甲供料”的现象,在与开发商签订工程承揽合同时附补充条款,如开发商提供建筑材料,则开发商、建筑商、供料商三方需签订协议,供料商需要将可抵扣的进项发票提供给建筑商,如未提供而造成建筑商税负增加的损失由开发商承担。明确施工企业在选择供料商时,应该将开具增值税发票作为基本条件,便于施工商在订购建筑材料时获取发票。
四、结语
关键词:建筑企业财务管理营改增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 A
随着“营改增”由试点转入推广,其对建筑业及其上下游产业链的发展影响深远,尤其是现阶段,“营改增”不仅不能减轻建筑企业的税负,反而有可能大幅增加。因此,作为从事企业管理的财税人员,亟待认真研究“营改增”带来的变化,及时转换传统的经营理念和财务管理模式,最大限度避免这次税制改革带来的冲击。
一、“营改增”将对建筑业产生的影响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
由于建筑工程承包方式和承包范围的不同,对材料、设备全由建筑企业自行采购的,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较易,而如由甲方采购,则建筑企业可取得的进项税额就很少,实际税负明显增高。另外,由于工程项目的分散偏僻,材料供应商及材料种类的“散、杂、小”,在购买材料中不能足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直接造成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
(二)地材、商砼等材料采购将大幅增加税负
根据增值税简易征收有关规定,目前工程项目常用的地材,商砼,砖瓦以及自来水等主要材料适用一般纳税人的6%征收率,这就意味着即使建筑企业购入时拿全增值税发票,与11%的销项税率抵扣还差了5%。何况现实中,这部分材料大部分是无法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的,就连抵扣6%的进项税也几乎是空谈。
(三)建筑劳务费税负增加,增大用工成本
建筑工程人工费一般占工程总造价的30%,而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劳务公司及零散的农民工。劳务公司是按11%计征增值税销项税,却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与原3%营业税率相比,增加了8%的税负。其作为微利企业,承受不了这么重的税负,势必走向破产,或将税负转嫁到建筑企业。另外,农民工提供零星劳务产生的人工费,也没有增值税发票,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必然会加大建筑建筑企业人工费的税负。
(四)动产租赁业税负传导,加重建筑业税负。
目前与建筑业相关的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租赁业现有资产基本无增值税进项税,致使17%销项税无法抵扣,由于租赁业利润率远低于增值税率,其无利可图之下,必然会寻求放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只缴纳3%税赋的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户,如此导致建筑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又少一大块,从而加大实际纳税额。
(五)税制改革对联营合作项目冲击大
建筑企业中联营合作项目普遍存在,合作方大多为不太规范的中小企业或自然人,本身缺乏健全的发票管理和成本核算体系,在原税制下,这个问题尚不明显,但在增值税下,如果联营合作项目在采购、租赁、分包等环节不能取得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进项税额可抵扣减少将导致缴税增加,实际税负有可能超过了总包方的管理费率,甚至超过项目的总利润率,造成总包方和联营合作方都将无利可取,涉税风险将直接影响到联营合作项目的生存和发展。
(六)增值税发票的收集和认证工作难度大
因施工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材料采购的地域分散,如每笔采购都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巨大的数量、开票日期的异同以及传递的延迟性,使发票的收集、认证难度大、周期长。按现行进项税额需在180天内认证完毕的规定,这在大部分项目都难以及时完成。
二、“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面临的挑战
(一)企业税负挑战
“营改增”后,应缴税款计算方式的变更,直接导致企业应缴税款数额变更。理论上,只要建筑企业能够获得足够多的进项抵扣,企业所要缴纳的增值税是会低于营业税的,但这一切是立足于能获得全部的增值税发票,实际上,这已构成了直接增税挑战。
(二)企业管理模式的挑战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原有的粗放式经营模式显然已不能适应,如何健全自身的管理制度,改善自身的财务管理和风险管控,将成为又一挑战。如果在新税制改革面前不审时度势及时进行调整,必将在“营改增”中吃尽苦头,甚至难以为继。
(三)建筑成本增加的挑战
目前因劳务公司还没有被纳入试点,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块成本就无法抵扣;即使今后将劳务公司纳入,因其几乎没有进项税可抵扣,其增值税最终是转嫁由总包企业负担,劳务用工的成本势必会继续上升。
(四)新旧制度衔接阶段不确定因素的挑战
虽然《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已经正式实施,但是各地就人工费调整、定额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营改增”前新购的生产设备抵扣、增值税缴纳节点等问题尚未出台明确政策,这就给建筑企业的成本控制增添了新的不确定因素。
三、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对策研究
建筑企业应把“营改增” 的推行,看作是倒逼自身加强管理,提升经营水平的良好机遇。利用此次改革,打破粗放管理模式,积极面对挑战,全面深化机制改革,切实在降低企业成本、提质增效上下功夫,有效降低和规避企业税赋风险。
(一)重视合同中付款程序、计税方法和税费凭证提交时限的明确约定。
在施工合同,分包合同,以及材料设备采购、租赁等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由对方承担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同时还要约定明确付款程序、计税方法和税费凭证提交时限。
(二)选择具备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
税改后,建筑企业更应注重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并且要考查其相应的扣减税率,以减少增税风险。
(三)做好相应报价调整,加强税务筹划和增值税发票管理
一是要重视调整报价方案。要组织财务、管理、造价等人员进行培训,同时保持与税务、建设主管部门的沟通,以尽快了解最新税制规定,及时调整投标报价方案。
二是要加强税务的筹划。增值税涉及许多环节,税收筹划的空间较大,其中的很多优惠政策也是税收筹划的着眼点,应认真研究运用。
三是要加强会计的核算。“营改增”后,会计核算的内容,强度都明显加大,这就需要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主动适应新的纳税政策,加强核算工作。
四是要及时做好进项税抵扣。首先,要选好分包方和分供方。对个别确需合作却又不具备专用发票开具资格的,则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税负转嫁条款。其次,要加强对发票开具时限的管理,确保合格有效。第三, 相关工作人员要做到认真负责,细致高效。
(四)要以“营改增”为动力,积极进行企业转型升级
企业要主动应对“营改增”带来的挑战和压力,积极推进企业转型升级。
一是以员工职业化为目标,培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