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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管理二重性/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共性/个性
【正文】
管理二重性理论,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有中国特色企业管理学的理论基础。只有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一原理,才能真正充分地从西方企业管理中分离出它所蕴含的同社会主义管理具有共同属性、应予吸取的一切有益的内容;才能真正地处理好批判与继承、学习与独创、引进与吸收之间的关系。然而,我国管理学界对马克思管理二重性理论存在一种误解,这种误解成为我们引进先进管理的理论障碍。
在我国经济学界和管理学界,一般把马克思的管理二重性理论概括为“一方面具有与生产力、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的自然属性;另一方面又具有与生产关系、社会制度相联系的社会属性。”[1]即“任何社会的企业管理都具有二重属性:管理的自然属性和管理的社会属性。管理二重性分别表现为合理组织生产力(指挥劳动)以及维护和生产关系(监督劳动)两种管理职能。‘指挥劳动’……表现了管理的自然属性。监督劳动’……表现了管理的社会属性。”[2]这种管理理论简单地把自然属性等同于共性、一般属性,是我们可以向资本主义企业管理学习和借鉴的部分;把社会属性等同于资本主义管理的特殊性或阶级性,是我们应批判和抛弃的。把管理的二重性理解为“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把管理的共性局限于管理的自然属性的观点,离开了马克思的本意,是对马克思管理二重性理论的误解。它阻碍了我们充分地学习和借鉴西方企业管理中一切有益的东西,尤其是社会属性中的先进经验,从而不利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企业管理理论体系。
其实,“管理的自然属性”这一概念在马克思和列宁关于管理二重性的论述中并没有出现过,它只是我们的经济学家和管理学家加进去的。在马克思看来,管理本质上是对共同劳动的指挥和协调,是对人的(不管是被他人所管还是劳动者自己管理自己)管理。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时,对管理的二重性是这样论述的:“凡是直接生产过程具有社会结合过程的形态,而不是表现为独立生产者的孤立劳动的地方,都必然会产生监督劳动和指挥劳动。不过它具有二重性。”[3]马克思还指出:不能“把从共同劳动过程的性质产生的管理职能,同从这一过程的资本主义性质因而从对抗性质产生的管理职能混为一谈。”他认为,管理既具有一般性质,表现为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产物;又具有特殊性,是受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制约的。资本主义经济管理的二重性表现为:一方面,它是一般劳动过程本身所必要的条件,是生产活动中不可缺少的条件;另一方面,它又受资本主义攫取剩余价值的生产目的的制约,受资本主义价值增殖过程的性质制约。因此,马克思所说的管理二重性是特指“管理的一般职能”同“资本的特殊职能”取得的“特殊性质”之间的关系[3](23.367~368),也就是共性与个性之间的关系。结合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实践,列宁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的这一理论。列宁认为,无论从国民经济总体来看,还是从企业的局部来看,管理都具有二重性。它是一切较大规模的共同劳动特别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同时,它又是维护生产资料所有者利益所必需的条件,是一定生产关系的体现。不同社会制度下的企业管理,都包含了管理的一般性和特殊性两个方面。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资本主义企业管理与社会主义企业管理按其一般性而言,在某些方面有共同之处。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可以批判地吸收资本主义企业管理的“最新成就”。列宁认为:“资本主义在这方面的最新成就就是泰罗制,同资本主义其他一切进步的东西一样,既是资产阶级剥削的最巧妙的残酷手段,又包含了一系列的成果,它分析劳动中的机械动作,省去多余的笨拙的动作,制定最适当的工作,实行最完善的和监督方法等等。苏维埃共和国无论如何都要采用这方面一切有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社会主义能否实现,就取决于我们把苏维埃管理组织同资本主义最新的进步的东西结合得好坏。”[4]
至于指挥劳动和监督劳动,马克思和列宁也有过论述。人所共知,列宁不止一次地论述过社会主义社会劳动监督的重要性。在现实的社会主义生产过程中,质量检验、操作程序的控制,都需要监督。这些方面同资本主义管理无疑存在着共性。对于“指挥劳动”在马克思的论述中不止一次地提到“资本指挥劳动”、经理和监工“以资本的名义进行指挥”[3](23.367~369)。而且认为,指挥和监督劳动既可以是由“一切结合的社会劳动的性质引起的职能”,也可以是由“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单纯的劳动力所有者之间的对立所引起的职能”[3](25.433)。由此可见,指挥劳动的职能不是什么“管理的自然属性”,同样可以具有强烈的阶级性;而“监督劳动”即“管理的社会属性”中也有其共性。
因此,本文认为,对马克思的管理二重性应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所谓的“属性”或叫组织技术属性更为确切,是解决经营过程中的组织与分工协作关系,主要是生产力。不同制度下的企业管理在组织技术属性方面没有区别。与生产力相联系的决不限于其自然属性或其技术方面,合理组织生产力本身就是一种社会性的职能。
第二,管理的社会属性除了包括有与社会制度、生产资料所有制等相联系的阶级性之外,也包含着共同性。其共同性表现在:(1)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同属于市场,而且都是市场经济,以现代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企业管理理论必然有其共性。(2)企业管理本质上是对人的管理,而人的本质则是社会性的,其社会性包括两部分:一是对抗的阶级在物质生产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利益关系,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二是反映着人的一般社会性,如社会交往、友谊、自我价值观、归属感等。这正是近年来西方企业管理的重点,我们应加以借鉴、吸收。如果把管理的共同性仅仅局限于管理的自然属性,认为这才是可以借鉴和吸取的东西,那就会阻碍我们从管理的社会属性中吸取有益的东西。
总之,如果我们把企业管理的共同性等同于管理的自然属性,把生产劳动过程看成是单纯的技术过程而忽略其社会性方面。这样一来,就不仅否认了生产力的组织与调整方面的共性,也同时否定了生产关系与企业文化、上层建筑的调整方面的共性。而正是在这三个方面,现代西方企业界都在不断地进行着重大的调整与改革,甚至从社会主义企业管理中吸取许多重要经验而在管理现代化方面走在我们前面。如果我们不能引进现代管理,我们就会犯极大的错误。我们在彻底抛弃那种认为只有管理的自然属性中才具有共性的观念的时候,更应该在管理的社会属性中去管理的共性。现在我们管理落后,主要还表现在管理的社会性方面,而且,只有在管理的社会性方面把握现代先进的管理思想和管理理论,才会在管理技术方面达到先进的水平。
【】
[1]社会大词典.北京:国际广播出版社,1989.633.百科要览上卷.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1992.700.
[2]中国企业管理大百科全书,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1990.156.
〔论文摘要〕法治包含着这样三层意蕴:法治意味着法律至上,法治意味着民治、自治,法治意味着理性的选择。法治被信仰取决于法律的普遍社会服从性,取决于参与法律实践活动要素的完备性和协调性,取决于普法教育的社会性效果,建立这种信仰是一个渐进式的社会演进过程。
一
法治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它是人际博弈的产物,从西方民主政治发端之初,现代法治的精神意蕴就开始生长、发育并渐至生成,一方面是源于西方法治深厚文化底蕴的支持,进而赢得了民众的认同与接受;另一方面是现代民主政治、市场经济的内在理念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契合,因而才使法治不仅作为一种政治动作方式,更是作为一种公共选择的产物而确立为一种稳定的社会制度。
以“家—国”为本位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制度,亦作为一种政治统治手段,绵延两千余年,直至1860年,中国社会在外来的现代化浪潮的冲击下发生了变化,但仍是表面化的,五四志士的激情宣扬与传播,西方法治文化才得以登陆。建国后,法治同样走过了一段曲折的道路,直至由“法制”到“法治”的一字之改,法治之于中国的真正意蕴才开始阐发,作为流行的话语方式,上至官方,下至民间;上至学者阐释,下至民众评议,法治已成为转型中国的理性选择与制度实践。
亚里士多德早在几千年前就对法治作了最为简洁而精辟的概括:“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它既涵盖了静态的文本的法律和动态的动作的法律,既对形式正义提出了要求,又捍卫了实质正义,是一个“既符合正宗政体之法,维护全体成员利益之法,符合自然法之法,正义之法。”现代法治精神意蕴的阐发与解读亦受亚氏思想之影响。
在我们倡导“依法治国”的今天,多少人在谈论法治,但每个人都以自己的方式解读法治,每个人又在不同的法律实践中不同地体会法治的韵味,依法治国的口号式的呼喊,依法治国的公式似的套用,使“法治”像一张绵密之网,使人呼吸困难,但是“依法治国”的内涵究竟是什么呢?
(一)法治意味着法律至上。现代法治是民主的伴生物,以维权为其意旨,将公民权利载入法律文本,为实现民主自由而存在。西方的悠远的自然法理念在法治中找到了最好的表达,作为社会契约当事人的民众将由其权利而形成的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权交予法治,将自身权利的维护与实现寄予法治,因此在法治社会,人人在法律之下,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律的至上性源于民意的至上性。
(二)法治意味着民治、自治。民主社会应是公民自主的社会,国家只是作为每个公民人行使权力,因此,民主制下的政府应是有限政府,政府与民众均在法律之下,权利自由是现代法治的口号,法治应把更多的选择自己留给民众,让民众自己做主;法治更意味着自治,即法治不应是一种他治状态。“法治的意义在于给人们提供有效的指引。”在法社会化过程中,这种行为规则的指引会内化为一种行为习惯,因此法治应以人为本。
(三)法治意味着理性的选择。法治是一个实践的理想,它部分地以关于人和社会的本质的悲观主义为前提,因此法治要限权,要追求形式正义,要以牺牲部分价值来实现部分价值,要通过一套完整的不断调整的制度框架实现法律之完整,这样法治就是一个不断选择的过程,是社会的理性化的产物,而非少数人的天才设想。
上述三个方面不能也不可能穷尽法治的全部意蕴,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法治不是万能的,“洋人最终选择法治的理由,恐怕不在于觉得法治的优点胜过人的智慧,而在于觉得法治比人治要可靠,因为,历史时常说明,人的自觉自律是不恒常的。”所以,对中国而言,在理解法治、倡导法治的同时,亦要对法治的代价有充分的心理准备,不要对法治抱过多的不切实际的幻想,因为“人类的一切制度必是有得有失的,企图实践一种无代价的制度,必将付出更大的代价。”选择了法治的优点同时,也就选择了法治的弊端
二
作为与民主政治与商品经济相伴而生的现代法治,制度设计者们可以在相对短的时间内建立起法治的硬件设施——完备的法律制度框架体系和配套机构的人员,而其软件的配套与形成支持系统却非一日之功,那么,只有硬件与软件配套相互契合,“才能使具有普遍理性主义的现代法治得以呈现内在自觉,动态整合的非单一线性的总体性进程。”
按照马克斯·韦伯的观点,统治系统由自愿服从和信仰体系构成,而后者具有关键作用,只有确立对统治的合法性的信仰,才能使社会成员对现存制度予以认可而得以维系。因此,作为软件支持系统的法律信仰就成为现代法治建立起无上权威之治的最关键因素。
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伯尔曼教授的《法律与宗教》从学理上分析了法律与信仰的“内在的”“深层的”联系,尤其那句“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为其最具代表性的论断。得出这种论断的原因在于伯尔曼的法律社会学视角,即他把法律看成是“社会中权利与义务的分配结构与程序”,而把宗教这一相关事物看成是“社会关于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目的直觉认识,以及对此终极意义与目的的献身。”所以,伯尔曼认为法律可以建立起宗教式的信仰,其原因在于法律与宗教在仪式、权威、普遍性方面具有共性,通过人们对法律活动的参与,可激起如对宗教般信仰并为之献身的激情,但严格说来,这种发生于价值层面的法律信仰与的相似或等同程度只是抽象的或逻辑意义上的,法律的价值理想不仅是一个哲学的认识层面的追求,更是一个法律实践过程中的感受与认同,因而,法律信仰蕴含了法治的工具理性与价值追求,法律信仰的培育同时也是法律规则内化为社会成员的法习惯的过程,也意味着法治的价值理想的实现。
“法律必须被信仰”的理论命题被法学界以至全社会接受并不必然等于法律被信仰了,因为法律信仰并不仅是一种言辞上的表白,而必须是一种全身心的投入,也并非某个或某些个体的心灵活动,而是整个社会的实践显示出的对法律的尊重与倚重,尤其对于转型中国的法治而言,要使法律信仰真正成为法治实践的主导性因素,是一个长期的任务。那么,法律如何才能被信仰?
首先,按照亚式的“良法”之治,即欲获得普遍服从的法律本身应该是制定的良好的,无庸讳言,这是法律得以普遍信仰的重要条件,因为法治社会的根本特征是法律权威的至上性,若非良法,不与人们的政治理想与伦理道德观念相一致,是不可能获得人们的普遍服从的,法律权威的至上性也无法树立。
其次,法律信仰的培育是由法律共同体成员即包括法官、检察官、学者等推动的法律实践活动,由于这是一个法治进程中最具激情与活力的主体性因素,系统的法学知识的获取及法律技术的掌握是这个群体得以为立法提供理论的前提思考和现实的社会关怀,为司法提供价值性引导、为公众解释抽象的法律语言,提供一个沟通抽象法律文本世界与现实的人文关怀的渠道,这是形成法律信仰的必要条件。
1.1化学成分每100g鱼腥草可食部分(干品)含蛋白质5.26g,脂肪2.41g,碳水化合物67.5g,钙7530.9mg,磷43mg,铁12.6mg,以及维生素A,B,C,E等以及天冬氨酸、谷氨酸等多种氨基酸[2]。
鱼腥草鲜草含挥发油约0.0049%,主要成分为癸酰乙醛、甲基正壬酮、癸醛、月桂醛等[3];黄酮类成分有槲皮素、槲皮苷、异槲皮苷、芦丁等[4];有机酸类成分棕榈酸、亚油酸、天门冬氨酸、马兜铃酸等[5]。其中的鱼腥草素(癸酰乙醛)为其主要的活性成分。其特殊气味与其挥发油有关[6]。
有研究表明,10月中旬和7月中旬为鱼腥草的最佳采收期,同时野生鱼腥草挥发油中的甲基正壬酮含量略高于栽培鱼腥草[7]。不同产地对鱼腥草中的挥发油[8]及甲基正任酮[9]的含量也有一定的影响。
1.2分离提取戴伟锋等[10]据实验结果分析得出,鱼腥草总黄酮水提法的最佳提取工艺为:加热温度90~100℃,以1∶40的固液比,提取3次,提取45min/次。在曾虹燕[11]所选的实验条件范围内,当原料粒度40目、萃取压力20mPa,温度35℃,CO2流量40kg/h和萃取时间为80min时,鱼腥草挥发油的总萃取率较高(1.76%),其多数组分都有较好的萃取效果,可用于工业化生产。陈根洪等[12]先采用微波预处理,其技术参数为料水比1∶25、微波小火处理2.0min;然后进行热水浸提。其技术参数为温度70℃、时间2h、次数2次。在此条件下,鱼腥草黄酮和多糖复合提取的得率分别为1.606%和5.274%,总量达到6.880%。
1.3质量控制于健东等[13]率先采用气相色谱法对鱼腥草中甲基正壬酮的含量进行了测定。高静等[14]则采用填充色谱,程序升温;FID检测器,外标标准曲线法的色谱条件,建立了鱼腥草挥发油中有效成分甲基正壬酮分析测定方法。张辉等[15]以2溴3,3二甲基4羟基5,5二羧基羟基品红酮为Cu2+的显色剂,分光光度法间接地测定了鱼腥草中有效成分之一癸酰乙醛的含量,方法简单准确快捷。苏流坤等[16]采用ODS柱,甲醇水(45∶55),磷酸调节pH值至2.5作流动相,用外标法测定了鱼腥草及其制剂中槲皮苷的含量。郑一敏等[17]用高效液相色谱法同时测定鱼腥草中金丝桃苷与槲皮苷的含量。赖闻玲等[18]采用萃取鱼腥草注射液中的挥发油,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GCMS)的方法鉴定其化学成分。以上均为鱼腥草的质量控制提供了依据。
李晓蒙等[19]采用梯度洗脱法,对鱼腥草药材进行HPLC测定。李秀珍等[20]及陈硕等[21]分别采用气相色谱法测定鱼腥草注射液挥发性成分。应军等[22]应用RP-HPLC方法对鱼腥草药材进行了测定。提示了进行鱼腥草及其制剂的指纹图谱研究的方法。吴卫等[23]用RAPD对鱼腥草进行了标记,可作为构建鱼腥草DNA指纹图谱的有效工具。
2药理作用
2.1传统药理作用鱼腥草具有清热解毒、消痈排脓、利尿通淋的功效。主治肺痈吐脓、痰热喘咳、热痢、热淋、痈肿疮毒。主要与其抗病原微生物、抗炎、调节免疫功能等药理作用相关[6]。
2.1.1抗病原微生物鱼腥草具有广谱抗菌作用。熊大胜等[24]研究证实,鱼腥草提取物对多种微生物的繁殖生长有明显的抑制作用,对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枯草杆菌、青霉菌、黑曲霉菌及酵母菌的最低抑菌浓度分别为0.25%,1%,2%,8%,8%,8%且耐高温短时的热处理。刘小英等[25]证明鱼腥草具有抑制和杀灭幽门螺旋杆菌的作用并推测鱼腥草对胃十二指肠溃疡的治疗作用。
2.1.2抗炎李爽等[26]研究表明,合成鱼腥草素灌胃给药对巴豆油致小鼠耳肿胀、角叉菜胶致大鼠足肿胀、醋酸致小鼠腹腔毛细血管通透性增高均有显著抑制作用。李莹等[27]研究发现,复方鱼腥草胶囊可显著拮抗二甲苯所致的小鼠耳肿胀,降低腹膜通透性,抑制肉芽肿增生,其机理可能与复方鱼腥草胶囊可拮抗各种致炎因子有关。
2.1.3对免疫功能的影响邵兰等[28]研究表明,灌胃给予合成鱼腥草素60,120mg/kg,能明显增加环磷酰胺所致免疫功能低下模型小鼠的脾脏指数、外周血淋巴细胞ANAE阳性百分率,增强单核巨噬细胞吞噬功能、迟发型超敏反应强度及ConA诱导的脾脏T淋巴细胞增殖能力,对胸腺指数则无明显影响。另有研究表明,鱼腥草素提高细胞免疫能力可能是由于它靠疏水吸附作用与免疫细胞结合而发生作用;鱼腥草素同系物在巨噬细胞上吸附后,通过某种途径对巨噬细胞的酶系发生激活作用,从而提高了动物的免疫功能。且有实验表明,延长鱼腥草素碳链的长度有助于寻找到有高免疫促进作用的新型鱼腥草素衍生物[29]。
2.1.4抗过敏研究表明,鱼腥草油能明显拮抗SRS-A对豚鼠离体回肠和肺条的怍用,静脉注射100mg/kg能拮抗SRS-A增加豚鼠肺溢流作用;并能明显抑制致敏豚鼠离体回肠的过敏性收缩,及拮抗HA、Ach对豚鼠回肠的收缩,对豚鼠过敏性哮喘具有明显的保护作用[30]。
2.2新药理作用研究随着对鱼腥草的研究的深入,鱼腥草又有许多新药理作用被发现,并被临床应用。研究表明,鱼腥草煎剂灌胃给药可抑制大鼠肝脏的脂质过氧化代谢,即发生在不饱和脂肪酸共价键上的一系列自由基反应,与体内肿瘤、化学中毒、感染、炎症反应、自身免疫、衰老、吞噬杀菌等多种生理过程有关[31]。鱼腥草注射液能降低造模大鼠24h尿蛋白含量,对CBSA所致肾损伤模型大鼠有减轻其病理损伤的作用[32]。同时,鱼腥草对立链脲佐茵素诱导的糖尿病模型大鼠的肾脏组织也有明显的保护作用,其机制可能与其降低肾脏中TGFβl表达,增加HGF的表达有关[33]。鱼腥草能提高ALI时机体PaO2、减轻肺水肿、降低平均肺动脉压,ALI时TNF-n表达增加,鱼腥草可降低ALI时TNFn的表达。对急性肺损伤有治疗作用,这种作用可能是通过降低ALI时肺组织TNFn表达实现的[34]。鱼腥草注射液可以提高小鼠Y迷宫测试的正确次数,提高脑组织中SOD和NOS的活性,降低脑组织中MDA的含量,对小鼠学习记忆能力具有加强作用[35]。鱼腥草中还含有抑制毛发生长的黄酮类化合物,这些物质可以调控毛发生长[36]。
3临床应用
鱼腥草以其显著的药理作用而被广泛地应用于临床。
3.1呼吸系统疾病
3.1.1肺炎李冰昱等[37]报道,对35例老年人肺炎患者采用西医常规治疗基础上加用鱼腥草注射液静脉滴注治疗后总有效率为94.3%,显著高于对照组仅采用西医常规治疗的83.3%。王霞[38]报道,对156名患儿随机分组,治疗组给予新鱼腥草素钠注射液配伍抗生素治疗。对照组采用病毒唑配伍抗生素治疗。两组疗效经统计学处理差异有显著性,治疗组疗效优于对照组。
3.1.2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李朝友[39]报道,将93例上呼吸道感染病例随机分为治疗组和对照组,治疗组在其他相同治疗的基础上加用新鱼腥草素钠注射液,治疗组总有效率96%,对照组总有效率87%,治疗组疗效明显优于对照组。李京鹤等[40]报道,对196例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病例随机分成治疗组和对照组,分别以鱼腥草与病毒唑治疗,结果治疗组疗效优于对照组。
3.1.3其他胡静等[41]报道,128例毛细支气管炎患儿采取在西医常规对症治疗的基础上,加用新鱼腥草素钠注射液静脉滴注,效果满意。孔微[42]报道,用中成药蒲丁合剂口服,联合鱼腥草注射液雾化吸入治疗急性咽炎198例,并与口服抗生素104例作对照,治疗组痊愈182例(91.9%),好转13例(6.5%);对照组痊愈4例(3.8%),好转82例(78.8%)。两组治愈率和总有效率比较差异均有非常显著性意义。裴志强等[43]报道,对60例流行性腮腺炎无合并症患者随机分为两组,均给予青霉素、病毒唑静脉滴注,金黄散外敷,治疗组在此基础上加用新鱼腥草素钠注射液。治疗组显效23例,有效5例,无效2例,总有效率92.33%,明显优于对照组。
3.2消化系统疾病牛庆婷等[44]报道,对于儿科发生在秋冬流行的小儿急性腹泻,口服思密达的同时配合静脉滴注鱼腥草注射液,疗效明显优于单纯思密达口服治疗的对照组。
3.3泌尿系统疾病姜明全等[45]报道,将60位肾盂肾炎患者随机分为两组,均用左氧氟沙星针0.2g稀释于5%葡萄糖或0.9%氯化钠液250ml中,静脉滴注,2次/d。治疗组在此基础上加用鱼腥草注射液,有效地提高了治愈率,减少了疾病的复发。
3.4妇科张凤秀等[46]报道,对206例女性不孕症采用彩色多普勒超声实时监测下用鱼腥草注射液行子宫输卵管通液检查,发现超声能清晰地观察子宫输卵管通液程度,使不孕症的诊断显示更直观,且不适症状少,其诊断率、确诊率明显提高。
3.5五官科病罗荣帮等[47]报道,对113例(118只眼)单纯疱疹性角膜炎患者采用随机分组方法分为治疗组及对照组。治疗组57例(60只眼)用鱼腥草注射液静脉滴注、点眼及贝复舒点眼;对照组56例(58只眼)用无环鸟苷注射液静脉滴注联合局部点眼。治疗组痊愈率为86.67%,有效率为93.33%,与对照组痊愈率(51.72%)和有效率(68.97%)比较,差异有显著性(P<0.05)。随访病例治疗组52只眼,复发2只眼,复发率为3.85%;对照组30只眼,复发10只眼,复发率为33.33%。两组比较,差异有显著性(P<0.05)。
3.6肿瘤性疾病赵小青等[48]报道,随机择取原发肺癌Ⅲb以后者48例,分为对照1组、对照2组和观察组。对照1组予西药小牛胸腺肽,对照2组予小牛胸腺肽加服十全大补汤。观察组给予鱼腥草注射同时口服十全大补汤加减。对照1组(16例)2年总生存率12%;对照2组(16例)2年总有效率25%;观察组(16例)2年总有效率37.5%。
3.7其他查丽[49]报道,采用新鱼腥草素钠注射液联合参麦注射液治疗1例急性病毒性心肌炎并心源性休克患者,收效较佳。于红芳[50]报道,将患者76例肺性脑病患者随机分为两组,两组均予西医常规治疗,治疗组另予醒脑静及鱼腥草注射液静脉滴注。结果治疗组疗效优于对照组。
4不良反应
鱼腥草毒性很低。《别录》中记载:“多食令人气喘。”现代研究表明,鱼腥草煎剂小鼠腹腔注射的LD50为51.04g/kg。合成鱼腥草素的毒性较粗制剂大,给小鼠灌胃LD50的是1.6g/kg。静脉注射低剂量合成鱼腥草素75~90g/kg,连续给药7d,虽未引起小鼠死亡,但给药初期,小鼠出现运动失调、痉挛,继续给药症状消失。犬每日口服80g/kg或160g/kg,连续30d,对食欲、血象及肝肾功能均无明显影响,但是可引起流涎和呕吐[6]。
但近年来,鱼腥草注射液的不良反应却屡见报道[51~54],而且反应严重,主要表现为:皮肤红肿、瘙痒、皮疹、恶寒、发热、寒颤、胸闷、心悸、呼吸困难、肺水肿、过敏性休克等。发病急,甚至有死亡病例。有鉴于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60531印发了《关于暂停使用和审批鱼腥草注射液等7个注射剂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6】217号)。已经停止了对这些药物的生产和使用。
但是,叫停鱼腥草注射液并不等同于封杀鱼腥草,注射液和口服制剂是完全不同的代谢途径,鱼腥草的疗效并不应受到质疑。鱼腥草还是以其广泛的药理作用而受到人们的重视。更重要的是,鱼腥草注射液所含化学成分复杂,质量控制标准又仅限于某个成分的含量测定,而导致其致敏反应的主要物质可能是那些未定量的某些成分。同时,与其他药的配伍使用对其致敏反应也有影响[55]。
因此,制定更加完善的质量控制标准,研发新剂型,探索对鱼腥草有效成分或有效部位直接合成的生产工艺,才是鱼腥草目前研究的新思路。鱼腥草仍然有着较高的开发价值与广阔的市场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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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科学理论简单
简单性是科学理论的一个突出特色,作为一种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简单性原理贯穿在科学的整个历史中。卡西尔开宗明义:“科学开端于对简单性的追求。简单标志真理似乎是它的基本意愿之一。”在前科学时代,就有毕达哥拉斯的万物皆数,奥卡姆的剃刀——“如无必要,毋增实体”。此后,牛顿的节约原理、莫佩尔蒂的最小作用原理、马赫的思维经济原理、彭加勒的力戒特设假设、爱因斯坦的逻辑简单性原则、惠勒的质朴性思想,就是绵绵不绝的简单性思想潮流中的有代表性的浪花。在19和20世纪之交,简单性观念在科学中相当流行,乃至成为一种智力时尚,这种遗风一直绵延至今。数学家外尔这样说过:
在自然定律中,正如我后来将要更精确地确立的,简单性是本质的。如果我们不添加在数学上受简单的定律支配的陈述,那么自然受严格定律支配的断言就缺乏一切内容。这件事类似于化学中的倍比定律:除非我们添加组合以相对原子量的小整数倍数发生,否则它就丧失了一切内容。莱布尼兹在他的《论方法》中已经指出,当容许任意的复杂性时,定律的概念就变成空洞的。因此,简单性在自然科学中变成工作原则。
叫人匪夷所思的是,科学中的简单性本身却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概念。它到底意指什么,它的内涵都有那些东西,也许在运用和鉴赏它的个人的心中也不是十分清楚的。下面,我们将集中诸家诸派之洞见和智睿,尽可能地厘清简单性的内涵。
简单性的一种比较简洁、比较直观的涵义是,理论中包含的假设、概念、关系、实体、属性等在数目比较少。例如,赫兹所谓的简单性意指,在同样适当和独特的两个理论中,“包含较少数目的多余的或空洞的关系那一个图像更简单”。彭加勒和爱因斯坦对简单性的理解大体上亦是如此;他们的高明之处在于,要求作为理论的逻辑前提的假设是基本的、普遍的,并且在数量上尽可能地少。当今有人认为,O-R简单性(奥卡姆剃刀简单性)比若干其他类型的简单性较少规定性,而且较多地与我们的许多直觉协调。也就是说,给定两个与事实一致的可能的假设或理论,当一个假设或理论比另一个有较少的原理、定律、属性或实体时,则说它是较为O-R简单性的。
不少学者对简单性的特征和标识罗列得比较详尽,使我们能够领略简单性内涵的多义性和丰富性。N.麦克斯韦认为,简单性显然意指定律或理论的形式的简单性——理论的函数、方程简单的程度。但是,它也意指这样一些东西的程度:理论是非特设的,或说明的,或雅致的,或统一的,或在概念上融贯,或具有爱因斯坦所谓的内在的完美,或在另外语境中的美,或可理解性,或明白易懂。他特别提及目标取向的经验论(aim-orientedempiricism)对简单性是什么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物理学中的基本理论Tn是被接受必须满足的非经验要求的更强的统一理论。因此,关键的概念是统一——基本动力理论的全体内容的统一。给出两个竞争的总括理论Tn和Tn+1,Tn+1比Tn简单,当且仅当Tn+1比Tn更好地作为物理主义的例子,即Tn比Tn+1更不统一。麦卡里斯特同样也强调这一点:
简单性概念与统一能力的概念密切相关:科学理论可以在这样的程度上称为简单的,即它们确定了原先认为不同现象之间的统一。
他还说:“科学家希望理论显示出的简单性的最简要的可能说明,必定固定在两个参量的值上:他希望在理论中看到简单性的形式,以及理论应该显示出那种简单性的形式的程度。这两个参量是相互独立的。”拉德纳(R.Rudner)则把理论描述的简单性分为:从一个理论使用概念的特点如概念的个数来判断的客观记法的简单性;依概念的优雅、我们对其熟悉的程度、操作的有效性、方便和其他美学特征来判断的主观记法的简单性;人们主要讨论客观逻辑和主观逻辑的简单性,后者是人们对理论逻辑结构是否简单的主观评价。记法简单性是因人为的记法不同而造成的表面的简单,逻辑简单性是理论由其内容决定的较深层结构的实质的简单。再则,古德曼从计算谓词的复杂性值,凯梅尼从陈述或陈述的逻辑测度出发,探讨了理论的简单性问题。
还有一些学者对简单性的指标列举得相当具体。雷舍尔表示,当各个理论的其他情况等同时,对简单性的偏爱是建造科学理论的普遍实践。例如,一维的描述模式优于多维的描述模式,定量的特征描绘优于定性的特征描绘,较低阶多项式优于较高阶多项式,线性微分方程优于非线性微分方程。总之,x比y简单,如果它们相互之间处于如此这般的描述种类的关系中。撒加德(P.Thagard)提出衡量理论T的简单性的定量量度:T的简单性=1-(T的共存假设数/被T说明的事实数)。两个例外是,理论的共存假设(cohypotheses)数目比它说明的事实多(在这种情况下该理论的简单性规定为零),理论未说明任何事实(该理论的简单性未确定)。他把共存假设定义为要完成对该理论的说明必须联合到T中的辅助假设。从这个公式得到的简单性的度量能够给已有的理论排序——排序是客观的——而不依赖于科学家的审美情趣。还有人概括了科学中的简单问题或一种理论所确定的简单现象的七个特征。
为了对简单性的内涵有进一步的了解,我们不妨涉及一下简单性的分类。邦格把简单性分为四种:句法的(syntactical)、语义的(semantical)、认识论的和实用的简单性。他进而又把实用的简单性细分为算法的(algorithmic)、记法的(notational)、心理的、实验的和技术的简单性。句法的简单性把我们带入语法领域而非韵律领域,即考虑形式的而非内涵的要素。邦格本人称此为形式简单性。在科学中,线性定律在句法上比非线性定律简单。语义的简单性实际上是理论的能力,即预设的经济,因为比较普遍的命题自然地经济,它把线性的几个无明显联系的陈述浓缩为同一线性的一个陈述。然而,最终的能力寓居于这样概括正常承担的说明和预言的范围之广度。于是,狭义相对论在语义上比电磁理论简单。很清楚,我们在这里处理的不是形式的要素而是内涵的要素。认识论的简单性并非总是可以达到的或称心如意的,因为它有时导致肤浅。事实上,物理学家常常选择在认识论上是复杂的(和在经验上达不到的)术语,像弯曲时空,因为它们具有语义的简单性。认识论的简单性把现象还原为违反我们通常理解的概念和理论,同时它向我们提供知识的更确定的基础。在某种意义上,认识论的简单性向我们提供比较简单的答案,以回答我们对科学的终极题材的疑问。实用主义简单性的算法方面可以等价于理论的雅致的一个方面,因为算法的简单性或计算的容易属于理论的风格。在这里,我们有形式的要素,该要素未谈到理论的较大意义。记法的简单性同样是这样,它往往有助于理论的雅致或(形式的)简明。它不是具有基本重要性的要素。实用主义的简单性的心理方面是最难对付的,也是最主观的要素。心理的简单性或同化(assimilation)的容易已经在18世纪就被克鲁萨(Crousaz)避开,他相信在某些场合,我们的情绪变活跃,以致能享受不同的观念或命题的阐明的乐趣,从而引起审美的愉悦。我们能够把心理的简单性的特定要素这样描绘:它不需要增加我们对世界的理解,但至少符合我们对(假设或定律或)理论的正确性的直观感觉。它也包括与理论的适意与和谐地生存的能力;因为在这个要素中,主观的东西如此突出地显露出来,以致它实际上近似地落入内涵的要素之内。至于实用主义简单性的实验和技术方面,望文即可生义。邦格还认为,不存在总括的简单性,因为意识几个方面根本不能相互共存,也不能与科学的某些必要因素共存。麦卡里斯特的分类比较简明,他以物理学为例,认为科学理论的简单性有四种形式:
一是像狄拉克希望的,由于赋予系数和指数以简单性而表现出数字方面的简单性;二是像信奉牛顿学说的物理学家希望的,由于广大范围的现象引用同样的解释性定律而表现出解释方面的简单性;三是像马赫期望的,由于只要求数目很少的不同物质实体而表现出本体论上的简单性;四是像爱因斯坦期望的,由于只以数目很少的独立公设为据而表现出逻辑上的简单性。
由以上关于简单性的内涵和分类的考察,我们对简单性的面目已经大致有所了解。但是,要严格界定其中每一个的确切含义,要断定它们的主次和整体结构,依然是比较困难的。况且,关于简单性还存在诸多有待进一步思考和澄清的问题,从而大大增加了处理的难度。鉴于这种状况,我们不可能充分和准确地肯定简单性是什么,但是却能够以否定语句说出简单性不是什么。其一是,简单性不是形式简单得容易记忆和书写。广义相对论描述引力场要用10个位置和时间函数,而万有引力理论仅用一个;爱因斯坦的场方程比牛顿的反平方定律繁杂得多,难以记住和写出。但是,前者还是比后者简单。这是因为,在牛顿理论中,惯性质量和引力质量是两个独立的概念,即有两类质量;可是在爱因斯坦理论中,二者的区分从未出现,即质量的概念是统一的,这实际上也包含在该理论的两个公设即广义相对性原理和等效原理中。也就是说,广义相对论具有逻辑简单性。其二是,简单性不是内容简单得容易理解和学习。爱因斯坦的相对论确实比牛顿理论难以把握。狭义相对论在1905年发表后,遭到许多物理学家的反对,人们对离奇的时间和空间概念感到莫名其妙,甚至掀起了一场“保卫以太”的运动,直至1911年该理论才越出德语国家的国界。广义相对论在问世后,情况更为糟糕,据说当时全世界只有三个人懂得它(除了两位作者之外,连验证光线弯曲的爱丁顿也不知道第三个人是谁);著名的物理学家劳厄承认,他直到1950年前后才真正掌握了广义相对论。由此可见,科学理论的简单性并非日常意义上的简单性。
在讨论科学理论的简单性时,人们往往把把简单性和经济性等同,或作为类似的东西相提并论。雷舍尔就持有这种观点:“简单性偏爱经济原理。”在他看来,经济和简单性的观念是归纳推理的指导原则。其程序是理性的基本规则的程序:“用与供你支配的信息之恰当使用相容的最简单、最经济的方式,解决你的认知问题。”我们对简单性的爱好容易立足于经济的根据加以辩护。他甚至用纯粹的经济学术语说:“我们并不是为简单性——因为事物的美学——而追求简单性,而是因为作为解决问题的战略,这是而符合成本-效益的。”他的结论是:
我们偏爱均一性、类似、简单性等等,因为这减轻了认知努力的负担。我们避免了无论何时都困难的不需要的复杂,因为这是努力的经济进程。归纳的辩护恰恰在这里,因为就其真正的本性而言,归纳向我们提供了完成必不可少的认知任务的满意手段。
其实,思维经济原理(简称思维经济、经济原理等)的滥觞是马赫,马赫的这一原理可以理解为简单性思想的体现。马赫认为,“科学可以被视为最大值或最小值问题”。他反问道:“用尽可能少的工作,在尽可能少的时间内,以尽可能少的思维,获得尽可能多的永恒真理部分,难道不是科学的任务吗?”他还说:“可以把科学看成一个极小值问题,这就是花费尽可能少的思维,对事实做出尽可能完善的描述。”马赫思维经济原理的内涵包括思维的经济、精力的经济、功和时间的经济、方法论的经济、作为数学简单性的经济、作为缩略的经济、作为抽象的经济、作为抽象的经济、作为不完备的经济的逻辑、本体论的经济、自然界中没有经济、语言的经济。思维经济原理的功能可以概括为:思维经济是科学的目的、方法论的原则、评价科学理论的标准、反形而上学的武器、关于知识(认识)的生物经济学。马赫的思维经济原理涵盖广泛、内容丰富、意蕴深远、真谛微妙,在某种意义上超越了简单性的内蕴。就连马赫本人也强调:“思维的经济、和谐和有组织被认为是生物学的需要,这种需要远远超过了对逻辑连贯性的要求。”
批判学派的其他代表人物推崇马赫的思维经济原理,并在某种意义上把它视为简单性。彭加勒说:“著名的维也纳哲学家马赫曾经说过,科学的作用在于产生思维经济,正像机器产生劳力经济一样。这是十分正确的。”“这种思维之经济,劳力之经济是科学的永恒趋势,同时也是美的源泉和实际利益的源泉”,“应该是我们对准的目标”。这是因为,
每一个命题都可以用无限的方式概括。在所有可能的概括中,我们必须选择,我们只能选择最简单的。因此,我们被诱使如此行动,仿佛简单的定律——其他事情都相同——比复杂的定律更概然一样。
迪昂指出:“有助于构成理论的抽象和概括的双重工作导致双倍的思维经济;当它用定律代替众多事实时是经济的;当它用少数假设群代替庞大的定律集合时再次是经济的。”
简单性不仅与思维经济有重合之处,而且简单性与科学美也往往被等量齐观。爱因斯坦这位科学的艺术家在构造理论时,倾心追求简单性和美——在他的心目中,美在本质上终究的简单性。米勒在谈到这一点时写道:对于爱因斯坦来说,就像当年的哥白尼和伽利略一样,美学就是数据。他对美学十分敏感,以致他把与美学冲突的东在心底。1905年,他对当时关于电磁感应的不同解释变得实在“难以容忍”,“被迫”提出了一个推广了的相对性原理。1907年,他选择了一个统一的质量定义,而不是牛顿运动理论里假设的两个定义。对于爱因斯坦而言,极简主义是一条美学原则——一条公理。自然界不是冗余重复的;因此我们要揭示自然法则就得消除冗余重复。解释中的冗余重复掩蔽了相对性原理,而质量概念中的冗余重复模糊了重力和加速度之间的等效。美学和自然的基本法则之间有一种联系。许多哲学家对简单性也是这样理解的。石里克表明:“简单性是这样一个概念:在它表示的选择性质上,部分地是实用的,部分地是美学的。”他还说,即使我们不能解释简单性的真正意思是什么,但是当科学家成功地用一个非常简单的公式来描述一系列观察时,他立即确信,他已经发现了一条定律。麦卡里斯特甚至断定:“简单性形式是一类审美性质。特定的简单性形式,例如本体论的节省,是理论可能显示出的审美性质。”
对简单性与经济性、科学美之间的关系的了解,毕竟有助于加深我们对简单性的认识。但是,这三个本身并不十分明晰的概念纠缠在一起,更增加了我们准确把握它们的困难。尽管如此,科学家在实践中还是能够比较顺利地利用简单性(以及经济性和科学美)作为他们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原理,充分发挥简单性原理的功能。外尔一言以蔽之:“简单性问题对于自然科学的认识是重要的。”若格则具体地揭示出简单性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功能:
简单性原则表现了科学知识的系统性,简化形式的多样性乃是认识活动的必要条件。在科学理论中,各种不同的简化类型的存在,体现了通过比较求简化的要求;这种要求在寻找数学公式时,在表述科学理论的基本内容时,起着启发性的作用。简单性运转经历过一定的进化:起初对科学理论简单性的分析抱着朴素实在论的态度(用自然的简单性来论证简单性理论的作用);现在则把简单性理解为一条有启发作用的方法论原则,简单性表现为要求用实验来论证科学知识中的理论原理。现在,简单性原则最普及地出现在数学简单性这个概念之中。
尼采这位哲学怪杰甚至把简单性视为思想家的“本能”:“他是思想家,这意味着:他善于简单地——比事物本身还要简单——对待事物。”
可见,简单性成为科学理论的禀性,显然与科学家把它作为一个重要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原则、作为科学的追求目标密切相关。这种禀性和追求实际上是一种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的关系——为了达到科学理论的简单性则必须追求简单性,追求简单性的结果即可达到科学理论的简单性。现在我们要问:这样的简单性原理的功能究竟有那些呢?
首先,它是评价科学理论的标准之一。在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上,一些学者相信,理论主张的简单性是理论未来经验成功的征候,因此应该把简单性的考虑看做是理论选择的经验标准。另一些作者坚持,理论的简单性与它的经验完成不相关——这自明地为真。其中有人认为,由于简单性是与观察者有关的特性,不同的观察者将在不同的程度上发现它存在于理论之中。也有人认为,理论的简单性是它的审美特性,因此科学家求助于简单性的考虑相当于诉诸审美标准。也就是说,关于简单性标准流行三种观点:作为理论的经验适宜性的征兆,作为与观察者有关的理论评价的标准,作为审美标准。依我之见,
严格地讲,简单性标准不是经验的或实证的标准——尽管它可能显示出在经验上成功的征兆以及似律性或规律性的迹象——也不是逻辑的或传统理性的标准。它是科学共同体共有的理智价值标准或价值理性标准之一,可以视其为一种美学标准,因而是评价科学理论的辅助标准——它无法断然地和惟一地决定理论的是非正误,却可以估量理论的长短优劣。
其次,它是启迪科学发现或科学发明的源泉。在科学发现或发明的关键性时刻,对简单性或科学美的鉴赏和感悟,往往能使科学家突破平素难以逾越的壁垒,进入柳暗花明的胜景之中。从哥白尼、开普勒到彭加勒、爱因斯坦以及其后的科学大家,对这一点无不有浃髓沦肤的感触。爱因斯坦就是在追求科学理论的逻辑简单性的激励和伴随下,一步步走向狭义相对论,并一鼓作气攀登到广义相对论的颠峰的。施雷德-弗雷谢特使用了三个论据证明,“O-R简单性”没有为接受或拒斥科学理论提供认识论的基础,但是能够用它产生假设和理论。它的作用与其说对辩护的上下文,还不如说对发现的上下文更合适——O-R简单性能够给予我们以良好的基础,朝着科学进步的方向急剧前进,它是发现的逻辑的良好运载工具。
最后,它使科学理论更接近实在。科学的理论体系并不是各种大小、各种深浅的理论的杂乱堆积,而是有等级秩序的。具有更大简单性、特别是具有更大逻辑简单性的理论,则处于更高的水平。这样的理论具有更大的统一性,更多的经验涵盖性,更强的理性说明能力,在形式上也显得更雅致、更优美。一言以蔽之,这样的理论更接近实在。诚如爱因斯坦所说,逻辑前提愈简单的理论虽然愈远离感觉经验,但是却能更深刻地揭橥实在。若格也指出:“简单性意味着理论能够解释一系列现象,因而可以把它比作已经解释清楚了的东西。相应地,复杂就意味着在简化世界图景方面存在一定的障碍。”
关于简单性,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必须涉及,这就是简单性与真——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美与真——的关系问题。在这里,我们暂且在下述意义理解真或真理:理论与经验事实在某种程度符合或对应,理论没有逻辑矛盾而且是合理性的。当然,有人否认简单性与真有关联。例如雷舍尔认为:
我们把简单性、融贯性等当作较好理论的有效的因素和对其的巨大优先和偏爱,这不是因为我们获悉,较简单的理论是较真的或更可能真的理论,而宁可说因为我们通过经验获悉,这种实践对探究行为来说是充分的(合乎成本-效益的)。
他还说:“简单性不是真理不可避免的标志(简单是真的印记),而仅仅是探究的方法论工具——程序的指导标杆。当某种简单的东西像某种比较复杂的、可供选择的对象一样完成了手头的任务时,采纳后者就是愚蠢的。”“我们在探究中选择简单性(一般而言系统性),不是因为它是真理的指示,而是因为在比较有效地实现探究目标方面,它在目的论上是符合成本-效益的。”考尔丁也坚持,简单性与真理不同,它甚至不是真理或精确性的检验。例如,爱因斯坦的行星轨道公式比牛顿的更精确并且更复杂。科学中的简单性观点可以远离正道。简单性在科学系统中是优点的理由,是因为它方便核验理论和设计新实验去检验它。它在把握一个已知理论上是有用的,但是它不是判断两种不同理论精确性的直接工具。
然而,比较普遍的看法是:具有简单性的科学理论有可能为真,但是并不能保证它必定为真;也就是说,简单性充其量只是科学理论为真的某种若隐若现的征兆。赖兴巴赫对此的看法是:“在归纳简单性的案例中,决定我们选择的不是经济。……我们做出假定:最简单的理论提供最好的预言。这个假定不能用方便来辩护:它具有真的特征,要求在概率论和归纳之内辩护。”麦卡里斯特则从目标分析和归纳投射为之辩护:
简单性的程度标准或形式标准应该被看做是理论的经验适宜性的征兆。有两条路线能用来辩护,特定标准可以促进具有高程度的经验适宜性的理论的选择。一条路线是目标分析:经验适宜性概念的逻辑阐明能够揭示,理论的某些性质能够有助于它们具有高度的经验适宜性。第二条路线是归纳投射:一旦我们拥有挑选好理论的标准,我们就能够归纳地识别其他特性,这些特性的存在与理论是好的相关。
爱因斯坦就是一位善于“到数学的简单性中去寻求真理的惟一可靠源泉”的大科学家。对于简单性预兆真理,他有一段原则性的经典论述:“逻辑上简单的东西不一定都在经验到的实在中体现出来,但是,根据一个建立在一些具有最大简单性前提之上的概念体系,能够‘理解’所有感觉经验的总和。”他进而提出一个原则性的命题:“逻辑上简单的东西,当然并非必须是物理上为真的东西;但是,物理上为真的东西是逻辑上简单的东西,即是说,它在基础上具有统一性。”
其实,要真正理解简单性与真的关系,必须回答这样一个关键性的问题:是否存在本体论的简单性?换句话说,作为科学研究对象的自然界是否是简单的?若回答“是”,则具有简单性的理论为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若回答“否”或“不确定”,这就是一个需要仔细思考和认真讨论的问题。
科学家牛顿和菲涅耳对此做出肯定的回答。牛顿在他的伟大著作《原理》中开门见山地写道:“自然不做徒劳的事,解释多了白费口舌,言简意赅才见真谛;因为自然喜欢简单性,不会响应于多余原因的侈谈。”菲涅耳也认为:“自然并未因分析的困难而烦劳,它仅仅避免手段的复杂性。它似乎已经决意以少做多:物理科学的完美不断地以新的证据支持的正是这个原理。”
第二种回答的人也许要多一些:自然在本体论上不是简单的,简单性是我们的心理的需要和科学的需要。简单性思想的滥觞奥卡姆的威廉反对把简单性思想置于自然界中的倾向,他认为,坚持自然界总是遵循最简单途径这一点,就是限制上帝的力量。上帝很可能选择用最复杂的道路来达到这些结果。由于这个理由,奥卡姆把简单性的重点从自然过程转移到所提出的关于自然过程的理论上。他利用简单性作为形成概念和建立理论的标准。他认为,应该淘汰多余的概念,并建议在说明某类现象的两个理论中应该选择更简单的(后来的作者常常称这个方法论原理为“奥卡姆剃刀”)。雷舍尔自问自答:有任何理由认为比较简单的理论具有实际为真的更好的指望吗?很清楚,在这里存在着困难。自然显示出简单性的爱好吗?确实没有。我们不能说,仅仅在某种一般原则的基础上,这个世界——实在世界本身——必然地必须是简单的世界。也不存在如此做的任何需要。巴什拉直截了当地断定:自然界没有简单的事物,只有被简化的事物。
当今的学者也持有与奥卡姆的威廉大致相同的观点:简单的不是自然界而是科学理论,简单性作为科学认识论和方法论原理是行之有效的。考尔丁表示,简单性是一个有名的误导概念:仿佛我们能够先验地确定,自然的行为必须是简单的,最简单的定律必然是真的定律。事实上,我们没有这样一种观点的理性基础,似乎很可能,像科学中显示出来的简单性,是由于科学家自然地把他们的注意力首先转向相对简单的对象。雷舍尔这样写道:偏爱简单性是否合法?或者,有什么健全的理由认为自然倾向于简单性吗?人们对此的意见是不一致的。但是,当人们从方法论的观点而不是从真实存在的观点趋近该问题时,它就变得不怎么成问题了。我们确实应该容许对问题的最简单的可行的解决占优势——无论如何可以暂时占优势——直到它明显地站不住脚、复杂被迫强加于我们之时。在简单的解决能够容纳资料的情况下,没有充足的理由转向其他地方。在各种其他方面同样完好的的事物中进行选择时,我们应该选择最简单的——这是理性程序的基本原则。不管自然可能还是不可能喜爱简单性,作为一种合理性的程序,我们肯定应该这样做。他进而表明单性偏爱基于严格地方法取向的实践考虑:对于在我们的意图的与境中,使用简单的假设最方便、最有利。因此,不存在求助于自然简单性的实质性的(或在描述上构成的)公设。求助于手段经济的规则性的(或实践的)方案足矣。因为归纳系统化的参量——简单性、均一性、规则性、常规性、融贯性等等——都表示认知经济的实践原则。在我们努力实现探究目标的过程中,它们避免复杂的、不节省劳动的设计。简单性偏爱的基本原则是径直的。它在于一个词——经济。
彭加勒这位超级哲人科学家对“自然界是否简单”持审慎态度:他对这个问题似乎没有直接做出断然的回答(不承自然界本身简单但又有部分保留),而是强调对简单性的偏爱和追求是人的心智需要和科学需要。在他看来:“半个世纪之前,人们坦白地表明了这一信仰,并且宣布自然界喜欢简单性;从此以后,自然界十分经常地指责我们说谎。今天,我们不再承认这种意向,我们仅仅保留必不可少的那么多的意向,以使科学不致变得不可能。因此,在相对少量的、表现出某些偏差的实验的基础上形成普遍的、简单的和精确的定律时,我们只不过是服从了一种需要,人的心智不能使自己摆脱这种需要。”他明确指出:如果我们的研究方法变得越来越透彻,我们便会在复杂的东西之下发现简单的东西,然后在简单的东西之下发现复杂的东西,接着再在复杂的东西之下发现简单的东西,如此循环不已,我们不能预见最后的期限是什么。然而,“我们必须停止在某个地方,要使科学是可能的,当我们找到简单性时,我们就必须停下来。这是惟一的基础,我们能够在这个基础上建立我们的概括的大厦。”在此处,彭加勒提出了一个必须研究的问题:这种简单性仅仅是表观的,该基础将足够牢固吗?他对该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但是好像并没有完全诉诸本体论的自然简单性为之辩护。
综上所述,也许可以说:我们就科学理论的简单性大体可以做出判断,因为它或多或少具有某种客观性和价值理性,是能够进行理智评价的;相反地,自然或自然秩序的简单性也许是一个主观的问题,因为我们没有实证的和理性的方法证明这个形而上学论题,它至多只能算做一个准科学预设。尚须注意的是,我们没有必要在科学中把简单性和复杂性对立起来。实际上,这二者在科学发展中是交替出现或交织在一起的——科学的发展呈现出分化和整体化、简单性和复杂性对立统一过程。只是在科学的结果中,我们应该在其他条件等同时尽可能选择简单的理论,否则就是不可理喻的了。还有一点也务必引起注意:
要把手段的经济与成果的经济区分开来,即把方法论的经济与实质内容的经济区分开来。简单的工具或方法在合适地应用时创造复杂的结果。简单的认知方法诸如“试错法”,最终能够产生对困难问题的复杂答案。反过来,简单的结果有时是用复杂的方式产生的。探究或解决问题的复杂方法可以产生容易的和不复杂的问题解。在科学探究中,我们对简单性的信奉归根结底并未妨碍我们发现无论多么复杂的东西实际存在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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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七个特征是:(1)简单现象必须是在自然界可实现的现象。(2)简单问题必须是能够用简单方法回答的问题,也就是说简单回答的实际计算必须能够用一个容易而实际可行的方法来完成。(3)简单现象的实验认识必须是容易实现的。(4)容易的问题必须是在科学实践中常常发生的那些问题。(5)容易的问题应该是对其他科学领域的研究者也是有兴趣的那些问题。(6)容易的问题应该是那些对科学以外的东西有意义的问题。(7)简单问题的界限应该是实现能限定的,这是一条特别重要的标准,甚至需要在该理论的实验检验之前就要实现。复杂问题的性质有两项标准:(1)理论中的复杂问题至少在原则上是能够解决的,或者至少在原则上理论能够提出回答困难问题的一种方法,否则这种问题就不能被看做是完全的。(2)或许通过大型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复杂问题应该在实际应用中有一个过得去的精确度的回答。参见莫拉夫希克:科学中的简单问题和复杂问题,岳效竹译,北京:《科学与哲学》,1982年第6期,第160~1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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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麦克斯韦举出了“简单性是什么”问题的不同方面。(1)术语问题。理论是简单的还是复杂的,似乎依赖于理论是如何被阐明的、阐明它使用的术语或概念。但是,这样的依赖术语的简单性概念在科学中如何能够扮演有意义的方法论或认识论的角色呢?什么决定“正确的”术语呢?——借助这样的术语理论必须如此阐述,以便它们的简单性可以被称赞。如何能够存在像“正确的”术语这样的事?如果不存在,理论的简单性整个概念崩溃了吗?一方面,理论的简单性或复杂性看来必须依赖于阐明它所使用的术语,但是另一方面,这看来不能是简单性是否作为真理的指示是否有意义的案例。(2)简单性的程度问题。理论如何按它们的简单性程度整理?(3)变化的简单性概念问题。简单性随时代的不同而变化。(4)简单性的多面本性问题。“简单的”是一个普通词语,科学哲学家倾向于把它用于整个家族概念,而科学家求助它估价理论的非经验的优点。可接受的简单性理论应当恰恰选出一个概念作为基本的,但是同时要公平对待在评价物理学理论时其他概念所起的作用。(5)意义不明确问题。一个理论在明显的方面比另一个复杂,但是同时在更为重要的意义上却更简单,这从牛顿和爱因斯坦的引力理论的比较可以看出。合适的简单性理论必须解决这种令人困惑的事态。(6)公正对待物理学家的直觉问题。物理学家就理论的简单性判断绝不是一致的,但是存在显著的一致水平。可接受的简单性理论必须公正地对待这样的一致的直觉。(7)物理学家的直觉的改善问题。可接受的简单性理论应该在物理学家的直觉方面能够有所改善。参见N.Maxwell,TheComprehensibilityoftheUniverse,ANewConceptionofScience,OxfordClarendenPress,1998,pp.10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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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尼讲过一段值得深思的话:当然,把简单性看做理性的一个标记,并把任何理论称颂为简单性的胜利,这是合法的。但是,伟大的理论却罕有通常意义上的那种简单,量子力学和相对论都十分难以理解。只用几分钟就可以记住从相对论推导出来的事实,但是数年的学习时间却未必足以掌握这些理论,并在相关的环境中理解这些事实。赫尔曼•外尔一语道出了其中的秘密:“所要求的简单性不一定是显而易见的,但是我们却一定要让大自然培养我们认识真实的内在简单性。”换言之,只有在“简单性”被用于惟有科学家才理解的那种特定意义上时,科学中的简单性才能变成与理性的意义相等。参见波兰尼:《个人知识——迈向后批判哲学》,许泽民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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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兰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经济和简单性是在科学说明中经常起作用的两个审美因素。在其他境况相同时,比较简单或比较经济的理论必须受到偏爱。可是,经济和简单性也是困难的概念。什么算作是比较经济的理论决不是清楚的,不仅仅因为人们不能在理论的构成要素上达到一致(也就是说,在什么构成理论内的假设上不能达到一致),还因为这些概念本身是供人竞购的或待价而沽的。而且,也难以完成理论的经济和简单性的审美概念。经济和简单性确实是比纯粹的本体论的和假设的微弱性更多的东西。换句话说,当我们谈到理论的“经济”或“简单性”时,我们可能正在提及比笨手笨脚地挥舞奥卡姆剃刀更多的东西。参见J.Duran,TheAestheticsofTheoryTesting:EconomyandSimplicity;N.Reschered.,AestheticFactorsinNaturalScience,Lanham,NewYork,London:UniversityPressofAmerican,1990,pp.7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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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采还说:“知识深奥者致力于明晰;当众故作深奥者致力于晦涩,因为众人以为凡见不到底的东西皆高深莫测,极不情愿涉水。”参见尼采:《快乐的科学》,黄明嘉译,桂林:漓江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181、1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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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里克认为,简单性概念要提供一种事件的似律性或规律性的程度的量度。费格尔说出了同样的看法:“用简单性概念来定义似律性或规律性的程度的程度”。波普尔在把简单性概念等同于可证伪度的基础上得出结论说:“假如知识是我们的目的,简单的陈述就比不那么简单的陈述得到更高的评价,因为它们告诉我们更多的东西;因为它们的经验内容更多,因为它们更可检验。”参见波普尔:《科学发现的逻辑》,查汝强等译,北京:科学出版社,1986年第1版,第109、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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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阅下述两本书的有关章节。李醒民:《论狭义相对论的创立》,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97年第2次印刷。李醒民:《人类精神的又一峰巅——爱因斯坦思想探微》,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版。
K.Shrader-Frechette,ThreeArgumentsAgainstSimplicity;N.Reschered.,AestheticFactorsinNaturalScience,Lanham,NewYork,London:UniversityPressofAmerican,1990,pp.11~26.这位作者是这样论证他的观点的:(1)如果科学家使用O-R简单性作为接受或拒斥假设或理论的基础,那么假的或反直觉的结果就会随之而来。(2)被说成在O-R简单性之上卷入理论接受的案例实际上是借助其他一些标准——例如说明能力——评价的案例。(3)如果科学家使用O-R简单性作为接受或拒斥理论的基础,那么危险结果会随之而来。关于第一个论据,在假的或反直觉的结果中,最让人烦恼的也许是使“单因素”(single-factor)理论变得似乎有理,在任何地方,理论和理论家之间的经验符合是贫乏的。像在高能物理学直接观察往往是困难的领域,或者像在心理学一些部分成功预言几乎不可能的领域,或者像在生态学许多部分相对新的科学领域,这样的情况都能发生。当存在几个在经验上不充分决定的理论时,当这些理论同样地与事实一致时,O-R简单性的使用能够指示选择粗糙的、可疑的、单因素的理论。从认识论的观点看,没有理由假定,在给定两个与事实一致的、在经验上不充分决定的理论后,具有更大的O-R简单性的理论更可能为真。事实上,在说明人的行为的科学中,也许具有较少O-R简单性的理论更可能,因为它们能够阐明更复杂的现象。关于第二个论据,当科学家在辩护的上下文中使用简单性时,他们实际上把它定义为另外的东西,某种与经验的可能性有关的东西。爱因斯坦之所以偏爱仅由少数公设开始并消除以太,这是因为他有健全的经验理由。O-R简单性至多只是二阶标准,而像说明能力这样的标准才是一阶标准。的确,假理论典型地充塞更多的特设假设,但是这并不是与简单性有关的问题,而是与说明能力和可检验性有关的问题。而且,因为假理论常常没有简单性,并不意味着人们应该得出结论说,具有较多O-R简单性的理论为真;O-R简单性的存在不一定总是与高说明能力、可检验性等联系在一起。关于第三个论据,尤其是在经验上高度不充分决定的科学领域的情况下,仅仅承认不存在恰当的理论也许更好一些;否则,使用O-R简单性可能给头脑简单的理论赋予使它们误入歧途的、华而不实的可接受性的空架子,尤其是在包括公共政策在内的案例中。尽管O-R简单性不能用于假设和理论的辩护,但是它在帮助科学家产生假设和理论的过程中十分有用。科学家之所以乐于使用它,也许经济是最重要的理由。物理学家惠勒(J.Wheeler)说,使用简单性的理论是假定少数的实体,能使物理学家尽可能迅速地犯错误和矫正错误;他们能够典型地、比检验复杂理论更迅速地检验简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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В.И.Жог等:自然科学知识:从简单到对称,罗长海译,上海:《世界科学》,1989年第10期,第46~50页。不过,若格在肯定科学理论的简单性具有重大意义时,又在前面加上“在经典科学时代”的限制语。这样做是不妥当的。简单性原理不是在现代科学中仍然大有用武之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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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因斯坦的原话是这样的:“Thelogicallysimpledoesnot,ofcourse,havetobephysicallytrue;butthephysicallytrueislogicallysimple,thatis,ithasunityatthefoundation.”参见G.Holton,ThematicOriginsofScientificThought,KeplertoEinstein,Cambridge,Massachusetts:HarvardUniversityPress,1974,p.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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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舍尔还立足于进化论为人们偏爱简单性做辩护:我们的理智对于简单性、雅致的品味(tastes)像我们的物理品味(美味)一样,是进化压力对起作用的那些事物优先的结果——这被证明是有效的,从而有利于幸存。我们认知机制的进化方面保证服务于认知价值。不仅生物选择,而且理智动因中的文化优势也在我们认知工具的发展中起了决定性的影响。参见N.Reschered.,AestheticFactorsinNaturalScience,Lanham,NewYork,London:UniversityPressofAmerican,1990,pp.2~3,5,7~8.这里补充说明一下,许多科学哲学家从实用的角度为偏爱简单性辩护。他们认为,偏爱简单性的科学理论的合理性能够借助于实用主义和经济的强制来说明,例如时间的分配和检验的容易。可是,施雷德-弗雷谢特表示,在实践性的基础上为偏爱简单性理论辩护是不充分的。参见K.Shrader-Frechette,ThreeArgumentsAgainstSimplicity;N.Reschered.,AestheticFactorsinNaturalScience,Lanham,NewYork,London:UniversityPressofAmerican,1990,pp.11~26.
一、平衡论“虚”“实”问题的提出
在中国行政法学界,尽管同意“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平衡论”
这一命题的学者越来越多,但暂时仍持相左意见者也为数不少。行政法学界关于现代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理论分歧主要针对平衡论的研究方法与现实基础。平衡论者并不否认平衡论有理想成分,但更不容否认的是作为整体的平衡论无疑是来自现实、服务现实、指导现实的;暂未接纳平衡论的学者则认为平衡论避“实”就“虚”,其研究方法不太科学,理论主张也缺失现实基础,故将其视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言过其“实”。
评判平衡论的“实”与“虚”,首要的问题是达成评判标准上的大致共识。作为理性思维的产物,任何理论都不可能与实践一一对应,理论源于现实却又高于现实,并通过标明现实的完善方向与完善方式而体现其理论指导价值。平衡论亦然。而且,较具体的行政法理论而言,作为理论基础的平衡论只有更具抽象性才能更好地起宏观指导作用。因此,行政法理论基础必然是形而上的,而非形而下的,但绝对不能据此就认为平衡论就是“虚”的。如果将平衡论的“实”定位为对行政法制现实的消极反应,就正好否定了平衡论的行政法理论基础地位。因此,评判平衡论的“实”,关键在于考察平衡论是否揭示了行政法制的“真际”-隐藏于行政法深层次的“理”或“道”。
由此可见,评判平衡论“虚”“实”的标准主要有三:
第一,平衡论的研究方法是否符合社会科学方法论要求;
第二,平衡论是否成功地揭示了行政法的历史延续性;
第三,平衡论是否回应了来自经济、政治、社会与法律文化等各方面的现实要求。
与此相对应,关于平衡论的理论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平衡论的研究方法;平衡论的现实针对性;平衡论的经济维度;平衡论的政治维度;平衡论的人文精神维度;平衡论的实践性;平衡论的法治意义等。以下分别进行讨论。
二、平衡的研究方法:平衡论远离实证?
质疑观点:平衡论只是一组纯粹应然命题的集合,整个理论体系缺失实然层面;或者,平衡论的构建方法是纯粹规范性的,缺少实证分析。
对照社会科学方法论,一种缺少实证支持的规范性理论很难经得起实践考验,行政法基础理论的形成也必须遵循社会科学方法论规则。平衡论是由一组具有内在逻辑性的、相互支持的观点而构成的理论体系,平衡论者坚持事实与价值二分的哲学思维,这就保证了每一重要理论观点的形成都既有实证支持(事实),也有规范分析(价值判断)。大致说来,平衡论的研究方法至少有三种:矛盾分析方法、理想类型方法、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方法。
(1)矛盾分析方法。平衡论认为,行政法是一个围绕行政主体与相对方这一行政法核心矛盾而展开的规范体系,行政主体与相对方是行政法内部的两个矛盾主体。平衡论采用了辩证思维,将行政主体与相对方视作对峙互动的矛盾双方,既正视矛盾双方的对立性,又顾及矛盾双方的合作性。
(2)“理想类型”方法。实践证明,韦伯提出的“理想类型”
研究方法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社会科学方法,它已被国内外行政法学者所广泛运用。平衡论者提出管理论、控权论与平衡论等三种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理想类型”,以及管理法、控权法与平衡法等三种行政法“理想类型”,与“理想类型”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不谋而合。作为平衡论的对立理论形态,管理论与控权论也是平衡论首先提出的,这“两论”本身也是平衡论的基本理论主张。尽管有些学者一方面断然否定平衡论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另一方面却又在事实上接受了管理法(论)与控权法(论)的理想类型,此即反证了他们实际上是承认平衡论者采用了“理想类型”方法。
(3)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平衡论者在型构平衡理论的过程中,既通过探究行政法制实践,以实证的方法得出一系列理论主张,又并不隐瞒自己的价值判断,力求以实证分析保证理论的现实性,以规范分析保证理论的前瞻性。惟此,平衡论旨在揭示行政法背后的“真际”,其理论构建方法符合思维规律,基本上做到了(从行政法制实践中抽象出共性的)形式逻辑与(以行政法学理论指导行政法实践的)辩证逻辑的统一;而且,还强调具体理论观点与(经济性实证分析的)数理逻辑要求相吻合。
三、平衡论的现实针对性:平衡论回避了现实?
质疑观点:平衡论是一种简单的“否定之否定”的结论,是一种对管理论与控权论的折衷处理,是一种回避现实的中庸作法,缺乏反映中国行政法制现实的针对性。
作为一种在回应时代需求的行政法哲学,平衡论的确是时代的产物。在中国历史上,在“管理论”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消亡而衰微之后,“控权论”曾一度活跃。然而,在现阶段的中国推行“控权论”
并不实际,这不仅归因于英美控权法是以健全的司法审查制度与完善的行政程序为主要控权手段,而且还具有权利本位、自由主义、消极政府、企业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等现实基础,而这些思想观念与制度环境,在90年代初的中国并不具备。此外,发端于70年代末的世界公共行政改革了也要求各国重塑一个“有活力”的政府,英美传统的控权模式也因此处于修正之中,以谋求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由此可见,管理论与控权论在中国都是行不通的,中国行政法学界只能直面现实,构建自己的理论基础。正是迫于这种理论困境的压力,平衡论才应运而生。可以说,平衡论的提出标志着中国行政法学界针对中国的实际,选择了超越管理论与控权论的“第三条道路”。
熟悉平衡理论体系的人是不会提出“平衡论只是对管理论与控权论简单折衷处理的产物”之质疑的。实际上,管理论与控权论作为两种极端的理论模式,它们的价值取向、功能定位、动作机制、制度体系等都迥然不同,二者在理论模式上无法进行折衷、整合。平衡论之所以能超脱原有的理论困境,只能归结为其理论框架的超越性,突破了管理论与控权论思维定势,凭借全新的辩证思维来考察具有互动内倾的、对立统一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形成自成一体的关于现代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价值目标、功能定位、运作机制、制度创设与变迁等的理论体系。由此可见,平衡论与管理论、控权论,可谓存有天壤之别。
四、平衡论的经济维度:平衡论是否适合中国国情的市场模式?
质疑观点: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推行的是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平衡论提倡在行政法内搞平衡,是一种不关心市场经济的表现,置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于不顾。
毫无疑问,经济是基础,行政法必须面对经济、适应经济需求;
因此,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与经济体制,就会有什么样的行政理论基础与行政法律制度体系。众所周知,平衡论一直关注市场经济,并依据经济规律构建其理论模型。平衡论的经济维度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顺应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呼应“对策均衡论”的博弈主张。
(1)顺应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
平衡论顺应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主要表现为制约与激励机制的构建。市场经济是一种以理性开发能力为基础的信息经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们之所以愿意去努力发现信息、利用信息,可归结为信息的回报性,此即市场背后的激励。钱颖一教授认为,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区别不仅仅在于是否用价格实现资源配置,更本质的是激励与约束机制的不同;简单来说,市场经济通过制度安排来给经济主体提供强有力的激励;同时它又对每一个经济决策者产生约束,使得他要对自己的经济决策后果负责,因此,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法治的作用在于既约束政府又约束经济人。据此,平衡论认为,现行行政法应该有助于政府与市场的“双驱动”,现代行政法机制应由制约机制与激励机制整合而成,以适应市场经济之激励与约束的制度化要求。由此可见,平衡法的制约与激励机制,主要是对市场经济的制约性与激励性的积极回应,平衡法的既制约双方、又激励双方的制度体系,有助于形成一个有活力、有效率、有秩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鉴于此,质疑平衡论不关心市场经济毫无根据。
(2)呼应“对策均衡论”的博弈主张。主张博弈的“对策均衡论”,以当今主流经济学的姿态主导和预示着未来经济学的发展和实践。平衡论分享了“对策均衡论”的博弈主张,二者具有相容的内在机制。这既包括方法论上的共通性,也包括利益动机、行为环境、主体、行为等各种理论前提上的异曲同工:
第一,方法论。对策均衡论与平衡论都旨在通过对内在的经济规律的认识,促成经济主体行为更趋于理性。平衡论与对策均衡论所主张的博弈观,其意义不仅在于通过博弈主体的讨价还价以公平地分配利益,更在于通过双方的真诚合作以创造更多的利益。
第二,利益动机。主体行为直接取决于利益驱动。公益与私益的统一性是对策均衡论与平衡论的共同理论基石:利益对立性表现为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竞争性与斗争性;利益统一性表现为双方合作有利于利益增值。理性博弈既有助于节约因过度竞争导致的资源浪费,又有利于实现公、私益的“双赢”。
第三,环境。任何主体都是一定环境之中的主体,主体的思维模式与行为模式都不可避免地受制于特定环境的影响。因此,平衡论谋求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的结构性平衡,就必然要如同对策均衡论一样关注环境与主体行为之间的函数关系。二者都持有一种与现实背景相对应的、涵义常新的、动态的均衡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