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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生产系统是一个比较庞大的复杂性系统,它是通过各种各样的零部件有机组合而成的,且它的每一个零部件损耗电能的总量,都可以利用负载的损耗来进行合理的表示。
1.1对电力的负荷进行合理计算的方式
能够对电力的负荷进行合理计算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取用系数的方式、二项式系数的方式以及耗电总量的方式等等。其中,二项式系数的这个方式适用于电力生产系统中大部分主线或者是支线上的负荷计算。
1.2相邻两电网之间进行电能传送时给线损造成的影响
这里假设该电网没有对其它的电网进行输送电能的这一过程,且该电网的售电量为B,产电量为W,则该电网线损的效率就是:W%=K%+CB=F%(1+β)。其中,F%为负载上的损耗效率,β为损耗效率在结构上的比值。而当该电网在对其它的电网进行输送电能B1的时候,它对其输送的总电能和产电总量的比值为α,那么它的线损效率就为:W1%=W%([1+α)2+β]/([1+α)(1+β)]。
1.3实际供电总量的提高给线损造成的影响
就现在的形势而言,电力事业当中对负荷进行预算的方式比较多,比如有:回归分析的方式、部门分析的方式以及密度法等等,这些预算方式虽然都能够达到同一目的,但是它们在本质上也是存在着很大差别的,这就导致它们所具有的特点都不尽相同。因此,在这些预算方式的对比之下,密度法是供电管理当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该方式实现的原理是:通过对供电所进行合理的调查,统计出它们各自的用电总量,并将收集到的数据按照各供电所的需求,对其的负荷实施有效的分类、整理,然后再依据各供电所的供电密度标准,来对负荷的分布情况进行合理的分析和预算。当预算结束之后,就可以把这些数据进行统计,最后预算出所有供电所在第二年里的负荷总值。现对密度法进行分析,可以得出:E=2e/(1+β)。其中,e为实际供电总量的增加概率,E为线损总耗电量的增加概率。因此,从上述式子中可以得知:实际供电总量的增加会直接提高线损的总耗电量。
1.4提高电力系统的功率系数因子给线损带来的影响
目前,大多数供电所中电力系统的功率系数因子都比较低,引起这一情况出现的原因是:电网在进行电能传送的过程当中,产生了许许多多的感性负载。因此,当电力生产的总功率在一样的情况之下,线损就会随着电力系统中功率系数因子的逐渐降低,而出现成倍增加的现象。现假设总功率为Q,电力系统的功率系数因子从γ1升高至γ2,那么线损的结果就可以表现为:Q=(1-γ21/γ22)×100%。由此可见,要想降低线损的电能损耗总量,就必须要提高电力系统的功率系数因子。
1.5管理线损给线损带来的直接性影响
管理线损是由于管理人员采取的管理方式不当,而直接性的给整个电力系统造成的线路电损。这种线损的计算方式为:实际线损与理论线损之间的差值。其中,实际线损的计算公式为:H=([D-)I/D]×100%。该式子中的H表示的是:线损的实际概率,D为实际供电总量,I为实际售电总量。理论线损则是依据电力供电设备的实际参数和电力网当时运行的方式,以及潮流分布和负荷分布的实际情况,由理论计算得出的线损。
2探析线损分析预测在供电管理中的应用给我国带来的影响
将线损分析预测广泛的应用到供电管理当中来,不仅能够降低线损的耗电总量,还能够从很大程度上提高电能运输的效率,从而让电力事业给我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因此,现针对线损分析预测,对其在供电管理当中的应用给我国造成的影响进行简单的分析和探究,并将其概括成以下几点:
1)为我国提供了更丰富的电能资源。
2)降低了供电所对电能进行生产的成本。
3)提高了我国整体经济发展的水平。
4)促进了我国电力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5)为我国电力事业的生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结束语
我国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中规定的财产保险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国际上财产保险的准备金还有多种分类方式,主要包括:
1、对于未到期责任所计提的准备金(未赚保费准备金),主要涉及的概念包括:未赚保费准备金(unearnedpremiumreserve,简称UPR,也称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延迟获得成本(deferredacquisitioncosts,简称DAC)、附加未到期风险准备金(additionalunexpiredriskreserve,简称AURR)。
2、意外事故准备金,主要涉及的概念包括:巨灾准备金(catastrophereserves)、平衡赔付准备金(claimsequalizationreserves)。
3、已赚保费的准备金,主要涉及的概念包括:已报告赔案准备金(notifiedoutstandingclaims)、已发生未报告赔案准备金(incurredbutnotreportedclaims,简称IBNR)、已发生未充分报告赔案准备金(incurredbutnotenoughreportedclaims,简称IBNER)。
财产保险准备金不同于资产项下的风险准备和跌价准备,它不是为资产的贬值所做的准备,而是公司的负债,是对被保险人的负债,因此,也被称为保单负债或技术负债。准备金,尤其是赔款准备金的核算具有很大的主观性。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是无法事先预料和确定的,因此赔款的发生也是无法事先确定的,因此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就是一个估计的数字。虽然保险事故的发生是无法事先确定的,但通过对历史数据的分析,可以对风险发生的概率进行统计,并由此确定保单的费率。在计算准备金时也是根据历史数据进行分析计算,确定准备金的金额。对历史数据的计算和分析可以有不同的方法,方法的选择就是保险公司管理人员根据经验所做的主观判断。因此,保险准备金相对于其他财务项目有着更大的主观性。
下面我们就保险公司最主要的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进行探讨。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保险合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源于这样一个事实,保险公司提前确认了收入,而在保单有效期内随着时间的推移承担保险责任。由于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产生负债的原因在于会计期间与保险合同期间的不相符合。因此,保险公司应对会计期后的保险责任提供保障。
如果我们考虑到一个公司获得其保费的方式,那么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性质和目的就变得清楚了。假设一个公司发出一张为期一年的保单,保费为120元。保费在事先就支付了,由于保单还有一年的责任期,很明显保险公司尚未赚到这些保费,而只是随着保单期限逐步到期而逐步赚得。第一个月底,1/12的时间过去了,保险公司可以有理由认为赚得了这期间的保费,即10元。保费的11/12,或110元,还没有赚得,因为保险公司还没有为剩余的11个月提供保障。
在第六个月底,一半的保费,即60元,赚得了,而另一半还没有赚得。一直到12个月结束后,才能认为获得了全部的保费。在会计期末,应对未赚保费部分发生的赔付提取准备金对应于未到期的责任,这种准备金被称为未赚保费准备金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这一部分应当被认为是被保险人的信托资产。虽然是提前支付的保费,保险公司不能把这些当作自己的资产。保费准备金因此可以被定义为保险公司已收取但未赚得的对被保险人的负债。
对于未到期责任所提取的准备金有两个方面的意义。首先,对于保费的赚取而言,它是对赔款和相关费用所做的准备。其次,对于退保或保险责任的中断而言,它也可以理解为对被保险人的保费退还。从这两个方面可以引出两个有时会令人疑惑的专业术语:“未赚保费”与“未到期风险”。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如果最初签发保单时确定的保费基础被认为是不充分的,未到期风险可能会超过未赚保费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就需要增加到与业务真实风险相一致的水平,这一过程通过“附加未到期风险准备金”来实现。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公司的全部未决赔案不仅包括保险公司已经知道的赔案,也包括已经发生但保险公司尚未接到报案的赔案。后者包括12月后期发生的但在次年1月1日后保险公司才接到报案的赔案。因此,未决赔款准备金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已报告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准备金(IBNR)。
其中已报告准备金可以分为:个别案件准备金;再报告赔案准备金(指结案后再次索赔,reopenedclaims);对已报告案件另外提取的额外准备金(已发生未充分报告准备金IBNER)。
计算赔案准备金的常用方法包括:
1、单个赔案损失估计法(逐案估算法)
单个赔案损失估计法是指理赔人员通过经验判断来估计赔付金额。当赔案的金额较为确定并且案件数较小时,这个方法很有价值。许多公司都建立这种单个赔案的估损体制,而不论年度财务报告时使用什么计算方法,因为这种估计对于赔案损失调整和评价理赔估损人员的经验水平都很重要。
2、平均价值法
平均价值法是指通过将已报告的案件数量乘以案均赔款(由过去的经验确定)来确定赔款准备金的总额。这种方法在赔案金额的偏差较小时比较适用(例如,车身损伤),并且具有简单、经济的优点。在这种方法下,还有必要说明在前一个会计期间发生的在本次报表日期前尚未赔付的赔案的情况。同样,这个额外的部分可以采用逐案估计法或平均价值法。
3、公式或赔付率
公式或赔付率法应用这样一个原理,即相对于保费收入,损失率和查勘费用占一个特定的比例。例如,假设某项保险业务在过去三年中的赔付率(含查勘费用)为60%,那么应计提的赔款准备金就是已赚保费的60%(估计或预期的损失率及查勘费用)减去到目前已经支付的赔款和查勘费用。如果逐案估计的赔款金额大于按照赔付率法计算的准备金,那么必须以较大的金额作为提取准备金的依据。
4、IBNR的计算方法
确定IBNR准备金有不同的方法,最常用的方法是应用阶梯模型,这个计算模型的基本原理是根据历史数据来推测未来的赔款情况,并根据推测的未来赔款数据与现实数据的差来确定IBN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