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文物安全工作计划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消防设施及措施
1月12日,由管理处领导和各科室负责人组成的消防安全自查检查组对消防安全进行了检查。
1、对园内的灭火器材进行了全面检查,今年新增加了消防器材灭火器干粉ABC2kg28只,3kg的15只,新消防箱子2只,投放到各厅堂重点部位,专人保管,要求不丢失、不损坏、会使用。应配备的灭火器材已全部到位,安装齐全、合理、完整,配备的灭火器均在有效期内。
2、对消防安全设施、电器线路以及用电管理等各方面进行了全面检查,一些年久老化的电器线路,今年已经开始彻底进行全面更换,力求做到安全,可靠;对办公用电进行了彻底清查,保障电线无漏电现象,电器不超负荷运转,并对电源总箱进行了检查,运作正常,无安全隐患;对可燃物品进行了妥善清除和保管。
3、在基本消防常识的基础上,对部分工作人员进行了有关灭火知识的抽查,大部分工作人员都有较高的防火警惕性以及防火安全意识。对于发现的个别问题及时做了纠正。
二、消防安全管理
1、在本单位、本部门职工中广泛宣传、使职工群众充分认识到火灾的危害和组件义务消防队的重要性,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了政治觉悟高、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强壮的青壮年职工组成了义务消防队伍,义务消防队员分布合理,并进行了合理的分工,责任明确,执勤到位。
2、消防组织和防火规章制度健全,包括《岗位防火责任制度》、《防火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用点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制度》等,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还建立了规范的消防管理台帐。
3、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健全,指定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各个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和各职能部门的消费安全职责,并对责任制进行检查考核。认真履行对本单位的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三、消防演习和培训
积极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及消防演习,下半月还将举行一次全园职工消防演练。演习力求达到组织严密,操作规范的效果,首先是讲解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常识,以及发生火灾等情况的扑救方法,并现场指导员工使用灭火器,让员工基本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真正做到了“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其次是让体员工都懂得了遇到紧急情况如何疏散,增强员工的自救和逃生意识。消防培训主要是讲解火灾的危害性,分析了火灾的形成原因,特别是一些容易被大家所忽视的一些因素,希望能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四、认真制定安全工作计划
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皖各有关单位,有关协会学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2021年度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2021年度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做好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项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考试日期的,将提前另行通知。
二、各地要严格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0〕106号)要求,及时研判情况,完善应急预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因疫情防控等原因部分考区、考点确不能正常组织考试的,按程序报批后及时向社会公告调整考试日期。
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合作,认真落实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考试各项准备工作。
四、2021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日期由主管部门另行通知。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日期由各地自行确定。
五、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通过正规渠道报名、参加考试,切勿轻信虚假宣传。同时,国家未指定任何培训机构开展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对不法培训机构打着“保过”幌子,招摇撞骗或组织实施作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六、按照国务院要求实行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考生要按照要求认真填报信息,诚信参考。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将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严肃处理。
附件:2021年度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2021年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序号
考试名称
考试日期
1
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
3月13日
2
咨询工程师(投资)
4月10日、11日
3
卫生(初级、中级)
4月10日、11日、17日、18日
4
护士执业资格
4月24日、25日、26日
5
会计(高级)
5月15日
6
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
5月15日、16日
7
监理工程师
8
会计(初级)
5月15日、16日、17日、18日、19日,5月22日、23日
9
注册建筑师
一级
5月15日、16日、22日、23日
二级
5月15日、16日
10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5月29日、30日
11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初级、中级、高级)
12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
13
二级建造师
14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
5月30日
15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
6月5日、6日
16
经济(高级)
6月19日
17
翻译专业资格(一、二、三级)
6月19日、20日
18
注册计量师(一级、二级)
19
土地登记人*
20
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
8月27日、28日、29日
21
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
8月28日
22
全省档案(初级、中级)
23
全省标准化(初级、中级)
24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9月4日、5日
25
注册设备监理师*
26
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
27
会计(中级)
9月4日、5日、6日
28
一级建造师
9月11日、12日
29
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
30
药学专业(初级、中级)
31
资产评估师
9月19日、20日
32
执业兽医
9月25日
33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
34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35
出版(初级、中级)
10月10日
36
审计(初级、中级、高级)
37
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
10月17日
38
通信(初级、中级)
39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10月16日、17日
40
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初级、中级、高级)
41
拍卖师(纸笔作答)
42
统计(初级、中级、高级)
10月17日
43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土木工程师
岩土
10月23日、24日
港口与航道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5个专业)
道路工程
注册电气工程师(2个专业)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3个专业)
注册化工工程师
注册环保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一级
二级
10月24日
44
注册城乡规划师*
10月23日、24日
45
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
46
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
47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
48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
49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
50
经济(初级、中级)
10月30日、31日
51
一级造价工程师
52
注册验船师
53
公路水运工程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师
54
导游资格
11月6日
55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1月6日、7日
56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初级、中级、高级)
57
专利师
58
税务师
11月13日、14日
59
房地产估价师
60
翻译专业资格(一、二、三级)
61
拍卖师(实际操作)
11月20日、21日
62
全省律师
11月20日
63
二级造价工程师
时间另行通知
64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各地自行确定
备注
全省图书资料(初级、中级)为评审。标注*的职业资格考试名称以修订后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
一、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做好消防工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建设“平安*”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我省经济快速发展条件下加强消防工作的重要性,真正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抓紧落实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4号),切实承担制定落实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整改重大火灾隐患、调查处理重特大火灾事故、建立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等消防工作责任制,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把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指标的控制和消防安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各级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要重点解决基层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问题,加强对基层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督促检查考核,将消防安全责任制延伸到乡镇、街道,及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各类企业。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照各自的职责,加大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全力支持和配合公安消防部门的执法工作,齐抓共管,同时,做好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单位自身消防安全。要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管,对未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认真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各地要将排查整治火灾隐患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长抓不懈。要针对本地消防工作实际,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学校、文物古建筑等的专项检查,以及对“三合一”场所的专项整治。在认真排大火灾隐患单位的基础上,定期公布重点整治单位名单,明确整改的责任主体、督办单位和整改期限;加大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资金的投入,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消除致灾因素,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79号)精神,抓紧制定、调整并实施城市消防规划和小城镇消防专项规划,加快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尽快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社会消防保障体系。要将城镇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实施工作与城镇总体规划配套进行,把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纳入政府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范畴,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一并实施。*年底前,全省136个中心镇要完成消防规划制定工作,其他建制镇也要在*年上半年完成。*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的公共消防设施的应有量和完好率要达到国家标准的95%以上。凡是新建、扩建城市(镇)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其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必须同步进行。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的企业厂房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从源头上控制火灾隐患尤其是“三合一”现象的出现。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在落实消防规划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中的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信息畅通。要加大消防专项资金投入,从满足灭火救援的实际需要出发,按照《*省消防部队装备配备标准》,加快部队装备建设步伐,特别要加强消防特勤装备的配备工作,逐年改善和调整消防装备结构,3年内,努力构筑成全省区域灭火救援装备大配套和小配套相结合的先进系统化装备体系。
四、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
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因地制宜,大力推进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巩固发展义务消防队,积极推广合同制队员形式的消防站。至*年年底,全省经济百强镇和生产总值超10亿元的乡镇要建立专职消防队。至2007年年底,全省所有乡镇要建立有组织、有队址、有器材、有执勤、有训练的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通过3年努力,全省基本形成以现役消防部队为主力、合同制队员消防站为补充的城市消防力量体系;专职消防队为骨干、义务消防队为基础的农村消防力量体系。同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尽早制订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的办法,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五、强化社会消防宣传教育
各级宣传、文化、广电等部门要把消防公益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范畴,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工作。新闻单位要采用各种形式,有针对性地进行消防宣传报道,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工作重大举措、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忽视消防安全工作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把消防常识教育纳入“四五”普法、科普教育和日常劳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提高全民消防素质。教育部门应将消防常识教育纳入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内容,增强学生的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行业消防安全自律规则,有重点地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自防自救能力。各地要定期向社会开放消防站,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学校、企业、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派出所等基层单位的作用,增强基层消防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形成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氛围。
六、加强消防队伍的建设
一、上半年工作完成情况
(一)有序推进,稳步实施重点工程建设。化工仓库征地拆迁安置房,形象进度完成75%,现正进行室内水、电、燃气、电梯、消防、通风等设施安装以及小区门卫、车库顶板防水等施工。党校、老干部活动中心,形象进度完成70%,现正进行室内砌墙、粉刷和室外幕墙施工阶段。机电仓库安置房配套用房,5月18日主体封顶,现正进行砌墙、粉刷等施工,预计8月份竣工。黄泥头佳苑二期3号楼,5月21日正式用电到位,现正进行设备的检修和调试。小娄巷修复工程,目前新建建筑部分的方案审查意见已通过,紧接着办理可研批复与扩初批复等。故居修复工程,故居属城市核心区内的省级保护名人故居,我们严格遵照省、市抢救性修复计划,制订修复方案,5月中旬已报市审批,目前正在送省报批阶段。
(二)扎实举措,全力以赴服务民生项目。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加强对城中村整治改造工程的协调指导,针对具备条件的社区逐步启动整治改造工作,目前已完成上马墩塔影桥、广丰村杨陆巷286户,7.028万平方米的整治任务。道路建设推进工作。完成人民东路延伸段遗留问题的协调处理;做好李巷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协调,已办理工程立项批复、环评、规划方案审批等手续,完成申报工程的初步设计、道路国有土地划拨等手续。安置房管理及办证工作。完成塔影景苑1159套房产初始登记;完成安置房审核490套,48747.34平方米;增加产权共有人49套,5170.1平方米;完成安置房审核系统录入498套,为年度目标的99.6%。针对黄泥头二期、尤渡苑等“两证”办理工作,我局抽调专人,成立专门工作组,实体运作,同时加强与广益的衔接沟通,确保办证工作有序推进。
(三)积极作为,有效落实建筑行业监管。一是辖区建筑行业管理。完成辖区51家建筑施工企业年报审核及35家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手册换证;与辖区30家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3家,资质证书变更3家,建造师证书注册15本。二是在建工程、区拆房工程和小型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围绕“安全生产月”主题,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安全生产月”等活动,明确“一岗双责”制度,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层层签订目标任务书,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上半年,共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6次,出动检查人员40余人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21处,开具整改通知单7份,整改率100%。三是小型项目招投标管理。组织开展小型项目招投标10个,交易工程量528.1929万元,节约资金66.8071万元。四是认真抓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先后协调解决浙江海天建设有限公司、二建、东鹏置业、中铁建工集团、中科集团等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涉及金额1000多万元,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平稳,维护了社会稳定。
(四)超前谋划,周密部署河道防汛工作。一是突出责任落实。在调整完善年度防汛应急预案的基础上,专门召开全区防汛工作会议,健全工作网络,明确工作制度,下发目标责任书,确保防汛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二是突出汛前准备。落实资金190万元,在主汛期前完成北新河堤防加固,长安桥、朱巷、小尖桥等泵站大修工程。汛前,做好防汛物资的储备,组织力量对全区31座泵(闸)站进行安全大检查,有效提高泵站设备完好率、配套率,确保全区安全度汛。三是突出应急保障。加强防汛“三支队伍”建设(值班、巡逻、抢险),根据汛期可能出现的情况,组织各类人员开展防汛应急器材使用演练,切实提高全区防汛人员应对突发汛情的处置能力;针对5月16日136毫米和6月7日80多毫米的两场强降雨影响,坚持做到统一指挥,保持信息畅通,组织多个应急抢修队伍投入应急抢险中,全区共开动80余台机泵排水,总计排水超过178.6万立方米。四是突出河道管理。坚持“源头治水、科学管水、联动护水”的工作思路,狠抓“河长”责任制的落实,全区“河长制”管理工作宣传教育逐步向“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进网络”的五维方式发展,塔影中学正在进行“节水型学校”的前期创建准备。上半年,共排查3起河道偷排现象,均已向相关单位发出工作联系单,限期整改完毕;检查河长公示牌20余次,维护保养10余次,确保河长公示牌整洁完好;总计调水超过700万立方米,调水涉及17条段河浜,调水区域范围13平方公里。
(五)固本强基,着力提升防震人防水平。防震减灾工作。召开防震工作联席会议,下达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关于开展“地震安全社区”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各街道已建社区及创建社区的工作机制,目前,广益街道广星苑社区、尤渡苑三期社区已申报创建地震安全社区。组织开展“5·12”防震减灾宣传大型广场活动1次,组织应急演练12场次,开展专题培训、讲座20场次,全区设置宣传栏20个、宣传撑牌150多块,分发各类宣传画、册5000余份。人防管理工作。完成9个多媒体户外警报器的选点上报,在全区中小学人防教育开课率达100%;完成“三年一周期”人防工程维修计划上报;完成防空预案修订初稿,拟邀请有关专家召开论证会;办理人防使用证审验7张,参与人防工程竣工验收7个;民防进企业创建工作已进入实质性阶段,选点和工作站组织机构已完成,方案已报市局审批中。
(六)强化认识,切实抓好机关作风转变。以“作风建设提升年”为重点,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区委“十项规定”,继续深化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制度执行保障机制,确保权力规范高效运行的要求落到实处;结合工作实际,在优化服务中深入开展“三解三促”活动,局机关所有领导干部带头走访辖区建筑企业、项目建设单位及结对帮扶社区,努力构建机关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的长效机制;加强机关党的组织建设,完成局机关党总支换届选举工作,继续开展机关党员认岗服务和结对帮扶活动,切实增强全局党员的服务大局、服务群众的意识。
二、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因资金保障不到位,影响了部分项目的建设进度和相关手续的办理。
二是应急指挥体系亟待加强,“三防”应急指挥中心未落实,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各项工作的推进开展。
三是“两证”办理难度较大,目前黄泥头佳苑二期和尤渡苑二期办证工作中,均因日照问题导致无法补办相关前期手续。随着该两处小区房屋即将达到5年可上市流通期限,将可能造成群诉群访等不稳定因素。
三、下半年工作打算
下半年,我们将对照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倒排工作计划,狠抓推进落实,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全年各项建设、管理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一)继续抓好重点项目建设。抓好化工仓库、党校老干部活动中心地块的在建管理,年底初步竣工交付;做好黄泥头佳苑、睦邻中心消防、人防验收工作;继续配合做好小娄巷拆迁推进工作,根据拆迁进度努力争取启动新的施工,积极配合市文物遗产局对小娄巷国家级文物建筑的二线划定工作;加强与市文广新局的衔接沟通,尽早完成省对故居修复方案的报批,同时在顺利解决搬迁工作的前提下,采取先易后难的方式,用先实施的修复点来带动其它修复点。
(二)继续抓好民生服务保障。城中村改造。继续发挥好牵头作用,加强与广益街道的衔接,力争年内完成城中村整治改造30万平方米的目标任务。道路建设。组织扩初设计论证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组织工程项目招投标,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确保李巷路工程顺利实施。安置房管理。加大工作力度,年内督促广益建设完成700套初始登记目标任务,完成安置房安置审核510套。“两证”办理。针对历史遗留难点,积极协调沟通,尤其在尤渡苑一期、二期,广益佳苑,黄泥头佳苑等群众诉求强烈的办证工作上,要寻找突破口,力争此项工作取得新突破。
(三)继续抓好防汛河道管理。进一步强化防汛工作。目前已进入主汛期,要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掌握汛情、雨情,针对重点河段、容易积水的低洼地区,要全面布控,重点防范;要把汛前排查、汛中巡查作为做好防汛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抓,及时发现问题,落实解决措施。要督促相关部门做好雨水管道的疏通,确保辖区范围内雨水管道通畅,扎实做好内涝积水点的应急排涝工作,确保辖区范围内无内涝积水。进一步强化河道管理工作。协调区城管局、区环保局等有关成员单位,做好入河排污口的封堵工作,加强对非法偷排河道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督促市、区排水部门抓紧解决污水管网外溢问题,使我区低洼地区河道水质发生根本性的好转。要进一步深化“河长制”管理,落实全区36条河道月监测制度,落实“一河一策”措施,力争36条河道水质在消灭黑臭的基础上逐步达到V类标准以上,力争放马滩断面水质全年合格;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力争年内塔影中学创成“节水型学校”。
(四)继续抓好行业服务监管。建立健全市、区、街道、居委四级建设安全管理网络,切实加大对全区51家建筑企业的管理力度;继续组织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及“打非治违”等工作,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月”和“夏季百日安全竞赛”活动,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适时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整改安全事故隐患,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小型招投标办法,规范招投标工作程序,确保招标项目健康顺利开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共同职责
第六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对本行业、本领域涉及安全生产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三)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相关信息;
(五)制定和完善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
(六)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协调、督促本辖区各有关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
(五)组织对本辖区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认真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对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住宿合用场所(简称“三合一”场所)的治理;
(六)建立健全街道、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
(七)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市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安全防范能力;
(九)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各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开展工作,定期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问题,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指导、协调、督促各基层社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章区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分工
第十条区安监局职责:
(一)指导、协调和督促区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综合监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定期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安全生产信息;
(三)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经同级政府授权或委托,组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五)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建立本行政区域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系统,监督检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六)协助省、市安监部门做好我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七)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相关培训工作;
(八)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和执业资格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九)承担区政府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区政府法制办职责:
(一)依法审查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政府规章草案;
(二)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受理或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二条区委宣传部职责:
(一)组织指导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工作,及时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和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二)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督促指导有关新闻单位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第十三条区发改局职责:
(一)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把新建项目安全生产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五)组织行业协会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与咨询,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区经济局职责
(一)负责区经济局系统所属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开展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协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好特种设备的质量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区教育局职责:
(一)负责区教育系统所属学校、幼儿园(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监督、指导各类学校、幼儿园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校、幼儿园在安全管理方面的失职行为或违法行为;
(三)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四)指导、督促所属学校、幼儿园、校办企业以及校舍等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督促、指导所属学校的物理、化学、电教、试验等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检查学校、幼儿园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任何名义组织的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六)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区科技局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指导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
(三)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第十七条区民宗局职责:
(一)指导各类宗教活动场所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指导各类宗教活动场所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督促落实大型宗教活动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区交巡警大队)职责:
(一)负责我区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发放剧毒的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及相关事项的监督检查;
(二)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五)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六)负责我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并提请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参与编制辖区消防规划;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七)依法对有关建设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和抽查;对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众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八)承担本辖区“三合一”场所治理工作的日常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
(九)负责我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十)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十一)配合市公安部门依法严格审核发放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设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
(十二)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监管,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大型客、货运输车辆行驶记录仪或GPS定位系统安装使用;
(十三)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工作,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各类违法行为;
(十四)组织事故多发路段的安全隐患排查,认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
(十五)加强对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承担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办公室的相关职责。
第十九条区监察局职责:
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监察;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区民政局职责:
(一)负责区民政系统所属福利工厂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指导、督促所属民政老人院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区司法局职责: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服务。
第二十二条区财政局职责:
(一)编制区政府年度安全生产投入预算;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须的工作费用;
(二)会同相关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规范使用;
(三)根据现行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按照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政府公共安全体系建设。
第二十三条区人事局职责: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学习计划的内容,并指导实施;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区劳动局职责:
(一)监督检查企业单位制定劳动保护制度情况和企业与职工签订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的劳动合同情况;
(二)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事故伤亡人员赔偿;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做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四)指导、监督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区建设局职责:
(一)负责区建设系统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建设系统安全宣传培训工作,依法查处建设系统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负责我区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燃气、供水、污水处理行业和各类户外广告设置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建筑工地机械与起重设备的安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区房管局职责:
(一)负责区房管系统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我区公房的房屋安全隐患整改和安全防范工作;
(三)指导、督促我区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督促各住宅小区物业处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区交通局职责:
(一)负责区交通系统所属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认真做好我区交通运输企业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强对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
(三)指导、协调、督促客运站、货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我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严格审查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入条件,审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督促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按照相关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或GPS卫星定位系统;配合市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核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并实施监督检查;
(五)依据职责权限,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区外经局职责
(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协调、督促做好大型外经贸活动、会展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区文体局职责:
(一)负责区文化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网吧、游戏厅、歌舞厅以及音像市场等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四)负责区属公共体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做好区属公共体育场所及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区卫生局职责:
(一)负责区卫生系统所属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依法对生产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职业病发生情况,特别是职业中毒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提出预防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
(四)负责本辖区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
第三十一条区国资营运公司职责:
(一)督促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督促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之中,与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金挂钩;
(三)组织开展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区环保局职责:
(一)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单位在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二)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突发环境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
(三)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承担监管责任。
第三十三条区广电局职责:
(一)组织落实政府及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二)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及广播电视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区统计局职责:
将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提供安全生产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国民经济统计指标,为考核提供依据。
第三十五条区工商局职责:
(一)对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依法进行审查,对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消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
(三)加强对我区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区旅游局职责:
(一)配合市旅游局督促、协调、指导旅游业企业(包括旅行社、星级饭店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指导、督促做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和旅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区人防办职责:
(一)协助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人防工程建设及人防工程防汛、防火等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贯彻落实有关安全法律、法规;
(二)负责我区人防出租场所的安全监管,督促场所使用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十八条区执法局职责:
(一)负责区城市管理执法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做好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城市垃圾清运、填埋及焚烧处理的安全监管。
第三十九条区贸发局职责:
(一)负责区贸发系统所属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督促、指导商场、卖场、批发交易市场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商贸投资项目依照有关法规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并作为办理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前置条件。
第四十条区园林局职责:
(一)负责区园林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认真做好我区园林绿化、园林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对我区公园、风景区、重大节日游园活动的安全管理进行督促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十一条江国土资源分局职责:
(一)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做好本辖区的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防范工作;
(二)配合市国土资源局依法颁发采矿许可证,提请政府取缔、关闭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西科技园管委会职责:
(一)负责园区内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检查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章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所属基层单位下达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确保实现年度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第四十四条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区政府及其安委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每季度进行安全生产情况综合分析,并向区政府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负责人每年度末应向区政府提交安全生产履职报告。
第四十五条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本部门、本地区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四十六条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所属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当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第四十七条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事故隐患举报查处制度,建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落实整改,并按规定程序存档备案。
第四十八条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完善本部门、本地区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
第四十九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区政府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领导应按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并按规定时限逐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