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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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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保险论文

社会养老保险论文范文第1篇

(一)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提高城镇化水平,转移农村人口,优化城乡结构,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制度保证,是推进城乡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重大举措。以现代社会保险制度代替传统的土地保障,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助于城乡精神文明建设和城乡社会稳定,是先进文化发展的必然方向。根据农民工亦工亦农、工作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且偏低等特点,创造性的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险制度,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最大限度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满足农民工利益要求的具体体现。与此同时,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也是建立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的内在要求。

(二)推进城镇化的需要

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开始放弃农业生产活动,主要依靠工薪收入生活,一些人也不再具备从事农业劳动的意识和技能。

据王奋宇等人对北京、珠海、无锡三个城市农村流动人口即农民工的典型调查显示:已经有19%的农民工没有土地,完全放弃了对土地的依存;有46.8%的农民工即使没有失去土地承包权也会继续在外务工,也准备放弃对土地的依存;16.5%的农民工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有17.7%的农民工会选择回家务农。这就说明,有近70%的农民工已经做出了城镇化选择,若为其提供社会保障或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做出城镇化选择的比例还会大幅度提高。

正由于农民工没有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在面临失业、工伤、疾病、年老丧失劳工能力等问题时,没有任何社会保障的农民工往往只能自找出路或被迫重新从事农业生产,加重农村失业和其他社会问题,并延缓城镇化进程。因此,将土地保障作为农民工的最后避难所,已面临各方面挑战,而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则是推进城镇化最重要的制度保证,也是顺应城镇化发展趋势的战略举措。

(三)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需要

从土地的承载能力及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角度而言,我国现有农村土地难以为包括现有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农村人口提供良好的保障,甚至无法保障全体农村人口的温饱问题。实施城镇化战略,减少农民,使大批农村劳动力主动放弃土地这一根本依托而走进城镇、走进工厂,通过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农民工率先完成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现代社会保障的过度,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加快城镇化和农村现代化进程,为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创造宽松的环境。

(四)经济条件基本成熟

农民工一般有相对稳定和高于农业人口的工薪收入,具备了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可能性。而且,进城农民工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一般都已经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对社会保险有较高的认识。

从乡镇企业看,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乡镇企业已经是“三分天下有其一”,许多乡镇企业在具备了一定实力后,也已着手考虑职工福利与保障问题,根据本地、本企业的实际制定了一些具体的保障措施,如对本企业职工建房、看病、子女上学等给予了一定数额的补助;对于在本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进入退休年龄的职工一次性或分月发放一定数额的退休金,或由企业出资为职工购买一定标准的商业养老保险,等等。这些措施对于保障本企业职工及其家庭的生活起到了较好的作用,然而由于其主要是在企业的范围内,因而只能称为企业福利,而非社会保险。但这些现象说明,许多乡镇企业已经具备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和愿望。缺少的是社会保险的制度安排,而将乡镇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将给乡镇企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一个历史性的机遇,也可以为其实施产权制度等改革创造宽松的环境。

(五)政府的基本职责

目前,我国政府的工作重点已经开始由经济建设转向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核心的制度建设。制度建设,特别是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引起社会各个层面的密切关注,仅财政投入每年就达到数百亿元(2001年为508亿元)。但这是政府没有及时承担起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责任而不得不承担财政责任的必然结果。农民工处于城镇化的最前沿,为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成本越早越低,若等到农民工成为我国城镇人口主体再建立社会保险(2012年农民工可能达到1.6亿人),其社会保险制度成本将更高。三、完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安排

(一)出台有关强制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

把农民工真正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必须通过立法来强制执行。同时,还应出台相关限制或取消农民工退保的政策。当农民工离开参保地返乡时,本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暂时封存其个人账户,保留其保险关系,待其达到最低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户籍所在地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账户余额及对应的基础性养老金权益和基金转移至本人户籍所在地。到时仍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三)改革户籍制度,放松对户口的管制

长期以来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按照户籍来划分人与人之间界限,造成了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里务工而不能享有同城镇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不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长期的户籍制度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不能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阻碍经济发展。要实现由“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转变,进入城市的门槛应该降低,只要进城务工人员在所在城市具备一定的物业等资产,就可以申请加入所在城区。

(三)实施土地换保障,适当扶持农民工就业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转让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养老保险,并根据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为5年以上的个人账户积累额,促进农民工从传统土地保障到养老保险的平稳过渡。对土地使用权置换出的土地换保障资金,直接进入农民工的个人账户,既可增加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积累,又可促进农村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加快城镇化进程。

(四)优先发展医疗和工伤保险

城市农民工目前最害怕的是生病和受伤。看病贵、住院贵、工伤没有医疗保障是困扰城市农民工的大问题。因此,目前城市农民工最需要的是医疗和工伤保险。

建立和完善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应立足现实需要,分清轻重缓急,优先发展医疗和工伤保险。要结合城市农民工特点,综合考虑需要和可能,适当调整现行保障制度,要避免不切实际的大而全,要减轻缴费负担,简化办理手续,适当降低医保起付线标准。论文之日前通过的《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就受到了城市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该《办法》规定,劳务工只要每月缴纳4元钱,就可既保门诊费用,又保住院费用。这种“低交费,广覆盖,保基本”的“深圳模式”无疑值得各地借鉴。

(五)逐步推进,将社会养老保险费改为社会养老保险税

开征养老保险税替代现行的缴费制度,把养老保险费以法定税赋形式固定下来。征税的筹集方式是养老保险制度走向法制化的表现,现行的征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是行政化工作方式的体现,不是依法治理。

采取征税的方式筹资,更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可以减低管理成本,提高效率。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征收的力度,为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打下基础;另一方面社会养老保险费以国税形式征收,便于全国统一管理,有利于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同时能够保证企业主组织广大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企业规模和招收农民工数量征收养老保险税,能促使企业主无条件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且做到企业公平负担,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3、结论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中的核心内容和生命工程,21世纪我国社会保障的重点就是要解决养老问题。转型期分析构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途径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农民工是一个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只有给农民工以稳定的、可预期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如何具体又彻底解决广大农民的养老问题,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来说还是一个未解的重大课题,还需要继续进行研究、探索和指导。还需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发挥应有的作用,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参考文献:

1、阳芳.王德峰.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J].发展研究,2006(6).

2、曹信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环境建设分析[J].人口与经济,2005(1).

5、吴.进城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亟待完善[N].金融时报,2006-02-17.

6、李群,吴晓欢,米红.中国沿海地区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实证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2005(3).

7、王斌.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模式构想[J].中国劳动,2004(6).

8、卢海元.构建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弹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J].中国劳动保障,2005(7).

9、杨国栋,蔡世玲.关注农民工保险问题[J].河北农业,2004(9).

社会养老保险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人口/养老保险/抚养比/政策

【正文】

一、人口发展对社会养老保险具有双重作用

(一)劳动年龄人口决定了养老保险基金积累的潜在规模,而就业率和就业效益制约着基金积累的增速

养老保险基金源于人们的工薪收入,因此劳动年龄人口的富匮与否,决定了基金筹集的可能规模。此外,至少还有三大制约因素:一是从业年龄。进入劳动年龄后求职与否,实际上是养老金能否积蓄的前提;二是退休年龄。退休年龄标准的确定,实际上是继续积蓄养老金或支用养老金的选择;三是就业率和就业效益。这影响着养老基金筹集的规模与效率。

(二)老年人口对社会养老提出强烈要求,从而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增长产生制约作用

我国目前的养老方式:一是由政府承办的社会基本养老;二是传统的家庭养老;三是以个人储蓄为主的自身养老。随着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和人口老龄化的来临,老年人对社会养老的需求和意愿必将进一步扩张和强烈。事实上,年轻的一代也已缺乏为长辈提供各种养老资源的能力,传统的家庭养老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但老年人口的超速增长,又进一步表明社会养老负担的日益加重和基金积累难度更为加大,从而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增长产生强烈的掣肘作用和后续影响。

二、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机制运行及其发展趋势

(一)近几年来的特点及其成因分析

八十年代改革后的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以来,呈现出两大特点:

(1)九十年代初养老基金的收入增长缓于支出增长,养老基金积累已出现萎缩迹象。笔者根据有关资料作了测算(注:高路:《社会保障应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经济日报》1995年3月28日。),我国社会养老基金的收支情况,1993年比上年增收7%,增支12%,积累减少24.8%;1994年又比上年增收26%,增支30%,积累又减少约8%。另据财政决算统计,到1995年底,全国养老保险基金收入943.27亿元,支出829.5亿元,分别比1990年增长365.28%和381.46%,支出增长幅度均明显高于收入增幅,虽然积累总额在增长,但年度余额却在明显下降。应当说,在目前养老负担还较轻的情况下,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很不正常的。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我认为:一是长期实行松散的、高比例缴费豁免和因高缴费率而伴之高拒缴率的缴费制;二是由各种原因所致的陈帐拖欠,其中包括深化制度改革的成本和支付标准过高等因素影响;三是劳动年龄人口就业率及就业效益低下,导致劳动年龄人口增长所带来的提高基金积累的时序优势未能得以充分发挥和显现;四是收缴面窄而征缴措施不完善;五是未能有效地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六是人口老龄化加剧,这是近年来导致养老支出急剧增长的最直接原因。

(2)我国老年人口的增长速度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人口老龄化的进程呈现出速度快、来势猛和超前于经济发展的特点。

资料显示,世界上发达国家的人口老龄化一般经历较长时间,如老龄化程度最高的瑞典用了85年;最早进入老龄化的法国用了140年;而中国只有13年,而且与国外相比,我国是先于经济发展之前提前进入人口老龄化的。(见下表)

表1中国未来人口抚养比的变化趋势预测

年份60岁以上%65岁以上%少儿抚养比老年抚养比总抚养比

19918.755.6943.2413.7456.98

19959.306.1144.1614.7958.94

20009.846.7142.9415.6058.54

200510.427.2137.6616.0253.68

201011.777.7132.0317.6249.65

201514.128.8429.4021.7750.67

202015.5510.8529.1023.7752.88

202518.4712.0630.0429.4659.50

203021.9314.6430.0536.5466.59

203524.3717.6328.6541.4570.11

204026.1119.5727.3342.7070.03

204526.8719.9727.3944.4671.84

205027.4320.4328.3148.4976.80

我们认为这主要由二个因素促成:一是实施了独生子女政策;二是人均寿命的延长。

(二)未来趋势预测——我国未来面临人口增长三大高峰

根据中国国情研究小组近年研究成果揭示,我国已相继面临总人口、劳动年龄人口和老年人口增长的“三线交叠增长”的非常时期:

总人口继续上升,估计到2050年将达16亿左右;与此同时,我国劳动年龄人口绝对量将持续增长到2020年,达94100万人,所占比重将增长至2010年,大约占67%左右,届时从属年龄人口比下降至50%以下,社会赡养负担最轻,即从现在至2020年是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人口年龄结构变动的最佳时期,随后从属比上升伴随着劳动人口比重的下降,预示着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开始显现。另一方面,未来一二十年我们在面临劳动人口比重和绝对量增长的同时,还将面对失业人口继续上升的趋势。这就是说,如果我们不能作出劳动就业战略决策的合理选择,从根本上解决失业问题,丧失的不仅仅是难得的发展机遇,我们很有可能会因此而失去国家财力和自身养老金积累的“黄金时代”;更为严峻的是,我们还面对着人口年龄加速老化的挑战。专家们估计,未来30年我国将进入高速老龄化阶段,届时老年人口将逐年递增到3.35亿,占总人口的21.93%;此后20年间将进入人口老化阶段,老年人口比例将上升到27.43%,并在相当长时期内保持在这一高水平上。

三、顺应我国人口变动趋势及社会经济发展的政策选择

实现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要求,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要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根据本代人与后代人各自的生存发展需要合理地进行资源的代际分配。从效率的角度来看,这种分配应有利于科技的进步和人类的发展;从公平的角度上讲,这种分配应体现社会全体成员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益。所以说,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既是进行代际分配的主要形式和手段,也是政府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的有效途径。

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认为必须着手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开源增收,截流减支,提高社会养老基金的积累能力

(1)根据人口年龄结构特点,特别是劳动年龄人口加速增长的趋势,调整产业结构,开辟新的就业渠道,发掘和扩大费基。据资料分析,目前我国第三产业在三产中的产值和就业结构中的比重都有扩大的趋势,但总比例还远低于国际水平。目前绝大多数发达国家第三产业产值在GDP中所占的比重在50%-60%之间,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也已超过35%,我国1996年为31.1%,处于较低水平,第三产业的就业比重也仅26%左右,发展余地很大。另外,我国劳动人口的素质结构特点,决定了我们在规划未来一二十年发展战略时所不能忽略的一点是,必须确立合理的经济技术结构来顺应人口年龄结构变动趋势,最大可能地提供和增强吸纳劳动力的机会与能力,为形成充裕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来源创造必要的条件。根据经济学原理,当资源被充分有效地利用时的产出水平是潜在的国民收入水平;因此,要实现潜在的养老基金收入水平,其关键是要发挥我们的比较优势,依据比较优势来调整和发展产业,通过提高就业率与提高就业效益来不断发掘和扩大费基。

(2)加快城市化建设步伐,拓展就业新领域,有效地开发和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增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功能。我国劳动年龄人口和新增劳动力主要分布在农村。据国情研究小组的《关于农村长期发展几个问题的系统研究》报告揭示,2000年农村劳动人口为6.6亿,届时农村总劳动力需求仅为2.79亿,潜在失业人口为3.1亿(注:《杭州日报》1996年4月1日。),按劳动参与率85%计,实际失业人口将达2.82亿;另据《经济学消息报》报道,未来5年,农村新增劳动力与现在的剩余劳动力总量将达2.14亿人,5年中尚有1.37亿农村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但同期城镇新增长的劳动力尚有1600万人失业,“九五”末期的城镇失业率将高达7.4%,也有学者认为现在失业率就已达到5-8%(注:刘国光:《中国经济适度快速稳定增长的理论与对策》《经济研究》1997年第10期第5页。),因此现有城镇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量是极其有限的,而几亿农村潜在失业大军将是未来中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的危机所在。据国家民政部完成的《中国设市预测与规划》报告显示,到2000年中国城市人口比重将达到24.5%,按总人口12.76亿计,城市人口将有3.1亿;到2010年估计达13.96亿,城市人口比重为31.5%。可见,尽可能多地吸纳农村富余劳力,变劳动力资源优势为经济发展优势的根本途径就是加快城市化建设的步伐,以拓展就业新领域。这既是实现农村社会基本养老、提高农民自身养老能力,真正摒弃生育旧观念的前提,也是今后较长时期内趋利避害解决人口问题的关键所在。劳动力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中最宝贵的资源,只有有效的加以开发和利用,才能使其创造出物质财富为人类所用。国际上,有不少国家都有农民必须参加社会基本养老的义务要求和规定。我国是农业大国,占总人口70%以上的农村人口,是我国社会养老基金积累的根本性源泉,有着拓展的广阔前景和巨大潜能。

(3)实行劳动预备制,提高就业效益,实现提高劳动年龄人口就业率目标向提高总人口就业率目标的过渡。据统计,目前我国15-24岁的青年中就业的比例正在降低,求学比例显著提高,并有逐步增长的趋势,1995年为19.13%,1996年上升为20.5%(注:《我国15-24岁青年就业比例下降就学比例上升》《杭州日报》1997年4月7日。),1993年就业人口平均年龄已达36岁左右,比1990年提高1岁,比1978年提高5岁,在国外,一般发达国家由于大、中学在校人口比重大,所以总人口就业率比较高,而劳动年龄人口就业率则往往较低,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则相反,通常是劳动人口就业率高,而总人口就业率低。两者的衡量结果可相差10个百分点之巨。当今中国基本上是介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并有趋于前者的倾向。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不断普及和发展,这种倾向将会进一步显现出来。从目前发达国家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60%以上,而中国仅为30%左右(注:《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辉煌的20年(三)),《浙江日报》1998年9月25日。)的现状来看,这种变化对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不同学历劳动者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系数是极为有利的,因此除了在政策上要建立激励人们受教育的分配机制外,更有在制度上加以规范的必要。据国家统计局最新消息,未来30年是我国劳动年龄人口最多的时期,到2016年将达到最高峰8.7亿人,到2030年,我国小、中、大学年龄段的学龄人口之和将在3亿以上。因此,对新增加的劳动年龄人口实行劳动预备教育制度,是安置就业向素质就业转化的必由之路,不能将其视为只是个缓解就业矛盾的权宜之计,要把它作为提高就业效益、实现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坚持下去。

(4)实行统一工作年限的退休制度,或实行弹性退休年龄制度,充分发挥老年人力资源优势。据报道,我国平均预期寿命已提高到68.9岁,高于世界平均63.2岁的水平(注:《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国际比较》,《上海证券报》1998年3月11日。)。健康寿命的延长有可能会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率。劳动力成本的很大一部分分别与衰老有着直接或间接关系:直接成本是医疗费用,间接成本是退休金。健康寿命延长意味着工作年限的延长将成为可能,总的劳动力生产成本会下降。在德国从1972年起就已实行弹性退休年龄制度,凡年满63岁男性,可自行决定是继续工作,还是退休,并从2000年起,把退休年龄从目前的63岁提高到65岁;意大利已准备把退休年龄从男性60岁、女性55岁分别逐步提高到65岁和60岁;在瑞典,男女退休年龄均为65岁;我国实行性别、职业差异的退休年龄制,与那些预期寿命与我国同水准的国家相比,我国的退休年龄普遍较低。从而两种现象不可避免:一是退休人口大量隐性就业;二是退休时工龄越长养老待遇往往也就越优。前一现象使我们无法真实地了解、反映和掌握当前的就业状况;后一现象也就意味着求学时间越长退休时比同龄人的养老金会更低,这既不公平也不合理。因此,我们建议考虑实行统一工作年限的退休制度,或实行弹性退休年龄制度。其好处至少有五:一是老有所为,于健康有益,延年益寿是社会进步与发展的重要标志;二是能有效合理使用人力资源,特别是将资深学者、科技工作者的耗损浪费减少到最小程度;三是有利于增强人们自身养老的意识与能力,既可减轻国家负担,也有助于建立起激励人们受教育的收入分配机制;四是变隐性就业为显性就业既不新增就业压力,又能客观反映我国从业人员结构及就业状况,实现提高劳动年龄人口就业率目标向提高总人口就业率目标的过渡,以促成整体国力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福利的增进;五是有利于完善劳动力市场,根据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原则开拓新的就业渠道,发掘新费源,实现保费的潜在收入水平。

(二)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提高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率。

(1)实施人口战略,有效控制人口老龄化。

我国政府从1980年起实行“普遍生育一个孩子”的政策,有效地控制了人口的增长。然而这并非永久之计,若持续五六十年以上普遍生育一个孩子,带给我们的又将是社会无法承受的年龄结构问题,目前客观上又有尽可能地缓和人口老龄化的要求。国内外相近人口预测表明,本世纪末我国人口可达13亿,2010年为14亿,此时总生育率若达到并保持2.10的更替水平,则到2050年人口零增长时人口可达16亿左右。然而,在我国事实上的独生子女远末达到“普遍”程度。就此而言,超生的子女为父母时仍实行一胎率,既对继续控制人口数量增长完全必要,且具公平意义。若如此,2010年的更替水平就仍在2.00以下,人口零增长的时间将会提前,人口峰值将低于16亿,而老少比则将有所抬高,养老负担率大致由1990年的1/7,提高到2000年的1/6,而2010年、2030年将分别达到约1/4和1/3,这也就意味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势必还要加快。继续控制人口总量和延缓人口老龄化的双重压力同时要我们去面对。如何制定下世纪人口发展战略,将是决定今后社会养老保险运行效果的决定性因素,应慎之又慎。

(2)抓紧有利时机提高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率。根据中国目前的现实,要使养老保险制度真正走出困境,最关键的措施除了扩大养老保险费的费基外,还必须提高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率。任何改革都有个时机的选择与成本的权衡问题。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正面临着养老金制度改革的极好时机。因为与那些进行过类似改革的国家相比,我国现在的成本是较低的,因而承担相应费用的能力也相对较高。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目前劳动年龄人口的老年抚养率仍然是较低的(见表1),依据“1994年劳动事业发展年度公报”,至1994年底,全国离、退休人数与职工之比为1:5.1,可见,我国目前的赡养、养老负担均较轻;二是目前人们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高涨,多层次养老需求旺盛,自身养老意识普遍增强,这也将使合理负担社会养老费用成为可能。为此,我们要抓住有利时机,尽可能快地扩大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使社会养老保险的长期成本降到最低。从理论上讲,社会养老保险作为社会福利保障之一,是人民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力之一,同时也体现为权益对等的一种分配关系;从制度的运行效果看,唯有实现了广覆盖,社会养老保险方能真正显示出它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保障作用;从我国的国情分析,自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人口年龄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据1997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我国农村86637万人口中,0-14岁人口为24258万,占28%;15-64岁为56947万,占65.73%;65岁以上人口为5432万,占6.27%。这表明我国农村人口年龄结构已进入成年型后期阶段,到下世纪初将进入老年型阶段(注:《我国农村人口年龄渐入老年型阶段》,《中国信息报》1998年4月1日。)。另据民政部组织专家学者对部分省份农户进行的调查表明,当前农村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80.52%的农民选择了“养老”。因此推广实施社会基本养老不仅在城市,即使在农村也日显其重要与紧迫。从我国目前城镇的社会基本养老尚未全面覆盖的现状来看,为确保到本世纪末,全国各类企业职工都能享受到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为主要内容的基本养老保险,就必须提高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在此基础上,须将覆盖面从城镇逐步向乡村延伸,无论是从实施社会养老保险的长期战略意义上讲,还是从目前调节收入分配,缩小城乡差别和落实人口控制目标的政策需要来看,都是非常必要的。

【参考文献】

①《1996年中国财政年鉴》。

②刘炳杰:《对人口趋势与税收增长的战略思考》,《税务研究》1996年第5期。

③田雪原:《21世纪中国人口发展趋势与决策选择问题研究》,《中国人口科学》1998年第1期。

社会养老保险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养老保险;责任机制;责任缺失

Abstract:ThispaperstudiesChina''''sgovernmentalbehaviorsinconstructingresponsiblemechanismofendowmentinsurancefromanbrand-newangle,firstly,elaboratesthereasonsforcausingtheshortcomingsofChina''''sresponsiblemechanismofendowmentinsurancereform,then,furtheranalyzesgovernmentalresponsibledefectfromthreeaspectsbasedonreality,and,lastly,makesbriefcommentsonChina''''sendowmentinsurancesystemreformfrommultipleaspects.

Keywords:endowmentinsurance;responsiblemechanism;responsibilitydefect

一.中国养老保险责任机制改革产生缺陷原因

社会政策的不当取向导致中国养老保险责任机制的改革产生了缺陷,而以下两个因素又加剧了缺陷。

(一)对制度的路径依赖缺乏正确的分析和判断

对计划经济下单位办福利的批评并不能表明它本身的完全错误,因为这是当时体制下的必然选择,而对这一道路选择的全盘否定对设计和构建新型制度产生了消极影响,结果导致政策选择的极端化。在国内关于社会保障的文献中,福利国家的福利病被简单地认为是养懒汉、妨碍效率、弊病丛生,而对于福利国家在平衡资本与劳工利益矛盾中积累的历史经验缺乏深入的分析和同情的理解,自然不能正确地面对自身的问题。应当说,这种有选择的借鉴实际上是改革“美国化”的反映。

(二)制度转轨仍然是在沿袭计划经济体制下自上而下、以长官意愿推动的模式,缺乏民众参与

在现实中,政策的计划与结果之间存在很多策划者事前不能预知的变量而产生政策实施的非预期效果,因此在政策实施时应内置检查机制,可以时刻纠正偏差,保证政策实施处在一个正确的轨道之上。而在中国,制度转轨中的内在检查机制是普遍缺失的,这大大增加了转轨成本,最终降低了民众对政策的认可程度。这两个根本缺陷反映在政府行为上,既有责任缺失,也有职能越位,它和政府的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之间有密切关系。而无论是责任缺失抑或是职能越位,无一不是政府有意识、有目的、经过选择的行动,因此需要有区别的分析和对待。

二.政府的责任缺失分析

如前所述,政府在养老保险中的责任被分为制度设计责任、供款责任、监管责任和给付责任,因此分析政府的责任缺失就按照这个分类进行。

(一)制度设计责任缺失。

在制度设计上,政府的责任缺失首先反映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未能建立,换言之,政府仍在回避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责任。形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复杂的。

在客观方面,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五十多年来的发展一直是在“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体制下进行的,同时还面临着人口众多、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和地区发展不均衡的国情,这使得制度建设缺乏对所有成员实行全面保障的客观条件与能力。政府前后政策的随意性、临时性和非连续性反映出在这一问题上缺乏明确的建设理念和目标定位,而究其实,在于没有把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来看待,没有把它作为社会政策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来看待,而总是将其作为实现其它政治、经济目标的附属物。计划经济时期作为政治运动的副产品,作为农民政治动员的配套工具,体制转轨时期又片面强调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制度的建立自然是不可能的了。

在主观方面,政府解释责任缺失的理由主要有两条:一是财力不够;二是农民有土地保障。关于第一条,财力不够的含义是不明确的,这要结合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中承担责任的比重来考虑。如果继续沿袭现收现付的DB计划,个人不承担供款责任,那么政府的财力显然是不够的;如果采取政府与个人、社会责任相结合的机制,那么政府的财力的不足程度就会减轻。强调政府责任的跟进并不意味着政府包揽,这只是一种理想型而已,而在这里政府的理由显然是以这种理想型为基础的,因此是站不住脚的。关于第二条,土地保障的功能在现时期已经大大弱化,仅靠土地很难实现农民的养老保险需求。

首先,农业经营的绝对收益越来越低,在价格和成本的双重夹击下,农业经营甚至处于绝对亏本状态下。其次,根据现行土地政策,农民对所承包的土地没有所有权,不能凭借出售土地的收入为自己提供保障,因此土地对农民的保障主要体现于就业保障,一旦农民因年老或其它原因丧失劳动能力,这种保障功能将随之消失。再次,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大批失地农民出现,土地的保障功能就更无从谈起了。

其次,政府的责任缺失反映在退休保障制度改革严重滞后,形成了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双重标准(1993年以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替代率约为90%,企业约为60%),加强了社会排斥(socialexclusion),不利于社会融合(socialintegration)。这一问题的改革具有敏感性,因此迟迟未被提上议事日程。公务员是否应当在养老保险中承担供款责任,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公务员作为国家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理应无偿享受政府提供的养老金,这似乎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财力有限,政府有责任通过制度安排使有限的资源合理配置。在退休保障制度中引入个人责任,应当是构建新型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必然要求。

(二)监管责任缺失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规定,“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这种基金管理方式是从基金的安全性出发的,没有考虑到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然而正是在这种看似保守的基金监管策略下,却发生了社保基金屡屡遭挪用甚至诈骗的案件。统计显示:在1986年至1997年间,由于缺乏监管,全国有上百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截至2003年底,全国各地共追回社保基金170多亿元,目前尚有20多亿元未能追回。这些问题的发生突出反映了政府在监管责任上的不力,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基金管理机构分散,管理层次过多,使得资金不集中,无法发挥规模效应;基金投资渠道单一,难以保值增值;法制不健全;基金管理不公开,不透明,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督。

(三)供款责任缺失

夏涛:政府在社会养老保险机制中的责任缺失分析政府供款责任的缺失反映在转制成本的消化方式上。在构建新型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回避了偿付旧制度债务的责任,而是建立了一个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的养老保险模式,希望以社会统筹部分的缴费偿付旧有制度的债务,即用新制度所缴保险费支持制度变迁的成本。这样,就既能实现改革的目标,又能消化旧体制的遗留责任。然而这样一种思路存在明显悖论。在确定了转轨目标的前提下,企图通过企业统筹缴费部分解决退休职工养老问题,意味着企业要同时承担离退休职工养老和为在职职工积累养老金的双重任务。而在企业开始为在职职工提供个人账户积累的情况下,社会统筹缴费部分根本不足以支付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于是企业普遍采取了社会统筹基金向个人帐户基金透支的“混账”管理办法,造成了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空账运行使得统账结合制度退化为一种计发办法,部分积累制名存实亡,而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混账”管理的情况下,基金总量的结余又掩盖了个人账户空账的严重性。问题的出现源于政府没有明确承诺自己是转制成本的承担者,也没有明确的偿债计划并公之于众。

为了填补个人帐户的资金,各界提出了多种方案,其中以变现国有资产为主流意见,其理由是:旧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在国家具有充分理性和完全信息、个人是非理性和短视的这一假设前提之上的,因此在理论和机制的构建上,排斥个人承担风险,将风险全部转移给国家,形成国有制下的就业——福利——保障三位一体的制度格局,从而产生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隐性契约:职工承诺把必要劳动费用的一部分出让给国家,由国家集中使用和管理这笔风险资金(包括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国家承诺向职工提供就业——福利——保障三位一体的服务。在这一隐性契约的安排中,职工养老金外部化为国家所有和占有,风险也外部化为国家承担。按照权利与义务、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国家作为风险主体,理所当然地占有和使用这笔风险资金;职工作为非风险主体,则获得稳定的养老保险待遇和形成合理的收入预期。而国家取得这笔资金后,将其投资于国家重点投资支持的行业和部门,形成了国有资产。单位不为在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这部分资产或资金实际上了已扣除,以税收、利润形式上缴国家财政,然后再由国家财政返还一部分(企业以营业外支出列支)作为养老金发放给已经退休的职工。但是随着养老保险制度背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养老保险从现收现付制向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转轨,政府率先单方面废除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隐性契约,打破了传统体制下职工投入——收益模式。因此在空账背景下,变现国有资产充实养老金基金就顺理成章了。

基于这种思路,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国有股减持主要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方式,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国有股存量出售的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减持国有股原则上采取市场定价方式。然而到了2002年6月23日,国务院宣布,除海外发行上市外,对国内上市公司停止执行《办法》中关于利用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规定,并不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一时间炒得沸沸扬扬的国有股减持就此尘埃落定,可谓“兴也勃焉,亡也忽焉”。根据新华社的报道,停止国有股减持出于两点考虑:一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难以制定出系统的、市场广泛接受的国有股减持的实施方案”;二是“近期社会保障资金基本平衡,每年需补充的现金量不大,没有必要通过证券市场减持套现来筹集资金”。然而这两条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其一,国务院在出台《办法》前,向全社会征集了七大类4100余种国有股减持的意见、建议和方案,包括了配售、股权调整、开辟第二市场、预设未来流通权、权证、基金和其它方案(包括存量发售、股债转化及分批划拨等),很难说是不系统的和不能为市场广泛接受的。其二,如果说国有股减持是因为近期资金基本平衡,那么在《办法》出台的一年前资金也很难发生很大变化,也应该是一个基本平衡的状态,这样一来《办法》的出台就毫无意义了。事实果真如此的话,所谓国有股减持就没有意义了。

事实上,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摇摆反映了其自我定位不清的问题,它作为公共政策制定者与国有资产管理者之间发生了矛盾。作为公共政策制定者,政府需要建立一个规范的证券市场,需要为个人账户筹集资金。而作为国有资产管理者,政府又需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这个角度说,它并不希望证券市场太规范,以使国有资产售出尽可能高的价格。政府的这种双重性格使得它屡屡职能越位,最终损害了减持的结果。《办法》将国有股减持的目的定位于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在此目的驱使下,国有股股东大量在股市上套现,将股市上本已稀缺的现金资源大量抽走,造成股市上供给与需求失衡,最终使股市猛跌。

与国有股减持同时,社保基金开始了上市之路。2001年7月中石化在上海交易所上市,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以战略投资者身份投资12.66亿元,以发行价每股4.22元获得3亿股中石化A股的股权。然而中石化上市旋即跌破发行价,社保基金就此被套牢。直到2003年12月2日,中石化创出了年内新高4.16元,如果算上分红,社保基金终于在账面上实现解套,账面盈利1500万元。

这种情况的出现引人深思。⒈社保基金申购中石化A股的选择并非十分谨慎。此前已有迹象表明申购中石化的非系统风险不可忽视:⑴中石化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近三年业绩是“扣除成本后的营业利润总额:1998年-1.1986亿元、1999年66.1932亿元、2000年261.1442亿元”,并未达到《公司法》中要求新股发行“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标准,严格讲属于违规上市;⑵中石化A股发行价与其在香港上市的H股有较大的价差;⑶中石化的总股本过于庞大。尽管存在这些潜伏的风险,社保基金理事会仍动用了近13亿的资金购买了3亿股,从基金安全性角度观察,如此大量申购的决定未免显得对风险估计不足和缺乏应有的谨慎。这是股市筹资为国有企业解困融资思路的延续,然而社保基金不同于普通资金,对安全性要求很高。社保基金初次入市便选择了具有一定投资风险的特大型国有企业作为投资对象,大有动用大量资金为大盘国企股发行上市保驾护航之势,自己却不幸沦为大盘国企股高价圈钱的铺路石,其教训是深刻的。⒉对于选择何种基金入市模式在认识上不清楚。

分析供款责任中的政府,我们可以发现,责任缺失与职能越位相互交叉,互为因果。政府在供款责任上的缺失导致了个人账户的空账,使得制度设计背离了最初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正确的解决之道是政府提出明确的偿债计划,借鉴国际上转轨国家的经验,采取多种手段支付转制成本。然而出于回避责任的考虑,政府采取了国有股减持的办法,仍寄希望于通过基金自身的增值来偿付转制成本,结果在政府一身二任和极不规范的资本市场的双重因素下,只能以失败告终。在国有股减持中,政府的职能发生了越位,而在社保基金入市过程中,政府对于基金监管的责任又发生了缺失,导致基金贬值,这些教训无疑是深刻的。责任缺失的后果用职能越位去纠正,是不可能达到目的的;政府在养老保险责任机制中的定位不准确,政府行为就很难实现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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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保险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化

一、引言

农民工是从农民中率先分化出来,与土地保持着一定经济联系、从事非农业生产和经营、以工资收入为基本生活来源,并具有非城镇居民身份的非农化从业人员,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形成的特殊社会群体。从人员构成来看,目前我国的农民工主要包括进城农民工和乡镇企业职工。其中,进城农民工约8600万人,乡镇企业职工约12800万人。

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目的在于通过提供一个有别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制度安排,逐步将农民工平稳地纳入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为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提高城镇化水平,转移农村人口,优化城乡结构,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制度保证,是推进城乡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重大举措。以现代社会保险制度代替传统的土地保障,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助于城乡精神文明建设和城乡社会稳定,是先进文化发展的必然方向。根据农民工亦工亦农、工作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且偏低等特点,创造性的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险制度,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最大限度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满足农民工利益要求的具体体现。与此同时,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也是建立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的内在要求。

(二)推进城镇化的需要

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开始放弃农业生产活动,主要依靠工薪收入生活,一些人也不再具备从事农业劳动的意识和技能。

据王奋宇等人对北京、珠海、无锡三个城市农村流动人口即农民工的典型调查显示:已经有19%的农民工没有土地,完全放弃了对土地的依存;有46.8%的农民工即使没有失去土地承包权也会继续在外务工,也准备放弃对土地的依存;16.5%的农民工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有17.7%的农民工会选择回家务农。这就说明,有近70%的农民工已经做出了城镇化选择,若为其提供社会保障或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做出城镇化选择的比例还会大幅度提高。

正由于农民工没有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在面临失业、工伤、疾病、年老丧失劳工能力等问题时,没有任何社会保障的农民工往往只能自找出路或被迫重新从事农业生产,加重农村失业和其他社会问题,并延缓城镇化进程。因此,将土地保障作为农民工的最后避难所,已面临各方面挑战,而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则是推进城镇化最重要的制度保证,也是顺应城镇化发展趋势的战略举措。

(三)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需要

从土地的承载能力及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角度而言,我国现有农村土地难以为包括现有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农村人口提供良好的保障,甚至无法保障全体农村人口的温饱问题。实施城镇化战略,减少农民,使大批农村劳动力主动放弃土地这一根本依托而走进城镇、走进工厂,通过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农民工率先完成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现代社会保障的过度,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加快城镇化和农村现代化进程,为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创造宽松的环境。

(四)经济条件基本成熟

农民工一般有相对稳定和高于农业人口的工薪收入,具备了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可能性。而且,进城农民工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一般都已经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对社会保险有较高的认识。

从乡镇企业看,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乡镇企业已经是“三分天下有其一”,许多乡镇企业在具备了一定实力后,也已着手考虑职工福利与保障问题,根据本地、本企业的实际制定了一些具体的保障措施,如对本企业职工建房、看病、子女上学等给予了一定数额的补助;对于在本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进入退休年龄的职工一次性或分月发放一定数额的退休金,或由企业出资为职工购买一定标准的商业养老保险,等等。这些措施对于保障本企业职工及其家庭的生活起到了较好的作用,然而由于其主要是在企业的范围内,因而只能称为企业福利,而非社会保险。但这些现象说明,许多乡镇企业已经具备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和愿望。缺少的是社会保险的制度安排,而将乡镇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将给乡镇企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一个历史性的机遇,也可以为其实施产权制度等改革创造宽松的环境。

(五)政府的基本职责

目前,我国政府的工作重点已经开始由经济建设转向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核心的制度建设。制度建设,特别是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引起社会各个层面的密切关注,仅财政投入每年就达到数百亿元(2001年为508亿元)。但这是政府没有及时承担起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责任而不得不承担财政责任的必然结果。农民工处于城镇化的最前沿,为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成本越早越低,若等到农民工成为我国城镇人口主体再建立社会保险(2012年农民工可能达到1.6亿人),其社会保险制度成本将更高。

三、完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安排

(一)出台有关强制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

把农民工真正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必须通过立法来强制执行。同时,还应出台相关限制或取消农民工退保的政策。当农民工离开参保地返乡时,本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暂时封存其个人账户,保留其保险关系,待其达到最低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户籍所在地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账户余额及对应的基础性养老金权益和基金转移至本人户籍所在地。到时仍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二)改革户籍制度,放松对户口的管制

长期以来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按照户籍来划分人与人之间界限,造成了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里务工而不能享有同城镇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不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长期的户籍制度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不能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阻碍经济发展。要实现由“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转变,进入城市的门槛应该降低,只要进城务工人员在所在城市具备一定的物业等资产,就可以申请加入所在城区。

(三)实施土地换保障,适当扶持农民工就业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转让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养老保险,并根据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为5年以上的个人账户积累额,促进农民工从传统土地保障到养老保险的平稳过渡。对土地使用权置换出的土地换保障资金,直接进入农民工的个人账户,既可增加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积累,又可促进农村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加快城镇化进程。

(四)优先发展医疗和工伤保险

城市农民工目前最害怕的是生病和受伤。看病贵、住院贵、工伤没有医疗保障是困扰城市农民工的大问题。因此,目前城市农民工最需要的是医疗和工伤保险。

建立和完善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应立足现实需要,分清轻重缓急,优先发展医疗和工伤保险。要结合城市农民工特点,综合考虑需要和可能,适当调整现行保障制度,要避免不切实际的大而全,要减轻缴费负担,简化办理手续,适当降低医保起付线标准。

日前通过的《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就受到了城市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该《办法》规定,劳务工只要每月缴纳4元钱,就可既保门诊费用,又保住院费用。这种“低交费,广覆盖,保基本”的“深圳模式”无疑值得各地借鉴。

(五)逐步推进,将社会养老保险费改为社会养老保险税

开征养老保险税替代现行的缴费制度,把养老保险费以法定税赋形式固定下来。征税的筹集方式是养老保险制度走向法制化的表现,现行的征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是行政化工作方式的体现,不是依法治理。

采取征税的方式筹资,更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可以减低管理成本,提高效率。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征收的力度,为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打下基础;另一方面社会养老保险费以国税形式征收,便于全国统一管理,有利于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同时能够保证企业主组织广大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企业规模和招收农民工数量征收养老保险税,能促使企业主无条件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且做到企业公平负担,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四、结论

农民工是一个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只有给农民工以稳定的、可预期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中的核心内容和生命工程,21世纪我国社会保障的重点就是要解决养老问题。转型期分析构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途径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如何具体又彻底解决广大农民的养老问题,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来说还是一个未解的重大课题,还需要继续进行研究、探索和指导。还需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努力,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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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保险论文范文第5篇

1.存在的问题

较大的参保需求与较小的覆盖范围的矛盾——全市应参保单位1055个,在职职工36298人,退休职工13165人。目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仅为887个,覆盖率84%;10606名退休参保职工由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占退休人员的80%。事业单位因单位性质不同、资金来源渠道各异,单位在职人员与退休人员的比例也不一样。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人员考聘机制的完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渠道变窄,人员更新的脚步放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未来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向年龄偏大化转变。由于事业单位整合,财力及人员发生变化,导致了原有的由单位养老的模式不适应未来的需要,也无法很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利益。现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显然无法满足广大事业单位职工的参保需求,迫切需要出台一套全国统一的事业养老保险政策,结束目前各统筹区各自为政、摸索前进、问题凸显的窘境。较早的省级政策与较晚的地方政策的矛盾——湖北省在1995年10月出台的《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是湖北省各地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主要依据。此后随州市又根据此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于1995年后相继出台了《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统筹试行办法》等一系列文件,广水市早期启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时则是按照孝感市相关政策为依据。随州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过多年运行,参保范围逐步扩大,缴费时间也逐步统一。但是,由于省级政策出台较早,经历了从笼统到细致的过程。各统筹区在经办过程中摸着石头过河,在不断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摸索出一些办法,出台了针对特殊群体参保的地方政策,从而导致各统筹区之间政策有差异,情况各有不同。主要表现在:本刊策划参保范围不统一。市直属单位、曾都和随县都是将所有事业单位纳入参保范围,且随县、曾都的教育和水利系统又另外制定专门参保政策;广水市则只将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纳入参保范围。缴费基数不统一。有的以绩效工资为缴费基数,有的执行基本工资(岗位、薪级)为缴费基数,有的把基本工资打折后作为缴费基数。待遇计发办法不统一。有的按人社局批复的退休人员待遇标准执行,有的将批复的待遇标准与缴费基数对比、打折计算退休待遇,计发办法没有考虑缴费时间长短、个人账户等因素。较多的基金支出与较少的基金收入的矛盾——2014年,随州市全年基金收入15430万元,而基金支付达到了20847万元。其中随县水利系统、乡改事业单位的基金结余更是为负数。随着近年来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减少,退休人员逐年增加,单位年龄结构出现了老龄化的趋势,许多单位出现了缴费与养老金倒挂的情况,并且逐年递增,每月拨付的养老金比月缴养老保险费多。预计未来数年,由于国家对事业单位新增人员数量严格控制,现有年龄结构将更趋向老龄化,参保职工中,在职缴费人数逐年减少,保险费征收增加缓慢,反之退休人数逐年增加,养老金发放额逐年递增,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被打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面临严峻考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总体运行形势不容乐观。

2.改革的方向

统一社保政策——随着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全面展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其中重要的一环,关系到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这对打通跨地区、跨险种、跨单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渠道,建立人才自由流动的机制,打造高效的用工环境有着重要意义。规范经办流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需要建立一套统一、规范化的经办流程,针对参保资格的认定,参保单位、人员的增减,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的确定,个人账户的计入,养老金的计算、待遇的享受等环节,基于内控机制,设计一套操作便捷、环环相扣的经办流程。做到参保征收有依据、缴费记账有明细、待遇计算有过程、基金支出有手续、经办历史可追溯。规范的经办流程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安全性、严肃性的前提,也能与未来的事业养老保险政策更好地衔接。扩大覆盖范围——按照国发[2015]2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精神,事业单位从2014年10月1日起全部纳入养老保险范围,覆盖范围扩大到全体事业单位。这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是最大的利好消息,有了顶层设计,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便能顺利开展。提高统筹层次——随州市四个统筹区中,市直与广水的基金结余尚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但这几年出现的收支倒挂情况不容忽视,虽然基金结余可以解决短期问题,但收支倒挂的情势若不能逆转,长此以往将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运行构成危险。曾都区和随县因为长期的收支倒挂,基金结余底线已被击穿,无法建立起一个安全的基金库容量。一旦事业养老保险费征收出现卡口,支付将难以为继,无法准时拨付养老金,事业养老保险的保障性将会受到质疑,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将更加困难,这是一个恶性循环。但从随州市全局看,2013年基金征收15430万元,支付20847万元,虽依然收支倒挂,出现5417万元缺口,但是全市基金结余尚有24366万元,在收支情况不再进一步恶化的情况下,足以维持数年。更高的统筹层次有更大的抗风险能力。应尽早按照企业养老保险的做法,尽快实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升。

作者:刘承万顺锋单位:湖北省随州市社会保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