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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督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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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督察报告

法院督察报告范文第1篇

一、我部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六对照、六检查”的情况

我部在***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治保中心的工作安排,始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扣建设“安全、繁荣、和谐”****的战略目标,把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作为治保工作发挥优势、服务发展的立足点和切入点,优化内外环境,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努力营造“和谐治保工作”的氛围,凝心聚力,建言献策,为***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治保中心党支部,针对理论研究、理论宣传工作的特点,制定出“六对照六检查”措施,并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主题活动,务求大讨论活动取得实效。“六对照六检查”即是:对照科学发展观本质要求,检查在运用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方面存在的差距;对照国内外先进的发展经验,检查在科学发展中存在的差距;对照工作实际和职责要求,检查在服务科学发展方面存在的差距;对照局处党委的要求,检查在执行上级决策、完成各项任务方面存在的差距;对照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检查在党性修养、思想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差距;对照职工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检查在解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方面存在的差距。在广泛征求意见、学习调研和开展讨论的基础上,我部召开了专题剖析会,认真查找领导班子及个人在解放思想、科学发展、作风建设、教学科研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剖析深层次的原因,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做到边查边整,立查立纠。切实将“六对照、六检查”的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二、领导班子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开展以来,我部采取召开座谈会、登门走访、深入调研、设立意见箱、书面征询等多种方式认真征求基层群众、治保站、联系点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征求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梳理和分类,发现了部门领导班子在工作理念、工作定位、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四个方面还存在着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整改和提高。

一是在全面领会和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上还不够深入,没有充分发挥在加快治保安全建设中的优势和法宝作用,思想不够解放,观念不够创新,服从服务于建设安全、繁荣、和谐的科学发展先行区方面努力还不够。

二是把握治保工作定位方面不够明确,中心意识和服务意识不够强烈,工作的目的性和主动性方面还待进一步加强,在探索治保工作服务科学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方面尚有欠缺,需要增强主动参与意识。

三是工作能力还不能充分满足工作需要,在思想境界、工作标准、追求目标方面还存在眼界低、起点低、标准低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查找差距,深入挖掘内在潜力,不断提高科学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

四是工作中还存在作风漂浮、激情不足、固步自封、畏缩不前、小进即满、安于现状的现象,没有完全把心思用在提高能力上,把精力用在抓好工作上,没有创造出实实在在的工作业绩。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是在“六对照、六检查”工作中,没有很好地坚持用理论武装头脑,对科学发展观的学习理解把握不够。对科学发展观的学习深度还不够,学习气氛不够浓厚,没有很好地坐下来、静下来、学起来、深下去,全面准确领会科学发展观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按照部署和要求,通过集中学习、培训、听报告等形式组织了对科学发展观进行学习,但是在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在解放思想,转变不适应科学发展观思想观念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在深刻理解、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精神实质上还有所欠缺。

二是在坚持以人为本,深刻把握统战工作理念时有顾此失彼现象。长期以来,治保工作始终坚持把照顾人民群众利益作为制定政策、开展工作的重要原则,充分调动了各党支部领导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治保安全事业提供了广泛的力量支持。但也要看到,进入新时期以来,在同党外人士联系交往方面、在帮助党外人士解决困难方面,了解不够及时,关心不够到位,缺乏长效机制;在发挥党外人士作用方面,办法和措施不够多,没有完全满足他们,迫切需要提高自身素质、参与改革实践的新期待。没有把以人为本作为统战工作的根本理念,切实落实到制定政策和开展工作中去,落实到广大干部的思想和行动中去,创造条件、搭建舞台,没有充分激发他们的创造热情和工作热情。

三是在坚持解放思想,努力创新治保工作思路方面不够强烈。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有的领导干部还存在着无关、无为的问题,对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理解不深,认为科学发展观是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理论,与治保工作关系不大,习惯于用老眼光看待新事物、用老办法解决新问题,干起来缺乏招数。面对与科学发展观不相适应的问题和治保安全工作长期存在的难点问题,存在畏难情绪,遇到难题绕着走,没有形成统一思想自身科学发展的新思维、新机制、新举措。

四是在坚持改革创新、健全和完善统战工作机制不够超前。随着我们党领导方式的转变,特别是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对治保工作体制机制的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比如,在服务发展方面,需要进一步健全区位联动、内外结合、优势互补的工作机制;在处理突发事件方面,需要进一步健全信息畅通、上下联动、横向配合的有效机制;在重要工作方面,需要进一步健全同相关部门密切联系沟通、互相配合支持的工作机制。没有很好的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统战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和建立相应的体制机制。

四、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解决在“六对照、六检查”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具体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治保中心党支部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不断巩固和扩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在全中心继续深入实施“凝聚力工程”,重点是抓好领导班子建设,通过抓班子、带队伍推动各项工作的全面开展。

一是注重思想建设,勤奋学习,增强“十种能力”。继续深入开展好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理论体系,全面把握其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建立健全领导班子集体学习制度,制定好全年的学习规划,明确学习内容,定期开展学习,不断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的政治素质。坚持向书本学习、向实践学习、向广大治保干部和治保成员学习,积极推动思想大解放,不断开阔眼界、开阔思路、开阔胸襟,努力增强贯彻科学发展观、推动治保工作科学发展的“十种能力”。

二是完善制度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增进团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依靠集体智慧,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支持,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谈心,沟通情况,交流思想,增进理解,密切配合。要坚持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班子成员要坚决执行集体作出的决定,按照工作分工,敢于负责,忠于职守,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防止无人负责、互相推诿扯皮。在抓好已有制度建设的基础上,重点建立、健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谈心会等制度。

三是突出作风建设,大力锻造领导班子,狠抓落实。自觉践行总书记倡导的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按照“融和气、扬正气、鼓勇气”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公仆意识、忧患意识、节俭意识,以过硬的作风、实干的精神和人格的力量凝聚人心、推动工作。

法院督察报告范文第2篇

一、领导班子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形成的共识

进入新世纪,我国中学教育实现了跨越式发展,迅速由精英教育进入到大众化教育阶段,我校牢牢抓住了这个机遇,实现了学校办学规模的迅速扩大,为学校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当前,我校的发展建设正处于一个关键时期,学校领导班子根据中学教育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我校发展面临的新机遇、新挑战,对事关学校科学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讨论,形成了以下共识:

1、发展是第一要务,要进一步增强推进学校科学发展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科学发展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指导方针。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用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党员的重大举措,是推动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学校各项工作,认真分析学校当前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把学校的发展建设放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别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的全局中加以思考,放在未来中学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新方向、新目标、新使命中加以谋划,进一步研究“建设一个什么样的中学”和“怎样建设这样的中学”这样两个根本性问题,增强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着眼从新的战略高度,思考和设计实现发展目标的路径和举措,使学校在中学教育日趋激烈的竞争中,牢牢站稳脚跟并取得新的发展。

2、强化办学特色,要不断彰显学校在教育学科和全方位引领服务基础教育方面的优势。党的十七大提出要“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而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培养高素质人才,教师是关键。作为一所完全中学,教师教育是我校在发展进程中形成的特色和优势,可谓是立校之本,强校之基。在新的历史时期,学校尤其要进一步发挥教师教育的优势,把进一步促进教师教育的发展摆在核心的战略位置,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推进教师教育创新,把培养创新型高素质教师当作首要任务,切实提高我校教师的整体素质,从而提高学校的核心竞争力,促使中学职能的充分发挥,提高学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

3、提高办学质量,要切实把提高核心竞争力作为加强内涵建设的主旋律。在我国中学教育的现阶段,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创新型国家的现实要求,提高办学质量已成为中学教育发展建设的首要任务。同时,近几年来毛入学率不断提高,而教育适龄人口却逐年下降,这就意味着中学的生源竞争将会更加激烈。一所学校的质量、水平和声誉不仅关系到学校的发展,在某种意义上还会影响学校的生存。在这种形势下,学校必须把坚持科学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作为加强内涵建设的主旋律,作为下一步发展的战略性任务,要仅仅围绕提高核心竞争力这个主题,大力实施和推进教育教学管理,科研创新能力、服务基础教育能力、队伍、学校制度与文化等方面的建设工作,加快实现学校的发展建设目标。

4、坚持以人为本,要把促进师生员工的全面发展作为根本任务。学校要在办学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把促进师生员工的全面发展、提升师生员工的素质作为办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头脑;把思想政治教育渗透到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增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完善管理制度,优化学校发展环境。坚持“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把培养、使用和凝聚人才作为实现学校科学发展最关键的战略任务,最大程度地调动和激励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重视育人精神的培育,继承、创新校园文化。中学肩负着培养高素质人才的使命,广大教师要把师德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引导教师重点在更新人才观、质量观、教育观上下功夫,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深化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为现代化建设培养大批优秀人才。

二、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开展以来,我校领导班子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带领全校广大教师员工,围绕学校落实科学发展观重点研究的各项工作,大力加强内涵建设,办学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社会声誉越来越好,学校各项事业实现了健康快速发展,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和上级组织的充分肯定。

在此次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中,经过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与探索,我们认识到:学校发展中也还存在着一些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问题,学校领导班子在推进学校科学发展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

1、推进学校改革创新的意识和工作力度需进一步加强。在我国中学教育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如何主动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创新型国家的建设需要,我们从教育思想、教育体制以及教育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探索和改革还不够深入,对中学教育发展的总体形势和未来走向的把握还不深刻和全面,对学校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宏观背景问题还没有吃透,导致一些工作的开展还主要基于经验和感性认识,在确立深化改革、快速发展的统领性工作方面,思路还不够清晰。

2、学校发展目标与定位需进一步明确,办学优势与特色需进一步凝炼。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我校进一步理清了坚持“一体两翼”,推动学校科学发展的思路,“一体”是指“发展特色高中、打造优质初中”的发展目标。“两翼”是指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紧紧抓住深化学案教学改革和进一步加强学风班风建设这两项重点工作。为我校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在当前中学教育的新形势下,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从学校发展建设实际出发,重新审视学校的发展目标与定位,进一步明确学校发展建设各方面工作面临的形势与任务,以现有办学资源为基础,切实提高学校的核心竞争力,进一步突出学校办学优势和办学特色,使学校在同类别、同层次学校中走在脱颖而出,仍是我们要进一步研究和思考的重要问题。

3、办学质量与办学层次需进一步提升。当前,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方面看,提高质量已成为中学教育发展建设的首要任务。而与规模的发展相比,质量的提升是一个逐步积累的过程,不会一蹴而就。对于我校而言,质量、内涵的提升更具有全局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近年来,我们抢抓机遇,开拓创新,加快发展,使我校在在全市的中学中,校园环境、基础设施、学生规模、等方面基本排进了中游,有的指标甚至在上游,但在办学质量、办学层次等反映学校质量和水平的指标上,我们的排名并不理想。学校要实现既定的“发展特色高中、打造优质初中”的建设目标,仍然是任重而道远。所以,当前如何不断提升办学质量和办学层次是我校面临的最为紧迫也是最为严峻的任务。

4、制度及文化建设需进一步完善。学校的制度和文化建设是现代中学的标志之一,几年来,我校在制度和文化建设方面做了很多有益尝试,也取得了很多成效,但还需要不断完善。在制度建设方面,学校办学自需要进一步落实,同时学校体制、机制还不能很好地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相互制约和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加强领导班子和教师队伍管理。同时,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还不够完善,不能满足迅速提高教育教学管理水平的需要。在校园文化建设方面,贯彻落实“教育以育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办学以人才为本,以教师为主体”的理念,切实促进师生发展,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还与师生员工的期望和要求有一定差距。主动关注学生的需要、全面服务学生的成长成才还不够,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学校提供的条件保障不足。管理部门服务师生的意识还不够强,为师生服务的理念还未深入人心。

三、领导班子存在问题的主客观原因分析

1、解放思想、开拓进取的意识还不强。几年来,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工作,思想认识上也经历了一个由浅入深、由理论到实践的过程。但有时班子成员陷于具体事务,对理论学习抓得不紧,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还不够深入,把握还不够全面,在自觉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实际工作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对推进中学教育创新的认识和研究还不够,对学校整体发展战略的研究还不深;学校领导班子尽管在学校发展战略和发展思路上有共识,但抓落实还不够,在贯彻过程中有时存在畏难情绪,思想不够解放,创新思路还有欠缺。

2.在全面规划与引领学校科学发展的能力方面还存在差距。几年来,学校领导班子成员都很注重抓好自身的理论和业务学习,多数成员都结合分管工作对中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也有了一定的认识和理解。但从理论到实践还有一个过程,把握中学教育发展规律,主动适应中学教育快速发展的形势,积极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还需加强。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中学教育的发展也是日新月异,对于我校来说,学校的发展还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根据形势,结合学校实际,集中精力抓好大事,驾驭各种复杂局面,统筹学校发展全局,推动学校科学发展,还显得力不从心。

3.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的主动性还不够。几年来,学校领导班子坚持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不断在体制机制的创新方面进行有益尝试,着力构建科学民主的现代中学制度。但在具体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方面主动性还不够,在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实现管理重心下移方面工作力度还不够,这样便影响了学校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4、工作作风还缺乏沟通和深入。几年来,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注重坚持群众路线,通过教代会、校务公开、到基层调研等方式,听取群众对学校发展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从而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但总的看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还不够,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等方面,离师生员工的期望和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是往往在学校层面想得多、做得多,而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倾听意见、解决问题做得少,导致对某些问题把握得还不够及时和准确,影响了工作的实际效果。

四、进一步促进学校科学发展的思路和措施

我校领导班子将以此次学习实践活动为契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根据我国中学教育的发展现状及学校面临的形势任务,进一步明确推进学校科学发展、解决突出问题的思路,确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解决影响和制约学校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

1、在解放思想方面下功夫,为学校改革发展奠定思想基础。我校组织此次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就是要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学校发展的突出问题,破除思想障碍,要通过学习研讨,重点在对人才观、质量观、教育观的理解和认识上下功夫,使广大党员干部教师树立正确的、与大众化教育相适应的思想观念。要围绕人才观、质量观、教育观,联系中学教育发展实际,以及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情况,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剖析原因,并对如何破解这些问题提出整改方案。

2、在明确目标与定位方面下功夫,促进学校科学发展。对于办学目标与定位学校已有设计,要把工作落到实处。在这次学习实践活动中,要进一步引导全体教职工解决好教育教学管理的目标定位问题,对学校自身的学科、专业的发展要进一步搞好调研和论证,找好坐标,明确自身的优势和特色,打造核心竞争力,实现科学发展的目标。

3、以进一步强化教育教育管理为核心,不断推进学校制度建设。制度是提高学校核心竞争力的保障,关系到办学的质量和效益。必须对学校管理体制进一步研究与探索,以推进学校事业的发展。所以,我校借此次学习实践活动,主要要建立有利于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一方面要修订和完善xx中学章程,进一步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探索建立具有学校特色的、充满活力的、系统完善的现代中学制度,推动依法治校进程;另一方面,进一步强化民主管理,扩大师生的知情权与参与权。要认真听取师生员工对学校教学、科研、日常管理等方面的意见与建议,要推动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法院督察报告范文第3篇

警车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一是强化警车使用审批制度。各配车单位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实行简便实用、便于操作的警车使用审批制度,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警车使用管理责任。

二是强化警车出境报备制度。对因公离开县境、市境、省境的警车,要将车辆号牌、使用单位和人员、批准人、用车事由、出车和预计返回时间等情况,按照管辖权限在规定时间内逐级报备,离开县境的向县级公安督察部门报备,离开市境的向市级公安督察部门报备,离开省境的省厅督察处报告。

三是强化警车违规通报制度。各地交巡警部门通过路检路查、道路监控系统等,加大对警车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在依法依规处理的同时。一并向督察部门通报,以便反查追责。公务员之家:

四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警车违反“七个一律”、“两个严禁”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将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要求,对责任人和责任领导予以纪律处分;对不落实审批、报备制度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警车使用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警车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

(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

(二)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劳教人员;

(三)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

(四)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和劳教人员;

(五)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

第十七条 除护卫国宾车队、追捕现行犯罪嫌疑人、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外,驾驶警车的人民警察在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情况下,只使用警用标志灯具;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

(二)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三)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十八条 警车执行紧急任务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享有优先通行权;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

遇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其他车辆和人员应当立即避让;交通警察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应当提供优先通行的便利。

第十九条 警车牌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按申办途径报告原发牌机关,申请补发。

警车转为民用机动车的,应当拆除警用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清除车身警用外观制式,收回警车号牌,并办理相关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警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废。

第二十条 严禁转借警车,严禁伪造、涂改、冒领、挪用警车牌证。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制定本部门警车的使用管理规定,并对本部门警车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警车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勤执法、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等工作中,应当对警车外观制式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并对违反警车管理和使用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非法涂装警车外观制式,非法安装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非法生产、买卖、使用以及伪造、涂改、冒领警车牌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强制拆除、收缴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和警车牌证,并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

(一)不按规定审批和核发警车牌证的;

(二)不按规定涂装全国统一的警车外观制式的;

(三)驾驶警车时不按规定着装、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人民警察证的;

(四)滥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或者转借警车的;

(六)不按规定办理警车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

(七)挪用、转借警车牌证的;

(八)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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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督察报告范文第4篇

1.三公、三孤:三公:太师、太傅、太保(正一品);三孤:少师、少傅、少保(从一品)。另有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从一品);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正二品)。这些均为加官,用来表明受官者的功绩与崇高身份,没有实际管辖范围。

2.六部: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按顺序),六部各设尚书一人,直接对皇帝负责,尚书之下有左右侍郎(副部长)、郎中(司长)、主事等。吏部:负责官吏的管理、考核、升迁等。户部:有13个司,分别管理各地的收支与报销。礼部:主管国家凶吉大典、教育与考试、招待外宾、宴劳功臣等。兵部:管理天下军政(军令由五军都督府管理)。刑部:管理天下刑名。工部:管理建筑、后勤、水利、制造等。

3.督察院:直属于皇帝的监察部门下设左右督御史(正二品)、左右副督御史(正三品)、左右佥督御史(正四品)再往下设13道监察御史,分管每个省的检查工作(当时全国分13个省)。13道监察御史与直属于皇帝的六科给事中统称“科道”,属于言官范畴。

4.六科: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每科设督给事中(正七品)、左右给事中与给事中(从七品)。给事中品级虽低,权利很大,皇帝交给各个衙门办理的工作由六科每5天注销一次,如果有脱拉或者办事不力的,六科可以向皇帝报告。六科还可以参与官员的选拔,皇帝御前会议,审理有罪的官员。最为重要的是六科有封还皇帝敕书的权利,皇帝的旨意如果六科认为不妥可以封还,不予执行。

5.五寺:五寺是五衙门的简称,包括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大理寺:相当于今天的法院,是全国最高上诉机关,与督察院、刑部构成了三法司。太常寺:主管祭祀。光禄寺:主管宴享。太仆寺:管马。鸿胪寺:管招待外宾。

6.詹士府:詹士府是负责辅助太子的机构,设正三品詹士1人,正四品少詹士1人,正六品府丞1人。詹士府设左右春坊、司经局、主簿厅。

7.太医院:太医院是管理宫廷及贵族诊断、制药等。设正五品院使1人,正六品院判2人,正八品御医4人,从九品吏目若干人。

8.翰林院:相当于现在国立大学、干部学院等的综合。翰林院的首长称为翰林学士(正五品),侍读学士2人,侍讲学士2人(从五品),侍读、侍讲各2人(正六品),修撰(从六品)考中状元后就会被授予此职位。编修(正七品)榜眼、探花考中后就会被授予此职位。

地方机构:

县:助手有县丞、主簿。县丞协助知县管理县政,主簿管全县粮税、户籍。

法院督察报告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检察监督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这是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下文简称社会调查)制度,明确了社会调查工作开展的主体、对象及内容。这项制度的确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规范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促进对未成年人的量刑更加合理。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定义和内涵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尚未对社会调查制度有统一的定义。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入手,诠释社会调查制度的定义和内容。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定义

1.新《刑事诉讼法》所阐释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内容。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关于社会调查制度的规定,可以明确社会调查的主体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调查的对象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调查的内容是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但由于新《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社会调查所取得资料性质的规定,因此对社会调查所取得资料的性质主要还是根据公检法三机关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定来认定。

2.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对社会调查所取得资料的认定。检察机关对于社会调查所取得资料的性质在《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4条、第16条第4款,以及新修订《刑事诉讼规则》第486条第1款都明确规定是作为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办案和教育的参考资料。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第13条规定是作为量刑时综合考量因素。公安机关在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11条规定是作为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综合予以考虑的因素。由此可知,我国现行的法律、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所取得材料是认定为参考资料,而不是作为定罪的依据,只是便于公检法机关进行正确判断的辅助材料。

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目的性认识。社会调查制度的设立,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我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调查的目的在于更全面的了解犯罪未成年人的情况,以便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最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犯罪未成年人的措施,促使犯罪未成年人尽快回归社会。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不难得出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把相关材料作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刑事诉讼阶段做出适当处置时予以参考的一项制度。

(二)社会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综合情况最直接的材料,报告内容应包括犯罪未成年人基本情况,比如性格特征、成长背景、教育背景、生活背景等内容,同时应摘录社会调查内容,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综合评价、解释犯罪的原因、评价其人身危险性和人格缺陷,并就如何进行教育、感化、挽救提出意见或建议。社会调查报告为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提供参考依据,并为社区矫正提供可行性的建议。

二、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进行监督的必要性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人数逐年递升,犯罪预防工作形势严峻。社会调查制度的实行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挽救犯罪未成年人方面将起到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尚不完善,还存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因此有效的监督是确保社会调查制度健康发展完善的重要保障。

(一)社会调查制度宏观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从立法层面来说,我国关于社会调查制度的规定是纲领性的,原则性的,不成体系,缺乏可操作性。从配套机构和调查人员层面来说,虽然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开展社会调查的主体为公检法三机关,但是由于公检法三机关自身人员数量及工作强度的限制,导致在实践中,委托其它组织机构进行调查的现象很普遍。目前主要是委托司法局、共青团、妇联、学校、社区村委、关工委等机构,而这些组织和相关调查人员虽然对未成年人工作有一定了解,但是由于本身机构性质以及调查人员的自身素质存在先天不足,因此对调查过程的公正性和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进行监督是确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良性发展的关键。

(二)社会调查在具体实施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1.社会调查的启动问题。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都有进行社会调查的权力。但是由于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法院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启动社会调查采用的是“可以”而非“应当”,这就存在一个启动社会调查自由裁量权问题,必然衍生出一系列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如何明确社会调查启动的标准;如何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启动社会调查的公平性;如何解决进行社会调查和没有进行社会调查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区别对待问题,特别是对于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防止借社会调查之行为来实行减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罚之实,以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之道,在于制度设计的完善,但是由于目前司法实践的局限性,尚无法一蹴而就解决以上问题,这就需要有相应机关对社会调查的行使进行监督,以便确保社会调查之行为的公正与公平。

2.异地委托社会调查问题。据统计2011年我国每年流动人口总量接近2.3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7%。特别是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相对突出,对于这类跨地域社会调查,由于启动成本高、难度大,容易造成此类案件社会调查率不高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并结合我国现行司法实践,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对应同级异地委托社会调查机制是十分必要也是相对可行的。所谓对应同级异地委托社会调查机制是指公检法机关对需要进行异地委托调查案件,可以委托当地对应同级的公检法机关进行社会调查,对应同级公检法机关把调查所取得的材料移送给委托机关的一项制度。建立这项制度,可以极大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更利于保障流动人口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更好的进行帮扶和挽救,保障未成年人保护的公平性。

3.社会调查报告的形成存在的问题。一般情况下,进行社会调查的机构会根据调查情况制作社会调查报告。因此,社会调查的调查程序、调查内容、调查方式、询问人群、以及调查报告格式等就成为确保社会调查报告质量的关键。目前,对于这些具体内容尚无相关细则出台,实践操作过程缺乏客观标准,主观色彩较浓,这就需要相应机关进行监督,确保社会调查行为能够在正确的轨道上行进。

(三)社会调查报告性质认定上存在的分歧

对于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新《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现行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对社会调查所取得的资料是认定为参考资料。从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社会调查的主要内容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可以推测出,社会调查报告主要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背景调查,其没有承担证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罪的证据职能。社会调查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认定未成年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从而便于公检法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阶段,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和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犯罪未成人目的,做出是否提请批捕、移送起诉、是否附条件不起诉、是否量刑时给予减刑处罚的决定,促使未成年犯罪人更好地回归社会。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社会调查报告给予公检法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了证据强化的作用,应该属于广义上的证据。

三、检察机关监督社会调查的建议

(一)检察机关对社会调查行为进行监督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新《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新《刑事诉讼规则》第486条第3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调查”。这些法律、司法解释赋予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检察机关在社会调查制度尚不完善的阶段进行监督是非常重要的,是保证社会调查制度能够良性运转,发挥社会调查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的前提。

(二)建立以检察监督为中心的社会调查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既有社会调查的启动权,也有对社会调查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律职责。为避免出现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一尴尬现象,检察机关在社会调查制度实行中应该以行使法律监督职责为主要任务,对公安机关、法院的社会调查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只有在公安机关和法院应该进行社会调查而没进行社会调查,或者是存在确有必要对公安机关或法院的社会调查工作进行补充调查的情况下,开展社会调查工作。

1.公安机关启动社会调查的监督模式。对于社会调查行为由公安机关启动的,可以分为提前介入监督和社会调查资料审核两种模式。对于重大、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侦查监督的同时,应该一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行为进行监督。对于普通刑事案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进行监督是在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主要是通过审查社会调查报告以及社会调查过程中制作的笔录、问卷调查等相关调查材料进行审核。判断社会调查人员资格、调查程序、调查方式等是否合法、所反应被调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是否真实。对于公安机关立案后,没有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也没有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而是作撤案或行政处罚处理的案件,应当将社会调查情况向检察机关进行备案,以便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社会调查行为进行监督。

2.法院启动社会调查的监督模式。法院进行社会调查的情况主要是:一是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对这类自诉案件进行社会调查。二是补充社会调查。对于公诉类案件法院认为所移送的社会调查材料需要进行补充调查。由于自诉类案件检察机关没有参与,因此应该建立法院和检察院社会调查通报制度。法院进行社会调查主要是作为其量刑的参考,主要是考虑是否存在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形。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在审查法院社会调查程序是否合法的前提下,主要是审查社会调查所反应的内容是否与其量刑轻重相佐证,是否有对犯罪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以帮扶帮教条件、教育、感化、挽救可行性等问题进行分析。

3.检察机关启动社会调查的监督模式。由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犯罪嫌疑都是成年人,不存这类案件进行社会调查的情况。因此检察机关启动社会调查主要是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检察机关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后,发现存在问题需要进行补充社会调查。另一种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和法院没有启动社会调查的案件认为有必要进行社会调查。对于以上两种情况,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的形式要求公安机关和法院进行或者补充社会调查,公安机关或者法院没有进行社会调查和补充社会调查,或者所进行或补充的社会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