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工伤事故管理制度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安全生产责任重大,工伤事故防不胜防,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小企业,没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缺乏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从严管理、科学管理,防患于未然。
关键词:
安全生产;工伤事故;预防;控制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面临着物料采购、验收入库,原材料经过特定设备加工、流转,到产成品验收入库,最终发至用户手中。在这样一个周而复始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员工涉及到一些运输工具、加工设备,以及水、电、汽等危险源,不少企业在此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一些工伤事故。而任何工伤事故的发生都会给企业和员工带来伤害与经济损失。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管控好工伤事故,将事故的发生率降到最低,是一件十分有意义和有效益的工作。对一些中小型企业,特别是民营小企业来说,没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没有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想做好安全生产与工伤事故的管控工作,确实困难不少,甚至让一些管理者感到力不从心、防不胜防。其实安全生产与工伤事故的管控是个系统工程,不论是专职还是兼职,只要我们从以下方面着手,就可以将工作做实、做好。
一、加强与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事故防护措施
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建设是关键、是基础。企业必须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并不断完善操作规程,完善作业标准,用科学的管理制度、完善的操作规程,来组织生产,来引导、督促员工安全生产,预防和杜绝工伤事故发生。
二、加强职工安全培训,强化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众所周知,绝大多数安全事故都是“三违”(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建立完善、有效的员工培训体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与工作技能培训,可以增强安全意识、培养员工自我保护能力。特别是新入职员工,由于缺少工作经验或缺乏工作经历,工作技能和安全意识都比较低,进行有效的岗前培训显得十分必要。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可有效提升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营造安全生产的经营氛围、维持安全生产秩序,从而为安全无事故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防止因生产设备的原因发生事故
定期对企业生产设备进行例行保养、定期检测,是生产设备科学管理的要求,更是发现设备安全隐患、排除隐患的重要手段,定期维护可以提高设备安全运行保证率。适当设定设备安全点检、自检,可以进一步提高设备安全运行的可靠性,降低设备发生突发性故障的概率。
四、及时、合理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根据岗位实际需要,配备并使用合适的劳动保护用品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企业应该建立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发放、使用及回收的管理制度。所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须符合规定标准、满足工作要求,要及时发放到位,督促员工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确保有效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身心健康。
五、合理安排作息时间,避免员工过度疲劳工作
作息时间的安排,有其自身的规律和要求,所以在安排作息时间时一定要实事求是,要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工作要求和员工的身心健康,尽可能保持均衡生产、标准化作业。特殊情况,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加点,必须杜绝连续加班、疲劳作业,对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安排员工作业或加班作业,均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落实应急处理措施。
六、参加工伤保险,为企业和职工解除后顾之忧
为所有在岗员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也是企业化解工伤风险的重要途径。所谓工伤保险,就是当参保职工发生工伤意外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提供一定的抢救、治疗、康复费用,承担伤重、伤残员工的后续治疗、基本生活保障及一定的经济补偿费用。因为,尽管企业采取了种种预防措施,但工伤事故的发生仍是在所难免。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参保员工可以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支持,及时有效实施抢救和治疗,可以享受相应的医疗补偿,伤重、伤残员工还可以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参加工伤保险,可以有效避免极端事件的发生,为劳资双方解除后顾之忧,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七、视需要,适当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分担企业和职工的经济负担
部分企业由于客观原因,例如新进入企业员工,处于试用期、政策容许的社保“空窗期”,在企业无法为该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为该员工购买意外伤害的商业保险,万一发生工伤事故,可以分担企业和员工的经济负担。有条件的企业或工伤事故发生频率较高的企业,可以考虑在办理了工伤保险的前提下,对发生意外伤害概率比较高的岗位的员工,额外办理商业保险。通过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商业险来共同分担工伤事故的损失,实现工伤事故“双保险”。
八、一旦发生工伤事故,须全力施救,积极治疗
企业通过各种措施,提高管控水平,可以有效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但并不能保证不发生工伤事故。一旦发生意外工伤事故,现场人员应当临危不乱,启动应急处理程序,积极科学的组织现场自救、互救、援救,及时将受伤人员就近送至有条件施救的医疗机构抢救,待伤情基本稳定后,可以在征求受伤员工及其家属的意见后,选择更适合伤员治疗、康复的医院继续治疗。不论在员工住院治疗,还是出院后的康复期间,企业均应保持对受伤员工的关心与关注。
九、及时对工伤事故申请备案,及时申请保险理赔
一旦发生工伤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伤保险主管部门申请工伤备案、工伤认定,及时申请意外伤害等所投商业保险的理赔。视需要,在员工康复后及时申请伤残等级评定。及时做好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报支、落实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等工伤待遇。积极从工伤保险、商业保险部门争取保险理赔和伤残补贴,尽可能弥补企业和员工在安全事故中的损失。
十、处理工伤事故,坚持“三不放过”原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公司人身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置
第三条 安全管理小组
(一)安全管理小组为公司安全管理机构
(二)安全管理小组组成成员
组长:总经理 组员:副总、总工程师、各部门经理 第三条 安全管理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安全政策,负责公司安全制度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制定、执行各类安全管理措施;
(二)负责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进行考核,检查,督促不安全措施的整改落实;
(三)出现安全事故,及时组织人员对公司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拟订可行性处理方案;
(四)组织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大检查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 人身安全的最高责任人为总经理及各部门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各级管理人员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对员工的人身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四章 员工人身安全事故预防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预防
(一)责任划分:
(1)由于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以及操作工的培训不到位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厂负主要责任,车间主任负次要责任。
(2)由于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安全事故,厂负主要责任,车间主任负次要责任。
(二)各部门必须遵守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用电管理制度,机械设备、设施维修保养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仓库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等。
(三)各部门必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建立安全网络图并落实相关管理人员及具体的岗位职责,制定重点设备及区域的相关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四)各部门必须有专人定期检查安全生产(每月不少于一次),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进行整改.
(五)维修车间应当对车间内的机器设备安排专人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六)新员工、转岗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生产技能培训,同时各部门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违反以上条例的单位,对责任部门总经理索赔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七条 消防安全事故预防:
(一)责任划分:维修部负责消防设施的检查、整改,各部门负责消防设施的E及时更换并协助维修部进行消防安全管理。
(二)各部门必须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动火、用火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器材维护、保养制度、消防安全检查、管理制度、每日防火巡查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
(三)各部门必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专(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及具体的岗位职责。
(四)各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每周必须对所在单位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整改。必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五)灭火器必须时刻保持正常使用,且保持压力正常,同时消防水枪、水袋必须配备齐全,必须急灯必须保证正常使用。
(六)灭火器材必须按规定予以配置、摆放。严禁在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旁堆放物品。消防器材要做到四防(即防雨、防晒、防潮、防冻)。
(七)从事或雇请电工、烧焊工、易燃、爆等特殊工作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八)各部门必须对重点消防部位设立明显防火标志,并设置相必须的消防设施;各部门的疏散标志和事故必须急照明设置必须符合规范。
(九)各部门必须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且必须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分库存放。
(十一)各种电器、电线必须定期检修(每月不少于两次)。
(十二)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违反以上条例的部门,对责任部门经理索赔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八条 驾驶安全事故预防
(一)驾驶员必须定期进行车辆的保养和维修,定期维护车辆方向、刹车、车灯和机油等部件,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二)驾驶员在工作期间不得饮酒,服用精神或麻醉品,如果驾驶员有影响驾驶的疾病或疲劳驾驶,不得驾驶机动车。
(三)定期开展交通教育和安全培训,对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四)违反以上条例的单位,对责任部门经理索赔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五章 工伤事故划分及认定
第九条 员工人身安全事故按照受伤害程度分为:
(一)一般安全事故:工伤:9-10级、7-8级、5-6级、3-4级、1-2级。(以医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二)重大安全事故:员工死亡、发生重伤(工伤级别:3-4级、1-2级)三名以上的事故。
第十条 工伤的认定
(一)工伤的认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
1、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2、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3、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4、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工伤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的因工负伤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
(四)工伤认定负责部门:公司安全管理小组与人力资源部,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员工如有异议,可向国家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裁决。
第六章 工伤的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责任
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责任,因迟报、瞒报所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部门负责人承担;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第十二条 申报范围:
(一)在本部门所辖范围内,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不受时间限制。
(二)对公司已投保的员工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医疗险”所涉及的范围,包括员工上下班途中,因工作所致的伤害。
(三)申报内容:
1、事故(疾病)人的姓名、年龄;
2、事故(疾病)人家属联系方式及电话、人;
3、事故(疾病)人的到岗工作时间;
4、事故前的具体服务部门及工作性质;
5、事故发生时的具体岗位或具置;
6、上岗前是否受过该项工作的安全知识培训;
7、是否有从事该项工作的国家承认的操作证;
8、工伤的伤势程度的初步估计;
9、是否已住院、医院名称及地址。
(四)受理部门及责任:
1、人力资源部是本办法规定的受理部门,受理责任执行首问责任制,即人力资源部的任何一个人在首先接到工伤安全事故申报时,为第一责任受理人,必须立即进行登记、报告和施救组织;同时负责对保险公司报告并进行理赔。
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现状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经历了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中的劳动补偿阶段,到1996年出台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企业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缴费制度、工伤认定、待遇项目、支付标准等问题作了规定,这期间工伤保险制度在内容调整、重点转变、涉及范围等方面都有所发展,标志着我国的工伤保险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初步探索了包括工伤救治、工伤补偿、职业康复、工伤预防和分散风险在内的所有功能,积累了可贵经验。到了2003年颁布《工伤保险条例》为我国发展工伤保险制度的体系框架有突破性的指导意义,但是规定的仍然略显粗放,对于实施过程更多的起到的是指导意义而不是操作规范。2010年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鼓励相关工作部门对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不详细之处进行发掘、对在实践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提出改善建议。2011年开始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调整了工伤认定的范围、简化了工伤处理程序、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减少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赔偿、规定了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医疗费用支付、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现省级统筹、加大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强制性[1]。
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预防机制建设不足
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工伤补偿阶段后,逐渐意识到过去的“重补偿、轻预防”的工伤保险制度运行起来十分被动,应该将重点部分调节到预防阶段,要从规范劳动者的不安全行为和生产材料的不安全状态的认识入手,强化预防工作。新《工伤保险条例》中仅在总则部分的第四条说明了“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这只是从宏观方面提出了指导性的方向,没有给出详细的规定,不具备可操作的价值,容易使企业陷入迷茫、模糊的认识,甚至让企业意识不到预防机制建立的重要性,
2、惩罚性赔偿制度缺失
我国目前处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的补偿方面惩罚性不强的弱点,这使得企业有时候甚至宁愿承担工伤补偿也不愿意增强导致工伤发生的保障措施建设,因为相比于投资建立不产生直接效益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给予工伤补偿所负担的费用更少,这一现象也成为西方国家攻击我国人权的一个方面。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民事制度,一般是指法庭判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超过受害方实际损害数额,以此对加害方予以惩罚。惩罚性赔偿具有从经济上警醒和制裁安全生产上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有效遏制重、特大恶性事故的频繁发生,从而达到预防事故的作用[2]。
3、认定范围有局限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在可获得工伤保险保障的劳动者范围上和工伤保险费率的规定上均有一定的局限性。新《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享受工伤保险权利的单位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显然所涵盖的单位类型范围还不够全面,而且对于工伤保险费率规定的标准方面规定的还不够细致,只是根据行业不同,采用差别费率制和浮动费率制,依据各类行业事故风险和职业伤害差别来大体定制,这难免存在补偿不足的情况。
4、工伤保险待遇和认定时限欠科学
在不同地区,由于生活水平的差异,进行工伤保险补偿时的补助金有所差异,在总额上相差很大,这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偏远地区遭遇工伤的家庭更加难以支撑,由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教育水平有限,政策法规规范性较弱,存在部分家庭成员较发达地区多的情况,一旦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了劳动能力,养育较多尚无劳动能力的家庭其他成员的能力就会大大减弱,而工伤保险的补偿额度却远远难以缓解这种压力。另外,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是不排除有劳动者对于病情的诊断要在规定时限之外才能得到的情况,比如诊断时间长,或者当时并没有意识到属于工伤的情况,亦或是认为单位在工伤发生后为息事宁人给的抚恤金就是工伤保险补偿的情况。
三、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制度安排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制度变迁需要理念变迁作为先导[3]。针对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完善工伤保险的管理体制
在工伤保险的管理体制改善中应当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统筹规划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尽快出台体系完整的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法,毕竟人类思维和认识都具有时代的局限性,无法穷尽一切工伤认定标准,随着日新月异的工业技术发展,会出现许多新的职业种类,这就会带来新的职业伤害,为了能对所有工伤做出科学及时的认定,弥补立法上的缺陷,有效保护受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以《宪法》为根本,将相关法律作为骨架,以预防机制为主,使工伤保险立法列入国家权力机关立法层次,从而依靠国家法层面的统领作用来提高工伤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二是规划好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明确,严谨管理任务重叠、多头管理现象的出现,也杜绝麻烦事项互相推诿、增加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发生,全方位的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2、建立科学有效的费率机制
建立科学有效的费率机制有必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行业分类方面,目前各省对于工伤保险费率的规定视角不一,有必要整合各省制定的费率机制,从国家层面统一确定行业分类,并向各省阐述清楚分类依据和标准。划分出行业分类之后,建立工伤事故风险状况评价体系,定期观测某一行业的工伤事故情况,再依据行业情况调整费率。二是划分职业伤害风险等级方面,要统筹行业内工伤事故风险,建立将工伤事故行业风险等级与工伤保险相适应的差别费率缴费标准,尽量减小由于行业的性质、生产的技术条件、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企业的管理水平带来的差异。
一、2008年我县社会保险工作的总体情况
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上级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以贯彻落实市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和年初社保工作会议制定的工作任务为目标,围绕非公经济参保扩面等重点工作,以服务全县经济发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宗旨,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民本意识,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经过全体职工的努力,全面完成了2008年的各项工作。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有了新的突破。在准确核定缴费工资基数,为地税部门及时提供征缴计划书的同时,协助其抓好征缴清欠工作。2008年企业养老保险费收入合计2611.75万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2109.59万元,利息收入83.40万元,财政补贴收入417.00万元,转移收入1.76万元,清收欠费217.00万元);征收当年保险费1608.94万元(其中自谋职业人员缴费270.00万元),征缴率为计划数1820.35万元的99.87%,共支出基本养老金1940.06万元,年末累计基金结余4549.34万元;应征工伤保险费293.73万元,实际征收301.90万元(含利息收入1.61万元),完成计划数的102.78%,共支出工伤基金223.92万元,年末累计结余工伤基金238.95万元;应征收生育保险费71.91万元,实际征收69.31万元,完成计划数的96.38%,共支出生育保险基金22.16万元,年末累计结余生育基金129.40万元;征缴农保基金161.83万元,支出7.15万元,年末累计结余农保基金826.73万元。
(二)社保覆盖面不断扩大。到目前为止,有69户单位进行了养老保险登记,有参保职工7699人,实际参保5250人,其中:个体、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1146人,新扩面361人,完成了市局下达的260人扩面任务的138.85%,同时,进一步加强了对个人帐户的管理,认真清理和核实职工养老保险档案,做到了规范管理,个人帐户管理合格率达100%;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有130户14353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9602人,为任务数8878人的108.15%),其中高风险企业72户10321人,新扩面2073人;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有58户4032人,其中新扩面827人,完成扩面计划数320人的258.43%;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有8569人,其中新扩面456人,完成了市中心下达的450人的扩面计划的101.33%。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扩大,进一步拓展了社会保险资金的征收渠道,壮大了社保基金。
(三)参保人员流失得到有效遏制。今年,共为1146名个体、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及断保人员接续了社保关系,从而走出了“这边进、那边出”的怪圈。
(四)两个确保得到进一步巩固。确保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按时足额。我们与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相互配合,不断完善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有效地保证了离退休人员就近方便,一分不差地领到养老金。共发放1518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955万元;发放189名“先养后退”人员退养生活费223.06万元;实行了社会化发放,社会化发放率达100%,从未发生过拖欠现象。另外,按上级有关政策,完成了企业离休干部和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工作,及时调整了养老金标准。使广大离退休人员深切体会到了党和政府的关心,享受到了社会发展的成果。
(五)认真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为维护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严肃性,按照市、县的统一安排,深入到企业进行现场稽核,共对30户参保单位2700名职工的缴费情况进行了核查,稽核面达43.48%,完成了市中心下达的稽核任务。
(六)各项基础工作扎实。一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水平不断增强。认真执行基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与财政、税务、银行等单位密切配合,共同管好社会保险基金,保证每笔基金都能及时入帐、转储及支付。同时配合审计部门对经办的各项保险基金进行了专项审计,确保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二是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不断规范。完成了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开展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我县应进入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1819人(含“先养后退”人员189人,市属企业退休人员111人),实际进入1819人,社区管理率达100%;社会化管理率达100%。组织县城5个社区开展了企业退休人员敬老节文艺演出活动,开展了其它社管服务工作。
(七)出台了《××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并进行了广泛宣传,且做了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二、高风险行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开展情况
我县的工伤保险工作,在省厅和市局的正确领导下,县委、政府高度重视,全局以让更多的人享受社会保障为目标,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不断加大工伤保险的工作力度,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特别是从《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以来,进一步抢抓机遇,着力推进了工伤保险工作。按照《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及《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文件的通知》要求,我县与煤炭、安全等部门密切配合,于2005年对矿山企业进行了摸底调查,并对《工伤保险条例》做了大力宣传,2006年10月正式启动了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工作,当年就有50户煤矿2781人纳入了工伤保险范围。至2008年底,参加工伤保险的高风险企业达58户8248人,当年征缴工伤保险基金301.90万元,支出223.92万元,年末累计结余工伤基金238.95万元。以下是我县2006年至2008年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相关数据统计表:(附后)
从参保情况看:2007参保人数是2006年的260%,基金收入是2006年的318%;2008年参保人数是2007年的114%,基金收入是2007年的131%。可以看出,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覆盖面,也增大了工伤基金的总量,保障了全县参保单位职工工伤、工亡及遗属待遇的正常发放。
从工伤情况看:2007年工伤是2006年的325%,工亡是2006年的4倍,遗嘱人数也是2006年的4倍,基金支出是2006年的160%;2008年工伤是2007年的264%,工亡是2007年的150%,遗嘱人数是2007年的125%,基金支出是2007年的179%。
从就医情况看:2007年人均住院天数是2006年的51%,人均医疗费是2006年的61.6%;2008年人均住院天数是2007年的107%,人均医疗费是2007年的72.4%。可以看出,工伤人数逐年成倍增加,人均报销数额逐年减少,说明他们参加工伤保险后,大小工伤都进入,轻工伤数额增多。从基金运行情况看,基本达到了“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要求,基金运行总体平稳,业务操作规范,财务核算准确,待遇支付符合规定,对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的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其主要做法有:
(一)大力宣传,营造声势,为推进工伤保险创造良好氛围。
《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以来,随着参保企业范围的不断扩大,对工伤保险工作认识也逐步提高了,具体做法是:我们结合安全生产形势,从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入手,把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上升到密切政府与群众关系的高度来抓,为促进此项工作,加大了宣传力度,一方面通过新闻媒体、发放宣传材料、组织知识竞赛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另一方面,针对部分企业业主认识不到位,认为参加工伤保险会使人工成本增加,加重企业负担,交纳工伤保险“不划算”的思想,组织人员上门做矿主的工作,从工伤无过错赔付到劳动能力鉴定等方面进行宣传,逐步使业主意识到参加工伤保险的好处,逐步使职工意识到参加工伤保险是平安致富的必经之路。三是帮助企业算大账、算长远账,用贴切典型的事例教育引导,从企业的长远生存与发展看问题,算工伤保险分散风险、互利互惠的社会大账,使企业业主理解社会保险的不可替代作用,了解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不同效果。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有力促进了企业的参保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依据政策,严格程序,切实保障参保职工待遇。
一是认真做好工伤认定工作。成立了工伤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理工伤职工的申报和调查核实、因工受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在事故处理中,一方面对企业申报工伤事故进行规范,要求企业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书面或电话报告事故情况,并及时填写相关表册和报送有关材料;另一方面,对申报的工伤事故,尽可能在12小时内组织人员做好勘验调查,并在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工伤认定,使工伤认定工作做到法制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二是严格程序,按时支付工伤待遇。参统企业在报送工伤事故报告时,由企业把相关情况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在工伤认定结论未下达前,先由参统企业垫付医疗费用,待工伤认定结论下达后,由参统企业持相关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费用;对工伤认定结论下达后还需继续住院治疗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垫费证明,由协议医院垫支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医疗终结职工出院后,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协议医院结算相关费用。对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工伤等级的,严格按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月伤残津贴等待遇。2008年,支付工伤待遇人数为139人,共支付工伤医疗费107.05万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1.14万元、工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3.21万元,保障了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生产生活。
(三)慎重运作,规范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为了规范工伤保险的管理,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和办法,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一是按照行业风险确定费率,下达收缴计划,2008年,应征工伤保险费293.73万元,实际征收301.90万元(含利息收入1.61万元),完成计划数的102.78%,进一步壮大了基金结存总量;二是将企业缴费高低与其工伤事故状况联系起来,把缴费与安全生产联系起来,对安全生产连续无事故的企业,调整缴费比率,实行浮动费率;三是以工伤保险促安全生产,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安全,降低保险费用的支出。四是严把工伤认定关口,接到工伤报案后,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到企业、医院进行调查核实,确保工伤认定的准确性,2008年共查处虚报、冒名顶替等欺诈案件起,从入口上严格把关,避免非工伤原因导致基金支出的风险。五是严格工伤基金管理,严把基金支付关。加大社会保险稽查力度,严格核定待遇,对每一个报销凭据严格按工伤药品目录认真审核,规范工伤事故支付待遇程序。六是在审批工伤事故赔偿待遇方面,采取了经办人审核,财务复核,中心负责人审批等多项监督制度,确保了基金安全运行。七是加强社会保险监督工作,为工伤基金安全完整提供保障。成立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完善社会保障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和协同监管体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开展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开展反欺诈工作,严厉打击少报漏报、隐瞒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四)预防为主,减少事故,建立工伤保险的长效机制。
为确保工伤保险的健康发展,我们着手建立较为科学合理的长效运行机制。一是建立工伤预防机制。由企业工资与基金监督股牵头,适时组织人员开展对企业的安全预防工作,对参保企业工伤预防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安全教育,组织企业对从事工伤保险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事故进行分析和研究,有效降低了工伤事故的发生。二是制定事故预防的规章制度。要求参保的企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在工伤预防方面制定专门的措施。三是认真规范工伤协议医院履行协议工作。我县确定了3家医院作为工伤协议医院,要求医院严格按照协议规定对工伤职工进行医治,在有效保证基金安全的同时,由医疗机构提供康复服务措施,最大限度地帮助工伤职工恢复身体功能,提高生存质量,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减轻社会和家庭负担。
(五)部门联动,形成合力,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统筹覆盖面。
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的统一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狠抓了工伤保险扩面任务的落实,并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实施办法,以农民工较为集中的重点人群和高风险行业、跨地区生产及流动性较大的行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统筹覆盖面。一是注重形成合力抓工伤保险任务的落实,认真落实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文件的通知》精神,积极推进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二是建立工伤保险扩面综合协调机制。在工伤保险扩面工作中,我县明确社保经办机构为落实扩面任务的主办单位的同时,还要求劳动保障监察等部门全力配合,携手做好工伤保险扩面工作,形成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三是注重区别情况,分类施治。对于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采取“找领导与领导找”的办法,即发挥干部职工的主观能动性,通过各种途径“找领导”汇报工伤保险的政策,再请领导帮助找民营企业老板,动员其参保,通过“找领导与领导找”这一针对性办法的落实,有力地促进了民营企业参保力度,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覆盖面。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任务还十分艰巨。由于我县民营化进程不断推进,民营企业正处在起步、发展阶段,服务行业分布广、规模小、用工少、人员流动性大,这些实际情况给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要转变《工伤保险条例》的重工伤预防、尊重自己和他人生命的理念,需要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支持;在1—4级工伤待遇方面,由于缴费工资的不同,导致了同一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待遇差别过大。
(二)对协议医院的监管困难。一是社保中心没有配备从医专业的工作人员,现经办人员仅对所提供医院住院资料中的用药范围是否符合药品目录范围进行审核,而对医院施治的合理性则无法判定,这一环节很可能会造成部分工伤基金的流失。二是对本县工伤协议医院监管方便,而允许工伤职工转外地工伤协议医院治疗,对外地工伤协议医院的施治过程由于受人力、物力和时间的限制而不能及时掌握,这也可能是工伤基金流失的另一个原因。
(三)工伤保险扩面难。我县的合法个体煤矿、建筑等高风险企业由于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劳动用工不规范,加之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使全县工伤保险扩面工作任重道远,任务还十分艰巨。
四、工作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社保基金监督工作。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继续开展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
(二)加大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力度,减少支出差额,降低风险。一是对原历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实行定期缴纳,到期不予缴纳的向人民法院提取诉讼强制执行;二是与改制重组的企业签订续缴社会保险协议,使社会保险费做到应收尽收;三是对原未参加统筹的私营企业纳入社会保险统筹,严格落实政策规定,强制督促参保,进一步扩大保险统筹覆盖面。
一、管理目标:
1、无较大职工伤亡事故发生,一般工伤事故发生频率控制在0.5%0以内。
2、无较大机械设备损坏、盗窃事故等其它一般工程建设事故发生。
二、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全面管理。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政府部门制定折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
3、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拟定安全生产的奖罚办法,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5、组织项目管理班子,处理好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
6、指挥工程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认真落实施工组织方案,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
7、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积极开展安全竞赛活动。
(二)乙方责任:
1、对所领导的生产班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不违章指挥,制止违章冒险作业。
2、对所管的施工现场、环境、安全和一切安全防护设施(机、电、架、四口)等的完整、齐全、有效、符合要求负责。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程制度和上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4、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的活动中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5、发生伤亡事故,要协助[!]保护好现场,及时填表上报,认真负责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不隐瞒事故情节,真实地向有关领导汇报情况。
三、工作措施:
1、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应可靠,现场配备各种必需的药品,以便急救。
2、班组安全员接受工地安全员的监督和指导,协助各班组长做好班前三上岗和班后下岗检查工作。
3、安全技术交底要到位、全面,各名职工能够正确理解和掌握。
4、根据甲、乙双方各自的职责,发生事故应分清责任,并根据事故的大小,损失数额和危害,临时确定处罚数额,以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心。
5、按有关规定提取 %的安全措施费,实行专款专用。所有安全罚款充做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由安全部门按有关规定报请公司批准奖励金额。
四、奖罚方法:
甲方对乙方的奖惩办法参照总公司对与项目部所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的奖惩办法执行,所奖罚的金额为总公司对项目部奖罚金额的 %。
甲方: 乙方:
代表: 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