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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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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

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就业意愿;需求分析

一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意愿

新生代农民工较老一代农民工来说,首先在就业意愿上就显示出极大的不同。老一代农民工就业的目的基本上是为了打工赚钱、回家盖房、娶亲养老、供养孩子上学等;新生代农民工则完全摆脱了为最基本的生计而外出奔波的宿命,与之替代的是“从学校刚毕业,出来见见世面,增长见识”、“锻炼自己、积累社会经验”、“不愿待在农村务农,到城市中享受城市人的生活”、“到外面学点技术”、“实现自己的梦想”等等。可以说新生代农民工的自我追求、自我发展的意识格外强烈。

全国总工会新生代农民工问题课题组在2010年6月的《关于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研究报告》就显示:新生代农民工就业的行业分布呈现明显的“两升一降”特征,即在制造业、服务业中的比重呈上升趋势,而在建筑业中呈下降的趋势。《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则显示,2004年农民工在制造业、服务业和建筑业中的所占比重分别为33.3%、21.7%和22.9%;而国家统计局2009年的数据显示,外出农民工中从事制造业、服务业、建筑业的比重分别为39.1%、25.5%和17.3%。通过对比可以发现:5年间,农民工从事制造业和服务业分别上升了5.8和2.6个百分点,建筑业则下降了5.6个百分点。这充分说明,相对于传统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已经显露出了行业倾向性,开始偏向于劳动环境和就业条件更好的行业。

二新生代农民工的素质和技能分析

(一)受教育水平

按照国家统计局2009年公布的数据分析,在新生代农民工中接受过高中及以上教育的比例占到了26%以上,其中21-25岁年龄段的比例则达到31.1%,远远高出农民工总体平均水平7.6%。《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就显示:在上世纪80年代从农村外出务工的劳动力中,小学教育水平的比重分别高于半文盲、文盲、初中、高中、大专及以上学历。而从90年代开始, 则是初中教育水平的比重成为最高。所以,与上一代大多是文盲半文盲受教育水平的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的受教育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多数人都已接受过九年义务教育,这不仅使得他们具有一定科学文化知识,也使得他们更容易接受新事物、新观念,同时他们也可以通过报刊、书籍以及网络来获取大量的知识和信息来为自己利用。

(二)职业技能水平

通过上述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受教育水平分析也可以看出,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工是初中刚毕业就选择外出打工。因此,他们的职业技能水平就成为决定他们前途的重要因素。全国总工会新生代农民工问题课题组的《关于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研究报告》中指出:新生代农民工中接受过职业培训的比例达到了36.9%,高出老一代农民工14个百分点;而对于从农村走出的新生代农民工来说,务农这项基本的生活依靠也可以是他们最基本的技能,而调查数据则显示:89.4%的新生代农民工基本不会从事农活,37.9%的新生代农民工则从来没有务工的经验。虽然新生代农民工仍以初中及以下文化教育水平为主、职业技能水平相比老一代农民工有较大的以高,但是,他们目前的职业技能水平仍然不能完全满足他们意愿中的工作岗位的要求。

三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和政策导向

(一)市场需求

根据中国劳动力市场网公布的信息数据来分析,2009年城市劳动力市场对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劳动力需求占到总需求的60.2%,对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劳动力的需求仅占39.8%。而当前在新生代农民工中,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还不到30%。同时,劳动力市场中需求量最大的是受过专门职业教育、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中专、职高和技校水平的劳动力,这部分需求占到总需求的56.6%,而在新生代农民工中这部分人也只有20%左右。所以,在市场国际化、竞争激烈化以及产业结构升级调整的背景下,知识和技能逐渐取代以简单体力劳动而成为劳动力市场的选择标准。因此,新生代农民工的文化水平和技能水平如果不能有效的提高,就很难满足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需求。

(二)政策导向

由于劳动力市场存在着供求失衡,这就需要相关政策的介入对其实施积极的干预,促使劳动力市场从失衡转变为供求平衡。对新生代农民工来说主要从技能水平上下功夫,目前针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模式主要分为三类: 1.委托模式,即政府委托各类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进行常年培训;2.定点模式,即劳动力输出地与输入地两地政府牵手,有目的进行培训;3.订单模式和联合模式,即政府和企业联合,根据企业用工需求,由政府牵线搭桥,对企业用工进行培训。此外,政府通过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实施来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同时鼓励农民工自主创业、回乡创业等。从而通过多种方式来解决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问题。

四结束语

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问题,是我国农村社会经济结构变化,乃至我国整个社会结构变化的重大问题。从新生代农民工主体角度出发,对其就业取向、素质技能进行分析,同时结合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和政策的导向,有助于全面深入的研究其就业问题。总的来说,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问题仍然十分严峻,无论从其自身还是企业、政府都应积极寻求各种有效的措施来最终解决这一现实问题。

参考文献:

[1]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M].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

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民工;利益保障;战略目标

指导老师:钱闾建老师系数学与财经学院团总支书记,西南大学汉语言文献研究所汉语言文字学专业学习,获文学硕士学位。先后在核心期刊《北方论丛》等刊物上8篇,参与重庆市级课题1项,主持校级重点课题1项,主研学校重点课题1项,其他科研课题3项。

一、 当前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农民工就业受歧视问题

农民工自身条件的限制在就业方面受歧视,这是由来已久的社会问题。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农民工就业环境在很大程度上有改进,但仍有许多不公平的对待农民工歧视的现象存在,如农民工进城大多数从事着社会最底层最脏最累最危险的工作;农民工参加培训的要求强烈,但受限条件多,城市工会又尚未把大部分农民工吸纳进来,这也就导致了农民工技能低下,在就业时受歧视。在重庆的“山城棒棒军”部分原因也就是因为缺乏建筑工技能,加之重庆的山地地形因而催生了农民工棒棒军。

(二)农民工工资拖欠及工伤赔付难问题

农民工的工资就全国普遍而言较为偏低且有拖欠现象,当出现工伤时,又会出现“同命不同价”的怪相。至于工伤赔付,往往又由于农民工缺乏法律意识,多数情况下没有与雇主签订用工合同或者是雇主不愿签订,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农民工没有切实的法律依据,或者有法律依据,但雇主往往想尽各种法子故意拖欠。“国务院公布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仅有12.5%的农民工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两年后,仍有多达66%的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想要避免欠薪及工伤问题需加大农民工与劳动用人单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三)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问题

农民工自身具有的流动性从而导致了农民工子女得不到很好的教育。一种可以随家人进城上学,到城市上学由于户口的问题在一些地区不能享受公平的教育机会;另一种是不随父母进城那这就又造成留守儿童的问题,农民工子女在家也不能接受好的教育,有的寄宿在亲戚家,有的由爷爷奶奶照料,这都会让农民工子女体会不到父母亲的关爱,造成亲情的缺失。

(四)农民工的住房问题

在高房价的情况下,农民工来到城市,立足于城市,但是却缺少合理的住房条件。城市住房质量一次次地提高,但这也似乎与农民工无关。“调查显示城市住房质量的提高对农民工的影响很小,一方面是其自认为是城市过客与城市住房政策无关,另一方面是因为农民工没被纳入城市住房保障体制。”另一项调查也表明,在农民工中,有46.8%的人居住在公司集体宿舍,每间宿舍平均入住6.4人,人均住房面积为3.7平方米。重庆市虽然推行“棒棒公寓”,但到目前推广的地方有限很难满足绝大多数农民工的住房问题,而且“棒棒公寓”还给人一种歧视的感觉。

(五)农民工的户籍问题

重庆市户籍改革起步较早,自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实行,现今又允许大中专毕业生户籍自由转移,这一措施可解决部分农民进城的问题。不足处在于,重庆市虽然在形式上取消了户籍二元制,但城乡居民在社会保障、征地补偿方面仍区别对待。对于大多数农民工来说,户籍进城仍有难度。

面对我国农民工现状、在利益保障方面的现状及在利益保障不足方面的现状。从总的来说,我们应该以积极的姿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来解决。在综合考察各方利益情况下,个人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二、维护农民工利益需要采取的措施

(一)调整社会政策,加快民生建设

美国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思认为“制度是社会当中的游戏规则或者制度是大家制定出来调解人与人关系的约束条件”。由此可见,制度本身就起着剂的作用,而人类社会的冲突多数就是利益的分配不均。马克思说“把人与人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既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利益的关系,那么,国家在制定政策时就应当顾全全局,在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的时候都要讲公平,缩小各个阶层间的差距,以此来保持社会的稳定。比如在住房问题上,为了实现“居者有其房”的目标,政府可以“对低收入者建立由政府和社会来解决住房问题的住房社会制度。”帮助单纯依靠市场解决住房有困难的群体。

“通过以公民的社会权利为基础,借助相关社会政策的实施,实现对社会资源的再次分配,从而缩小了差距,增加了公民的福利,缩小了社会的内在差别,从而增进公民间的平等。”在分“蛋糕”的时候要适当调整,制定出一个合理可行的政策来规范,这个政策可以稍微向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倾斜,如要求劳动单位为农民工购买“五险”、制定区域农民工最低工资标准、如需异地就业的用人单位需为农民工及其家人支付来往车旅费等。但政策的缺陷和利益的冲突在所难免,那么这就又要求政府建立利益诉求部门,及时有效的收集各方意见,以求达到社会政策最大限度的完善,同时这还给人一种负责任的感受,最终增加社会认同感。

(二)充分发挥民间和社区的辅作用

“西方学界一直认为,社会政策是与政府有关的政策,强调通过政府的有关政策,强调通过政府的供给来解决社会冲突和矛盾,为公民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但西方社会学家蒂特马斯对社会政策作了重新的划分,明确了社会政策的责任主体不仅仅是政府,还得靠其他社会组织。而非政府组织(社会组织)是连接政府与农民工的桥梁,其发挥的功效往往出人意料,如防治疾病的艾滋病协会、支援全球贫困地区医疗卫生公共服务设施和教育事业的盖茨基金会及巴菲特慈善组织、李连杰创办的壹基金慈善组织等,这些组织协会在帮助维护社会稳定,扶助弱势群体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在实际操作方面,由于城市工会尚未把大部分农民工纳入培训范畴,而农民工技能又低下,在就业时受歧视,针对这一现象,民间和社区可以免费为农民工提供技能培训或者直接参与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增加其闲暇娱乐活动,在节假日开展慰问演出;组织大学生自愿者开展“一帮一”活动,辅助农民工子女的学业等。民间组织和社区往往是非盈利的自愿的,因此在帮助以农民工为代表的弱势群体时能更好地深入民间体会到农民工艰辛生活的真实性,其中又可避免“走过场”的恶习,民间组织和社区的资金来源于其他社会大众的慈善捐赠,可以不受一些较为死板硬性的条文的束缚。鉴于此,在维护农民工利益方面,政府可以适当放权,做好协调引导工作,以便更好地借助民间组织和社区的力量。

(三)维护社会公正,保护农民工利益

“事物的力量往往倾向于破坏平等,因此,法律就应倾向于维护平等。”弱势群体因其特殊的生活境遇和社会位置,在社会快速转型期,往往表现出“经济利益的贫苦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承受能力的脆弱性”。农民工在系列的社会压力下往往自身又表现出自卑感,双重原因致使农民工在社会生活中被逐渐边缘化,这就与构建的和谐社会相违背。因此,维护社会公正、维护农民工群体的利益同时保障社会各个群体充分享有建设成果,是执政党和政府的责任。如在保障农民工住房问题上可以推广联建房、工租房和住房补贴等。“2010年重庆推行的工租房建设,开辟了内地公租房建设的先河。2008年莱芜市农民工家庭被纳入租凭住房补贴保障范围,这些都很好地维护了社会公正。”

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六大任务,也是六大惠民政策,它们包括教育工平、分配公平、保障公平、医疗公平、就业公平和参与公平。这些公平公正原则就应该着眼于农民工的基本生存权利,确保其“生存底线”,才能确保建设成果由全民共享。

(四)遵循循序渐进的一般规律

有人设想在我国建立长期社会保险制度,但“就现阶段而言,建立长期社会保险制度的时机尚未成熟,一方面是因为人们对长期照料保险缺乏必要的了解,另一方面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就目前而言,我们应立足国情渐进式推进;其次,做好思想准备;第三,做好制度准备;第四,注重相关人才的培养”。所以,社会政策的制定,要根据我国具体国情来,不能急于求成,更不能完全照搬他国模式。我国正处于社会高速发展的转型期,政策的制定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结语: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农民工的权益显得相当重要。和谐社会是一种关系,离开关系就无法谈和谐。“和谐不同于一般关系,它包含的是一种有序且稳定并与协调共存的理想关系。和谐社会体现的是人与人、人与自然间的和睦、人口与自我的平衡、与自然的协调。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正是一种能充满民主法治、体现公平正义、实现诚信友爱、展现社会活力、保障安定有序、最终达到人与自然友好共处的社会。”和谐社会下,农民工的利益保障需要在政府责任的强化下,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社区的力量,尊重个人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同时,在政策制定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因素,尊重国情,认清事实,不断更进改善社会政策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体系,以此来维护农民工的利益,从而真正促进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国务院研究室.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M].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第275页.

[2]重庆市工商联.重庆市城市自营劳动农民工现状调查报告[R].2005-01.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82,223,439.

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范文第3篇

    一、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症结所在

    (一)农民工工资拖欠状况的实证分析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由来已久,只不过过去一直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成为一个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企业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问题。国务院研究室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称,农民工“干着最重、最苦、最脏、最累、最危险的活……穿最廉价的衣服,用最廉价的商品,吃最廉价的食物,住最廉价的房子”,却“拿着最低的工资”。 然而,即使如此,他们的权益依然屡屡受到侵犯,他们的工资时常被拖欠、缺乏足够的安全保护、不能享受社会保障,几乎成为现实生活中最弱势的群体。

    依据国家统计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的《返乡农民工统计监测抽样调查报告》中指出,截至2008年12月31日,被拖欠工资的返乡农民工占返乡农民工总数的5.8%。对于受金融危机影响而返回的农民工,因企业关停而返乡的农民工中有13%被拖欠了工资;因企业裁员而返乡的农民工中有5.7%被拖欠了工资。 结果显示,当年返乡农民工的工资兑现率只有94.2%,私营企业主随意拖欠、拒付农民工工资的不公平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农民工资被拖欠,导致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生活维系出现危机。当最基本的生存权、发展权都不能保障时,务工农民的其他合法权益便无从谈起。如果说不劳而获是有违社会公正的,那么本应多劳多得的人却劳而无获更是整个时代的悲哀。

    (二)问题背后的政府缺位与失职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表面上是农民工个人的问题,实际上却是一个深刻的社会问题。 弗雷德雷克在《国家的新角色》中提出了:帮助穷人的办法取决于国内资源有多少可供使用,也取决于是否存在相应的政治意志把资源用来缓解贫困问题。这一论断揭示了政府的巨大作用。工资拖欠问题涉及到一个数量庞大的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的关键还是政策的支持。政府在农民工工资拖欠的解决中,起着决定性的主导作用,只有看清问题背后政府的缺位与失职,才能从正面贡献出可滋完善的建议与策略。

    第一,政府监管政策的滞后阻塞了农民工的讨薪之路。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根源。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的代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有“责令改正”,但是被责令后不改正怎么办?相关意见与处罚办法中未做出进一步的规定,用人单位抱着侥幸心理索性不签,导致工资纠纷发生时,由于缺乏书面合同,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难以明确,往往使劳动者一方举证困难,维权无据。

    第二,严重的管理“越位”和服务“缺位”是为农民工维权中的思想桎梏。政府部门的官僚主义作风依然存在,管理中明显存在着“接纳贡献性”与“排斥参与性”的取向,政府保护不到位。 从现实看,政府的许多职能部门已经开始对外来农民工进行管理,但是,绝大多数管理项目的实质就是收费,还是传统意义上的管制式的管理理念与管理模式。重管理、轻服务,缺乏主动服务的公仆意识,存在严重的管理“越位”和服务“缺位”现象。

    第三,政治权益的缺失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隐害。

    务工农民既缺乏相应的利益诉求渠道,又缺少相应的政治参与机会,在政治权力的竞争场中,很大程度上更缺乏自己的发言人和代表者,话语权微乎其微,成为游离于政治权益之外的边缘群体。 笔者认为,农民工在现实中政治权益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利益诉求渠道不畅通。政府对务工农民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的现状的漠然视之,严重地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使得务工农民因此而对政府的信赖感大大降低,以至于当权益遭受侵害时,务工农民更多的选择以私立救济为主导;另一方面,缺乏自己的利益发言人与代表人。

    第四,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善待农民工”流于空谈。

    我国《劳动监察规定》明确规定了劳动监察的主体、内容、权限,如果严格执行,何以出现成千上万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中,有的缺乏前瞻性、预见性,相对于快速发展的社会现实表现出其滞后和不适应;有的缺乏有力的惩戒措施和保障制度,操作性不强,对侵犯务工农民权益的加害者的惩戒如同隔鞋挠痒,同时法律空白仍然存在,使得不法雇主得以钻法律的空子,而政府在行政时则无法可依。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解决过程中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势在必行。

    因此,笔者认为,在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解决中,应从一下几点做好政府工作。

    (一)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清理拖欠工作的组织领导

    1.加强政府调控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保障。国家已有明确政策,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更得力的措施,明确牵头部门,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督促检查。一方面,加强行政监控。劳动合同是所有劳动争议解决最有效的依据,只有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才能逐渐规范用工条件和用工环境,从根本上减少拖欠工资的发生。针对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行政机关首先要做的就是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情况的监察,在源头上保证了农民工维权有据,讨薪有门。另一方面,权责明确,合作有序。劳动部门分为劳动监察部门和具有司法职能的部门。劳动监察部门主要负责行政监督,具有司法职能的部门则主要负责劳动调解和劳动仲裁等司法职能。两个部门相互协调合作,才能更好地发挥劳动部门的职能。

    2.农民工权益易受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民工作为个体太分散,缺乏自己的维权组织,降低了自己的维权力量。首先,党团组织、工会等正式组织在用人单位里建立基层组织的时间较晚,维权力度不够大。其次,在农民工聚集的很多地方,没有吃呢管理农民工协会等农民工自治组织。最后,对于包括各种民间组织、志愿者组织、非营利组织在内的其他社会维权力量,政府缺乏必要的引导与支持。城镇政府应该帮助农民工建立自己的组织——工会,增加农民工与社会强势团体的对话能力,使农民工享有国家应该赋予农民工的实际利益,将其代表纳入到政府组织中去,把农民工原始的地缘和血缘群体移到正式的社会组织中来,将他们的利益表达渠道合法化、制度化。

    3.建立不良行为记录联动机制:以企业为单位建立综合性台帐,将拖欠工资记录与安监、质检等记录实现联动,由区民工工资拖欠投诉中心对其不良行为进行通报,并报送市劳动局、市建委及相关区县部门。

    (二)全面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

    1.具体落实《工资保证卡制度》

    为了保证农民工每月能实实在在领到报酬,从2005年8月1日起,凡在重庆江北区内施工的建筑单位,每月发放工资时,必须在工资保证卡上登记,由农民工亲笔签字自己确认。该卡将记录农民工在建筑单位工作后,每月领取工资的时间,工资额度等情况。由用人单位盖章后生效。从而在制度上开通农民工工资支付绿色通道,为江北区建筑行业的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取辛苦钱保驾护航。同时,笔者建议,加大惩治力度,严格违纪责任,对实际中表面一套,背地一套,卡片照发,工资照欠者,按照拖欠部分进行5-10倍的严厉处罚。将该项保证卡制度作为一项硬性指标来狠抓落实。

    2.工资支付垫付制度与工资支付担保制度

    工资支付垫付制度要求,建设单位(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在未结清的工程款内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而对合法分包工程的承包人拖欠工资的,由发包人在未结清的工程款内垫付劳动者工资;对违法分包、转包或违法由他人挂名承揽工程拖欠工资的,由发包人全部垫付工资。通过责任的转移,淡化了农民工的弱势地位,有力的保证了农民工工资的落实。

    (三)强化服务意识,完善法律援助

    1.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采取多部门联手的形式解决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全力保障民工能够及时得到工资。据调查,由于信息沟通不畅,部分民工根本不知道合法的维权渠道,不知道到哪里可以投诉欠薪问题,而是非法聚集、堵塞交通等暴力形式追讨工资。建立“民工工资拖欠投诉中心”,该中心要在处理讨薪纠纷的同时,注重教育民工维权必须采取合法途径,告知民工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扰乱社会治安等讨薪手段的违法性,让其知道违法行为会为自己和家庭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安抚好民工情绪。

    2.加大跨区域合作,建立农民工的双向维权机制

    在农民工输出、输入比较集中的省、市和地区,要逐步自上而下地建立农民工双向维权机制。在双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农民工户籍所在地工会组织与用工城市工会组织联手,随时沟通和交流务工、用工信息,共同处理重大侵权事件,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作。

    3.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农民工要求发放工资,是农民工的一项基本权利。完善法律法规,才能让农民工在维权之路上有法可依。按《劳动法》及《职工权益保障条例》有关规定,被拖欠工资,民工可要求单位给付拖欠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还可要求1至3倍的赔偿金。大力扶持依法付给民工工资的合法企业 。

    参考文献:

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城市化;农民工;农民工市民化

城市化是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更多的人口由农村转入城市、由从事较低效率的农业转向从事较高效率的非农产业的过程,是一个由大部分国民积极参与并分享其成果的开放型的工业化过程。

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简要回顾

建国后,我国城市化进程分为三个阶段:一是稳步发展阶段(1949-1958年),工业化带动了城镇人口增长,全国城市化水平从10.6%提高到16.3%,年均增长0.63个百分点。二是徘徊和停滞阶段(1958-1978年),这20年间城市化水平从16.3%才提高到17.9%,年均增长只有0.08个百分点。三是快速发展阶段(1978至今),以后,农村实行土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业生产力,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使得国民经济的重要比例关系得到根本性改善,户籍制度等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制度安排不断改革,这一切使得城市化步伐明显加快,城市化率由1978年的17.9%上升到2008年底的45.7%,年均增长约0.93个百分点,是改革开放前城市化水平平均上升幅度的3.82倍。

但总体来看,我国城市化的任务依然艰巨,我国作为一个农民大国的现状依然没有改变,还有近6亿农民和近3亿的农民工。依然具有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特征,就业结构与产业结构变化不同步的、滞后于工业化的城市化,在中国的经济发展中形成了一系列的负效应,阻碍了中国经济的发展。

二、农民工市民化的障碍

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在历经许多波折之后有了很大的发展,但还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个首当其冲的问题是农民工市民化的问题。目前,绝大多数农民工虽然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却分享不到城市化的成果,成为生活在城市边缘一个最大的弱势群体。这不仅使我国的城市化进程滞后于工业化进程,而且也违背了城市化的本质。在推进农民工城市化的进程中,面临许多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度障碍

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是影响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的核心问题。“传统的户籍制度把户籍与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卫生、子女教育、社会福利、社会地位等直接挂钩。因为农民工的农业户口、农民身份,使农民工在城市生存和发展遇到了重重的阻碍。”农民工难以市民化的原因是户籍制度的存在,实质上依附在户籍制度背后的各种福利保障体系。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的福利保障体系将农民排斥在外,农民工是无法享受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障的。近几年,一些地方开始尝试为农民工提供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保障,但各地养老保险还未统一。显然,在一个封闭的、没有将农民工纳入其中的城市福利保障体系的框架下,农民工在城市得不到必要的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农民工是很难融入城市的。

(二)经济障碍

尽管实现绝大多数的农民工市民化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最终出路,作为理性人的农民工个体选择是否进城,主要是由进城带来的经济剩余决定的。根据国务院研究室2006年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农民工的月工资均比较低,主要集中在500元-800元。其中,每月收入在300元以下的占3.58%,300元-500元的占29.26%,500元-800元的占,800元以上的占27.9%。这样的经济收入水平不足以支撑其在城市安身立命和养家糊口。缺乏稳定的住所的农民工缺乏对城市的归属感,大量的农民工集中聚居,也不利于城乡文化交流和推动农民工市民化进程。

另外,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也是一大障碍。在农业部的一项调查数据显示:有66.95%的农民工子女求学的最大困难是费用太高。这增加了农民工家庭的生活成本。低工资和高昂的生活成本,将农民工拒在城市化的大门之外。

(三)自身素质束缚

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除了受到上述外部因素的影响之外,还与他们自身存在的问题密切相关。由于城乡之间的巨大差距,使在农村中长大的农民工群体在教育水平、知识结构、职业技能、观念意识、生活方式等诸多方面素质远不能适应城市现代化生产的要求和城市现代文明生活的需要。以经济较为发达、流动人口较多的广东省为例,据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广东省的流动人口中,年龄在29岁以下的占了绝大多数,比例达74.21%,而在这些以青年农民工为主体的农民工队伍中,文化素质总体上又以初中文化为主,所占比例为54.63%。

农民工进入城市后由于传统的生活观念、尤其是自身收入的影响,没有能力适应城市的生活方式。同时他们乡土观念较强,在土地的牵制效应和城市边缘人心态的影响下,不少农民工仍然认为自己的归宿是农村。“据调查,愿意并决定在城市长期定居的农民工比例约为19%,看情况而定的占60%。”这种过客心理的存在使部分农民工对他们工作和生活所在的城市无法产生主人意识,对城市社会漠不关心,甚至产生抵触情绪。

三、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解决农民工市民化问题,不仅关系到城市化的进程、也关系到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关系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思路是:

(一)消除制度障碍,加快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

近几年,我国一些地区对户籍制度改革采取了一些措施,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有很大的局限性:户籍制度的改革流于形式,并没有改变与农民身份有关的相应制度。户籍制度的改革的重点,不是户籍登记制度本身,而是在于增加农民的福利和权利。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应逐步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体系,使农民工享有同等的享受公共服务的权利。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解决了农民的后顾之忧,就可以安心在城市工作,有利于稳定企业的产业工人队伍,有助于企业的技术升级。

(二)探索农民工增加收入的有效途径,为农民工市民化提供经济基础

1、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农民工收入水平。首先,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大多数农民工在城市从事的是工资最低的一类工作,最低工资制度对保障农民工收入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是影响农民工收入的重要因素。其次,规范农民工的劳动合同。农民工和雇主不签订劳动合同,往往是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等一系列问题的根源。

2、切实降低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一是推进农民工住房优惠政策,降低农民工市民化的定居成本。鉴于农民工的低收入状况和城市商品房的高价位态势,要实现农民工“居者有其屋”很难,这就需要政府逐步把农民纳入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之中,同时可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兴建农民工公寓等。二是着力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降低农民工子女教育费用。农民工子女若能有一个良好的教育保证对他们尽早融入城市生活非常重要。因此,流入地政府要保障流动子女与当地儿童平等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应当承担流动人口义务教育的责任。同时,农民工输出地的政府也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工作。

3、加强农民工素质培训,提供公平就业的机会。农民工的素质培训是提高农民工素质的首要问题和必要途径。对农民工有组织有目的的培训是现实向市民有序转变的保障措施。提高农民工的素质培训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进行:首先,加强就业技能培训,使农民工尽快提高职业技能。农民工这支劳动大军的素质状况直接关系到我国产业素质和竞争力,关系到整个工业化、现代化水平,可以通过就业技能培训来提高农民工的稳定就业率和工资中的技术含量。其次,加强农民工行为和生活方式的引导,提高农民工适应城市生活的能力。城市政府及相关组织要通过多种形式,切实的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水平。开展现代观念、文明准则、法制观念和城市意识教育,逐步形成与现代城市生活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

四、结论

回首我国六十年的城市化历程,农民工的大量涌现,为社会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改革开放以来,广大的农民工更是以实际行动推动着经济的发展。如果没有成千上万农民工的辛勤劳动,就没有当前经济建设的巨大成就。然而,他们融入城市的步伐却如此缓慢,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却如此艰难。农民工市民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继续推进城市化的一个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1、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M].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

2、樊纲,武良成.城市化――系列公共政策的集合[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

3、叶裕民.中国城市化之路――经济支持和制度创新[M].商务印书馆,2001.

4、吴森富.广东省流动人口素质结构和年龄结构研究[J].南方经济,2003(3).

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民工 市民化 改革

引言

经济发展的新时期下,农民工进城务工已经成为农民工寻求工作机会的最广泛方式,然而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缓慢而棘手,现在,对于进城农民工来说,还没有完全融入到城市,实现市民化还有一定距离。

1、农民工市民化现状及问题

1.1、城市各层系统不融合

从动态的角度看,农民工市民化是农民从农业退出、进入城市和融入城市的过程,我国农民从农业退出、进入城市后未能顺利融入城市而成为农民工,只有农民工融入了城市,才最终完成了农民工的市民化。城市各层系统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制度,在经济方面,尽管多数农民工在城市就业尚属于非正规就业,其岗位流动性强,但是已经成为建设主力军,但由于社会、制度系统的排斥下,广大外来农村劳动力仅仅是城市的劳动者,有限地参与城市劳动分工,在社会、文化、制度层面他们是城市的边缘人。这种现象实质上是外来农村劳动力在非农领域就业的制度没有很好与社会、文化的衔接。由此,农民工还没有在社会、文化、制度等各层系统融入城市。

1.2、城市经济领域不融入

尽管城市经济发展已离不开农民工这支亿万新型劳动大军,但是农民工仍是有限地融入城市经济领域。城市经济发展的强大拉力和聚集效应,内在需要大量农村劳动力添补,但是城市有限度地接纳外来农村劳动力,即从经济领域的有限接纳,视外来农村劳动力为城市经济发展者,一定程度上抵制、排斥外来农村劳动力成为城市社会的一员,导致农民工在经济领域受到排挤;另外,农民工在城市寻找就业的时候,首先会遇到行业进入与岗位获得的歧视,一般只能选择在城市非正规就业市场就业;与此同时,在能够进入的行业与岗位上,还要继续在工资、保障、福利、工作条件与环境等方面受到歧视性待遇。

1.3、城市各项制度不接纳

由于历史与社会的原因,我国长期以来就存在着城市偏好的制度及制度安排。现在,作为外来人口的农民工不能充分参与当地各项民主的管理,缺少必要的发言权和影响力,这反应了现有城市社会的制度体系还没有充分地向农民工倾斜和调整,农民工缺少融入城市社会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支撑体系。

具体而言,这种城市制度体系的异化主要是以户籍制度为核心,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因农民工与城市市民而不同的劳动就业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政治参与制度以及公共服务制度等。目前,这些制度的改革与调整虽有不同程度的进展,但还远没有取得根本性的突破,农民工与市民“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等现象还十分突出。

1.4、城市社群心理不和谐

从心理角度来看农民工市民化问题,市民与农民工尤其是刚进入城市的新生代农民工形成了互为排斥的社会心理。城市的繁华与生活的丰富会使得农民工逐步失去对乡土生活的认同,此时他们会产生对城市归属感的强烈渴望。但随之而来的工作、生活与城市区位空间的隔离,尤其是城市市民对其的歧视与排斥,不可避免的会动摇其对城市的看法。导致一方面由于城市市民的傲慢所形成的对农民工群体的排斥,另一方面农民工本身也由于这种排斥逐步产生自我群体的认同而对城市市民排斥与拒绝。这样市民与农民工形成彼此排斥的心理,从而形成严重的社群隔离。

综上所述,我国农民工市民化在总体上还处在较低水平,农民工市民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农民工市民化的制约因素有来自农民工自身的因素、企业规避社会责任的因素、社会歧视以及制度等因素,其中主要是来自于制度的因素,农民工市民化的主要障碍是制度障碍。然而,要真正确立农民工的产业工人地位,特别是要让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中,享受与市民的同等待遇,确实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

2、农民工市民化良性发展对策

2.1、推进户籍改革

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二元社会体制,是形成城市农民工的根本原因,所以要解决城市农民工问题,实现城市农民工的市民化,推动中国城市化的健康发展,就必须从根本上改革目前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二元社会体制。这是解决城市农民工问题,实现城市化农民工市民化的前提和根本,也是推动中国城市化健康、持续发展的前提和根本。

2.2、多方位改善农民工待遇

推进城市农民工的市民化,不仅要继续改善居住条件,促进收入增长、社会融合和心理认同,进一步提高城市农民工居住条件、经济生活、社会关系、心理认同的市民化水平。由于城市农民工在政治参与维度的市民化程度最低,所以特别要改善城市政治生态,调动农民工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加快城市农民工政治参与的市民化进程。只有各个维度的市民化水平都在提高,农民工总体市民化的水平才能得以持续提高。

2.3、协调政府和市民接纳农民工

城市农民工的市民化,并不仅仅是农民工自身的事情,也是各级政府、特别是城市政府和城市居民的事情。推进城市农民工的市民化,城市政府毫无疑问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一定要在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也要制定促进城市农民工市民化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如建立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实行公平、公正的社会保障制度。城市居民也要学会接纳农民工兄弟加入城市人口集团,并为此做出贡献。对城市农民工而言,更要加强自身学习,提高综合素质,争取做好一个城市新居民。调查显示,在农民工个人属性因素中,以受教育水平与其市民化水平关系最密切,因此一定要大力发展教育,提高农民工的综合文化素质,为加快农民工的市民化进程创造良好的个人条件。

2.4、完善新农村建设

我国国情决定,搞好新农村建设是推进地方城市化,缩小城乡差距的必经之路。经济及文化等建设较好的农村地区,其农民工受教育和思想层次也相对较高,因而能获得更多工作机会和再教育机会。因此,这就要求一定要完善新农村建设,推进地方城市化,提高新农村和广大基层地区的现代化、城市化水平,缩小这些地区和城市地区的差距,以及农村人口和城市居民的差距,为加快农村人口从农村向城市迁移、从农民向市民转变的集中化、市民化。

3、结语

农民工市民化是一项耗时费力却又造福于民的进程,其中存在的问题涉及到各个方面和层次,解决问题,加快进程是新时期发展要求。具体方法,除解决户籍问题,还要关注农民工市民化更需要在劳动就业、住房保障、公共服务、社会保障、民利等多个领域的改革,并加快新农村建设。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