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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为家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四海为家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四海为家范文第1篇

一次公干的机会,我随一群爱心人士到青海玉树的一所希望小学进行助学、采风活动。不得不说,这是一次艰苦的旅程。从西宁到玉树,1003公里的距离,2500米的落差,我们走了一天半。一路上,我们用大部分精力来与晕车、高反作斗争,无暇欣赏窗外美景,无暇感叹擦肩而过的各种人生。一路周折与颠簸,让我不禁遐想,那些部落的先人们是抱着多么虔诚的信仰和对美好生活的企盼徒步走到了这深山里;而今,他们的后人又在修路、架桥,用各种现代化的手段想法设法走出深山,相同的,是他们同样抱着对美好生活的企盼,虔诚不移。

17-18个小时的车程,沿途风景大致相似,却又各有不同。绵延不绝的山脉,从青翠到泛黄;牛羊散落在山间,大快朵颐;还有横穿马路的牦牛,毫不畏惧汽车的鸣笛声,按照它们自己的节奏,慢慢生活。偶尔看到的一两顶白色帐篷,绘制着艳美的花纹,遗落山间;抑或是中规中矩的白墙蓝顶活动板房,上面赫然写着“民政救灾”,那是大山“活着”的讯息。有房的地方就有家,就有理想和信仰,就有对山的眷顾和对生活的企盼。

从专业的角度看,那根本不能称之为“房子”,不坚固、不保暖,更遑论户型与地段。但同行的希望小学校长向我们介绍说,那就是当地游牧民的临时住所。在青海,每年5-8月是雨水丰沛、草木茂盛的季节。牦牛和羊群会漫山遍野的找草吃,不论山间还是低谷,游牧民也会随着牛羊居无定所。到了每年10月,大雪封山之前,游牧民会将牛羊赶到山脚下,找一个相对避风的地方把它们圈起来,再储备上足够的粮草,那也难逃牛羊被冻死的厄运。那正是,牛随草走,人随牛走,居无定所,四海为家

我以为,那一定是无奈的选择,谁又愿意居无定所呢!直到,我在沿途看到一家人围坐在草地上,有说有笑缝制帐篷的时候,才发现,也许我错了。那是落日余晖下的一幕,四五个男女有老有少围坐在一起,每人手中扯着帐篷的一角,手中拿着类似针一样的东西,在帐篷的接缝处一针一针的缝制。白色的帐篷顶端绘有色彩斑斓的花纹,我无从诠释花纹的寓意,想必和祈福有关。在他们身后的不远处,散落着悠闲吃草的牛羊。那将是他们新的家吧!目之所及的地方看不到邻居,只有芳草萋萋,牛羊成群。但他们的神情中没有丝毫的孤独与落寞,有的只是与大自然的和谐共处、相濡以沫。

巧合的是,我们此次援助的希望小学也正是这些游牧民的子女。他们5、6岁便离开家,开始寄宿生活。有的孩子父母游历得远了,他们很可能一个学期都见不到爸妈。当孩子们看到我们的时候,满眼流露的都是对远方家人的思念。我们为他们送去了学习用品、新版教材,或许杯水车薪;对于孩子们来说,更需要的可能是我们援助的那辆校车。那是孩子们和父母见面的希望,也是拉近与家的距离的有效途径。

总有一天,孩子们也会长大,他们中的一大部分,可能会抱着对未知世界的无限向往走出大山,开启他们新的生活;也有一部分,会随着父辈,继续游牧的生活。生活本身并无贵贱之分,在这里,我要为那些愿意留在山里的孩子们喝彩。是他们祖祖辈辈的守望,为大山注入了活力;是那一顶顶游走的帐篷,让大山鲜活了起来。

欢笑吧,释放吧,悲喜一念之差,

高兴吧,放纵吧,随时随地,意气风发;

开怀吧,挥洒吧,失败是个笑话,

四海为家范文第2篇

好男儿就应该有四海为家的豪情壮志,我是有故事的人,我的故事让我倍加成熟。

法院判决书下来的那天,风依旧那么淡,吹着我稚嫩的脸庞,饱经沧桑的母亲终于挺不住,倒下了。那时,我真的很害怕,泪珠从我的眼角流出,一滴一滴地落在母亲的脸上。我突然想起已经辞世的姑父,殡仪馆的大厅内,万众的嚎啕声中,他也是这么淡然的躺着,脸色亦是如此的苍白,我不敢想下去,一幅幅画面触目惊心。生死线上临危挣扎的母亲,声声哭泣尝试着唤起她内心深处的母性的激荡,我在她的耳边呢喃,或许只有伟大的母爱才能唤回那置于浑浑梦魇中的灵魂。

年少的我,早已经受不住打击,俗世的风尘剥落了我稚嫩的脸庞的青涩,炎凉的世态洗涤了我懵懂的心灵的无知,我在荒凉和寂寞中成长。

所有的豪情壮志都在一刹那间被打湿了,犹如湿了翅膀的鹰,沮丧地望着阴霾的天空,想要振奋,却挣不断这细细密密的网丝,想要展翅,却甩不掉羽翼上凝聚的重露。无处可诉的苦,日积月累地便在内心形成阴沉的气候,形成没有阳光的一方天空,青春的彩虹再也驻不进来了啊!最悲哀的是,明明心里延续的是潇潇暮雨,脸上却必须堆积着虚伪的晴朗。

其实,我真的很害怕,这虚伪的晴朗究竟能撑到哪一天。如果,连母亲都离开了我,暮雨之后便是暴雨,心中的堤岸垮了、崩了、溃了,究竟又有多少泄洪般的悲壮呢?我冲着南天门嚎啕,不食人间烟火的王母在醉蟠桃,苍天不公,大地失衡啊!

我真想陪母亲长眠下去,享受这死一般的宁静。

母亲终于醒了,我却睡了。

其实,在梦里真好,梦中的一切都为我所爱,为我所睐,我真的不愿再醒来了。

梦里,那人却告诉我:眼因流多了泪水而愈益清明,心因饱经了忧患而愈益温厚。

猛然惊醒,何必浑浑噩噩,“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

四海为家范文第3篇

一、死刑案件对家属的抚慰形式、功能和途径

死刑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刑罚,其适用对象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目前,在常用适用死刑的罪名中,大多犯罪有被害人,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绑架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放火罪等,大多属暴力性犯罪。犯罪分子夺走了被害人的生命,被害人的家属失去了亲人,有的甚至失去家庭经济来源,使其陷入经济困境的深渊,犯罪给被害人家属带来物质、经济上和精神上的灾难。当犯罪事实发生后,对被害人家属而言,最现实的问题是能否得到抚慰。

(一)死刑案件对家属抚慰的形式和功能。笔者认为,抚慰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物质上的抚慰,另一种是精神上的抚慰。物质抚慰是通过经济赔偿来进行,而精神抚慰的形式有法办凶手、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等。在我国民法上,以及国外许多国家民法、刑法上流行用经济来赔偿精神损害,即精神损害赔偿金。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学术界有不同的主张,主要有单一功能说、双重功能说、三功能说。笔者认为,死刑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功能有三个:第一是克服功能,被害人家属因失去亲人精神上之损害,唯有依赖被害人家属自身将其克服,给与被害人家属金钱补偿,使被害人家属经济生活上获得利益,有助于被害人家属克服其精神上损害;第二是满足功能,因其失去亲人以致精神终身痛苦,给与被害人家属相当金钱,虽不能填补或克服其精神上痛苦,但可使其感觉金钱上满足而获得抚慰。因为物质损害赔偿的数量十分有限,仅限于医药费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必要费用,而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较大,对一般家庭来说,是一笔不菲的数字,能较大程度上化去其不愉情,填补精神上不利益或精神上损害;第三是惩罚功能。判处被告人较大数字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从经济惩罚其犯罪,促使其不敢随便犯罪,起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死刑案件被害人家属抚慰实现的途径。在人类社会早期,犯罪被看作私人之间的一种纠纷,由私人之间解决,一方将另一方杀死,随后另一方家属也将一方杀死,刑罚就是由被害人家属亲手进行,属于以牙还牙,一命偿一命式的同态复仇,它既是当时的“刑罚”方式,也是当时的主要抚慰方式。当时,虽然被害人家属无法获得物质赔偿,但是这种原始、野蛮的同态复仇,从精神上极大地填补、抚慰了被害人家属的精神和心灵创伤。随着社会不断进步,犯罪由私人间的纠纷提升为国家与罪犯之间的纠纷,对罪犯的惩罚权由受害者及其家属转移到国家手中。罪犯与被害人之间的冲突的关系,逐渐被罪犯与国家的冲突的观点所取代,由私诉转变为公诉。私诉的目的就是报复,它的功能仅仅是满足被害人的复仇情结。但刑罚权转移到国家手中后,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就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进行,被害人家属无法左右,有时由于证据不足等原因,还可能导致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情况的发生。特别是在慎杀、少杀司法理念的指导下,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越来越少,被害人家属在这种情况下,从刑罚中得到的精神抚慰是非常少的。但这并不是刑罚的过错,因为立法者在设定刑罚的时候,并没有把对被害方的安抚放在特别重要的位置,出现这种被害方不满意的结果自然是正常的事情了。由于刑法将目的和重心放在了社会秩序的维护上,刑罚成了预防犯罪的工具,其报应的成分越来越少,加上罪犯本位的刑事立法和司法体制对罪犯的改造和复归日渐关注,刑罚越来越轻缓。在此种背景下,刑罚具有一定的对罪犯的惩罚功能,对于被害方的抚慰功能也越来越缩减。

二、当前死刑案件被害人家属抚慰面临的问题

现代文明社会,国家摒弃私人同态复仇式的惩罚,公诉取代私诉,对犯罪分子的惩罚通过国家这个组织来进行,被害方只有作证的义务和经济损失求偿权,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抚慰只能通过其他形式进行,如物质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但是即便如此,抚慰仍面临一些难题。

(一)附带民事诉讼成“法律白条”,物质赔偿难于落到实处。因为大多被告人本身经济并不宽裕,特别是侵财型犯罪。“我愿意赔偿,但我没钱。”这一经典话语折射出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的无奈。被告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的附带民事判决部分面临执行难,具有法律公信力的法院判决变成一张废纸。据统计,我国近八成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难以兑现,特别是死刑案件涉及的数额较大,能够完全赔偿的寥寥无几,包括张君抢劫杀人案、马加爵杀人案和邱兴华案等大案,多数被害人的家庭因此陷入人财两空的艰难境地。笔者统计了2003年至2007年五华县法院判决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数据,除邻里、亲朋间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率能达到75%以外,其他类型的案件经济赔偿率仅三成。如2006年5月发生在五华县龙村镇的钟新丰(男,35岁,紫金县龙窝镇人)故意杀人案,造成受害方温某金一家一死一重伤二轻伤一轻微伤的严重后果,但是由于罪犯钟新丰家庭经济困难,案犯后未对受害方进行经济赔偿。受害方一家的遭遇在媒体上宣传后,得到广大群众的同情,一些群众自愿向其捐款,帮助其解决医药费、丧葬费等实际困难。2008年10月24日,罪犯钟新丰在五华县被执行死刑。

(二)精神损害赔偿遭遇法律空白。在我国,现行法律只承认对被害方的物质损失赔偿,而不承认精神损害赔偿。《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于法律明文规定只有遭受物质损失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显得没有法律依据。故存在一种十分可笑的情况,例如,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如果侵害的程度较轻而不构成诽谤罪,被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如果侵害的程度严重而构成了诽谤罪,被害人反而无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说,一方面,我们对罪等侵害他人权的行为,认为是严重的刑事犯罪,给予严厉的打击;另一方面,对于被害人人格上、精神上、经济上遭受的损害,却不能给予任何民事救济及补偿损失,抚慰其精神创伤。这是极不合理的。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必须适用于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通过根据不同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这种可请求赔偿的民事侵权中的严重后果往往表现在侵权人会触犯有关法律,甚至刑法。而刑事犯罪行为通常是情节严重的人格侵权行为,这就形成了精神损害程度较轻的不可以适用损害赔偿,而后果严重到触犯刑律时同样法律规定不得赔偿。同时,这也会造成如被告人行为不以犯罪论处的,被害人所获赔偿反而较多的情形可能出现的不正常现象。这是立法上的不统一,不完善。

三、死刑案件被害人家属抚慰的实现

如何避免死刑案件被害人家属遭遇人财两空的现象,运用综合措施抚慰被害人家属,最大限度地为其抚平因犯罪而受到的伤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应有之义。笔者认为,国家可以通过尝试设立犯罪赔偿金制度(名称暂定)和完善立法的形式破解目前的困局。

(一)设立犯罪赔偿金制度。目前,国家正在尝试实行被害人救助制度,一些地方出台了相关规定,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用国家财政对特困被害人进行经济救助,这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困难被害人的燃眉之急,缓解了社会矛盾。但是,被害人救助制度也有其缺陷:一是救助对象十分有限,许多地方规定,救助对象仅限于特困被害人;二是救助金数额小。如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检察院与该区民政局共同制定的《刑事案件特困被害人经济救助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救助金额最低为2000元,最高为5000元。对于少数特殊案件,在区检察院与区民政局协商后,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超出上述标准予以救助。可出看出,这样的救助金对于被害人家属来说是杯水车薪,难于解决被害人的实际困难。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探索尝试设立犯罪赔偿金制度来解决被害人经济赔偿问题,保障被害人家属能得到足额赔偿。笔者的设想是,犯罪赔偿金制度是一种将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统称在押人员)在关押期间所做的劳动成果收益积聚起来,投放到保险公司,使其增值,这样就有足够的资金满足所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赔偿,法院判决后,罪犯无力赔偿的部分,被害人将直接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这里能得到赔偿的不仅包括死刑案件,也包括其他各类案件。目前,在我国的看守所、劳教所、监狱,国家在剥夺了在押人员的人身自由的同时,也同时剥夺了他们的劳动成果。他们在高墙里劳动改造,劳动的过程也为社会创造了物质财富,这部分财富一直以来被国家无偿占有。笔者认为,在大多被告人没有经济能力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情况下,国家可以考虑将在押人员在在押期间创造的物质财富拿出来赔偿被害人,这也是犯罪行为对犯罪对象承担责任的一种具体表现。为惩罚犯罪,加强犯罪行为人对社会、对被害人履行责任意识,将其在押期间的劳动成果收益也对被害人负责,将有助于解决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赔偿问题,有助于预防犯罪,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

四海为家范文第4篇

一、做事要始终如一,言出必行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长在孩子面前做任何事都要做到始终如一,言出必行。处理同样的事要给出同样的标准,许诺孩子的事一定要做到。夫妻双方在教育孩子这方面要言行一致,即使双方有不同意见,也不要当着孩子的面争吵,否则会使孩子无所适从。对孩子的要求不能紧一阵松一阵,学校通知家长了,就对孩子训斥一顿,抓紧几天,时间一长,就又放任自流了。不要随便许诺孩子,轻诺必寡信。如果许诺了孩子的事,就要尽力去做,实在兑现不了,也要给孩子解释清楚,以后一定补上。久而久之,言传身教,孩子就会养成做事有始有终、诚实守信的好的品质。

二、让孩子有一点责任感

孩子的责任感应从小培养,从对自己做的事情承担责任开始,树立起责任意识。要告诉孩子,社会赋予每一个人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父母的责任就是工作挣钱、养家糊口,教育好子女,赡养好老人。孩子的责任就是健康成长,好好学习。父母不努力工作,不能给家庭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就会受到社会的谴责;孩子不能完成相应的学习任务,也要受到相应的惩罚。如:教师会根据教学进度,布置适量的作业,该会背的课文必须会背,该听写的词语必须掌握,不按时完成的作业,家长不但要监督孩子补上,追问为什么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还要给孩子的过错以相应的惩罚。现在的孩子都很聪明,智商相差无几,就小学这点知识,只要上课专心听讲,课下认真完成作业,都会取得不错的成绩。有些孩子之所以成绩差,是因为他们没有责任感,上课走神,课下不能认真完成作业。如果家长常给孩子点压力,赋予他点责任,孩子会养成上课认真听讲的习惯。要引导孩子自己的事自己做,收拾自己的房间、书桌,检查自己的作业等。但这并不等于家长就能不管不问,而是要不断监督、检查、提醒、帮助,让孩子明白学习是自己的头等大事。今日事今日毕,否则就要付出代价。的确,教育孩子是一项艰苦的、长期的工程。如果孩子从小就受到这样严格的教育和引导,长大以后,家长不但能解放出来,孩子也会终生受益的。

三、让孩子了解别人的感受,学会尊重

一个不了解别人感受的人,很难体谅别人;一个不会尊重别人的人,也很难得到别人的尊重。虽然大人的世界有太多的辛苦和不如意,这些家长或许不想让孩子过早地知道,但让孩子了解父母的感受,体谅父母的辛苦,对孩子的成长却是不无益处的。如:家长在做饭时可有意让孩子给自己帮些力所能及的忙;洗衣服时,让孩子在身旁学洗自己的衣物,领孩子到自己工作的地方去体验,之后让他说一说自己的感受。要和孩子平等相处,孩子在跟家长说话时,家长要看着孩子的眼睛耐心听,不时地用表情、体态等肢体语言表示回应。如果实在忙,可边干活边倾听,不时地给予评价,表示自己正在认真倾听,使孩子得到尊重。同时,也要要求孩子在听别人讲话时认真倾听。这样,既锻炼了孩子动手的能力,也能使孩子养成良好的习惯,既尊重了别人,也尊重了自己。

四、培养孩子具有坚强的意志

伟人往往都具有坚强的意志,不管环境如何变化,他们的目标不会有丝毫改变,会努力克服障碍,实现目标。现在孩子缺乏的就是坚强的意志品质,遇到困难就退缩。如:天一冷迟到的人就多了,上体育课跑两圈就气喘吁吁、怨声载道,学习上稍有点难度就放弃不做,作文不想动脑就上网下载等。这种现象都与家长平时对孩子的生活包办太多有关。孩子习惯了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方式。这些孩子懒惰、贪玩、懒于动手动脑。我认为,家长在日常生活中,要让孩子做自己该做的事,有意识地给孩子设置一些“困难”,制造一些“磨难”,让孩子去经受、体验、动脑想办法克服。特别要经常让孩子参加一些体育锻炼,利用节假日陪孩子登山旅游,这是培养孩子坚强意志品质的最好方法。

五、学会忽视孩子的无理要求

四海为家范文第5篇

“湘”村有“粤”。

“粤色”千里寄“湘私”——粤色湘私家菜。

HOLD不住的味道,粤色湘菜馆,你尝过吗?

把酒对“粤”,“湘”悦天下。

不是所有的“粤”菜都有“湘”味。

藏于深闺,味溢星城

尝过忘不了,粤色湘私房菜。

潮味香飘到湘江,诲鲜,野味合君意。

潮州名菜来长沙,炊清泡淋人人夸。

潮州私家菜,野味第一香。

吃在粤色,久久闻湘。

给你味觉享受——粤色湘私家菜。

好久不怕巷子深 长 好菜寻找粤色湘

荷塘粤色美,湘私余味长。

嗯!粤色湘,真是香!

品尽人间百味,还是粤色湘菜馆最给力。

品一席珍品,寄一份乡情。

品悦色香味——粤色湘私房菜。

品粤色佳肴,尝潮州风味。

品粤色湘私家菜,知天下美味!

色味香型器酱,清淡鲜嫩巧雅。

山中味,海上鲜,粤人心。

世间独味,千般殊韵,尽享此天堂。

闻“湘”味,取“粤”您。

我如果不在粤色湘私家菜,就在去那里的路上!

湘妹子辣,小院里香。

湘月色,思故乡。品粤菜,粤色湘。

巷深藏粤菜,名溢湘江岸。

巷深藏粤菜,色溢湘江岸。

野味海鲜不算贵,怎知师傅有妙法。

粤(越)吃粤湘(香)。

粤色风情,潮州美味。

粤色景致,湘私味长。

粤色景致,湘私味美。

荷塘粤中色,余味悠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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