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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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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论文

人身安全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建筑电气工程管理控制

0引言

在电气工程操作中,一个操作顺序的颠倒或漏掉一个其中的操作项目,都可能会导致人员伤亡、设备损毁、大面积停电等严重的事故,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甚至是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在电气施工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有规范的安全条例,并对电力系统的每一位工作人员特别是生产一线人员提出严格的遵章守纪的要求。因此电气安全问题成为关系到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头等大事,探讨电气安全问题意义重大。

1加强电气安全的重要意义

建筑施工中的电气操作是高危险、事故多发行业,因此,必须做好施工时的安全保障措施。有统计资料显示,电力施工中的各种事故,绝大多数不是由于施工者的技能水平低造成的,而是由于其没有安全意识所造成的,这表明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是保障电力生产安全的关键。因此可见,对电气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现在,无论是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还是建筑企业的内部管理,都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建筑电气安全工作的发展,`必须加以改善。各企业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员工中树立安全意识,着力制定并完善企业的事故防范机制及长效管理机制。以人为本,监管部门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监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杜绝一切安全隐患的存在,确保生产的安全性,全面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每年因为电击伤人甚至致人死亡和损毁电气设备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数额巨大,因此电气安全问题成为关系到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头等大事,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并能够在实际工作中正确使用,确保用电过程中人身及设备安全。

2电气施工常见的不安全忧患

2.1对于穿线工程中,导管细,导线繁多造成管内空间余量小,散热面不够。再加上施工人员技术素质低,不能按图施工。这样的危害是加快了导线绝缘层的老化速度,降低了工程的使用寿命。

2.2没有将腐蚀剂擦拭干净,开关处理没有切断相线,甚至将相线接到灯头螺口线柱上。插座安装将相线和零线位置互换,相线在上零线在下的规程接线问题等是在接线工作中常见的安全问题。

2.3不少施工人员容易产生麻痹心理,在导管敷设施工中,对金属材质导管的管口不做处理,在管口处遗留很多毛刺,这些金属毛刺是很大的安全隐患:在穿线施工中这些毛刺容易将导线的绝缘层划开,后果不堪设想,一旦出现了问题,轻者造成短路停电而且难以维修,重者可能引起火灾。

2.4在避雷系统安装施工过程中。引下线的做法各不相同,有的用镀锌圆钢,有的利用构造柱的四根主筋沿墙体或柱内敷设。施工中如果漏焊也会留下很大的安全隐患,其造成的后果是:漏接或者漏焊一处圆钢,很可能就会使引下线失去应有的作用,避雷系统就不能发挥正常作用。

3加强电气安全生产的措施

3.1在员工中进行安全宣传,提高员工的自我防护意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安全法规,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在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易发生事故的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安全管理单位有关责任人和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执法人员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在企业中,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时将新的安全技术落实到员工的工作中,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加强安全意识,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条例。根据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特点,有目的的对某些事故多发施工项目进行严格的监督,落实电气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措施,把施工安全责任制进行层层分解到基层,一层抓一层,层层落实。建立完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监督反馈制度,施工图审查制度,并且接受社会对建筑生产中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的举报,通过一系列完备的安全生产措施,确保生产安全进行。对已办理安全监督的建设项目,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采取定期(每季度、半年检、年检)以及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施工企业的施工安全管理保证体系,严格杜绝一切安全漏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履行情况,落实安全生产的岗位职责,切实做好各法规的落实工作。

3.2加强电气安全用具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对电器设备进行严格的测试和检查,强化电气安全性能四个方面测试:①商业、工业住宅用电装置的安全和可靠性试验。②电器、装置、机械在确保正确的绝缘、接地和漏电方面的试验。③维修电动机、发电机、配线和变压器等设备的安全测试。④应用于电子/电气产品的最终产品测试来确保产品的接地和绝缘性能。具体为:耐电压测试、泄漏电流测试、接地导通电阻测试、绝缘电阻测试。每次试验完毕,使用单位应对试验单位出示的测试结果进行核实并保管,严禁移作它用,更不能用其它工具代替安全用具。对于高空作业的员工,要检查安全用具的安全性,严禁有不合格的安全用具出现在施工现场。使用高压验电器时,施工人员要检查绝缘手套的质量并站在验电器边缘的绝缘处。正确使用绝缘用具,无特殊防护装置,不得在下雨天或下雪天在室外使用。安全用具使用完毕,应保持用具的清洁,放回原处,避免安全用具的污损。安全用具的存放,要设有专用的橱柜或吊架,放置时要按编号存放不可混乱。保持存放地点的干燥、通风,保持清洁,防止安全用具脏污和损毁。

3.3强化电气技术措施及要点,在使用电压高于36V的手电钻时,要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并检查其是否有损坏;在施工中拆除的电线要及时进行处理,用绝缘带包扎带电的线头;高空作业前要检查安全带的牢固程度,检查扶梯有无防滑措施;登高作业时,不能随意往下扔东西,要使用工具袋进行传递。在地面的人员要戴好安全帽,并离开施工区2米以上;遇到雷雨或大风天气,要停止一切高空作业;低压架空带电作业时要配备专人监护,并佩戴好绝缘用具;在带电的低压开关柜上工作时,要采取避免短路和接地等措施。电器发生火灾要及时断电,在未断电前,应用四氯化碳、二氧化碳或干砂灭火,严禁用水或普通灭火器。安装的刀闸必须使用相应标准的保险丝,严禁使用其他金属丝替代,避免超负荷后不能自行切断电路,以至于毁坏电器,甚至造成人员伤亡;金属外壳的电器应使用三脚电源插头,有些电器会因故障出现漏电现象,如果用的是两脚电源插座,人体接触后就有可能被电击,后果将不堪设想;电器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接地有专业人员按转和修理电器设备能否正常运行。电器严禁带电移动,把带金属外壳的电气设备移到新的地点后,要首先安好接地线,并对设备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确认设备无问题后,再开始正常的使用;如果在露天潮湿场所或在金属构架上操作时,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手持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检查手持型电动工具有无损坏,在使用前要进行空载的检测,检测没问题后才可以使用。

参考文献:

[1]康华光.《电子技术基础》[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人身安全论文范文第2篇

用人单位与实习学生承诺将做到以下几点:

1、用人单位要加强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管理,确保学生安全返校。

2、学生在实习期间,用人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指导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按照土木学院的实习(毕业任务书)要求,督促学生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3、学生务应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管理规定,确保实习质量。

4、学生在实习期间每两周应向学校指导教师汇报进展情况,按时提交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成果,准时参加学院的期中和终期毕业答辩,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任务。

5、期满之后,如需顺延,需经书面申请并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后,本《保证书》仍然有效。

(学生签名)

(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人身安全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高度重视看守所在押人员人权保障问题,对在押人员的律师帮助权、人身安全权、人身自由权、刑罚变更平等权等权利的保护都有所增强。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应完善在押人员人权保障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效果,突出人权保护功能,确保修改后的刑诉法得到正确有效实施。

论文关键词 刑诉法 看守所 人权保障 监所检察

近年来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进步,但作为刑事诉讼重要一环的“看守所”却仍饱受着舆论的诟病,“看守所”常被与“刑讯逼供”、“牢头狱霸”、“律师会见难”等贬义词汇相联系。随着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即将正式施行,看守所在押人员人权保障问题将会得到更多的关注,对负有看守所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本次刑诉法修改对看守所在押人员人权保障影响的主要体现

(一)强化了在押人员获得律师帮助权

在公权力面前,弱者一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借助专业维护才能实现相对制衡,最大程度免受不公平的权利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获得律师帮助权已是国际公认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的刑诉法也一直有相关规定。本次修改着重破解了在押人员会见律师难问题。现行律师法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但在以往司法实践中,律师未经办案单位同意而仅凭“三证一函”直接要求会见,往往会遭到看守所和办案单位以法律规定冲突为名的相互推诿而不能会见或不能及时会见。本次修改吸收了律师法的规定,明确了除三类案件中处于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须经许可外,律师可直接凭“三证一函”要求会见,看守所至迟四十八小时内应当安排,而且律师会见不被监听。此外本次修改还将律师辩护提前到了侦查阶段,确保在押犯罪嫌疑人第一时间能够获得律师的专业帮助。同时完善了法律援助制度,提升在押人员中弱势群体获得律师帮助的可能性。

(二)规范了在押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

人身安全权是指人人享有生命、健康和身体完整性不受侵犯的权利,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在押人员不论处于刑事诉讼的何阶段,其人身安全均不得被非法剥夺。此次修改高度重视对在押人员人身安全的保护,一是明确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收押问题,规定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被逮捕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被拘留送看守所羁押的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二是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应当在看守所内对其进行讯问。三是明确了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或者录像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少数办案单位为了片面追求破案率,常用各种借口将犯罪嫌疑人带离看守所进行讯问,甚至较长时间留置在宾馆、民兵训练营等所谓的办案点,犯罪嫌疑人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证,成为刑讯逼供、非正常死亡现象的温床,危害极大。修改后,便于看守所及检察机关及时掌握在押人员接受讯问的情况,有利于监督管理,有望在监管源头上预防在押人员遭受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现象。

(三)更加尊重在押人员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看守所在押人员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主,此类人员尚处于性质未定的状态,同样享有不被任意和非法羁押的人身自由权利。本次修改进一步落实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给予在押人员人身自由权更充分的尊重。一是增加了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一捕了之,不顾司法效果人为拉长办案时间的问题。二是增加了“在押人员在押期间不得因节假日延长”的文字表述。根据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实际早已按此来操作,但该表述出现在刑事诉讼基本法律中尚属首次。三是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并限定了办案单位的处理时限。这有助于在押人员开展申诉,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办案单位随意行使权力。四是增加了在押人员对超期羁押的救济途径,规定在押人员一方在权利受损时有权提出申诉和控告。

(四)完善在押人员刑罚变更的平等权

看守所在押人员还包括一些剩余刑期较短的留所服刑罪犯,他们的刑罚执行过程同样受到刑诉法修改影响。本次刑诉法在执行编中有多处修改,尤其是加大了对刑罚变更平等权的保护力度。刑罚变更平等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原则在刑罚执行领域的重要体现,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根据刑法规定,服刑罪犯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措施,这是宽严相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司法政策体现,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但在实践中也衍生出许多腐败现象,人民群众的反映比较强烈。本次修改一是完善了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包括对象范围、决定机关、批准程序、收监条件等,还特别对以非法手段获取暂予监外执行后的处理作了规定,达到理顺机制,补强救济手段的效果。二是完善了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监督。针对现行刑诉法较为笼统模糊的规定,确立了相对清晰的事前监督程序,有利于对侵犯在押人员刑罚变更平等权利行为的预防和控制。

二、完善看守所检察监督保障在押人员人权的路径选择

在“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的新形势下,对看守所负有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应该完善在押人员人权保障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效果,真正实现对在押人员的人权保护,确保修改后的刑诉法得到正确有效地实施。

(一)更新执法理念,明确监所检察工作定位

同志在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座谈会上强调,“要强化人权意识,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监所检察要及时扭转长期以来“重惩罚犯罪,轻保障人权”的思想,树立科学文明人道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念。一是要准确界定监所检察权。监所检察权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公平正义”是监所检察权的最根本要义,是监所检察工作的立足之处。二是要合理厘清监所检察职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是监所检察职责的科学概括,各项监所检察业务都必须围绕其展开,做到统筹兼顾,全面推进。三是要开阔监所检察视野。要有国际视野,通过了解有关被羁押人权利的国际性法律文件,掌握当今国际通行的人权司法准则及发展态势。要有大局视野,学会站在宪法、法律和党的事业至上的高度来看待在押人员人权保障问题,把《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规定的“被羁押者的权利”予以落实。要有人文视野,认识到看守所这一特殊的人类场所同样应贯彻人道主义精神,通过保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调动积极的能动因素来提升法律监督效果、促进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并最大程度维护看守所的安全稳定。

(二)改进监督方法,全面落实派驻检察职能

检察机关对看守所法律监督的模式主要是派驻检察,因此完善在押人员人权保障法律监督的根本立足点在派驻检察,关键点在改进监督方法。一是要建立羁押期限的长效监督机制。由同级监所检察部门负责监督羁押期限违法违规现象,形成“下级及时上报,上级反馈结果”的内部良性循环与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通报的外部良性互动。在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可先行制定政法部门联席会议纪要或共同规程,重点规制隐性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问题。二是要确立“线点面”结合的监管活动监督机制。“线”就是日常监督,必须始终坚持不懈。检察人员要经常深入监区,掌握一手情况,及时进行全面监督。“点”就是专项监督,适时针对性开展。在开展常规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应积极探索开展律师会见权落实情况检查、在押人员临时出所情况检查、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情况检查、羁押必要性检查等新的专项检查。“面”就是开门见面,及时交流信息。检察人员要经常和在押人员“谈”,接受举报申诉、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经常和管教民警“谈”,了解情况并做好警示预防;还要探索和律师“谈”,建立驻所检察官接见律师绿色通道;探索和媒体“谈”,介绍并宣传监所检察职能。三是要完善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在目前同步监督已基本确立的情况下,首先要规范检察机关出庭监督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工作,明确出庭监督的性质、要求、步骤、程序、文书等基本内容,并解决好出庭阶段监督与提起减刑、假释阶段事前监督的关系问题;其次要探索检察机关主动提起减刑、假释的尝试,优化监所检察建议权能。

(三)拓宽监督渠道,多维度强化看守所监督

监所检察在司法资源上处于弱势地位,加强监督效能唯有多维度拓宽监督渠道。一是推进监所检察信息化建设。首先要建设并维护好驻所检察室检察内网,保障检察内部信息传送安全;其次要确保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数据信息交换网络通畅,随时掌握看守所日常动态;另外还要加快监控联网进度,减少监督死角,保存相关影像。二是上级监所检察部门及检务部门巡视检察常态化。派驻检察的主要缺点是容易产生监督“惰性”,监督职能在潜移默化中被看守所“同化”,引入外部检察监督势在必行。今年高检院出台了《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开展巡视检察工作的意见》,便是一次很好的尝试,发挥了上级监所检察部门监督力较强的特点,今后在实践中应不断优化。同时检务督查巡视也能发现派驻检察存在的问题,充实对看守所的监督。三是构建人民监督员巡视看守所制度。世界上很多国家地区,包括香港地区对监管场所的监督主体都是多元的;而在我国大陆,专门的监督机关只有人民检察院。在现行体制下,有必要通过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巡视看守所来充实外部监督渠道。

人身安全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随着现代买卖形式的发展,消费者的安全权产生了新的侵害形式.本文指出如何实现消费者安全权的有效保护,如何保障新交易形式中的消费者安全权已成为完善消费者安全权保护体系的重要方面。

一、消费者安全权概述

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即是安全权。安全是人类生存的首要条件之一。没有安全权,其他权利就无从谈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第一项权利即是安全权,足见其重要性。笔者认为通过对侵害主体的界定,可将消费者安全权的内容作如下划分:

由所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的侵害。对消费者而言,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或家庭的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在为商品的所有、服务的提供付出代价后,对方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安全权的要求。

由营业场所设施或第三人造成的侵害,消费者应当享有广义的安全权。因经营场所的设施,例如电梯设备坏损,天花板跌落对消费者所造成的侵害,同样应当认定为经营者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即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这一范围内,都应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

二、消费者消费安全存在的问题

(一)传统消费领域的安全问题

1食品安全问题

为了牟取非法利润,不法分子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普通白酒中加敌敌畏冒充“茅台”;用福尔马林泡凤爪;出售变质、发霉的各种食物等,这些商品损害人们的健康,甚至致人死亡。

2.药品安全问题

药物原本是用来治病救人的,但是有些置人们的生命健康于不顾,以非药物冒充药物,不能对病情产生缓解及解除作用,延误疾病的治疗;有些还掺杂有害成份,致使病情加剧。

3.化妆品安全问题

对美的追求成为时尚,化妆品致人损害的案件越来越多,有些润肤膏不仅不能美容反而致人容貌毁损,还有些化妆品甚至含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有害物质。

4.服务的场所和方式的安全问题

旅馆房屋年久失修、楼梯老化腐朽;饭店、旅馆电源外露,极易触电;饭店管理不善,顾客财物失窃等等。服务方式不安全:理发师使用工具不当或者不消毒致顾客受伤或者传染疾病等。

(二)电子商务中的安全问题

1.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人身安全问题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问题集中体现在隐私权上。大量的私人信息和数据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被信息服务系统收集、储存、传输,消费者的隐私权受到威胁。网络经营者为追求利润使用以致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银行的过错行为或黑客侵犯导致的个人信用卡信息被盗、丢失;垃圾邮件的骚扰等。通过手机短信对安全权的侵害,表现为用户的私人信息被任意采集和利用。用户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一旦进入互联网,就可能被传播、转载、披露、利用。

2.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财产安全问题

电子商务采用的网络交易是一种非即时清结交易,区别于日常的即时清结消费交易。受到金融服务水平和电子化程度限制,网上支付的安全性还难以得到保障。网络的开放性增加了消费者财产遭受侵害的风险,消费者进行网上买卖时承担着许多风险:网上支付信息被泄露给第三者;帐号密码被盗窃或非法破解以致电子货币被盗等。

三、完善消费者安全权的保障体系

(一)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提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安全的环境,商品,服务,一旦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积极正当的维权。消费者维权的效果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觉醒,取决于消费者自身捍卫权益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如果因损失小,怕麻烦或诉讼风险而放弃对合法权益的维护,就是对侵权行为的放纵。

(二)制定专门的立法和制度

1.建立专门的《消费者安全法》

消费者安全法建立在民法典的侵权法以及现行产品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单行法规的基础上,对涉及消费者人身和财产遭受经营者侵犯的问题做出具体规定。经营者不得侮辱、诽谤消费者,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既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销售者和生产者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经营者侵犯消费者财产或者人身权利时,在法定条件下,应当承担超出实际造成的损失额承担赔偿责任;规定消费者的人格权,包括消费者的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规定消费者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包括规定经营者在侵犯消费者人格权时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隐私权专门立法

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应当包规定:经营者的义务,制定隐私保护政策与措施并予以公示,对消费者面临的隐私风险有说明和提示义务,对所收集的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与限制、禁止使用的义务;收集个人信息行为必须合法。经营者必须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经主管部门许可与当事人同意后才可以进行收集:个人信息的使用安全。经营者对其收集的个人信息的使用必须是合法的,未经被收集人许可,不得对其信息进行公开或转让。

3.建立消费者援助制度

处于弱势的消费者面对的是经济实力雄厚的大企业,诉讼费用影响了消费者的诉讼能力。建立消费者援助制度,通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构向法院,由法庭对特殊消费者实行诉讼费用救济制度,降低消费者诉讼的难度。

(三)加强社会监督

1.加强政府的监管工作

消费者对诸如食品、药品、交通工具等产品的消费安全程度难以凭个人知识加以鉴定,一旦鉴定错误,其后果往往是以生命健康为代价。政府必须强化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行安全标准检验。对于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经营者,给予行政处罚,并进行公开。

人身安全论文范文第5篇

学校实习邀请函

同学们:

为规范我院08级学生第二学期的实习申请及审批手续,学院特拟定了标准格式的实习申请及安全保证书,请需要的学生自行下载、打印之后按要求填写。在接到企业的实习邀请函之后,外出实习的申请流程为(按次序依次办理):

1、申请人将实习申请书(1份)、安全保证书(2份)填写完整,由本人及监护人签字确认。

2、在实习申请书上 请 本人毕业设计指导老师 签字同意。

3、在实习申请书上 请 系主任老师 签字同意。

4、将 企业实习邀请函、签字后的实习申请书(1份)、安全保证书(2份)在12月29日前以班为单位统一交至辅导员处,由辅导员请教学副院长、学院副书记/院长助理签字同意后,整个审批流程完毕,方可离校实习。

20xx年x月x日

学校实习邀请函范文

学院领导:

我单位已审核通过 同学关于来我单位实习的申请,因此邀请药学院 专业 同学(学号:)来我单位实习。

实习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实习期间我单位承担代管责任,同时会指导该同学完成合格论文,随时接受贵校对校外实习同学现场进行中期检查,并保证该同学能在20xx年5月15日前按时回校完成有关的毕业论文和毕业答辩,请院领导予以方便。

实习指导教师(经理、组长):

毕业论文题目:

单位地址:

单位联系人:

单位联系电话:

单位(签章):

20xx年x月x日

学校实习邀请函范例

____________学院:

我公司为使高校范文大全尽快了解和熟悉公司及工作情况,使毕业生更快适应工作岗位的要求,诚挚邀请 专业 20xx级 学生

1. 实习时间:20xx年 3 月 1 日 至20xx 年 4 月 30 日。

2. 实习内容:

熟悉工作环境,学习 的有关知识,记录常遇到的情况以及应对措施,积累经验,建立良好的人脉关系;初步利用大学中所学到的知识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在实践过程中摸索并不断总结不足。

3. 在实习期间,我公司将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同时保障学生在我公司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按照《劳动法》和相关法规保证参加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具体措施由学生本人和公司商定。

4. 学生因参加实习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与学校无关,由学生和公司约定解决。

5. 参加实习的学生如与公司产生纠纷,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或者法律途径解决。

6. 实习期满,公司应要求实习学生尽快返回学校参加毕业答辩。

公司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