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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镇房屋管理,及时处理房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在本市城镇发生的房屋纠纷。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房屋包括其附属物。
第四条 贵阳市人民政府设立贵阳市房屋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负责本市城镇房屋纠纷的仲裁。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房屋纠纷案件,必须是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在处理中,必须坚持调查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仲裁房屋纠纷案件,实行一次仲裁制度。
第七条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二年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为人。人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当事人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章 仲裁组织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理日常工作。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设专职仲裁员若干人,由仲裁委员会任命,并可聘请若干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履行职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仲裁员由具有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的人担任。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办理房屋纠纷案件,由仲裁员二人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一人组成仲裁庭进行。
第十二条 仲裁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仲裁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
疑难、复杂的案件以及仲裁庭分歧较大的案件,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第十三条 仲裁员、记录员、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
(二)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
当事人发现仲裁员、记录员、鉴定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十四条 首席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决定。记录员、鉴定人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员决定。对申请回避作出的决定,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告诉当事人。
第十五条 仲裁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人请客送礼。
仲裁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仲裁范围
第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房屋纠纷案件:
(一)因房屋的买卖、赠与、分割、典当、抵押等发生的纠纷;
(二)因房屋租赁、使用、互换、修缮等发生的纠纷;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理的房屋纠纷;
(四)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房屋纠纷。
第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房屋纠纷: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审理办结了的房屋纠纷;
(二)因离婚、继承、析产发生的房屋纠纷;
(三)涉及尚未落实政策的房屋纠纷;
(四)涉及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房屋纠纷;
(五)单位内部分配、调整房屋发生的房屋纠纷。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十八条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房屋纠纷,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递交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三)申请的要求及其理由;
(四)证人姓名和住址。
第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接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在七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案件受理后,应在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应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案件受理后,仲裁庭应当在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确需延长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条 仲裁庭对受理的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和审查有关证据。各种证据经验证核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和仲裁的依据。
仲裁委员会有权自行调查取证,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有关案件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如实提供材料,协助进行调查;需要时,应出具证明。
第二十一条 现场勘验或者对物证进行技术鉴定,可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派人协助。勘验笔录和技术鉴定书,应写明时间、地点、勘验鉴定结论,由参加勘验、鉴定的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时,受托单位应按照委托鉴定的项目、标准认真办理。
第二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在作出仲裁决定之前,通知有关部门对有争议的房屋停办过户、转让和改扩建等手续。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予以执行。
第二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案件期间,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在接到仲裁委员会的协助通知书后,应积极协助,不得拖延。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在处理案件时,应先行调解。调解可以由仲裁庭主持,也可由仲裁员一人主持。
第二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协议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二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事实,协议内容和仲裁费承担;调解书应由当事人签名,仲裁员、记录员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并履行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后不履行的,应当由仲裁庭进行仲裁。
需要开庭仲裁的,由仲裁庭在三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回申请处理。
被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作缺席仲裁。
第二十八条 仲裁庭仲裁案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宣布案由和仲裁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询问当事人,出示和宣读有关证据;
(三)申请人及其人发言;
(四)被申请人或其人答辩;
(五)双方辩论。
双方辩论终结,仲裁庭按申请人、被申请人顺序征询最后意见,并可再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庭评议后裁决。
第二十九条 仲裁决定书应当写明: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人姓名、职务;
(二)申请的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
(三)仲裁决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仲裁决定的结果和仲裁费用的承担;
(五)不服仲裁决定的起诉期限。
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员、记录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
第三十条 当事人不服仲裁决定,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重新处理的,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参加仲裁活动的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应遵守仲裁秩序。阻碍仲裁员执行公务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仲裁费标准由市房屋纠纷仲裁委员会会同市物价局另行制定。
仲裁费由申请人预交。
经仲裁终结的案件,仲裁费由败诉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按比例分担。
第三十五条 调解书和仲裁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属关系需要变更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分别办理手续。
杭政办〔2003〕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十一月三日
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办法
为及时公正地处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简称房屋拆迁争议),依法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萧山区、余杭区除外)已领取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房屋或其他设施拆迁争议的裁决,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争议,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对房屋或其他设施的拆迁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人口、安置方式、安置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宜,经协商达不成协议而产生的争议。
二、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是杭州市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的裁决机关;杭州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负责杭州市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的具体工作。
三、裁决房屋拆迁争议,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争议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平等,保障争议当事人平等行使权利。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房屋拆迁争议,可按本办法申请行政裁决,也可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因被拆迁人拒绝搬迁而发生争议的,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当事人申请裁决,应当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期限内向裁决机关递交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书正本1份,并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递交申请书副本。
申请人为拆迁人的,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三)拆迁依据;
(四)被拆迁房屋及人口情况;
(五)争议内容;
(六)拆迁争议的协商过程和协商结果;
(七)裁决的要求和理由。
申请人为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被拆迁房屋及人口情况;
(三)争议内容;
(四)裁决的要求和理由。
六、申请人应当就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和有关材料。提供的证据和有关资料是复印件、影印件的,需向裁决机关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申请人为拆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资料:
(一)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被拆迁房屋合法有效的权属权源文件;
(三)被拆迁房屋评估报告;
(四)经批准的拆迁方案;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六)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资料。
申请人为被拆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资料:
(一)被拆迁房屋合法有效的权属权源文件;
(二)户籍资料;
(三)被拆迁房屋评估报告;
(四)合法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五)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资料。
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
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据、资料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裁决机关应当在收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争议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的;
(二)争议事项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经作出判决、裁定的;
(三)同一事实和理由已经裁决再次申请的;
(四)超过经批准的拆迁范围或者拆迁期限拆迁的;
(五)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书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供的证据、资料明显不全或不符,且申请人拒绝补正的;
(六)已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七)拆除自有房屋,与使用人之间的争议;
(八)依据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其他争议。
裁决机关受理一方当事人的房屋拆迁争议申请后,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裁决机关应当终止裁决。
八、裁决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拆迁争议答辩通知书及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房屋拆迁争议答辩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裁决机关提交答辩状和有关证据、资料。被申请人不答辩不影响裁决的进行。
九、裁决机关在作出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之前,应当先行调解。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本规定作出裁决。
十、调解以调解会议的形式进行。裁决机关应当在调解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向当事人发出调解会议通知。裁决机关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参加调解会。
申请人不参加调解的,视作撤回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被申请人不参加调解的,终止调解,裁决继续进行。
十一、调解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会场纪律和调解工作要求;
(二)听取申请人陈述意见;
(三)听取被申请人陈述意见;
(四)听取有关单位意见;
(五)质证证据,核实资料;
(六)主持人依据拆迁法规和有关规定,提出调解意见;
(七)询问争议当事人是否愿意按照主持人提出的调解意见,由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事项,或者终止调解。
十二、当事人在主持人的调解下,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应在5日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申请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3日内,向裁决机关递交终止裁决申请,裁决机关终止裁决。
当事人经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或者终止调解的,裁决机关向有关当事人发出《催促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通知书》。
当事人不能在《催促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通知书》规定的限期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裁决机关依法作出房屋拆迁争议裁决。
十三、裁决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协助调查,需要时应出具证明。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伪证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裁决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勘查的,应当通知争议当事人到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派人协助。现场勘查应当制作勘查记录,并由参加勘查的人员签字或盖章。
十四、对房屋用途、面积和常住户口人数的异议,裁决机关可以依据有权机关提供的有效文件确认。
当事人对评估金额有异议,应当先由原评估机构进行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由裁决机关委托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技术委员会进行鉴定或者重新评估。
对房屋结构及其他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由裁决机关委托法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裁决机关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部门鉴定。
重新评估和鉴定的结果经裁决机关审查认可,作为裁决的依据。
当事人要求复核、鉴定或者重新评估,必须书面申请,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承担。
十五、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决定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在裁决过程中因发现新的事实需要查证或者需要争议当事人补充证据,经裁决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裁决机关应当将中止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十六、裁决机关作出裁决决定的,必须制作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拆迁审批基本情况;
(三)争议的内容、争议各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
(四)调解的过程和结果;
(五)裁决机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六)裁决的依据;
(七)裁决的具体内容;
(八)诉权;
(九)裁决机关;
(十)裁决时间。
因被拆迁人拒绝评估造成无法确定被拆迁房屋面积和价值的,可裁决搬迁的具体期限,并就补偿安置事项作出原则性裁决。
十七、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等有关文书应加盖裁决机关公章或者裁决机关拆迁争议裁决专用章。
十八、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由裁决机关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一)直接送达;
(二)留置送达;
(三)委托送达;
(四)邮寄送达;
(五)公告送达。
送达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须有送达回证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十九、争议当事人对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已给予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提供过渡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且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由裁决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且在诉讼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决机关可以在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申请法院先予执行、强制执行或者申请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的,拆迁人必须依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向被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或者作出安置措施,并由裁决机关对拆迁补偿安置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手续。
实施强制拆迁前,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二十一、裁决机关承办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机构B股席位的申请、使用和管理,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境外机构B股席位"是指由境外机构申请,经本所批准使用的B股交易席位。
境外机构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的经其所在国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批准可以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境外机构B股席位使用者"是指经本所批准获得B股席位的境外机构。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席位费"指本所境外机构B股席位的使用费。
第二章 境外机构B股席位的申请
第五条 境外机构申请B股席位应当向本所递交以下文件:
1.境外机构董事会授权代表签署的B股席位申请书;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 副本 ;
3.境外机构所在国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4.境外机构所在国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
5.境外机构公司章程;
6.境外机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
7.境外机构主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B股业务人员(包括B股席位出市代表)的简历;
8.境外机构公司简介(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通讯地址、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公司简史、公司股权结构及其控股参股情况、公司在各国(地区)证券交易所的交易量及市场占有率、公司在中国B股市场中的承销、经纪业务开展情况);
以上文件,凡是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上相应中文译本,两种文本存在歧义的,以中文译本为准。
第六条 本所接到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该申请。决定批准的,将批准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通知申请机构。决定不批准的,向申请机构说明理由。
第三章 境外机构B股席位的管理
第七条 境外机构B股席位只限于进行B股交易业务,未经本所许可不得进行其他业务。
第八条 境外机构B股席位不得撤回。经本所同意,可以转让给其他境外机构。
第九条 境外机构B股席位使用者必须指定两名B股业务联络人,负责与本所联系有关事宜。境外机构B股席位出市代表的行为视为该B股席位使用者的行为。
第十条 本所有权依据《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本规则对境外机构B股席位使用者的交易实施监管。境外机构B股席位使用者必须保存其全部的B股交易记录不少于二十年,本所有权要求其提供报表、帐薄、交易记录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持有B股席位的境外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件,境外机构或其业务联络人应当在事件发生后或做出相关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作书面报告:
1.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或注册地址变更;
2.公司主要负责人变动;
3.经当地主管当局换发新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其他资格证书;
4.经中国证监会换发新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
5.发生重大财务危机、破产清算、撤销或合并等事项;
6.发生严重经营损失;
7.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主管当局或行业协会处罚;
8.变更B股业务联络人或B股席位出市代表;
9.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持有B股席位的境外机构必须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本所提交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以上文件,凡是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上相应中文译本,两种文本存在歧义的,以中文译本为准。
第十三条 通过与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签订B股交易协议方式已取得B股特许经纪编号的境外机构,可凭席位申请书和终止以上协议的书面文件到本所办理B股席位的申请手续。
第四章 境外机构B股席位的费用
第十四条 境外机构B股席位的席位费为港元60万元,席位管理年费为每年3万港元。申请当年的席位管理年费与席位费一并交纳。如果在下半年申请B股特别席位的,当年管理年费减半。其后的管理年费于每年1月30日之前交纳。
第十五条 本所交易大厅内B股席位的电话、电传等通讯费用由本所垫付、按季度向该席位使用者收取。
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B股席位使用者必须按照规定向本所交纳B股交易经手费和监管规费。
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与仲裁
第十七条 本所与境外机构B股席位使用者之间的争议适用中国法律。
第十八条 本所与境外机构B股席位使用者之间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境外机构B股席位使用者违反本规则的,本所责令其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以下处罚:
1.罚款;
2.公开批评;
3.警告;
4.限制交易;
5.暂停使用B股席位,暂停使用席位期间,该席位不得转让;
6.终止席位。
对以上处罚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本所理事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该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曾被取消审核
今年3月1日谱尼测试的招股说明书正式预披露,中国证监会原定在3月27日对其进行审核,3月26日又发文称“鉴于谱尼测试尚有相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落实,决定取消第22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对该公司发行申报文件的审核”。
今年上半年被取消审核的6家公司中,广州鹿山新材料、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与谱尼测试处于“已披露”状态;此外,安徽铜都阀门随后重新上会但被否;江苏金源锻造在得知“取消审核”之后,立刻撤回发行申请;现在还有上海和鹰机电科技尚处“落实反馈意见中”。
“项目取消审核,一般都是收到了举报信,发现有些事情没有说明清楚,只能取消审核。取消审核后会要求对有关事项回复,没问题后就可以再安排上会。”一保荐代表人解释“取消审核”时谈到。
以广州鹿山新材料为例,曾有爆料指称其IPO的“十大惊天黑幕”,如存在虚增主营业务收入达60%,实际开工率不足50%,设备投资虚增预算6040万元,鹿山新材料股东胡庆华两亲妹夫神秘消失,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更,主营收入逐年下滑,“核心技术”毫无技术含量,核心技术骨干纷纷其辞职等问题。
谱尼测试则曾被质疑其资金问题,但是到底今年3月的临门一脚是什么,截至发稿前,谱尼测试并未做出任何回应。
现在问题得以解决还是得以掩饰已经无从考量,可以明确的是,如果谱尼测试此番上会过会,顺利上市,创业板又将再造女富豪。
谱尼测试的股东为宋薇、杨凤玉、谱瑞恒祥和谱泰中瑞。
实际控制人为宋薇,她持有69.69%股权;杨凤玉持有18.03%股权。杨凤玉与宋薇系母女关系。宋薇还持有谱瑞恒祥44.13%的股份和谱泰中瑞43.62%的股份。由此算来,宋薇直接和间接持有谱尼测试75.08%的股权。
财务数据老旧
虽然状态依旧是“预披露”,但是其招股书签订日期没有改变,最新财务数据截至2011年9月。
上述人士称:“很多公司还没有公告补充预披露材料,不是不要补充了,而是还没到公告的时候,或者公司更新材料还没有到证监会。”
目前已是2012年9月,这一年时间国际国内市场风云变幻,上市公司大多已公布中报,而拟上市公司也陆续出具补中报版的招股说明书。谱尼测试的财务状况是否达到预期,满足创业板上市要求还无法判定。
从现有的数据指标来看,公司的营业收入持续增长,由2008年的9366.56万元增长到2010年的19909.77万元,年均增长率为45.80%。其中,2009年、2010年的增长率分别为44.71%、46.89%。
同时,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也随之持续增长,从2008年的1234.84万元增长到2010年的3531.19万元,年均增长率为69.10%。其中2009年、2010年的增长率分别为76.48%、62.04%。2011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701.59万元。
如此高增长,谱尼测试又是一个业绩形象很好的公司。但是伴随着营业收入的高增长,谱尼测试的应收账款同样也是高增长。应收账款是粉饰财务报表进程中的重要科目,营业收入保持增长,也有可能是靠高速增加的应收账款来推动的。
2008年到2010年,谱尼测试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417.93万元、434.42万元及968.42万元。2009年末、2010年末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较上年末增长3.95%、122.92%,年均复合增长率为52.22%。而2011年9月30日应收账款更是飙升至2311.72万元。
其应收账款周转率总体也呈下降趋势,报告期内分别为41.61、31.80、28.39。2011年前三季度仅为11.86。而同行业上市公司,如华测检测是14.71。
谱尼测试对此做出解释:“由于本公司对于绝大部分客户采取先收款后提供检测服务的服务模式,对于少量检测业务量大且资信良好的客户可允许其先检测后付费,此外,部分长期合作的大型优质客户采取月付或季付的方式,这使得公司在各期末存在一定的应收账款。”
员工纠纷
谱尼测试所处的检测行业属于技术业,优秀的检测技术人员及市场开发人员对于公司的技术研发、新项目拓展及检测业务的开展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专业性强的优秀检测技术人员和市场开发人员的需求在不断增多,但是另一方面,谱尼测试却与自己内部员工发生多讼纠纷事件。
2011年,谱尼测试员工王艳美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支付加班费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次纠纷通过调解结束,谱尼测试一次性支付补偿金5000元,并与王艳美解除劳动关系。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同年10月,员工王少华提出劳动仲裁诉求申请书,请求确认深圳谱尼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拖欠工资、带薪年假工资、业务提成、加班工资及竞业禁止补偿金等共计23.11万元。
该仲裁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未作出裁决。
除了员工主动与谱尼测试提出仲裁申请外,谱尼测试还曾与周俊、上海威正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因竞业限制等事宜发生争议。
谱尼测试认为,周俊违反竞业禁止协议,应当支付其在竞业限制期内所获得的收益78719.87元,还应赔偿违约金100608.94元;上海威正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申请仲裁被驳回后于2011年4月向上海徐汇法院提讼,2011年10月一审胜诉。但是,目前,周俊、上海威正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二审上诉申请。
谱尼测试的保荐商中信建投证券与律师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都坚称:“所涉的仲裁、诉讼,涉及标的金额小,均为劳动纠纷,因此,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商誉和业务活动均不会产生较大影响,不会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
公司面临的员工纠纷压力究竟怎样,外界难以得到全面的判断。但是如果核心技术人员的不足或流失必定会给谱尼测试的经营带来一定风险,对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也将造成影响。
谱尼测试在2008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3年,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期满后,企业想继续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须重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