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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鼓励激活增收节支,严厉杜绝铺张浪费,充分发挥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全局经济健康正常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相关财经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二条规范农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行政执法行为,严禁乱收费、乱罚
款。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局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含县行政服务中心收费)和行政执法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有不在县行政服务中心收费而自行收费或执罚的站、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到局计财股申领财政正式票据。收费执罚后五天内应与局计财股结算,并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国库。
第四条各站、室取得各项收入,应开具合法票据。票据上必须详细填明收款日期、收入项目或事由、收费标准、
收费金额(应同时用中文大写字填写清楚),并加盖收款单位公章及收款人签章等。
第三章支出审批报销
第五条各站、室取得各种支出报销凭证必须手续合法、票据合法。
第六条各站、室申请报销差旅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各项费用,应按照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填报。
第七条各项支出费用报销前,须先由经手、验收或证明人在票据背面签字,并送局计财股审核,再经局主要领导“一支笔”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八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单位临时借款时,借条应经局主要领导审批,方可借支。借款人于事后应及时按文件规定办理结算和报销手续等。
第四章公用经费管理
第九条局统一订阅的报刊杂志,由人秘股负责分发管理。
第十条局办公用品由计财股统一采购,人秘股专人管理,实行领用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局统一负担局领导、减负办、人秘股、计财
股电话费用,局领导干部话费补助标准严格按照县廉政办审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局文件、材料打印坚持节俭原则,严格申报审批管理。各站、室的文件、材料,局打字室能完成打印的,必须在局打字室打印;确需由营业场所打印的文件、材料,各站、室负责人提出打印数量申报,报人秘股审核,经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再交指定的营业场所打印。
第十三条局业务招待费严格贯彻执行*党发1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的若干规定》之规章制度。一般情况下,同城不吃请。对于确需招待的外地及上级来人,应在局主要领导的交办下,视来客对象限额招待。
第十四条规范局公车使用管理,严禁公车私用,节约车辆维修费、保养费、燃料费等使用经费。局公务用车一律实行ic卡定点加油制度。车辆维修和购置零配件也一律在本县维修厂进行,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在县外维修和急需更换零配件的,必须报请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不论何种情况,维修更换的坏零配件一律带回本局存查。
第十五条自来水费除能源办、种子公司等办公室或营业场所按表交费外,全部由局统一负担。
第十六条电费除能源办、种子公司等办公室或营业场所按表交费外,全部由局统一负担。
第十七条局公用、营业性用水电使用量及交费额,应由局水电管理员专职管理,建立专门台账,定期收缴。
第五章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八条局机关财产物资由计财股统一采购,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按国家管理部门之规定,建立起明细登记账册。凡价值在2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财物,一律作固定资产入户列账。
第十九条因工作需要使用单位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时,应经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并具办领用手续和按时归还。
第二十条建立起定期清理盘点制度。对本局所有的财产物资,应每年进行两次清理盘点。盘点中发现短少或损坏的财产物资,除正常原因外,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局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申报、审批、验收和审计监督制度,管好用活专项资金,严禁挪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各类专项资金到账后,严格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经集体讨论、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实施项目完成后,必须上报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接受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局每年对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各类专项资金使用到位、管理到位,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本办法的站、室、个人,年度总结中,给予评先、评优。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之规定,视情况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1.社会保险基金中没有对社会养老基金的管理制度中参保人员可以享受的福利进行仔细的说明,参与保险的人员具有收益权利,但是这个权利却没有跟资金联系起来,参与者不能亲自进行资金处理,这些资金都由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部门进行归纳处理,而在社会保险基金问题中,应该进行什么模式的分配程序,如何在社会保险基金中获得最大的利益,还有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会计信息都是参与投保者应该了解的问题,但是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参与投保人员没有得到相应的知情权,因此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制没有真正的解决问题,完全的形式化存在,这种不严谨的监督模式给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者提供了随意挪动资金的条件。
2.社会保险基金缴费存在困难,没有统一标准。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机构的要求,我国的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民营企业都处于可以参与社会保险的范畴内的,但是一些民营企业参与保险的数量明显低于国家事业单位和企业,这是因为民营企业的负责人对社会保险了解不足,没有树立社会保险的意识,对其重视程度不够,民营企业的工作人员流动性大,而且工资不稳定,从而没有办法规定一个缴费的标准。同时我国缺乏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的统一标准,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发展都带来严重的危害。大部分社会保险基金缴纳是根据工资的总数计算相应比例,进行缴费,但是有些征缴标准是上级领导规定的标准,造成征缴费用无法统一。
二、控制社会保险基金风险的措施
1.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工作。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问题一直是很大的缺陷,因此要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问题进行重新的规划和促进。要做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的监管工作,要从内外两个层面进行控制,建立一个管理系统。社会保险基金的内部管理包括控制监管、核算监管和审计监管。社会保险基金外部管理包括行政监管、社会监管、法律监管和审计监管。加强内部监管可以帮助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更加的完善,加强外部监管可以从社会、法律、行政等等方面对社会基金财务管理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内部和外部监管相结合从而形成了新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的管理方式,成为一个新的机制,不仅能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运用还能保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做好个人账户管理的工作。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个人账户管理机制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要最大程度的控制社会保险基金风险,就要重视对个人账户的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个人账户必须归纳到财务管理的范畴中,在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账户中建立统筹和个人两个设置项,确定账户收入支出的明细,保证统筹和个人两个方面能单独进行核算。对参与保险人员进行个人账户的管理,能够给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人员的工作带来便利,能把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风险降到最低,提高了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信息处理能力,提高了管理的有效率。
3.增强征缴力度建立统一标准。为了保证财务风险的最小化以及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完善,相关部门首先要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大力的宣传,告诉人们社会保险基金的好处和主要作用,让人们对社会保险基金有深刻的了解,从而能够积极的自愿加入保险。同时在进行保险基金征缴的时候,必须依靠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征缴工作,建立一个统一的征缴标准,防止征缴标准存在差异的问题会为社会保险基金带来的危害。
三、结语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服务经费的财务管理,维护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各级职工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养老保险机构)及经管,使用管理服务经费的部门、单位,都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劳动部门所属的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是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其管理服务经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具体提取比例由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 市级养老保险机构,按照委员会批准的比例统一提取管理服务经费,并以“保证需要、统筹安排,厉行节约”的原则,按一定比例分为三项经费管理,即管理经费、服务经费和专项经费的管理。
第五条 市级养老保险机构,将统一提取的管理服务经费,按会计制度规定在“管理费收入”科目中登记入帐。其利息在“利息收入”科目中登记入帐。
第六条 全市管理服务经费实行预决算管理。各级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批准的年度预算,严格开支范围,遵守发放标准,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银行、工会的监督。
第七条 从事管理服务经费管理的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会计法》和《会计人员职权条例》所明确的职责、赋予的工作权限,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对于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欺骗上级等违法乱纪行为有权拒绝执行,并向本单位领导或上级机关、财政部门报告。会计人员对于违反制度、法令的事项,不拒绝执行、又不向领导或上级机关、财政部门报告的,应同有关人员负连带责任。
第八条 管理服务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凡违反本制度及财经纪律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财政部颁发的《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第二章 管理服务经费的预、决算管理
第九条 管理服务经费的预算年度,由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条 预算编报。
(一)区、县养老保险机构的年度预算应于每年预算年度的1月31日前,按上级规定的费用开支标准和预算表式,参考上一年度批准的预算执行情况及新年度的工作需要进行编制,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养老保险机构批准后执行。
(二)市级养老保险机构,根据全市管理服务经费的支出,向市财政局编报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执行。
(三)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编报年度预算,报送预算时,要附预算编制的说明材料,与编制预算有关的各项数字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报、假报。
第十一条 在预算年度中,遇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他情况变化引起经费预算发生较大数额增减时,可以相应调整经费预算。调整方法及数额依照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决算编报
(一)各级养老保险机构,于年度终了后,要及时登记、调整、平衡帐目,核对收支数字,分清资金性质,清查财产物资。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照检查预算执行情况。正确、完整地逐级编审年度决算。对违反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开支,不得列入决算。
(二)各级预算单位,在决算编报时,要认真分析预算的执行情况,管理服务经费对完成工作任务的保证情况,经费支出增减变化的原因,预算管理的主要经验和问题等。
第十三条 各级养老保险机构编报的年度决算,要逐级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核销。
第三章 管理经费的管理
第十四条 管理经费是指各级养老保险机构开展正常工作的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
(一)人员经费是指保证养老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经费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休、退休人员费用。
(二)公用经费是指各级养老保险机构为完成工作任务和实现事业计划进行公务活动的费用开支。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管理经费支出要严格按预算执行,保证必需的经费开支,控制和压缩非必需的经费开支。
第十六条 管理经费实行“经费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形式。
第十七条 经费包干结余的使用:
(一)本年度经上级核准的包干经费与支出经费的差额为经费包干结余。全部留归预算单位使用,并将差额转入“经费包干结余”科目。
(二)经费包干结余要按规定的比例提取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并在相应的明细科目登记入帐。各预算单位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提取比例。
(三)经费包干结余发生支出时,分别在“其他费用”下设的“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费”下设的“集体福利基金”;“补助工资”下设的“奖励基金”等明细科目下列支,年终冲减“经费包干结余”科目。
第十八条 经费包干结余形成的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要量入为出,合理使用。各预算单位,不得随意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
第四章 服务经费的管理
第十九条 服务经费是指各级养老保险机构及所属企业、街、镇等开展退休职工管理服务活动的费用。主要用于组织退休职工学习、座谈、参观、文娱体育活动以及重大节日慰问活动等。
第二十条 服务经费由市级养老保险机构按照市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标准,按预算年度逐年拨付给区、县级养老保险机构及有关从事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的部门(综合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等)。
上述机构按市级机构规定的标准及时拨付给各基层企业、街、镇。
第二十一条 服务经费的收支渠道:
(一)市级养老保险机构支付的服务经费,在“管理费支出”科目及下设的二级科目“服务经费支出”中列支。
(二)区、县级养老保险机构,收到上级拨入的服务经费时,在“上级拨入经费”科目中登记入帐;服务经费的支出,在“经费支出”科目及下设的二级科目“服务经费支出”中列支。年终,将支出金额冲减“上级拨入经费”科目。
(三)各基层企业及街、镇服务经费的支出,参照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服务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组织退休职工活动的设备购置费:
1.活动必备的桌、椅、书柜等。
2.活动必备的文体用品。
(二)组织退休职工开展活动的经费:
1.举办讲座,报告会的讲课费。
2.本市范围内的参观、游览活动支付的费用。
3.召开座谈会、运动会、文艺演出所支付的费用。
4.开展管理服务活动的场地、车辆租用费。
5.订阅学习材料、书报、杂志等费用。
6.重大节日慰问退休职工支付的费用。
(三)其它用于退休职工的杂项费用:如组织退休职工活动的临时工作人员补助费等。
第二十三条 以下几项费用不得在服务经费中列支:
(一)为有专业知识和技术特长的退休职工有组织有收入的咨询服务或兴办第三产业所需费用。
(二)退休职工的医疗、丧葬、生活困难补助及病残护理费用。
(三)各级负责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机构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奖励性支出、办公用费、建造办公用房和家属宿舍等各项费用。
(四)其他不属于服务经费开支范围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养老保险机构及有关从事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的部门,要认真管好、用好服务经费,该下拨的必须下拨,不得中途截留,并负责对本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各基层企业、街、镇使用服务经费时,必须严格开支范围,不得以现金形式平均发放给退休职工个人。
第二十五条 各级服务经费拨付单位,要将经费分配金额,在“北京市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服务经费、专项经费收支预算表”和“决算表”(表式附后)中的相应栏目填列。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每年应如实将上级养老保险机构报送“服务经费、专项经费收支决算表”(报表时间另行通知)服务经费当年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确保服务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如有挪用和规定范围外开支的,要如数追回,情节严重的,将停拨下年度服务经费。并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和财经纪律的有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专项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项经费是指具有特定用途、数额较大、专门立项的专项支出。如:用于购买办公用机动车辆、计算机、办公用房、职工住房及为退休职工建立较大规模活动站的建站经费等专用款项。
第二十九条 专项经费的收支渠道:
(一)市级养老保险机构支出或拨付的专项经费在“管理费支出”科目及下设的二级科目“专项用款”中列支。
(二)区、县级养老保险机构,收到上级拨入专项经费时,在“上级拨入经费”及下设的二级科目“其他专项经费拨款”中登记入帐;支出或拨付专项用款时,在“经费支出”科目及下设的“其他专项经费支出”科目中列支。
第三十条 编制年度预算时,专项经费要单独编制预算说明,报专项用款申请,经市级养老保险机构调查、立项、审批后,按计划进度分期预拨款项,年终决算核销。
第三十一条 对未按计划进度用款或因某种特殊情况停止用款。拨款单位应收回未使用款项。
第三十二条 对需要跨年度核算的专项经费,当年决算不予核销,应将结存额转入下年进行核算。
第三十三条 对未列入年度预算的专项经费,原则上预算年度内不予考虑。
第三十四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界限要严格划清,并设立三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在支付过程中不能互相挤占,也不能互相流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1992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服务经费使用管理方面的规定,凡与本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不一致的,均改按本制度规定执行。
管理验费支出“目”、“节”级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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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编号 | |
--------|科目名称| 说 明
目 | 节 | |
---|----|----|--------------------------
1 | |工资 |按照批准的编制人数和工资标准的实际发放数列入
| | |工资支出、包括:基础工资(含6元粮油统销价格
| | |补偿),职务工资、工龄工资、病假期间人员的工资、
| | |仍在本单位编制内的调出、学习进修人员的工资。
2 | |补助工资|
|(1) |取暖补贴|住在非公家供暖宿舍的冬季取暖补贴,标准按现行
| | |规定执行。
|(2) |交通补贴|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标准按市财政局现行规定执
| | |行。
----------------------------------------
续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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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编号 | |
--------|科目名称| 说 明
目 | 节 | |
---|----|----|--------------------------
2 |(3) |临时工工|传达室人员工资(离退休返聘人员必须签订合同)
| |资 |
| | |
|(4) |书报费 |按照市财政局现行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发放。
|(5) |奖励工资|按规定的标准发放的奖金及由经费包干结余开支的
| | |奖励工资、
|(6) |其他 |国家规定发给在职人员并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组
一、资金预算管理
本项目属中央财政专项项目,因此,对本项目基本建设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并按省水利厅批准的用款计划执行。
二、资金使用管理
1、该项目资金设立专帐、专户管理;资金使用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必须符合概算,预算确定的范围和标准;必须完备手续,符合规定的程序。
2、资金的申请和拨付应根据项目概算、年度投资计划、施工计划支出预算,施工进度,支出预算等办理资金的申领和拨付。
3、资金的使用必须进行认真审查,包括的内容:
(1)支付凭证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善,金额是否正确;
(2)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3)是否符合财务预算,用款计划;
(4)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5)支付方式是否符合规定等。
三、工程预付款的管理
1、工程预付款的支付程序;由承包商申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核,项目部施工组人员审核后,呈项目法人审批,并提供合法的预付款收据。
2、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方式是很行转账结算,严禁现金支付。
3、工程预付款由财务部门按合同,承包单位及标段进行管理,项目部及施式组要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同承包商及时核对工程预付款的支付及扣回情况,防止多付少扣。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的管理
1、实行预算控制,严格按省水利厅批准的用款计划数额内控制使用。
2、建立并规范审批手续,由项目法人一支笔审批。
3、遵守规定的内容和开支标准
五、工程价款结算形式与手续
根据本工程的特点,确定定期(每月)或阶段性进行结算。
1、由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将结算申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并附本次结算工程量的证明材料。
2、工程监理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审核主要内容为本期工程量是否属实,单价是否为合同约定,若存在差异,要求承包商重报,若无问题,编制月进度支付凭证,签发计量支付凭证,报项目部现场管理机构。
3、项目部现场管理机构的有关人员,对监理审核上报结算进一步核定,重要为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若无问题,签发工程款结算支付单,报项目法人审批。
4、财务部门付款时,必须重点审核累计结算款,预付工程款的扣回数,质量保证金累计数是否一致,本期支付数计算是否正确等,若没有问题,办理工程价款支付手续。
一、村级财务制度
1、各村委会必须设置报账员、出纳各一人。
2、各村委会必须设置会计账簿,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即会计设有总账、明细账、固定资产账,出纳设有现金日记账。
3、各村支书、主任对本村的财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要完全负责,即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它会计资料完全负责。
4、各村报账员、出纳各负其责干好自己的财务工作,即报账员管账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账,具体要求如下:
(一)报账员工作的具体要求:
(1)所有票据统一由报账员到镇财政所领取。每季度末5日为报账日,报账员必须把本季发生的票据及时到镇财政所报账,票据若超过一个季度镇财政所将不予报销。
(2)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
(3)按规定做账,即记账凭证和账簿必须采用借贷记账法填制;
(4)账面要保持平衡。
(二)出纳工作的具体要求:
1、必须管好本村的现金,账目必须日清月结,不能积攒单据,出现账本、票据各在一边的现象;
2、必须即日上账,现金余额只能≥0;
3、对村干部的垫付款要有三个以上村干部证明用途,且必须要有出纳开具的收据,票据方可入账。
二、收入管理制度
1.村级一切收入必须全额及时缴入财政所“村财乡管”账户,统一管理。具体包括:上级补助收入、扶贫资金收入、各项捐赠收入、一事一议资金、村级集体资产出租或承包收入以及村级其他零星收入。
2.收入行为一经发生,必须在5日内缴入村财乡管账户,坚持先收后支,严禁以收抵支。所有收入在规定时间内未入账的,按贪污挪用论处,并由经手人承担相应责任。
3.收入票据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票据。其中“一事一议”资金要附有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村委和个人不得自制、自购其它收款收据。
4.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村级新增负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负债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镇政府批准(或经镇政府同意)。
三、财务审批报销制度
1.坚持村主任“一支笔”审批,报销票据必须具备“三字一章”,即经手人、村干部证明签字、村主任审批、镇财政所审核签字盖章后方可入账。
2.支出票据必须是正规税务发票和正式收据,发票内容要真实完整,商店购物、招待费、横向联系等支出必须有商业发票并附相应的详细清单方可入账。与村民发生的小额经济往来(500元以下)可由农户按实际发生内容出具票据。
3.审批权限,单项支出在1000元以下的由村主任审批;1000-2000元的支出经村书记、村委主任审批;2000-5000元由两委全体干部审批,并做好会议记录;5000元以上的重大开支要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事前要召开村两委会集体研究,方可报销,入账须附研究同意的会议记录复印件,并报镇政府审核备案。村主任在审批票据时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政策、制度、手续规定的发票要拒绝签字,否则要承担相应责任。
4.村组干部工资补贴由镇统一制定和审批,凭镇政府文件入账。若村委资金宽裕,在确保干部工资的情况下,干部年福利不得超过2000元/人。村委书记、主任可报通讯费50元/月,报销凭话费单据为准。
5.严禁大吃大喝,铺张浪费,各村要严格控制招待费等支出,严格控制接待标准,陪餐人员,严禁中餐饮酒,严格结算程序和手续,招待费实行总量控制,单项列支,人口在2000人以下的村委,年招待费不能超过20000元;人口在2000人以上(含2000人)的村委年招待费不能超过25000元。若村委年招待费超过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向镇财政所说明情况,镇财政所将书面材料汇总后交镇财务领导小组审核,并交党政班子会核定,若村委招待费超过班子会核定的标准,将对村委书记、主任严肃处理。
6.支出票据须经财政所村级财务会计严格把关,进行合规性、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要求及本制度规定的票据,财政所经办会计要一律予以拒收,并责成当事人立即加以改正,村级财务会计有权拒付违法违规的支出。
7.报账审核时间:各村报账员要及时报账,原则上每季末五日必须将本季发生的收支业务向财政所报一次账。严禁一年报一次账,除基础设施建设外杜绝一次大额报账(指日常支出万元以上)。
四、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1.项目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挪作它用。
2.项目实施过程中,须预拨资金的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包点镇干部、财政所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镇长审批,资金要按工程进度转入工程承包单位或承包人账户,办多少事,拨多少钱,严禁超进度拨付资金,严禁将资金转入村干部个人账户,项目完工结算时由工程承包单位或个人开具正式税务发票经审核批准后办理报账业务。
3.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向财政所提供报账时所需的资金安排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对资料手续不全、违规违纪的业务财政所有权拒绝办理。
4.对项目结余资金,由各村项目负责人及时从个人账户取出转入村财乡管账户按程序报账使用,严禁不入账或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现象发生。
五、财务公开和监督制度
1.各村要建立财务公开栏,每半年将村级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每年年终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一年来的财务状况。
2.财政所村级财务会计于每季末将各村财务报表交各村,并报书记、镇长。
3.镇纪委、财政所、农经站等单位要加强对村级财务的监管,每年对各村入账的财务收支情况(包括具体开支票据)进行一次全面审查,发现问题立即予以纠正,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奖惩制度
1.镇党委、政府将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纳入各村全年工作目标考核,对财务制度执行好、群众满意度高的村给予表彰。
2.各村委会主任是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村级财务管理中如发现有违规违纪现象发生,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构成贪污犯罪或因管理不力导致账务不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群众反映强烈的提交纪检司法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