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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事文章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叙事文章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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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事文章范文第1篇

失败对所有人而言,都是一个讨厌的字眼。它意味着在无法达到预定的目标前,就不得不放弃。可是它对不同的人也有着不同的意义。有的人把经历它当作是倒霉的遭遇,有的人把遭遇它当作宝贵的经历。

有这样一个伟大的科学家,他发明的电灯点亮了世界的夜。没错,他就是爱迪生。他在制造这个奇迹的过程中,仅灯丝这一项,就经历了上千次的失败考验。但是他并没有因为失败而放弃,并没有因为1次,2次……甚至1000次的失败而失去信心。最后他在一次又一次的失败中获得成功。如果他害怕了,放弃了。那么我们的世界在夜幕来临的时候,应该一片沉寂,毫无生趣!我想,失败应该是对成功者而言的吧!不经历风雨,怎么见彩虹;不经历失败,怎么走向成功!这世界上没有人随随便便成功。

不要害怕失败,不要恐惧“再试一次”。也许成功便来源于这一次又一次的失败,一遍又一遍的“再试一次”!

叙事文章范文第2篇

[关键词]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正义,海事审判,海商法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生效施行,为我国实现2010年成为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之一的既定目标奠定了良好法律基础,为海事审判实体正义的追求建立了优良的程序保障机制,并与我国新世纪法院“公正与效率”之工作主题完美契合,标志着我国海事审判进入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的全新发展阶段。

一、《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是海事审判实体正义追求过程中的程序正义的保障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顾名思义,是一部程序法,它是关于法院行使海事审判权,对当事人诉至法院的海事权利争执或海事法律关系依实体法进行审理判断的规程或法式的一般性规定的法律。其主要作用是使法院“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争执。冠“特别程序法”之名,皆因从法律分类讲,程序法只有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类,海事审判程序并非独立的一类审判程序,它只能隶属于民事审判程序,因而海事程序法只能是民事程序法的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审理海事案件,应优先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只有当其没有规定时,才适用《民事诉讼法》。

海事审判属民事审判大范畴,适用《民事诉讼法》是适当的。《民事诉讼法》许多规定,如回避制度、合议制度、庭审程序、调解制度等,对海事案件审判都能起到很好的规制作用,可以达致施用程序法之目的。但不可否认,海事审判又具自身之独特性,这导源于水运法律双轨制以及海事审判的强烈专业技术性、涉外性和日趋国际统一性。《民事诉讼法》作为民事诉讼基本法,在总体制度框架方面可满足海事审判需要,但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已不能适应海事审判特点,准确说从来就没有适应过这种特点。对此,试作如下说明:

我国水运法律双轨制是:在跨国越境的远洋货物运输方面,采《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之主要规定,实行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且赋予承运人以单位货物责任限制权。即在远洋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及其雇佣人员过失导致货损,承运人应担赔偿之责;但承运人及其雇佣人员在驾驶和管理船舶方面过失而致货损,承运人免责,即实行被誉为“海商法基础”的驾驶过失免责和管船过失免责制。而在内河及沿海货运中,实行《合同法》下的严格责任制,一旦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承运人除不可抗力等原因外都要承担赔偿责任,不允其过失免责,且不享单位货物责任限制权,对货损须全额赔偿。水运法律双轨制要求远洋货物运输适用《海商法》第四章规定,内河及沿海货物运输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规定。

海事审判的强烈专业技术性是指,在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等海事侵权案件审判中,常关涉航海技术、船舶构造与性能、救助技能与防止环境污染技能、共同海损理算等专业技术非常强的问题,可能会使审判变得异常繁复,按通常审判规则无法进行有效审理,甚而至于可能会使审判结果发生偏差,悖离司法公正的根本准则。譬如船舶碰撞案件,其碰撞现场不可能留下如汽车肇事那样的道路痕迹,不可能保存事故现场,而船舶碰撞前造成碰撞紧迫局面的航向、航速及其避碰措施等又难以为对方所了解,且易发生事后针对对方证据材料伪造航海日志等原始证据的行为,从而使法庭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困难重重。若按《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质证规则,允许当事人不受时间限制地举证、质证,则极可能出现一方有针对性地修改证据或作伪证,而使先提供证据材料的另方变主动为被动。船舶碰撞案件的如此特殊性,决定了必须实行证据保密制度、限时举证制度、禁止翻供制度等特殊的诉讼制度,而这是现行《民事诉讼法》所无法满足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章第一节的规定弥补了这一不足,从程序上保证了对这类案件的公正审判。

海事审判的涉外性,狭义方面是指海事审判案件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外国自然人、法人或合伙组织的案件,广义方面还包括涉港、澳、台的海事案件。涉外海事案件的审判,与纯内国案件相比,应特别注意贯彻执行国家与独立、平等互利、海事诉讼权利同等和对等、信守我国所参加的海运公约、尊重与参照执行国际航运惯例等海商法基本原则。

海事审判的日趋国际统一性是指,伴随海运公约大量出现,统一实体法规范在海商法律中占居较为主导的地位,且国际民间组织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及标准合同文本的大量使用,使海商法有了较大的国际统一性,从而使主要适用这类实体法的海事审判也随之国际化、统一化。“一百多年来,世界各国从来没有停止过寻求海商法在世界范围内统一的努力”,新千年到来之际,海运公约、海运惯例、各种标准合同互为补充,海商法的国际统一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规模和程度,以这种统一海商法为基础的各国海事审判的国际化已成为每一个开放国家所无法也无须阻挡的潮流。尽管不能否认,根据原则,一国家司法机关不可能适用外国程序法,目前也没有统一的程序方面的国际公约,但是,当某一种程序规范业已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并经证明为行之有效时,则有关国家可通过行为修订其程序法,或制定新法律,将这种程序规范纳入本国程序法范畴,从而与涉外审判的世界潮流合拍。

海事审判的以上特点,决定了海事法院审理案件时适用的实体法有《海商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国内法以及我国所缔结或加入的海运公约,甚至可能适用外国法律或众所周知的海运惯例。《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就是要与这些实体法配套使用,且主要是与《海商法》、海运公约、惯例或外国法律等配套使用。它与这些实体法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两者互相依存,不可分离。这些实体法所规定的是在船舶关系和海上运输关系中,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所规定的是怎样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受到保护并得以实现。《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具有所有程序法的本质特征,即保障实体法的正确实施,实现诉讼过程和诉讼结果的公正,从而力求净化海事诉讼制度中的对话空间、缓和因海事争执引发的紧张气氛,并展现具有时代特色的诉讼文明和文化素养.

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是海事审判实体正义追求过程中成功审判经验的结晶

一部满足于审判需要的新法律的制定与颁行,不外乎是已有的成功审判经验总结升华的结果、法学理论研究成果的条文化法律化的结果以及对国外立法经验借鉴扬弃的结果。由于我国“法学界限于对海商实务的了解不足而对海商法涉之不深;海商实务界则由于缺乏坚实的法学理论

的有力支撑而难以推动海商法研究向纵深发展”,整个海商法律和海事审判理论研究是严重滞后于现实需要的,因而很难说《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是法学理论研究成果的法典化结晶,相反,我们倒是基本可以断定,这部法律是审判经验总结和域外经验借鉴的产儿。

海事法院成立十余年来,摸索出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审判经验,这些审判经验有的表现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有的则以海事法院工作简报或内部规定为载体,而另一些则以海事法官调研论文形式出现,总之都未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不具法律强制力。《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将各种形式的海事审判经验作了系统化的科学提炼和总结,使之条文化、法典化,赋予了法律的强制力。海事法院的审判经验能否称之为“司法性造法”是有争议的,我国属成文法国家,原则上不允许法官造法,但是,这种审判经验的形成,特别是最高法院的海事司法解释,又较为符合“司法性造法”的属性,即“当现行的实在法渊源或非实在法渊源不能给他(法官)以任何指导时或当有必要废除某个过时的先例时他所必须诉诸的一个最后手段”.无论如何,如果说没有伟大的实践就没有伟大的理论的话,那么可以说没有海事法院十余年的审判经验积累,就没有今天这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具体而言,《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海事审判经验的总结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关于管辖的规定。海事法律关系是以船舶为中心而发生的受法律调整和规范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船舶的中心地位决定了各国海商法律对船舶的特别关怀。关于海事诉讼地域管辖问题,海事法院曾实践过以船籍港作管辖连结点而取得管辖权,其实质是借鉴以自然人户籍所在地作管辖连结点的做法,是船舶拟人化处理的典型形式之一。以船籍港作管辖连结点,便于法院对船舶登记状况调查取证,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明确规定,船籍港是海事侵权行为案件、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案件、船舶抵押纠纷案件、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的连结点之一,从而扩大了对案件地域管辖的选择范围,便于当事人诉讼,也便于法院审判。当然,由于我国沿海经济发展不平衡,船舶的船籍港多集中于经济发达地区,以船籍港作地域管辖连结点,可能会使案件集中于少数经济发达地区的海事法院,造成各海事法院间案件管辖不平衡,这需引起我们的警惕。

(二)关于海事请求保全的规定。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实现,对被请求人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最高法院于1986年1月31日了《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1987年11月29日了《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具体规定》,对诉前扣船和拍卖被扣船舶作了明确规定。此两规定经七、八年实践,在积累了丰富经验后,最高法院又于1994年7月6日公布《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和《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两个司法解释文件。尽管这两个文件不是法律,但其本身却是典型的海事审判经验的总结与升华,同时也是对有关公约、惯例和习惯作法的借鉴与吸收,为《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相关内容的制定奠定了实践基础。自海事法院成立至1999年8月,海事法院共扣押中外船舶近1,500艘,并拍卖了其中部分船舶,另外还有相当的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扣押和拍卖的实践,其间的经验十分丰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将此等经验提升为法律,规定在整个第三章中。由于以丰富的成功经验为基础,在今后的实施过程中相信将会取得较满意的效果。

(三)海事证据保全与海事担保。海事证据保全的规定,超越了《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保全的内容,根据海事审判经验,首次在我国法律中明确了诉前证据保全问题。海事担保是海事诉讼程序过程中的责任担保,是对未来可能的海事损害赔偿责任或海事给付责任的特殊保障和有效补充,突破了民事实体法债的担保制度的附随性规则,具有相对独立性。海事担保是一种程序上的担保而非实体法上的债的担保。程序上的担保在《民事诉讼法》个别条款中有规定,但如何具体操作付之厥如,《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根据海事审判实践作了全面规定,如海事请求人、被请求人提供担保的方式、数额、请求担保数额不当造成损失的赔偿等。

(四)关于送达的规定。这方面的规定只有两个条款,但却是典型的带有前瞻性的经验式立法,其中海事诉讼法律文书可以“通过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送达”的规定,即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的规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海事审判中常见的送达难问题。海事案件一方甚至双方当事人常常不在海事法院所在地,甚至不在海事法院的司法辖区内或不在中国境内,送达便成为海事诉讼的一个棘手问题。对辖区外当事人,直接送达因成本太高而几乎不可能,委托送达固然合理和经济,但被委托法院自身任务繁重,且不排除有的被委托法院送达人员不负责任现象,从而使委托送达难以尽如人意。邮递送达是一种较好的方式,但若被送达人未将送达回证寄回,也难以确认送达的有效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关于送达的前瞻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实务中的难题,应在技术可行的前提下广泛采用。但是,对《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0条关于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判决的规定,是否也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开庭传票?笔者对此存有疑虑,毕竟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判决是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处理,法院以“通过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送达传票后,倘无“送达回证”之类的证明材料附卷备查,当事人以未收到传票为由抗辩,法院将十分被动。看来这一前瞻性规定尚需接受实践的检验和过滤。

三、《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是海事审判实体正义追求过程中吸收、借鉴外国及国际海运公约成功做法的优秀成果前文已论述了海事实体法和海事审判国际统一的总体趋势,尽管有学者未必赞成此观点,然而就我国现实做法而言,我认为总是在自觉地迎合着这一总体趋势,《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制定与颁布,就是这种自觉迎合的一个证明。我国参加制定的《1999年国际扣船公约》规范了扣押船舶的主要内容,而这些主要内容基本被《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全盘接受。如,何种海事请求可以申请扣船的规定方面,《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1条规定的22种情况,与《1999年国际扣船公约》的相关规定除文字表述有所不同外,没有实质性差别。其妙处,大而言之,就是树立中国对外开放形象,取得扣船程序问题在国际范围内的一致,利于推动海上运输国际发展;小而言之,则可以树立我国海事法院在国际海事司法领域之公正形象,扩大涉外案件的受案范围和数量,降低诉讼成本,提升审判质量。《1999年国际扣船公约》是在《1952年扣押海运船舶的国际公约》及1985年和1994年两个扣船公约草案基础上修订完成。以近半个世纪的国际扣船实践为基础而制定出的公约,理应较为完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此基本全盘接受,当属应然之举。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了一种全新的行为保全制度――海事强制令制度。在海事诉讼中,可能会遇到这样的诉讼请求:强制侵害人停止滩涂污染或海洋污染行为,强制相对方及时交付货物或及时提货,强制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等,这种诉讼

请求以要求对方作为或不作为为目的,法院是否可以据此命令对方作为或不作为?《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给出了肯定回答,即海事强制令的规定。海事强制令是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基础上,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而制定,是对外开放的一个成果。该规定可能会对《民事诉讼法》产生较大影响。《民事诉讼法》的保全制度仅指财产保全和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没有行为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内容。海事强制令本质上是一种行为保全制度,经若干年的实践和完善,很可能被《民事诉讼法》所吸收和借鉴。

叙事文章范文第3篇

终于出发去杭州了,出发前,我和妈妈和好了。所以,心里,轻松得不得了。

坐在车上,我的心里,还充满了对桐的感谢。所以,我打了个电话给他。

“喂,是我,你,在苏州吗?”

“恩,你呢?”电话那头,又响起了那个熟悉的声音。

“我在去杭州的路上喔!”

“杭州?”

“对啊,你有来杭州吗?反正杭州和苏州也隔得不远。”

“我喔,应该没有啦。因为计划中没有这项。你呢,要来苏州看园林吗?”

“计划中是有,不过,要视情况而定。”

“呵呵,我要到月底才会回家。这几天都会在苏州,过一阵子去湖南玩,你要来,就赶快喔!”

“恩。那你的暑假,安排得还挺丰富的嘛!”

“那当然了。对了,你是不是有什么事要说啊?”

“厄,就是,上次的事,谢谢你喔!真的谢谢你!”

他愣了一愣:“你是专门来给我道谢的啊?!”

“是啊。很惊讶吗?”

“那是。这可是你第一次,专门给我道谢呢。”

“是吗?”我顿了顿,“好像是耶!”

“是啊。”

“那是因为你不经常帮助我啦!”

“什么啊,我还不经常帮助你?你讲点道德行不!”

“好啦好啦,不跟你说了。浪费我话费。”

“我也一样好不好,被你打得,就剩5元了!”

“那你刚刚在干吗?”

“昨天带了一天亲戚的小孩,现在在看名侦探柯南。”

“晕。”

“我晚上会上会网,你上吗?”

“会啦,就是会迟一些。”

“恩,那晚上有碰见再说吧。”

“好啊,那,拜拜了!”

“拜!”

合上手机,望着外面的蓝天,我轻轻说了声:“真好!”

叙事文章范文第4篇

那本惹事的日记,是芊芊的心爱之物,淡蓝色的封面,花色的条纹纸,芊芊在每一页都贴上了各式各样的小小贴画。没人的时候,芊芊就喜欢写日记,心里想的、脑子里转的、梦中见到的……她喜欢和自己说话,把要说的话写在日记里,那一刻,芊芊觉得很幸福。

初一的时候,芊芊认识了一个小男生。说是认识,对方根本就不知道芊芊是何方神圣,那不过是芊芊自己心里的小秘密。在淡蓝色的日记里,芊芊把小男生描写得无与伦比,学习累了,情绪不好,芊芊就在日记里对他“倾诉”,他会“安慰”芊芊,逗芊芊开心,还会说一些“那样” 的话。每一次,芊芊都“听到”他对自己说:好好读书,将来我们考同一所大学。芊芊好像已经看到:自己和那位男生一起在大学校园里漫步,她觉得好浪漫呀!说来奇怪,芊芊的成绩竟提高了不少。“我要和他比成绩!”芊芊在日记中写道。

妈妈大发脾气,说芊芊小小年纪就这样复杂,还逼问那位男孩是谁,哪个班的,妈妈要到学校找那个男生,还要让老师出面制止他们早恋。在妈妈不停地逼问中,芊芊一再解释,那些故事是自己编出来的。妈妈哪里相信,便不断变换手法,想查清楚。芊芊真是苦恼不堪,整个暑假都没过好。

刚开学,芊芊的妈妈真的来到学校,找班主任谈芊芊早恋的事。芊芊心想:这下全完了!在忐忑不安中,芊芊把事情一五一十告诉老师,然后就等着老师发脾气、自己挨骂了。没想到,老师拍拍她的肩膀,说:“我知道了,你回去吧!”

芊芊的老师留住妈妈,很诚恳地说:“您偷看了女儿的日记,还听不进孩子的解释,您知道芊芊现在会怎样想么?她既怕老师知道,又怕同学知道,既恨您又怕您,她正处在孤立之中呢!您这样做,不但影响了母女感情,还会扭曲孩子未来的人生。”

芊芊的妈妈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会受到老师的“批评”,真是一头雾水。

“青少年进入青春期,自我意识增强,有了强烈的成人感,不会再人云亦云,他们希望独立面对世界、面对生活。孩子们开始渴望有自己的私人空间,有独立的不受干扰的心灵空间。这是成长的标志,要是孩子没有隐私意识,将来走进社会,是要付出代价的。”

“芊芊的日记,多半属于白日梦,是她编出来的故事,是给自己看的。您的担心、焦虑,您的处理方式,只能加深两代人之间的误解,引发激烈的冲突。”老师很耐心地对妈妈说。

“您是说我错了?”

“您太急躁了,也不太了解现在的中学生。成长是需要秘密的,学会守住秘密,学会建立个人信誉,才能逐渐成熟起来呀!不要想尽办法干预孩子的思想和行为,这样做会事与愿违。您能做的,就是多从孩子的角度考虑问题,尽可能多和孩子沟通。至于日记,不看也罢,那不过是她一时的所思所想,哪能当真呢?”

送走了妈妈,老师叫来芊芊,对她说:“女孩子长大了都会做白日梦,可要是沉浸在里面,忽略了和父母亲的交流,爸爸妈妈就会一天比一天紧张。猜不出你想什么,担心你遇到麻烦,找不出原因,那不就剩下偷看你的日记了!”

“有什么办法改变呢?”芊芊问。

“学校里的事多和父母说说;心里有话要多和父母沟通;留下心灵的空间没有错,同时,也别冷落父母呀!聪明的孩子,要尽量让父母了解自己,了解今天的中学生。”

叙事文章范文第5篇

在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全面完成省委九届七次全会提出的目标任务的关键时刻,省政府召开这次会议,对我们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全面打好外经贸工作攻坚战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以来,面对国际金融危机蔓延的严峻形势,我市认真贯彻中央和省一系列保增长扩内需的政策措施,特别是中央稳定外需的6方面政策措施和省政府提出的7方面指导意见,紧紧抓住外经贸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积极作为,科学务实,采取扎实措施,加快扭转外经贸工作困难局面。1-4月份,实际利用外资2.73亿美元,增长18.7%。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合同额30.99亿美元,增长457.23%;完成营业额3.5亿美元,增长76.77%;外派劳务2735人,增长18.6%;新设境外企业6家,增长50%。在济钢等骨干出口企业国际市场出现很大困难的形势下,服务外包等高技术出口增长了50%。

省委九届七次全会后,我市立即召开九届五次全会,认真贯彻总书记“三个进一步”的要求,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动力,作出了“决战二季度、实现双过半”的工作部署。按照这次会议的要求,我们将进一步强化“以增创外资增长优势为重点,以拓展外经带动出口为渠道,以发展服务外包为载体,六抓并举稳外需”的思路,全力开创外经贸工作新局面。

初步考虑:全年实际利用外资达到8亿美元;出口力争完成46亿美元,与去年持平;对外承包工程实际完成10亿美元,增长25%。

(一)抓政策,强化政策扶持导向。认真落实国家和省里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组织指导企业进行申报。目前,已为93家企业申请市场开拓资金230万元、为服务外包企业申请扶持资金4500万元,财政拿出1亿元服务外包发展基金,抓紧研究出台2000万元外贸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开拓市场、高新技术产品和机电产品出口奖励、市国际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和市国际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资金补贴、市外贸实务培训基地建设等方面。

(二)抓企业,努力稳定出口队伍。对济钢、重汽等7家出口大户实行市级领导包靠帮扶责任制,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完善重点出口企业联系制度,对全市60家重点进出口企业加强调度监测,及时掌握出口企业市场、订单、产品和资金情况。对有出口实绩的近千家中小企业实行两级领导帮扶,帮助企业开拓新市场,解决融资难题。

(三)抓市场,积极拓宽外需渠道。坚持“让利不让市场”,稳定亚洲市场,大力开拓南美、中东、东盟、东欧等新兴市场。筛选100家成长性好的出口企业,从资金、政策、信息等方面予以倾斜,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发展品牌产品。组织企业参加广交会等国内外展会,加强与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平台合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帮助我市企业拓宽销售渠道。支持企业建立境外营销中心、收购境外品牌和境外销售。

(四)抓项目,提高利用外资规模。充分利用筹办全运会、园博会、棚户区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围绕港台、日韩、东盟、欧美等地区,突出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服务外包、节能环保等产业,重点推进55个在谈大项目。对已批准的83个在建项目,加快推进,力争全部到位。同时,对我市装备制造、汽车、冶金、电子、食品药品等行业的龙头企业逐个研究筛选,确定3—5家企业引导扶持,促进企业通过并购或境外上市实现合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