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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游戏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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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游戏教案

智力游戏教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中等职业学校 案例教学法 优化 经济法基础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11)05-0196-02

近年来,笔者在非法学专业《经济法基础》教学中不断探索案例教学法,经过实践,笔者认为,案例教学法在引发学生学习兴趣、加强学生对抽象法律条文的理解、培养学生综合素质、提高教学效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因中职学生的学习基础、教师的技能水平等教学环境因素的制约,案例教学法存在诸多问题,教学效果不尽人意。

尽管我国法学教育领域的案例教学已趋于成熟,但对中职学校案例教学进行系统的探索仍十分必要。因此,我们应坚持并优化案例教学法,使其适应中职学生特点,使教学效果的改进落到实处。

一、针对中职生的年龄和认知特点,精选和巧编案例,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虽然当前获取经济法案例的途径较多,如公开出版的案例集或教材;报刊杂志、电视网络等媒体,但真正适合中职教学的案例却不多,且功能单一,质量参差不齐,不少案例过于陈旧、复杂、缺乏现实感,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特别是许多案例汇编的教学对象是法学专业学生,对于生活阅历简单、法律基础知识相对薄弱的中职学生而言,有的教学案例专业性太强,距离学生的知识结构和经验太远,涉及的人和事过于复杂,使学生无从下手,产生畏难情绪或依赖思想,无法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没有一定数量的符合中职生培养目标的教学案例,案例教学法就无法在中职校中得到普遍运用,因此,需要教师去挖掘和巧编案例。中职《经济法基础》教学中所选案例除了必须符合针对性、典型性、时效性等法学案例基本特点外,针对中职生的认知特点,案例还应有其特殊性。

1.案例应难易适当

教师应把握好案例的难易程度。案例太难,学生因知识储备不够而无从下手,会丧失参与的兴趣;案例过易,一望而知,又使学生感到索然无味,不利于学生学习兴趣的调动。所以,案例难易要做到适度,即“跳起来摘桃子”。经济法案例大多较复杂,教师在选择案例时应忌讳背景模糊、情节冗长、脉络不清、枯燥乏味的案例,因此教师对现成案例应进行适当编辑,去除其中繁杂、与案例无太多关联的人和事,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图表等描述案例,使案例具有可读性。

2.案例应贴近学生生活

尽量选择与学生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例或当前热点案例。如在市场管理法律制度的教学中,笔者选择了这些案例:考虑到手机是学生接触较多的产品,选择了《消费主张:打电话不要钱的手机,你相信吗?》的视频案例,学生很感兴趣,而且还会联想到自己在手机消费时遇到的问题;授课班级如果女生多的情况下,笔者还曾播放《今日说法:小丽减肥记》的视频案例;选择了瘦肉精等社会热点案例。这样的案例更容易被学生接受并在心理上产生共鸣,使他们有一种现实感、求知感,从而使其自觉地想了解案例的具体情况。

3.增强案例的趣味性和娱乐性

中职生大多年龄在16~19岁之间,他们活泼好动、思想活跃、好奇心强,在选择案例时应抓住学生的这一特点,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在案例教学中,正确运用幽默案例故事、卡通动画乃至相声小品等,以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来学习法律知识,融知识性与娱乐性于一炉,使人感受深刻,极大增强案例教学的效果。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教学中,笔者选择了“快乐驿站”中的动漫小品《套餐》,小品讽刺了电信服务中存在的问题,让学生在笑声中引发他们思考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4.案例的呈现方式应使学生能尽快融入案例情境之中

如果教师仅用口头方式呈现复杂的案例,对于理解能力有限的中职生来说,恍如听天书。可采用以下几种案例呈现方式:①给每个学生发放文字材料;②运用投影仪将案例投射到屏幕上;③播放案例录音;④教师或学生生动形象地描述案例;⑤利用多媒体呈现案例;⑥将案例化为剧本,让学生表演出来。以上方式可以兼而施之,但不管使用何种方式,教师都应尽可能地渲染出案例描述的氛围,让学生尽快地进入案例情境中,从而充分感知案例,为后面的分析讨论做好准备。

二、充分考虑中职生的学习环境,巧设问题,创造条件,引导学生课前分析案例。

当前,教师往往忽视教学对象的真实水平,在引导学生分析和研究案例方面不够深入。非法学类中职学校的法学图书资料相对较少,教学资源相对匮乏,学生查阅资料和分析问题的能力有限,特别是中职生学习自觉性相对较差,因此,让中职学生课前独立分析案例是不现实的。

在实施案例教学法时,教师应适当为学生的准备工作创造条件,可针对案例先发放文字材料(如案例描述、教材中没有的相关法律条文等),设计并细化问题(学有余力的学生也可自己设问),引导学生课前分析和研究案例。如笔者在《劳动法》一章的教学中,提前一周播放视频(今日说法:唐氏兄弟的故事),下发该案例的文字资料,以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条文(因条文内容较多,只标明了与本案相关的具体条目),同时,提出几个问题。这样,学生不会无从下手,可根据问题和资料进行思考与分析,撰写课堂发言提纲,降低了难度,增强了自信心,使案例教学法的实施有了良好的开端。

三、针对中职生的学习特点,有效组织案例教学的课堂讨论。

由于受学生素质、教师自身水平、班级人数及课堂秩序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案例课堂讨论的效果往往无法达到预期目的。学生对课堂讨论参与的表现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踊跃型:对某些较浅显容易的案例分析,大多数学生踊跃参加,师生互动效果良好。二是少数人参与型:少数学生学习较扎实,能够参与讨论和分析,但整体讨论气氛不够热烈。三是沉默型:对于案例的解决和处理方法,学生大都难以作答,不参与讨论,经常会出现冷场或案例讨论的偏题等问题。

因此,掌握组织课堂讨论的技巧在课堂讨论环节中尤为重要。在课堂案例讨论中,教师要学会感觉、观察学生的情绪、兴趣,在学生呈现出的不同状态下灵活协调、随机应变,做一个完全可调动学生情绪的组织指挥者。如发现学生开小差、注意力不集中,点名提问是一个好方法,对程度差的学生的提问应尽量简单。及时赞扬和肯定学生发言中的闪光点,增强学生讨论的兴趣和学习的自信心,做到褒贬得当,引导有方,保护学生的自尊心和积极性,使讨论场面热烈而不混乱,百花齐放。

四、建立课后成绩测评机制,重视学生参与案例教学的过程评价。

案例教学的目的主要是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表达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与传统的以知识积累的考查为主的成绩测评机制不同,案例教学法应建立以思维状况和参与程度的考查为主体的成绩测评机制。在案例教学法中,对学生的成绩评价主要以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或小论文为主,这显然超出许多中职学生的能力范围。笔者认为,对中职学生的成绩测评应有其特殊性,可适当降低评价标准,对程度好的学生可要求其撰写完整的案例分析报告或小论文,对其他学生,可要求其将教师提出的案例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同时,应特别重视学生参与案例教学的过程评价,将学生的参与程度与成绩挂钩,并在成绩中占较大的比重,在学生积极性不高的状态下,这是一种有力的途径。对踊跃发言,参与积极性高的学生记、加分数,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学生的自豪感和荣誉感,提高学生参与的兴趣。

总之,案例教学法在中职教学中应有的作用还未能充分发挥。本文只是抛砖引玉,对既有模式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措施,相关问题还留待专家学者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

参考文献

1 李 蔚、祖 晶.课堂教学心理学[M].北京:中国科技出版社,1999

2 朱启莉.论民法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0(2)

3 罗春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教学的理论与实践[J].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10(1)

4 李 瑾.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中课堂讨论环节问题探析[J].商业经济,2009(6)

5 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之路[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6 周 军.教学策略[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

智力游戏教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案例教学;高中政治课堂;有效运用

一、前言

传统的高中政治教学理念是把课本的知识传授给学生,使学生更好地应对考试。这种理念以教师为课堂中心,学生处于被动状态,即教师说,学生听,虽然也能教授给学生知识,但是存在许多不足。一方面课堂效率低,另一方面会挫伤学生的积极性。因为传统的高中政治教学枯燥且单调,而高中政治涉及内容广,抽象,包含有经济学、哲学、时事政治以及社会舆论等内容,面对理论性强的哲学以及复杂的经济学,学生往往处于懵懂状态,无法进行深刻的理解,因此在学习政治的过程中很容易产生厌倦心理,失去学习兴趣。然而高中政治是高考的科目,极为重要。因此,教师在开展高中政治教学时,应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在提高政治课堂教学效率的同时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案例教学法是教师开展教学的重要方法,能够极大地提高教学效果。

二、案例教学法概述

所谓案例教学法,即以案例作为基础的教学方法,即教师在讲解课堂知识时,以案例材料为依据,通过对相关案例进行研究以及分析,来达到增强学生对相关知识进一步了解的目的[1]。在上课前,教师先将案例材料整理后分配给学生,然后让学生对案例进行分组讨论和分析,学生也可以单独研究,自行分析案例,最后对讨论结果进行归纳总结。值得注意的是,教师在学生遇到难题时要及时采用引导措施,通过提醒或者补充促使学生思考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法不是局限于课本的授课方式,而是以一些热点新闻作为讲解政治的案例素材。这样在开阔学生知识面的同时,还突破了传统教学方法的束缚,增强了学生学习政治的兴趣。因为以案例教学法的载体为案例,相比书本知识具有较强的趣味性,因而能抓住学生的兴趣。且运用案例素材,将课本知识与时事政治结合起来,贯穿高中政治教学始终,使政治知识的重点与难点得到较好的诠释,一方面有助于学生对知识的吸收以及思维的开拓,另一方面有助于提高高中政治教学质量,使课堂教学的有效性得到最大化的提升。

三、高中政治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的优势

(一)有助于高中生思维能力的提升

高中学生正处于逻辑思维比较活跃的阶段,好奇心与探索心相对较强。他们的自我认知判断能力较强,同时也喜欢对课堂上学习到的知识进行反思和质问,因此思维性较高。单向传授知识的教学模式虽然能完成课堂教学目标,但教学质量欠佳。与传统的教学方式相比,案例教学目的性强,将学生当作课堂的主体,以一个或者几个独特而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为基础,让学生通过阅读案例、分析案例以及思考案例,激发大脑的兴奋点,调节注意力,尤其在解决难题的过程中,能够无形中培养学生思考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思维能力。此外,案例教学打破了空间的局限性,通过对校园外的知识以及实际问题进行转化,让学生在校园内就可以接触,从而实现理论到实践的转化,进一步激发学生主动思考政治知识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二)案例教学的针对性强

多数教师在教授高中政治课程时,依靠课本的固有套路向学生传授知识。这样的教学方式使得高中政治课本理论系统化且专业化,使得学生在理解的基础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导致教学出现了严重的滞后性并存在一定的盲区,针对性较弱。案例教学法以多个或者一个案例作为教学的入手点,在政治教学过程当中,不受固有套路的影响,将教材内容与时事政治结合起来,不仅丰富了教学内容,还进一步激发了学生学习的兴趣。此外,教师在筛选教学案例时,需要进行多方面的思考,选择的案例既符合课程教学目标与教学内容,又具有十分鲜明的指向性与针对性。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通过对案例的形象描述、直观表达,给学生制造身临其境之感,将抽象的理论与深奥的知识通过案例分析、讲解出来,变得深入浅出,并且促使师生、生生之间展开交流讨论,综合运用相关知识来解决课本知识的难题。

(三)案例教学体现了高中政治知识的应用价值

将课本的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联系起来的教学即为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方式不仅使课堂教学内涵得到进一步丰富,而且使上课气氛也比较活跃与轻松。在案例教学中,教师让学生先进行案例理解、消化,然后查阅或者互相交流相关的知识,再经过缜密的思考以及教师的知识补充,让学生能够体会到高中政治的价值,这些都无形中帮助了学生加深了对理论知识的理解[2]。

四、高中政治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具体运用

(一)通过案例辅助高中政治课堂教学

案例教学在高中政治教学中的应用,并不是在讲述理论知识的同时附带进行讲授,而应对案例进行分析、研究和讨论,使案例教学法成为高中政治的辅教学方法。因此,教师在实际教学过程中要注重案例的选择,在选择案例时尽可能优先选择真实的案例。可以选择当下社会比较关注的热点案例,这样更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增强学生的认同感。

以“人生价值的创造与实现”教学为例,该课题的核心内容是“价值创造”“价值实现”,因此教师可以讲解屠呦呦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的案例。屠呦呦在实验设备落后的情况下,带领团队研究青蒿素,在失败近200次后终于提取出青蒿素,帮助六百多万人战胜疟疾,为国家和人民做出了巨大献。利用这个案例,让学生讨论价值创造的困难,在价值实现的过程中会遇到的难题,引导学生理解,启发学生能够独立自主地去思考和探索。

此外,在选择案例时,要把控好案例的难易程度,如果案例过于简单,学生非常轻易地就可以得出答案,就会给学生造成一定的错觉,很难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如果案例过于复杂,超出学生的理解能力和知识水平,会使得学生无从下手,也会影响学生的探索热情。

(二)以案例引入进行讨论

在选择好案例后,教师应适当引入案例,将案例布置给学生准备讨论。例如在讲解“国家神圣不可侵犯”这一课题时,可以向学生讲解、问题等。然后让学生以小组形式对主题进行解剖,让小组成员共同分析讨论教师提出的问题,并发表、解释和论证自己的观点。学生在彼此合作和讨论的过程中,找到问题的重点,并对案例的性质和国家规定有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此外还能激发爱国热情。随后教师与学生进行结论讨论。案例讨论可以是小组讨论,也可以是教师与学生的一对一提问或组与组之间的辩论。案例讨论的过程能够增强学生对政治学习的兴趣[3]。

(三)总结案例的同时补充相关知识

在案例讨论后,教师对学生的发言进行总结。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学生在讨论过程中的表现,教师要多给予表扬,增强学生自信心。同时,教师要对没有对学生讲解到的知识点予以引导、补充和深化,通过提醒、反问等形式,让学生自主思考,加强学生对相关政治知识的认识,拓宽其知识面。在轻松的课堂教学氛围中,学生思维开放,更好地投入到学习中,学习效率大大提高。

五、结束语

在高中政治教学过程中,以案例材料为依据,通过对相关案例进行研究以及分析,能够打破传统教学方法的束缚。且高中政治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辅助,有助于高中生思维能力的提升,体现高中政治知识的应用价值。因此,在高中政治教学中应注重案例教学法的应用,精心选择案例,促进学生对政治知识的理解。

【参考文献】

[1]姚兰.浅谈案例教学法在高中政治课堂中的运用[J].读与写(教育教学研究), 2014(51):29.

智力游戏教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工程地质 优慕课教学资源平台 教学设计思路 实现方法

1.教学资源平台建设及特点

1.1教学资源平台建设

工程地质课程使用优慕课教学资源平台建设有:课程介绍(课程特色)、课程标准、授课计划、教师信息、课程元数据结构、基于元数据结构的教学资源、教学活动的组织(课程讨论区、课程作业、试题库及应用、播课单元)、课程学习单元设计,应用于辅助教学。

1.2教学资源平台特点

使用优慕课教学资源平台,学生可在校内外完成知识的学习任务,而课堂则变成老师学生之间和学生与学生之间互动的场所,包括答疑解惑、知识的运用等,从而达到更好的教育效果。

利用微课、视频实施教学,有如下鲜明的特点:(1)教学视频短小精悍,大多数视频都只有几分钟的时间,比较长的视频也只有十几分钟。每一个视频都针对特定的问题,有较强的针对性,查找起来也比较方便;视频的长度控制在在学生注意力能比较集中的时间范围内,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特征;通过网络的视频,具有暂停、回放等多种功能,可以自我控制,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2)教学信息清晰明确,主题突出、内容具体。(3)重新建构学习流程。(4)复习检测方便快捷,反馈及时、针对性强,有利于教师真正了解学生。

2.教学设计思路

在课程教学设计上,以实际工作任务为引领,以土建工程中处理工程地质问题能力为主线,贯穿课程的始终。将工程地质项目分解为工程地质基础知识、工程地质分析、工程地质勘察、工程地质勘察技能训练四个学习情景。目的是让学生掌握每一阶段工程地质知识的应用过程,以及所需要的知识、能力、态度要求,教学内容的选取具有针对性与适用性。由于每个学习情境的特点不同,在具体教学过程中综合采用了情景教学法、任务驱动法等多种方式。总体教学设计思路如图1~6所示。

3.在优慕课教学资源平台的具体实现

工程地质课程使用优慕课教学资源平台。通过学生、教师点击网站,实现在线辅导、异地现场指导的功能;学生利用网站的教学资源自主学习,实现网上学习、网上练习、网上交流和网上测试,增强课程教学效果。其中课程的网络教学资源除上述资源外,还包括学习指南、课件教案、应用案例、教学录像、实验实训、课程作业、课程讨论、在线测试、创新教育、专升本、职业资格、拓展提高、课程扩充性资源网站等。

在优慕课教学资源平台的实现页面情况如下:

3.1课程浏览页面

3.2课程维护页面

3.3课程管理页面

课程管理页面包括课程维护、课程介绍、课程标准、教学日历、教师信息、课程通知、选课学生管理、任课教师管理、权限管理、元数据管理、课程间共享、模板选择。

3.4教学资源建设

包括微课视频、说课课件、教学视频、教学课件、复习题库、教学成果、教案、工程地质相关网站、网址、教学活动页面(含答疑讨论、课程问卷、教学邮箱、教学笔记、个人资源、项目化教学、课程作业、试题试卷库、在线测试、播课单元、随堂建议)、课程建设页面(含课程学习、教学资源等)、学生访问管理(含选课学生管理、学生学习统计、成绩管理、任课老师管理、权限管理、教学活动)、元数据管理、课程通知。

4.课程应用总结

2014年建成《工程地质》课程优慕课教学资源平台,初步实现信息化教学。经过多次建设,网站内容不断补充更新,建有非常丰富的教学资源和鲜明的课程特色。

网站有专门的网络管理员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学生、教师点击网站,可实现在线辅导、异地现场指导的功能;学生可利用网站的教学资源自主学习,实现网上学习、网上练习、网上交流和网上测试,增强课程教学效果。其中《工程地质》课程优慕课教学资源包括:

学习指南:有课程简介、课程标准、考核方式与评价办法、推荐教材及参考书目录等内容,可帮助学生了解课程,明确学习目标。

课件教案:有各学习领域的PPT教案、电子讲义,可以帮助学生预习或重温讲课内容。

应用案例:有创新、工程应用等案例的PPT和动画视频案例,展示工程地质的应用领域,学生可结合实例进行自主创新学习,理论联系实际地学习,培养其创新能力。

教学录像:有主讲教师的教学录像(理论、实训、创新教育)、工程地质在工程领域的应用。

实验实训:有实验实训项目10个、实验实训指导、教学PPT课件与视频,学生可在实验课前对实验实训内容、过程进行预习,课后可复习有关实验实训部分的内容,在网上可观摩试验课程实验实训全过程。

课程作业:有各个知识模块的练习题,供学生课余练习,巩固所学知识。

课程讨论:使师生及时实现互动,做到教学相长。

在线测试:内设自我测试(近160题)和错题管理,学生既可在每个领域学完后进行知识测试,又可选择各个学习领域知识混合测试,还可实现往上提交判分,让学生自行评估对知识概念的掌握情况。

创新教育:创新专题报告PPT、创新实践活动、工程地质参与学科竞赛活动。

专升本:内设与课程相关的专升本考试辅导资料(如考试大纲、近年试题、复习题等)及专升本函数学习辅导资料(课件、PPT等)。

职业资格:内设与课程相关的职业资格考试的辅导资料(如考试大纲、近年试题、复习资料等)。

拓展提高:工程地质在工程中的应用视频等。

课程扩充性资源网站:在教学中给学生提供课程扩充性资源十余个网站,使学生可以获得更多最新的工程案例、工程资料、工程图片、专业前沿等信息。

现已上网的网络资源门类基本齐全,但还不够完善,有待进一步努力完善:进一步努力完善课堂教学辅助手段的“互动交流平台”、“视频课件”、“网页课件”、“课堂录像”等;开发课程实践资源,体现出以实践带动理论,突出课程的职业性,并在理论与实践课时的分配上进一步优化。

参考文献:

[1]王秋月.“慕课”“微课”与“翻转课堂”的实质及其应用.上海教育科研,2014(8).

[2]田爱丽.慕课学习、翻转课堂与教师专业发展――我国基础教育领域慕课学习与翻转课堂实施研究掠影.初中生世界(初中教学研究),2014(5).

[3]赵杰,赵才甫.“慕课”与中小学教育改革.教学与管理(中学版),2014(5).

智力游戏教案范文第4篇

---以一则案例为视角

 

霍山县法院     蒋光风

 

 

摘  要:司法实践中,婚姻家庭方面的纠纷是较为复杂的,因为他们总是夹杂着情感纠葛,处理不好可能会引发新的矛盾,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外的家庭成员提起的家庭财产共有纠纷往往要经过多次协调,不能简单地案结事了。准确地把握“一事不再理”原则、高效便民原则,透彻理解必要共同诉讼及第三人制度,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家庭共有纠纷  必要共同诉讼  第三人

 

引言

自古有云:“清官难断家务事”。难,就难在“共有”之上。按照共有的性质来分类,家庭共有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按份共有,二是共同共有。从法理上讲,按份共有虽然也是共有性质,但是它的内在份额是确定的,明确可分的。然而共同共有就因其没有明确的、现实的、可分的份额,而在诉讼处理上显得复杂得多。为了便于诉讼,法律赋予了共同共有潜在的份额,以便于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但是传统的共同共有理论限制了共有财产的分割,杜绝了分割的任意性,并强制附加了条件: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遭到破坏或者不能继续维持其整体性时,共有人才得主张其权利,要求分割共有财产。如此限制,是基于对某个整体的完整性的保护;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家庭就是这样一个整体,所有成员因为亲情团结在一起,共同组成一个利益共同体;为了生存,除了约定按份共有外,对家庭财产共同共有。家庭共有是典型的共同共有,不愿意接受任何家庭成员对家庭共同体的背离。所以,夹杂着情感纠葛的家庭共有财产纠纷,就使得充满良知又追求维稳的法官左右为难。

 

一、案例分析

为了能够妥善处理好这类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法官须要深刻分析纠纷背后隐藏的法理,对纠纷予以准确定性。本文将从一则案例说起,探索家庭共有财产纠纷追加其他家庭成员及诉讼地位定性等问题。

 

蔡某向某县法院起诉李父,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财产60万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曾多次组织双方及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协商,希望双方都做些让步,但是最终都以调解失败而告终。开庭审理中,李父反驳称蔡某没有追加李母为被告系程序不合法。[1]

 

1.问题阐述

为此,就李母是否参加诉讼、诉讼地位如何定性及参诉方式等问题,各方意见不一致。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不需要追加李母参加诉讼,因为蔡某只要求分割属于她自己的那个份额,法院判决时只要保留李母的份额就可以了;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母可以作为第三人,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保留住她的应得份额,因为李母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其权利就列为第三人;第三种观点认为,李母应当作为共同被告,由当事人申请追加或者法院主动追加,因为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李母对家庭共有财产有实体权利,分割将会触及她的利益,应该保护李母的合法利益并给与她辩论的权利。

在分析上述问题时,有必要查明案件事实,分清利害。

 

这60万元家庭共有财产,是李某的死亡赔偿款。李某因工不治身亡后,李某家庭从李某单位获得这笔赔偿款。当时,李某的现有家庭成员共同委托李父领取这笔款项,但是因为没有约定份额,才引发的这起家庭共有财产纠纷。李某死后,仅留下蔡某和他们的不满3岁的儿子。母子相怜,希望李父能够拿出一部分财产给他们生活开支所用,但是李父只有这么一个儿子,却不幸死去,怕儿媳带着孙子也离开了他们,就以留下孙子为条件,蔡某不忍便没有接受。李母一直没有表态,双方僵持不下。[2]

 

通过分析可知,家庭最在意的还是它的完整性,任何人不愿意看到家的支离破碎。李母在这个家庭中作为母亲---利益共同体[3]之一,是不希望看到的。

 

2.定性分析

再回到上面的问题,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不难发现,本案存在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一是诉讼法律关系,即本诉主要法律关系---家庭共同共有法律关系;二是辅助法律关系,即家庭---委托关系。但是委托授权没有明确约定份额,审理中双方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故而本案只能按照家庭共有关系来裁判。不容置疑,家庭共同共有财产纠纷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没有参加诉讼的家庭成员不论是当事人申请加入还是法院依职权主动追加,都必须参加到诉讼中,除非其本人自愿放弃实体权利。

 

(1)能否成为第三人

就本案而言,案外人[4]李母对诉讼标的物享有实体权利,有权占有属于自己的潜在份额。李母基于其享有的实体权利,对于本案,有权参加诉讼,要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在本案中,首先应该排除李母立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诉讼地位的可能性。因为从诉讼法上讲,诉讼权利[5]必须以实体权利为基础,没有实体权利,就没有诉讼权利存在的合理性;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诉讼标的物是没有实体权利的,因此不可能享有当事人地位的诉讼权利,其因与裁判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本案的李母显然有别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有充分的诉讼权利。上文第二种观点“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其权利的,就列为第三人”之认识,显然违背诉讼法原则。

当然,就本案而言,李母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也并非诉讼法上的“独立请求权”,李母亦不可能成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体而言,根据诉讼第三人理论,独立请求权重在“独立性”:第一,诉权独立,独立于原被告双方;既不同意原告的诉讼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诉讼主张;在本诉[6]中,视原告和被告均为自己的被告。第二,诉讼标的牵连性,即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牵连,有权对本诉的诉讼标的物主张不同于原被告双方的诉权。本案中,李母基于其实体权利产生了诉讼请求权,在这一点上,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没有区别,但是显而易见,李母的诉讼请求权不具有上述“独立性”。李母在这个家庭里与其丈夫李父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其意志是要维持这个家庭包括成员乃至财产的完整性;面对要求分割财产,将共有变为私有的儿媳及孙子,自然会站在李父这一边,继续维持家庭财产的共有状态。分析至此,李母的诉讼地位就不难确定了。李母不同意儿媳及孙子要求分割财产的诉权,但是同意李父维持家庭财产共有状态的意志,显然不符合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独立性”条件。李母被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的可能性应当予以排除。

 

(2)列为原告还是被告

就本案而言,实体方面已清晰明确,法官可以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来确定各方的份额,不论李母是否参加诉讼。[7]但是为了保障实体公正能够得到有效实现,有必要保护程序公正,因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是有机统一的整体,不可分开;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就会存在瑕疵。

通过上文的分析并结合案情可知,李母始终没有起诉的意思表示,而且从情理上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母不可能起诉自己恩爱的丈夫,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因此,法院即使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也不能强行追加李母作为原告,否则,就是干涉权利人的起诉自由[8],除非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必须追加为共同原告,以避免重复起诉所形成的“二次裁判”与既定裁判的矛盾,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本案没有追加原告的必要性,李母更倾向于共同被告的地位。首先,从诉讼意志上来说,李母与李父是家庭利益共同体[9],在维持现有家庭财产共有状态上不无异议地意志相投,依法确定其为共同被告较为适宜。其次,从裁判结果上来讲,法院主要是将蔡某及其儿子的应得份额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至于李母的应有份额还保留在剩余家庭共有财产中,没有受到法律意义上的严重影响,因此追加李母为被告,并不会损及她的份额利益。最后,从责任承担的角度来看,涉诉财产虽然在李父的掌控之下,但是结合案情,应该排除李父欲独占的意思,应当认为涉诉财产是家庭共有财产。按照共同共有理论,家庭主要成员在处理重大财产问题上应当充分协商,共同决定。没有实际掌控涉诉财产的李母,对涉诉财产的处理,与李父享有平等决定权。在平等的基础上,李母与李父应当平等地承担责任。追加李母为被告,判令李母与李父共同承担付款责任,于法有据,也有利于责任承担的最终实现。综上而言,李母应当立于共同被告的诉讼地位。

 

3.解决方案

李母的被告地位已经确定,其参加诉讼的方式应该如何确定,究竟是当事人申请参加,还是法院依职权主动追加。

这完全是一个程序上的问题,两种追加方式都可以实现。按照必要共同诉讼理论,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必须追加。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追加,申请合法的,应予追加;如果当事人拒不追加共同被告,法院得依职权主动追加。

本案中,原告方律师不同意追加李母为共同被告,理由是涉诉财产在李父手中,李母若以此抗辩,对己方不利。原告方律师显然犯了一个法律认识上的错误,前文已经释明,涉诉财产虽然在李父手里,但是并非归李父所有,其性质仍然是家庭共有财产,并不妨碍追加李母为共同被告。

法院得依职权主动追加时,可以充分询问[10]李母是否愿意参加诉讼,如果李母不愿参加诉讼,则依法视为李母放弃其诉讼权利。法院得依法自由裁量,确定蔡某及其儿子的应得份额,保留李母的份额,不再属于程序不合法。

 

二、必要共同诉讼及第三人制度在家庭共有纠纷中的应用初探

1.制度概述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至少一方为二人以上,围绕同一或者类似诉讼标的即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合并审理的民事诉讼。其主要特征是:(1)多人性。当事人至少一方为二人以上;(2)牵连性。诉讼标的必须同一,或者属于同一类别,也就是具有牵连性。(3)一次性。有必要合并审理,而不允许重复起诉。

第三人制度,是指在本诉中享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是裁判结果与之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参加诉讼的制度。根据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两种类型的第三人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都是在本诉发生之后形成,消灭于本诉结束之时。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主要特征就是:(1)独立性是核心。①诉权性独立,对于本诉原被告的各自主张,均持否定态度,视本诉原告和被告均为自己的被告,相当于原告的地位,行使等同于原告的诉讼权利。②诉讼标的牵连性,第三人对本诉标的物享有的实体权利是基于另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与本诉的民事法律关系不是同一类民事法律关系,但是民事法律关系相互牵连。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正好相反,不仅没有诉权,也没有与本诉民事法律关系相互牵连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只是在裁判结果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和第三人制度设立目的之一都是为了实现司法效率与法律权威的有机统一。

 

2.判断标准

必要共同诉讼应该有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1)从涉诉民事法律关系定性入手。首先要确定涉诉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属于哪一种类,然后在其所确立的权利义务体系中分析案外人可能的诉讼意向。

(2)多人性。当事人至少一方为二人以上,可以发生在自然人之间,或者法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之间。

(3)牵连性。诉讼标的必须同一,或者属于同一类别,也就是具有牵连性。诉讼主体对涉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所指向的标的物,应当享有实体权利;基于实体权利而产生的诉讼权利所依赖的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涉诉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即变更、撤销、消灭,否则不能对本诉之民事法律关系主张诉讼权利。这就视为牵连性的合理而科学的解释。

(4)一次性。有必要合并审理,而不允许重复起诉。为了公正司法,并兼顾效率,在“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要求下,法院不能重复审理就同一事由起诉的案件,并做出相互矛盾、甚至截然相反的裁判,损害法律的一致性和权威性。对于不能分开起诉,必须在一个案件中审理的,应该并案审理,并做出一次性的裁判。

第三人可以从以下标准判断:

(1)诉讼主张

诉讼主张既不同于原告,也不同于被告,必定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反之看立场,没有主张,仅支持原告或者被告一方的,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2)可能的裁判结果

基于不同于本诉民事法律关系的另一诉讼标的客体所指向的标的物而享有的实体权利产生的诉讼权利,能够引起本诉之诉讼标的物的权利状态变动的,应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反之,对本诉的诉讼标的物没有实体权利,只是裁判结果对其有利弊的,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三、结语

实现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保障实体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核心内容,但是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有力保障;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就不能有效实现,总会出现瑕疵。因此,要既保障实体公正,又保障程序公正,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

 

 

 

参考文献:

 

1.傅鼎生,李锡鹤,张驰:《关于物权法几个问题的探讨》[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04期。

2. 沈泳:《共同共有制度适用弱化之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年。

3.裴桦:《关于共同共有两个基本问题的思考——兼评我国<物权法>相关条款》[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04期。

4. 李锡鹤:《论共有》[J],法学,2003年02期。

5. 朱伟瑾:《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问题探讨》[J],杭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年02期。

6. 王福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确认标准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

7. 赵立公:《第三人制度比较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

 

 

智力游戏教案范文第5篇

幼儿数学教育是指幼儿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他们自身的活动,对客观世界的数量关系以及空间关系进行感知、观察、操作、发现并主动探索的过程。幼儿园数学作为数学教育的启蒙教育,教师应正确引导幼儿认识数学,提高幼儿的兴趣,激发儿童的求知欲,为今后更好地学习数学打下基础。那么,在幼儿教学中,如何做好幼儿数学的启蒙教育呢?

一、兴趣是学好数学的前提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是幼儿学习的动力。幼儿数学启蒙教育决不能单纯教知识,而必须寓教于乐,在幼儿感兴趣的游戏或活动中渗透粗浅的数学知识,让幼儿在感知知识时获得满足感。只有当幼儿对某一学习产生了浓厚兴趣后,他们才会全神贯注地参加进去,并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接受知识。

数学是现实生活中抽象出来的,是无处不在的。教师应做有心人,善于发现身边的数学,并以生活中的数学为学习切入点生成生活化的数学。如在“有趣的数字”中寻找幼儿生活中所熟悉的日历、时钟邮票、图书、衣服、电话机、遥控器、针筒等物品,让幼儿在找找、玩玩、说说中发现生活中有趣的数字现象,并想象如果生活中没有数字会怎么样。让幼儿带着问题寻找生活中的数字,说说它的用途,使幼儿在生活中用一双寻觅的眼睛,不断获得新的经验。

二、提供学习数学的机会和条件

1.把要学的知识编成小故事

故事是幼儿最喜爱的一种文学形式,通过故事教学,能增长幼儿知识,发展智力。孩子都爱听故事,尤其是在听故事的同时,如果老师边讲边出示故事中的事物,那么幼儿的兴趣就更浓了。因此,我常把教学内容编成简短的小故事,让幼儿以听故事的形式来学习。

2.在游戏中学习

幼儿最喜爱的活动应该是游戏。我们可把抽象的数学知识与生动活泼的游戏紧密结合起来,使幼儿摆脱枯燥、抽象的数学概念,在欢快、轻松的氛围中主动参与,自发地学习,在应用数学活动中获得有益的经验。幼儿游戏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运用多种感官的游戏、运动性游戏、智力游戏、竞赛性游戏等。在游戏中要注重环节的情境性。小班幼儿的情绪容易受感染,生动的游戏情境能牢牢地吸引幼儿的注意力,使他们忘记自我,完全地投入到情境的角色中去,从而主动地感知数学。所以,教师在设计游戏时,要注意情境的安排要有助于幼儿掌握数学初步知识,有利于幼儿观察力、思维力、想象力的发展。情境不要太新奇、复杂,以免分散幼儿的注意力。

3.在“运动”中学习

由于年龄原因,幼儿更喜欢运动,顺应这一年龄特点,我注意将数学练习和运动即体育游戏结合起来,让幼儿在运动中学数学,收效也很明显。如:“拍皮球”是个传统的体育游戏,我结合“1”和“许多”的教学和3以内的点数,在原来的游戏中增加了“拍一下”“拍许多下”“拍一下”等,让幼儿练习双脚边跳边回答:“跳一下”“跳许多下”“跳一下”。改编后的体育游戏更切合教学实际,也更有利于幼儿掌握教学知识。

三、重视学习过程,培养幼儿的推理能力

不论结论是否正确,都应尽量让幼儿说出思考的过程,培养幼儿举一反三的能力。如帮助幼儿理解传递概念时可告诉幼儿有3个物体,其中A比B大,B比C大,问A和C比,谁大谁小?幼儿仅回答A大于C是不够的,还要启发幼儿说出这种结论的推理过程,并用实物的排列向幼儿展示相应的判断过程。这样做的好处是,时间长了,幼儿会懂得,任何事物的发展不仅有结果,还有过程。

四、关注全体,注重个体差异

幼儿数学启蒙教育,虽是初浅的数学知识,但对于这么多的孩子来说,其接受能力是各不相同的,对于这种参差不齐的掌握,教师应采取积极地辅导工作,课间、午间、晨间、游戏活动都将再次成为良好的辅导时机。对于新教的内容,总有个别幼儿不能及时掌握,这时课间活动将是最好的时机,足以让幼儿在失败的扫兴中重新振作,为幼儿的成功提供了条件与帮助,使幼儿最终享受成功的喜悦,使幼儿对以后的学习有了信心。对于个别能力较弱的幼儿,我除了进行个别辅导外,还借助于家长这一方面的可利用资源,让家长协助我做好孩子的后补工作,我们运用来园离园的短短几分钟相互沟通,使家长了解指导的方法和内容。让幼儿在落后的跑道上多了一位引导者、支持者,使本来不喜欢学习的孩子对数学有了学习欲望。

五、注重五大领域的有机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