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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
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
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
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
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
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
凡接触皮肤、黏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
处理。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
制度。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
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
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
理。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
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
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
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
行消毒。
第十二条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
场所进行消毒。
第十三条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
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实验室
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四条殡仪馆、火葬场内与遗体接触的物品及运送遗体的车辆
应当及时消毒。
第十五条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员
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六条疫源地的消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食品、生活饮用水、血液制品的消毒管理,
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九条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
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
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申
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卫生规范》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说
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
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项目分为消毒剂类、消毒器
械类、卫生用品类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类。
第二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每年复
核一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生产企业应当
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
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四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或者另设分厂(车间),
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消毒产
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厂址、卫生许可证号应当是实际生产地地址和
其卫生许可证号。
第二十五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
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六条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在投放市场前应当向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时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卫生用品和一次性
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发
给备案凭证。备案文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备
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备案凭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进口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在首次进入中国
市场销售前应当向卫生部备案。备案时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卫生用品和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必要时,卫生部
可以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审核。
卫生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备案凭证。
备案文号格式为:卫消备进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不予备案的,
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材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卫生
部颁发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
第二十九条生产企业申请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审批
程序是:(一)生产企业应当按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
求,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其
申报资料和样品进行初审;(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一
个月内完成对申报资料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审查,审查合格的
方可报卫生部审批;(三)卫生部自受理申报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是
否批准的决定。
卫生部对批准的产品,发给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批
准文号格式为:卫消字(年份)第XXXX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
由。
第三十条申请进口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直接
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按照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
交有关材料。必要时,卫生部可以对生产企业现场进行审核。
卫生部应当自受理申报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
批准进口的,发给进口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
式为:卫消进字(年份)第XXXX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为四年。有
效期满前六个月,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产品商应当按照卫生部消毒
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出换发卫生许可批件申请。获准换发的,
卫生许可批件延用原批准文号。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
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二)产品备案凭证或者卫生许可
批件复印件。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第三十
三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
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一)无生产企业卫生
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二)产品卫生质量不符
合要求的。
第四章消毒服务机构
第三十五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
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消毒服务。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辖市简称
)卫消服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
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三十六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符合国
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二)其消毒与灭菌工
艺流程和工作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三)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
果进行检测的人员和条件,建立自检制度;(四)用环氧乙烷和电离
辐射的方法进行消毒与灭菌的,其安全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按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五)从事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进行消毒服务的
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专业技术培训,以其他消毒方法进
行消毒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设区的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七条消毒服务机构不得购置和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消
毒产品。
第三十八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
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
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
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已获
得卫生许可批件和备案凭证的消毒产品进行重新审查:(一)产品配
方、生产工艺真实性受到质疑的;(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受到
质颖的;(三)产品宣传内容、标签(含说明书)受到质疑的。第四
十一条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持有者应当在接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
部门重新审查通知一个月内,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提交材料。超过上
述期限未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重新审查,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
门可以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
第四十二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重新审查所需的全部材
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作出重新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
销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一)擅自更改产品名称、配
方、生产工艺的;(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达不到要求的;(三
)夸大宣传的。
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未经认定的,不得从事消毒产品检验工作。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和评价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
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十四条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疏于管理难以保证检验质量
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
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认定资格。被取消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二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
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
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
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
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
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
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二)未取得卫生许可
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感染性疾病:由微生物引起
的疾病。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
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消毒服务机构:指为社会提供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及场所、卫生用
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等进行消毒与灭菌服务的单位。
医疗卫生机构:指医疗保健、疾病控制、采供血机构及与上述机
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为切实做好X防控工作,保障孩子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X的进一步发生和扩散,根据上级防控、指示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概念:
消毒隔离
(一)有专用的保健室、观察床,保健室用品应专用。
(二)幼儿及工作人员患传染病立即隔离治疗,所在班彻底消毒,患
者待隔离期满痊愈后,经医生证明方可来园。
(三)对患儿专人护理,仔细观察,按时服药和喂饭。
(四)对患传染病的幼儿所在班和与传染病患者接触过的幼儿进行检X、观察,检X期间不收新幼儿,检X期满后无症状者方可解除隔离。
(五)离园满一月以上或外出(离本市)返回时,应向家长询问有无
传染病接触史,并要经过医务人员重新检查。
(六)工作人员家中及幼儿家中发现传染病人时应报告,以便采取必
要的措施。
二、X期间物资配备
体温枪、含氯消毒剂、酒精、口罩、手套等防护物品配备齐全,保证防护用品质量 。
三、消毒物品、器械以及口罩采购流程
各园所申请预算上报易订货下单打款采购中心采购供货商发货园所验收物品
四、消毒方法
(一)日常卫生与消毒:
班级物品消毒配比及工作要求 84消毒液
有效氯含量250mg/L水
有效氯含量500mg/L水
其他消毒或清洗方法
名称
擦餐桌
毛巾
餐具
幼儿
毛巾
玩具柜
玩具
水龙头
门把手门框等
便器
厕所
地面
墩布
盥洗室抹布
水杯
图书
窗帘
钢琴布
床上
用品
拖鞋
配比
250mg/L水
250mg/L水
250mg/L水
250mg/L水
250mg/L水
500mg/L水
500mg/L水
500mg/L水
消毒
时间
(浸泡)
消毒水滞留
10分钟
消毒水滞留
20分钟
消毒水滞留
10分钟
消毒水滞留
10分钟
消毒水滞留
10分钟
消毒水滞留
30分钟
消毒水滞留
10分钟
消毒水滞留
10分钟
每次不少于2小时
消毒
次数
餐前
1次
每天
1次
每天
1次
每天
1次
每天
1次
每天
3次
每天
2次
每天
1次
每天
2次
每天
1次
每周
1次
每学期
1次
每学期
1次
每月
4次
每月
1次
消毒
程序
清洗干净
消毒水浸泡
清洁晾晒
1、清水擦拭
2、消毒水滞留
3、清水擦拭
1、清洗干净
2、消毒水浸泡
3、清洁晾晒
消毒水擦拭
1、清洗干净
2、消毒水浸泡
3、清洁晾晒
1、清水擦拭
2、消毒水滞留
3、清水擦拭
1、刷洗
2、消毒水浸泡
3、清水冲静
墩布擦拭
1、清洗干净
2、消毒水浸泡
3、清洁晾晒
1、洗净
2、沥干水分
3、入消毒柜
太阳下暴晒
洗净
晾晒
洗净
晾晒
家长
带走
家长
带走
工作
时间
每餐前
每餐前
下午
下班前
每日
下班前
每日下午
每天
早、中、下班前
中午下班前
和下午下班前
上、下午各一次
上、下午各一次
每日下午
每日下午阳光充足时
每学期幼儿入园前
每学期幼儿入园前
每周五
每周五下午
备注:
1、每天早上上班后,窗户打开,毛巾柜衣柜水杯柜等进行清水擦拭,各班卫生区清扫。
下午下班前进行班级消毒工作,班级卫生区清扫,墩拖。
垃圾桶随满随清,垃圾不能过夜。
班级出现传染病幼儿,按程序上报,保健工作听从保健人员安排。
(二)空气的清洁与消毒
室内空气应每日上下午各开窗通风两次,每次15分钟以上,保持空气新鲜。即使夏季开空调、冬季有暖气,也要保证开窗通风。
出现呼吸道传染病时,应及时进行班内空气的消毒。除加强开窗通风之外,还要用紫外线消毒车进行室内空气和物体表面消毒。按照每立方米1.5瓦计算紫外线杀菌灯管的需要量。消毒后教室通风30分钟以上以减少臭氧对人的危害,并及时做好记录。
紫外线消毒居室列表
名称
隔离室
保健室
幼儿活动室
幼儿盥洗室
室内容积(m3)
24.6m3
52.1m3
261.0m3
47.6m3
需要30w灯管(根)
2
3
13
3
五、消毒物品存储和使用管理规定
1、物资的储存保管,应对入库物品按性能、系列和用途合理布局规划,达到分类科学,存放合理,标记鲜明,摆放有序。
2、物品的验收、领用、保管、出借都要登记。
3、消毒物品应做到上锁、专人保管。
4、应考虑物资忌光、忌热、防潮等因素妥善存放,仓库内部应严禁烟火,并定期实施安全检查。
六、对于X期间生活垃圾处置流程
每日下班后由各班级保育老师进行整理
带一次性手套、口罩整理生活垃圾使用一次性垃圾袋密封放入指定回收的区域。
后附表格:
( )幼儿园班级卫生消毒记录表
班级: 保育员:
日期: 年 月
84消毒液
日晒或紫外线消毒
开窗通风
1:200
1:100
日期
餐巾
毛巾
抹布
桌椅柜
玩具
门把手
水龙头
床罩
托鞋
空调风扇
厕所地面
便池
拖把
图书
不可清洗的玩具
被褥
空气消毒
上午
下午
教师签字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注:1、84消毒液的配比:1:200;消毒柜的作用时间是40分钟;日晒或紫外线消毒不少于40分钟;开窗通风时间:根据天气变化而定,
但是不少于15分钟。
2、图书、不可清洗的玩具每周日晒或紫外线消毒每周1次;空气用紫外线消毒灯消毒每周一次;被褥每两周带回家清洗一次,每两周日晒1次。
( )幼儿园X病毒X假期园所消毒工作要求及记录
84消毒液(有效氯含量250mg/L水)
紫外线消毒
消毒区域
时间
幼儿园大门及周围
幼儿园前院各区角
前院书柜
后院各区角
后院大型玩具
一楼门把手及门框
大厅各区角
园区走廊
园区楼梯及扶手
卫生间及地面
IC班
Casa1班
Casa2班
AE班
TC班
消毒人员签字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备注:
每天值班人员早上上班后,打开各班级窗户进行通风,进行公共区域卫生清扫及消毒工作。
下午下班前关好教室门窗,进行各班级班级紫外线消毒工作。
3每天消毒后及时做好记录。
管理制度
为加强校园疫情防控工作,确保2020年春季学期教学工作,切实把广大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2020年春季学期疫情防控卫生消毒工作制度。
一、开学前工作
1.多渠道购入防疫物资:
学校为尽快开学,积极准备防疫物资,在上级部门支持及自主采购下,备有一定的防护物资(诸如过氧乙酸、84消毒液等)。开学前学校将继续加大采购力度,做到物资充裕。
2.加大消毒基础设施的安装及配备:
学校配备了充足的洗手水龙头和壁挂香皂。自行采购了专门的废弃口罩回收桶等设备设施。
3.对防疫物资严格管控:
学校做好了消毒液、过氧乙酸等危化品的储存及使用管理,双锁双人管理,制定了使用流程图。严格做好出入库台账,仔细按照标准规范进行调配使用,对其它防疫物资进行专人管理,进出有台账。
4.开学前消毒彻底:
学校对办公区、教室、图书馆(室)、专用室、风雨操场、礼堂、食堂、厕所等所有场所进行全面彻底清洁消毒(84消毒液),做到消毒封闭后及时通风,不留死角。
二、开学后工作
1.严把大门关:
①传达室内要做到消毒及时,安保人员必须佩戴口罩。
②安保人员严格值守,做到外人不得进入校园,如需进入必须认真准确测量体温,仔细记录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必要条件。
③车辆进入时,在对人员进行必要程序后,也要对车辆进行消毒,同时记录车牌号码。
2.学校消毒无死角:
①工作日期间学校后勤人员放学后对全校教学楼内(包括办公区、教室、图书馆(室)、专用室、风雨操场、礼堂、食堂、厕所等所有场所)进行密闭消毒,于第二天早6:00开窗通风;非工作日期间学校后勤人员每天早8:00;下午5:00进行消毒,每次消毒后2小时进行开窗通风,并填写消毒台账。对重点部位(如:垃圾桶、口罩回收专用桶)每间隔1小时进行喷洒消毒。
②学校洗手间由保洁员负责日常消毒,利用学生上午第一节课、第三节课,下午第一节课、第三节课学生上课期间进行消毒(蹲坑喷洒;把手、水龙头要擦拭),并填写消毒台账。
3.严把食堂餐饮清洁清毒关:
食堂在原有要求基础上加大卫生消毒要求,严把进货关、索证要齐全。
①食堂工作人员每天岗前必须进行体温测量并保留检测记录,统一佩戴手套、帽子和口罩。
②工作期间随时对餐具用具进行酒精消毒,回收学生餐具必须高温消毒40分钟以上,未经消毒不得重复使用,学生两批次就餐之间必须进行酒精消毒。在教室就餐,用具专人回收。
③食堂内外必须每天早、晚大面积各消毒一次,就餐前1小时开窗通风。
④食堂内必须配备消毒洗手液、肥皂等设施。
三、总体要求:
1.所有人员应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手、勤洗澡、勤换衣服。
2.所有人员饮水必须自带水杯,严禁饮用生水。
3.学校后勤人员随时检查在洗手处配备的香皂是否用完,做到及时更换,垃圾桶是否已满,及时上报总务处。在触摸公共物品、餐前便后及打喷嚏立即使用香皂流水洗手,用一次性纸巾或干净手巾擦手。
4.做好呼吸道卫生习惯,咳嗽或打喷嚏时用纸巾等捂住口鼻,避免用手触摸眼睛、口鼻,禁止随地吐痰。
5.个人的防护口罩废弃物以及口鼻分泌物用纸包好投放于学校专设的垃圾废弃桶。
6.工作人员要每日按时更换防护用品,工作时必须佩戴口罩。工作服要及时清洗更换。
中图分类号:R47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515(2010)07―219―02
消毒供应是医院医疗用品消毒灭菌和配送中心,对于有效控制医院感染,保证医疗护理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1],其质量控制更是重中之重,为医院各科各部门配送灭菌物品提供有力保证,本院为Ⅱ级综合医院,2009年以来对消毒供应室进行综合性质量控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现总结如下:
1 加强组织教育管理,培养高素质人员队伍
1.1 建立健全消毒供应室的岗位责任制及各项工作制度、医院感染管理制度、仪器与设备管理制度、职业防护制度、质量控制过程的记录与追朔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并组织人员进行学习,将制度贯彻到平时的工作中,使消毒供应室的各级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2]。
1.2 为了提高工作质量,提高人员业务素质经常进行业务学习,采取措施如下:对各类型器械的“洗―消―灭”其质量检查,进行学习培训,提高各级工作人员的相关知识,每月组织4次业务学习,感染科、护理部定期轮流讲课,主要内容为各项规章制度,院内感染知识及操作规程,传达新理论、新技术,提高理论与实践水平,并定期考试、考核、存档。
1.3 由护理部、感染科负责质控管理,实施监督指导,再由本科护士长组成质控小组进行检查并指导工作,根据《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按照“回收―分类―浸泡―清洗精洗包装灭菌储存发放”的流程,严格操作规程,确保各流程或操作的标准化、制度化,保证供应质量,有效控制医院感染,同时对科室各级人员按岗分层考核,业务要求到位。
2 流程环节控制
建立健全质控标准,包括再生物品回收、清洗、检查、包装、灭菌、储存、发放等,消毒供应循环中所有工作流程的质量标准。
2.1 物品回收处理质量监控
回收的医疗器械首先是质量性能的检查
再生物品的洗涤过程必须达到科学化,规范化要求:分类消毒冲洗含酶洗涤剂浸泡常水冲洗纯水冲洗烘干保养检查洗涤质量[3]。
用水标准:消毒供应室所用自来水应符合国家标准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蒸馏水水质标准》符合国家实验室用水标准GB6682-92中的Ⅲ级标准,每年应对用水进行化学指标检测、存档。
器械使用专用清洁剂,金属器械首选弱碱性洗涤剂,对酶液、除锈剂、剂使用流程进行监测并制定标准。
2.2 包装质量标准
根据物品的规格选择合适的包装材料,包内物品齐全,配置适用,摆放合理,标记清楚,物品包装松紧适宜,大小及重量符合2004年卫生部颁发的消毒技术规范,同时按规范要求放置指示卡及指示胶带。
2.3 无菌物品质量控制
物品灭菌时正确装卸,及时关启带筛孔容器,灭菌物品的摆放,按有效期的时间顺序进行。
存放灭菌物品的橱柜、货架有利于通风、不吸湿、易清洁。
无菌间定期消毒,紫外线1小时/次,2次/日,专人管理。
对发出的物品无论是否是使用均视为污染物品,应重新灭菌后方可进入无菌间存放。
3 加强供应室消毒灭菌的质量检测
3.1 对灭菌器功能的监测
压力蒸汽灭菌器物理、化学生物监测符合《消毒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使用,生物监测每日一次,用来裁定性指示剂是嗜热脂肪杆菌(ATCC7953或SSIK31)化学指示剂执行标准Q/XH22-2004,通过ISO9001/ISO13485认证。
3.2 化学消毒剂的监测
每天现配现用,对所用化学消毒剂的性能进行化学监测,每日做染菌量监测,消菌剂染菌量应≤100cfu/mL。
3.3 消毒供应室环境卫生监测标准
要求:每日对无菌室的空气、物体表面、工作人员手进行监测,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
与消毒供应室相关的卫生监测标准
环境类别 范围 空气(cfu/m3) 物体表面
(cfu/m2) 医务人员手
(cfu/m2)
Ⅱ 无菌区 ≤200 ≤5 ≤5
Ⅲ 清洁区 ≤500 ≤10 ≤10
3.4 医疗用品的灭菌效果监测
每日做无菌检验一次,灭菌后的物品不得检出任何微生物,灭菌合格率100%,每日对灭菌后医疗器械做潜血试验一次,阴性者合格。
3.5 紫外线消毒效果监测
每半年一次紫外线灯管强度监测:普通30w直管型使用中辐射强度≥70uw/cm2为合格。
经上述措施,使质量第一的观念落实到各个环节中,达到全面质量控制,确保使用安全,有效地防止了医院感染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霍孝营、宋瑾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室)知识问答[M] 2007、3、1
为了加强对我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以及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和《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加强我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的单位,按照《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7号令)等有关规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
(二)消毒与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符合卫生要求;
(三)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检测的条件和人员,建立自检制度;
(四)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从事消毒工作的人员,应当进行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餐饮具消毒以及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规范》等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市、区食品化妆品监督机构实施。
市、区食品化妆品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7号令)、《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等规定,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重点监督消毒单位的选址、布局、消毒与灭菌设备、消毒工艺流程使用的消毒产品等,以及消毒餐饮具的产品包装和标签内容,并对集中消毒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查,抽查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法规规定,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对购入使用的消毒餐饮具建立索证制度,并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和食品化妆品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有关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及时通报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注册登记、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形成监管合力,消除监管空白,切实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工作的监督管理。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餐饮具集中消毒管理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化妆品监督机构,工商部门。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照下列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和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一)对餐饮具经消毒后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食品化妆品监督机构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据《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7号令)予以处罚;
(二)对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未进行索证管理,以及餐饮服务单位违反餐饮具消毒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三)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而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服务的,由工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