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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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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范文第1篇

为了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促进民商事仲裁制度在我市的进一步落实,切实加强全市法院与秦皇岛仲裁机构的工作衔接与配合,积极推动我市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不断完善,6月25日,市中院与秦皇岛仲裁委联合召开了法院审判与仲裁工作联席会议。秦皇岛仲裁委主任杨玉忠、市中院院长闫五一出席会议并讲话。秦皇岛仲裁委组成人员,全市两级法院主管立案、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市中院相关审判庭庭长参加了会议。

杨玉忠主任指出,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迫切需要,秦皇岛仲裁委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与支持下于2009年3月26日成立,标志着民商事仲裁机制在我市正式确立。仲裁委成立一年多来,就人员机构、制度建设、宣传推介等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由于我市仲裁工作起步晚等客观原因,致使民商事仲裁的民众认知度不高,仲裁机构人才匮乏,受案数不多。面对这些困难和问题,亟切需要仲裁机构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工作联系、协调与配合,以取得全市法院在人力资源、分流案件、法律业务及工作衔接等方面的大力支持。他希望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建立畅顺、紧密的工作联络机制,不受时间、人员限制,不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一道研究解决问题,促进共同提高,携手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努力为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闫五一院长强调,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规范和保障,其中包括建立起一套公正、及时、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而民商事仲裁制度就是一种重要方式。民商事仲裁制度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和规律性,如一裁终局、受案不受地域和级别限制、仲裁委组成人员的社会关系资源丰富、仲裁兼职、仲裁员可选择等,均是其他矛盾纠纷解决方式所不可比拟的。在当前社会矛盾凸现期,中央倡导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的形势下,高度重视和大力促进仲裁工作,不仅能够分流部分民商事案件,有利于缓解法院工作压力,有利于审判人员腾出更多的精力倾注审判质量的提升,从源头上预防涉诉;而且更加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是司法便民、利民的根本体现。

闫院长对全市两级法院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积极倡导和努力落实仲裁制度。要始终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筑完备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一致性上,认识和看待法院和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克服两家是竞争对手、法院受案越多越好、诉讼费收入越多越是成绩等狭隘、片面的思想观念,积极宣传、倡导、贯彻仲裁制度,为仲裁制度的广泛实行营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二是改进作风,发挥职能,认真做好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工作。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的关系,实质就是司法对仲裁的依法支持和监督的关系。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充分发挥司法审查的职能作用,依法支持和监督仲裁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仲裁的司法审查要做好三个方面工作:第一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与确认;第二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包括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申请不予执行。第三仲裁案件的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对民商事仲裁的司法审查,既是监督,也是服务。所有一切工作,合法性审查是基础。在此基础上,要从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快速便捷解决纠纷,有利于促进仲裁制度的完善和提高,有利于改进人民法院的工作作风,完善有关制度,把相关工作落实到实处。三是增进理解,加强沟通,努力实现审判工作与仲裁工作的紧密衔接。法院与仲裁机构任务目标的一致性、制度设计的关联性,决定了两者之间应该构筑起一种密切衔接、相互配合、有效协同的工作联络机制。因此,两家应建立日常联络沟通制度、业务研讨交流制度、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同时,全市两级法院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及相关工作机制建设作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有力抓手,认真部署、精心谋划、全力推进,重点要强化仲裁法律业务的培训,确定相对固定的仲裁审判合议庭,并将上述工作列入绩效考核的内容,以此促进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联席会议就审判与仲裁业务工作的衔接、配合问题进行了共同研究,并达成一致。会议商定全市法院与秦皇岛仲裁委建立日常联络、业务研讨、重大案件会商、联席会议四项工作制度,积极构筑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良性互动机制。市中院立案庭、昌黎县法院还在会议上作了表态发言。

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范文第2篇

一、集中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一)滚动摸排矛盾纠纷。认真落实矛盾排查化解层级管理要求,坚持“村一天一排查、乡一周一排查”制度,健全特殊时期重点排查制度和分级汇总报告制度;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及时准确录入大调解信息系统,清楚记载矛盾纠纷排查、受理、分流、化解和回访流程,清楚反映各环节责任单位和责任领导、责任人,确保排查出的矛盾隐患始终处在视线之内。

(二)多策并举化解矛盾。认真开展社会矛盾“集中化解年”活动。对一般性矛盾纠纷,坚持排查一起调处一起,就近就快调处化解。对突出的矛盾纠纷,启动大调解体系协调联动机制,按照“定目标任务、定包案领导、定承办人员、定办结时限和包调查处理、包思想教育、包疏导化解、包定纷止争”的“四定四包”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调解组织联动化解。对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认真落实领导包案制度,实行一个矛盾一套班子、一套方案,攻坚化解,确保问题得到解决。对短期内难以化解的复杂疑难矛盾,在稳步开展调解工作的同时,要灵活方式方法,耐心释法说理,疏导群众情绪,防止矛盾蔓延升级。

(三)真情实意帮扶群众。要加强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和劳动争议等民生类、发展类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让广大群众充分享受改革发展成果,最大限度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要坚持把“大跟踪”、“大回访”作为促进定纷止争的重要手段,广泛开展矛盾调解回头看活动,引导双方当事人签订并履行调解协议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杜绝矛盾反弹激化,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二、健全完善调解组织网络

(四)健全专业调解组织。适应矛盾化解“深水期”需要,大力推进在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土地流转、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劳动争议、医疗纠纷、交通事故、治安纠纷、消费纠纷、婚姻家庭、校园及周边矛盾纠纷、边界纠纷等矛盾多发高发领域建立健全解决突出疑难矛盾的专业性、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同时进一步明确开展专业调解工作的责任主体、联动机制及源头防范化解措施,督促推动专业调解工作落实。

(五)拓展社会调解领域。深化社会调解工作,健全社会调解网络,引导全乡重要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农业合作社)和规模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纳入大调解体系规范运行,推动化解行业、企业纠纷。突出群团组织优势,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消委会调解纠纷职能作用。

三、完善落实四大运行机制

(六)落实层级管理机制。要严格执行《市社会矛盾化解层级管理办法》,落实好就地化解矛盾纠纷、确保“三不”的主体责任;乡大调解协调中心要对排查受理的矛盾纠纷及时梳理归类,统一风险评估,科学分流处置,牵头联动化解,全程动态管理,有效推动基层最大可能把矛盾化解在所属层级,确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防止矛盾升级扩大。

(七)健全分类调解机制。以建立健全专业性调解组织为抓手,推进分类、分层、分级调解常态化、规范化,完善分类化解办法,健全分层应对体系,规范分流调处程序,切实落实化解责任。

(八)完善群众评议机制。坚持群众路线,进一步建立完善基层调解工作群众代表评议制度,积极培育和倡导“群众的事情群众评议,群众中产生的纠纷依靠群众解决”。扩大调解工作群众代表评议试点村范围,组建由村“六老”群体等为主要成员的群众评议员队伍,坚持把调解工作与法制教育紧密结合,畅通社情民意诉求表达渠道,引导群众依法反映诉求,依法参与调解。

(九)深化衔接联运机制。坚持大调解工作季度例会制,进一步健全协调联动、信息沟通和效力衔接机制,发挥“三大调解”牵头单位联动衔接化解矛盾的主体作用。抓紧制定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社会调解联动协调规范办法,进一步明晰联动调解责任主体、无缝衔接联动方式、联动化解程序和责任倒查办法。

四、加强调解工作精细管理

(十)规范调解组织管理。对全乡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社会调解组织实行备案管理;对调解工作窗口,从排查、受理、调解及基础信息收集、反馈逐一加以规范。

(十一)提升协调中心效能。认真落实“三个百分之百”和“六有”要求,配齐配强大调解协调中心工作力量,切实发挥大调解协调中心组织排查矛盾纠纷、分流指派纠纷化解、协调整合调解资源、收集掌握工作信息、督促解决重大疑难矛盾等方面的协调中枢作用,推动协调中心真正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的指挥协调中心、情报信息中心、分流处置中心和疑难矛盾联动调处中心。

(十二)强化调解队伍建设。坚持扩量,建立完善调解员选聘制度,积极将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大学生”村官司、社会工作者和工作经验丰富的“六老”群体吸收进入调解员队伍。要多渠道、多途径开展各级各类调解员培训。

五、推动调解工作创新发展

(十三)推动大调解法制化进程。深入贯彻《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逐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防范、调解、处置工作制度和政策法规,推进大调解工作规范化、法制化。提升依法调解能力,通过培训、教育等方式,提高各级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的能力,把加强依法调解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强化法制宣传,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引导群众学法、懂法、用法,依法表达诉求,理性化解纠纷,提升大调解工作的群众参与度和社会影响力。

(十四)深化调解和谐文化建设。贯彻落实广区委办发[]82号《关于转发〈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调解和谐文化示范带(片)和调解和谐文化大院(小区)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按照三年规划建设要求,今年打造示范性调解和谐文化大院4个,推进大调解工作“进村入户”,积极将法制观念与和谐理念根植于群众思想认识深处,实现源头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六、切实加强调解工作保障

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范文第3篇

关键词:和谐社会;社会矛盾;化解机制;预防机制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2)04—0001—06

认为,矛盾是客观存在的,矛盾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社会和谐并不意味着没有矛盾,而是尽可能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是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过程,也是预防社会矛盾纠纷、防止社会矛盾纠纷发生和激化的过程。构建社会矛盾预防机制,对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构建我国社会矛盾预防机制的重要意义

(一)构建预防机制是弥补化解机制不足的客观需要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存在各种社会矛盾,除极个别社会矛盾外,绝大多数社会矛盾属于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如何化解社会矛盾?学术界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纵观学术界关于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观点,其中多数学者认为,应当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诉讼和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目前,我国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和解。它是指社会矛盾纠纷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对话、查事实、找根据,最终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方法和途径。社会矛盾通过协商和解的,通常双方当事人都会对结果比较满意,这也有利于社会矛盾得到及时解决。第二,调解。它是指与社会矛盾纠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即调解人,依据矛盾纠纷事实和社会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进行信息沟通,摆事实、讲道理,促成矛盾纠纷当事人相互谅解、相互妥协,最终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方法和途径。调解是以“调”的方式达到“解”的目的,它作为我国传统社会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方式,可以分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基本形式。通过调解,不但可以解决各种矛盾纠纷,而且可以使当事人在问题解决之后仍和谐相处,因此,它是一种平等、自愿、便利、经济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途径。第三,仲裁。它是指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中立第三方组成的仲裁庭进行居中评断并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它是当今世界普遍采用的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途径。仲裁具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费用较低、结案快速等特点,凡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都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第四,诉讼。它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所进行的一种专门活动。诉讼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具权威性的一种方法和途径,但不是唯一的方法和途径。此外,、申诉、控告、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方法和途径。近年来,我国一直在探索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非诉讼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所谓非诉讼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简称ADR,在我国也被译为“替代性争端(或纠纷)解决机制”,它源于美国,原来是指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程序或机制的总称。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是目前我国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法律依据。

现阶段我国确实必须建立健全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但是,化解社会矛盾是事后解决问题,预防社会矛盾是事前解决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是在社会矛盾产生以后,通过一定机制加以解决的过程;而预防社会矛盾是在社会矛盾产生和激化以前,通过一定机制防止社会矛盾产生和激化的过程。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从某种角度讲是“亡羊补牢”,况且,社会矛盾一旦发生,无论是通过何种方法和途径解决,都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等社会资源,只有防止社会矛盾的发生和激化,才能尽量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等社会资源的耗费。因此,只有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不够的,还应当构建社会矛盾预防机制。

(二)构建预防机制是解决我国社会矛盾的客观需要

正确认识我国现阶段存在的社会矛盾,是构建社会矛盾预防机制、防止社会矛盾发生和激化的重要前提。关于现阶段我国存在的社会矛盾,有学者认为,“我国当前的社会矛盾主要有贫富矛盾、官民矛盾、政社矛盾和文化矛盾”①。这些社会矛盾具体来说主要包括腐败、劳动争议、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城市建设、市场管理、医患纠纷、企业改制、违法集资、食品安全、农民工讨薪、安全事故以及养老、看病、上学问题等引发的利益关系冲突、贫富差距拉大等。

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范文第4篇

一、打牢基层基础,加强基层调处组织建设。

在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建设上,我县自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以来,县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把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始终作为巩固和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一项保障措施来抓,在县乡两级分别成立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司法局和各基层司法所,负责社会矛盾纠纷的信息收集掌握,复杂疑难纠纷的排查调处和村组人民调解的指导工作,跟踪回访和反馈已调矛盾纠纷协议的履行情况,对存在的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协调联合做好预防控制工作。在村委会(社区)一级,一方面,把选任人民调解员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积极主动与乡(镇)党委政府协调沟通,结合村级组织换届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调整充实和壮大基层调解队伍,任前广泛听取当地干部群众意见,集思广益,按照好中选优、优中择能的原则把思想品德好、年轻有文化、掌握一定法律法规,熟悉当地情况,群众公认的优秀同志选拔到人民调解工作岗位,对不适宜做调解工作的同志做到及时更新,对缺漏人员及时补充,村级人民调解队伍进一步优化壮大;另一方面,以乡(镇)党委文件明确村级调解委员会班子和工作职责,按照村委会大小和人口数量,每个村委会(社区)设调解主任1人,委员3—9人,为便于工作协调和职能发挥,根据各村委会具体情况,实行村级调委会主任专任或村委会干部兼任相结合搭建村调委会班子;其三,对村民小组一级,由乡级调解组织配合村委会(社区)根据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采取群众推选和乡村调委会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配群众信任、有一定法律法规知识和协调处理能力的同志担任调解员,充分发挥他们在最基层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和特点,就地化解消除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截止目前,在全县8个乡(镇)、114个村(居)民委员会791个村民小组建有乡(镇)村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村民调解小组,形成了县乡村组四级调解网络,调解人员达2574人,其中乡(镇)村两级有调解人员992人,村民调解小组有调解员1582人,同时在县内接边乡(镇)之间,跨区域邻边县乡之间建立了接边地区社会矛盾纠纷联防联调工作机制,与接边等接边县乡签定了接边矛盾纠纷联防联调工作协议,县内乡镇之间互签了联防联调工作协议,人民调解队伍的逐年发展壮大,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领域的不断拓展延伸,各种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在基层一线通过调解组织的扎实工作得以遏制和消除。

在人民调解场所建设上,乡(镇)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办公室在司法所,与司法所合并办公,设立有独立的调解室,做到了调解制度、程序、纪律规范上墙,有必要的桌椅等办公条件,调处的矛盾纠纷制作有文书卷宗,有台帐档案。在村民委员会和社区,遵循因地制宜、经济使用的原则,设立有单独的调解室,做到了有房子、有牌子、有印签、有桌椅、有台帐表册,按照卷宗规范化、文书格式化的要求,制作有法制宣传登记表、简易纠纷调处登记表、疑难纠纷登记表,卷宗档案实行一案一卷,统一格式,相关材料完整,手续完备,同时制定下发了下访调查、信息报告、回访反馈和工作纪律等规章制度,每月由司法所对工作开展情况和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促检查,跟踪问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帮助指导和督促整改,村级调解室工作统一规范,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在人民调解队伍能力建设上。一是把调解人员培训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按照重在基层、立足岗位、注重实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以乡(镇)为单位,就近组织,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现场调解培训、下乡培训等多种方式,邀请上级领导、相关部门资深人员,专门抽调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培训授课小组,对人民调解工作经常适用的法律法规、调解工作的性质任务、人民调解组织的受案范围以及人民调解的原则、程序、技巧和调解格式文书制作、剖析点评典型案例进行现场授课,面对面辅导讲解,基层调解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熟知掌握和应用水平明显提高,为调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打下了坚实基础;二是分批次有针对性地组织乡(镇)村调解主任参加上级培训、到邻县邻边和县内乡(镇)之间学习交流取经,吸纳借鉴他人经验典型为己用,提高调解人员在处理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实践本领,近年来,我县在认真组织参加系统组织集中统一培训学习的基础上,加强与邻县邻边的相互交流和观摩学习,在县内分批次组织调解主任进行现场学习交流,达到了取长补短、相互借鉴的效果;三是加强对基层调解人员经常性业务指导和帮助,经常性开展业务大练兵活动,实行司法所人员连片包村的办法抓好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适时对基层调解人员的业务进行指导和帮助,达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丰富基层调解人员的实战经验,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通过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培养锻炼了一大批熟悉法律、掌握政策、精通调解、会做群众工作的调解员。

二、预防宣传为先,抓信息掌握和纠纷防控工作。

在调处机制建设当中,重点围绕“调”字作文章,在“防”字上下功夫,建立健全六个方面的工作机制。矛盾纠纷统一排查机制,以乡(镇)为单位,在抓好矛盾纠纷经常性调处化解的同时,坚持季度集中对社会矛盾纠纷统一排查,由各地制定符合其具体情况的排查方案,统一时间共同组织实施,切实做到认真细致,不留死角;接边地区以传真、电话、信函和人员往来保持经常性沟通与联系,做到发现矛盾纠纷苗头,及早做好预防消除工作,从源头上遏制矛盾纠纷激化引发刑事治安案件。信息联络和反馈机制,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充分依托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人缘、地缘优势,及时收集掌握矛盾纠纷信息源头,经常性分析矛盾纠纷发生的规律、特点及其解决的办法措施,从抓早、抓小、抓苗头着手解决问题,消除隐患。领导接待机制,把每月的25日定为局长、所长接待日,对群众的来信来访进行解答、回复、分流和督办。疑难复杂纠纷联合调处机制,在矛盾纠纷调处中,注重通过部门联动协作进行有效资源整合,提高调解的有效性,对复杂疑难纠纷需要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调处的,及时向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和政法委报告,明确牵头部门,指定责任单位,相互配合,形成力量联动,开展联合调处,确保真正解决问题。已调矛盾纠纷回访反馈机制,对已经处理和解决的矛盾纠纷,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定人联系,不定时到其家中进行回访,做到经常性了解掌握协议履行情况、双方当事人思想动态和心里变化,举一反三,从源头上防止矛盾纠纷出现反复。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分管联系乡(镇)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基层司法所长为直接责任人,各地发生的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妥善调处或因工作不到位导致矛盾纠纷激化的,视其情况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引发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械斗和聚众上访的,当年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参加评先评优。

在抓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坚持宣传与预防、宣传与教育、宣传与普法相结合,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以预防为重点开展工作。一是采取散发资料、广播标语、开展法制讲座、设立法律咨询点、进村入户讲法等多种形式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群众法制观念和自觉学法用法守法的思想意识,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权、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从根本上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二是坚持调解与法制宣传教育相结合,在对已发生的矛盾纠纷进行调处时,组织当地群众现场旁听,讲事实、辩法理,调处一片,教育一村,教育引导当事人和广大民众自觉学法守法,通过合理合法的正规渠道反映利益诉求,把调解的过程变为群众学法的过程。三是在基层人民调解室醒目位置设立温馨提示,教育引导群众在依法维权,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的同时,本着遵从法律、尊重事实、互谦互让、以和为贵的原则,力求通过调解文化搭建双方心灵沟通平台,化解矛盾,并通过温馨提示营造良好调解氛围,使当事人双方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中解决处理问题。

在抓基层一线情报信息工作中,结合实际,制定下发县社会矛盾纠纷信息情报上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地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充分依托和发挥当地村组干部、基层调解组织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收集掌握矛盾纠纷信息源头,定人连村摸排清查各地矛盾纠纷发生规律及其特点,注意随时发现新情况,掌握新动向,在基层一线遏制消除矛盾纠纷苗头。各地对排查梳理出来的矛盾纠纷信息情报,按照及时准确、客观真实的原则,提出相应的预防控制对策,按月进行上报分析,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做到矛盾纠纷情报信息来源准确及时,为预见、预防和化解消除各种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提供了可靠的信息资源。

三、创新激励机制,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

在落实人民调解日常工作经费、培训经费财政承担的基础上,今年司法局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精神,为充分调动基层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发挥基层一线调解维稳功能,创新基层人民调解员报酬激励机制,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与管理基层人民调解员有机结合起来,及时向县委政府汇报,与财政部门协调沟通,并与财政联合行文出台了《县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矛盾纠纷以案定补实施意见》,按照“谁调解、补偿谁”的原则,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处解决的矛盾纠纷实行以案定补,标准为简易纠纷每件定补5元,疑难复杂纠纷每件定补50元,热点纠纷每件定补100元,重大热点纠纷每件定补200元,特别重大热点纠纷每件定补300元的标准进行以案定补,把调解案件与落实报酬按调解案件难易程度以“计件”补助方式统一规范固定下来,以案定补的落实兑现按季度由县局抽人到各乡(镇)通过抽查、回访、阅卷宗等方式进行考核兑现。“以案定补”的落实兑现,避免了调解员在工作中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大锅饭”现象,以发放“计件”工资的形式从根本上解决了基层调解员的报酬问题,进一步激活了人民调解工作,一是纠纷调处数量、质量有大幅度上升,今年与去年相比纠纷调处上升近70%,且件件有登记,事事有卷宗,痕迹管理走向规范。二是人民调解员积极性得到调动,化解纠纷能力显著提高。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以来,遵循“谁调解、补贴谁”的原则,打破大锅饭思想,调解员在经济上有了一定补助,工作得到社会肯定认可,调解员主动介入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明显增强,“以案定补”实施以前的推拖慢延现象变为自觉行动,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的机制得到有效保障,矛盾纠纷抓早、抓小、抓苗头得以落实,基本做到案结人和,用较少的经费投入化解处理了大量的矛盾纠纷,成效显著。三是调解网络得到有效带动。按照构建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的要求,在县一级成立了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组建了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在县直相关部门建立了行政调解工作室,在乡(镇)健全完善村级调委会及村调解小组,形成了县乡村组四级、横纵结合的调解网络,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延伸。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的有效运作,体现了政府公共财政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人民调解工作“埋单”的理念和要求,激化了基层调解组织活力,使人民调解工作方便及时快捷、操作成本较低、亲和力较强、兼之调解组织体系完善、调解队伍庞大的优势得到充分体现,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职能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

四、坚持公正原则,狠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

一是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主动向党委政府请示报告人民调解方面的工作情况,用工作的成效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二是注重发挥基层调解人员扎根基层、联系群众、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和特点,时刻关注各村各寨的矛盾纠纷发生动向和接边矛盾纠纷可疑迹象,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三是加强与土地、林业、民政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接边地区的联络沟通,整合人民调解资源,按照矛盾纠纷的性质属性,明确责任主体,多家互联互通,共同协作解决因山林、土地、葬坟、资源争执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四是坚持领导联系、科室联挂基层司法所调处矛盾纠纷和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村委会调处矛盾纠纷制度,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复杂疑难纠纷县乡两级共同协作解决;五是注重加强与毗邻等接边地区的沟通协作与联系,以电话、传真、信函、人员往来等多种形式互联互通社会稳定动态和矛盾纠纷情报信息,对接边地区矛盾纠纷做到早预防、早介入、早消除;六是开辟老、弱、病、残、贫维权绿色通道,对老年人赡养就医、未成年人抚养就学、侵害残疾人和农民工合法权益等矛盾纠纷进行法律援助,发现苗头、及时介入,说理讲法,预防疏导,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七是认真做好“148”电话咨询解答和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做到“148”专线经常保持畅通,有专人值班解答,对来信来访人员热情接待,当事人反映的问题能答则答、能办则办、急事特事及时向领导报告,属于其他部门办理的告知办理渠道和途径,需要提供上门服务的及时向领导汇报提供上门服务。去年以来,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受理调处各类矛盾纠纷9892件,调处成功9635件,调处成功率达97.4%,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96件109人次,防止民间纠纷激化转化为刑事案件121件826人次,防止劝解民间纠纷引发群众性械斗114件4868人次,避免和劝解民间纠纷引起群体性上访89件3237人次。基本达到了为党委政府分忧、为分流、为公安排压、为法院减负、为群众解愁的工作目的,人民调解的主渠道作用显著发挥。

在狠抓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同时,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配合。为督促落实已调矛盾纠纷协议履行,县各级调解组织对已调矛盾纠纷实行回访反馈制度,定人定案不定时对已调矛盾纠纷进行回访落实,做到一般纠纷适时回访、重点纠纷定期回访,随时了解掌握协议履行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思想状况、心理变化,举一反三,从源头和苗头上抓死已调矛盾纠纷再次出现反复。同时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机衔接配合,创新调解工作机制,积极主动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建立人民调解协议履行和诉前民事纠纷调处机制,人民法院在受理已调矛盾纠纷协议履行案件过程中,邀请基层调解人员参加,依照法律规定程序,严格审查把关,对于调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事实清楚明了的调解协议,在立案前和时依法依理说服疏导,教育引导,讲清说明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开导督促双方各自履行协议,自觉维护调解协议的严肃性,对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存在瑕疵、调解程序不合法不规范的依法进行庭前调解,尽最大限度在调解阶段达成协议解决问题。

人民法院在受理尚未经基层调解组织调处的民事案件时,开展人民调解进驻法庭联合办案,由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在立案庭、中心法庭庭前调解和法庭诉讼调解工作中参与调解,在时或立案前通过人民调解程序化解矛盾纠纷,尽量减少当事人在情感、经济等方面带来的负担,在村(社区)一级,通过基层“三室一庭”建设,优化便民利民措施,有效整合人民调解资源,流动法庭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联合办案,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做到警力下移、机制联动、现场办公、联合调处,许多民事案件通过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联合互动得到有效化解和及时处理,调解协议的合法有效性得到较好维护,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得到良好融合,联合互动功能得到较好发挥。

五、注重痕迹保存,规范卷宗档案管理。

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切实维护社会的安定稳定,以充分发挥调解职能作用为核心,以调处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和群体纠纷为重点,以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各项措施为主线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为构建“平安道、“和谐道”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工作措施

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日常工作由群体干部职工负责协调,由组长指派人员轮流值班,对群众的纠纷诉求实行“统一受理、分流办理、归ロ负责、限时办结”。建立健全联调联动机制。以局排查调处中心为基础,对重大疑难纠纷实行相关部门联调联动制度,进一步扩大劳资纠纷,征地拆迁纠纷、医患纠纷、消费争议等纠纷的联调联动范围。司法所和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受理上述类型纠纷,将及时与相关部门对接,实行联合调解或邀请相关部门派员参与调解;对群体性纠纷或可能引发的重大纠纷,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报派出所,启动联动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