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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狗装包里是不可以上地铁的,而且地铁的安检也会检查出来的,所以不要将狗狗放在包里坐地铁。
2、坐地铁过安检是需要把身上所有的包包全部过安检机的,里面有什么东西,安检人员一下就看出来了,并且还有验身环节(就是拿个检验器上下扫的那种),国家规定,任何动物不得带上公共交通设施。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生态文明 绿色消费 立法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绿色消费,指的是消费者在进行消费的过程中,要秉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态度,进行健康与环保的消费选择。具体而言,绿色消费是从单一推动经济的消费模式转向多方向全面发展的消费模式,从传统消耗式消费转向新型节约式消费,从污染环境消费转向清洁保护消费,从高碳式消费转向低碳式消费。绿色消费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路径,是我国发展理念的重大转变。相较于传统发展方式,绿色消费秉持可持续发展观,以生态价值与环境价值为指导观念,而非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折中选择,尊重自然规律、保护生态环境,以此推动经济发展,绿色消费无疑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选择。 我国绿色消费现状:政策理念与法治建设存在一定落差
相较于国外,我国绿色消费起步较晚,但经过近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根据绿色消费理念,依据对绿色消费程度的认识,将绿色消费者划分出三类,即浅绿色消费者、中绿色消费者和深绿色消费者。近年对城市成年消费者的研究结果表明,在消费者群体中,深绿色消费者数量在不断增长,占到消费者总体的40%以上。另外所占比重较大的是中绿色消费者,其占消费者总体的30%左右。再次之是浅绿色消费者所占比例为15%左右,剩余的是非绿色消费者。由此可见,在政策理念的推行之下,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与消费意识逐步发生了转变,绿色消费市场前景光明。
配套法律与政策理念存在落差。我国绿色消费的推行模式,可以总结为:依靠政策为主导的、自上而下的推动模式。这种方式方法,具有一定的效果与作用,但是从法治的思维来看,长期的依靠政策推进而缺乏法律的保障,就会陷入“人治”的困境。将目前与绿色消费相关的政策与法律法规加以分析,可以看出,政策理念c配套法律存在着很大的落差,主要体现为政策先行而立法滞后,政策颁布而行政执法无力度,绿色认证制度缺乏等。
绿色消费立法滞后。我国绿色消费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深入人心,但是绿色消费的配套法律法规却极度匮乏。首先是我国尚未出台一部专门的绿色消费的法律。相较而言,日本制定了《绿色采购法》《绿色消费法》《低碳投资促进法》《城市低碳化促进法》等。韩国也于2010年制定了《韩国绿色低碳增长基本法》。其次,我国现存的法律法规缺乏对绿色消费的相关规定,没有体现绿色发展的理念。绿色消费的理论在我国之前的研究中尚未形成体系,因而在法律修订中也尚未涉及。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这两部法律的修订是在绿色消费理论研究成形之前。因而,对于现存的法律法规,要增加对绿色消费的相关规定。
政策推行中的法律执行缺乏力度。在绿色消费理念的落实中,采取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推行模式,依靠的是一些具体的行政政策举措,所以在政策的实施上就依靠行政机关的执行力度。单纯依靠政策的推行,而法律难以施行或者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以《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等几部与绿色消费相关的现存法律的推行情况来看,法律的执行力度往往呈现一种“疲软”之态。由于地方企业会为当地经济带来推进作用,于是当推行绿色消费,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做出变革时,由于往往会损失企业的利益,很难推动。单纯依靠政策的推行和发力,而没有法律保障,难以发挥应有的效力。
绿色认证制度不完善。绿色产品的存在是绿色消费的重要基础,当前我国尚未构建起对于绿色产品划分和标准的相关认证体系。相应制度的缺失,使得对于绿色食品、绿色商品的认证混乱,挫伤了消费者对于购买该类商品以及支持这一消费模式的信心与积极性。而在诸多发达国家已存在成熟的绿色认证系统,为提高消费者辨别真假绿色商品的能力,确立了环境标识制度。 绿色消费法治化:立法工作与政策推行并举
绿色消费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路径,在进行推广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有诸多问题。要让绿色消费真正成为我国主流的消费模式,真正实现绿色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巩固和保障取得的成果成效,除了依靠政府行政政策的支持,更要依靠于法律制度的保护。因此,在后续针对绿色消费的工作开展中,要将政策推行与立法工作结合起来,补齐法治的短板。
完善绿色认证制度。绿色商品认证制度的健全是保障消费者能够安全使用绿色商品,对其增加消费信心的重要基础。针对此问题,第一,在对于绿色商品的认证技术上要进行完善,可以积极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第二,细化绿色商品的认证标准,对于绿色商品认证的手续与程序应当有配套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明确规定。第三,完善产品环境标志认证制度。我国应当首先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环境标志互认的合作,以避免绿色商品出口所造成的“标志不认”的贸易壁垒。最后,应当加强监督工作,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针对环境标志造假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树立法治思维与执行方式。目前我国在绿色消费的推行上仍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模式,但是在政策法规推行过程中,政府往往出于利益考虑,经济效益考量,执行力大打折扣。而绿色消费的推行,所涉及的利益是多方的,包括国家、政府、企业、消费者。因此,要推行绿色消费,不应只依赖于地方政府的力量,还应依靠官方与民间、多元利益主体的共同参与。要让公民作为主体参与到绿色消费的推行过程中去,可在制定法律与重大决策、法律实施与政策执行以及法律遵守和维权等诸多环节之中体现。消费者由公民组成,那么就要赋予公民在绿色消费推行中的话语权,使得政策的制定更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与此同时要使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对于地方企业的污染行为,公民有检举监督的权利,通过官民共同参与的方式,不断健全绿色消费相关制度机制,促进绿色消费模式进一步推行。
开展立法工作,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首先,在立法工作上,制定《绿色消费促进法》,目前我国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针对绿色消费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现有的相关政策与规定,不能从立法层次,法律位阶上对相关问题,如对生产实施监督,环境标志的认证等做出高效力的支撑。而且我国的现有法律法规中,也缺乏针对企业违反环境管理的法律规定与处罚措施,这些都是法治化不足的体现。因此,我国应当借鉴日本的《绿色消费法》并结合中国国情,制定《绿色消费促进法》,确立绿色税制。其次,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推动绿色消费制度的实施。绿色消费权是目前绿色消费中的一项核心性权利。该法应明确规定公民如果购买到了虚假的绿色商品如何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消费者不单单享有权利,在绿色消费模式中还有相应的法律义务,如规定消费者应当高效利用商品并避免在使用过程中造成污染,相关权利义务体系的完善能够在最大程度上调动消费者对绿色消费的积极性与认可度。
(作者单位:东北林业大学) 【参考文献】
①李慧明、刘倩:《深绿色消费――基于循环经济的绿色消费》,《生态经济》,2008年第1期。
②袁志彬:《中国绿色消费的主要领域和对策探索》,《消费经济》,2012 年第3期。
一、重做分录法的思路
合并财务报表和个别财务报表分别反映企业集团和个别独立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两种类型的报表在会计主体、 编制方法、 编制程序、 编制依据等方面均存在差异, 但两者在报表结构和各期报表数据之间的关系是一致的。合并财务报表同个别财务报表一样,资产负债表的期末余额数是以上期期末余额数据为基础计算填列的,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上期数据会影响到本期的留存收益数据, 现金流量表的上期“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会影响到本期的“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数据。
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通过独立的账簿体系实现各期数据的自然连接,各期会计分录只需要反映当期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如某企业上期购进固定资产100万元(假设不考虑增值税的影响),会计分录为(所有分录数据的单位均为万元),
借:固定资产 100
贷:银行存款 100
本期又购进了一台设备价值为600万元,本期的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600
贷:银行存款 600
本期末固定资产余额应为700万元。上期的100万元通过固定资产账户从上期自然过度到本期成为本期的期初余额,再考虑到本期实际增加的600万元,累计为700万元。因此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各期只需要编制反映本期实际业务的会计分录,不需要重做上期的业务。
对于合并财务报表而言,根据现行会计准则的要求各期编制的抵销分录是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完成的,且各期的抵销分录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即上期的抵销分录数据不会通过抵销分录中的报表项目自然过度到本期。
例如:某企业集团上年内部交易形成的固定资产包含未实现损益100万元,母公司编制了如下抵销分录,
借:营业收入 2700
贷:营业成本 2600
固定资产――原价 100
本期再次发生内部交易形成的固定资产未实现损益为600万元,抵销分录为,
借:营业收入 3600
贷:营业成本 3000
固定资产――原价 600
两期累计未实现损益是700万元,但本期的合并财务报表的抵销分录只反映了本期的未实现损益600万元,前后期数据无法实现连接,其根本原因在于合并财务报表各期抵销分是相互独立的,上期的未实现的损益100万元无法像个别财务报表一样通过抵销分录里的报表项目自然转移到本期,因此无法在本期数据中反映。
针对这种情况, 笔者提出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抵销分录的新方法: 重做分录法。该方法的基本处理思路如下:第一期按照新准则的要求正常编制抵销分录; 第二期及以后各期连续编制抵销分录时分三,第一步是重做上一期的抵销分录, 实现合并财务报表前后期数据的自然连接。由于上期的抵销分录中涉及的损益类的报表项目到了本期已无余额,但会影响到本期未分配利润的年初数,因此应将上期抵销分录中的损益类报表项目替换成“未分配利润一年初”, 其他项目保持不; 第二步是对上期的内部业务交易业务在本期发生的变化进行调整, 如果没有变化,则此步骤可以省略; 第三步是对于本期新发生的内部交易业务按照与第一期相同的方法正常编制抵销分录。 按照新方法, 对于前面上述所列举的固定资产案例第二期的抵销分录可以这样处理:
首先,重做上一期的抵销分录,将“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均换成“未分配利润一年初”,抵销分录为: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 100
贷:固定资产――原价 100
其次,假设上期内部交易的形成的固定资产原价在本期未发生变化,因此不需要调整。
最后,对于本期新发生的业务按与第一期相同的方法编制抵销分录:
借:营业收入 3600
贷:营业成本 3000
固定资产――原价 600
通过这三步处理后,发现本期的合并报表真实地反映了两笔业务所形成的累计未实现损益700万元。
二、重做分录法的运用
笔者在本文中提出的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重做分录法适用于诸如内部交易形成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损益及内部债权债务等所有内部交易业务的连续抵销分录的编制,甚至包括连续调整分录的编制。以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会计》(2011年版)中第二十五章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案例来说明该方法的运用。
在第518页[例25-11]中,第一笔抵销分录:
借:期初未分配利润 600
贷:营业成本 600
做这样一笔抵销分录,是假设上一期内部存货交易形成的未实现损益在本期全部实现,笔者相信这笔业务会让很多实务工作者难以理解。第二笔抵销分录:
借:营业收入 6000
贷:营业成本 6000
反映了本期新发生的内部交易业务的抵销。第三笔抵销分录:
借:营业成本 1050
贷:存货 1050
既反映了上一期内部交易形成的存货在本期尚未实现的损益(本例中为0),又反映了本期新发生的内部交易存货尚未实现的损益1050万元[注:2011年版CPA教材数据750万元是错误的,因为上期内部交易形成的期初存货为2000万元而不是教材中计算使用的1000万元,因此期末内部购进形成的存货为3500万元(期初存货2000万元+本期购进存货6000万元-本期销售成本4500万元),存货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3500×30%=1050万元]。 CPA教材将各期的内部交易业务混在一起进行处理,思路不够清楚,在理解上存在一些困难。如果按照笔者提出的重做分录法编制第二年的抵销分录则非常容易理解。
第一步:先重做上一期的抵销分录(上期的抵销分录见第515-516页[例25-8]),将“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均换成“未分配利润一年初”后重做抵销分录为: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 600
贷:存货 600
第二步:若甲公司按先进先出法对发出的存货进行计价,上一期内部交易形成的存货在本期全部对外销售,则抵销分录为:
借:存货 600
贷:营业成本 600
该笔抵销分是对上一期内部存货在本期发生变化的调整,即上期所包含的未实现损益在本期全部实现,与未实现损益的抵销分录“借:营业成本600 贷:存货600”刚好相反。
第三步:对于本期新发生的内部交易按与第一期相同的方法处理,抵销分录为:
借:营业收入 6000
贷:营业成本 6000
本期购进的存货期末未实现损益为1050万元,抵销分录为:
借:营业成本 1050
贷:存货 1050
可以计算比较,重做分录法与CPA处理方法在数据上是完全一致的,而且新方法将各期内部交易业务分开处理的思路非常明确。
重做分录法对于连续调整分录同样适用。在第509页甲公司第二年即20×2年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所作的两笔调整分录不易理解,让人感到无所适从。但如果采用笔者提出的新方法中的第一步:重做上一年的调整分录进行处理则非常容易理解。上一期的调整分录数据见第502页的前两笔分录。按照新方法,第二年的调整分录处理为,
第一笔重做,
借:存货 1100
固定资产 3000
贷:应收账款 100
资本公积 4000
第二笔替换并重做,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 1100
未分配利润――年初 150
应收账款 100
贷:存货 1100
固定资产 150
未分配利润――年初 100
这样处理以后将两笔调整分录合并后的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2850
未分配利润――年初 1150
贷:资本公积 4000
其数据与CPA教材上两笔抵销分录合并后的结果是完全一致的,十分便于理解。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如果在实务工作中采用笔者所提出的连续抵销分录的新方法――重做分录法,则可以让工作变得较轻松。重做分录法主要具有如下一些优势:全面反映了我国现行合并财务报表具体准则的要求;该方法全面反映了合并财务报表本期数与上期数之间的相互关系;该方法适用于所有连续合并报表抵销分录的编制包括连续调整分录的编制;该方法能确保合并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容易理解;该方法与CPA方法的最终数据相同,只是处理思路不一样;在实务中该方法也可以简化。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年版。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关键词:异地就医;报销;管理制度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6-0102-02
一、异地就医的现状
多元化社会的当今,人口流动的数量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人在异地生活、工作、学习,导致异地就医的人数不断攀升;截至2006年2月,全国有近300万人在异地就医,转诊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超过100万人。据人社部社保中心2007年抽样调查及分析数据显示,中国各统筹地区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有450万人,异地就医住院人数约占医保住院总人数的5%,在异地发生的住院费用占医疗总费用的12%。具体占比情况是,异地就医登记人数占当地职工医保参保人数总体比例为1.47%,产生的医疗费用占当地职工医保总费用的比例为1.9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的比重占各类异地就医登记人员总体比例为71.41%,他们的异地就医医疗费占各类异地登记人员医疗费总体比例为72.69%。据最新的人社部统计显示:截至2013年11月底,全国持社保卡人数已突破5亿。30个省份发行了社保卡,其中22个省份实现了所辖地市全部发卡。
其次,由于各地医疗资源的不均衡,大城市医院数量多、资源丰富,而小城市医疗资源缺乏,医疗设备落后;及老百姓的传统就医观念,大部分的老百姓会更倾向于选择大城市、大医院就医治疗。目前,各地医疗资源的分布情况华东地区优于西南、西北地区,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三级甲等医院共有1 431所,北京、上海两大城市分别有58所、43所,数量高于四川、云南等多个省份,这些客观因素都促成了患者更愿意异地转诊就医,加剧了异地就医报销的困境。
二、异地就医报销存在的几个问题
异地就医由于其特殊性已成为全国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工作的难点及重点。如何加快完善异地就医报销管理机制是重中之重。目前异地就医常见的几个突出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异地就医报销缺乏相应的基准
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医疗保障待遇也各有不同。所以目前多地采用的异地报销政策主要是“一刀切”的做法:只有住院医疗费用可以报销,门诊医疗费用不可报销,对于参保人员的病种不做详细分类及说明。这样的做法导致许多恶性肿瘤病人、透析病人在门诊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无法得到医疗保障。
(二)异地就医的真实性无法准确核实
一方面,各地的异地报销管理机制尚不完善,部分县级、村级的基层经办人员权利较大,报销审核时存在一定风险;另一方面,各省之间的信息资源尚未连接,无法通过信息平台直接查到病人的病史资料及相关信息。目前仍然通过传统的方法,多以电话或信函的方式来核对病人的信息;但这种方法仅适用于异地报销人数少的情况,如果异地报销人数众多,这种方法并不适合。
(三)异地就医报销手续烦琐 转外医疗限制条件多
目前各地报销流程互不统一,异地就医报销申请表的内容及形式五花八门,有的地区需要居住地街道及居住地医保中心盖章,有的地区需要就医地区市级或省级医保中心盖章,有的地区规定转诊医院一次只能定点一所医院,有的地区要求第一家转诊定点医院开具第二家就诊医院的转诊申请单;举例而言,张老伯,68岁,A省某村人,患有糖尿病、心脏病二十年,体检发现肺部肿瘤,需转往B省肿瘤专科医院;治疗中张老伯突发心脏病转至B省综合性医院治疗,回A省申请异地报销时被告知只有转诊定点医院即B省肿瘤专科医院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B省综合性医院发生的费用不可报销。可报销比例低于本地就医,同时增加了参保人员为报销来回奔波的辛劳。
(四)异地医保印章的使用缺乏规范管理
首先要明确异地医保印章的作用,是为了证明病人的就医过程属实还是为了证明病人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如果证明就医过程属实,这就属于医政范畴;如果证明医疗费用能否报销,就属于参保当地医疗保障机构工作范围。那么,异地医保的印章,究竟能说明什么?况且,各地医疗机构对异地医保印章的管理存在明显的缺陷,病人只要拿着出院小结、病史资料、检查报告单,要求医疗机构在这些材料上盖章,办事人员就盖章,那么公章的公信度、威信度大大下降。
三、异地就医报销的几个构想
(一)就医地(跨省)经办异地报销
由于目前中国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普遍存在工作人员少,业务量大,异地就医范围广、分散、复杂,给异地就医报销的管理增加了难度。假设自上而下单独设立国家异地医疗保障办事处、省级异地医疗保障办事处,建立统一的管理办法,统一经办异地就医费用;经办人员熟悉各地医疗保险细则,病人在就医地,跨省份即可办理报销手续;费用由就医地的异地报销办事处先行垫付,随后,由国家异地医疗保障办事处统一核对各省上交的费用清单,核对无误后通知各地办事处汇款至其他省级的异地报销办事处。这种方法相较于参保人员回参保地报销,更便于核实参保人员的就医行为是否属实,也方便老百姓最快捷地得到报销。
(二)提高异地报销统筹专项基金
在2013年3月14日举行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胡晓义介绍,异地就医报销问题来自于医保的统筹层次低,目前中国的医保统筹层次普遍到了市一级,省级统筹还只在几个省做试点,只有统筹层次高了,异地就医报销的次数才能降下来。各地区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异地报销专项基金的数额。目前中国的基金来源有以下几种方式:(1)行政机关由各级财政安排。(2)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由各级财政视财政补助及事业收入情况安排,其他事业单位在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中提取的医疗基金中列支。(3)企业在职工福利费中开支。(4)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5)挂编、请长假、未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停薪留职等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原单位代收代缴。这部分来源已远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医疗费用,如何另辟蹊径增加统筹资金是当务之急。鼓励社会人士积极参与,开展公益活动、拍卖活动等募捐形式,或扩大参保人群范围、提高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等扩充统筹资金库。只有统筹层次高了,才是解决异地就医报销的有效途径。
(三)引入商业补充保险
政府可以尝试通过购买服务委托保险公司,作为补充性的医疗保障,但是否参与的权力交由参保人自主选择。政府需要做的是制定政策,规范管理,与商业保险明确分工,各司其职,但又相互补充。保险公司根据各类人群、其身体状况不同、收入水平不同、生活质量要求不同,设计具有针对性的医疗保险产品[1]。尽管引入商业医疗保险,老百姓存在一定的质疑,毕竟商业医疗保险的社会定位主要以营利性为本质,不免会走样,但风险几率与成功几率是等价的。
(四)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
目前各地区使用的异地就医转诊表格大不相同,因各地制度不同,职能权限不同,审核要求不同,异地就医报销申请表的内容及形式五花八门。有的地区需要居住地街道及居住地医保中心盖章,有的地区需要就医地区市级或省级医保中心盖章,有的地区规定转诊医院一次只能定点一所医院,有的地区要求第一家转诊定点医院开具第二家就诊医院的转诊申请单。统一异地就医保险的填报表格,不仅便于医疗保障机构统一管理,方便更准确核实,政府建立统一的异地就医报销管理制度,统一表格内容及表格形式,明确各部门的权限,统一公章样式,规范使用范围;有利于经办部门准确核对参保人的就医信息,也便于统一管理存档,方便日后统计研究及其他需要。
(五)强化信息联网管理
尽快建立区域性的计算机网络,使异地人员的管理信息化和网络化[2]。通过网络实时查询到参保人员的异地就医信息,及异地人员在所属地的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其待遇进行联网结算。这不仅有利于经办部门及时核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的真实性,也方便政府部门统一管理参保人员信息及存档。
(六)统一基本医疗报销范围及目录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的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制定,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以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除了文件中列出的不予支付项目外,其他的医疗服务项目均可纳入基本医疗支付范围。医保部门应酌情根据参保人员的病情,做相应的医疗费用报销,尤其是恶性肿瘤、透析、器官移植等重大疾病的参保人员,避免“一刀切”,只有住院费用能报销的做法。统一异地就医报销范围及目录后,不仅大大降低了经办部门审核报销的工作量,所得报销时间,降低了管理成本,更有利于日后的异地联网结算。但考虑到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在医保支付比例上可参照当地的实际收入区分A类、B类、C类地区,进一步制定相应的阶梯比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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