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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分行县支行 │
│办事处 │
│厂向贵行贷款 元,我厂愿为其担保 元,如│
│借款单位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由我厂承担偿还贷款本息责任,必要时可从│
│我厂帐户扣收。我厂财产状况如下,请贵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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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单位名称 │ │ 经济性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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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 ││帐号││营业执照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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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 目 │ 金 额 │ │ 项 目 │金 额│ │ 项 目 │金 额│
│ │ │(元) │ ││(元)│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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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固定资 ││ │各项固定│ │ │ 工 业 │ │
│现│ 产原值 ││现│资金贷款│ │年│ 总产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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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固定资 ││有│全部流动│ │经│销售收入│ │
│ │ 产净值 ││ │资金贷款│ │ ││ │
│财├─────┼────┤负├────┼───┤济├────┼───┤
│ │ 流动资 ││ ││ │ │ 利 润 │ │
│产│ 产合计 ││债││ │效││ │
│ ├─────┼────┤ ├────┼───┤ ├────┼───┤
│ │ 有 价 ││ ││ │益│ 税 金 │ │
│ │ 证 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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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有流 ││ ││ │ ││ │
│ │ 动资金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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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员意见: │
││ │
││(章)│
││ │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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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股)长意见: │
││ │
│担保单位 (章)│ │
││ │
│法人代表(签章)│(章)│
││ │
在全县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推进会一个月之后,县领导小组决定再次召开这次工作推进会,主要目的是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下一阶段的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小额担保贷款是群众欢迎、政府支持的一项惠民政策,我们一定要把这项工作作为推动全县产业发展、群众致富增收、密切干群关系的工作抓紧抓实。前面,县妇联通报了全县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展情况,县农合行作为最重要的职能部门,对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表了态。会后,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协作配合,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完成任务。下面,我强调讲三点意见。
一、工作进展情况
1、组织工作体系基本形成。县委常委会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行了专题安排部署,全县设立的便民服务窗口已投入运营、方便了群众,提高了工作效率。各乡镇成立了专门的工作机构,设立专门的办公室,并派专人开展这项工作。县农合行召开专题会议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对群众的反映、电话咨询也很重视。城建、财政和劳保等单位工作进展顺利,对担保集金的筹集基本到位。
2、舆论宣传氛围初步形成。开展任何一项工作,舆论宣传是重要基础。在全县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通过各乡镇动员安排、进村进户宣传政策、核实情况,县电视台设立专栏,对动态性工作进行报道,妇联以《简报》进行宣传,使全县干部群众对政策认知度有了进一步提高,收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
3、联动工作机制作用发挥较好。在全县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逐步形成了协作配合的联动工作机制:一是形成了县、乡、村、农民四级联动,从群众申请,初步把关,调查审核,复核放贷等环节积极联动起来。二是妇联、财政、劳保和农合行四部门紧密配合,互相沟通,研究协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三是党政组织和金融系统、担保公司发挥了积极作用,做了大量的工作。
4、群众创业热情空前高涨。促进经济发展的瓶颈和制约问题主要是融资问题。近年来,乡镇产业发展势头良好,多数群众找到了致富的路子,但资金问题是制约群众发展的最现实问题,个人申贷困难很多,政府又没办法帮助。这次小额担保贷款联合行动,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城乡群众贷款创业热情空前高涨。
5、整体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在1个月时间内完成8000万任务,时间紧、任务重,经过各乡镇、相关部门良好的作风和特别的协作配合,目前已放贷了一部分,审核合格的有6千多万,实际放贷2千多万,有一定的成效。
二、存在的问题
1、思想认识不清。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是推动全县产业发展、群众致富、农民受益的一次难得机遇,但个别单位推诿扯皮应付,个别乡镇没有把这项工作摆在应有位置,态度不积极,成效不明显。各乡镇和农业、畜牧等部门一定要按照“农业抓调整,发展抓资金”的思路,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培育新的产业和养殖示范点。县农合行及基层信用社承担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工作中积极地介入把关,但卡的太严,与群众的愿望有很大差距,作用发挥的不够。县农合行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发展的高度,提高思想认识,转变工作态度,加快放贷进度,确保按期完成放贷任务。
2、工作责任履行不到位。对于小额担保贷款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流程大家都很清楚,广大群众也很受欢迎,从个人申请、基层审核把关、县上联合办公、信用社贷款发放规定要在9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结,但从工作实际来看,平均要在20个工作日以上,并且贷款发放率仅占资料审核户的40%,时效性差,办理效率低。
3、工作作风漂浮。根据群众反映,以前一些基层信用社存在吃拿卡要、搭车收费的现象,个别乡镇也存在乱收费问题,一些媒体对此进行了负面报道,实际是“曝光”,造成了严重后果。镇虽然在乱收费事件曝光后认真对待,严肃处理,全部退回所谓的“材料费”,但还要关注事态发展,如有反应要立即处理。据调查,一些基层信用社还存在搭车强制办理人身保险,这也是乱收费行为,如果县农村合作银行拿不出可靠政策依据,对于以前强制办理的保险费用一律退还,以后决不允许强制办理保险。
4、协调配合不够。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没有充分发挥紧密衔接、协调配合的作用,个别部门遇事不坐下来商量,从各自工作角度推进工作,没有形成抓落实的强大合力。
5、工作进展不平衡。动员会议召开后,经过一个月时间的运行,全县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各乡镇工作进展不平衡。全面完成任务的有新添、连儿湾、玉井和康家集4个乡镇,完成任务90%以上的有、4个乡镇,完成任务70%以下的有、和5个乡镇,完成情况最差的是镇,只占任务的42%,贷款只发放了3户15万元。
6、放贷结构不合理。在上次工作推进会上,明确要求各乡镇在选贷款户时要与各乡镇确定的重点项目、设施农业和畜牧养殖紧密结合起来,按照“一村一品”的模式统筹安排,进一步培育乡镇新的产业和养殖示范点,努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致富增收。但是除了玉井、衙下集等乡镇贷款户选择与示范点建设联系紧密外,其他乡镇在选户时随意性强、产业关程度不高。据统计,贷款用于产业和养殖业发展的占67%,用于发展“三产”的占33%。
7、整体工作滞后。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经过各单位的配合协作,目前已完成资料审核1868户8943.5万元,占计划任务的89%,实际发放资金774户3632万元,占贷款总额的40.6%。其中,第二批贷款共完成审核472户2114万元,实际发放资金168户783.5万元,发放率仅为35.6%;第三批贷款完成审核1345户6613.5万元,实际发放资金555户2632.5万元,发放率为41.3%,工作进展不理想。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1、进一步统一思想。县领导小组成员的主要领导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转变观念,树立大局意识,把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作为产业发展,结构调整和群众致富的政治任务,扶持妇女创业发展,促进男女创业平等、和谐社会建设。
2、切实履行职责。县妇联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大督查力度,抓好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好各种表册资料的弥补完善工作。县农村合作银行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对已审批符合条件的贷款户尽量简化程序,加快放贷进度,坚决杜绝各种乱收费和搭车收费现象发生。县劳保局要对申贷的项目认真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纠正。县财政局和县城建局要切实落实好担保基金的筹措,以保证贷款的正常发放。各乡镇要及时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抓好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示范点建设。
3、改进工作作风。各乡镇、相关部门一定要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对手续不合理的要帮助协调尽快补充完善。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工作程序,对妇女小额担保贷款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必须将贷款发放到位。
4、加强协调配合。县妇联是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牵头单位,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随着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乡镇和基层信用社也要加强沟通协作,争取让需要扶持的妇女真正得到扶持。
被告:某市洪安集团
(一)案情
某市君合软件公司欲向原告(招商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双方于1995年1月5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书”,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借款利率为20%(月利率),借款期限半年。应原告的要求,君合软件公司请被告 (洪安集团)为其提供担保。原告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销贷款担保书”,担保书中规定:“贷款到期,如借款人未还清上列款项,担保人无条件还清借款人所欠款项。担保期限至借款人还清所欠贵公司上列贷款本息止。”至还款期到来后,君合软件公司无力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于1996年3月5日请求保证人即被告承担还款付息的责任。被告提出担保书中并没有规定担保期限,原告在还款期限到来后超过六个月才向被告提出请求,被告不应负保证责任。且根据有关规定,企业之间不能相互拆借资金,因此主合同是无效的,既然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应承担责任。
(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
本案在审理中有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尽管借款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应被确认为无效,但主合同仍然是有效的,保证人应负保证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管主合同是否有效,因保证人签订了“不可撤销贷款担保书”,因此应无条件地承担责任。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保证人也要负还款的责任。同时要按银行的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中,主合同是无效的,在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以后,保证人应按过错分担责任。
一审法院采纳了第二种观点。
(三)作者的意见
关于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问题,我国现行法规是予以禁止的。1981年1月29日国务院在《关于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中指出:“一切信贷活动必须由银行统一办理,任何地方和单位不许自办金融机构,不许办理存款贷款业务,不许自行贷款作基本建设。”1984年3月21日中国工商银行颁发的《关于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第8条规定:“各部门、各企业单位管理和使用流动资金,不准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收取利息,违反上述规定要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银行要实行信贷制裁。”当然,随着改革的发展和商业信用管理制度的改革,将全部信用活动均集中于银行是不可能的,而且也是不必要的,对那些合理的、有利于发展的商业信用确有必要予以引导和支持,而不是一概禁止。不过,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对于没有商品交易行为,以单位的流动资金相互借贷,牟取盈利的行为,应确认为无效。从本案来看,君合软件公司与招商实业有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由招商实业有限公司向君合软件公司贷款500万元,借款利率高达20%,已超过银行的贷款利率,该借贷协议显然已违反了上述关于禁止企业间相互借款的规定,应被确认无效。
在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以后,保证合同是否应被确认无效?按照一般原则,保证合同的效力是从属于主合同的效力的,保证的成立与有效应以主合同的成立与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应无效。根据《担保法》第5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如何理解“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许多学者认为,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是指当事人特别约定保证合同可以具有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的效力,如当事人特别规定主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保证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当事人作出此种规定,则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此种看法是不无道理的。不过,我认为,更具体地说,“另有约定”是指由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特别约定,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以后,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或承担多大范围的责任。如果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作出了此种约定,则在主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保证人仍应依保证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责任或者被免除责任。这就意味着保证合同的效力已具有独立性。如果不是在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之间,而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特别约定保证合同的效力问题,对保证人是没有拘束力的。同时如果保证合同没有专门约定,在主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保证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则此种特别约定也没有多大意义。
在本案中,被告 (洪安集团)在为君合软件公司担保时,原告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销贷款担保书”,担保书中规定,“贷款到期,如借款人未还清上列款项,担保人无条件还清借款人所欠款项。担保期限为借款人还清所欠贵公司上列贷款本息止。”对“不可撤销贷款担保书”的性质,许多人认为属于《担保法》第5条所提及的“另有约定”。本案中保证合同的“不可撤销”及在保证书中提及“无条件”的规定,表明该保证合同是一种独立的担保合同,不论主合同的效力如何,担保合同都是有效的。在担保合同中作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约定,就使担保合同成为独立的、非从属性的合同,从而使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不受主合同无效的影响,即不论主合同因何种原因而被确认为无效,都不能免除担保人的责任。我认为这一看法有一定道理。
在法律上,撤销一词是针对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而言的,在法律行为未生效前,表意人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而谈不上撤销问题。我认为,债权人和保证人规定已生效的保证合同不可撤销,意味着其效力可独立于主合同以外,即使主合同已被确认无效,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也应受保证合同的拘束,并应按保证合同的规定承担责任。如果保证人不按保证合同规定承担责任,或者主债权人在免除了保证人的责任以后仍要求保证人负责,则均构成对保证合同的违反。
值得注意的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虽可以特别约定保证合同的效力,但并不意味着一旦特别约定就可以自然生效,就可以完全脱离主合同的效力。特别约定能否生效,关键在于特别约定是否符合法律关于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也就是说要取决于当事人特别约定什么?我认为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以后的保证责任的承担问题,但不得约定在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以后,保证人仍负有代主债务人履行主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责任,如果作出此种规定应认为是无效的。这是因为既然主合同已被确认为无效,那就意味着主合同规定的义务已不复存在,保证人自然不应有再继续履行主合同的义务。尤其应当看到,既然主合同已被确认为无效,则表明主合同的内容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因此主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履行,不仅主债务人不得履行无效合同,而且保证人也不得履行无效合同,对已被确认为无效的合同继续履行,不仅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而且使已被确认为无效的合同由当事人追认为有效,这显然将构成对法律秩序的侵害。所以,如果保证合同别约定在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以后,保证人仍应负清偿主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条款是无效的。
从本案来看,保证合同的当事人特别约定:“贷款到期,如借款人未还清上列款项,担保人无条件还清借款人所欠款项。担保期限到借款人还清所欠贵公司上列贷款本息止。”此规定显然是确认在主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保证人仍负有履行主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责任,甚至对主合同规定的明显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的借款利率(20%)也是有效的,保证人仍要向债务人支付,这实际上要使已被确认为无效的合同继续有效,这当然是违法的。因此我认为,本案中的保证合同属于《担保法》第5条规定的“特别约定”,但此种特别约定是无效的。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特别约定哪些事项?我认为当事人可以特别约定在主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保证人应如何承担责任与分担损失,保证人对已经履行的财产的返还是否负有保证义务,债权人将完全免除保证人的责任等,这些约定都是有效的。一旦这些特别约定有效,则在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以后,就应按这些特别约定执行。
总之,在本案中,主合同和保证合同均应被确认为无效。那么在主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保证人应如何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范围的责任?则是另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有人认为,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以后,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与主合同在有效情况下的责任相同,主债务人所应负的全部责任都应由保证人承担,除非保证人明确保留了先诉抗辩权,否则,保证人应对主债务人所应负的责任负责。在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主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保证人也要负还款责任,并应按银行的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此种判决显然是采纳了这一观点。我认为这一观点是不妥当的。其原因在于:
第一,如果主合同已被确认为无效,那么主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均不存在,保证人为什么还要承担债务人依据主合同规定的义务呢?如果保证人仍要代主债务人履行义务,岂不是强迫保证人履行无效合同?这与无效合同不得履行的原则是相矛盾的。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定保证人仍需要承担对主债务人还款的责任,也就是责令保证人履行无效合同,这与法院关于判定主合同无效的观点是自相矛盾的。
第二,如果主合同已被确认无效,那么违约责任将不复存在。因为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合同的有效存在是违约责任适用的前提。如果合同已被确认为无效,只能适用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的责任。所以在本案中,法院判决保证人应按银行的贷款利率代主债务人支付违约金的观点,是极不妥当的。
第三,如果主合同已被确认为无效,且保证合同也被宣告无效,那么保证人依据有效的保证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如先诉抗辩权等均已消灭,即使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声称需保留先诉抗辩权也无济于事。既然先诉抗辩权已不复存在,如何能够继续由保证人行使?
第四,由保证人仍履行主合同义务的观点与现行立法的规定是明显违背的。根据《担保法》第5条:“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可见现行立法要求在主合同和保证合同均被确认无效以后,应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分担责任,而不应由保证人代为履行。依据《担保法》第5条规定,显然完全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是不妥当的。
从本案来看,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过错。因为他们明知或应当知道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是违法的,而仍然从事此种行为,尤其是对作为债权人的原告来说,为获取高额的非法利润而将其流动资金非法借给君合软件公司,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起因一:名至而实不归
不管什么类型文章的写作,我们都强调题文相符,避免“下笔千言,离题万里”,经济文书写作更是如此。但在实际经济写作活动中,某些人或者某些部门为了业绩或者完成任务,偷梁换柱的事情也是偶有发生的。比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有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招商引资。什么是招商引资?招商引资是指地方政府吸收非本地投资者的活动。它能带来地方经济总量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就业岗位增加、基础设施投入增加,因此得到各级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受利益驱使,有人就通过写作来做文章,将一些普通经济往来的合同冠以招商引资的合同名称。但普通合同(如买卖合同)和招商引资签订的合同有本质区别,这种名文不符的经济合同往往易引发纠纷。如某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活动中,引入某港资企业,并与当地××水泥厂签订了三份《中外合资经营水泥厂合同书》,香港××公司分三次预付资金给水泥厂,水泥厂分年分批供应并代销水泥,然后把款项返还给香港公司。后来该水泥厂因经营不善而导致破产,围绕相关权益,香港公司依据合资经营的理念主张债权。由于这三份《中外合资经营水泥厂合同书》均未约定有关合资经营企业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所设立的投资合作关系实质是香港公司仅提供资金,但不参与经营,亦不承担经营风险,无论水泥厂处于盈利还是亏损状态,香港公司均按月享有固定的投资回报,以达到回收投入资金本息的目的。这种合作模式违反了国家法律关于合资企业应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基本原则,名为合作,实为借贷。后经法院裁定此合同无效。由此可见,经济合同要按照实际合作内容拟写相应标题,或者按照标题主旨去制定具体合作内容。要避免在利益驱使下,参与合作的一方产生利用合同漏洞,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奢想,使双方甚至多方陷入经济纠纷。
起因二:似是而非或笼统表达
(一)合同内容拟写中忽视了具体真实责任意思的表示
随着经济生活的复杂化和法治化,作为经济活动的主要体现者——经济合同,其内容的表达越来越讲究,不能单纯根据日常做法或者常规理解来处理。比如生活中朋友之间或者合伙人之间乃至不同经济体之间的合同担保行为(主要是债务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证(即担保)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形式。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可见,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应当明确做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一般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由此,我们在为别人进行担保时要约定好担保的具体内容,以显示诚意;在别人为我们进行担保时,我们也要明确具体内容,同时还要精确理解特殊条件下的担保关系,注意各相关利益方的担保法律逻辑,以免履责时发生纠纷而陷入无休止的官司。例如,在某经济纠纷中,债权人诉某县政府履行担保责任,理由是《抵押贷款担保书》中注明了“经县政府讨论同意,决定为××酒厂向贵公司贷款壹仟叁佰万元提供担保”,并且有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的签字,盖了大红印章。但××县政府拒绝履行担保义务,理由是并不是担保人,怎么回事呢?问题就在于该担保合同的具体条款是承诺以××糖厂全部房产和场地七十年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在债务人××酒厂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时,××糖厂的房产和场地使用权归债权公司所有,并约定了由县政府监督贷款使用情况的相关内容;××县政府并未承诺以其享有处分权的财产作为担保,也未承诺在××酒厂不履行债务时,由其承担还款责任。在该案例中,××县政府出具《抵押贷款担保书》后,其职能部门××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即出具了《关于同意××糖厂以土地抵押担保的意见》,随后,××糖厂与债权公司签订了抵押协议,约定以××糖厂名下土地及地上房产为××酒厂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至此,法院认为为××酒厂提供担保的是××糖厂,而非××县政府,××县政府出具《抵押贷款担保书》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担保行为,不存在××县政府承担因担保无效产生的赔偿责任的问题。由此可见,经济合同条款的拟写内容越具体,合同各相关方的关系描述越清晰,就越有利于保护自身的利益,上述案例中××县政府就做得很到位。而债权人却停留在日常的简单理解上,耗费人力物力发起经济诉讼。从中我们也应该注意,在经济合同的条款规定或者法律文书衔接上,要坚持严密的法理逻辑,不要试图简单处理,否则会因不愿承受写作上的麻烦而带来法律上的困扰。
(二)签订的经济合同中有些文字表述是含糊不确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了经济合同无效时的情形:“一、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三、人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法律的规定是基于现实的存在。古今中外,在经济领域各种因欺骗、胁迫等而签订“合同”或者出具“欠条”“借条”“收条”的事时有耳闻,有的甚至闹出人命。法律对这些经济文书不予支持,确认无效,就是为被欺骗、被胁迫者提供保护。那么被欺骗、被胁迫者则可以在有关经济文书撰写中暗示或者留取相关证据,避免暂时的伤害,为未来的维权打好埋伏。比如某公司合伙人发生纠纷,原告拿出被告出具的“欠条”和“合约”要求被告支付巨额债务。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欠条”是因为双方对合伙经营××公司期间的债权债务负担产生争议而签订的。但是,从“欠条”与“合约”的内容上看,被告使用的文字是含糊而不确定的,比如“本人亦要负责”“×××先生要本人个人承担责任”“但因为某些压力之下,×先生要本人将烂账的一半赔偿给×先生”“因我个人经济困难无法承担,唯有将内地祖业给予×老板收租来抵偿损失”等。这些内容表明:一、对无法收回的账目,是原告要被告承担责任。二、存在某种压力即可能发生过的胁迫。三、是由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法院认为不能确认被告承认对原告欠债是其在××公司进行清算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其在“欠条”与“合约”中的意思表示不能构成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这里被告就巧妙地通过经济条据的撰写保护了自己的利益。该案例给我们两个启示:一是为了保护自己,我们可以暂时示弱,但在拟写所谓的“欠条”等经济文书时可以巧妙地暗示撰写文书时的处境,为以后寻求法律保护提供依据;二是我们在正常情况下接收债务人提交的经济文书时要仔细阅读,避免存在引发法律纠纷的隐患。
起因三:因客观性缺失遭受质疑
经济合同实施的佐证材料应合法合理,这是众所周知的,法制社会任何法律纠纷的裁定,法院都只讲证据,并且强调证据链的合理衔接和完整性。由经济合同引起的经济纠纷,其经济诉讼申诉书的写作,主要是佐证材料的准备和写作。而合同和合同的执行过程描述,就是最重要的证据材料,证据的特征就是客观性或真实性,一旦客观性或真实性受到怀疑,就很容易导致自己在经济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比如,在某工程项目引发的经济纠纷中,提起民事诉讼的施工单位因为连续采用违背合同和国家法律规定的证据,经过一审、二审、再审都败诉了。建设单位和该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约定材料价格按照当月的市场价执行,因此,涉案工程的材料价格应以施工期间项目所在地的材料信息价为标准。但施工单位提供的证据是自己和材料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市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以此作为工程成本的鉴定依据。另外,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进行了基础大开挖,主要依据的是施工单位提供的“证明”。而这些“证明”是以个人名义出具的,并且该“证明”还是施工单位负责人写好后,让别人抄写下来的,因此,该“证明”既不是证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更不是原有合同或者补充合同的约定。最后法院裁定该部分费用依法不应计取。因此,我们在拟写经济诉讼文书时要搞清楚证据的有效性和法定效力,确保其客观真实可查证,方能在法庭辩论中不被对方抓住把柄而处于不利地位。当然,如果在经济活动中制造假证据,意图捞取更多的好处,在法庭上只会自取其辱。
起因四:合同履行证词遣词用语不严密
2004年12月下旬,辽宁省本溪市纪委接到一封举报信,信中举报时任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大主任的佟志利,在5年前任副县长兼移民动迁办主任期间,私自动用省里下拨的移民动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违规为个体经营者郑卫家贷款担保,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问题。
本溪县观音阁水库工程,是一项重大工程。接到举报后,本溪市纪委、监察局经过立案调查,很快查清了佟志利在任副县长兼移民动迁办主任期间,挪用专项资金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并从中受贿的问题。此外,贷款人郑卫家还与本溪县农机局已退休的副局长张永志共同涉嫌贷款诈骗犯罪。
此时,郑卫家因贷款诈骗已畏罪潜逃,于是,公安机关撒网缉捕郑卫家。
2005年2月17日,刚刚过完春节,已逃逸很长时间的郑卫家一出现,随即落入公安人员布下的法网。为了能得到从宽处理,郑卫家在交代与张永志共同贷款诈骗犯罪的同时,悉数交代了自己通过贷款向佟志利行贿以及佟志利受贿并索贿的过程。
在“友情”的交易中迷失
时年52岁的佟志利,1990年9月起任观音阁水库移民安置办常务副主任、主任,后任本溪县副县长、县委副书记,2002年12月起任县人大主任。就在本溪市纪委、监察局调查此案之前,佟志利就已经预感到郑卫家的诈骗犯罪会牵扯到自己的受贿问题,此时他最担忧的是郑卫家会供出他来。过去那种朋友间来来往往的“义气事”,如今都可能成为郑卫家为减轻罪责的砝码。
佟志利与郑卫家的相识很简单。1990年,刚从农村来到县城的郑卫家通过别人介绍,认识了时任县移民安置办常务副主任的佟志利,郑想通过佟揽点工程。当他挣了些钱后,就常给佟志利送点烟酒之类作为答谢。1994年,经佟的帮助,郑接了一项400多万元的工程,挣了60多万元。当他得知佟志利喜好打麻将后,便隔三差五地送给佟三两千元作为消遣的费用。正是这种貌似朋友的关系,被彼此用来牵扯对方。
既然是朋友,有了难事相助一下便显得顺理成章。1996年10月的一天,郑卫家到佟志利办公室,说自己现在资金紧张,想在县建行贷款30万元,请移民安置办给担保。多年交往产生的友情,使佟志利难以拒绝,他让郑卫家先出去等一下。佟找来移民安置办副主任詹克书商量,反正郑卫家在移民安置办正做有南甸防护堤工程,如果他不能如期还上贷款,就从工程款中扣。就这样,郑拿着移民安置办出的贷款担保手续,到县建行办出了期限为3个月的贷款30万元。谁想期限到后,郑卫家并没有还上贷款,结果建行便从担保单位的账户中扣了30万元。后来,县移民安置办从应付给郑卫家的工程款中扣了30万元。这一次为朋友的担保总算有惊无险。
1997年12月,佟志利任副县长并兼任县移民安置办主任,郑卫家觉得自己底气更足了。
1998年1月的一天,郑卫家又来到佟志利的办公室,说自己正在做一个工程,资金紧张,能不能再给其做担保,从县工商行贷款40万元。按说,有了上次贷款的教训,此时已任副县长的佟志利应当有所警惕,但他听郑卫家说“自己已经沟通好了”后,便答应了下来。佟志利找来詹克书,让他安排人员到县工商行从专项资金里提出现金80万元作为担保。一切办妥后,詹向佟做了汇报。当听到办事人员以“宫利书”的名字存了一张8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定期存单后,佟志利还问了一句:怎么能用我的名字呢?原来“宫利书”三字是由出纳、佟志利、詹克书三人名字中各取一字拼组而成。事后,郑卫家用这张姓名为“宫利书”的存单做担保,贷出了40万元。
1999年9月,郑卫家再次以资金紧张为由,找到佟志利,要求县移民安置办做担保,想从县工商行贷款20万元。这次,佟志利吩咐财务人员以“商静”的假名字,到县工商行存入了移民动迁资金20万元。1999年10月,有了县移民安置办提供的担保,郑卫家顺利地从工商行贷款20万元。
就这样,经佟志利同意,本溪县移民安置办先后用专项资金150万元做担保,使郑卫家共贷款110万元。这期间,佟志利两次共收受郑卫家的贿赂13万元;詹克书收贿1万元,同时詹还因到银行存款,收受某银行工作人员的贿赂2.5万元。
在“友情”的遮掩下放纵
在郑卫家眼里,再多的资金也不够用。在1999年10月,郑卫家向本溪县山城子信用社申请贷款100万元,并想用自己在本溪县春光路农贸大厅的505平方米楼房作抵押。后经信用社评估,只答应准贷48万元,且因信用社目前资金不足,必须先存入一部分现款才能贷出这48万元。郑卫家又想到了佟志利,并请求他想办法往山城子信用社存入200万元现款。佟答应了郑的请求。佟与詹克书讲了此事,但这一次詹却不同意。于是佟志利于1999年10月20日,擅自让会计和出纳从移民专项资金专户里,转到山城子信用社200万元,并亲自写下承诺:“我办在你行存款200万元,郑卫家48万元贷款没还之前,我办所存的200万元存款不支付,特此承诺。”
1999年10月21日,期限为一年的48万元贷出。贷款到期后,信用社多次催郑卫家还款却不见动静,遂向本溪县法院。2001年11月本溪县法院作出判决,令郑卫家立即偿还48万元贷款和利息,但郑仍不履行判决,直至2004年6月,县移民办仍有150万元存款在山城信用社不能提出。
2000年12月,佟志利再一次答应为郑卫家在本溪市农行石桥子信用社贷款提供担保,安排会计与出纳于19日从县移民专项资金专户中提出200万元后,随郑卫家和其朋友张永志一起到石桥子信用社办理了存款。当得知贷款需要办理存款质押和担保手续后才能签贷款合同后,郑卫家与张永志便在本溪县找了一家刻字部,私自刻了县移民安置办的公章和佟志利的名章,并私自印制了一本介绍信,又一同到农行石桥子信用社,郑卫家推说自己字写得不好,由张永志填写了一张200万元假质押和担保手续,当天“贷”出了30万元。2001年1月,郑卫家与张永志又用私刻的章子和假介绍信,从石桥子信用社“贷”出40万元。用两份伪造的县移民安置办的贷款担保书,签上佟志利的名字后,他们共诈骗到手70万元,张永志得了10万元,另60万元被郑卫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这样,佟志利在任本溪县副县长兼移民动迁安置办主任期间,在群众不断上访的情况下,先后多次擅自动用专项资金,为个体经营户郑卫家贷款提供担保,并使资金不能及时收回,严重违反了相关规定和法律,同时使贷款诈骗活动有了缝隙。
被“友情”牵扯入狱
2002年下半年,佟志利就知道郑卫家在石桥子农行营业部诈骗了70万元。2004年7月,负案在逃的郑卫家给佟志利打电话,问其是否知道与自己一同从事诈骗的张永志已被取保候审了。佟志利说公安人员到观音阁水库移民安置办来调查了,让郑赶紧再躲一躲。郑卫家便又在外面躲了很长时间。
2005年春节前,郑卫家居无定所,终日惶惶,潦倒无奈之际,便又给佟志利打了两次电话,目的就是向他要钱维持生计。第一次在1月6日,郑在电话里说,我现在一点钱也没有了,在外边待不下去了,你借给我些钱,帮帮我!如果没有钱,我只有投案了。佟说,投不投案是你自己的事,你也太坑人了,我对你这么好,帮了你不少忙,你怎么能去诈骗,没准哪天市纪委就查到我头上了。最后,双方约好由郑的儿子来取钱。第二天,佟在办公室把3000元钱交给了郑的儿子。第二次是1月21日,郑打电话说,快过年了,我和家里已经没有钱过年了。佟又答应再给他2000元,还是郑的儿子来佟的办公室取的。
此时,作为县人大主任的佟志利,明知郑卫家涉嫌贷款诈骗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通缉,在其逃匿期间,非但没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缉捕,却为其提供5000元人民币资助外逃,使自己为了朋友的情份,也为了自保,深陷犯罪泥潭难以自拔,又为自己添了一项窝藏罪的罪名。
2005年2月19日,在郑卫家落网的第三天,张永志被“两规”,3月25日被依法逮捕;2月23日,佟志利、詹克书也同时被“两规”,3月15日同时被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