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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化解经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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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化解经验材料

矛盾纠纷化解经验材料范文第1篇

第二条“公调对接”实行双向互动对接机制,即公安机关依托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对接警、走访、投诉及其他渠道发现的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及时移送各级调解组织调处,同时各级调解组织对受理的矛盾纠纷发现属于公安机关受理调(查)处的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调处。对于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建立会商机制,协调职能部门进行联合调处,进一步疏通矛盾纠纷受理调处渠道,提高调处绩效,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三条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和派出所为“公调对接”工作的责任单位。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负责受理并协调、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及时调处公安机关移送的矛盾纠纷,做好调解员队伍的业务培训、指导和考核管理工作。派出所负责对接报的矛盾纠纷开展现场取证、调解等先期处置工作,根据警情具体情况实施分流处理,并积极参与调处机构对复杂疑难纠纷的调处工作,同时负责对接报及调处机构移送的属公安机关管辖的纠纷和案件进行调(查)处。

第四条镇党委、政府建立由分管政法综治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司法所、派出所等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参加的“公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公调对接”的计划部署、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等工作。

第五条派出所和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建立适合本地实际的“公调对接”运作机制,并按照“三免”(免费咨询、免费调解、免费服务)、“四有”(有来必受、有受必理、有理必果,有果必公)、“五理”(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办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的大调解工作总体要求,认真开展矛盾纠纷的受理、调处工作。

第六条本镇“公调对接”实行二级对接调处机制,即派出所与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对接,公安派出所中心警务室与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驻中心警务室人民调解工作站及所辖村(社区)、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接。

“公调对接”采取分层对接,主要形式有二种:

(一)派驻制。即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依托派出所设立的中心警务室,从辖区老村干部、老教师、老法律工作者中招聘专职调解员,经培训合格后常驻派出所中心警务室内人民调解工作站,代表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受理调处公安机关移送的矛盾纠纷。

(二)移交制。派出所对接报的应由调处机构受理调处的矛盾纠纷、经调解后仍无法达成协议的复杂纠纷,直接移交相关调处机构受理调处;调处机构对应由公安机关调处的矛盾纠纷移送派出所调处。属公安机关调处的矛盾纠纷,符合调解条件的,公安机关可邀请调处机构共同调解或委托调解。

第七条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依托派出所中心警务室设立的“公调对接”机构,其名称统一为“丁桥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驻××中心警务室人民调解工作站”,简称××人民调解工作站。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及人民调解工作站应当建立24小时随时响应制度,派出所中心警务室实行24小时值守接待制度。

派出所中心警务室为人民调解工作站提供办公和调解场所。人民调解工作站应当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并视情配备若干名兼职人民调解员,调解员由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负责培训和发放聘书,并挂牌上岗。

第八条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应聘用具有一定法律知识、良好群众基础、威信较高、善于做群众工作且有一定语言表达和文字笔录能力的人员担任调解员。派出所驻中心警务室的社区民警应具有较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一定的法律知识。

第九条派出所接到矛盾纠纷的报警后,应迅速赶赴现场,控制现场局势,稳定当事人情绪,制止过激行为,了解警情基本情况,填写《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现场取证等工作。对于一般矛盾纠纷,具备化解条件的,应进行现场调解,调处中可视情要求纠纷发生地村(社区)、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赶赴现场,参与现场调解。现场调处成功的,当事人双方在《处警现场处结备单》上签名确认。

第十条警情属于调解范围内民事纠纷(以下简称非警务类纠纷),经现场调解未能化解的,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可由纠纷发生地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应当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需要其他行政部门参与调解的,可通过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协调,由相关部门派员参加。

第十一条非警务类纠纷双方当事人不愿通过纠纷发生地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的,由派出所处警民警移交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或人民调解工作站调处,一并移交现场调查材料和现场调解记录复印件,告知双方当事人到相关调处机构接受调处。矛盾纠纷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由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协调邀请相关部门参与调解,在调处过程中需要公安机关派员协助调解的,派出所应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警情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以下简称警务类纠纷),在伤情明确、损失清晰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治安调解。案情简单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单独进行;案情复杂的,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共同调解或委托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及下属人民调解工作站进行调解,并可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组织)或其亲友协助调解。

第十三条警务类纠纷在移交(委托)人民调解前,派出所应当完成对违法证据的收集查证工作,以确保人民调解及案件办理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及下属人民调解工作站在接到派出所移交的矛盾纠纷后,应当及时指派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并及时向派出所反馈调解结果。

第十四条治安调解成功的,应当签订《治安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成功的,应当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履行期届满后,调解人员应当及时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协议内容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结案;没有按照协议履行的,应当查明原因。治安案件中,侵害人已全部履行协议,经被害方同意,公安机关可以免予处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议的侵害人,应当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第十五条现场未能化解的非警务类矛盾纠纷,派出所在处警后,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相应调处机构,移送的非警务类矛盾纠纷范围包括:

(一)征地、拆迁引发的纠纷。如征地补偿、安置补偿等;

(二)企业改制、企业发展引发的纠纷。如经济补偿、医疗、养老等保险缴纳纠纷,劳资纠纷,工伤事故纠纷,环境污染纠纷等;

(三)家庭、邻里纠纷。如婚姻、继承、赡养、抚养、财产分割等纠纷,土地界址、宅基地纠纷等;

(四)行政执法引发的投诉和上访;

(五)其他应当移送调处机构调处的纠纷。

矛盾纠纷调处机构在受理调处矛盾纠纷过程中发现的由民事纠纷引发的治安、刑事案件,如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等,属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及时移交派出所受理调(查)处。

第十六条派出所对移送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或下属人民调解工作站的矛盾纠纷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核。对移交调处机构调处的矛盾纠纷,由派出所填写《矛盾纠纷移送(委托)调处单》(见附件1),并报派出所值班领导或中心警务室负责人审核批准。

(二)告知。对移交调处机构调处的矛盾纠纷,由派出所填写《矛盾纠纷移送通知单》(见附件2),告知双方当事人到相关调处机构接受调处,并口头告诫双方不得实施违法犯罪等过激行为,以及告知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登记。对移送调处机构调处的矛盾纠纷,由派出所填写《矛盾纠纷移送登记表》(见附件3),登记备查。

(四)移送。派出所将《矛盾纠纷移送(委托)调处单》,连同先期调查取证材料复印件一并移送调处机构受理调处。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移送矛盾纠纷应按属地管辖为主的原则进行,即对派出所本部接报的矛盾纠纷应引导至纠纷发生地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移交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受理调处,对中心警务室接报的矛盾纠纷应引导至纠纷发生地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移交人民调解工作站受理调处。

下列情形可通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工作站移交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受理调处,或由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指派专人协调调处工作:

(一)跨村(社区)域的矛盾纠纷;

(二)情节较为复杂、多次调解无效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三)需要协调上级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处的矛盾纠纷。

上级调处机构对认为应当由下级调处机构受理调处的矛盾纠纷,可指定下级调处机构受理调处,下级调处机构应当受理。

第十八条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及下属人民调解工作站对派出所移交的矛盾纠纷,或派出所对调解机构移交的属公安机关调处矛盾纠纷,应及时受理,并按下列程序进行调处:

(一)登记受理。对受理的矛盾纠纷填写矛盾纠纷受理登记表,确定受理调处的调解人员。对不属于调解范围的,及时告知当事人采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二)调查核实。由调解人员对当事人及相关证人进行询问调查,对矛盾纠纷有关情节进行了解核实等。

(三)主持调解。由调解人员在调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召集双方当事人或人进行调解。当事人中有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的,调解前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四)签订调解协议书。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由调解人员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见附件5)或《治安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或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九条调解结束后,应当将相关材料及时制作案卷归档。调处卷宗内容包括:

(一)矛盾纠纷移送通知单(见附件2);

(二)调解申请书(见附件4);

(三)调查取证材料,包括询问、调查笔录、相关证据材料等;

(四)调解笔录(见附件6);

(五)调解协议书(见附件5);

(六)其它与矛盾纠纷调解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条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如调解人员与该矛盾纠纷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重大复杂疑难纠纷的调解可实行合议、听证等制度,确保矛盾纠纷调处结果的合理公正。

第二十一条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遇到围攻、冲击、人身侵害、财物损毁等情况,派出所应立即调派警力赶赴现场,控制事态发展,维护治安秩序,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派出所和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及下属人民调解工作站应建立“公调对接”相关工作制度,确保“公调对接”工作有序进行,有效提高矛盾纠纷的化解率。

(一)情况反馈制度。调处机构对派出所移送的矛盾纠纷、派出所对调处机构移送的矛盾纠纷、治安、刑事案件调(查)处结束后,应当于3日内将调处结果反馈移送机关。

(二)矛盾纠纷排查报告制度。派出所应结合矛盾纠纷调处和社区治安管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矛盾纠纷开展排查,对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的重大纠纷,涉及人数较多、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重大纠纷,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矛盾纠纷,可能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矛盾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牵涉党政领导较多精力、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矛盾纠纷,应当及时报告党委政府。

(三)联席会议商议制度。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和派出所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阶段性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分析矛盾纠纷特点走势,总结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经验教训,互通信息,研究工作措施和对策等。

(四)跟踪回访制度。调处机构对已经调处结束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应采取电话或上门等方式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当事人和群众对调解结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掌握矛盾有无可能重新激化等情况。对未及时履行调解协议的,应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对矛盾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采取相应的防激化措施。派出所民警应结合社区日常管理工作,积极配合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及下属人民调解工作站做好矛盾纠纷调解的跟踪回访工作。

(五)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不力,致使矛盾激化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及下属人民调解工作站和派出所要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以下台帐:

(一)“公调对接”规范性文件;

(二)“公调对接”会议记录;

(三)“公调对接”移送矛盾纠纷情况登记;

(四)“公调对接”受理矛盾纠纷情况登记;

(五)受理调处矛盾纠纷卷宗;

(六)移送矛盾纠纷调处结果反馈单等。

矛盾纠纷化解经验材料范文第2篇

____市行政调解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各项工作全面扎实开展,在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意见,市人民政府将行政调解作为依法行政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列入了绩效考核内容,成立了行政调解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制定了行政调解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等制度,建立了全市行政调解网络,协调指导小组日常联络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各成员单位设立了专(兼)职行政调解员,建立行政调解中心或行政调解室,承担本单位及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和信息上报工作,有效提升了社会矛盾纠纷排查预警调解处置能力。同时,积极发挥行政调解职能,强化尽职尽责和服务意识,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开展调解和疏导,力求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解决行政争议和相关矛盾纠纷。

近年来,市人民政府坚持三大调解既相对独立、各司其职,又相互衔接、整体联动的原则,畅通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流程。针对与民生工作相关的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以预防化解作为工作重点,找准争议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连接点,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专业优势,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制作调解书;对不愿进行行政调解或未达成协议的行政调解,积极引导当事人运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方式依法解决;调解不成功或对行政复议和裁决结果不服的,主动告知并保障当事人的法定救济权利和渠道,有效防止了非正常上访、重复上访、集体上访,以及的发生。自2013年6月至2014年2月,行政机关共调解各类案件1625件,其中,成功调解1592件。

行政复议作为解决群众诉求的重要机制,已成为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矛盾纠纷的法定机制,为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市政府法制办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切入点,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作用,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对符合调解条件的,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以行政调解为首选。两年来,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2件,其中,通过运用行政调解新机制先后使3件行政争议实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为合理运用行政复议调解机制解决行政争议积累了实践经验。

一是以综合中心为平台的纠纷化解机制。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调解四种职能,构建各负其责、相互衔接、相互协作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发挥化解矛盾纠纷的基础性作用。二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关口作用。行政调解机关与社区居委会及人民调解组织,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调解工作。特别是在土地使用权的征用、征收土地房屋的安置补偿争议等方面,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共同参与,较好的发挥了联动调解作用。三是在执法培训中邀请法官、律师讲解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并接受行政机关个案咨询;同时参加法院旁听案件,了解和学习掌握庭审式调解程序和调解技巧。对群体性案件或重大复杂案件,视情况邀请法官、律师在解释法律的同时,开展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共同组成的联合调解,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1.有些应由

行政管理部门解决的矛盾纠纷,相关部门对调解缺乏主动性,调解力度和工作细致程度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对一些历史遗留的涉及行政管理政策的矛盾,不愿多做深入了解和分析,总认为与自己无关而回避矛盾,往往以“走法律渠道”、“依法解决”为由,把矛盾推向社会,推向法院,而当事人又以打官司“成本大、耗时长”为由不愿接受,从而造成不断。2.个别部门调解人员依法调解水平不高、技巧性不强,掌握法律、政策不娴熟等原因,造成一些行政调解不能达到预期目的。

3.一些部门在行政调解中缺少必要的调解材料,调解程序尚不规范,认为只要是双方自愿调解,调解成功便是目的。

4.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方面,还缺乏密切的配合和联动机制。

党的十报告及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对____市做好今后行政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现结合调研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完善行政调解工作各项配套制度。在做好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行政调解工作在依法行政目标责任书中的考核分值,不断增强各相关责任单位对行政调解工作重视程度。

矛盾纠纷化解经验材料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强化“一个统筹、三大职能”布局,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创建和培育活动作为发展新时代“**经验”的重要举措和主要抓手,不断提升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工作法治化、专业化、社会化、智能化水平,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平安、法治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目标

坚持以抓基层、打基础、利长远为导向,通过创建和培育“**式”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努力形成矛盾纠纷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镇(街)、矛盾不上交,企事业单位矛盾纠纷本单位内化解、行业矛盾纠纷本行业内解决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实现“五大目标”,即法治宣传面向群众,家家都有法律明白人,法治氛围更加浓厚;人民调解依靠群众,事事都有专业调解人,矛盾纠纷就地化解;矫正帮教发动群众,个个成为合格社会人,特殊人群顺利融入社会;法律服务为了群众,村村都有服务贴心人,法治获得感明显增强;基层司法行政队伍扎根群众,人人都是法治模范人,基层法治基础得到巩固。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标准

(一)创建“**式”司法所

创建标准:1.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基本制度,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明显。

2.能够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积极开展法治宣传、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法制审核、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以及基层维护稳定等工作。

3.坚持发展新时代“**经验”,指导本辖区内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行政调解工作,及时依法就地有效调处矛盾纠纷,基本实现所辖区域内“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镇(街道)、矛盾不上交”。

4.积极指导打造专业化、品牌化的人民调解组织,指导创建个人调解工作室,聘请当地具有较高威信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5.所在镇(街)的村(社区)普遍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形成人民调解员、村(社区)调委会、镇(街)调委会三级联动,纠纷信息预警、预防、排查、化解四位一体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

6.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宗教活动场所、进家庭”活动,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扎实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积极推进“互联网+法治宣传”行动,辖区内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氛围浓厚。

7.司法所外观标识统一,功能室标识标牌规范,服务机制健全,各项便民利民措施落实到位,投诉举报渠道畅通。

8.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办事公道,服务热情,工作扎实有效,群众认可度和满意率高。

(二)培育“**式”人民调解组织

培育标准:1.人民调解组织健全,达到有办公场所、牌子、印章、调解记录本、统计台帐“五有”标准,组织、人员、制度、场所、经费“五落实”和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

2.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参与“大调解”工作机制建设,调解矛盾纠纷和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成效显著,工作区域内连续三年无因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刑事案件、个人极端事件、群体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

3.定期向所在地党委政府、系统行业主管单位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情况,适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为维护基层或系统行业单位和谐稳定作出突出贡献,组织认可度和人民群众满意度高。

4.大力协助所在地党委政府、系统行业主管单位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自觉投入“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民主法治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作用发挥好、成效明显。

(三)培育“**式”人民调解员

培育标准:1.品行端正、爱岗敬业,热心服务、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组织认可和人民群众普遍好评。

2.刻苦学习人民调解业务,有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能力,勇于开拓创新,对发展完善人民调解理论,丰富提升人民调解工作实践经验作出积极贡献。

3.及时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成效明显,能够有效防止矛盾纠纷隐患和苗头。

4.注重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过程中开展政策和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

四、方法步骤

“**式”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考评命名工作,需经本单位(人)自查自评、区局初评推荐、市局考评复核、省厅验收命名的程序,按照《省“**式”司法所考评标准》(见附件1)《省“**式”人民调解组织评分标准》(见附件2)《省“**式”人民调解员评分标准》(见附件3),采取百分制考评,经考评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的,可推荐命名。

(一)自查自评。各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分别对照相关《考评标准》,严格对表对标,开展自查自评,补齐弱项短板。

(二)初评推荐。区司法局充分听取所在地党委政府、系统行业主管单位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逐一进行审核考评,对达到考评标准的向市司法局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包括:审批表(见附件4、5、6)、考核标准评分表和加分项的相关文件、资料。

(三)考评复核和验收命名。市司法局将通过实地抽查验收、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审核符合条件、公示无异议的汇总上报省司法厅审核验收、命名、授牌、颁证。

(四)动态管理。对已命名的“**式”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查,期间,若发现不符合创建和培育标准的,可逐级提请撤销命名。

五、工作要求

(一)着力创建培育。创建和培育一批“**式”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活动,是今年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司法所要把创建和培育活动作为加强司法所建设、夯实司法行政基础基础、提高基层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举措来抓,严格对表对标,补齐弱项短板,力争年内全部创成“**式”司法所,将辖区内5%以上的人民调解组织和1%以上的人民调解员培育创建成“**式”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区属各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要将创建培育活动作为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妥善化解本部门本单位矛盾纠纷的具体实践,力争年内区属各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全部培育创建成“**式”人民调解组织,每个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至少培育1名以上“**式”人民调解员。

矛盾纠纷化解经验材料范文第4篇

工作目标

按照全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要求,集中精力,突出重点,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强化执法力度,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对我区城乡结合部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环境卫生等重点整治,有效规范城乡结合部的交通秩序,解决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城乡结合部社会治安全面好转,努力营造安全、有序、整洁的社会环境。

组织领导

成立区司法局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托在政工科,主任由政工科科长陈珠钦担任,成员包著姝、陈霞,负责具体工作。

责任分工

根据全区总体方案安排和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要求,我局主要负责全区城乡结合部的各类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制宣传的组织、协调、督查工作,充分发挥部门职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城乡结合部社会治安全面好转,努力营造安全、有序、整洁的社会环境。

时间安排和具体措施

城乡结合部专项整治工作自2010年3月开始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0年3月):排查摸底,迅速启动。

1、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各种宣传形式,提高城乡结合部人民群众参与热情,大力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交通秩序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在全社会倡导文明意识。

2、全面及时地排查化解全区城乡结合部的各类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的激化。

第二阶段(2010年4月一9月):集中力量,专项整治

1、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以及可能引发的重大治安问题或,深入推进基层平安创建活动。

2、推进交通文明各项宣传活动积极向城乡结合部尤其是流动人口、外来务工人员宣传文明交通理念,并结合单位、学校、企业、团体等行业宣传活动,积极倡导文明交通行为,积极配合公交车、出租车行业内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加大对营运、私家车等各类车辆驾驶人文明交通常识的教育力度全面提高人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

第三阶段(2010年9月一l2月):总结经验,巩固提升。

各科处室、中心、基层司法所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的具体做法、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及时挖掘专项整治中的典型案例进行推广,查找工作薄弱点,及时补缺补漏,提升专项整治工作整体实效。

有关要求

矛盾纠纷化解经验材料范文第5篇

医患纠纷、借款纠纷、工伤纠纷,当日常生活中产生这些矛盾纠纷时,是否一定要对簿公堂?在眉山,因为诉非(诉讼和非诉讼)衔接机制的推广,产生矛盾纠纷时打官司的少了,大量矛盾纠纷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及其他非诉调解组织化解,只有极少部分矛盾纠纷通过司法裁判解决。

群众之事无小事。一个个矛盾,一桩桩纠纷,通过调解人员耐心细致地调解,得以及时高效化解。这样的调解机制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大大减轻了群众的诉累,深受群众赞誉。

工伤赔偿起纠纷 多次调解获赔偿

2013年7月11日,在某瓷砖厂打工的史某突发腰痛,被送往洪雅县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骨质增生,医生建议其转上级医院做进一步检查。次日,史某经洪雅县人民医院诊断为骨折。

史某要求工伤赔偿时,该瓷砖厂却以二医院诊断报告为凭据,认为史某被送往医院时仅是骨质增生,属“病”而非“伤”,仅支付当天医药费,拒绝为其进行后续治疗及赔偿。

为争取赔偿,史某先后拿到眉山市社保局、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工伤认定裁定书、伤残等级确定等证明,洪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这些结论裁决该瓷砖厂支付史某各项费用13.82万元。

但该厂以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扩大鉴定范围为由,向洪雅县法院提讼。几天后,史某也向洪雅县法院提讼,要求该厂和二医院共同赔偿44.6万元。

洪雅县法院立案庭接到诉状后,面对情绪激动的史某,法官首先对其进行诉讼辅导,告知其不妨试试先行调解。

“瓷砖厂采信二医院或人民医院的报告是其权限,二医院对其疾病、诊断、治疗均符合医疗程序,也未对你造成不良影响。”进驻洪雅法院的卫生调解组织首先向史某进行解释,经过思考,史某放弃对二医院的诉讼。

接下来,律师调解员祁明忠主持双方进行了第一次调解,调解中该厂虽认可史某为工伤,但只能接受第一次鉴定的九级,而史某坚持要20万元赔偿。由于双方分歧太大,调解不欢而散。

祁明忠认为首次调解虽然失败,但双方态度较好,有调解成功的可能。调解结束后,祁明忠再次找到史某为其算细账析利弊,史某于是同意按八级伤残计赔,但要求加付2.2万元作为他两年半来为此奔波的补偿。

祁明忠与该厂沟通,厂方同意补偿但不接受2.2万元。祁明忠又回头来多次给史某做工作,使其答应第二次调解。最终确定由该瓷砖厂赔偿史某13.98万元。当庭兑付后,此案圆满结案。

客观公正 第三方调解解难题

2014年11月6日,东坡区尚义镇英勇街的居民熊某与东坡区大石桥街道明星街的居民吴某兄妹签订《租房合同》。吴某兄妹将位于东坡区诗书路的四间门市租给熊某做生意,约定四间门市的装修补偿费和搬迁费全部归熊某所有。合同签订后,熊某对门市进行了装修。

2015年5月,合同中的门市被列入拆迁范围。东坡区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办公室与吴某兄妹达成门市拆迁补偿协议后,熊某与吴某兄妹双方就门市装修补偿费和搬迁补偿费问题多次协商不成,熊某于2016年4月21日到大石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鉴于该案中涉及房屋拆迁补偿政策、装修材料的评估等专业性问题,大石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将该案件委托给大石桥街道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中心,请求以第三方调解方式调解该案。第三方调解中心组织当事人在全区共享的法律专家库、专业调解员库和大石桥街道优秀人民调解员库中,分别选择了法律专家调解员眉城法律服务所主任张贵平、国土类专业调解员东坡区国土资源分局副局长杨志全和优秀人民调解员大石桥司法所所长黎炳剑为案件调解员。

2016年4月29日,在大石桥街道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中心内,三名调解员在“底数清、情况明”的情况下,组织双方当事人正式开展调解。

调解中,三名调解员从各自熟悉的角度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员黎炳剑介绍调解的程序和调解中应遵守的纪律;专业调解员杨志全讲解了拆迁补偿政策规定;法律专家调解员张贵平再次进行法律分析,指出解决焦点问题的建议意见。纠纷当事人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要求。经过三名调解员分别做思想工作,熊某提出要求吴某兄妹按略低于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吴某兄妹不同意,双方僵持不下。

但调解员们并没有放弃,反复解释和计算后,双方各退一步并一次性解决。经过三名调解员的共同努力,双方当事人在权衡利弊后,同意接受人民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双方达成协议:由吴某兄妹在5月11日向熊某支付105000元装修补偿费和搬迁补偿费;熊某在5月10日前将门市内的物件全部搬迁完毕。案件最后得到妥善解决,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联合调解活运用 医患纠纷终化解

2012年10月,年仅18岁、患有先天性脑瘫的吕某荣因在其就读的区特殊教育学校组织的活动中意外受伤,遂进入眉山市中医医院接受手术治疗,其后出现感染并进行二次手术。11月,院方告知患者病情好转,具备出院条件,但吕某荣的家属认为术后发生感染是院方失责,要求医院赔偿无果后拒绝腾退病床、强行占据病房长达两年之久。

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眉山市中医医院先后两次将吕某荣诉至东坡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欠费、赔偿相关损失并且腾退病房。两次诉讼均得到了东坡区法院依法判决并生效,然而被告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原告遂申请东坡区法院强制执行。

为避免矛盾激化,东坡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与执行局承办法官同涉案人、涉案单位分别进行多次沟通,力求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选择最行之有效的调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