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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是为了适应计算机检索的需要而提出来的,位置在摘要之后。早在1963年,美国Chemical Abstracts从第58卷起,就开始采用电子计算机编制关键词索引,提供快速检索文献资料主题的途径。在科学技术信息迅猛发展的今天,全世界每天有几十万篇科技,学术界早已约定利用主题概念词去检索最新发表的论文。作者发表的论文不标注关键词或叙词 ,文献数据库就不会收录此类文章,读者就检索不到。关键词选得是否恰当,关系到该文被检索和该成果的利用率。
1 关键词分类
关键词包括叙词和自由词。
1) 叙词——指收入《汉语主题词表》、《MeSH》等词表中可用于标引文献主题概念的即经过规范化的词或词组。
2) 自由词——反映该论文主题中新技术、新学科尚未被主题词表收录的新产生的名词术语或在叙词表中找不到的词。
2 关键词标引
为适应计算机自动检索的需要,GB/T 3179—92规定,现代科技期刊都应在学术论文的摘要后面给出3~8个关键词(或叙词)。关键词的标引应按GB/T 3860-1995《文献叙词标引 规则》的原则和方法,参照各种词表和工具书选取 ;未被词表收录的新学科、新技术中的重要术语以及文章题名的人名、地名也可作为关键词标出(自由词)。
所谓标引,系指对文献和某些具有检索意义的特征如:研究对象,处理方法和实验设备等进行主题分析,并利用主题词表给出主题检索标识的过程。对文献进行主题分析,是为了从内容复杂的文献中通过分析找出构成文献主题的基本要素,以便准确地标引所需的叙词。标引是检索的前提,没有正确的标引,也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检索。科技论文应按照叙词的标引方法标引关键词,并尽可能将自由词规范为叙词。
3 标引关键词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3.1 专指性原则
一个词只能表达一个主题概念为专指性。只要在叙词表中找到相应的专指性叙词,就不允许用词表中的上位词(S项)或下位词(F项);若找不到与主题概念直接对应的 叙词,而上位词确实与主题概念相符,即可选用。例如:“飞机防火”在叙词表中可以找到相应的专指词“专机防火”,那么就必须优先选用 。不得用其上位词“防火”标引,也不得用“飞机”与“防火”这两个主题词组配标引。
3.2 组配原则
叙词组配应是概念组配。概念组配包括2种类型:交叉组配。系指2个或2个以上具有概念交叉关系的叙词所进行的组配, 其结果表达一个专指概念。例如:“喷气式垂直起落飞机”,可用“喷气式飞机”和“垂直起落飞机”这2个泛指概念的词确切地表达叙词表中没有的专指概念;“肾结石”可用“肾疾病”和“结石 ”这2个叙词表示一个专指概念。 方面组配。系指一个表示事物的叙词和另一个表示事物某个属性或某个方面的叙词所进行的组配,其结果表达一个专指概念。例如:“信号模拟器稳定性”可用“信号模拟器”与 “稳定性”组配,即用事物及其性质来表达专指概念;“彩色显像管荧光屏涂履”,可用“ 彩色显像管”、“荧光屏(电子束管)”和“涂覆”3个词组配,即用事物及其状态、工艺过程3个方面的叙词表达一个专指概念。
在组配标引时,优先考虑交叉组配,然后考虑方面组配;参与组配的叙词必须是与文献主题概念关系最密切、最邻近的叙词,以避免越级组配;组配结果要求所表达的概念清楚、确切,只能表达一个单一的概念;如果无法用组配方法表达主题概念时,可选用最直接的上位词 或相关叙词标引。
3.3 自由词标引
下列几种情况关键词允许采用自由词标引。
a.主题词表中明显漏选的主题概念词。
b.表达新学科、新理论、新技术、新材料等新出现的概念。
c.词表中未收录的地区、人物、产品等名称及重要数据名称。
d.某些概念采用组配,其结果出现多义时,被标引概念也可用自由词标引 。自由词尽可能选自其他词或较权威的参考书和工具书,选用的自由词必须达到词形简炼、概念明确、实用性强。采用自由词标引后,应有记录,并及时向叙词表管理部门反映。
4 关键词的标引步骤
金融体系顺周期性的常规解释是融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经济低谷期,抵押物价格下降,此时,信息不对称表现在,即便融资方是具备盈利能力的项目,也难以满足必要的融资需求。一旦经济开始回暖,抵押物价格上升,融资方通过外部杠杆融资刺激经济繁荣乃至过热。所以,金融体系成为经济周期的金融加速器。ClaudioBorio,CraigFurfineandPhilipLow(e2001)认为,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主要源于市场参与者对随时间而变化的风险的不适当反应所致。而这些不适当的反应主要是由于风险随时间的推移而演变,无法有效测量。风险测量的困难往往导致风险在经济繁荣时被低估,在经济衰退时被高估。因为在经济繁荣时期,信贷过快增长,抵押品价值膨胀,存贷息差被人为压低,金融机构持有相对较低的资本和拨备。在经济衰退时,风险和贷款违约率则被人为高估。从较长周期来观测风险有利于金融机构的稳健,并缓解金融对经济的强化作用。
二、宏观审慎监管的法理依据
(一)金融创新过度导致了系统性风险的加大金融创新促进实体经济增长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提升金融体系配置资源的能力和效率,二是利用适度的银行体系货币乘数效应和金融市场杠杆效应。但是,一旦金融创新超出金融体系的承受能力和监管主体的约束能力时,会出现创新过度的乱局。而金融创新的本质要求是把风险转移给有承受能力、承受意愿而且能够管理这些风险的合适的金融投资者。此时,过度创新就偏离金融创新的初衷,单个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衍生品的设计者,只关心自身风险的转移,对“受让”风险的投资者或交易对手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不做考察。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没有通过金融创新的原始功能得到降低,而是在金融产品链条中不断传递,并通过衍生品的杠杆效益放大风险,将风险“传染”给产品的所有参与方。当金融体系内的风险集聚到一定程度时,会导致诱发危机,并系统性破坏金融体系。原来出售风险的金融机构和风险转移过程中的每一个承接方都会因此受到或大或小的影响。而对实体经济而言,金融系统性风险所带来的危害是巨大的。在某些情况下,宏观经济政策如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在金融系统性风险面前都难以维持原有的功能,经济产出会在短时间内大幅度下跌。因此,金融创新必须对应宏观审慎监管,在风险监测的基础上平缓金融风险的波动性。
(二)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源于金融市场的同质化金融市场具备合理流动性和稳定性的前提是拥有大量目标迥异且预期稳定的市场参与者,即市场中的异质性。而如今的金融市场却充满了严重的同质性。金融市场同质性的主要表现是,金融机构在资产利用和投资方向上主要集中于某个行业或产品。例如在2000年美国IT泡沫前期,金融资本积聚在互联网行业中;2008年次贷危机前期,金融资本的投向主要是次级抵押贷款的产品和房地产行业,换言之,金融机构的风险敞口在泡沫形成期间逐渐过度集中于特定一个或多个行业或产品。一旦特定行业或产品因为经济环境影响出现不景气或贬值的现象,例如美国IT泡沫的破裂、次贷危机中房地产价格的下跌、次级抵押贷款的折价抛售都对金融机构造成受到了严重的创伤。罗伯特•希勒认为交易市场一旦流动性过剩,将诱发非理,并受到自我增强的羊群效应和动量效应(momentumeffects)的影响,此时,金融机构作为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会呈现趋同局面,最终将某一类金融资产的价格推高为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集聚高峰。所以,金融市场的同质化风险是指规模迥异的市场微观主体基于同一制度规模要求、按照相同或相近的思维模式或认知模型预期而采取相同或类似的行为,这些行为在系统内的作用力方向基本一致,无法彼此抵消,所以形成了金融系统内部的正反馈环,从而强化了放大作用,在正的一面会催化金融泡沫的膨胀,并在负的一面加剧金融危机冲击的恶性循环,正负两方面都使系统缺乏收敛性,放大了金融系统的波动性。如果市场参与者均采取趋同投资行为,随着同质化风险的加剧,金融系统风险也在正反馈环的作用下不断放大。
(三)顺周期性加剧了金融体系的波动顺周期性表现在,金融部门与实体经济之间的相互动态作用,放大了实体经济周期的波动并引起或加剧金融体系的不稳定。现代金融体系中诸多因素对金融体系具有显著的顺周期性影响,由于顺周期性具有内生特征,所以顺周期性成为金融机构可持续增长的最大威胁:其一,金融机构的投资行为在经济上行周期相对乐观,投资项目财务状况和信用评级都较为良好,资金投放会提升市场流动性;其二,经济下行期间金融机构的反向操作会加剧流动性欠缺的市场的紧缩性。
(四)影子银行系统的扩张与监管真空影子银行系统(ShadowBankingSystem)又称为平行银行系统(ParallelBankingSystem),通常是从事放款、接受抵押、通过杠杆操作持有大量证券、债券和复杂金融工具的金融机构。影子银行系统多年来一直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通过高杠杆投资放大利润,刺激金融系统的信用扩张和风险承受,增加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
(五)多头监管诱发监管套利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金融自由化浪潮,使得各类金融机构在业务上开展了激烈的竞争,金融需求趋向多元化和复杂化,不同类别的金融机构之间业务相互交叉、渗透,不同行业的金融机构推出的理财产品同质性很高。在此情境下,单纯的机构监管开始突显不足,也就是纵向规制将导致不同机构开展的同种业受到差异化的监管。然而金融“混血”产品(hybridproduct)的不断涌现,突显了监管重叠(duplicateregulation)与监管真空(regulatorygap)等问题。监管重叠中,不同监管部门所的监管规定互相矛盾的情形并不鲜见,而且金融公司经常发现自己必须接受来自于不同监管者的重复监管。在次贷危机中,监管真空问题表现得更为突出:金融衍生品到底由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还是美联储来监管,难以从法律中寻找依据。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为金融机构的监管套利行为(RegulatoryArbitrage)提供了空间,诱导金融机构选择监管宽松的监管者,形成了竞择监管者行为(Regulator-shop-ping)。
三、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理论
(一)监管成本以JulianR.Franks,StephenM.Schaefer,MichaelD.Staunton(1998)为代表将其分为直接成本(DirectCost)和执行成本(Com-plianceCost)。直接成本主要是由监管当局(政府及准政府机构)在制定和实施监管措施过程中承担的雇员费用和日常运作费用,也即金融监管的行政成本。与直接成本相比,金融监管的执行成本则相对复杂,主要包括被监管者为监管所支付的成本。HowellE.Jackson(2005)在直接成本和执行成本基础上引入了罚金、酬金和交易费用(Sanctions,FeesandTransferPayments)的概念。国内的学者则习惯于将金融监管的成本划分为直接成本的间接成本。第一种是分为直接成本(DirectCost)和执行成本(ComplianceCost)都应归为直接成本,并且认为间接成本应该是由道德风险(MoralHazard)、逆向选择(AdverseSelect)和社会经济福利的损失所构成的。第二种是将金融监管工作中所投入的硬件设施、组织运作以及监管人才的培训及培养归入直接成本;把由于金融监管力度的加入,对被监管金融机构业务人员的激励、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以及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等方面有所遏制,从而产生一定程度的利益损失作为金融监管的间接成本。第三种将监管成本分为两类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显性成本包括监管机构执行监管过程中所耗费的资源与被监管者因遵守监管条例而耗费的资源;隐性成本是指被监管者因为监管措施而改变原来行为方式造成的福利损失。
(二)监管收益监管收益通说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是金融监管提升被监管机构的盈利水平,金融监管的功能发挥与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成正相关关系;第二是金融监管提升金融体系的总收入,监管通过保护充分有效竞争、防止垄断和欺诈行为及避免系统性风险,以增加整个金融体系的收入;第三是金融监管提升社会总体福利。
(三)成本—收益的理论的缺陷毋庸置疑,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难以量化。第一,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难以量化。这两种成本有三个特点:其一,具有明显的预算软约束的性质,与直接成本的预算硬约束性恰好相反;其二,由于隐性支付从而令人难以察觉,在具体计量上也存在巨大困难,特别是其中的机会成本和由于道德风险而引发的间接成本更难以估计;其三,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相比于直接成本而言可控性较差。第二,收益难以量化。衡量金融监管的收益比成本更为困难。因为不存在与金融监管直接成本相对应的直接收益,监管收益往往要经历较长时间才能显现,即便显现,也难以准确量化,譬如监管在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和保护投资者利益,需要一定周期方能显现效果,此时要去量化稳定和保护效果本身的收益,一方面难以衡量,另一方面,由于这些效果是由包括监管、市场主体自律、宏观经济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产生的,所以难以剔除其他变量。
四、金融监管的边界有效性理论
(一)成本-收益理论的改良鉴于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难以量化,可以通过评估监管目标的完成程度来测算其与成本支出之间的比例,若能同样有效地完成目标,那么成本更低的方案当然优于成本较高的方案;若在监管成本相同的前提下,目标的完成比例越高,监管有效性也就越高。所以,运用有效程度与成本之比的最大化(即“有效程度/成本”的最大值)来替代成本—收益理论中收益与成本之比的最大化(即“收益/成本”的最大值)。监管的有效性,即目标的完成程度替代了收益分析,规避了收益测算中的关键难题。
一、以人为本,加强职工文化修养
医院文化的精髓是提倡“以人为本”,一切工作着眼于关心人、尊重人、依靠人、培养人,以医院文化引导全体员工向医院所确定的目标前进。让员工自觉接受医院共同的价值观,形成强大的凝聚力。我院坚持每周二次的政治学习,定期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促和谐医院建设”主题实践活动。通过征集院歌院徽、开展三好一满意、服务外县病人等工作,进一步确立全院医务人员的行为规范和职业守则,引领广大职工自觉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用科学发展观理论指导实践,培育了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中团结和谐、积极向上的医院精神,用“大医精诚”、“博学、博爱、敬业、创业”的院训,激发了广大职工精医术、塑仁心、重诚信、树新风、促和谐,着力引导广大医务工作者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升华自己的人格,强化廉洁自律意识,培养医务人员健康人格和乐于奉献的精神,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医院行风建设,创造人民满足医院。
二、强化质量安全管理,改善就医环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是医院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是立院之本。近几年,医院通过连续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和“三好一满意”活动,不断完善各项医疗规章制度的完善和落实,不断强化质量、安全意识,逐步提高医疗护理质量,提升服务水平。随着社会的进步,生活的改善,科技的发展,创造人性化的医疗环境,已成为医院发展趋势。宽松优雅的诊疗环境能够满足病人的诊治需求、心理需求和医务人员的工作生活满求。我院近年来在病房楼建设、新仪器配备上都加大了力度,绿化美化医院环境,为病人提供了一个优美、舒适的疗养环境。同时在服务上简化流程,门诊配有导医并采取弹性排班措施,尽力避免门诊病人“三长一短”的现象发生。全院上下坚持挂牌上岗,文明服务,杜绝服务忌语,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投诉和纠纷逐年递减,病人和家属的满意度不断提升。
三、加强管理,建章立制,形成推进医院文化的长效机制
我院以“三好一满意”为活动载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医务人员的准入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对新进医护人员和未拿到执业证书者实行带教或转岗。完善激励和监督约束机制,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纠。着重抓好以下一些工作:每月对各部门科室完成任务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集中对病历书写管理、门诊医生值班进行了专项治理,进一步明确对核心制度落实的情况进行考核。完善医德档案,加强医德考核,把医德医风考核结果与个人利益挂钩并及时存入档案;定期进行门诊、住院病人问卷或电话调查;推行公示制度,打造诚信医疗,公布各种检查、服务项目及常用药品的价格,对住院病人实施“一日清单制”,设立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等。由于管理到位,各项业务指标继续攀升,医患矛盾大幅度下降。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是要不断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明确完善充实了医院的管理规定,为医院文化建设形成了长效机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思想政治工作与医院文化建设相辅相成,共同发展
医院文化和思想政治工作有许多共性的东西,有许多相互交叉的环节,但两者绝不可以相互替代。开展医院文化建设绝不是放弃或者忽视医院思想政治工作,而是要借医院文化这个新的载体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得更好。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中,首先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医院文化,提高医德。其次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文化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再次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文化建设,深化医院改革、发展医院经济。
灌溉在农业发展中的优越性
我国是世界上的人口大国,对粮食需要求亦是非常庞大的,受气候与地域性的影响,我国有70%以上的粮食来源于灌溉农业,可以说灌溉是我国提高粮食生产水平的主要策略。因此,灌溉农业在将来的农业发展中依然是主要角色。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尽管总的耕地面积没有增加,但随着灌溉技术的发展与进步,中国农业相应的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这是不可置疑的。从下表我们可以看出在不同时期随着灌溉面积的增加,总的粮食产量也在不断增加。可见,粮食产量的增加与灌溉面积发展成正比例关系,灌溉在农业生产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主导作用。
农业可持续发展中的水资源匮乏
我国的淡水资源总量相对来说并不稀少,多年平均水资源年拥有量为28,124亿m3。其中,地表水为27,115亿m3,其余为地下水,位居世界第6位。但是,人均的水资源占有量仅为2,220m3,不足世界人均水资源量的1/4,位于世界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的109位。水资源空间分布也极不平衡,各地水资源的数量相差十分悬殊。我国的水资源大体分布为:长江流域以南的水资源占全国的70%,供给38%的耕地;长江以北的水资源占全国的30%;而黄河、淮河、海河和辽河却以9%的水资源供给42%的耕地。农业用水可以说严重不足,平均每公顷占有的水资源量仅为29万m3,全国平均每年农业缺水高达300亿m3,受旱面积约0.2亿多公顷,缺水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农业发展的主要障碍。北方有9个省市和自治区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低于500m3,常年干旱缺水,水资源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不少地区出现了激烈的城乡间、地区间的争水矛盾。有些干旱的山区、牧区由于资源贫乏,造成饮水困难,经济十分落后。因此农业可持续发展正面临严重的水危机。
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节水灌溉
节水灌溉,即合理灌溉,充分利用现有水资源,提高灌溉水的利用率,从而为达到农作物高产高效而采取的技术措施。节水灌溉技术体系主要可以分为:水资源的合理调配、节水灌溉工程技术、农业耕作栽培节水技术、节水灌溉管理技术等。
我国的农业灌溉依然以传统的地表水灌溉技术为主,水资源的利用率相对较低,在一些水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水资源的不合理灌溉处处可见。灌溉渠道的管理不善导致渠道水资源的利用率仅为55%左右,农田水利灌溉利用率也只有80%左右,经计算可知,我国的灌溉水资源利用率仅仅40%~45%。而一半以上的灌溉水会在输水、配水以及田间灌水的过程中损失掉。我国的灌溉水资源利用率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从这也可以看出,我国的节水灌溉发展潜力是巨大的,如果普遍实行节水灌溉技术,那么会为我国的农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截止到2005年底,我国总的灌溉面积为9.28亿亩,其中8.48亿亩是有效灌溉面积,0.80亿为非亩耕地上灌溉面积。在总的灌溉面积中有3.20亿亩为节水灌溉面积,包含耕地上节水灌溉有2.95亿亩,非耕地上节水灌溉有0.25亿亩。
渠道防渗14,454万亩,低压管灌9,933万亩,喷灌4,184万亩,微灌932万亩。在目前比较成熟的节水灌溉技术中,以滴灌系统为代表的微灌技术是节水效果较好,节肥和增产效果最佳的灌溉技术。该技术起源于以色列,我国上世纪80年代引进后,已广泛用于大棚作物,及葡萄、棉花等高效经济作物的灌溉,特别是1996年以后,政府将农业节水作为农业发展的重点工作,开始大范围推广实施滴灌技术,相关产品生产技术和工程实施能力都已经比较成熟。
滴灌工程的系统组成如下图1所示。新疆是水资源急剧匮乏地区,自2001年来,新疆开始推行大田棉花膜下滴灌,促使棉花种植行业的节水灌溉工程实施,成为国内节水滴灌行业的最主要的市场。对于新疆地区典型的棉花种植农户,实施节水滴灌的成本包括:
(1)一次性投入建设成本约600~700元/亩;
(2)每年更换毛管的维护成本约120~150元/亩,毛管废料出售可回收30~40元/亩。
对应收益情况可简单测算如下:
(1)常规灌溉:籽棉产量280~350kg;
(2)地方滴灌:籽棉产量380~450kg。即棉花实施滴灌后可增产40%以上,按2009年籽棉收购价5.5~7.5元/kg计算,农户净增加收入550元/亩以上。由此可见,随着节水灌溉工程面积的增加,可以高效提高水资源利用率,促进农业可持续性快速发展,保证我国农业生产稳定,促进我国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节水灌溉工程的政策性建议
(1)提高对节水灌溉的深度认识,促进节水灌溉技术发展。我国降水量受海陆分布、地形和季风等影响,属干旱半干旱地区,是一个水资源匮乏的国家。随着人口增长、社会经济等的不断进步,农业水资源灌溉在用水总量不变的情况下保证农业的可持续性发展,这就要求我国必须要坚持走节水灌溉道路,从真正意义上实现水资源的充分利用。因此,我们应加强节水灌溉管理,提高节水灌溉技术,加强节水意识,建立起一个良好的节水灌溉技术发展环境。
(2)建立节水灌溉技术的内在机制,反对不合理用水现象。控制水资源利用权限,建立水资源利用政策,完善水资源使用相关政策制度,对农业水资源需求进行有效调控,削弱大量低效的用水需求,遏制水资源的无效用浪费,促进农业节约用水意识,推进农业可持续性发展的节水灌溉技术应用。
(3)节水灌溉技术发展要因地制宜,符合农业的实际情况。节水灌溉技术作为农业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战略手段,不但要考虑工程技术问题,还应从社会经济等方面来考虑。
节水灌溉是农业可持续性发展的一项重要手段,目的是要实现农民从节水灌溉中得到经济、得到实惠,促使广大农民群众从根本上拥护,只有这样才能让节水灌溉变成一种现实,一种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手段。
(4)促进节水灌溉发展,推动节水灌溉设备产业。节水灌溉技术的应用发展很可能带动起节水灌溉设备的产业发展,这对于我国农业经济发展来说,很可能成为一个亮点。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不段发展进步,节水灌溉技术也会不断的进步,而相应的节水灌溉设备制造业也可望能形成一个有相当规模的行业,成为中国加工制造业一个新的增长点,政府部门应使用财政、金融等经济手段加以引导和支持。
【关键词】 巴塞尔协议;外资银行;监管
一、巴塞尔协议体系对外资银行监管的相关规定
(一)1975年巴塞尔协议
1974年国际清算银行和英美等10国集团及瑞士专业银行在瑞士巴塞尔召开会议,于1975年正式成立了“银行管理和监督行动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巴塞尔协议的制订源于联邦德国赫尔斯塔银行和美国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监管机构对于这两家著名国际很行的倒闭在震惊之余开始审思对具有大量国际业务的银行的监管问题。1975年9月委员会通过《对国外银行机构监督的原则》,这是第一个“巴塞尔协议”。标志着国际银行业协调监督管理的正式开始。
该协议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状强调两点:一是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二是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其目的在于促进成员国当局之间的协商和合作,但该份协议未具体划分母国和东道国的责任,各国之间为各自利益常起纷争。为此1983年5月,巴塞尔委员会又发表了指导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对银行海外机构进行监管的原则,即所谓“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明确了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责任和监督权力,分行、子行和合资银行的清偿能力、流动性、外汇活动及其头寸各由哪方负责等,并强调对银行海外机构的充分监管不仅需要对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之间的责任作合理的划分,更需要两者之间的密切接触和合作。
(二)1988年巴塞尔协议
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就银行的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确定国际认可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界定了银行资本的组成,核心资本应占整个资本的50%,附属资本不应超过资本总额的50%。1995年4月,巴塞尔委员会对银行某些表外业务的风险权重进行了调整,并在1996年1月推出《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认为:市场风险是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导致表内外头寸损失的风险,包括交易账户中受到利率影响的及股票所涉及的风险、银行的外汇风险和商品(如贵金属等)风险,它们同样需要计提资本金来进行约束。1997年7月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引发了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风险的全面深入思考。1997年9月推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表明巴塞尔委员会已经确立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推出了三大支柱雏形:最低资本金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市场约束。
(三)新巴塞尔协议
2003年4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巴塞尔协议体系对外资银行确立了“综合管理法”,即把跨国银行的总行、国内外分行、子行作为一个整体,从全球角度综合考察其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清偿力、外汇头寸、贷款集中性及面临的风险。从监管主体上看,该原则具体对母国和东道国监管责任的划分为:
1.清偿力。分行清偿力由母国负责监管,子银行清偿力由东道国和母国共负监管责任。合资银行由东道国负主要监管责任,但如外国银行占有多数股权,则仍由东道国与母国共负监管责任。
2.流动性。分行流动性由两国共同监管,子银行的流动性由东道负主要监管责任,同时要求总行开具保函保证对子银行提供备用信贷,合资银行流动性也主要由东道国监管。
3.外汇头寸。母国与东道国共同负责监管,东道国只负责管理其境内外的外汇交易。从监管内容上看,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第一,设立许可方面的限制;第二,投资主体经营状况的限制;第三,母国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2)资本充足性监管。总之,巴塞尔协议对跨国银行形成了一个全方位多角度的风险监管原则架构,具有划时代意义。
二、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现状
(一)中国境内外资银行的法律形态
所谓外资银行,目前在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外资银行为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总行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简称为外资银行。在我国主要有四种法律形态:
1.代表处或办事处。指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从事经营性业务的派出机构,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咨询、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
2.分行。指在一国设有总行,在中国依法设立的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但可从事一定范围内的经营性业务的银行分支机构,是我国引进外资银行的主要形式。
3.附属银行或子行。指跨国银行母行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母行控制全部或多数股权,并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附属银行或子行在法律地位上独立于母行,拥有独立的资本,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对外独立承担有限责任,跨国银行母行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其承后果有限责任。
4.合资银行。指跨国银行与中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从事银行业务的分支构组织形式。
(二)中国对外资银行实施监管的法律现状
目前国际上有关东道国对外资金融机构实施单独监管的法律原则大致有三种:保护主义原则、对等互惠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保护主义原则指对外资银行监管旨在保护本国金融经济的发展,使其免受外来的干扰和控制,对外资银行施以限制性的监管。对等互惠原则是指以对等互惠的政策和措施来对待外资银行,只准许本国银行被准许进行的国家在本国设立外资银行,只允许外资银行经营本国在该国能够经营的业务。
1.我国对外资银行实施单独监管的原则。体现为“提供优惠政策与严格进入和限制业务范围相结合”。这一监管政策造成的后果是:外资银行目前在我国享受的待遇是一部分属于“超国民待遇”,另一部分属于“次国民待遇。”外资银行的超国民待遇表现在:依据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允许外资金融机构设立独资、合资、外国银行分行三种形式的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在最低注册资本方面的要求是:独资和合资银行均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分行则要求总行无偿拨付1亿元人民币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在注册资本的缴纳方面采用授权资本制,即实收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直至补足。
依据我国《商业银业法》的规定:国内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亿元,且在注册资本缴纳方面实行法定资本制。外资银行的次国民待遇则表现在:外资银行业务范围受到限制,虽然现在我国对外资银行的人民币业务正在逐渐放开,但仍限定了人民币业务的规模与地域范围。
2.我国作为东道国与外资银行母国的监管合作法律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实施细则》中,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上,强调申请在我国设立各种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者,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要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
我国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上已经部分地采纳了巴塞尔协议确立的综合管理法,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并不承认巴塞尔协议确立的以母国监管为主的国际监管合作原则。我国既允许设立分行,又允许设立合资银行和子银行,对业务范围未加区分,但只要求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总行要提供对该分行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从监督管理上,我国区分子银行、合资银行与分行,对前两者有注册资本、资本充足率、同一贷款上限等风险管理要求,对分行则无这些要求。
三、对我国完善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我国外资银行应采取渐进战略,以实现效率与保护国内银行业的均衡。根据新巴塞尔协议有关跨国银行监管合作精神,结合中国实际调整外资银行政策。
(1)在市场准入方面。采取中国作为东道国与投资母国双重认同的制度。在引进外资银行时,要考虑母国金融业的整体状况和监管的完善程度以及监管当局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合作程度等。
(2)在信息交流与信息披露方面。可与外资银行母国订立双边协议或参加多边国际组织等,与外与母国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当跨国银行出现或将要出现危机时,可以更快地获得信息和救助,为中国外资银行风险防范提供国际保障。在外资银行发生经营性困难时,请求外资银行母国中央银行进行最后援助或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联合援助,防止其破产倒闭引发金融动荡。
(3)在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方面。风险性监管(risk-based supervision)主要通过风险识别(risk identification)、风险衡量(risk evaluation)、风险控制( risk control)、风险决策( risk decision)四个阶段来达致电“以尽量小的机会成本保证处理足够安全的状态”的目标。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7月颁布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和1997年9月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共同构成对外资银行风险性监管的基本规定。
外资银行的风险状况总是同其总行联系在一起的,对外资银行风险的监管离不开国际合作。而中国未规定外资银行的资产流动比率,未规定外汇担保限额,对外资银行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也没有详细规定,这无疑加大了金融风险,与国际金融监管的超势不符。
(4)采用经济手段,包括利率、准备金、再贴现率、税率等对外资银行进行谨慎性监管,定期对外资银行进行实地检查和非实地检查,避免外资银行的海外风险转嫁至国内。
参考文献
[1]王贵国.《国际货币金融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2]刘婕.《跨国银行分支机构分别监管法律制度初探》.《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
[3]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