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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企业名称,应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下同);
2.企业董事会决议;
3.有关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变更住所,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新住所使用证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变更经营范围,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4.经营范围变更中涉及国家法律、法规需进行专项审批的批准文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增加注册资本或变更经营期限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原有注册资本已出齐的验资报告(未出调整注册资本的除外);
4.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减少(指未出调整的)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减少注册资本的申请书;
2.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3.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决议;
4.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5.企业在省级以上报纸上三次登载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
6.企业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企业减少注册资本,经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应将有关文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六)转让股权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股权转让协议;
4.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七)董事会人员、正、副总经理变更,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有关人员的委派文件;
4.有关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只变更董事的免交)
(八)增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含向分支机构的拨款数额);
3.企业注册资本已经缴齐的验资报告;
关键词:信用证 出口押汇 法律风险
出口押汇是银行提供给进出口企业的一类短期融资方式。出口商发货后,将货物单据交付给银行,银行审核单证相符后对单据或汇票给付对价,之后银行将单据寄交境外开证行以索回货款,从而抵扣回原来垫付的押汇资金。这种银行先议付后回收货款并结清垫款的程序就是出口押汇。我国各家商业银行在出口押汇的操作都有系统的内部规则。但是,各银行的操作程序有一定的区别。
一、各行的关于出口押汇的操作程序
1.中国工商银行的操作程序
(1)单据方面。办理出口押汇以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为前提。单据存在不符点,在得到开证行(保兑行)明确同意接受单据的前提下,才能办理出口押汇。
(2)信用证方面。信用证明确表明适用UCP600(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信用证规定的货运目的地未发生政局不稳定、暴乱、战争以及经济危机等情况。信用证索汇路线简洁清晰,条款明确合理;信用证不存在不利的软条款;信用证未限制其他银行为议付行;
2.中国银行的操作程序
(1)对单据和信用证的规定。中国银行办理出口押汇要求信用证项下收款有保障;单证相符;押汇申请人已经办理相关手续。
(2)对申请人的规定。出口押汇的申请人应资信良好且为跟单信用证的受益人。
(3)办理出口押汇的程序。首先,银行需与客户签订出口押汇总质押书;其次,客户需要逐笔提出申请;再次,银行凭其经审核的单据办理押汇。
从各行办理出口押汇的程序看,有共同之处。
第一,在出口押汇办理的基本条件有:1. 信用证开证行及其所在国家的情况、有无限制他行议付、软条款等,以及其相关单据的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有关情况。2.押汇申请人出口业务经营权、内控程度、财务能力、资信、开立帐户等方面;3.出口押汇的利率、期限和币种等。
第二,操作程序主要包括:(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银行提供外汇押汇借款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的金额以及期限、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和财务状况。申请提交的时还应附上:外贸合同或协议;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银行的出口议付(押汇)申请书;银行的出口押汇协议书;企业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信用证正本及信用证修改的正本。(2)银行审查。(3)核定押汇额度。汇票金额的90%以内是押汇金额最高额度。(4)签署押汇申请书、押汇承诺书、押汇协议等法律文件。(5)银行发放贷款。(6)贷款的归还和议付款的回收。
二、出口押汇的特征
第一,出口押汇是短期融资法律关系。它是相对独立于信用证法律关系的一种“融资法律关系”或“借贷法律关系”。押汇银行是融资方,押汇申请人是借款人。
第二,出口押汇是伴随特定担保机制的融资法律关系。出口法律关系的建立依赖于特定的“担保机制”——押汇申请人将其出口项下的信用证及其相关单据作为“质押品”或“抵押品”。因此,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押汇与信用证有重要的联系,因为信用证及其相关单据是作为它的担保物的。
第三,出口押汇与议付。出口押汇所构建的法律关系是伴随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当事人选择的国家的法律。议付关系是一种信用证法律关系,它涉及的当事人比出口押汇的复杂多样。在议付关系中,议付行与开证行有着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与受益人有着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银行出口押汇的法律风险
(一)信用证交易模式风险。UCP600规定,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其存在的基础合同的任何援引,就信用证性质而言,独立于作为其存在依据的销售合同,银行也不受其约束。也就是说,押汇行的义务限于单据的表面真实性,而无权审查单据是否属于伪造或交易是否真实。由此一方面存在的是信用证欺诈风险;另一方面就是“软条款”风险。
(二)法律条文冲突风险。出口押汇遇到的问题是由我国《担保法》有关质权的条款与银行的规定不一致造成的。主要是担保法的流质无效原则问题。这会影响到银行对单据质押项下质物的处分权利的实现。
(三)法系与政治不同的风险。不同国家对于出口押汇的规定不同,而且目前我国关于信用证融资的法律尚不完善, 导致一旦出现纠纷,跨国诉讼难免陷入成本高,难度大的法律困境。此外,银行还面临着企业外部经营环境变化而引发的风险,如外贸管制、外汇管制、企业国有化、政治动荡等影响开证行信用证结算的问题。
四、办理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业务的风险防范
(一)对于作为出口方受益人的企业
1、选择一些规模大,信誉好的银行开证。
2、企业最好选择同一家银行通知、承兑(付款)和议付。
3、禁止有实质性不符点、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4、合理匹配交单期与信用证有效期。
(二)对于出口地的押汇银行
1、严审开证申请人资信情况。因为有些拒付风险来自于受益人本身而非单据,如受益人根本没有出口,凭假单诈骗或进口方当地法院向开证行出具“止付令”等,因此,银行风险仍然很大。
2、了解开证行的资信及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开证行所在地的政治经济稳定,没有战争和外汇管制,否则将影响收汇安全。
3、严格审单,按照“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原则,防止开证行挑剔单据不符点而拒付。
4、押汇的期限和对物权的控制押汇期限长于360天或不易过短。
参考文献:
[1]庄乐梅. 国际结算实务精要[M] . 北京: 中国纺织出版社, 2004,60. 248.
法律依据
一、《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
二、《的补充规定》(商务部5令2005年第30号);
三、《商务部关于委托地方部门审核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通知》(商资函[2005]94号);
四、《商务部关于委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和国际货物运输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05]102号);
五、《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3号)第三条;
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年第6号);
八、《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
九、《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报指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年第42号);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1号)。
设立条件
一、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的行为。
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设立商业企业的同时申请开设店铺的,应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二)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增设店铺的,除符合第(一)项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年检合格;
2、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四、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以下列方式从事分销业务:
(一)经营方式涉及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销售;
(二)分销商品涉及钢材、贵金属、铁矿石、燃料油、天然橡胶等重要工业原材料,以及《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的商品。
(三)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符合下述商务部授权地方部门审批的范围:
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其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开设店铺,如符合下列条件,由地方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1、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商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
2、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5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50家;
3、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设立申报材料
一、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八)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十一)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二、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应报送修改后的合同、章程;
(三)有关开设店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开设店铺的董事会决议;
(五)企业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七)投资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八)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除外;
(九)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三、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商业领域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三)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六)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七)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八)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十)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十一)被投资公司的章程;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商业企业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四)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
(五)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六)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七)被并购境内公司有国有资产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及备案材料;
(八)并购后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九)并购后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十)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十一)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十二)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十二)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十四)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五、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外商投资叠业关于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五)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外商投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注: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签订的商标、商号使用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管理合同、服务合同等法律文件,应作为・同附件(外资商业企业应作为章程附件)一并报送。
审批程序
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投资者、申请开设店铺的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向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报送申请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批准的,说明原因。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1、企业法人签署的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申请书;
2、企业原注册国主管机关出具的企业营业证书;
3、企业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原注册国或其他国会计事物所或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4、企业近五年承包过的有代表性工程名称、规模、地点,以及发包方对工期、质量、服务的评价资料;
5、企业派驻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活动的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技术人员名单;
6、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活动的专业和地域范围;
一、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的条件
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的主要作用是使采用非信用证远期付款方式结算的出口商便利地得到银行融资,加速企业资金周转,规避远期收汇风险,具有流程简单、手续简便、费用相对低廉等特点。
国内银行一般会事先与出口商签订年度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合作协议,对出口商核定一个总的贷款额度,然后在总额度内逐笔叙做。于是,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的条件大体可分为资格认定和具体办理每一笔融资时需满足的条件,资格认定是在银行对出口商核定年度总的贷款额度时所依据的条件。
(一)资格认定
资格认定条件主要包括:(1)出口商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和经过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持有进出口经营权证明文件。(2)以往结算正常,无违法违规和违约等不良记录。(3)应当是独立核算、经营良好的经济实体,有齐全的生产销售计划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现出口后如出口亏损有补亏来源或是有能力自行消化的。
银行一般根据以上条件,对出口商资信的审查,通过审查出口商的资本、信誉、经营状况等方面情况,结合出口商以往与买方往来的具体业务情况,包括近期签约情况、付款条件及贸易关系等,以确定交易的真实性后,然后确定一个年度总的信贷额度,这种审查通常由银行的管理层来决定。
(二)具体叙做每一笔融资时需满足的条件
具体条件:(1)必须是出口商采用信用方式销售规定货物产生的尚未清偿的“合格应收帐款”,可以转让且未被质押或抵押给任何第三方。(2)“合格应收帐款”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并能按要求提供相应的商务合同、发票及报关单等证明文件。(3)出口商保证提供的该笔应收帐款代表一笔在正常业务过程中生产和真实善意的货物销售,据以向融资银行转让的应收帐款所涉及的货物销售符合基础交易合同规定的内容且债务人不会依据基础交易合同对支付该笔应收帐款提出任何的抗辩事由。(4)在申请办理融资时,该笔合格应收帐款到期日在180天之内。
银行一般结合出口货物市场行情及该进口商以往资信情况,在按照上述条件认真审查企业提交的各项商业单据后,叙做每一笔额度内的融资业务。这种审查通常由银行具体经办支行和国际结算人员进行。
二、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的运作程序
如上所述,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的运作程序一般也就分为总额度申请及核定阶段和具体融资业务叙做阶段这两大阶段。
(一)总额度的申请及核定阶段
1、企业提出出口发票融资业务申请。需提交印鉴相符的《出口商业发票融资额度申请书》、出口贸易合同复印件(如出口商已与进口商签定合同)、有资格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证明文件,如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出口经营许可证等。
2、银行审查并核定额度,一般分三个层面:(1)经办支行对出口商资信进行审查,审查其资本、信誉、经营状况等方面情况,并认真了解出口商以往与买方往来的具体业务情况,包括近期签约情况、付款条件及贸易关系等,以确定交易的真实性和额度的适量性。(2)国际业务部门就有关贸易背景、合格贸易合同条款提出审查意见。(3)信贷管理部门根据经办行送审的资料和国际业务部门的审查意见,对企业资信、还款能力、财务状况等因素进行审查,并根据授信审批权限审批、报批,按照授信办法的有关要求落实出口商业发票融资额度。经各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核定企业该项融资业务总的额度。
3、银企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完成额度审批后,经办行与出口商签署《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协议》,落实好相关担保措施。该协议一般一式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出口商、保证人各保留一份,经办银行执二份。
(二)具体办理融资业务阶段
1、出口商交单。总协议签订后,出口商在提出贷款要求时,可凭《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申请书》、合同、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副本、正本报关单、海关电子口岸IC卡等材料到银行申请贷款,该申请书经过银行批准后成为协议的一部分。
2、单据的审核与寄送。主要包括:(1)银行对商业单据等的审查。这种审查通常由银行具体经办支行和国际业务人员进行。一般需审核的内容有《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申请书》及商业发票中的有关内容:重点核对进口商名称是否与《出口商业发票融资额度申请书》及出口贸易合同中的记载一致,付款条件、金额是否正确,货物名称是否一致;提请融资的金额是否在融资额度以内:如同一合同项下有多单发票,提请融资的发票金额是否超出了未执行的合同金额;审核各项单据所记载内容的一致性,特别审核提单的表面真实性,如有必要,应要求出口商提供相关提单的正本进行核对;除对单据表面真实性的审查外,银行一般要通过其他渠道核查相关业务的真实贸易背景,如在出口商协助下登陆海关“中国电子口岸系统”抽查拟融资发票项下货物的出口报关情况(如时间紧急,亦可在融资后进行定期抽查)等。(2)单据的寄送。D/A项下,应按照托收业务规定寄送单据;O/A项下,原则上由出口商自行寄送单据。
3、发放融资款。审核无误后,银行一般会在出口商提交申请后三个工作日之内办理融资。融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受核准发票金额的80%,期限按融资日至发票到期日的实际天数加一定宽限期(不超过30天)确定。一般银行采取逐笔办理融资,即一笔发票对应办理一笔融资,利息可采取先扣(融资时预扣)或后收(实际收汇还贷时收取)两种方式。企业可择机选择原币发放或按当日结汇价折合人民币发放。自2008年7月14日开展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制度以来,融资发生时融资额须进入待核查账户核查,登陆海关电子口岸扣减企业可收汇额后才能办理结汇或划出手续。若采用人民币形式融资,则在联网核查后直接按当日结汇价发放。
4、收款及还贷。收到进口商付款后,不管贷款有否到期,一般银行都会收回融资本金(如采
用后收利息的融资方式,同时收回约定融资利息),并将剩余款项划入出口商待核查帐户进行联网核查。同时恢复出口商可融资额度。
三、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的主要风险
尽管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的表面形式是贸易融资业务,但其实质是银行向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它的风险性丝毫不亚于普通的流动资金贷款。银行的许多授信人员对其风险性没有足够的认识,从而在授信业务中没有事先严格把关,操作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导致了风险的产生,甚至给银行带来巨额损失。它的风险主要体现为:
(一)贸易背景真实性难以确认
由于出口商业发票融资是一种贸易融资,因此,银行在办理出口商业发票融资时,也要求企业提供出口贸易合同、商业发票、提单副本等,但银行仅凭企业的单据是很难判断某笔具体业务的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发票、商业合同都是企业自己做的,一般做融资时候企业都已经将正本单据寄给国外进口商,提交给银行的是副本单据。记载在上面的付款方式很多时候企业会按照自己的资金安排做改动,很多时候贸易背景是有的,但在真实交易中,国外进口商是在提货后立即付款的或者是提单后30天付款的,这时候企业出于自己融资的考虑,把付款期限改成提单后120天,融资的时候企业可能已经正常收汇。甚至有的企业可能拿同一个发票复印件到两家银行做融资,虽然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制度以后,对重复融资有遏制作用,但联网核查是总量核查,无法逐笔核对。这样,还款来源就有了很大的不确定性,从而导致了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的潜在风险大大增加。
(二)结算方式可以随意改变
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相对应的结算方式主要为汇款,汇款的灵活性大,可随时根据企业的要求而改变汇款路径和收汇银行,融资银行难以掌握收款人的收汇时间和金额等信息。银行在发票上虽然要求企业注明融资行汇款路径,但实际企业有否告知国外客户,国外客户是否按照企业指示,都难以把握。笔者在实务中就碰到这样的事情,在给一家企业做了80余万美元的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后,在融资期限前3天,还没收到国外进口商的付款,我们向企业催收,企业解释说那笔款项前几天国外进口商错汇到企业在交行的账户了,没按他们要求汇,希望能购汇来归还我行融资款项。我们要求企业将款项原币划转到我行,因为在做融资时候我们已经进行联网核查的,而企业却说这笔资金已经在交行结汇了。我行表示,如果购汇还贷,将作为企业的一次不良记录,最后该笔融资以第二天企业其他的收汇款归还了结。虽然最后事情是解决了,但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出口商对该类融资处理自主性和随意性较大,对融资银行来说确实是一个极大的隐患,出口收汇款项能否作为还款来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出口商的信誉。
(三)企业资金风险转嫁银行
在正常情况下,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的还款来源为“货到付款”或赊销汇款项下的收汇款,但在某些情况下,如货物不能按时交付、货物经外商检验存在质量问题、国外进口商“爽约”、进口国外汇管制等等,企业不能正常从国外收回货款,能否还款就依赖于自身的偿债能力,若企业缺乏足够的偿债能力,则很可能因此而造成银行在出口商业发票项下的垫款。这就造成了企业的资金风险转嫁于银行。
四、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的风险防范对策
为防范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的风险,银行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由于出口商业发票融资是对应于“货到付款”或赊销汇款这种纯商业信用结算方式的一种融资,出口企业的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直接关系融资款能否正常收回,因此,在办理融资前,银行必须事先对出口企业的资信及履约能力有充分的了解。尽可能选择一些信誉佳、经营情况良好、抗风险能力强、与其有多年合作关系的企业办理。
其次,由于“货到付款”或赊销汇款项下的付款依赖于进口商的信誉,因此,必须尽可能了解出口企业的进口客户的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若该进口商为世界知名企业,则可以适当放宽贴现条件,反之,则应从严控制。另外,由于外汇管制的风险,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货到付款”或赊销汇款这种结算方式通常是严格外汇管制时首先拖延付款的对象,因而,需提请出口企业尽早与进口付款人联系,申请外汇额度。
第三,要参照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条件,根据出口企业的不同情况,适当采取其他担保、质押、抵押等措施,进一步防范风险。按情况不同要求企业提供质押物、抵押品、其他企业的担保或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等,以便万一发生风险时,使出口企业在处理业务时有所顾忌,融资银行也可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