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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媒介 文化消费 影视化
近几年,“百家讲坛”捧红了易中天、刘心武、于丹等一批登坛演讲的作家,他们的作品一跃成为畅销书,形成了“易中天现象”、“于丹现象”。电视剧《永不瞑目》、《牵手》的热播涌现出海岩、王海等“编剧作家”。影视热播带动文学作品畅销似乎已成市场惯例,影视正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影响着人们的文化消费与娱乐,这是否再次印证了电子媒体将取代印刷媒体成为这个时代的主流传媒?早在1927年,法国电影导演阿培尔・冈斯就热情满怀地说:“莎士比亚、伦勃朗、贝多芬将拍成电影……所有的传说、所有的神话和志怪故事、所有创立宗教的人和各种宗教本身……都期待着在水银灯下的复活,而主人公们在墓门前你推我搡。”①
一、影视化:文本的终结?
影视化指将文本的情理与叙事性借助影视手段加以表现强化,即通过影视技术将语言文字转化成影视语言,制成声音和画面兼备的屏幕作品。在视觉文化冲击下,文本类作品的发扬光大在很大程度上要仰仗影视的巨大魅力,传统文学从意识形态话语到大众审美文化的中心地位和权威身份被颠覆。文学作品的魅力在于“一千个读者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而影视化的结果可能是“一千个观众一个哈姆雷特”,读者数量扩大的同时也牺牲了质量,作品虽日益普及但经典却“千呼万唤出不来”。
从文字到影视,改编者以个人“一己之见”替代无数受众对文字文本“千差万别”的解读,造成文字信息的第一次流失;同时还存在从一种表达方式(文字)到另一种表达方式(图像)所必然面临的“图不达意”,造成文字信息的第二次流失。两次流失中,想象空间的限定和简化是致命的,有时还会将原作的意境固定。影视的逼真性、假定性、故事性和大众化,造成文本的想象空间被挤压,掏空了文学的诗性和美感,不能充分体现一些复杂的人物关系和社会状况以及经典的文本精神,无法与文字持续地铺陈、描写、刻画而带来的审美体验等同起来。莫言认为原作和影视“毕竟是有独立品格的两回事,……改编是一种固定化,每个人在读小说时都在想像和创造,比如林黛玉是高是矮,长脸圆脸,每个人有每个人的想法,但一旦改成影视作品,就明确了,固定了,也就限定了,林黛玉就是某某演员那样瘦的长脸。所以影视其实是用对作品的一种解读代替抹杀千万种不同的解读。从这种意义上讲,文学是活的,影视却是死的”。②
正如严歌苓所说,“文学借电视剧来传播自己,它本身的价值和美感就下降了,变成了电视剧的工具,比如越来越注重情节,语言越来越粗糙。”更令人担心的是写作者产生功利心态和文学精神性的商品化,作者放弃写作的崇高性在媒介的漩涡里随波逐流。王安忆表示:“电影给我们造成了最浅薄的印象。很多名著被拍成了电影,使我们对这些名著的印象被电影留下来的印象所替代,而电影告诉我们的通常是一个最通俗的,最平庸的故事。……电影特别善于把名著平庸化,大众化,变成一种可使大家广泛接受的东西。”③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得影视更适合当代快餐式的文化消费主张。
二、媒介技术与传播特征
传统社会人们对世界的理解靠文本,现在则让给了视听。影视凭借声音和图像诉诸大众的视听感觉,将语言描述转化为可视的屏幕形象,其直观性、自由性使观众获得更为强烈的审美观感。它还能解除文字符号对大众的限制,不论受教育程度高低,任何人都可与文化接触。影视是动态的,画面和形象直接进入观众脑海,不由受众掌控,快速连续的特点要求直观、直白,这种拒绝深刻的特点是影视化成为主要娱乐手段的关键原因。
影视是一种对人的视听没有过高要求的“平白语言”,虽然它削弱了理性话语,但情感力量不容忽视。它展示的主题虽多,却不需要观众动脑筋,故事或观点会以最易懂的方式出现。影视把娱乐变成了表现一切经历的形式,关键不在于展示娱乐性的内容,而在于所有内容以娱乐的方式表现。“影视追求直截了当的叙述、扑面而来的视觉冲击、跳跃不羁的悬念,因此,对受众的直接感官刺激加大、加快了,但是那种迂回曲折的精神挣扎、似断实连的心理逻辑、入木三分的性格刻画、峰回路转的情感历程、欲说还休的生命况味消失了”。④
文字是作用于读者头脑的想像艺术,能表述抽象概念、心理流程和细致入微的思想感情,其魅力在于似乎没有对象又似乎任何人都是对象。文字是静态的,阅读速度由受众掌控,可时快时慢或停下来揣摩,受众的主动性大。阅读文字需要读者具有分类、推理和判断能力,对不同的观点进行对比,并且能举一反三。印刷媒介把语言凝固下来,使思想接受持续而严格的审察,具有较强的推论性,铅字有序排列、具有逻辑命题的特点,能够培养 “对于知识的分析管理能力”。⑤
实验证明,观看是人类获取外部信息最佳和最主要的方式,视听是最具直观性和同步性的信息呈示方式,它与客观真实性的天然联系使观众有身临其境之感,使人对视像几乎不假思索地接受,需要受众参与和思考的程度较低。因此,视像在争取受众方面具有先天优势,它甚至可使观看者超越语言障碍与画面进行直接交流,而文本阅读对于主体接受能力的要求高得多。
电视是最能说明视像文化在今天具有统治地位的媒介,它的出现全面地改变了人类的文化生存状态,使人类真正由主动审美进入被动观看的时代。如今,电视已成为大众文化消费的日用品,每天只要打开电视,人们就不得不接受纷至沓来的视觉轰炸。人类创造了影像技术,也就创造了被影像所包围的生活,影视甚至通过控制人们的时间、注意力和认知习惯获得了教育的权力。因此,文学作品通过影视化降低受众的参与门槛,从而获得更多受众和更广泛的传播。
三、影视化:大众文化消费
随着大众日渐强化的社会参与意识和文化分享意识及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过去只能为少数人享受的文化艺术作品如今迅速走进千家万户。我们从“读图文化”到“电影文化”再到电子媒介广泛应用的历史可以看出,影视文化正是大众文化的典型代表,它脱胎于传统的民间说唱艺术,代表了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趣味。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影视不但成为民间说唱艺术的主要传媒,而且凭借特有的声光效应,发展出一套具有独立审美价值的影象语言,实现了从精英文字话语到大众文化消费的转变。人类延续了数千年的文学生产与消费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文学消费活动日益从过去的那种以文字阅读为中心转向现在的以影像接受为中心。
就像复杂的谈话节目不适合电视一样,媒介的表现形式不可能和媒介本身的倾向相对抗。影视最关键的是能看,人们想看的是动感斑斓的画面,给观众留下形象是影视所长。电子媒介的性质决定它必须舍弃思想,迎合人们对视觉的需求以适应娱乐业的发展,正如印刷术曾经控制政治、宗教、商业、教育、法律和其他重要社会事务的运行方式一样,如今影视在大众文化的消费中脱颖而出。
尼尔・波兹曼认为,“媒介形式偏好某些特殊的内容,从而能最终控制文化”,文化交流媒介对于文化精神重心和物质重心的形成有着决定性的影响,由最便利、最普及的媒介提供的文化消费必然占据文化活动的中心。因此,作为当今最便捷、最直接、最普及同时也最具即时消费性的媒介,影视取代文本成为社会文化消费的宠儿显然有历史的必然性。从绘画到象形符号,从字母到电视,每一种媒介都会对文化进行再创造,每一种媒介都为思考、表达思想和抒感的方式提供了新的定位,从而创造出独特的话语符号,这就是麦克卢汉的“媒介即信息”。因此,文学作品借影视畅销的多限于言情、武侠、青春偶像等故事情节强的“浅阅读”类通俗文学作品,如二月河、海岩等的小说、“百家讲坛”书籍等,而文学经典、心理小说、感觉小说、意识流小说和抒情诗、政论文是很难成功改编的。
今天,我们进入了一个大众传播时代,随着媒介技术的发展,人类的生活方式、文化消费方式必然会发生改变。畅销小说家海岩指出:“我们现在处于视觉的时代,而不是阅读的时代,看影视的人远远多于阅读的人,看影视的人再去阅读,其要求的阅读方式、阅读心理会被改造,对结构对人物对画面感会有要求,在影像时代,从事文本创作时应该考虑到读者的需求、欣赏、接受的习惯变化,所以作家在描写方式上很自然会改变,这是由人物和事件结合在一起的时代生活节奏和心理节奏决定的。”⑥多元化的媒介环境下,人们既需要阅读经典文学,也需要娱乐化的浅层次作品。影视作为“严肃文学的通俗读本”,对文学作品的改编不过将其大众化,实际上无法取代它的精英本体,还可以使之在更大范围传播。
现代社会是为大众消费文化所覆盖的社会,影视化的出现为大众文化的消费提供了一个最基本的途径,同时也是新时代文化消费景观的表征和必然结果之一,它使我们的文化生存模式与运作模式发生了根本改变。影视传媒的图像叙事和多媒体性及娱乐、消费特征,使语言文本的审美性让位于图像文本的娱乐性。随着新传媒不断产生,不同传媒力量此消彼长和技术的突飞猛进,纸媒的生存空间会受到空前挤压,语言更多地让位于影视,后者将成为大众主要的文化或文艺消费形式。可以预期,传媒的超文本、非线性传播特征必将取代文学作品被动单一的线性文本走向互动的多媒体综合艺术。■
参考文献
①本雅明:《机械复制时代的艺术作品》,浙江摄影出版社,1993年,第8页
②陈洁,《作家的影视新感觉》,《中华读书报》,1999年6月1日
③王安忆:《心灵世界――王安忆小说讲稿》,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11页
④黄有发:《准个体时代的写作》,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
⑤翁格:《口语和读写能力》,纽约麦休恩出版,1982年,第35页
消费者对消费者(C2C)电子商务作为一种重要的交易模式,在我国表现出了很强劲的发展势头。国内几个较大的C2C购物网站,如淘宝网、TOM易趣网、拍拍网占据了网上购物67.1%的市场份额。[1]尽管如此,诚信问题依然是阻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第一大障碍,C2C电子商务网站遭遇这方面的问题就更为突出。由于C2C电子商务交易的参与者一般为个人或者小型企业,没有什么知名度,交易双方缺少了解渠道,无法获知交易对象的身份和信用状况,因而网上欺诈现象更容易发生。
目前各大主要的C2C电子商务网站都采用信誉评价系统来提高用户对网上交易的信任度,但是当前的信誉评价系统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无法防止信誉的炒作和诽谤。本文针对现有信誉评价系统的不足之处,分别从评价等级、评分标准、初始信誉值设定及用户评价可信度等方面进行分析探究,给出一个改进的可信度更高的信誉评价模型,并通过实例对该模型进行验证。
二、现有评价模型存在的问题
国内主要的C2C电子商务网站(如淘宝网、TOM易趣网、拍拍网)均采用了信誉评价系统。虽然各自的信誉评价系统略有差别,但总体上相类似。以淘宝网为例,目前采用的信誉评价系统是:对于所有注册用户的初始信誉值设置为零,买卖双方在交易后均可为对方作出相应评价。评价一般分为“好评”、“中评”、“坏评”,分别对应1、0、-1的分值。用户的累计得分值即为用户的信誉值。[2]
现有的信誉评价体系,虽能对买卖双方的信誉作出评估,但仍存在如下问题:
1.信誉的评价等级过于简单
仅仅用“好评”、“中评”、“坏评”作为评分的等级,无法真实地反映用户的评价。例如,在淘宝网上,有不少用户在评论中都对卖家的服务和产品以及其他方面有不太满意的地方,如有的产品没有包装,有的产品色泽与图片有一定的差距,但由于产品的总体质量没有太大问题,所以用户还是给出了“好评”。
2.没有充分考虑原有信誉值的影响
由于网站只是采用简单的累计加分原则,这使得结果一样的情况无法反映用户信誉值的差别。例如:某个用户得到了100个“好评”,而另一个用户得到了200个“好评”、100个“坏评”,反映出这两个用户的信用情况应该是不一样甚至相差很大的,但信用累计值却是相同的。
3.没有考虑时间权重对于信誉值的影响
用户的信誉值应该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用户行为的变化也会导致信誉值随之变化,用户不同时间作出的评价其影响也是不同的。如用户3天前作出的评价和45天前作出的评价不同,三天前作出的评价更能反映当前对方用户的信誉值。而目前的评价系统无法反映此种变化。
4.没有考虑交易次数和交易金额对信誉值的影响
现有的评价系统没有考虑到交易次数和交易金额的影响,交易过一次的用户和交易过100次的用户作出评价的效果是一样的,小额交易用户和大额交易用户作出评价的影响也是一样的,这就无法防止某些用户开始用小额交易多次的方法赚取信誉值,等到信誉值较高时对高额交易进行诈骗的现象发生。[3]
5.无法防止信誉的炒作和诽谤
由于目前的信誉评价都假定用户的评价是真实可靠的,对于所有的“好评”“、坏评”都100%地计入评价的总分,对于评价的可信度无法进行衡量,这就无法防止一些用户通过虚假手段炒作自己的信誉值。此外,也难以防止一些用户为了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利用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进行恶意评价,降低对手的信誉值。
6.没有鼓励第三方服务
保罗·帕沃罗(PaulA.Pavlou)和大卫·格芬(DavidGefen)论述了第三方服务对于网上交易的重要作用。他们指出,第三方服务是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模型,尤其是买卖双方拥有不同的社会和文化背景,并且之前也未发生过交易的时候。[4]麦肯耐特、查德瑞和卡默(McKnight,Choudhury&Kacmar)也指出,第三方服务对于买家感知卖家的信任、帮助完成网上交易有重要作用。[5]然而现有的评价系统只是建议进行第三方服务,并未采取有效的措施鼓励进行第三方服务。
三、信誉评价模型的改进
针对上述信誉评价模型存在的问题,本文拟从评价等级的设定、初始信誉值的设定、评价分数的设置、评价的可信度方面进行改进。
1.评价等级的改进
本文将用户的评价分为四个维度,即产品因素、服务因素、配送因素和支付因素,每个因素对应一个评价。分别针对产品、服务、配送、支付各设一个评价问题,如服务方面可设问题为“对方的服务态度如何”,对应的答案分别为“好评”“、中评”、“差评”,分别对应1、0、-1的分值。用户可以根据交易过程中对方在各方面的表现,作出更为客观的评价。
2.初始信誉值的设定
当买卖双方都第一次申请加入C2C网站时,各大主要的C2C购物网站对于买卖双方的初始信誉值都设置为零,使得买家无法对卖家信誉值的差别作出判断。对此,我们认为卖家的初始信誉值与他所采用的第三方服务认证有关。
定义1:ISj表示卖家Sj的初始信誉值,有n项第三方服务,卖方经过n项第三方服务认证,wi表示第i项服务认证在所有第三方服务认证中所占的权重,权重越大,表示该项服务认证在交易中对买方感知卖方的诚信度越高,定义函数(fw)i表示第i项服务认证所得到的分数,卖家的初始信誉值是卖家进行各项第三方服务认证所得分数的总和。ISj=ni=0Σ(fw)i(1)即初始信誉值与其经过的认证有关,第一次注册便得到了基本身份认证。如i=1表示通过第三方支付认证,i=2表示通过身份认证,且w1>w2,如果S1只通过支付认证,S2只通过身份认证,S3未通过任何认证,则有IS1>IS2>IS3
3.用户评价分数的设定
定义2:设Sj表示第j个卖家,Bi表示与Sj交易的第i个买家。Tx表示Bi与Sj的第x次交易。R(i,j,x)表示Bi与Sj第x次交易时对Sj的信誉值作出的评价。在前文已经将评价划分为四个维度,Score表示这四个评价维度所得出的此次评价的分数,定义函数:
Score=(fservice,product,distribute,payment(2)=αservice+βproduct+χdistribute+δpayment其中service、product、distribute、payment分别表示服务、产品、配送、支付各维度所得的评价分数。因不同类产品对四个因素要求不同,所以不同类产品各因素所占权重也有所不同。令α、β、χ、δ分别表示各个对应维度在计算此次得分时的权重值,α、β、χ、δ∈[0,1],且α+β+χ+δ=1。权重越大,表明该因素在本次交易中对卖方论文声誉的影响越大。α、β、χ、δ的权重值根据C2C交易网站上用户的调查统计得出。由(2)式可知,Bi对于Sj的评价R(i,j,x)可映射为以下函数:R(i,j,x)={(3)由(2)式和(3)式得知,当用户的四方面都为“好评”时,得分为1,四方面都为“坏评”时得分为-1,四方面都为“中评”时得分为0。假设一个用户的评价为(-1,1,-1,1),而对应的各个方面的权重为(0.5,0.2,0.2,0.1)时,该用户的Score=0.5×(-1)+0.2×1+0.2×(-1)+1×0.1=-0.4<0,此次对卖家得出的信誉值为-1。由上述函数可以看出,如果买家认为该用户的质量虽没什么问题,但是服务和送货效率都不令人满意,而服务在此交易中非常重要,所以该卖家还是得到了-1分,避免了以往信用评价过于简单的问题。
4.用户评价可信度的确定
不同情况的用户作出评价的效果也应该是不同的。一个有多次交易经验的用户作出的评价应该比没有任何交易经验的用户作出的评价更具说服力,交易额大的用户评价应该比交易额小的用户评价更有影响力。一个买家如果同多个卖家发生过交易,其所作的评价应该比只与一个卖家发生过交易的用户的评价更具可信度,因此可以有效地抑制信誉的炒作和诽谤。
定义3:关于直接可信度Y。Bi与Sj交易后,对Sj进行信誉评价时,可根据Bi与Sj以前直接交易的次数和交易金额来推断此次评价的可信程度。定义如下函数:Y=k(p×sum+qraccount)(4)1Score>00Score=0-1Score<0其中,sum表示之前交易的次数;account表示之前交易的总金额;p、q分别表示交易次数和交易金额对于直接可信度的影响系数,p、q∈[0,1];r表示交易金额的消解因子,保证即使account值比较大时,能在同一数量级上影响Y,r的值根据sum和account值的情况选取。k为调节因子,使得Y∈[0,1]。由(4)式可以看出,交易次数越多、交易金额越大时,Y的值也就越大,但Y的最大值只能为1。
定义4:关于间接可信度Z。Bi与Sj交易,Bi对Sj作出评价时,根据Bi与其他S(ji≠j)交易的情况来推断Bi评价的可信程度。一般认为与Bi发生交易的其他交易用户的数量越多,Bi评价的可信度越高。定义如下函数:Z=ρ×num(5)其中Z∈[0,1],ρ表示Bi与其他用户交易的次数对于间接可信度的影响系数(ρ>0),num表示与Bi发生交易的不同交易用户的数量。
定义5:关于用户评价的可信度CR(Tx,B)i。Tx表示Bi与当前卖家Sj的第x次交易,C(RTx,B)i表示根据用户Bi与Sj及其他卖家过去的交易情况来预测用户此次评价的可信程度,以此来决定此次评价对于对方信誉值的重要程度。CR(Tx,B)i∈[0,1],0表示此次评价是不可信的,1表示此次评价是完全可信的。C(RTx,B)i由直接可信影响因素和间接可信影响因素组成,由(4)式、(5)式可定义如下函数:C(RTx,B)i=夼×Y+(1-夼)×Z(6)其中夼∈[0,1],夼用来控制直接可信度权重,它与该用户和与其发生交易的其他用户的数量num存在一种近似反比的关系。当num=0即Bi只与Sj发生交易时,夼=1,用户的可信度C(RTx,B)i由Bi与Sj过去的交易情况推断。当num的值不断增加时,表示Bi与其他越来越多的用户交易时,用户的间接可信度在判断用户可信度C(RTx,B)i时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是间接可信度的权重不会超过一定的值,表明虽然间接可信度作用在增大,但是不可能完全取代用户的可信度。
5.评价模型的改进
在上述讨论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一个改进的信誉评价模型。考虑到时间因素的影响,用户的历史评价可能已经过期,对于评价当前用户信誉度的影响应该减小,而近期的评价对于评价信誉度的影响应该更大,近期所作的评价应该比以往所作的评价更能反映用户的信誉度。因此,我们把时间也作为评价信誉度的一个权重,定义如下:定义6:时间权重ωt定义为如下函数:ωt=e-tλ(7)其中ωt∈[0,1],t表示时间跨度变量,λ为相关时间调节因子,以保证ωt适用于不同的情况。例如,如果要表示五天前的评价影响权重应该是当前评价权重的一半时(假如五天前的评价影响权重为0.5,当前的评价影响权重为1,t=5),那么,λ=-5ln(0.5)。由(1)式、(3)式、(6)式、(7)式可以得到改进的信誉评价模型,定义如下。定义7:R(i,j,x)表示Sj与Bi交易所得到的总的信誉评价值,L表示Bi与Sj交易的总次数,所以有:R(i,j,x)={(8)模型中卖家的信誉度由初始信誉值和用户评价的信誉值相加得到。改进的信誉评价模型综合了评分等级设置、用户评价分数设定、用户评价可信度及时间等多方面因素。由(8)式可以看出,当买卖双方从未进行交易时,卖家的初始信誉值由他所进行的第三方服务认证确定,第三方认证越全面,其初始信誉值就越高。当买家与卖家进行网上交易时,卖家的信誉值就由买家交易后的评价值获得,此时初始的信誉值所占比重就会越来越小。买家在交易过程中就产品的服务、质量、配送、支付四个方面进行评价,最后构成此次评价的得分。对于买家评价的可信度,我们可以根据(6)式得出。
由(8)式可知,买家对卖家过去的评价对于卖家可信度是有影响的,越是有经验的买家,我们认为他评价的可信度就越高,而越是近期的评价就越反映了卖家近期的信誉度,并且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对信誉的炒作和诽谤。用户的可信度、用户此次评价的分数和时间权重的积构成了此次用户对于卖家真实的信誉评价分。卖家的总的信誉评价分是各个买家对他的信誉评价分的总和。
四、模型应用实例分析
为了促进C2C电子商务平台统一标准,方便用户,我们认为用户可以进行任何有效的第三方支付认证和身份认证,并且该认证在各个C2C交易平台上都认可。设S1、S2、S3都表示某C2C交易平台上卖防紫外线遮光布的用户,该平台当前鼓励两项第三方认证,即用户身份认证和第三方支付认证,其各自的权重分别为0.6和0.4,初始总信誉分值设为1。S1进行了身份认证和第三方支付认证,S2进行了第三方支付认证,S3未进行任何认证,所以三者的初始信誉值分别为1、0.4和0。
例来分析该模型的应用。商品的单价为10元,Bi表示与之交易的用户。以当前C2C交易平台的信誉评价系统得出S1的信誉得分为5,并且用户评价效果没有任何差别。但我们对表1的交易情况应用改进的评价模型(8)式进行分析,根据网上的调研统计,得出用户对于时尚装饰类的四个维度占信誉度评价的权重分别为0.3、0.4、0.25、0.05,根据(2)式、(3)式计算出这几次的交易评价得分为(1,1,1,-1)。在(4)式中,设k=0.5,p=0.2,q=0.8,在(5)式中,设ρ=0.2。计算B1第一次的评价分数可信度:设r=10,B1第一次交易的Y=0.5×(0.2+0.810×10)=0.4,由(5)式计算出Z=0,B1第一次的评价分数可信度为0.4。计算B1的第二次评价分数可信度:设r=50,由于此时num>0,设夼=0.6,Y=0.5×(0.2+0.850×100)=0.9,Z=0.2×5=1,C(rT2,B1)=0.6×0.9+(1-0.6)×1=0.94。时间权重值的设定:我们设参数λ,可以得到前一天的时间权重是1,15天前的时间权重为0.5。计算B1对S1总的评价分数为0.4×0.5+0.94×1=1.14。同理可求得B2、B3、B4对于S1的评价分数分别为0.4、0.4和-0.4。
由(8)式求得S1总的信誉评价分数为初始信誉分与各个买家对其评价的和为2.54,由此可以看出S1信誉值要比改进前的评价系统得出的信誉度要低。用户B1在第一次与S1发生交易时,由于其交易的金额和次数都比第二次要少,而且评价也不是最近评价,所以其评价的分数与第二次评价的分数是有很大差别的。计算其评价的可信度时,第一次因为没有与其他用户发生过交易,所以可信度只能由直接可信度获得,而第二次交易时,由于B1与其他卖家也发生过交易,所以其评价的可信度应该由其直接可信度和间接可信度获得。
[论文摘要]目前电子商务发展势头猛进,大有取代传统商业之势。但是与传统的商业交易相比,电子商务有其自身的特点,在这其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如何在确保电子商务经济不断进步的同时,又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文章针对这一问题展开讨论,分析了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 消费者 权益保护 问题分析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在网络的有效辅助下,世界联系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信息网络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商务交易的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特征,网上商务交易逐渐盛行起来,信息网络为商家与消费者提供了一个虚拟的教育环境,成为商务教育的舞台。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逐渐走入人们的视线,与传统的现场交易相比,电子商务交易为人们的生产生活节省了时间、精力,已经逐渐为人们所接受,网上购物成为现代人们炙手可热的购物方式。据阿里巴巴的的数据统计,截止2012年11月30日,淘宝和天猫的销售额突破万亿,这从侧面预示着电子商务真正的走进了千家万户。但是,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还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声音,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等,给消费者的效益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为此,本文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性
电子商务简单说就是网上购物,网上成交生意,买家与卖价通过信息网络,本着各自的需求进行交易与交流,在网络提供的虚拟平台中,获取自己的利用。与传统的真实的现场交易行为方式对比,网络交易具有自身的特点。
首先,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更加快捷,而且网络商品信息往往能够波及更多的人,覆盖更大的消费人群,而且网上交易往往在形式上更加单一,缺少复杂的交易制度或者行为规范的制约。
其次,网上交易是一种虚拟交易行为,交易双方没有真实地看到对方,消费者无法真切地触及到商品的质量与模式,而是通过网页或者网页图片上的说明,或者宣传海报来选取产品,签订交易协议书,在这一过程中,客户缺乏的是直接的感官认识,与实际产品的验证。
再次,网上交易对于消费者来说具有很大的优势,节省了消费者的时间与精力,但是主要的优势特征还是更加倾向于经营者。因为经营者往往掌握了商品、资金以及货源的主动权,并在网络技术方面也拥有更多的优势,这样的交易性质,决定了消费者一方处于劣势地位。因为经营者有随意掌控商品信息的公开程度的权利,这样就会使消费者对与一些交易方面的具体规则与商品的实际情况发生疑虑,往往在这个时候,消费者会上当受骗。
最后,网上交易属于事后交易。经营者从自身的利益角度考虑,对消费者采取极大的防御措施,一般都是消费者先付款,然后才能收到商品,这样消费者收到商品以后,往往会发生实际商品与网络图片差距甚远,或者不相一致的状况,而且多数情况下,一旦交易行为达成,货物就不予退回,这就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侵害。所以,同传统的现场交易方式想对比,网上交易往往使消费者面临着更大的交易风险。
电子商务交易是科技发展,经济进步的产物,它的持续发展需要建立在一系列公平与公正的规范与制度的基础上,使交易双方都能够在行为规范的限制下约束自身行为。从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来看,缺乏法律制度方面的规范,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对消费者的权益给予保护。
确保电子商务长远发展的最根本的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交易安全。交易安全是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这其中涵盖了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网络交易过程的安全以及消费者生命财产方面的安全。
另一方面:交易公平。公平是市场交易行为最重要的灵魂。交易双方要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不随意侵犯对方的利益,确保交易双方的平等与互惠、互利,只有在双方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才能保证电子商务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一旦电子商务交易失去了诚实信用,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损害,就会失去消费者的信任与支持,这种交易方式就会逐渐被人们所遗弃,影响其长远发展。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具有自身的特点与特征,在整个的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属于弱势群体,一方面是由于网络信息技术的欠缺,以及消费者网上购物经验的匮乏,另一方面一些不法商家利用消费者这些弱点来采取措施进行不正当交易,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大肆宣传商品,用虚假图片诱惑消费者,实际商品与图片大相径庭,以次充好的现象时有发生,消费者在经验不足的情况下,很容易上当受骗,买去劣质产品,自身的利益受到极大损害。
第二,拒绝履行许下的承诺,一些不法商家一旦收到了客户的货款就以为获得了利益,对于消费者的服务十分滞后,不按时送货上门,货品质量低下,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利益,这是对市场交易公平与城市信用原则的极大破坏。
第三,商品质量与价格不符,损害消费者利益。一些不法商家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以次充好,开展非法的传销活动,以此骗取巨额钱款。
第四,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计算机技术骗取消费者与其计算机相连接,利用匿名与消费者用昂贵的国际长途电话系统,骗取消费者高额的电话消费。
第五,利用网络交易合同中的不科学因素来损害消费群体利益。具体表现在:利用合同格式方面的漏洞来限制或者剥夺消费者的利益,将合同风险责任转嫁给消费者,缩短法定瑕疵担保期限,故意扭曲与模糊合同上面的文字,或者隐藏一些条款等等,这样一旦出现问题,主动权仍然掌握在经营者手中,消费者处于劣势地位。
以上是经营者行为的综合评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电子商务也存在一系列问题:
首先,电子商务本身是建立在一个开放性的网络平台环境下,这样就为经营者犯罪提供了温床,客观上增加了消费者财产受到侵害的风险。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网上银行支付,同传统的现场钱物交换行为相比较具有更大的风险性。消费者在网上货币交易过程中往往要成承受下面的风险:在没有获得授权的前提下,启用信用卡形成损失,电子货币被盗取或者丢失,电子货币系统被病毒侵害——目前在这一环节出现问题,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受损害的例子屡见不鲜。
其次,电子商务交易中,对于所有货品的质量、价格以及使用、送货等环节,消费者都无法深入了解,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很难确保自身的利益。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始终处于被动地位,互联网是一个巨大的数据存储设备,商品信息的更新速度异常之快,相关的监管部门不能够对这些信息进行有效地监管与审查,没有对使用网络信息的企业权限进行限制,这在客观上就加剧了经营者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一些企业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随意在网上信息,不顾及所的信息是否合法。一些商家随意向消费者的邮箱内广告邮件,这些非法邮件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一些广告由于无法从表面信息辨认出来,使得一些消费者主动打开邮箱,影响了消费者的利益。
再次,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后,无法获得赔偿。在传统的面对面实物消费中,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一旦受到侵害能够直接找到经营者请求赔偿,然而,电子商务交易本身就是一种虚拟的交易行为,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很难找寻到对应的经营者。
最后,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受到侵害,一些不法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会以各种理由向消费者索要信息资料,在未经消费者允许的情况下,随意向他人传播这些资料,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三、完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法
第一,严格控制网络经营企业的市场准入。要想进入网络世界进行商品销售,从事电子商务,就要接受相关部门的资格登记审查,无论是经营团体还是个人都要向相关部门申请资格认证,获得审批条件以后才能正式进入电子商务经营,而且要具体细化审批条件与登记内容,防止出现问题时找不到明确的负责人。
第二,确保消费者在网络交易过程中享有知情权。电子商务的经营者要负责保护消费者的消费安全,对于一些涉及到消费者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提醒与告知的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经营者的详细信息,例如:注册名字,责任人的名字,经营生意的网站以及具体的地理位置,联系方式等等。2.和交易有联系的信息。这些信息体现在:商品以及服务的类型、价格以及方式,送货方式以及售后服务等等。3.经营者要向客户说明网络通讯所采用的方式、每一笔费用都要清清楚楚地向客户列出,以此确保客户对信息享有知情权。4.向客户提供争议的解决方法并指出对应的法律依据等等。5.经营者的经营信用情况,具体涵盖了:认证机构以及社会团体,通过一些社会服务性机构对自身的服务质量做出承诺与保证。对于以上信息,经营者没有提供给消费者的行为,完全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第二,建立健全统一的退货与换货制度与规则。为了有效保证消费者的利益,要在互利公平的基础上建立为消费者提供换货的服务,保证消费者的正当利益。经营者还要负责保护消费者的隐私,包括消费者的银行卡号,身份证号以及个人信息等等。
第三,建立健全网上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政法律制度。要想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切实保护,可以将电子商务交易列入工商行政监管与检查的范围内,由相关的执法部门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