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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范围
市级审批权限以内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对市级审批权限以上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核,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属备案项目范围的,按照《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执行。
二、审批流程
根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性质不同,分为纯设备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扩建技术改造项目(不征地)、异地迁建技术改造项目(征地)等三种情况。
(一)纯设备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牵头部门为经贸部门,流程和时限见附件图1)。
经贸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准文件。涉及环评的技术改造项目,经贸部门在受理后的1个工作日内,抄告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反馈给经贸部门,同时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经贸部门收到环保部门的反馈意见后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准文件。
(二)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流程和时限见附件图2)。
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审批,参照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分阶段实施。
1、项目核准阶段(经贸部门牵头)。
(1)经贸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开具“联系单”,征求规划建设部门的意见,涉及环评的项目,同时征求环保部门意见。
(2)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反馈给经贸部门。
(3)对较复杂项目或对经济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经贸部门可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联合踏勘,当场作出踏勘意见(形成书面意见),作为项目审批依据。
(4)经贸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的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核准文件。
2、规划方案阶段(规划建设部门牵头)。
(1)申请人凭项目核准文件及相关资料向规划建设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条件。规划建设部门在受理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2)申请人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作方案设计,并将方案设计文本及相关材料提交给规划建设部门。
(3)规划建设部门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会审纪要,把需修改的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必须按会审纪要要求修改方案设计文本。
(4)涉及环评的项目,申请人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5)需作初步设计方案的项目,申请人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文本,并及时提交给规划建设部门。规划建设部门在受理初步设计文本及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联审会议,会审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联审会议纪要,把需修改的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必须在承诺的时间内按联审会议纪要的要求修改初步设计方案文本,再由规划建设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批复文件要明确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及相关法律责任,并告知下阶段提交施工图审查及相关审图部门(如消防、防雷等部门)。
3、施工许可阶段(规划建设部门牵头)。
(1)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施工图进行设计审查,同时送交消防、气象等部门,消防、气象等部门对施工图进行专项审查。施工图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审核意见书。
(2)申请人向规划建设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建设部门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期5天)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申请人在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消防审批手续后,向规划建设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建设部门受理后,即时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异地迁建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流程和时限见附件图3)。
1、项目核准阶段(经贸部门牵头)。
(1)经贸部门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及有关申报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开具“联系单”,征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意见;涉及其他部门的,同时征求其他部门意见;涉及用海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2)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供地预审意见,规划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反馈给经贸部门。对较复杂项目或对经济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经贸部门可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联合踏勘,当场作出踏勘意见(形成书面意见),作为项目审批依据。
(3)经贸部门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核准文件。
2、规划方案阶段(规划建设部门牵头)。
(1)申请人凭项目核准文件向规划建设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用地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规划建设部门受理申请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用地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2)申请人凭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预审,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预审意见书。
(3)申请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作方案设计,并将方案设计文本及相关材料提交给规划建设部门。规划建设部门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会审纪要,把需修改的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必须按会审纪要要求修改方案设计文本。
(4)如需作初步设计方案的,申请人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初步设计方案,并提交给规划建设部门,规划建设部门受理初步设计方案文本及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联审会议,会审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联审会议纪要,把需修改的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必须在承诺的时间内按联审会议纪要的要求修改设计文本,再由规划建设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5)申请人向规划建设部门提交有关材料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建设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环评的项目,申请人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6)申请人凭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报市政府审批。
3、施工许可阶段(规划建设部门牵头)。此阶段的审批程序与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相同。
三、工作要求
(一)专人负责,特事特办,优先办理。
1、各项目审批部门要指定精通业务、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技术改造项目在本部门内的审批、协调及提供咨询服务,主动指导、帮助建设单位准备审批资料,告知审批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主动帮助建设单位办理下一环节的审批事项。
2、对资料齐全条件符合的审批件要优先办理。对核准性的审批事项,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能当场办理的当场给予办理。
3、对资料不齐全而材料主件齐全,其他条件和材料有所欠缺或稍作调整修改不影响审批的,应先予受理。如基本条件符合,申请人承诺在约定时限内补齐材料或修改完毕的,应先予审批,使项目尽快进入下一环节。
(二)充分授权,推行一审一核制。
1、各审批部门主要审批科室要成建制进市行政服务中心,并做到充分授权。窗口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
2、凡核准性事项由部门领导全权委托窗口负责人签字盖章,直接在窗口办理,实行“一审一核”制,提高即办件比例。对非核准性的许可事项,由专业人员审核,窗口负责人把关,报部门领导审批。各部门必须确定一个科(室)承担单位内的主要审批工作。
(三)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
1、牵头部门需征求相关部门审批意见的,要以抄告单(或网上告知)形式并联告知相关审批部门,并移交相关资料。
2、相关部门收到抄告单(或网上告知)后,对其申请的项目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对需要实施联合踏勘的,由牵头部门统一组织,市行政服务中心配合。
3、相关部门对审批项目无论同意与否,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将意见反馈给牵头部门,逾期没有反馈的,视为同意。
四、审批责任追究
为了加强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市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有下列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标准不一,自由裁量权过大。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不按规定时限作出行政许可,或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随意作出许可的。
(二)不实行一次性告知。在受理时没有对申报材料作初步审查,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而直至承诺期限到时,才提出需补全的材料或不符合条件等问题,导致审批时间延误的。
(三)审批程序外置。没有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实行内部封闭运作,要求申请人先到部门内部有关科(室)或下属事业单位签署意见,然后予以受理的。
(四)在审批过程中吃拿卡要以及接受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贿赂的。
(五)不履行法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严重侵害行政许可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一、基本思路
按照改善投资环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在*市投资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政务大厅设立我市房地产项目联合审批绿色通道,将我市房地产项目行政审批涉及到的15个驻中心部门(发改委、城乡规划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地震局、人防办、公安消防支队、气象局、收费局、水利局、园林局、城管局、房管局、国家安全局)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城乡规划局、建设局的审批事项为主线,按基本建设程序划分为规划用地许可、规划工程许可、施工许可三个并联审批阶段,由中心牵头组织协调,涉及部门分阶段作为联审部门,以“一门受理、许可预告、服务前移、联合会审、统一收费、限时办结”为原则实施串并结合的联合审批工作机制。
二、联合审批内容
凡进合审批绿色通道的房地产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用地许可、规划工程许可、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以上时间不包括各类前置条件的准备和省及以上主管部门的审批、行政许可时间和依法需要听证、公告、公示、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测绘、前期调查、鉴定和专家评审、论证等时间)。
(一)规划用地联审阶段(2个工作日)
审批内容:项目申请报告、招标方案和不招标核准、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意见、用地预审意见、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抗震设防要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批准书、取水许可、涉及国家安全事项项目选址意见等。
联审部门:城乡规划局、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地震局、水利局、国家安全局等。
(二)规划工程许可联审阶段(3个工作日)
审批内容:规划施工图审查、建设施工图审核备案、工程规划许可、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核备案、消防防火审核、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相关规费核定。
联审部门:城乡规划局、建设局、气象局、公安消防支队、人防办、收费局等。
(三)施工许可联审阶段(2个工作日)
审批内容:工程报建、勘察设计合同登记、核发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备案、安全监督手续、质量监督手续、墙改节能手续、施工许可、核发国家安全事项许可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砂浆)使用计划核定、统一征收(代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相关规费等。
联审部门:建设局、发改委、国家安全局、收费局等。
三、工作制度
1实行房地产项目备案制:凡是列入房地产联合审批绿色通道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2建立跟踪督办制度:凡经专家咨询委员会和规划审批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和确定的事项,一律纳入跟踪服务范围,建立速度档案、明细建议内容、修改意见、责任处室、完成时限等相关基础信息备案督办。
3建立联合踏勘制度: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房地产项目,由中心分阶段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集中踏勘,不得分头多次踏勘。
4建立联合审图制度:成立房地产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图小组,由城乡规划局、气象局、公安消防支队、人防办、城管局渣土办、园林局、施工图审查单位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房地产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联合审图小组对房地产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联审,并将修改意见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5建立电子签章制度:凡经中心窗口单位审批完成的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在中心联机套打出证,加盖电子签章,电子签章密钥由各部门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
6建立统一收费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物价部门及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透明、公开、统一收取各项规费,对外公示。缴款人凭市收费局开具的《*市基建审批综合收费计征表》统一缴纳,集中支付。各相关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变相搭车收费。
7创建中介机构库。创新中介组织的管理机制,规范执业行为,加强对涉及房地产项目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实行“阳光作业、限时办结”运行模式,切实压缩行政许可流程外的中介服务时间,加速房地产项目审批落地速度。
四、工作要求
1中心牵头组织协调:中心负责统一接件、统一回复办理结果,并牵头组织协调各阶段联合审批工作,集中答复申请人的咨询、辅导并一次性告知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申报材料及需要修正和补充的材料;召集相关联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工作当场完成,并告知申请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明确意见;组织联合踏勘、召集联席会议、汇总联审意见、起草会签联审会议纪要、督促联审部门按时办结。各联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限定的时限内,将审批结果反馈中心综合窗口。限定期限内未回复者视为同意,由此产生的责任由逾期单位负责。
2各联审部门应按联合审批的要求,树立全局意识,杜绝“互为前置”,协调联动,积极配合做好房地产项目联合审批中的衔接工作,对于办理过程中需要协调的事宜及时报中心综合窗口进行协调。加大授权力度,选派“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人员到中心窗口工作,实行A、B角工作制,做到“即接又办”。
3建立房地产项目协调机制。一般协调事宜由中心综合窗口负责;重大协调事宜由市领导负责协调;中心负责对议定事项进行督办,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确保联合审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条在*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各级成品油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对全省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并公布全省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的初审并上报商务部;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仓储经营的行政许可;负责对各设区市经贸委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设区市经贸委负责对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仓储经营、零售经营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的实地情况核实;负责对各县(市)经贸委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县(市)经贸委负责本县内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规建设成品油经营设施与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销售或直接批量销售给生产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求;
(二)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四)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五)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六)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七)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八)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七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求;
(二)储油设施符合*省油库布局规划要求并得到确认;
(三)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四)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五)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
(六)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八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求;
(二)符合*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及各地城建规划的要求并得到确认;
(三)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四)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五)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道路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六)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第三章符合规划的确认程序
第九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必须分别符合全省加油站、仓储行业发展规划,不符合规划的不予核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申请人应依照本办法申报规划确认,经确认符合规划的加油站(点)、油库作为已布局的加油站(点)、油库。
第十条成品油仓储(含批发企业的油库)、零售经营单位申报新建、迁建、扩建符合规划确认,由申请人向所在设区市经贸委提出;设区市经贸委初审后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依据全省加油站、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进行符合规划确认。
第十一条对申请人提出符合规划确认请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设区市经贸委应当场或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设区市经贸委应当受理并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必要时可组织听证或实地核查)。对初审合格的确认请求,省经贸委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符合规划的确认。
第十二条对确认符合规划的申请,省经贸委下达符合规划确认文件,并抄送土地、规划、城建、安监、消防、环保、交通等部门。申请人持确认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各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建设。
对确认不符合规划的申请,省经贸委在申报表内说明理由并将申报材料返回设区市经贸委,由设区市经贸委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省经贸委对申请人下达符合规划确认文件一年后,申请人尚未动工的(企业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设区市经贸委可提出撤销规划确认的建议,报省经贸委批准后,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申报成品油仓储新建符合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成品油仓储经营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1)一式3份;
(二)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县级以上土地部门出具的注明属申请人可以建设和使用的加油站建设用地的证明,其中建设用地若属租赁的商业用地,还须提供土地租赁协议;
(三)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或同意选址的文件。
(二)~(三)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所有复印件均须由申请人盖章并由受理机关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后加盖单位章、经办人签名及注明时间。下同)。
第十五条申报加油站新建符合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新建加油站(点)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2)一式3份;
(二)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县级以上土地部门出具的注明属申请人可以建设和使用的加油站建设用地的证明,其中建设用地若属租赁的商业用地,还须提供土地租赁协议;
(三)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或同意选址的文件;
(四)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或证明;
(五)建设地点周边相邻的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并标出加油站名称及间距(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前后10公里及叉路3公里以内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3公里范围内示意图。上述范围内没有加油站的也应予注明)。
(二)~(五)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第十六条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品油仓储或加油站用地,申请人应根据设区市经贸委定期向社会的近期成品油仓储和加油站建设计划,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提交拟建成品油仓储或加油站申请,
其中,新建加油站须提供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
设区市经贸委收到新建申请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名单提供给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向上述企业或个人提供土地。
第十七条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的迁建、扩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相应的申报表(附表3、4),其程序分别参照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新建相关条款办理。
迁建是指由于道路改扩建、市政规划改变等原因要求拆迁,成品油经营企业从现有地址搬迁到另一地点的行为。其规模、性质不得改变,搬迁地址应符合就近原则。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迁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除提交与新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相同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迁建的正式文件、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合法用地文件或证明、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书原件(正、副本)。
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企业在原经营地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增加加油机数量和经营规模的行为。扩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应提交原有建设规模(占有土地面积,储油罐容量、数量及总容量,加油机、加油枪数量)、有关审核部门的意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的新建和扩建符合规划确认,统一由省交通厅报送省经贸委进行确认。有关程序及要求,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办理。
高速公路挂线加油站的新建、迁建和扩建符合规划确认,仍向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的新建、迁建、扩建项目竣工后,企业应向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报告。设区市经贸委负责组织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核实,着重核实建设内容与省经贸委布点规划确认的有关内容是否一致,并将核实情况及相应的登记表(附表5、6)报省经贸委。
高速公路服务区新建加油站项目竣工后,由省经贸委或委托省交通厅组织有关单位按上述要求进行核实和确认。扩建项目的竣工核实,由省交通厅负责。
第四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申请与发放
第二十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省经贸委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
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设区市经贸委提出申请。设区市经贸委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仓储或零售经营许可。
第二十二条接受申请的经贸委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三条接受申请的经贸委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
第二十四条省经贸委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时间,为每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各设区市经贸委根据省经贸委的受理时间确定本部门受理时间。
第二十五条省经贸委收到成品油批发经营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第二十六条设区市经贸委收到成品油仓储或零售经营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
省经贸委自收到设区市经贸委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成品油仓储或零售经营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给予成品油仓储或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相应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其中《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须报商务部备案后再予颁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如在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许可决定的,经省经贸委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对申请人提出的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省经贸委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八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申请人应向省经贸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省成品油批发经营申报表》(附表7);
(二)《*省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表5);
(三)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具有依法取得场地的证明;
(五)《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六)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有关意见;
(七)4000立方米以上全资或控股油库证明材料;
(八)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证明材料(输油管道、铁路专线或码头平面示意图);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商务部规定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九条申请核发《*省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仓储企业,申请人应向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发放登记表》(附表8)一式3份;
(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有关意见;
(四)具有依法取得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
(五)4000立方米以上全资或控股油库证明材料;
(六)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证明材料(输油管道、铁路专线或码头平面
示意图);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省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表5);
(九)《建设用地许可证》或用途是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有效证明。
(二)~(九)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第三十条申请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新建加油站,申请人应向所在设区市经贸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发放登记表》(附表8)一式3份;
(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与合法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的油品购销协议或购销意向书或同意供油证明;
(五)《*省成品油零售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表6);
(六)《建设用地许可证》或用途是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有效证明。
(二)~(六)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第三十一条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办理申请手续。
第三十二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经贸委向商务部领取后发放到企业;《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经贸委颁发,并通过设区市经贸委发放到企业。
第五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
第三十三条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向省经贸委提交《*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报表》(附表9),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原批准证书,由省经贸委统一上报商务部。属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四条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有关事项的,申请人应填写《*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报表》(附表9),并提供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和原批准证书,由设区市经委贸核查后,上报省经贸委。属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属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应当提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使用权变更证明。省经贸委审核后,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条件的,换发变更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换发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三十五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损毁的,企业应及时在省级报刊登载原证书作废声明;如要求补发证书的,申请人应提供说明原因的书面申请和刊登原证书作废声明的报刊原件,向相应经贸委申报,按申领新证程序办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各级经贸委应当会同同级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物价、消防、建设、环保、国土资源、安监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各级经贸委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及后续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成品油市场管理经费可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三十八条省经贸委定期将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和变更、撤消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名单在省经贸委网站(*上公示。
第三十九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
第四十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第四十一条成品油专项用户的专项用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第四十二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三)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检定不合格和不符合防爆要求的税控燃油加油机,擅自改动税控燃油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进行计量作弊、克扣油量的;
(四)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四十三条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代销成品油。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的省经贸委或者商务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决定: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取得经营证书一年以上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于每年1月至3月上报经营条件书面核查材料。批发、专项用户、仓储经营企业和高速公路零售网点由省经贸委负责核查;设区市市区范围内的零售经营企业,由设区市经贸委负责核查;其余零售经营企业由县(市)经贸委核查。年度核查的结果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经营资格年审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批发、专项用户、仓储企业应向核查受理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成品油批发仓储专项用户企业经营条件核查登记表》(附表10)2份;
(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有效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五)由核查机关临时确定抽查的批发企业的进发货发票存根、国家有关部门下达专项用户的供油计划文件、仓储企业代储油品的收费发票或油品进出单、零售企业的进货发票复印件各1份。
零售企业应提供以下有效材料:《*省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条件核查登记表》(附表11)1份;本条(二)~(六)项规定的材料。
第四十七条核查合格的,由核查机关在被核查企业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盖章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核查不合格处理,并由核查机关暂时收回其批准证书,且向其发出整改通知,整改时限为六个月,必要时可再延长三个月。对整改无效或拒不改正的,报省经贸委或者商务部撤销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收回经营批准证书。
(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专项用户不再承担专项用油供应业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规定的;
(三)长期无实质性经营且无故不申请暂时歇业的;
(四)无故不按期提交核查材料的。
零售企业核查工作结束后,由设区市经贸委汇总核查工作总结,填写《*省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条件核查登记汇总表》(附表12),于每年4月中旬报省经贸委。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各级经贸委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九条经贸委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省经贸委或者商务部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在成品油紧张时期囤积居奇、哄抬油价、拒不售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的;
(七)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八)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财政部、国家文物局颁发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行政部门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管理和研究机构等文物单位。
第三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包括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省财政设立的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两部分。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的规定,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应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决。地方政府解决确有困难且符合本办法规定使用范围的项目,可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
第五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文物、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七条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维修、保护和安全技术防范、消防;
(二)经批准的重要考古项目的调查、抢救性发掘、资料整理、报告出版;
(三)省级博物馆馆舍、重要文物库房的维修;
(四)三级以上(含)珍贵文物(标本)征集;
(五)三级以上风险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消防;
(六)重要出土文物和馆藏珍贵文物的科技保护;
(七)经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支出内容:
(一)文物维修保护项目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人工费、监理费、维修资料出版费、管理费等;
(二)文物考古调查、发掘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测绘费、人工费、出土文物修复费、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占地补偿费、报告出版费(含资料整理费)等;
(三)博物馆馆舍、文物库房维修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等;
(四)文物征集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文物(标本)收购费、采集费、捐赠奖励费、调查鉴定费等;
(五)安防、消防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规划设计费、设备器材购置费、材料费、监理费、管理费等;
(六)文物科技保护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论证费、试验费、人工费、专用药品药剂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聘请专家费等;
(七)经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批准的其他开支内容。
第九条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各市财政局、文物行政部门和省直文博单位为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各县(市)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时,需经市财政局、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文物局提出申请。
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以前,向省财政厅、省文物局报送下一年度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请和相关材料。申请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相关材料,包括《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报书》(格式另发)、《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一)以及其他必要材料。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报送。以上申报材料均包括文字、图片等书面材料和软盘。
专项项目预算编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的原则。有预算定额的,按定额计算;无预算定额的,按概算工作量和费用构成计算,各种取费按有关规定计取。预算作为竣工财务决算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根据《*省省级预算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省财政厅、省文物局对申请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项目建立项目库进行管理。编制年度预算时,省文物局按照本年度工作重点和有关要求,从项目库中筛选项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经批准的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预算由省财政厅下达省文物局执行。
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共同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第四章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定、按进度拨款、年终核销支出、项目完成后结报”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负责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各市财政局、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使用的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确定后的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下达预算批复或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联合下达专项补助经费的通知,结合项目实际实行政府采购、财政集中支付或拨付部门。对使用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大型项目,根据地方资金的到位情况,结合工程进度一次或分次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原则上收回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或国家文物局同意,可以调剂到其他项目,优先调剂到该项目单位的其他项目使用。
第十七条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更已批准项目或内容的,由申请单位向省文物局提出申请,省文物局报省财政厅或国家文物局批准后,方可调整或变更。
第十八条年度终了,项目单位使用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应向申请单位报送《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决算表》(格式见附件二)。申请单位于每年1月31日前,将《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决算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三)报省财政厅、省文物局(省直文博单位直接报省文物局)。使用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按国家规定的格式依照上述时间和程序上报。
第十九条各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专项资金支出的内控制度。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的收支核算。每项专款应客观真实地单独核算。一项专款包括若干子项目的,还应对子项目进行单独核算。明细核算科目应按规定的支出内容设置。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出具项目总结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行文上报省文物局,抄报省财政厅(省直文博单位直接报省文物局)。省文物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或国家文物局直接组织验收)。对重点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或国家文物局组织专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业务和财务评价。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将有关项目的申报文件、批准的设计方案和预算、工程竣工总结报告、竣工决算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的验收结论和审计结论等相关资料立卷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已批准补助并拨款的省级补助项目,在收到拨款后半年内无故仍未开始实施的,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将对该项目予以撤销,并将已拨经费调至其他项目使用。
第二十四条使用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将暂缓拨款或不予拨款,并责令其停止施工。
(一)没有按照批准的方案、项目内容和预算范围使用经费的;
(二)被查明为虚报补助项目的;
(三)地方承诺的资金没有到位的;
(四)其他不具备开工条件和应暂缓拨款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使用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将分别给予项目单位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项目、收回补助经费等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或设计方案的;
(二)虚报补助经费预算的;
(三)挪用专项补助经费的;
(四)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一)重要意义。家电下乡是国家把握当前经济形势,扩大国内需求,改善民生,拉动消费,带动生产,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对于引导、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生产、流通和服务体系影响深远。
(二)组织领导。建立市家电下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商务工作的副市长为召集人,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广电局、市农村信用联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统筹负责全市家电下乡工作。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家电下乡有关日常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家电下乡工作协调机构,切实做好协调服务。
(三)强化协作配合。各县(区)商务、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宣传、经委、公安、工商、税务、质监、广电、农村信用联社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协调本县(区)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宣传、广电部门要组织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宣传;公安、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家电下乡市场秩序保障和安全维护工作;税务部门在依法征税的同时,要从有利于产品下乡、方便农民购买出发,研究制定相关的措施和办法;质监部门要加强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跟踪检查,确保让农民买到放心的家电;农村信用联社要协助做好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对农户的发放工作。
(四)由点到面推进。各县(区)要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由点到面组织实施。每个县(区)要选择县城和农村乡镇一至三个销售点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再向边远乡镇推进。各县(区)的实施细则和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市家电下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指导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扩大内需、统筹城乡发展目标,坚持政府组织引导、企业承办实施、健全规章制度、保障农民受益的基本方法,建立部门分工协作、分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简便的工作机制,扩大农村消费,完善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生产和流通服务体系,力争年底农村家电拥有量达到2000年城市水平。
(一)政策程序公开透明原则。在家电下乡推广工作中农民应当知道的政策信息和申领程序,必须做到公开透明、渠道畅通。
(二)产品和渠道双认定原则。家电产品和流通企业必须是商务部、财政部公布的中标对象;每个产品随机附带唯一的产品标识卡;中标流通企业的销售网点应当符合条件,并经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县(区)商务局、财政局共同确认并公告。
(三)责任可追溯原则。中标企业除直营网点外,对加盟和授权网点,应允许经营者自愿选择中标企业。同一个销售或维修服务网点,只能由一家中标企业进行备案并承担管理责任。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网点备案,按网点经营者自愿选择的原则,明确销售、服务网点管理责任归属。
(四)销售网点共享原则。基层销售网点实行共享,中标企业不得限制其备案确认的加盟和授权网点销售其他中标品牌产品,防止人为造成经营断档脱销。
(五)补贴申领属地化原则。农民可在户籍所在财政、商务部门公告的任何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凭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审核认定手续,由县(区)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支付补贴资金。
三、基本内容
国家根据农村消费需求和农民消费水平,制定家电下乡产品的节能、环保、耐用、安全等标准要求,招标确定品牌企业生产的家电下乡产品。我市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国家财政比照出口退税率,对农民消费者给予销售价格13%的补贴。
(一)家电下乡产品。目前确定的家电下乡产品为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四大类多个型号和品牌。对应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2000元、1000元。
(二)政策补贴对象。凡具有我市农业户口并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所有人员均可申领。每个农户对每类产品可各享受一台(部)补贴。
(三)实施时间。自年2月1日开始,到年11月底止,为期4年。
(四)指定销售网点。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我省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经向所在县(区)商务局备案确认后,成为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
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是:1、必须是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网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3、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4、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五)补贴申报。农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日后,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在右上部加注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产品标识卡号;2、购买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4、购买人“一折统”储蓄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报县(区)级财政部门,县区级财政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四、销售企业的任务要求
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应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农村市场网络健全,以直营、加盟、授权的形式设立县(区)级销售和服务网点覆盖面达到90%以上。可以是零售企业,也可以是生产企业设立的经销公司或县(区)级商。鼓励工商联手,引导企业建立面向农村的家电生产流通体系。
(一)签订责任书。销售企业要与县(区)商务局签订责任书,在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和服务等方面做出明确承诺。销售企业不履行承诺以及有串通骗取补贴资金、坑农害农、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市商务局、财政局将报请商务厅、财政厅取消其资格,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区)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销售企业要认真研究制订切合本企业实际的工作方案,包括领导班子组成、市场测算和预期目标、农村网络建设计划、保障和应急措施等,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进行备案。
(三)保障市场供应。销售企业要尽快与中标生产企业签订合同,落实的家电下乡产品类别和型号,组织调配货源,保证及时将家电下乡产品送到农民手中。加强与县(区)级商务局联系,协调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网络资源扩大销售服务网点覆盖面和配送能力;对暂不具备设立销售服务网点条件的边远乡,设立临时销售点或大篷车送货下乡等形式,满足农民购买需要。
(四)健全销售网络。销售企业要加强县乡基层网点建设,扩大乡镇覆盖面,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建立面向农村市场的完善的分级物流配送体系。销售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家电下乡产品进入其流通网络。
(五)进行网点备案。销售企业要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添加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并以县(区)为单位,完整准确填写《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1),附上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备案网点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以及备案网点申请书,于规定时间到网点所在地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集中备案。网点集中备案结束后,销售企业需要增加销售网点的,可按上述程序和方式到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未经确认的销售网点,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
(六)加强经营督导。销售企业要针对销售网点制订统一的工作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开展对网点的业务培训,安排专门人员监督检查网点的销售、服务情况,切实加强对网点特别是授权网点的管理,确保网点规范经营。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
(七)登录销售信息。销售企业要督促销售网点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登记工作,必须在产品售出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凡不及时登录信息的备案网点,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可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力的由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由此导致农民不能申请补贴的,由授权经营的销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八)提供优质服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要主动提供家电下乡的政策咨询,指导农民申请资金补贴,积极为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退换等做好服务。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要妥善处理。销售企业要建立24小时服务热线,并从企业总部到县级网点,公布投诉电话,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和限时妥善处理农民消费者投诉。
(九)积极开展宣传。销售企业要配合商务、财政部门做好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工作,制订本企业的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应应急预案。
(十)规范市场营销。销售企业要严格按照承诺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工作,把好销售渠道的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不得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
(十一)及时报送信息。销售企业要根据要求,定期向县(区)商务、财政部门报告家电下乡产品流通网点的销售、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
五、备案销售网点的任务要求
(一)县城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乡镇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可适当减少)。
(二)应设立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专区(专柜),专人负责演示、指导,严禁不带标识卡的产品进入专销区范围。
(三)必须配备联网终端设备和操作人员,保证商品销售(退货)信息及时通畅传送。
(四)销售补贴类产品必须开具税务发票。要准确开填税务发票并提交家电下乡专用标识卡。开填发票可以一人一票多品,但不得多人(多户)共用一张发票。发票除完整清晰填写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等外,还须在右上角清晰工整注明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产品标识卡号码(一票多品均须填写),并及时将标识卡号码及产品生产编号等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系统。
(五)经营场所符合消防、人员疏散等安全要求,不得有安全隐患。
(六)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已经备案确认,要与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签订《家电下乡销售服务责任书》(2);应在店内张贴企业签章的《家电下乡销售服务承诺书》(3)、家电下乡宣传告示(告知农民本网点销售的补贴类家电品种、型号、价格和每户限购数量等信息)。
(七)配合宣传家电下乡优惠政策,讲解注意事项。
(八)妥善处理商品退货。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在坚持先退补贴后退货原则的基础上,积极向农民朋友做细做好解释服务工作。销售网点首先依据标识卡号码及产品生产编号查询购买人是否申报或领取补贴。
对未申报补贴的,直接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以下简称退货手续);
对已申报补贴备案但未领取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应立即帮助联系其原补贴备案机构,注销该购买人的补贴申报备案信息后,办理退货手续;
对已领取补贴的,由销售网点向购买人出具《家电下乡补贴资金退还表》(4),会同购买人填写相关内容,指导购买人办理补贴退还手续以及到原补贴备案机构审核签章,最后据此办理退货手续,并逐笔建立退货记录,附上《家电下乡补贴资金退还表》原件、作废发票复印件(加盖企业营业印章),留存3年备查。
(九)针对当地农民消费需求,抓好适销、畅销货源的采购、调运和预约登记工作,确保家电下乡商品不断档脱销。
(十)落实送货上门服务承诺,对距离较远或不通公路的,要与农户妥善协商解决。
(十一)所有销售网点需对所售家电产品做好安装、调试,讲解保养维护常识和维修服务须知。
六、财政部门任务职责
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补贴对象的审核、资金兑付和监督工作,落实好财政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
(一)细化资金管理办法。各县(区)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并制定本地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拨付、发放补贴的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
(二)分解拨付补贴资金。按照甘政办发〔〕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市武都区、文县、康县、西和县、成县、徽县、两当七个县(区)地震重灾区补贴资金全额由中央财政负担,宕昌县、礼县两个县中央财政负担80%,省财政负担20%。市财政局测算全市及各县区补贴资金规模,做好补贴资金计划,将中央和省级补贴预算资金分解预拨到各县(区)财政部门,并根据各县区补贴资金兑现的动态情况进行资金调度和划拨。
(三)审核补贴申报材料。乡镇财政所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1台。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区)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乡镇财政所应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四)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五)建立资金台账。县(区)财政部门要建立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运行。
(六)加强监督管理。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市、县区财政部门务必于每月4日前对口报送《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安排及支付情况统计表》(8、9)上月工作统计数据、进展情况和经验、做法及效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立即书面上报市财政局经建科。
(八)安排工作经费。市、县(区)财政部门要每年安排家电下乡办公室工作经费3-5万元,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七、商务部门任务职责
商务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加强对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确定及监管。
(一)制定实施方案。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本县(区)家电下乡的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指导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抢购、脱销、断档、不正当竞争等,指导中标企业健全完善应急预案,检查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能力,有效防范促销安全事故和货源调供不济等问题,一旦发生应急事件要及时赴现场指导、妥善处理。
(二)开展业务培训。各县(区)商务局和财政局对各乡镇财政所业务人员及销售企业人员,进行家电下乡政策培训,特别是对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的业务培训,确保各级业务管理人员以及销售网点能够熟练掌握和使用信息管理系统。
(三)广泛宣传政策。市、县(区)宣传、财政、广播电视台、商务、税务、工商等部门要紧密配合,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印发宣传单、设立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销售企业及网点、方便农民消费为措施,突出做好家电下乡进村入户宣传工作,将家电下乡补贴产品、销售网点、补贴办法、申领手续等有关政策和办法宣传清楚、解释明白,切实把党和政府对广大农民的关心落到实处。
(四)受理网点备案。各县(区)要按照网点备案的标准和要求,商务部门要接受和审核备案网点,将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网点上报市商务局予以确认。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对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要向企业说明情况,严禁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确认的网点需进入家电下乡信息系统网上确认。商务局要通过媒体、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本地确认的定点销售网点名称、地址及相关信息。
(五)规范市场秩序。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六)做好协调服务。各县(区)要组织好产销衔接,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农村消费特点,向中标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并为销售企业开展网络建设和家电下乡促销活动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
(七)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备案销售、服务网点的巡回检查,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形成专门的工作档案,并于每月初将上月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向上级部门报告。要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由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
(八)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市、县(区)财政局和商务局均要设立相应的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后,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九)做好信息报送和总结。各县(区)商务局必须确定专人,于每月4日前将上月《市家电下乡销售情况统计表》、《市家电下乡售后服务情况统计表》(6、附件7)报送市商务局家电下乡推广办公室。各县(区)要以信息、简报、汇报等形式,从农民受益、企业扩销、农村家电流通服务体系建设、财政补贴落实等多方面发现好做法,总结成功经验,及时上报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推广交流。市商务局设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简报专刊,向市四大班子、各县(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及时通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