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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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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资本办法;实施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1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要求农村信用社参照执行。这对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既是机遇又是挑战。笔者就农村信用社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办法提出一些粗浅见解。

一、充分认识实施《资本办法》对农村信用社重要意义

《资本办法》统筹推进巴塞尔II和巴塞尔III协议,建立了分层次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着力于构建更完善的资本约束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提升商业银行风险管控能力,引导商业银行从高资本消耗的规模扩张模式向资本节约的内涵发展模式转变,有助于促进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等实体经济发展。《资本办法》实施不仅对我国银行业长期稳健运行具有重要影响,同时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全面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二、全力推进资本管理办法实施工作

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在实施《资本办法》初级阶段,一般采用初级计量方法计量各类风险加权资产。具备一定规模和实施能力的商业银行或股份公司,应逐步探索以高级计量方法计量单个或多个风险领域的风险加权资产,以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节约资本。

1.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在实施《资本办法》初期,县级农村信用社一般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权重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银行账户表内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与表外项目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之和。在计量各类表内资产的风险加权资产时,应首先从资产账面价值中扣减相应的减值准备,然后再乘以相应权重系数。对于风险权重较高尤其是超过400%的资产,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可适当加大此类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通过降低资产基数进而降低风险加权资产。在计量各类表外项目的风险加权资产时,应将表外项目名义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得到等值的表内资产,再按表内资产的处理方式计量风险加权资产。

2.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资本办法》规定市场风险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风险以及商品风险。县级农村信用社在开展相关业务需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时,一般采用标准法进行计量。针对不同风险类别,县级农村信用社也可以根据自身风险计量能力和业务实际选择难易不同的计量方法,如利率风险的“到期日法”和“久期法”,期权风险的“简易法”和“得尔塔+法”等。

3.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资本办法》规定操作风险主要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县级农村信用社一般采用基本指标法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规模较大、业务条线种类较多且符合标准法实施条件的商业银行,可逐步探索采用标准法等高级计量法进行计量,但高级计量方法的实施须经银监会批准。

4.加快转变业务发展模式。《资本办法》将信用风险权重框架由原来的0%、20%、50%、100%四个档次变为从0%—1250%多个层次,提高了权重法的精细化程度和风险敏感度。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应提高资本约束意识,优化资产结构,发展低资本消耗业务,转变业务发展模式,降低加权风险资产。

1.严格控制非自用不动产和工商企业股权投资。《资本办法》规定非自用不动产风险权重为1250%。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应密切关注此类资产的出租或自用情况,对于资产回报率低于平均资本回报率的,应转为自用或尽快处置。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在接收政府捐赠时,应避免接收无法处置的非自用类不动产。《资本办法》规定,银行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风险权重为400%,对工商企业其他股权投资风险权重为1250%。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在接收抵债资产时应尽量避免被动持有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更应严格控制对工商企业的其他股权投资。

2.大力发展小微企业信贷和个人业务。《资本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债权由100%的风险权重下调至75%,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将信贷资产投放小微企业时,应符合《资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界定标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较原办法保持了50%的风险权重,此项低风险权重业务仍然应作为县级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的重点。另外,个人其他债权由原来的100%风险权重下调至75%,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应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积极发展此类个人业务。

3.加强短期同业业务的资本占用管理。《资本办法》将原来的对其他商业银行原始期限四个月以内0%的风险权重改为3个月以下风险权重为20%,3个月以上为25%,即短期同业债权业务风险权重至少为20%。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应加强短期同业业务的资本占用管理,预测发展此类业务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另外,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应关注隔夜拆借业务,隔夜拆借等短期限资产的收益有限,但此类资产在资本充足率计算时点存在,须按20%的风险权重计提资本,因此,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应控制跨资本充足率报送时点的短期同业交易。

4.修订贷款承诺合同,降低资本占用。《资本办法》规定,原始期限不超过1年和1年以上的贷款承诺的信用转换系数分别为20%和50%;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的信用转换系数为0%。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不占用资本,因此,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在签订贷款承诺合同时,应赋予自身可随时无条件撤销贷款承诺的权利,对于已签订的合同,应尽量对其进行修订。

5.加强银行票据和承兑汇票的管理,充分发挥风险缓释工具的缓释作用。《资本办法》规定,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时,可按照《资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考虑合格质物质押或合格保证主体提供保证的风险缓释作用。具体到我省农村信用社业务实际,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应重点加强对商业银行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等质物风险缓释工具的管理,充分发挥此类风险缓释工具的缓释作用,同时防止质物的担保期限短于被担保债权期限,避免因期限错配问题造成风险缓释作用失效。

6.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占比。虽然息差是目前银行业收入的主要来源,但利率市场化加快推进,息差将进一步缩小。从高资本消耗业务向低资本消耗业务和中间业务转型是我国银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应加快各类金融产品的开发推广,大力拓展不占用资本的中间业务,积极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占比,降低资本消耗。

三、总结

随着农村信用社深入改革发展,农村信用社逐渐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将是必然结果。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不进能够实现监管者的监管意图,更重要的是能够帮助和推动农村信用社进行业务整合、资产结构调整、以及资源和流程的重组,对于农村信用社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值得我们继续予以深入研究。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制度变迁

一、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变迁的历程

我国最早以资本充足率指标监管商业银行机构的制度可以追溯到1992年《深圳市银行业资产风险监管暂行规定》,该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并于1993年1月起实施。该规定主要是参照1988年巴塞尔协议Ⅰ的要求制定的。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结合我国的实际和深圳银行业的实践情况,参照国际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标准,颁布了《资产资本成分和资产风险权重的暂行规定》,明确了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定义和资产的风险权重,并规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和标准。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从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同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法律上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保险和信托业的监管地位,中国人民银行强调要把对银行业的监管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以银行风险监管为核心的系统性监管和依法管制上来,并首次提出降低国有独资银行不良贷款的要求。1996年,中国正式加入巴塞尔协议成员国,同年人民银行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检测指标和考核方法》中对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进行了细化,提出了具体要求。

2002年1月,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法在商业银行全面实施。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成立,承担起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责,中国银行业监管体系由以人民银行为单一核心的分业监管体系过渡至以人民银行为货币政策制定为核心、以中国银行监会为监管主体的多元化分业监管体系,标志着货币政策职能和银监管职能的分离与完善。

2003年12月颁发《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中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需要说明的是,这三部法都充分吸收和借鉴了1998年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等框架,其中《中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增加了商业银行违反资本充足率要求的惩罚条例,标志着监管当局对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实质性进展。

随着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法的逐步实施,银行体系的不良资产逐步显现,贷款损失准备严重不足的问题暴露出来,资本保护银行免受外部冲击的功能退化。2004年2月银监会正式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该《办法》是在借鉴1988年巴塞尔协议和2004年巴塞尔协议的基础上建立了新的完整的资本监管制度,是将中国资本监管由制度建设层面推向了逐步实施阶段的重要法规。《办法》考虑到中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要求商业银行最迟于2007年1月1日达到8%的最低资本要求,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安排了三年的过渡期。

2004年6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公布以来,全球近百个国家和地区明确表示将实施新资本协议。结合我国加入WTO过渡期已经结束,外资银行将全面参与国内竞争,在中长期内,我国大型商业银行也将走出国门谋求国际化发展,在更大范围内、更深层次上参与国际竞争。推动国内大型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将有助于引导这些银行提升风险管理能力,缩小与国际先进银行的差距。2007年2月,银监会公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银监会将商业银行分为新协议银行(相当于新协议中的国际活跃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两大类,实施不同的资本监管制度。新资本协议银行从2010年底起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

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制度特点

回顾的我国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发展,我们以2004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颁布为分界线,大致可以将其分为两个阶段:即2004年《办法》颁布之前和颁布之后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资本充足率监管的主要特征是监管理念的推广和制度的初步建设;第二阶段资本充足率监管的主要特征是制度的完善和实质性实施。

(一)2004年《办法》颁布前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的特点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是伴随着我国银行体制改革的推进而建立并不断向前发展的。考察1992年到2003年间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历程,我们发现这一时期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在借鉴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基础上规定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标准并对其计算方法进行细化;而对于资本监管标准的实施以及对未达到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的商业银行应采取的处罚或纠正措施,监管当局未作规定。这一时期资本监管制度可以概括为,只是引入了资本充足性管制框架,而缺乏事实上的惩罚机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性管制一直处于软约束状态,商业银行资本水平普遍不足。2002年底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报告平均资本充足率为4.3%,按照8%的最低资本要求计算缺口为3392亿元;如按照审慎监管标准,扣除全部资产损失后,国有商业银行的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0.2%,资本缺口为1.65万亿元。

另外,与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相比,这一时期的监管制度对商业银行风险资产权重给予了优惠,如商业银行对我国特大型企业、大型国有企业、国内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债权分别给予50%、70%、10%和50%的优惠风险权重,按照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除了商业银行同业债权给予20%的风险权重,其他三类都为100%。同时,这一时期监管制度未能吸收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对商业银行计提市场风险的要求。

2004年之前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宽松要求以及国有商业银行特殊身份等原因,使得资本充足性监管未能真正实施,这也是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长期达不到监管要求的重要原因。

(二)2004年《办法》颁布后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的特点

2004年以后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主要是以《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为核心的资本监管制度,它是我国监管当局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管进入实质阶段的重要标志,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建立了较为完整的资本监管制度。《办法》是以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为基础,充分借鉴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整体框架,将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内容纳入资本监管制度。明确了计算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方法,尤其是制定了类似于美国《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案》中的“迅速纠正措施”的相关规定,将商业银行按照资本充足水平分为三类:资本充足银行(指资本充足率达到8%,且核心资本充足率超过4%)、资本不足银行(资本充足率高于4%但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资本严重不足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4%,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2%)。对三类银行实行分类监管,分别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和纠正措施。《办法》还进一步细化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要求,主要包括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并表范围、资本、资本充足率、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五个方面,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经营信息的透明度,强化对银行经营行为的市场约束。

2.对商业银行风险资产权重的确定更加审慎。《办法》取消了以前的资本监管制度给予商业银行对我国特大型企业、大型国有企业、国内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债权的优惠风险权重,严格按照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

3.将市场风险纳入资本监管框架。《办法》根据1996年《市场风险资本监管补充规定》将市场风险引入资本监管。这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商业银行交易性业务多样化相适应,提高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水平。

4.《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必须以贷款损失准备充分计提为基础。出于审慎监管的原则,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资本中扣除贷款损失准备缺口,这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很大。根据银监会2006年年报显示,截止至2003年底,我国主要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为21045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为17.86%,贷款损失准备金缺口为10355亿元。

2004年2月《办法》的出台,初步建立了审慎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确立了资本监管在审慎银行监管中的核心地位,标志着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监管制度的深化和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管进入实质性阶段。

参考文献:

[1] 王胜邦.资本约束与信贷扩张-兼论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宏观经济效应[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2] 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R].北京: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

[3]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央行行长及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宣布提高全球银行业最低资本要求.国际清算银行,2010.9.12.

[4] 王胜邦.资本约束与信贷扩张-兼论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宏观经济效应[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作者简介: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Abstract: This paper begins with the < Basel Accord >, then analys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commercial banks in China, on the ground of these analyses the author find the way to raise the capital adequacy ratio.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提高路径

Key words: 《 Basel Accord》capital adequate ratio raising path

一、关于资本充足率的有关规定

(一)《巴塞尔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

1988年7月,国际清算银行(BIS)在瑞士巴塞尔召开了包括英国、美国、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比利时、加拿大、瑞典(十国集团)及卢森堡、瑞士等十二国中央银行行长会议,正式颁布了具有里程碑性质的《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即巴塞尔协议。该协议把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一级资本)和附属资本(二级资本)两部分,要求:核心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4%,总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并规定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如下:

资本充足率=资本总额/风险加权资产

风险资产=Σ资产×风险权重

资本总额=核心资本+附属资本-资本扣除项

随着全球金融市场迅猛发展,银行所面临的风险环境更加复杂,为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金融形势,巴塞尔委员会对1988年巴塞尔协议进行了大面积的修改和补充,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如《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1996.1),《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1997年4月修订本)、《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1997.9)等文件。2004年6月26日,巴塞尔委员会正式通过国际清算银行在网上公布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新巴塞尔协议。该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框架进行了完善,从单一的资金充足约束转向突出强调银行风险监管,将最低资本要求列为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之一。该协议延续了8%的最低资本要求,有关资本比率中监管资本构成的各项规定保持不变,而对风险资产的评估更精细、更全面。协议规定商业银行的总资本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构成,其中附属资本总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总额的100%,次级长期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坏账准备金不超过风险资产的1.25%。在风险加权的计算方面,协议将表内资产的风险权重根据面临的信用风险分为五个档次:0%、20%、50%、100%、150%.

在新巴塞尔协议关于资本充足率的计算中,对于风险的考虑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为:

资本充足率CAR=总资本要求TCR/总风险加权资产TRWA8%

其中:总风险加权资产TRWA=信用风险加权资产CRWA+市场风险资本要求CRMR×12.5+操作风险资本要求CROR×12.5

银行的资本要求=CRWA×CAR+CRMR×12.5×CAR+CROR×12.5×CAR

因此,要提高资本充足率,一个途径是提高分子―增加资本金数量;另一个途径是减少分母,合理安排风险资产结构,努力压缩不良资产规模,扩大优质生息资产比重。

(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

根据新巴塞尔协议的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颁布实施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中有关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如下:

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办法》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进一步细化了资本充足率要求,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办法》中规定:银监会将根据资本充足率的高低对银行进行分类,把商业银行分为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3类,并分别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实行差别监管。

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现状分析

从银行资本充足状况看,截至2006年末,中国达标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商业银行为100家,达标率为66.78%。其中,除农业银行外,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全部达标资本充足率要求;股份制商业银行全部达标资本充足率要求;全国114家城市商业银行达标65家,还有49家尚未达标。截至2007年末,中国136家商业银行全部实现资本充足率达标。

但是,与国外先进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相比普遍偏低,国际活跃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通常在12%左右,高于8%的最低监管要求。表2中10家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都在10%以上,平均水平为11.89%;同为亚洲国家的新加坡,其三家本土银行的资产规模与招商银行相当,资本充足率平均值却高达18.37%;即使是与我国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其国内排名前20名银行资本充足率平均值也为12.87%;而我国股份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虽然已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大多都在8%的监管水平左右徘徊,距国际活跃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还有很大差距。

三、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途径

资本充足率是衡量一家银行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也是银行安全乃至整个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证。资本充足率的高低,关系到未来市场份额、国际信用评级、融资成本等诸多问题。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多方面入手,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择多种途径来解决我国商业银行资本金不足的问题。根据《巴塞尔协议》中规定的资本充足率公式,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途径有增加分子和缩小分母两种方法。

(一)增加分子

1、提高商业银行盈利能力,增加自身利润积累

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依然主要局限于狭小的存贷款领域,资产质量不高,风险资产较大,不良贷款比例较高,导致经营效益低下,利润留成有限,但是通过银行自身的留存利润来增加资本,是提高核心资本最根本、最持久的途径。商业银行要想提高经营效益,增加利润可以从降低成本入手:在财务管理上要加强核算,实行全面成本管理,要加大电子化程度,精简机构和人员,加强集约化经营,努力提高人均利润率,降低经营成本。此外,在加强传统信贷业务经营的同时大力发展中间业务,也是提高银行经营效益的一个现实可行的途径。中间业务一直是国外商业银行发展重点业务。中间业务由于不运用或较少运用银行的资金,且其风险非常低,相对资产业务需占用较大的资本金资源、风险较高的特点而言,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是增强竞争实力,提高资本充足率的一种有效业务形式。同时中间业务还可以为银行带来大量手续费和佣金收入,增加银行效益。如美国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为45%左右,欧洲银行为50%左右,就我国商业银的中间业务来看,如中国工商银行的中间业务占总收入的13.4%,交通银行为13.77%,招商银行为17.23%,所占的比例仅占15%左右,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因此,实施金融创新、发展中间业务,是商业银行提高收益必须采取的战略。

2、上市筹资,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中,上市融资是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建立持续补充资本机制的有效途径和便捷手段。如中国建设银行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726亿元,资本充足率由11.32%提高到13.59%,核心资本充足率也由8.60%提高到11.08%。同时上市还可以促使这些商业银行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树立上市公众企业的良好形象,这反过来也有利于商业银行竞争力的提高,为商业银行吸引外资提供了更大空间。引入战略投资者不但可以充实资本金,还可以监督管理层,强化公司管理制度,解决国有股占大多数的问题,进而提高商业银行自身管理水平。

3、增加财政注资。

财政注资是提高资本充足率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一种方式。由于四大银行是国有商业银行,即使是股份制改造后,也应以国家控股为主,因此财政注资无可厚非。国家以财政预算拨款、发行特别国债、或以外汇储备的方式向国有商业银行注资。财政注资虽然暂时实现了监管目标,使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提高到“理想”的水平,但是国民经济中需要财政关注的目标很多,财政注资带来了监管目标与其他政策目标的冲突,而且财政注资也有可能带来国有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不利于培育四大国有银行的风险意识,无法将其真正推向市场。所以,财政注资只能是一种辅助手段而不是根本途径。

(二)缩小分母

1、优化资产结构,降低风险资产权重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基本上呈现出这样一种格局:资产结构主体是信贷资产,证券和投资的比重偏低;信贷资产中高风险权数的资产比重大;国内贷款较多,对境外银行的贷款几乎为零,所以风险资产权重大。因此,在有效控制风险资产的同时,我国商业银行要进行综合分析,努力发掘风险权重较低而收益相对稳定的业务,通过扩大股票、债券、同业拆借、投资等风险权数小的资产比重,缩小信贷比重,增加抵押、担保贷款比重,另外还可以实施资产证券化或资产出售,把风险权加重较高的贷款和其他资产转化为现金,降低资产方的风险水平和加权风险资产的总额,从而降低对资本的要求,以最终达到提高资本充足率的目的。

2、加大处理不良资产的力度,减少风险资产总规模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率高,不良贷款余额大,是造成风险资产过高,资本充足率低下的主要原因。因此,降低不良资产比率,控制不良贷款余额,就成为我国银行业提高资本充足率的重要途径。

(1)全面提高不良资产处置的市场化水平。不良资产处置工作要实现市场化转变,在充分利用催收、诉讼和呆账核销等手段的基础上,遵循市场化处置的原则,在法律政策允许的框架内,积极探索运用资产置换和转让、资产重组、资产证券化等市场方式加强资产保全,盘活存量不良贷款,降低资产方的风险水平和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相应提高资本充足率。

(2)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新增贷款质量,大力发展消费信贷。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为了减少不良资产的比例,银行大量发放贷款,使得资产规模急剧膨胀,不但加大了银行的金融风险,也造成了经济的盲目过热,所以银行必须有意识地缩小贷款规模,加强信贷管理,优化信贷结构,而不是采取粗放的方式去减少不良贷款的比例。商业银行要主动抓住新的市场机遇,积极运用有效的市场营销手段,拓展优质客户,严格把握新增贷款投向,寻求提高经营效益的新的增长点,实现新增贷款的进一步优化。

四、结论

充足的资本可以减小银行破产的风险,增强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为银行的增长和发展提供资金,使银行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我国商业银行要在逐步进行深层次改革的同时,保持良好的经营理念、超前的风险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并通过加强处理不良贷款、完善资本金补充渠道、提高银行资产质量等资产方式共同提高自身资本充足率,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2] 姜波,《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适度宽松货币政策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的影响

(一)导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普遍下降

银行信贷的快速扩张,导致了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明显下降。据14家上市银行2009年半年报显示,资本充足率无一例外地出现了下降。其中建行、工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从2008年末的12.16%、13.06%下降至11.97%、12..09%;浦发银行、民生银行、深发展资本充足率低于9%,其中浦发银行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分别为8.11%、4.68%,民生银行分别为8.48%、5.9%,深发展则分别为8.62%和5.08%,逼近《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底限。(二)引发监管层的重视并可能提高新的监管标准

目前监管层认为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产生了积极效果,但应同时足够关注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必须增强资本约束,提高商业银行抵御风险能力。为此,8月18日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对当前商业银行建立动态资本补充机制提出明确要求,划定了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底限,并表示将从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务及混合资本债券等监管资本工具中全额扣减银行交叉持有的次级债及混合资本债券。《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第3次征求意见稿)》也表示将对商业银行设定差异化的审慎监管标准。虽然银监会9月3日发文明确,对商业银行次级债扣减资本的规定暂缓执行,并实行老债老办法,新债新办法。但为防范适度宽松货币政策下的系统性风险,提高资本充足性,并以此作为新业务、新机构审批甚至发放贷款的门槛,将是银监会审慎监管的趋势。从具体操作而言,甚至无法排除银监会将根据某家银行的信贷状况相机提高或降低资本充足率的触发比率。

二、商业银行相应对策分析

(一)强化持续注资能力,提高核心资本比重

如果说资本是抵御银行风险的最后屏障,那么核心资本则是抵御风险的最坚强后盾。核心资本在资本中的比重越高,资本构成越稳定,市场价值越大。补充核心资本途径包括股东的持续注资及增加内部积累。增发新股、配股、减少分红以及转增资本等注入行为反映的是股东的投入,提高盈利能力增加内部积累强调的是资本的有效产出,两者都非常重要。若要迅速提高资本充足性,增发新股无疑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而要将资本充足率维持在一定水平,必然要求资本增长速度不得低于加权风险资产增长速度。若能通过不断提高盈利水平,使资本利润率的增长速度大于资产扩张速度,则可成为资本日常的、持续的补充来源。

(二)全面提升风控能力,着力提高信贷质量

全面提升风控能力是资本充足性全面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内在要求。而着重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是目前

相关法律法规对资本定义的必然选择。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及银监办发[2005]249号文件精神,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并作为利润分配处理,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计入核心资本,并在“盈余公积”中反映。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定义,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准备,其计提金额为年末余额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修改后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也将一般准备作为附属资本。尽管法律法规对“一般准备”是作为附属资本还是核心资本,是作为贷款呆账准备税前计提还是作为税后净利的分配的规定相互不一致。但可以肯定的是,按照五级分类形态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分别计提2%、25%、50%、100%的专项准备、特种准备以及按照其他风险资产计提的坏帐准备、减值准备在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时仅从相应资产的帐面价值中扣除,不得作为商业银行资本。也就是说,如不良贷款率过高,尽管拨备覆盖不存在缺口甚至达到较高水平,盈利能力足以抵补坏帐风险,但对资本充足率仍会产生负影响。因此,避免产生坏账是保持资本充足率的最佳途径。

(三)提高随机应变能力,适度补充附属资本

随着2009年信贷规模飞速增长,商业银行已通过扩大发行次级债券的手段来补充附属资本。目前上市银行2009年次级债余额达到3766亿元,大约有51%的次级债为银行交叉持有。因次级债务最初形式由协议存款转换而来,与其他方式相比,发行次级债券最大的优势在于,商业银行之间可以通过相互持有对方的次级债券来完成次级债券的发行和销售。其客观效果相当于银行自己为自己补充资金。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发行次级债的主要条件为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五级分类偏差小,且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最高限可达核心资本的50%,若新的法律法规暂不出台,这仍不失为补充附属资本的好办法。但若前述《征求意见稿》正式实施,如商业银行不能从其他途径补充资本金,就应该将持有的次级债在二级市场卖出,而且最好卖给非银行类的金融机构。但不管是现行法律法规还是未来可能实施的新规,由于长期次级债距到期日期最后5年其可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每年累计折扣20%,故要保持附属资本的稳定,需持续不断的赎回和发行,这将考验商业银行的盈力能力及商业信誉。

(四)优化组合资产结构,严格控制授信规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混合资本工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

一.混合资本工具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混合资本工具(hybrid capital instrument,HCI)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初西方国家发行的信用优先股(Trusted Preferred Stock)。由于这种优先股兼具有债券和股票两种属性,因此成为当今混合资本工具的鼻祖。

随着西方国家信用衍生金融产品不断发展,信用优先股以其股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巨大优势开始大行其道。在整个20世纪90年代,这种信用优先股已经占到所有新发行优先股的70%以上。2004年新巴赛尔协议明确了商业银行二级资本中混合资本的各项规定,于是发行混合资本工具又成为各国商业银行补充资本充足率的最佳选择。

2004年1月,挪威学者Akesl 和Svein-Arne在FIBE会议上针对已经发行的各种混合资本工具提出了一个普遍性的混合资本概念是:混合资本是由公司发行的混合要求权资本工具,它兼有债务和股权两者属性,通常附有特殊的期权条款。

(二)特征

混合资本工具首先具有传统债券的偿还性、安全性、收益性和非参与性等特征,但是从它的设计条款分析,又呈现出其特有的资本属性。

1.期限:都选择了10年以上的定期或永久。

2.利息递延:当出现资本金不足、经营亏损、未能支付普通股股息等规定情形时,可以延期支付利息,但必须在发行人派发股息前付清。

3.暂停索偿权和吸收损失:债券到期日,若发行人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无力支付,则发行人有权选择延期支付本金和利息而不构成违约。这与利息递延共同成为混合资本工具的最本质特征。

4.偿还次序:低于或等同于长期次级债务。

5.息票加码与提前赎回条款:债务条款中常常规定在一定期限(一般至少5年)后发行人可以选择提前赎回,但需经监管机关批准。如不赎回,则债券利率按约定上升。

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趋势要求

2004年由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和《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三份文件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从过去的被动管理进入了主动管理的新阶段。各商业银行在资本充足率的约束下,自觉改变过去那种重规模、轻风险,重数量、轻质量的传统观念,通过引入经济资本等理念,实现了资本与银行的经营决策相结合,资本与银行的风险管理相结合,资本与银行的发展规划和内部考核相结合的资本管理模式。同时商业银行通过发行次级债补充附属资本,对提高资本充足率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从2005年商业银行“惜贷”到2006年“扩贷”的变化表明,现行的资本管理框架并没有有效实现商业银行对风险资产规模的自我约束。2004年至2005年商业银行次级债发行情况充分说明:由于《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并没有规定次级债的风险资产权重和商业银行持有次级债规模,在近2000亿次级债发行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各大商业银行相互持有情形。金融监管当局显然也意识到这情况的背后问题,2006年2月银监会年度工作会议上刘明康主席强调“有效监管能力建设”里的重要一条就是要坚持把完善商业银行法人治理和内控、建立健全资本约束机制作为加强银监会有效监管的着力点。从2005年银监会提出的《提高银行监管有效性中长期规划》可以勾勒出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未来趋势要求是: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将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纳入资本管理的范畴,形成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体系,引导这两种力量来支持商业银行监管目标的实现。

三.混合资本工具的资本管理功能

与长期次级债、可转换债券相比,混合资本工具体现了以下资本管理功能:

(一)优化商业银行资本结构

与次级债相比,混合资本债券期限更长,而且在商业银行流动性遭遇困难时,可以充当吸收损失的缓冲器;与优先股比较,混合资本债券的成本更低,银行通过到期前行使赎回权,再重发混合资本债券可以避免最后5 年计入附属资本时的累计折扣来摊减发行成本;同时还可以发挥减税的效应。

(二)提高商业银行资本质量

从混合资本债券期限分析,由于其期限较长,可以有效缓解我国商业银行存贷期限错配的风险;从吸收损失条件分析,商业银行发行的混合资本债券在遇到偿债能力不足时可用于弥补亏损,不能启动破产程序,这就使得混合资本债券较长期次级债、可转债具有更高的资本质量;

(三)破产救济

破产救济,是指“债务人处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状态时,有关利益代表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破产清算或请求对破产预防之方法。及对破产程序中有关利益代表利益之救济途径” 在我国对商业银行破产还没有进行具体的破产救济制度安排下,依靠资本工具的制度设计来体现对商业银行破产救济功能十分必要,这关系到稳步推进金融改革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整体要求。

混合资本债券的条款设计和破产受偿顺序充分体现了破产救济功能。首先,暂停索偿权的设计目的是在商业银行陷入支付危机时,暂停混合资本债权人的本金和利息支付,降低商业银行的对外支付压力以保证其持续经营而不触发违约事件,避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次,利息延付条款帮助商业银行在发生经营困难时,可以借利息延期支付来缓解临时性困难,不致陷入一时的危机;最后,即使商业银行因无力对外支付而被迫破产清偿,因为混合资本债券债权人的受偿权排在银行存款人、普通债权人和长期次级债持有人之后,实际上为上述关系人的潜在损失提供了缓冲力量,同时为处于资本状况不佳的银行提供“自救”机会。

(四)商业银行的自我约束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市场过度依赖政府监管,不仅造成外部监管、内部监控和市场约束之间的人为割裂,而且大大削弱银行内控和市场约束的实际作用,导致银行体系效率的丧失。对于金融监管部门,由于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能形成自我约束而使得外部监管陷入问题―监管―新问题的恶性循环;对于商业银行,由于内控制度无法约束个人―小集体-全行业追逐经营利润的冲动而导致银行业者产生巨大的道德风险。因此,要提高银行体系的整体效率,无论对于金融监管部门还是商业银行自身,根源在于商业银行能否实现对自身行为的自我约束。

混合资本债券从其发行及条款设计上充分体现两种自我约束功能。第一种是强化信息披露。与次级债相比,混合资本债券被要求对投资者进行更为详细的信息披露。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11号公告要求,混合资本债券必须在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中重点说明混合资本债券的清偿顺序和到期延期支付、到期本金和利息延期支付的风险;在债券存续期内,必须按季披露财务信息。实践证明,信息披露的强度与自我约束的效果正相关,详尽和频繁的信息披露可以让银行经营者随时面对投资者的监督和压力,促使其约束自己的行为,实现稳健经营。第二种是完善内部评级体系。混合资本债券在发行条款中规定了暂停索偿权和利息延迟支付的触发条件,这是其与长期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和优先股的重要区别。如果发行混合资本债券的银行出现“暂停索偿”或“延期支付利息”的情形,就相当于给予外界一个银行“出现问题”的信号,以引起监管当局和投资者的关注。为了避免两类条件的触发,商业银行必须要完善内部风险评级体系,在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和风险暴露指标估算基础上实现对客户信用风险的级别细分。对于每一等级客户,都要单独测算其基本风险指标,这可以使商业银行更加准确地测算银行所要承担的风险和所需配置的经济资本,从而约束银行对不良客户的贷款。

(五)有效补充资本

虽然长期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具有补充商业银行资本的功能,但是两者较强的债务属性使得商业银行发行长期次级债或可转换债券难以同时满足资本监管和支持经济发展所需的信贷投放的要求。

混合资本工具在发挥资本管理功能方面的优势有二,一是发行条件、计入附属资本条件都较其他三种资本工具宽松。只要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以上并满足其他相应条件,该银行就可以发行混合资本债券,混合资本债券的理论上限额度可达到核心资本的100%。因此,借助混合资本债券的发行,商业银行银行可使其资本充足率达到或接近核心资本充足率的2 倍。二是混合资本工具的发展将会进一步改进商业银行资本结构。2005年2月国际著名评级公司穆迪调高了除信用优先股以外几乎所有混合资本工具的股权信用评级 。这一事件标志着未来混合资本工具创新将转向能计入核心资本的资本工具,即偏股型混合资本工具。届时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的来源将更加多样化,从而有助于银行进一步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本充足率和收益率。

四.完善我国混合资本工具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混合资本工具的期限结构品种。

目前我国混合资本债券只有十五年期一个品种,远远不能满足市场需要,因此,在我国目前市场资金充足的条件下,如果发行15年期以上乃至永久期限的混合资本工具,一方面将更有利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较高的期限溢价给出吸引投资者的回报率。

(二)设置混合资本工具的转股条款

为避免商业银行过高的资产负债率,建议对上市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设置转股条款,即在债券到期前三年内投资者按照转股价格转为普通股。转股条款有利于增强混合资本工具的市场流动性,而且可以通过投资者对债券和正股的套利操作来稳定正股价格,达到商业银行有效资本管理和投资者获利的双重目标。

(三)适时推出信用优先股类型的混合资本工具

既然目前我国没有发行优先股的相关规定,那么借鉴西方信用优先股发行的做法,通过在商业银行外部成立“导管”公司发行信用优先股类型的混合资本工具,不但为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开辟一条更灵活的融资方式,而且也增强了商业银行普通股和次级债的市场流动性。

参考文献:

[1]Ellen Engel, Merle Erickson and Edward Maydew.,Debt-Equity Hybrid Securities[J],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Autumn 1999

[2] Aksel Mjos and Svein-Arne Persson .Hybrid Capital[C]. Paper of FIBE conference,2004

[3]Moody.,Refinements to Moody’s Tool Kits:Evolutionary, not Revolutionary[R],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2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