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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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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论文

公共秩序论文范文第1篇

遵守公序良俗是一个社会对其成员在道德操守方面的基本要求,这一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合同法明确指出,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益。很明显,这项条款可以用“公序良俗”来进行表述。虽然用“公序良俗”来对这一条款进行归纳略显生硬,相对而言与我国的法律惯例和习惯也不完全相衬,但这样称谓更容易加深人们对他的理解。所以,笔者认为应将之称为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一个区域内全体成员都应该遵守的基本的道德规范,因此,将公序良俗原则纳入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一种必然。

二、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从其地位来说,指的是它在合同法体系中所起的根本的、基础性的作用;从其作用来说,体现的是它对合同法行为规则方面巨大的指导和引领性;从其性质来说,他表现出来的并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一种抽象的法律原理和准则,它在实践中对合同法的运作具有广泛的制约意义和适用价值。

(一)具有普遍的约束意义和适用价值,是一种根本性的行为准则

合同法的原则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也就是初级层次指的是合同法的具体原则,第二层次也就是高级层次特指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二者之间的哲学关系为,基本原则是对一切具体原则的高度抽象和深刻概括,是上位原则。进一步分析可知,合同法基本原则是通过对具体的合同法整体概括充分提炼而形成的,是一种形成和贯穿于合同法规范之中的根本准则,它对合同法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诸多行为和整个过程方面具有普遍的制约意义和决定作用。换句话说,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在合同法的实践过程中具有重大的指导和补缺作用。

(二)占有绝对的指导地位,贯穿于合同法实践过程的始终

所谓指导地位,意指合同法具有广泛地的涵盖性和高度的统帅性。相较于合同法的具体规则而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概括性并占有指导地位,也就是说,合同法的具体行为规则以及具体原则的产生和发展,必须遵循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规定,按照它的内涵并根据它的内在规定性而展开,只能在合同法基本原则内涵统领的范围内进行实践运作,并始终接受它的检验。具体合同法律规则中凡是有悖于合同法基本原则的都是无效的或部分无效的。“贯穿于合同法实践运作的整过程”主要是指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效力范围及于合同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对合同法律起着重要的统领作用。

(三)合同法基本原则寓意于各种合同法律规范之中

公共秩序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国际私法最古老的原则之一,它是排除和限制外国法律适用的一种制度。但由于该制度缺乏统一规则的控制、引导,直接导致了各内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扩大,损害到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大大降低国际私法在协调各国法律冲突中的价值。故再次探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研究限制其恰当适用的机制,大有必要。 

 

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概述 

 

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又称为“保留条款”。当一国法院根据其内国冲突规范木应该适用外国法时,如果该外国法的适用将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则内国法院可以依据此理由直接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这种对外国法适用加以直接限制或排除的制度称为“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保留的结果是使以法院地国冲突规范指引而应适用的外国实体法没有得到适用,其作用在于依据“公共秩序”而直接限制或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公共 秩 序 概念虽然随着时间和地点的移转而变化,但可称其为一国的 政治 、 经济 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基本道德规范和善良风俗的总称。”[1]“公共秩序”这个词有动态、静态两种含义。从静态考察,它是一个国家或社会的重大利益或法律和道德的基本准则;从动态来考察,它专指国际私法中一项可以排除被指定适用的外国法的基本制度,即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简单的讲就是用静态意义上的公共秩序来排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二、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不足 

 

 1、立法用词简单、模糊并且内涵不清。我国立法用“社会公共利益”来表达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50 条规定: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与世界其他各国的实践比较来看,这种规定对于简单和含糊,并且内国也无统一司法解释对“公共秩序”的确切内涵、外延作出界定。此外,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不同的立法中,常常表述不一致。这种立法势必会影响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和司法实践的运用。 

2、立法规定不协调,未体现当今国际社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趋势。一是随着经济交往的加深,各国制定的法律得到了仿效,从而缩小公共秩序效力的领域。同时,当今的一些国际条约和国内的国际私法立法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范围:“明显违背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而我国所有的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中都没有有关限制公共秩序保留的措辞。二是我国公共秩序保留的对象包括了国际惯例。综观世界其他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实践,公共秩序保留所排除的内容都不包括国际惯例。这种立法上的规定不仅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不一致,而且在实践中这种规定会影响我国的国民经济 发展 。 

3、立法未对法律适用结果做出规定,在内容上存在“盲点”。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外国法的规定违反我国的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一可以排除适用外国法,但是,我国的有关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均未对外国法被排除后 的法律适用做出规定,亦无相关司法解释.综观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此做出了规定,常见的立法有:一是规定直接适用法院地法:另一种是可以适用法院地法。由于立法存在“盲点”,因而不利于司法实践的操作。 

4、我国尚未建立完备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并未制订相关适用的程序法,导致各地、各级法院在适用条件、标准、程序上很不统一。在司法实践方面,由于公共秩序保留是一个弹性条款并且具有较大的伸缩性,因而在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法官的素质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适用标准等大相径庭,其中矛盾穷出,有的法官可能会滥用自由裁量权,做出不公正的判决,从而损害我国法院的国际形象。 

三、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完善 

 

1.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指向的排除对象上,取消我国独有的对国际惯例的排除适用。我国 鼓 励 对外经济合作,提倡“与国际惯例接轨”。在涉外经贸活动中,当事人可以依“意思自治原则”选择交易所适用的法律或国际惯例。如果立法或司法实践允许法官以自由裁量的手段借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国际惯例的效力,势必会造成国际社会中某些商人悸于与我国的民事主体进行涉外交易,进而影响我国的对外民商事交流。如果我国将国际惯例从公共秩序保留的对象中排除,尽管在个案中可能对我国民商事主体不利,但却能维护国际民商事交往的秩序,从长远或整体利益来看仍是可取的,符合我国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只要我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尽量选择自己熟悉的且对自己有利的国际惯例,避免选择适用那些内容不熟悉的国际惯例,就可减少国际欺诈的发生。 

2.在国内立法及国际条约中严格措词,限制公共秩序的适用。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第5条明确规定:“应当适用于各别案件之外国 法律 条款明显违背土耳其之公共秩序时,不适用之。”1986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第16条规定:“凡依本公约规定所适用的任何国家的法律,只有其适用明显违背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时,方可予以拒绝适用。”在此,两法均用了“明显违背’一词,不言自明,这是为严格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条件,尽管”明显违背’仍然是一个弹性措词,但我们已可以感受到了国际社会希望限制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用的普遍意向。因此,我国在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规定上也应符合世界潮流,做到与时俱进。 

3.采取一定的程序来对法官实施有效监督。“公共秩序保留在行使的程序方面本身具有较大灵活性和伸缩性,该制度适用的得当与否直接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而作为行使该权利主体的法官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1]由于我国法官的素质不高,因此有必要对法官适用公共秩序保留进行有效的监督。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并且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审判监督程序,因而对于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如果法官采用公共秩序保留而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当事人可以采取必要的司法程序救济;而在涉及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了一些规定,而对公共秩序保留未作规定,如果法院援用公共秩序保留而不予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或与仲裁机构的裁决时,将会使当事人缺少必要的程序救济。 

4.在民法典中设立专门一章来规定有关国际私法的规则。在国际私法规则这一章中,我们可以专门规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而在其他单行的民商事立法中不再规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这样在需要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时,可以直接援引基本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从而避免立法的重复。但是在制订该制度时,我们必须遵循以下规则:首先,我们必须保证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统一协调;其次,避免立法语言的简单、模糊和内涵不一致:再次,保证立法内容的完整性,避免立法上的“真空”;最后,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应当与世界其他各国逐步缩小公共秩序保留的范围相一致。 

 

公共秩序论文范文第3篇

内容提要:“公共’原则有着特殊的公共政策分析中的内涵。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透视公共政策分析的理念、过程、公平目标及其模型等方面还存在若干违背“公共”原则的现实缺陷。必须使“公共”原则在公共政策分析的理念上得到反映,主体上得到遵循,公平目标的“立体”性上得到体现,内容上得到落实,才能确保相应的公共政策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美国公共政策学者斯图亚持·尼古认为,公共政策分析就是根据政策与目标之间的关系,在各种备选的公共政策中确定何种政策将最有效地实现一套既定目标的过程。这一分析过程,是政府“政策主张的先决条件”,亦即政府决策、主张及其实施的前提,从而决定了公共政策的性质。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需要,又不危害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要能力的发展;是指既实现人类经济发展的目标,又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并促进人与环境和谐地发展。笔者认为,尽管不是每个具体而微的政策问题都与可持续发展问题有关,但至少从宏观而言,在公共政策分析过程中,必须遵循“公共”原则,才能使公共政策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公共”原则的内涵

我国台湾学者张世贤、陈恒均认为,公共政策是政府用来“处理或解决公共问题或公共目标”的。日本学者药师寺泰藏也认为,公共政策就是为“公共”而制定的政策。可见,“公共”指向的目的性是公共政策的本质属性。公共政策分析只有遵循“公共”原则,才能真正体现这一本质属性。这里所谓“公共”原则,

一是指政策问题取向的公共性,即在公共政策分析过程中坚持以公共利益的实现为原则。公共利益是一个结构复杂的系统。各利益主体间的此得彼失,影响着公共利益的实现,甚至影响着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政府作为“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机构”,在借助政策手段行使公共权力、承担公共责任、解决公共问题的过程中,必须谋取公共利益,而不能在私人领域侵犯私权,或为少数人甚至政府自己谋取私利。“公共”原则要求,要以公共利益的实现问题为纲领性的政策问题进行公共政策分析,使政府决策能够更有效地约束、引导各社会主体,包括政府自己在公共领域内以其秩序化的活动增进公共利益,并“中立”地使之为现实和未来的各社会主体所平等分享。

二是指政策目标取向的公共性,即在公共政策分析过程中坚持以代际目标的实现为原则。从一个历史过程来看,“公共”原则要求,通过公共政策分析,使政府决策得以把政府的行为目标,规范、约束在既立足当代人的利益要求,又确保未来人可发展的基本条件的取向上。唯有如此,才能体现政府行为在代际之间的公共性、公平性,而不是偏执于当代的自私性、狭隘性。“发展才是硬道理”。从某种意义上讲,只有当代和未来连续、不间断的发展,即持续发展,才能真正确保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这种代内和代际的持续发展,是当代人和未来人公共利益的根本体现。因此,从另一角度也同样可以说,以代际目标为取向的公共政策分析,同样是在公共利益实现意义上的“公共”原则的体现。

三是指政策问题范围取向的公共性,即在公共政策分析过程中坚持以整个发展系统全面、协调的发展为原则。根据前面的结论,持续发展问题也应该是当代政府纲领性的政策问题。持续发展是整个发展系统内各因素的全面、协调发展。目前,全球范围内形成的威胁着持续发展的资源短缺、环境污染、人口剧增、生态破坏等严峻问题,正是由于当代政府违背“公共”原则,默许甚至鼓励人们对公共资源“各取所需”式的无节制开采与利用,才造成了发展系统内部各因素之间,尤其是人与资源、生态、环境之间关系的失调,使符合持续发展需要的公共资源的供给呈现出间隙性,甚至短缺或中断。因此,从政策问题认定的范围来看,“公共”原则就是要求政府就所有制约持续发展的问题,包括从自然界到人类社会、从当代人到未来人的各种有关发展问题的有序而系统的解决,既尊重人类的利益,又尊重自然界的利益;既尊重当代人的利益,又着重作为利益主体目前尚还缺位的未来人的利益。

还需提及,如上所述,公共政策分析中的“公并’原则,实际上已内在地与持续发展问题联系在一起了。可持续发展既是一种持续发展的状态,又是当代人类在发展问题上的一种价值取向。可持续发展问题与公共政策分析中的“公共”原则之间,是内在相连的。可持续发展理应成为人们透视公共政策分析的“公共”原则的基本角度。

二、当代公共政策分析对“公共”原则的偏离

从可持续发展这一基本角度看,当代公共政策分析在若干环节上的局限,使公共政策难以真正体现公共利益要求,实现代际发展目标,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发展系统内各因素之间的关系,偏离甚至违背了“公共”原则。

(一)公共政策分析理念对“公共”原则的偏离

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者提出的个人利益先于公共利益的思想,一直深深地影响着现代政府的决策理念,以致于发展为约瑟夫·雷茨自由主义的国家中立原则,认为纵使公民的所作所为为社会上绝大多数人所不赞成或违背了绝大多数人的愿望,只要不侵犯他人权利,国家也不得干预。美国诺贝尔经济奖获得者肯尼思·阿罗甚至专门论证了“不可能定理”,认为社会一般不可能形成某种一致的选择,或对事物进行一致的优劣排序;即使这里的所谓“一致”仅理解为“多数决定”,也是不太可能的。按照这样的逻辑,根本就不存在什么公共利益,至少,不存在一种能够明确定义,在现实中能够实际起作用的公共利益。这种否定公共利益的存在,片面强调国家中立,而不得干预所谓不损害他人利益的个人利益的决策理念,无法使公共政策分析体现“公共”原则,必然损害公共利益,当然也影响着体现了公共利益的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共政策分析过程对“公共”原则的偏离

不少学者认为,“公共物品生产的资源配置问题不能通过经济市场来解决,而要通过政治市场来解决”。因此,当代政府的政策分析过程,多是凭借政治市场进行博奕的过程。一方面,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尽管政治市场在起点上具有一人一票的平等性,但在终点上受“少数服从多数”的主导,表现出了“多数”强制“少数”的不平等。并且,“国家在过去被看作是大公无私的,现在则被当成参与政治活动者进行交易的市场”。因此,作为有“经济人”特征的选民与政治家,其政治市场上的价值取向,不能不受组织良好或力量强大的利益集团的影响,使政府常常不得不制定有违“公共”原则的政策,把公共资源的利用导向对公共利益的破坏,或者反过来,借公共利益之名,据公共资源为非“公共”之用。另一

方面,受认知能力的局限,当代政府还不具备足够的能力,按政治市场的要求去准确地收集信息,并形成与整个社会的公共要求相一致的偏好。这就使政府与其各个部门之间难以获得有效的沟通,形成对公共利益的共识所需要的充分信息。其结果是,政府及其部门之间政出多门,难以协调发展系统内部诸因素间的矛盾,误导出包括政府在内的各社会主体对公共资源的无序利用,最终使发展失去其可利用的资源而被迫中断,无法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共政策分析的公平目标对“公共”原则的偏离

公共政策分析的公平目标,是指“政策执行之后,政策的标的团体,所分配到的社会资源,所享受到的效益,所负担的成本等公平分配的程度”。公平应该是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的统一,是政府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秩序,满足社会公共利益要求,提高自己的合法性及其政策权威的重要目标。它既是一种客观状态,又是一种主观判断。从伦理上讲,公平是指未来各代人与当代人分享资源与环境利益的平等权利。然而,当代人的认知局限及其难免的功利主义倾向,使他们难以克服代内公平的目标偏好,很难理性、自觉地从未来人的角度,要求公共政策分析能着眼于在代内和代际之间公平地分配公共资源,并使之成为其政策诉求的主要取向,谋求从当代指向未来的持续发展。

不仅如此,当代政府还面对着解决有关代内公平的公共问题的现实压力。斯图亚持·尼古认为,“从政治上讲,增加效益也许要比降低成本容易些”,效益的增长意味着政府及其政策“运作得更有效或会得到更高的评价”,“而降低成本或削减项目预算”,“也许会激起人们的反对”,因为这意味着在一定效率的条件下,人们可能获得的效益将下降。因此,当代政府为了实现公平,在“使穷人的境况好起来,而不使富人的境况坏下去”的前提下,其“公共政策只有当它们提高最小人群组的福利时,才应该被采纳执行”。可见,人们要求公共政策实现的代内公平目标,不是靠清教徒式的节俭,而是靠成本投入、靠自然资源利用量的不断增加,来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平均效益,并扩大其在穷人当中的得益面与得益程度的。

显然,严峻的问题是:公共政策分析的这种公平目标,存在着严重的结构缺陷。它忽视了代际公平而偏于代内公平;并且,在代内公平的现实压力下,难以对超越资源与环境的承载能力、盲目追求当代人的利益要求进行有效限制,将断送未来人发展的条件,使经济、社会的发展呈现出间隙性。从人类历史的动态过程来看,与其说当代公共政策分析由于公平目标的结构缺陷,不如说由于严重违背了“公共”原则,才使政府的职能范围超出了其广义的公共领域,使人类(包括本来人)的公共利益更多地满足了当代人(或政府)的眼前私利,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四)公共政策分析模型对“公共”原则的偏离

国内外学者都把公共政策分析的理论模型概括为多种决策模型。其中一些决策模型的固有局限,决定了相应公共政策偏离“公共”原则的倾向。国内也有相关著作对这些决策模型的局限性提出了批评。最典型的,一是团体决策模型的局限。该模型认为,作为政治过程产物的公共政策是利益团体间斗争的产物,并反映占支配地位的利益团体的利益。随着各利益团体力量和影响的消长,公共政策将变得有利于其影响增加的那些利益团体的利益。这就清楚地表明:该决策模型下产生的公共政策,反映的是占支配地位的利益团体的利益,而不是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尽管在实际决策过程中,无论哪一个利益团体,在法理上,还是能力上,都无法取代政府的主导地位,公共政策不一定就反映影响力最大的利益团体的政策要求,但是,这种模型无视公共利益要求的倾向,无疑将是对政府及其政策背离“公共”原则的某种认可。二是精英决策模型的局限。该模型认为,公共政策是由掌握统治权的精英人物决定,并由行政官员和行政机关付诸实施的,公共政策反映的是精英阶层的偏好、利益和价值选择。很明显,虽然该模型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代议制民主下各国决策实际可能的情形,然而,与团体决策模型相比,该模型更多地强调了居社会少数的精英阶层的利益,更是直接地背离了公共政策的“公共”原则,漠视了公众的公共利益。总之,这些局限,将不同程度地带来了公共政策分析对“公共”原则的偏离,弱化了政府的政策手段对人与公共资源间关系的协调能力,难以实现对公共资源掠夺性利用的控制,破坏了可持续发展赖以实现的条件。

三、公共政策分析应如何体现“公共”原则

公共政策从本质上是导向未来的。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在公共政策分析中体现“公共”原则,就是使公共政策能既立足当代,又面向未来;既面向人类自己,又兼顾资源、生态、环境,维护人(包括当代人和未来人)与自然共有的公共利益。只有这样,人类才能真正在自然限度内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并使其利益得到持续实现与尊重,进而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可靠保障。

(一)公共政策分析的理念必须反映“公共”原则

人类的活动在自然界面前不是绝对自由的。为了保护更多的公共利益,政府在公共决策中,必须彻底抛弃视人类为自然界的中心的陈!日理念,形成以保护自然并协调其与人类的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新理念,进而“建立一个以自然持续发展为基础、经济持续发展为任务、社会持续发展为目的”的人与自然和谐一致的新的发展观。按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公共政策分析的理念反映“公共”原则,一方面,就是以新的伦理道德和价值标准,把人类利用自然的自由,限制在自然界本身作为人类生态体系总体利益中利益主体的一方,使其权利不被侵犯的范围内,不再把自然界看作是被人类随意盘剥和利用的对象,而看作是人类生命和价值的源泉;另一方面,就是要求当代政府必须将其关注的公共领域进一步拓展到自然界,使自然界中的每一个变化,无论是否人类活动所致,无论是否对人类有直接利害,都成为公共问题而进人政府的视野,进而进人政策议程。只有这样,才能在更广的范围内,从根本上协调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系统,确保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二)公共政策分析的主体必须遵循“公共”原则

政府是公共政策分析最重要的主体。在公共政策分析过程中,能否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系统内各因素、各环节的利益要求,包括资源、生态、环境作为利益主体的利益要求,即能否遵循“公共”原则,既影响着政府自身的合法性,又造成人们对资源的种种不合理占用,进而使政府面临着能否遵循“公共”原则,按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协调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重大压力,也就如著名政策科学家叶海卡·德罗尔所说的政策制定中的“逆境”。德罗尔认为,在决策主体处于“重大的两难境地”时,应尽量“将这些政策坚持若干年”,“因为对大多数逆境来说,没有持续和连贯的多年努力是不可能取得成效的”。这就提示人们,着眼于人与自然各自利益及其共同、长远(包括本来人)的公共利益。公共政策分析主体理应在各种干扰面前“不为所动”,在人与自然组成的公共领域内,坚持“公共”原则,不徇政府私利,力戒价值偏好,协调整个发展系统内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否则,可持续发展将难以实现。

需要进一步指出,由于长期以来工业的盲目增长,已经导致了全球范围内可持续发展的发展系统的失调。如若美国学者詹姆斯·安德森所说“政府的任务是服务和增进公共利益”,并且这种公共利益是“普遍而又连续不断的为人们共同分享的利益”的话,那么,当代各国政府作为决策主体,就应该遵循全球范围内的“公共”原则,加强国际合作,解决全球性的环境污染、生态恶化、人口膨胀等公共问题,在可持续发展的条件下使全人类“可持续”地享受其应得的公益。可以认为,把利益的可持续性分享看作公共利益的属性,是安德森有关公共决策问题的深刻见解,他实际上已经把公共利益与可持续发展问题内在地联系起来了。从这个意义上讲,为了全球的公共利益,即可持续发展,就会如德罗尔所说的,将“减少了各个国家政策制定的自主程度”。各国政府作为公共政策分析的主体,甚至不能因本国的价值偏好而违背全球范围内的“公共”原则,损害可持续发展的全球条件。

(三)公共政策分析的公平目标必须体现“立体”要求

公共秩序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水文地质;可持续发展; 环境地质;优化;系统

中图分类号: P641.72 文献标识码: A

1.可持续发展理念

对于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其说的是是: 是我们既满足了当代人需求且又不会对子孙后代在满足其需求的能力的发展时带来损害。对于可持续发展核心意思属于世代伦理,如今人类对未来子孙的生存的可能性肩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从破坏环境或者将地下的资源去消耗殆尽, 其都会是当代对后代的一种加害行为,其行为也对后代子孙的在地球的生存造成不可抗拒的威胁。

2. 水文地质与环境地质工作在可持续发展理念下的某些特点

在可持续的发展的理念下水文地质及环境地质工作都有自身的一些特点。 它们的目标都是去重新构建人和自然的相互协调和地下水系统的良性循环或良好的地质环境系统, 我们必须从多学科进行交叉渗透, 然后对我们的目标系统去进行系统的分析,若想构建成为这样的一个优化的系统, 其过程必须采用系统的方法, 以及采取配套的可以治本的对策, 不仅仅是零碎的治标措施。 我们在去重新构造这个系统时, 不但要求我们去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 其更关键的是正确地应对人与人间的利益矛盾关系以及整合眼下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 及整合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 在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下水文地质与环境地质工作若想能够获得比较好的长期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 必然需要我们付出不懈的努力和引起格外的关注。

为了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早日实现, 我们必须去重新构造人与自然的相互协调的环境、 地下水系统的良性循环以及良好的地质环境系统。所以, 我们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去对目标系统采取深入的人文历史分析和地质历史分析, 只有掌握其在纯粹的自然状态下所进行的演变的规律, 并分析诊断在叠加人为的作用后其系统所产生的变化的规律,然后在顺应自然、 认知自然的基础上, 去构想和设计优化这个系统, 并寻求其构建的途径和方法。以往在我们没有真正地掌握自然规律前, 我们贸然地去采取进行改造大自然的行动, 却往往会导致和预期目标相反的后果。在1960年前后, 在河北平原就曾经被实施过,一块土地对一片天、使其只蓄水不排水的水利方针, 在最后使造成大面积的土地的盐碱涝渍的后果。地下水系统与地质环境系统作为一种复杂系统,其有反直观的特性, 也就是其行为方式通常恰好和大多数的人所想象的结果背道而驰。在数百年对于长江中游所得的防洪的实践经验, 就为其系统的行为的反直观的特性作了极好的诠释。荆江大堤的修筑是为了去防洪, 但结果反而导致洪灾的进一步加剧; 进行围湖造田当初只是为了使经济得到发展, 结果却反而引起洪涝和渍害,得到的结果却是江湖洪灾加剧,使成为了干扰经济发展的绊脚石。故此, 在人们采取对大自然的改变措施的行动之前, 一定要做到慎之又慎, 且三思而后行。对于重新去构造优化系统, 绝对不能采取零碎的治标的措施,一定要使用系统的方法, 努力将措施整合使之成为可操作的成套的治本的对策。

综上所述, 对于构造河北平原地下水系统和地质环境系统,使之优化,属于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工程。以河北平原的浅层咸水的改造而言, 则就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工程, 其要求一系列成套的措的施加去支撑, 如若措施不是配套, 将导致难以成功和推广。咸水夫人改造必须具备下列的基本条件: (1)拥有外来的淡水去进行大额的灌溉,使之较快的形成可以供开采使用的浅层的淡水; (2)干支配套的排咸入海的渠道必须有统一, 反之则会使咸水搬家; (3)排除浅层咸水及开发薄层淡水的出水能力大的浅井井型必须有, 这样可以缩短改造的周期, 以实现滚动开发的良性运转;(4)在数学模拟的基础上去制订科学的有关排咸换淡的方案, 杜绝以往粗放的改造方式; (5) 建立相关的法规和利益机制, 来确保浅层咸水的改造工作可以全面的开展, 并长期坚持。进行咸水的改造工作, 上边的条件可以说是缺一不可的, 同时, 去满足上述的条件也并不容易。以井型来讲, 目前大出水量的浅井其成本比较大。故此, 须对大出水量浅井的凿井技术去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虽然只是技术的细节, 但却在河北平原的构造优化系统中必须去解决的难题。

3.相互合作、多学科共同努力

对多学科去交叉的渗透以及不同部门之间的协同, 这是去构建的优化系统中所必需的。比如, 对有效的利用土壤水而言, 其工作需要水文地质与农业等等专业的人员及部门之间的配合。对与去制订的可持续的有效防洪对策而言, 就会需要水利与地质等等专业的人员及各个部门之间的配合。就从我们实践的经验来看, 目前由于在不同的部门之间存在着条块分割的默许体制, 使得不同部门在各自的利益冲突下, 各个部门之间协同工作很难去实现。水文地质和环境地质的工作者通过辛勤的劳动得到的宝贵的研究成果, 通常很难得到相关应用部门的认可与理解, 仅仅只可以停留于纸面上, 却不能付诸于实践。故此, 只有提倡去多学科的交叉和渗透, 努力共同探求在不同部门之间的协同机制, 也必将是可持续的发展理念在水文地质和环境地质的工作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突破点。虽然在构造可持续发展优化系统时要去涉及一些技术层面的相关问题, 但是, 对于真正的难题却并不在技术的层面,相反则在非技术的层面。比如, 在咸水的改造周期相当长前提下,怎样去建立一个相应的在利益方面激励的机制, 并可以解决资金的来源, 致使咸水的改造不仅仅属于政府行为, 在同时也是人民的自发的行动, 相对来说就是一个我们必须去解决的重要的课题。使土壤水得到有效的利用, 虽然在改善水资源的条件意义十分大, 但却对农户来讲, 采取打井的灌溉要远比使用土壤水更加省事, 如若没有相应法规及利益的驱动, 要想使土壤水得到有效的利用及推广, 就可以说是一句空话。建立相应的利益激励的机制, 是可持续发展的优化系统顺利进行的关键。故此, 要想去做好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指导下对于的水文地质和环境地质工作, 我们应当去大力的加强对软科学的研究工作。持续以可持续的发展理念作为指导思想, 水文地质和环境地质的工作必将会获得良好的长期的环境效益、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结语

由于种种在技术层面和非技术层面所造成的原因, 使其工作难度变大, 企图也不会立竿见影,实践起来也不会一蹴而就。我们只有去进行坚持不懈的努力, 为之去付出, 这样我们才会达到目标这一目标。

参考文献

[1]林家彬. 环境伦理学----关于环境与发展的新思维[J] . 科技导报, 1994, 10: 51-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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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激励是现代企业管理活动最重要、最基本的职能之一。随着管理学、信息经济学的飞速发展,现代激励理论出现了一系列突破性的进展,成为令人振奋的现代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前沿。发展中的中小企业要以知识资本持续获得竞争优势,就需要发挥掌握知识的人的作用,故如何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成为发展中的中小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所必须面临和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因此,加强该领域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中小企业知识型员工激励机制

一、激励理论

著名管理大师哈罗德·孔茨认为,激励是应用于动力、愿望、需要、祝愿,以及类似力量的整个类别。所谓激励,就是组织通过设计适当的外部奖酬形式和工作环境,以一定的行为规范和惩罚性措施,借助信息沟通,来激发、引导、保持和归化组织成员的行为,以有效实现组织及其成员个人目标的系统活动。自从本世纪二、三十年代以来,国外许多管理学家、心理学家和社会学家结合现代管理的实践,提出了许多激励理论。这些理论按照形成时间及其所研究的侧面不同,可分为行为主义激励理论、认知派激励理论和综合型激励理论三大类。

20世纪末,世界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呈现出两种趋势:经济的增长日趋依赖于知识,知识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二是世界各国间的经济开发性和相互依赖性不断加强。前者,我们称之为知识经济时代;后者,称之为经济全球化趋势。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利用知识经济与全球化的特点,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如何用运用更有效地方法激励员工,已成为企业的时代主题。

二、知识型员工的界定

“知识型员工”是美国学者彼得·德鲁克首先提出的,指的是“那些掌握和运用符号和概念,利用知识或信息工作的人。”今天,知识型员工及其工作具有如下特征:高个人素质、强自主性、有高价值的创造性劳动、劳动过程难以监控、劳动成果难于衡量、强烈的自我价值实现愿望等。

可见,这里所指的知识型员工是广义的。就发展中的中小企业而言,本文所指的知识型员工包括在企业中从事以上工作的部门经理以下的人员。

三、知识型员工的激励

1.知识型员工动力体系

(1)“本我分析”。“本我动力”是最根本、最顽强的人格力量,它在任何时候都会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人的行为。生物性本我决定了知识型员工有利己本性,但知识型员工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吸收、发展了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利他的、向善的人性特质。

(2)“自我分析”。自我是在本我基础上,通过后天学习而发展起来的人格要素。知识员工与一般员工的区别就是受教育的程度不同。知识型员工后天学习可以提高自我的强度,使个体掌握了更多的知识。学习水平越高,提高也越多,“自我”意识也就越强。

(3)“超我分析”。超我是个体与社会接触和相互适应过程中,通过学习而唤醒、通过内化而形成的、超越自我之上的、社会化的理想、道德、价值观等人格要素。

人的行为主要受两大动力体系的驱动。一是自我动力,二是超我动力。自我动力是基于“个人取向”、“自我需要”的动力系统,即为了个人的生存、发展甚至自我价值的实现而产生的动力系统。基于“超个人取向”或“超越自我”的、完全社会化的动力系统则称为“超我动力”,即个体为满足社会(有时表现为组织、企业等)利益和需要而产生的动力。“自我动力”和“超我动力”有机结合,构成了知识型员工的主要动力体系。

2.发展中中小企业知识型员工激励的注意事项

根据上述对知识型员工需求机理的分析,企业在设计知识员工的激励机制时,应考虑以下事宜:

(1)激励应与组织目标、个人目标相结合:在激励机制中,设置目标是一个关键环节,激励最终也是为了实现目标。目标设置须同时体现组织蓝图和员工需要。

(2)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物质激励是基础,精神激励是根本。在两者结合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以精神激励为主,尤其是在发展中中小企业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知识型员工需求的差异性较大,激励要注意点面结合。

(3)激励的合理性:其一,激励的措施要适度,要根据所实现的目标本身对中小企业的价值大小和中小企业拥有的资源状况,确定适当的激励措施和激励量;其二,激励机制要实现不同的有机组合,针对不同的对象采用不同的组合内容。

(4)对应绩效评价结果:激励措施只有转化为被激励者的自觉意愿,才能取得激励效果。因此,要根据知识型员工不同的绩效表现,实施不同的激励措施,使不同层次绩效表现的知识型员工都能自发努力工作。

(5)激励的明确性:一是明确,激励的目的是要持续有效地推进各项工作,从而使企业得到发展;二是直观,实施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措施时都需要直观地表达它们的指标、要求和授予奖励、惩罚的方式等,直观性与激励影响的心理效应成正比。

(6)激励的时效性:要把握激励的时机。激励越及时,越有利于将人们的激情推向,使其创造力连续有效地发挥出来。

3.促进员工自我激励

员工自我激励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每个人都对归属感、成就感、及驾驭工作的权力感充满渴望。结合知识型员工的特点,笔者认为,要挖掘其自我激励因素,可将自我管理式团队作为企业中的基本组织单位。实施自我管理式团队的创新授权激励就是通过一个个战略单位的自由组合,来挑选自己的成员、领导,确定其操作系统和工具,并利用信息技术来制定他们认为最好的工作方法。

综上,人是知识的主人,知识经济时代的经济增长和财富积累更加依赖于知识的所有者——人。发展中的中小企业要以知识资本持续获得竞争优势,就需要发挥掌握知识的人的作用,正确、准确地激励知识型员工,必将促进企业进步。

参考文献:

[1]赵曙明等:知识企业与知识管理.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