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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管理
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工作,该办一贯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按照党的十六大“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和精神的要求,高度重视防尘防毒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防尘防毒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年初该办依据市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结合当前防尘防毒工作的实际需要,将目标的内容纳入全市卫生工作责任目标,实行目标管理,层层分解落实,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
二、急性生产性中毒事故的防治
急性生产性中毒事故的防治,一直是该办的工作重点。根据全市工业企业的尘毒危害和企业生产情况变化,重新调整了易发生急性生产性中毒事故的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共*家,要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岗位、重点人群的监管,采取强有力措施,切实防止重特大急性生产性中毒事故的发生,监督履盖率达到*%。开展的工作主要有:
㈠易发生急性生产性中毒事故重点监控企业检查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该办于*年*月共派出*个组对市属*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了四次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检查。检查的内容涉及职业卫生档案建立及管理工作;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健康体检工作;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施;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检查中发现,各企业均建立了职业卫生档案,有较为健全的职业病管理机构,多数企业在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了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说明;除某些企业受限电或资金困难的影响外,多数企业进行了职业性健康体检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使用不正常及未发放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较为普遍;某些企业未进行新改扩建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份,并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意见*条。
㈡参加全市《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联合执法检查
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我市的深入贯彻实施,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市*下发的*号文件,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总工会、市经贸委、市建设局、市未成年保护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开展全市《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执法检查。该办制定了关于职业病防治专项检查工作的方案,重点检查内容是:①职业病患者待遇;②职工体检;③宣传、培训;④作业场所检测;⑤建设项目评价;⑥职业中毒事故管理。检查于*年*月*日至*月*日进行,共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家用人单位进行了认真、仔细地检查。各检查组在检查中深入生产第一线,讲求实效,确保检查质量,认真记录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存在以上问题的用人单位,检查组均在口头上进行了督促,并填写《综合执法大检查情况登记表》,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份,责令其整改并在近期内进行复查。
㈢修订《重特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重特大急性职业中毒的危害,迅速、有效、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抑制中毒事故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减少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生产者和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对原有的《重特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与其他相关预案共同组成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
三、深化职业病防治基础工作工作
㈠工作场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
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全年全市共检测*户企业,计*个作业点,检测点总合格率为*%。其中检测粉尘作业点*个,合格率为*%;毒物作业点*个,合格率为*%;物理因素作业点*个,合格率为*%。
㈡职业性健康体检工作
全年全市共对*人进行了健康体检,目前均未检出职业病患者。
㈢放射卫生工作
全年对*市*家医疗机构的*台*光机、*台CT机进行了检测,对*家单位的*光机机房建设进行了技术指导。
㈢预防性卫生评价工作
完成了*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日化厂、*汽车厂等企业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完成了宜事达有限责任公司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
㈣认真落实“包保”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
与直属单位、各区市县*局、重点监控企业签订“包保”责任和目标责任,责任书签订率达*%,年终进行考核,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㈤编写农民工职业病防治知识材料
根据人大、政协的意见,针对农民进城务工较多的现状,该办组织疾控、卫监职业卫生专家联合编撰了《农民工职业病防治知识手册》和《农民工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教材》,即将付印。
㈥举办职业卫生培训班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提高我市职业卫生专业技术服务人员及企业分管职业卫生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于*年*月、*月举办了二期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班,培训的内容为①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仪器简介②职业病危害因素卫生学评价③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④职业病危害检测⑤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警示标识的设置⑥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与处理。来自全市各区县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和*家企业的有关人员共计*人参加了培训。
总公司:
..电站2004年度的技安工作已经完成。一年来,我站根据公司“二四年技安工作计划”,逐季制定电站技安工作计划并总结,电站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吸取03年“64误操作事故”的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强化员工安全意识,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经过全站员工一年的不懈努力,顺利地完成了今年的技安工作任务,确保了电站机电设备、水工设备和建筑的安全稳定的运行。
为总结经验和得失,不断强化安全意识。同时,申报04年度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特将我站2004年度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成绩上报总公司,请指正。
04年,对...电站来说,设备性能还不是很稳定。为加强设备的运行管理,保证设备安全,我站制定了规范、系统的设备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制度的科学制定和严格执行,确保了我站全年设备完好率达100%。全年共发现机电设备缺陷43次,及时消除设备缺陷41次,消缺率95%。组织人员或配合安装公司及厂家技术工程师进行技改6项: 2、励磁系统和调速器UPS电源技改;(在厂用电消失时,励磁和调速器电脑触摸屏不再黑屏,运行人员对设备运行状态一目了然,确保了操作的安全可靠性。)
3、高压气系统改为低压气系统备用;
4、安装、调试3#主变;(降低了杨村乡用电区电能损耗)
5、技改10KV开关室冷却条件;(确保10KV室设备安全运行)
6、技改调速器电气控制系统; 为避免“江西220KV袁州跑马坪变电站失压”的事故现象在我站发生,吸取此类事故的教训,电站组织运行班组长和检修维护人员对省电力公司针对该事故作出的情况通报进行了认真的学习,特别要求班组长和运行人员反复学习,并写出读后感。
针对运行中发生的各类事故,在事故处理后由站级技安员主持召集生技科、当事班组人员召开事故分析会,将事故发生原因、处理方式方法、今后运行的预防措施等作全面分析,并及时作好记录;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的设备故障,则由站级领导主持,技安员、生技科人员、运行班长、维护检修班长参加,对隐患和故障发生的原因作具体分析,商讨制定出具体的消除措施并立即实施,同时形成相关文字档案。
“安全重于泰山”在电力行业尤为突出,电站始终将安全生产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
1、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全年两票合格率达100%;组织员工进行《安规》知识培训40人次,增强了员工安全责任感;
2、检查水工设备和建筑共计4次;建筑安全公告牌2个、沿河安全警示碑6个;
3、加强员工消防知识教育,合理安排利用现有消防器具,防患于未然;
4、站级管理人员每天深入生产车间,巡视检查设备运行和纪律情况。一旦发现缺陷和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5、在汛期来临前,及时成立了以电站领导为组长,班组长为成员的防洪领导小组,层层落实责任到位。确保了洪期电站的安全稳定运行;
6、每月定时开展反事故现场演习和运行分析会议,既提高了员工的安全操作技术、事故分析处理能力,又为电站的安全稳定运行打下了基础;
7、电站将自行编写的《运行规程》(试用本)复制到磁盘,发放到各班组学习讨论,并广泛征求修订意见;
8、组织全站班组长和部分员工,重点学习了《调度规程》和“调度术语”,做到对命令的准确理解并正确执行,并对可能突发的事件和重特大事故作了预想、分析和处理的专题讨论。
为提高我市园林施工企业园林施工质量和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全市园林事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现开展年度“市城市园林优秀施工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要求,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正常参加资质管理工作,无不良记录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个人)均可参加评选。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优秀施工企业”的条件:
1.在市内注册,具有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企业。
2.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遵纪守法,服从行业管理,无恶意拖欠民工工资行为。
3、企业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具有完善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4.企业本年度内无发生过安全施工事故,并且所承建的工程质量优良,业绩突出。
5.科技投入,人员培训,推行新技术,新工艺等有具体实施措施和成就。
(二)申报“优秀项目经理”的条件。
1.具有省建设厅、市园林局颁发的园林绿化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2.在工程项目管理中“重合同、守信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条款,未发生违约和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
3.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在工程管理中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4.施工现场管理严格规范,质量保证体系健全。所承建的工程项目中,至少有一项是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且工程质量优良。
5.近三年内无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做到了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6.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工程项目成本核算控制合理,经济效益显著,在分配上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优秀施工企业”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填写“优秀施工企业”申报表一式三份;
2.证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各项相关证书,如质量认证、安全认证、文明单位、诚信证明,各类表彰等;
3.企业本年度内的工程业绩,获奖证明及工程合同(内有甲方联系人、电话)、平面图、竣工图等;
4.其它有关材料。
(二)申报“优秀项目经理”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填报“优秀项目经理”申报表一式三份;
2.申报人员身份证,专业职称证,项目经理证,获奖工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项目经理工程项目管理经验总结与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成果情况介绍。
四、评选程序
奖项由全市各园林施工企业自愿申报。“优秀施工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由企业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按名额推荐上报;
“优秀施工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的评选由市园林局统一组织,局城市绿化办公室具体实施。评审小组根据被推荐的申报材料和复查小组的书面报告,通过勘察现场、审查、质询、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名单。
五、时间安排
年7月30日前,报至市园林局城市绿化办公室。
年9月1日前由市园林局组织的评审组进行考核。
六、其他事项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的管理,保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质量,保障危险化学品储存、搬运、运输和使用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以下简称包装物、容器)是指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按照有关法规、标准专门设计制造的,用于盛装危险化学品的桶、罐、瓶、箱、袋等包装物和容器,包括用于汽车、火车、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的监督管理,并审批发放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以下简称定点证书)。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必须由取得定点证书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未取得定点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用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包装物、容器。
第二章定点企业的基本条件、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定点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营业执照;
(二)具有能够满足生产需要的固定场所;
(三)具有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生产、加工设备和检测检验手段;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工艺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
(五)具有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
(六)具有满足生产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特种作业人员。
生产压力容器的,还应当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定点生产的企业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生产条件进行评价。
第八条评价机构应当对申请定点生产的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逐项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第九条申请定点生产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生产条件评价报告书;
(四)生产、加工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清单;
(五)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六)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七)有关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生产压力容器的,还应当提交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条发证机关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定点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取得定点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设计、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家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本载容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十二条取得定点证书的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包装物、容器上标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标志(以下称定点标志)。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定点企业。
第十四条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定点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定点企业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年度审批定点企业的情况及定点企业名单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四章罚则
第十六条定点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定点证书: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定点证书的;
(二)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定点证书的;
(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五)因包装物、容器质量原因造成重大化学事故的;
(六)所生产的包装物、容器经国家质检机构检测不合格,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第十七条未取得定点证书,擅自生产包装物、容器或者使用定点标志的,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资质管理。
港口作业区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服务的驳运和拖轮经营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航行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经营船舶的种类分为货船运输和客船运输。货船运输分为普通货船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分为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和油船(含沥青船)运输。客船运输分为普通客船(含客渡船、旅游客船)运输、客滚船(含车客渡船、载货汽车滚装船)运输和高速客船运输。
第四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达到并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实施管理,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可以承担具体工作。
第二章经营资质条件
第六条除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然人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应当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七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经营资质条件:
(一)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且上述船舶总运力规模满足第八条的要求;
(二)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四)有与经营船舶种类、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
(五)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
第八条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封闭通航水域经营客船运输外,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总运力规模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最低要求:
(一)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以下简称“省际”)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2000总吨;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以下简称“省内”)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1000总吨;
(三)经营内河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600总吨;
(四)经营省际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2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3000立方米;
(五)经营省内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1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1000立方米;
(六)经营省际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1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500立方米;
(七)经营省内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5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300立方米;
(八)经营省际沿海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400客位,高速客船200客位,客滚船3000总吨并且400客位;
(九)经营省内沿海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200客位,高速客船100客位,客滚船1000总吨并且100客位;
(十)经营省际内河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200客位,高速客船100客位,客滚船1000总吨并且50客位;
(十一)经营省内内河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100客位,高速客船50客位,客滚船300总吨并且50客位。
同时经营油船和化学品船运输或者同时经营普通客船和高速客船运输的,总运力规模可以合并计算,但每一船舶种类应当至少拥有一艘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
交通运输部可以针对因市场需求有限,致使从事水路运输的企业运力规模无法满足第一款要求的情况,公布低于第一款规定的总运力规模的特定区域。
第九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经营专职管理人员,并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一)经营沿海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二)经营内河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三)经营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四)经营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前款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兼职。
经营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任职的从业资历。
经营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1人专职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或者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其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
第十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可以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具有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资格的船舶管理企业代管。
在有效代管期内,委托企业可以不按照第九条第一款中要求的按照经营船舶的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但是应当至少分别配备1人。
第十一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个体经营者应当拥有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并取得与其经营船舶相对应的有效内河船员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应当持有配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并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持有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第三章经营资质审批
第十三条申请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要求的相应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受理申请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实申报材料中的原件和复印件后,盖章确认复印件的内容与原件一致,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批权限,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逐级转报至有审批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申请经营国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或者转报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报材料和实地调查情况,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条件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束后,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报告和申报材料一并转报至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评估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组织复评。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评估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或者转报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且向申请人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且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七条应当事人申请,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对于筹建期的企业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企业凭筹建批准文件和《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办理购建船舶、工商注册登记等手续。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并经交通运输部批准,中国企业可以租用外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从事不超过两个航次或者期限为30日的临时运输或者拖航:
(一)确实没有满足所申请的运输或者拖航要求的中国籍船舶;
(二)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
第十九条租用外国籍船舶进行临时运输或者拖航的中国企业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书及能够证明符合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相关材料。申请书应当说明该申请事项的理由、承运的货物、运输航次或者期间、停靠港口、船舶名称、船舶类型、船舶国籍及船舶的适航状况等。
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且颁发许可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且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二十条从事国内船舶运输或者拖航的外国籍船舶,应当遵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的范围和期限进行运输或者拖航。
第二十一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审批程序和期限,本规定未作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申请经营国内水路运输或者扩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相应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的经营范围、运力规模及其来源;
(二)可行性报告,包括客货源市场分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营运经济效益分析;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筹建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即可)及其复印件;
(四)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的设置和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即可)等及其复印件;
(七)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与安全管理制度在内的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应提供其与船舶管理企业签订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企业的《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和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九)拟由其经营并投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来源证明文件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
(十)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提供与经营航线停靠站点的港口经营人达成的靠泊港航协议及其复印件,或者已经对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作出安排的其他证明文件;
(十一)个体运输经营者,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企业筹建应当提交本条第-款第(一)项至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企业开业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申报材料,有筹建环节的需要提供《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及筹建批准文件复印件。
已经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申报材料及原批准文件复印件和《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
个体运输经营者申请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资质进行监督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资质的有效维持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取得经营资质后,应当有效保持经营资质条件。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视情况确定,其中运力规模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他情况最长不超过3个月。
经营企业在整改期间已开工建造但尚未竣工的船舶可以计入运力规模。船舶竣工后,如果该船舶并未由该经营企业实际拥有并经营的,应当继续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开展的运输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企业主要股东及其股份构成情况、注册资本发生变化;
(二)公司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海务、机务、经营、船员管理等部门及其职责发生变化;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五)经营的船舶运力规模发生变化;
(六)经营的船舶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七)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其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收到有关报备材料后,应当逐级转报至原审批机关。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制度,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实施动态管理,建立预警制度。对于经营资质水平下降或者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监管措施。
第二十八条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包括经营资质定期核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九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其经营资质维持情况通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国内运输船舶重大以上安全事故情况及结论意见及时书面通知该船舶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且可以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且可以对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对取得经营资质后不能保持,经整改后仍然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负责审批的交通主管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