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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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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1987年4月1日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局卫生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卫生防疫机构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公共场所卫生技术装备和人员。

第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国境口岸及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并接受所在地地、市以上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对本系统外营业的公共场所以及尚无卫生防疫机构进行监督的单位由地方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部队、学校以及其他系统所属的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由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四条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其中个体经营者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所在地区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培训的具体要求:

(一)卫生防疫机构按全国"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教学大纲"编写教材;

(二)公共场所卫生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必须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掌握教学大纲规定的有关卫生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

(三)卫生防疫机构对受训人员的培训进行监督审核,对合格者在"健康合格证"上加盖考核合格章。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从业人员每两年复训1次。

第五条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规定:

(一)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下同)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其它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上岗前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执行。可疑传染病患者须随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

(二)公共场所主管部门负责健康检查的组织安排和督促检查工作。经营单位每年向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提交应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名单,并根据健康检查的结果,对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和其它传染性疾病者应调离其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单位承担健康检查工作。健康检查应统一要求,统一标准,认真记录,建立档案。医疗卫生单位在健康检查两周内应向受检单位发出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合格者由卫生防疫机构发给"健康合格证"。

(四)"健康合格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五)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颁发的有关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卫生管理标准:

(一)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经系统治疗后基本痊愈(主要症状消失,肝区无明显压痛及肿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可恢复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复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需经六个月观察无恶化,可恢复原工作。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二)痢疾(包括阿米巴痢疾、细菌性痢疾)经治疗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培养阴性,停药后两周内大便培养3次阴性者,可恢复原工作。

(三)伤寒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连续培养3次阴性者可从事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观察,第2年粪便检查连续进行两次培养阴性者,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四)活动期肺结核活动期肺结核和痰带菌者应隔离治疗,痰培养阴性或一周内连续痰涂片两次阴性,达到临床治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五)皮肤病化脓性皮肤病、渗出性皮肤病及接触性传染的皮肤病患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

(六)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等)需治愈后方可从事原工作。

第七条"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

(一)"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由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发放管理。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土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二)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审查监测确定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80%以上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经营单位方可取得"卫生许可证"。

(三)对经营多种公共场所的单位只发放1个"卫生许可证",并注明其兼营项目。因违法而需注销其中某个经营项目时,在"卫生许可证"的相应处加盖注销章,被注销经营项目的单位经卫生监督监测认定合格后,可申请恢复被注销的经营项目,并换发新证。

(四)"卫生许可证"发放程序:

1.申领"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到所属卫生防疫机构领取并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卫生防疫机构。

2.卫生防疫机构委派卫生监督员按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查和监测,对符合要求的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对审查、监测的资料应存档备查。

(五)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场所或变更营业项目的应按上述程序申领"卫生许可证"。

(六)"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1次。复核时,经营单位应填写复核登记表,经审查、监测合格的在复核登记表上加盖"审核章"。逾期3个月未加盖"审核章"者,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七)"卫生许可证"应用墨笔填写,字迹清楚。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明显处,以便监督检查。"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八)申请开业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经卫生防疫机构审查监测后确定不符合卫生要求者,应采取改善措施,达到卫生要求后发给"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应自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之次日起两个月内,对审查合格者签发"卫生许可证"。

(九)遗失"卫生许可证"者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报失补领,歇业单位应到发证机关注销"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需防止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

(一)报告范围:

1.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生活饮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4.意外事故处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

(二)事故报告责任人是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报告。

(三)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之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国内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等所属经营单位,应同时报告本系统卫生防疫机构,随即报告主管部门,必要时(如重大事故和可疑刑事案件等)必须同时报告公安部门。

(四)卫生防疫机构在接到报告24小时内会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于1周内写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现场调查报告书",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上级卫生防疫机构、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和事故单位,并建立档案。

第十条《条例》第九条中"妥善处理"包括抢救受害者脱离现场,迅速送病人到医疗机构,防止事故的继发。确保不扩大危害范围和不继续恶化环境,以及在不影响上述情况前提下保护好现场。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职责分工按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上级卫生防疫机构有责任对下级卫生防疫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各级卫生防疫机构之间要明确分工,避免遗漏或重复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对下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处理不当的违反《条例》的案件,有权纠正或重新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必须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一级卫生防疫机构上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职责:

(一)对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宣传卫生知识,指导和协助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三)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条例》有关条款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四)参加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包括取证照相、录音、录相等,调查处理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

(六)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卫生防疫机构可设置助理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在卫生监督员的指导下,协助卫生监督员执行上述工作。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秉公办事,身体健康。

(二)卫生监督员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技术职称,从事公共卫生工作1年以上,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业务和有关法规,有独立工作能力的专业人员。

(三)助理卫生监督员具有从事公共卫生工作1年以上,或具有医士(含医士)技术职称,熟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业务和有关法规,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守则:

(一)学习和掌握《条例》、《细则》及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二)执行任务做到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秉公办事,礼貌待人,不得营私舞弊、索贿受贿。

(三)执行任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认真填写记录。

(四)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可按每30至60个公共场所设1人的比例配置。县以上(含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从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符合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条件的可作为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给证书。助理卫生监督员由县或地区级卫生防疫机构提名,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县或地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证书。

第十九条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被免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者,须及时交回证件和证章,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的任免及数量,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参照本细则第十七条自定,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一)凡《条例》第二条所列公共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设计说明书中必须有卫生篇章。其内容包括设计依据、主要卫生问题、卫生保健设施、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

(二)凡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和有职业危害以及对周围人群健康有影响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制度。卫生评价报告书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施工设计前完成。

(三)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发给"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建设单位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施工执照。

(四)设计及卫生评价报告书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需更改仍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

(五)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通知卫生防疫机构参加。验收合格者方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评价资格单位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并发给资格证书,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章罚款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20元至2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罚:

1.违反《条例》第六条,卫生制度不健全或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者;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经警告处罚仍无改进者;

2.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两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3.违反《条例》第七条,未获得"健康合格证"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经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不调离《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患者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三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三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4.违反《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400元至15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四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四项以上(含四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拒绝卫生监督者;

4.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七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800元至30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五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四百元至1500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违反《条例》第九条,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时报告者。

(七)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而擅自施工者处以100元至3000元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责令其停止施工。

(八)违反本细则第八条,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处以1500元至2万元罚款:

1.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至10人者罚款1500元至3000元;

2.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1人至50人者罚款3000元至8000元;

3.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51人以上者罚款8000元至1万元;

4.造成死亡者罚款1万元至2万元。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责令7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90天止:

1.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经卫生防疫机构确定需要采取紧急措施者;

2.缺乏基本的卫生条件;

3.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1.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2.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二十四条对3000元以下罚款须经卫生防疫机构审议批准。停业整顿及超过3000元的罚款须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吊销"卫生许可证"由原发证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中"对受害人赔偿损失"的赔偿包括医药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丧葬费、遗属抚恤费等。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条例》造成严重后果及阻挠、谩骂、殴打卫生监督和检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二十七条《条例》第二条中的"饭馆"的监督范围和内容系指安装空调设施的就餐场所的环境卫生状况。"公园"的监督范围系指公园内有围护结构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系指国内运送旅客的飞机、火车、轮船。"商场(店)、书店"系指城市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县、乡、镇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场所。其中对医药商场(店)等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按《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卫生防疫机构:指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卫生防疫站(所)、防病中心、环境卫生监督监测站(所)及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下属的卫生防疫站。拒绝卫生监督:指以各种借口和手段妨碍或拖延卫生防疫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履行职责的行为。经营多种公共场所:指在1个经营单位内同时经营两种以上《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公共场所。公共场所主要卫生指标,在下列公共场所分别指的是:

1.宾馆(有空调设施的):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2次供水水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新风量。

2.旅店、招待所: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2次供水水质,床位面积,二氧化碳。

3.地下室旅店: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机械通风量,湿度,床位面积,不得生火取暖、做饭,噪声,二氧化碳。

4.影剧院、录相厅、音乐厅:场内禁止吸烟,场次间隔时间,立体影院的眼镜消毒,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

5.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厅:噪声,场内禁止吸烟,人均占有面积,二氧化碳(或新风量)。

6.酒吧、咖啡厅:新风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7.公共浴室:顾客用具更换、消毒,禁止性病、传染病、皮肤病的顾客就浴,池水浊度,二氧化碳。

8.理发店、美容店:理发刀具、毛巾、胡刷消毒,理发刀具、毛巾、胡刷的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头癣患者专用的理发工具,氨(经营烫发的场所),一氧化碳(使用煤炉的理发店),工作人员操作时穿工作服,清面时戴口罩。

9.游泳池:池水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浑浊度,池水净化消毒设备,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10.体育馆: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馆内禁止吸烟,饮用水水质。

11.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照度,噪声,二氧化碳(或总风量),馆内禁止吸烟,阅览室内不得印刷和复印。

12.商场(店)、书店:照度,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场(店)内禁止吸烟。

13.医院候诊室:细菌总数,室内禁止吸烟,二氧化碳。

14.公共交通等候室:室内地面保洁,室内禁止吸烟,公用茶具消毒,二氧化碳。

15.铁路客车、航运客轮、客机:饮用水水质,卧具、头片更换,茶具消毒、二氧化碳,不吸烟客室(舱)内禁止吸烟。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为确保广大旅游消费者在旅游、购物、休闲时能有一个安全、放心的消费场所,我所对川主寺、黄龙、松城片区的公共场所卫生进行了拉网式的监督检查。特别对公共场所重点区域、重点行业进行了监督检查。共出动执法车辆122台次,执法人员366人次,检查公共场所671户次,下达监督意见书395份,发放禁烟标志800张,禁浴标志8张;委托县疾控中心对94家宾(旅)馆、16家茶座、9家美容美发、3家沐浴场所的用品用具进行了抽检,其中合格48家,不合格74家;针对存在的问题,对3家宾馆进行了当场行政处罚,1家进行了立案处罚,罚款金额共计4100.00元。

1、住宿行业监督检查

根据我县旅游强县宾(旅)馆数量众多的特点,以及“五一”、“十一”节假日旅游人员增加的特点,我所加大对住宿行业特别是涉旅住宿单位的监管力度,督促其强化卫生管理。共出动执法车辆64台次,执法人员192人次,检查宾(旅)馆412户次,并委托县疾控中心对94家宾(旅)馆的公共用品用具进行了抽检,其中合格40家,不合格54家;对存在卫生许可证过期、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公共用品用具消毒保洁不符合要求、卫生管理档案不健全、无布草间等情况的单位提出了限期整改意见,下达监督意见书220份,并对问题较严重的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中当场处罚3家,立案处罚1家,罚款金额共计4100.00元。

2、茶座监督检查

为保障广大在娱乐休闲时能有一个安全、放心的环境,确保人民饮茶卫生,我所对松城片区的茶座进行了拉网式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茶具用后的洗净、消毒、保洁,茶品仓库是否实行专用等。监督检查共出动执法车辆22台次,执法人员66人次,检查茶座106户次,委托疾控对16家茶座的茶具进行抽样检测,其中6家合格,10家不合格,针对存在的问题,下达监督意见书83份。

3、美容、美发店监督检查

为使我县美容美发行业规范有序,保障民众身体健康,我所多次对松城片区美容美发店进行了监督检查,重点对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公共用具清洗、消毒设施,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程序是否正确,是否有公共用品清洗、消毒记录,有无皮肤病人专用工具,客用化妆品索证资料等进行了监督检查。共出动执法车辆19台次,执法人员57人次,检查87户次,委托疾控对9家美容美发店的公共用品用具进行了抽样检测,其中3家合格,6家不合格,针对存在的问题,下达监督意见书70份。

4、沐浴场所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专用消毒间及专用消毒设施,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程序是否正确等。此次检查共出动共出动执法车辆9台次,执法人员27人次,检查39户次,委托疾控对3家浴室的拖鞋进行抽样检测,其中3家均不合格,针对存在的问题,下达监督意见书13份。

5、涉旅购物商场监督检查

重点对川主寺片区涉旅购物商场的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专用吸烟室,禁止吸烟标志,机械通风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等进行了监督检查,共出动共出动执法车辆8台次,执法人员24人次,检查27户次,针对存在的问题,下达监督意见书9份。

二、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为使我县公共场所做到“管理更规范、卫生更安全、客人更满意”的目标,我所按照省卫生厅在全省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建立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评价体系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今年对全县172家宾馆酒店、23家美容美发店、2家浴室进行了两次督导和一次信誉度评分评级,其中住宿业信誉度评级164家,评级率95%,其中a级3家,b级34家,c级127家,不予评级8家;美容美发店评级20家,b级5家,c级15家,不予评定等级3家;沐浴场所评级2家,b级1家,c级1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量化分级管理为了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在公共场所中的实施效果,探讨高效卫生监督管理模式,我们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了《宁夏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指南》和评分标准评价体系。于2004~2007年在不断探讨论证的基础上,先后在自治区、固原市、吴忠市和石嘴山市旅店业、游泳等公共场所开展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及推广工作。

    1 对象和方法1·1 对象 分别在经济发达的自治区直管企业银川市、中等发达地区吴忠市、石嘴山市和欠发达地区固原市,共选择公共场所量化分级试点企业98家,其中旅店业47家、洗浴场所19家、美容美发店24家、游泳场所8家。1·2 方法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1]等标准制定宁夏旅店业、美容美发、桑拿洗浴、游泳场所量化评分调查表。通过基线调查、宣传动员和培训、准备阶段、自查整改和现场指导、评估等阶段完成调查评估。1·3 评分标准 得分为总分的90%以上者,评为A级;得分为总分的70%~89%者,评为B级;得分为总分的60%~69%者,评为C级;得分为低于60%以下者,评为D级。1·4 资料处理 汇总整理调查评分表评分结果,用SPSS 11·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和成效分析2·1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评价情况 本次共对自治区及吴忠、石嘴山、固原市98个公共场所(包括旅店业、游泳洗浴场所、美容美发)进行量化分级评分。其中信誉度A级31家,占31·62%;B级37家,占37·76%;C级23家,占23·47%;D级8家,占8·16%。其中旅店业、游泳场所信誉度A级所占比重较大(31·62%、25·34%),洗浴场所(7·15%)和美容美发业(6·07%)较少。2·2 比较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前和实施后综合卫生管理情况 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后各项指标得分均有所提高。各项卫生管理指标测评得分率经x2检验,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表1)表1 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前后综合卫生管理情况(%)监督项目量化企业数①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银川750004) 2宁夏回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3 公共场所各类指标得分前后测评结果比较 实施量化后各项指标评分均明显高于量化测评前(P<0·01)。尤其在产品索证、卫生设施、专用消毒设施设备添置方面提高最为突出;而建筑和布局、公共用品用具卫生相对较弱,与更改建筑布局难度较大,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卫生日常工作量大,企业较难坚持有关。(表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一、卫生监督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档案资料要求

㈠食品卫生工作规划、人大、政府对食品卫生执法检查活动

内容:

1.每年人大、政府对食品卫生执法检查活动有关文件

(2003年、2004年、2005年);

2.政府的贯彻食品卫生工作规划;

(规划范围要涵盖2003-2005年)

3.市、区领导对食品卫生工作的讲话;

(2003-2005年)

4.卫生部门向人大、政府作的食品卫生执法情况汇报;

(2003-2005年)

参考样板:

1.《关于召开××市食品卫生工作会议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关于印发××市农村2004—2010年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方案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3.《××市卫生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市卫生局

4.*副市长在2005年全市卫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㈡食品卫生计划总结

内容:

1.食品卫生工作年度计划

(2003年、2004年、2005年);

2.食品卫生工作年度总结

(2003年、2004年、2005年上半年):

3.近三年食品卫生工作总结

近三年食品卫生工作总结撰写要求

⑴题目:“××市**区食品卫生工作汇报”

⑵内容包括:

a.基本情况概述

b.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各项创卫指标的完成情况,注意采用的数据与《国家卫生城市信息报表》一致;

c.采取的主要措施(突出亮点,如基层建设、量化、专项整治等);

d.采取措施取得的成效;

e.当前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⑶食品卫生工作汇报要包含以下内容:人大、政协及其常委会每年对食品卫生执法检查活动情况;每年开展食品卫生知识宣传活动情况;食物中毒趋势、食物中毒原因查明率;食品卫生监督覆盖率、食品从业人员体检率、卫生知识培训率、传染病调离率;餐饮业、集体食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等食品门店的食具抽检合格率、食品卫生抽检合格率等。

参考资料:××市**区食品卫生工作汇报(市卫生局)

㈢食品卫生技术规范文件

内容:

1.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食品安全整治方案

(2003-2005年)

2.各类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3.有关技术指导规范。

参考样板:

1.《关于印发××市卫生系统2005年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卫生局;

2.《转发关于印发食品企业haccp实施指南的通知》-市卫生局;

3.《关于印发熟肉制品专项整治卫生要求的通知》-市卫生监督所

㈣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内容:

1.相关规范文件(含各类食品经营单位评分表)

2.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方案

3.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培训情况

4.量化分级情况通报和总结

5.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度及进度表

(餐饮业实施食品卫生管理量化分级管理≥95%)

6.宣传资料

㈤食品卫生监督专项检查资料

1.检查方案、通知(2003-2005年)

2.检查情况总结

3.年度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抽检计划和抽检情况报告

参考样板:

4.《关于印发2005年××市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的通知》

㈥食物中毒控制和报告

1.食物中毒相关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

―《××市食物中毒应急处理方案》

2.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注意数据要与《卫生城市信息报表》相符(2003-2005年)

3.食物中毒调查报告;注意数据要与《卫生城市信息报表》相符(2003-2005年)

4.预防食物中毒宣传资料

㈦开展食品卫生宣传活动资料

1.食品卫生宣传简报(2003-2005年)

2.宣传周活动文件、图片(2003-2005年)

3.报刊、电台、电视台报道

4.监督所网站及网上报道

(含文字、图片、影像等)

㈧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资料

1.从业人员体检和培训资料(部分资料)

2.企业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采购人员培训资料(部分资料)

(含培训教材、培训记录、考试试卷、培训证明等)

3.患“五病”的从业人员调离情况

√“五病”的从业人员体检结果

√“五病”的从业人员调离通知书

√相关企业“五病”的从业人员调离情况报告

√现场核实“五病”人员调离情况的现场检查笔录

㈨食品卫生报表

1.被监督单位一览表;注意数据要与《卫生城市信息报表》相符。

2.卫生城市信息报表(2003-2005)

㈩其他相关部门的食品卫生管理情况

1.农产品、兽药及畜产品、水产品违禁药物的专项治理。无药物滥用情况,药物残留超标得到有效控制。

(可向农业部门了解相关资料)

2.生猪定点屠宰,无注水和病畜肉上市,已开展牛、羊、禽类定点屠宰。

(可向经贸委和工商部门了解相关资料)

3.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无固定加工、就餐场所的食品摊点的查处情况

(可向工商部门、行政执法局等了解相关资料)

4.建筑工地食堂管理情况

(可向建委等了解相关资料)

(十一)随机抽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个案资料

每个单位的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资料

3.从业人员体检和培训资料

4.每年至少2次的现场监督笔录

5.食品卫生量化分级评分表;

6.五病人员体检调离通知书(如无体检不合格人员,不用填写)。

注意事项: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食品卫生量化分级评分表、卫生监督意见书、五病人员体检调离通知书等监督文书无漏项、缺项;

2.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中“经办监督员意见”项监督员必须签名;必须有卫生监督所领导签发;有卫生等级评级结果。

注意事项:

1.提交资料的首页要有资料目录

2.资料收集要符合《××市全面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资料建档工作指引》的要求

3.数据要认真核实,特别注意各种数据、时间的合理性;与《国家卫生城市信息报表》中的数据相应、不能出现逻辑错误。

资料的规格与形式

1.表格:标题用小二号宋粗体字,表格内文字用小四号或五号字宋体

2.普通文档:标题用二号宋粗体,正文用三号仿宋体,行距25。

3.所送资料、报表要有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

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重点检查单位现场卫生要求

㈠中型以上餐饮业卫生要求

1.硬件设施要求:

⑴周围25米内无开放式厕所、暴露性垃圾堆等污染源。

⑵加工场所(含辅助场所)面积与就餐人数和供应品种相适应,不少于1m2/人、且厨餐比≥1:2。

⑶加工场所按原料、半成品、成品的顺序予以布局。

⑷墙壁铺贴瓷砖1.8米以上,地面铺贴地砖等便于冲洗材料,顶棚用扣板吊顶封闭。

⑸操作台、灶台面用不锈钢材料制作或瓷砖贴面,设置排气抽烟设备,正常使用。

设置专用粗加工间,加工肉类(包括水产品)与蔬菜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志;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在加工经营场所外设立圈养、宰杀场所的,应距离加工经营场所25m以上。

⑺设置专用餐具洗消间,内设餐具清洗池,配专用餐具消毒池,并明显标志,以热力消毒为主,消毒方法张贴上墙,配置餐具保洁柜。

销售熟食或凉菜必须设置专间,应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专人使用、专用工具、专用冷藏设备、专用消毒设施,并有明显标志。应设置紫外线消毒灯,应按功率不小于1.5w/m3设置,强度大于70μw/cm2,距离地面2m以内。

⑼配备冷藏食品的冰箱,冷藏冷冻食品分类分层或分冰箱存放,必须生熟分开;库房食品分类离地离墙20cm存放。

设置防蝇、防尘、防鼠设施和洗手、消毒、防潮、防霉设施,并正常使用,室内无蝇、无鼠迹,配备带盖垃圾桶。防蝇设施包括:纱门、纱窗、风帘机、灭蝇灯、排风口不锈钢窗纱等;防鼠设施包括:30

厘米高金属防鼠挡板、离地门缝小于0.6厘米、下水道设置小于0.6厘米防鼠栅栏等。

(11)每人配有两套工作衣帽,上岗时穿戴整洁,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佩戴口罩,个人卫生符合要求。

(12)使用自来水,保持下水道通畅。

2.卫生管理要求:

⑴按规定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

⑵从业人员100%持有效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掌握基本的卫生知识,“五病”调离率达到100%,并有调离记录。

⑶建立完善的岗位卫生制度,并张贴上墙,设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⑷各种食品标识应符合要求,不使用过期变质食品。

⑸采购食品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⑹保持内外环境和物品用具整洁。

⑺禁止将食品与消杀药品等混放。

⑻按核定的经营项目和范围经营。

㈡小饮食店卫生要求

1.硬件设施要求:

⑴周围25米内无开放式厕所、暴露性垃圾堆等污染源。

⑵总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厨餐比≥1:2,厨房内设置烹调间与清洗间,推荐肉菜清洗加工与餐具清洗分间操作。

⑶设置专用粗加工间(区),至少配置两个水池,荤素分开使用,并明显标志。

设置专用餐具清洗间(区),配置餐具清洗池,配专用餐具消毒池,并明显标志,推荐使用热力消毒,药物消毒者备有两瓶以上消毒剂,消毒方法张贴上墙,在厨房与餐厅分别配置餐具保洁柜。

⑸操作台、灶台面用不锈钢材料制作或瓷砖贴面,操作台下设置离地20cm以上餐具保洁柜,设置排气抽烟设备,正常使用。

⑹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在加工经营场所外设立圈养、宰杀场所的,应距离加工经营场所25m以上。

⑺墙壁铺贴瓷砖1.8米以上,地面铺贴地砖等便于冲洗材料,顶棚用扣板吊顶封闭,墙壁制作吊柜。

⑻销售熟食或快餐必须设置专间,砧板必须生熟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⑼配备冷藏食品的冰箱,冷藏冷冻食品分类分层或分冰箱存放,必须生熟分开;食品分类离地离墙20cm存放。

设置防蝇、防尘、防鼠设施和洗手、消毒、防潮、防霉设施,并正常使用,室内无蝇、无鼠迹,配备带盖垃圾桶。防蝇设施包括:纱门、纱窗、风帘机、灭蝇灯、排风口不锈钢窗纱等;防鼠设施包括:30

厘米高金属防鼠挡板、离地门缝小于0.6厘米、下水道设置小于0.6厘米防鼠栅栏等。

(11)每人配有两套工作衣帽,上岗时穿戴整洁,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佩戴口罩,个人卫生符合要求。

(12)使用自来水,保持下水道通畅。

2.卫生管理要求:

⑴按规定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

⑵从业人员100%持有效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掌握基本的卫生知识,“五病”调离率达到100%,并有调离记录。

⑶建立完善的岗位卫生制度,并张贴上墙,健全卫生管理组织设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⑷各种食品标识应符合要求,不使用过期变质食品。

⑸采购食品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⑹保持内外环境和物品用具整洁。

⑺禁止将食品与消杀药品等混放。

⑻按核定的经营项目和范围经营。

㈢集体食堂卫生要求

1.硬件设施要求:

⑴周围25米内无开放式厕所、暴露性垃圾堆等污染源。

供餐人数100人以下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小于30m2,100人以上每增加1人增加0.3m2,1000人以上超过部分每增加1人增加0.2m2。

⑶不使用燃煤炉灶,使用液化气等清洁能源。

⑷墙壁铺贴瓷砖1.8米以上,地面铺贴地砖等便于冲洗材料,顶棚用扣板吊顶封闭。

⑸操作台、灶台面用不锈钢材料制作或瓷砖贴面,设置排气抽烟设备,正常使用。

⑹设置专用粗加工间(区),至少配置各两个水池,荤素分开使用,并明显标志。

⑺设置专用餐具洗消间,内设餐具清洗池,配专用餐具消毒池,并明显标志,以热力消毒为主,消毒方法张贴上墙,配置餐具保洁柜。

必须设置专门的配餐间,应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专人使用、专用工具、专用冷藏设备、专用消毒设施,并有明显标志。应设置紫外线消毒灯,应按功率不小于1.5w/m3设置,强度大于70μw/cm2,距离地面2m以内。

⑼配备冷藏食品的冰箱,冷藏冷冻食品分类分层或分冰箱存放,必须生熟分开;食品分类离地离墙20cm存放。

设置防蝇、防尘、防鼠设施和洗手、消毒、防潮、防霉设施,并正常使用,室内无蝇、无鼠迹,配备带盖垃圾桶。防蝇设施包括:纱门、纱窗、风帘机、灭蝇灯、排风口不锈钢窗纱等;防鼠设施包括:30

厘米高金属防鼠挡板、离地门缝小于0.6厘米、下水道设置小于0.6厘米防鼠栅栏等。

(11)每人配有两套工作衣帽,上岗时穿戴整洁,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佩戴口罩,个人卫生符合要求。

(12)使用自来水,保持下水道通畅。

2.卫生管理要求:

⑴按规定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

⑵从业人员100%持有效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掌握基本的卫生知识,“五病”调离率达到100%,并有调离记录。

⑶建立完善的岗位卫生制度,并张贴上墙,健全卫生管理组织设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⑷各种食品标识应符合要求,不使用过期变质食品。

⑸采购食品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⑹保持内外环境和物品用具整洁。

⑺禁止将食品与消杀药品等混放。

⑻按核定的经营项目和范围经营。

㈣小食品商店卫生要求

1.硬件设施要求:

⑴周围25米内无开放式厕所、暴露性垃圾堆等污染源。

⑵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架柜台。

⑶食品与百货等其它物品分开存放。

⑷经营冷饮等食品,配置冷藏设施。

⑸食品分类离地离墙20cm存放。

⑹设置纱门纱窗等防蝇、防尘设施和防潮、防霉、防鼠设施,并正常使用,室内无蝇、无鼠迹,配备带盖垃圾桶。

⑺人配有两套工作衣帽,上岗时穿戴整洁,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佩戴口罩,个人卫生符合要求。

2.卫生管理要求:

⑴按规定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

⑵从业人员100%持有效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掌握基本的卫生知识。

⑶建立完善的岗位卫生制度,并张贴上墙,健全卫生管理组织设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⑷各种食品标识应符合要求,不经营过期变质食品。

⑸采购食品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⑹保持内外环境和物品用具整洁。

⑺禁止将食品与消杀药品等混放。

⑻按核定的经营项目和范围经营。

㈤肉食、冷饮、糕点加工厂卫生要求

1.硬件设施要求:

⑴周围25米内无开放式厕所、暴露性垃圾堆等污染源。

⑵生产场所与生活区分开,有原处理、食品加工、食品存放等生产用房。

⑶工艺流程按原料、配料、加工、包装、成品一条龙设置,车间布局合理,无交叉污染。

⑷操作台用不锈钢材料制作或铺贴贴瓷砖。

⑸墙壁铺贴瓷砖到顶,地面铺贴地砖等便于冲洗材料,顶棚用扣板吊顶封闭。

⑹车间内不得存放与食品生产无关的物品。

⑺配料、灌装、包装车间设置空气消毒设施。

⑻建立化验室,由专业检验人员负责检验工作,检验资料齐全。

⑼配备冷藏食品的冰箱,冷藏冷冻食品分类分层或分冰箱存放,食品分类离地离墙20cm存放。

设置防蝇、防尘、防鼠设施和洗手、消毒、防潮、防霉设施,并正常使用,室内无蝇、无鼠迹,配备带盖垃圾桶。防蝇设施包括:纱门、纱窗、风帘机、灭蝇灯、排风口不锈钢窗纱等;防鼠设施包括:30

厘米高金属防鼠挡板、离地门缝小于0.6厘米、下水道设置小于0.6厘米防鼠栅栏等。

(11)每人配有两套工作衣帽,上岗时穿戴整洁,加工食品佩戴口罩,个人卫生符合要求。

(12)使用自来水,自备水源每年进行检测,保持下水道通畅。

2.卫生管理要求:

⑴按规定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

⑵从业人员100%持有效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掌握基本的卫生知识,“五病”调离率达到100%,并有调离记录。

⑶建立完善的岗位卫生制度,和卫生操作规程并张贴上墙,设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⑷各种食品标识应符合要求,不使用过期变质食品。

⑸采购食品原料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⑹保持内外环境和物品用具整洁。

⑺禁止将食品与消杀药品等混放。

⑻按核定的加工项目和范围经营。

⑼每批产品均有完整配料记录,可追踪溯源。

⑽得使用非食品添加剂和滥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

(11)所有食品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㈥集贸市场卫生要求

1.集贸市场卫生管理要求

⑴集贸市场25m内不得有开放式厕所、暴露性垃圾堆等影响食品卫生的污染源。

⑵集贸市场的建筑和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ü具备与食品卫生要求和经营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给排水设施;

ü采光和照明设施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需要;

ü有防尘、防蝇、防鼠和垃圾收集设施;

ü市场的地面应当平整结实、易于冲洗、排水通畅。

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区域的食品摊位设置要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并在不同区域作明显标示。摊位分区和分类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ü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

ü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ü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

ü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5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

集贸市场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为集贸市场食品卫生责任人,负责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食品和集贸市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检查。食品卫生负责人和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食品卫生管理员的数量应当与集贸市场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数量相适应。

⑸集贸市场应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制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ü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和经营条件审查制度;

ü对进场食品的检查和防止假冒伪劣食品进场管理制度;

ü日常食品卫生检查制度;

ü食品卫生违规处理制度;

ü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集贸市场应当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配备的快速检测设备和人员能够开展对可疑受农药或其他污染物污染的蔬菜、农副产品、食品原料和食品进行快速抽样检测。无检测能力的,应委托有检测能力的机构定期检测。

⑺集贸市场内应当配备卫生保洁人员,保证市场内的环境清洁,维护市场内卫生设施与设备正常使用。

集贸市场应设立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公示栏,建立食品卫生公示制度,公布食品卫生检查、检测情况,对检查、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及进场经营者应在公示栏公告。

⑼集贸市场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厕和垃圾站。

⑽活禽宰杀场所应与其它区域分开设置,宰杀场所应集中、封闭,污水、垃圾及时收集、清理。

(11)集贸市场设集中粗加工间,粗加工间设水池、货架、垃圾桶,食品净菜上架销售。

2.市场举办者卫生管理要求

市场举办者应当做好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维护好市场的设施、设备和环境卫生,对市场所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指导。

⑵市场举办者应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查,建立进场经营者的卫生管理档案。

⑶市场举办者应当与进场经营者签订食品卫生保证协议书,约定违法经营的责任,加强对进场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⑷市场举办者应对所有进场的食品进行检查,对可疑受污染的食品进行快速抽样检测,禁止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

⑸市场举办者及其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每天对进场经营者的食品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记录。检查和记录的内容有:

ü是否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及经营内容与许可范围是否一致;

ü经营人员是否按规定接受健康检查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ü是否落实进出货台账制度;

ü禽畜肉类是否经过兽医卫生检疫,并查验检疫证明与肉类数量是否相符;

ü食品进货是否按规定进行索证;

ü生产、加工或经营过程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ü

是否有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尤其要对食品加工、经营中使用的原料进行检查,防止使用非食用物质或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原料;

ü是否有其他违反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行为。

市场举办者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进场经营者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怀疑有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及时向当地卫生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发现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立即对该食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必要时报告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市场内的食品卫生违法案件。

3.进场经营者卫生要求

进场经营者按照规定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其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掌握基本的卫生知识,“五病”调离率达到100%,并有调离记录。

进场经营者应建立进出货台帐制度,台帐中应注明所销售食品的来源、数量、保质期,并定期查验所销售食品的保质期限。

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定型包装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进场经营者均必须持有产品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结果报告单。

顾客需要了解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的,销售者必须保证能够提供。

经营食品,要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经营定型包装食品的,所销售的食品包装、标识应当真实,符合食品标签、标识的卫生要求;经营散装食品,设置防尘罩,配备售货工具和分装食品袋;经营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具有卫生部颁发的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自身卫生管理档案要求

类别内容餐饮业小食店小商店食堂加工厂

度食品卫生管理小组机构人员名单√√√√

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管理制度√√√√

卫生检查制度√√√√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预防食物中毒卫生管理制度√√√

食品采购检查验收、索证管理制度√√√√√

过期食品退市制度√√√√√

制烹调间岗位责任制√√√

粗加工间岗位责任制√√√

洗消间岗位责任制√√√

食品仓库卫生岗位责任制√√√√

熟食(凉菜)间卫生岗位责任制√√

配餐间的卫生岗位责任制√√

包装(罐装)间卫生岗位责任制√

产品检验岗位责任制√

料卫生许可证√√√√√

卫生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

从业人员健康培训证明√√√√√

卫生检查记录(每月至少一份)√√√√√

食品采购索证资料√√√√√

肉类购货凭证√√√

仓库物品进出货台账√√√

仓库物品记录卡√√√

四、各区卫生监督所上报给市卫生监督所的创卫资料

(资料上报时间:2005年9月20日前)

㈠食品卫生计划总结(2003、2004、2005)

1.食品卫生工作年度计划

(2003年、2004年、2005年);

2.食品卫生工作年度总结

(2003年、2004年、2005年上半年):

3.近三年食品卫生工作总结

㈡食品卫生技术规范文件

1.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2003-2005年)

2.有关技术指导规范。

㈢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方案;

㈣食品卫生监督专项检查资料(2003-2005)

1.检查方案、通知(2003-2005年)

2.检查情况总结

㈤开展食品卫生宣传活动资料(2003-2005)

㈥卫生城市信息报表(2003、2004、2005)

附件2: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部分工作指引

一、卫生监督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档案资料要求

公共场所部分

㈠公共场所的相关法规和标准(对应创卫标准5.1)

内容: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2001版)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部分

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程序》

5.《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6.

各类型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gb9663--9673-1996,gb16153-1996,gb/t17220-1998,ws205-2001)

7.国家标准《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gb19085-2003)

㈡××市、区政府相关的工作规划、领导讲话、工作汇报等文件(2003-2005年)

参考样板:

1.《关于印发××市农村2004—2010年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方案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市卫生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市卫生局

3.*副市长在2005年全市卫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4.关于做好公共场所卫生工作的通知――××市卫生监督所

㈢××市**区三年来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对应创卫标准5.1)

内容:

1.××市**区近三年公共场所卫生工作总结。

2.2003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总结

3.2004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总结

4.2005年上半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总结。

近三年公共场所卫生工作总结撰写要求

题目:“××市**区公共场所卫生工作汇报”

内容包括:

a.基本情况概述

b.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各项创卫指标的完成情况,注意采用的数据与《国家卫生城市信息报表》一致;

c.采取的主要措施(突出亮点,如基层建设、专项整治等);

d.采取措施取得的成效;

e.当前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公共场所卫生工作汇报要包含以下内容:7类28种公共场所的体检率、茶具、用品用具、空气质量监测及达标情况等。

参考资料:××市公共场所卫生工作汇报(市卫生局)

㈣每年上级布置和自己制订的公共场所专项检查计划和总结(对应创卫标准5.1)

参考样板:

1.2005年××市健康相关产品抽检计划和总结

2.2003年**区游泳场所卫生监督抽检计划和总结

㈤各类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技术指导规范。(对应创卫标准5.1)

参考样板:

1.××市**类公共场所卫生要求

2.××市旅业客房卫生操作规程

㈥从业人员体检培训资料(对应创卫标准5.2)

1.从业人员体检和培训资料(部分资料)

2.企业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采购人员培训资料(部分资料)

(含培训教材、培训记录、考试试卷、培训证明等)

㈦患“五病”的从业人员调离情况(对应创卫标准5.2)

1.“五病”的从业人员体检结果(复印部分资料)

2.“五病”的从业人员调离通知书

3.相关企业“五病”的从业人员调离情况报告

4.现场核实“五病”人员调离情况的现场检查笔录

㈧公共场所单位一览表(与卫生城市信息报表数字相符、包括单位名称、电话、地址、负责人、从业人员数)(对应创卫标准5.2)

1.××区2003年公共场所单位一览表。版权所有

2.××区2004年公共场所单位一览表。

3.××区2005年公共场所单位一览表。

4.××区《卫生城市信息报表》公卫表1-3(2003年-2005年)

㈨随机抽取公共场所单位个案10个(对应创卫标准5.2)。

每个单位的资料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资料

2.各年卫生许可证申请资料

3.从业人员体检和培训资料

4.自身卫生管理体系(卫生管理小组、卫生管理制度、检查记录等)

5.每年至少2次的现场监督笔录

6.发证前卫生监测资料

7.“五病”调离资料

生活饮用水部分

㈠生活饮用水相关法规和标准(对应创卫标准5.4)

1.《传染病防治法》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4.《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5.《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6.《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

㈡××市、区政府的相关文件(对应创卫标准5.4)

参考样板:

1.关于印发《××市区城市供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市人民政府文件(*府﹝1997)132号)

2.关于加强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的通知――××市人民政府文件(*府﹝1995)098号)

3.关于印发《××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的通知――××市城市建设局(*城建字﹝1998)90号)

4.××市实施《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办法――1999年12月28日××市人大通过

㈢××市××区三年来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对应创卫标准5.4)

1.××市××区近三年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总结。

2.2003年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总结

3.2004年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总结

4.2005年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和上半年工作总结。

近三年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汇报撰写要求

题目:“××市**区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汇报”

内容包括:

⑴基本情况概述

⑵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各项创卫指标的完成情况,注意采用的数据与《国家卫生城市信息报表》一致;

⑶采取的主要措施(突出亮点,如基层建设、专项整治等);

⑷采取措施取得的成效;

⑸当前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汇报要包含以下内容:直接从事供水人员体检率、卫生知识培训率、传染病调离率、水源水及出厂水每年两次水质全分析项目数和合格率,管网水各指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

codmn。(管网末梢点))每月一次监测的布点情况和合格率、二次供水监测情况等。

㈣每年生活饮用水专项检查计划和总结(对应创卫标准5.4)

1.上级布置的抽检计划和总结

2.各区自己制订的专项工作计划和总结

㈤从业人员体检培训资料(对应创卫标准5.4)版权所有

从业人员体检和培训资料(部分资料)

㈥患“五病”的从业人员调离情况(对应创卫标准5.4)

1.“五病”的从业人员体检结果(复印部分资料)

2.“五病”的从业人员调离通知书

3.企业“五病”的从业人员调离情况报告

4.现场核实“五病”人员调离情况的现场检查笔录

㈦集中式供水企业档案(抽取部分企业档案)

每个单位的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资料

2.各年卫生许可证申请资料

3.从业人员体检和培训资料

4.自身卫生管理体系(卫生管理小组、卫生管理制度、检查记录各岗位工作规程等)、

5.每年至少2次的现场监督笔录,

6.“五病”调离资料。

㈧二次供水设施的登记表

**区**街道二次供水设施的登记表(数量较多时可选取部分街道)。

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水质检测报告(对应创卫标准5.4)

1、2003年-2005年××水厂出厂水水质全分析结果(每年2次)

2、末梢水7项水质指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

codmn。(管网末梢点))结果,检测频率为每月1次,采样点按每2万人1个点设置。

3、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抽检结果。

㈩水质全分析检测报告

2003-2005年××水厂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测结果(每月一份)。

注意事项:

1.提交资料的首页要有资料目录

2.资料收集要符合《××市全面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资料建档工作指引》的要求

3.

数据要认真核实,特别注意各种数据、时间的合理性;与《国家卫生城市信息报表》中的数据相应、不能出现逻辑错误。

资料的规格与形式

1.表格:标题用三号宋粗体字,表格内文字用小四号或五号字宋体

2.普通文档:标题用三号宋粗体,正文用四号仿宋体,1.5倍行距。

3.所送资料、报表要有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

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重点单位现场卫生要求

公共场所

㈠小型旅店卫生要求

基础卫生设施

1.消毒间:客房每层楼设独立的洗涤消毒间(小于30个床位的旅店,可以集中设立),地面铺地砖、墙面贴瓷砖、顶吊塑料扣板,内接给排水管道,设立带盖垃圾桶、漂洗池、洗涤池、热力消毒柜,装排气扇、紫外线消毒灯、茶具保洁柜,保洁柜容量能放置正常茶具配置数量的3倍,并有明显标记。

2.草间:每层设置独立布草间、每层楼客房数少于10间可隔层设立,内装排气扇、紫外线消毒灯、密闭布草柜,布草柜容量能放置正常配置数量的3倍。

3.洗消池:无卫生间或使用公用拖鞋、脸脚盆的旅店分设拖鞋、脸脚盆清洗和消毒池,并标识明确。

4.客房卫生间洗涤消毒设施:配备面盆、浴盆和恭桶二套清洗消毒用具(不同颜色的洗刷用具),分别用二个独立容器盛装清洁液、消毒药,另备二副不同颜色的橡胶手套和干净抹布。

5.配备足够数量的防蝇、防鼠、防蟑螂和卫生保洁设施。

6.客房内卫生间配备独立排风装置。

卫生管理

1.《卫生许可证》悬挂在大厅(堂)醒目处(亮证经营),每年向卫生监督部门申请年度复核和换证,无超范围经营。

2.卫生档案按要求建立(见卫生管理档案要求)。

3.卫生管理人员、所有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培训合格证明。

4.各项卫生管理制度上墙。

5.各项操作规程上墙,从业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6.布草车符合要求,物品分类存放,干净布草与污物分开,有两套工具(手套、桶、刷等各2套)。

7.设有清洗消毒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床上用品登记本。(床上用品做到一客一换,长住客人每周一换)

8.客房内空调器滤网或风扇清洁无尘。

9.设有使用消毒药品登记本,从业人员掌握消毒药物使用方法。

10.从业人员能基本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11.客房无卫生间的旅店配有易于分辨,标识清楚的脸盆和脚盆。

12.室内外环境整洁、地面无垃圾、毛发、无污迹。

㈡小理发、美容店卫生要求

基础卫生设施

1、消毒设施

毛巾浸泡消毒桶、洗涤池(或洗衣机),使用蒸汽消毒柜或含氯消毒制剂对毛巾、面巾进行消毒;

紫外线消毒柜或臭氧消毒柜:针对理发用刀、剪、梳子等的消毒;

搪瓷或不锈钢灭菌缸:用医用戊二醛浸泡消毒痤疮针、眉夹等美容工具。

2、

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备有专门理发用具箱,存放供患头皮癣等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的齐全理发工具,用后即时消毒,并单独存放。有明显标志。

3、机械性通风装置:烫发、染发工作区应相对独立,烫发场所设有机械性通风装置。

4、配备足够数量的防蝇、防鼠、防蟑螂和卫生保洁设施。

卫生管理

1.《卫生许可证》悬挂在大厅(堂)醒目处(亮证经营),每年向卫生监督部门申请年度复核和换证,无超范围经营。

2.卫生档案按要求建立(见卫生管理档案要求)。

3.卫生管理人员、所有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培训合格证明。

4.各项卫生管理制度上墙。

5.各项操作规程上墙,从业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操作时应穿工作服,清面时需戴口罩)。

6.理发刀具、胡刷用后及时消毒,毛巾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7.空调器滤网或风扇清洁无尘。

8.设有使用消毒药品登记本,从业人员掌握药物使用方法。

9.室内外环境整洁、地面无毛发、无污迹。

㈢小公共浴室卫生要求

基础卫生设施

1.有更衣室、淋浴室、卫生间。

2.

独立的茶具洗涤消毒间,地面铺地砖、墙面贴瓷砖、顶吊塑料扣板,内接给排水管道,设立带盖垃圾桶、漂洗池、洗涤池、热力消毒柜,装排气扇、紫外线消毒灯、茶具保洁柜,保洁柜容量能放置正常茶具配置数量的3倍,并有明显标记。

3.设置独立布草间,内装排气扇、紫外线消毒灯、密闭布草柜,布草柜容量能放置正常配置数量的3倍。

4.洗消池:使用公用拖鞋设拖鞋清洗和消毒池,并标识明确。

5.

果盘制作间:要有更衣(预进)、洗涤消毒和保洁制作间,地面铺地砖、墙面贴瓷砖、顶吊塑料扣板,内接给排水管道,设立带盖垃圾桶、洗涤池、消毒池,装排气扇、紫外线消毒灯;无条件设置者,不得制售水果盘。

6.紫外线消毒箱:针对梳头用具。

7.浸泡修脚工具设施:用搪瓷或不锈钢灭菌缸使用医用戊二醛浸泡消毒修脚工具。

8.配备足够数量的防蝇、防鼠、防蟑螂和卫生保洁设施。

9.排风装置:有独立的抽排风系统或有换气扇(进风口应设室外,有防虫网)。

10.门口有禁止禁止皮肤病和传染病人进入的标志。

卫生管理

1.《卫生许可证》悬挂在大厅(堂)醒目处(亮证经营),每年向卫生监督部门申请年度复核和换证,无超范围经营。

2.卫生档案按要求建立(见卫生管理档案要求)。

3.卫生管理人员、所有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培训合格证明。

4.各项卫生管理制度上墙。

5.各项操作规程上墙,从业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6.设有清洗消毒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床上用品和拖鞋、茶杯的登记本。(一客一换一消毒)

7.空调器滤网或风扇清洁无尘

8.设有使用消毒药品登记本,从业人员掌握药物使用方法。

9.从业人员能基本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10.室内外环境整洁、地面无垃圾、无污迹。

㈣小歌舞厅卫生要求

基本卫生设施

1.设独立的茶具洗涤消毒间,地面铺地砖、墙面贴瓷砖、顶吊塑料扣板,内接给排水管道,设立带盖垃圾桶、洗涤池、消毒池,装排气扇、紫外线消毒灯、消毒柜及茶具保洁柜,保洁柜容量能放置正常茶具配置数量的3倍,并有明显标记。

2.吸烟室:设专门吸烟室,内有独立的抽排风系统或有换气扇。

3.公共厕所:应设为蹲厕,如用坐厕须配一次性坐垫,设置独立排放到室外的排风系统。

4.果盘制作间:要有更衣(预进)、洗涤消毒和保洁制作间,地面铺地砖、墙面贴瓷砖、顶吊塑料扣板,内接给排水管道,设立带盖垃圾桶、洗涤池、消毒池,装排气扇、紫外线消毒灯;无条件设置者,不得制售水果盘。

5.排风装置:有独立的抽排风系统或有换气扇(进风口应设室外,有防虫网)。

6.配备足够数量的防蝇、防鼠、防蟑螂和卫生保洁设施。

7.含有食品制作的其卫生设施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卫生管理

1.

《卫生许可证》悬挂在大厅(堂)醒目处(亮证经营),每年向卫生监督部门申请年度复核和换证,无超范围经营。

2.卫生档案按要求建立(见卫生管理档案要求)。

3.卫生管理人员、所有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培训合格证明。

4.各项卫生管理制度上墙。

5.各项操作规程上墙,从业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6.茶杯一客一换一消毒。

7.空调器滤网或风扇清洁无尘。

8.设有使用消毒药品登记本,从业人员掌握药物使用方法。

9.从业人员能基本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10.室内外环境整洁、地面无垃圾、无污迹。

㈤小网吧卫生要求

基本卫生设施

1.设独立的茶具洗涤消毒间,地面铺地砖、墙面贴瓷砖、顶吊塑料扣板,内接给排水管道,设立带盖垃圾桶、洗涤池、消毒池,装排气扇、紫外线消毒灯、消毒柜及茶具保洁柜,保洁柜容量能放置正常茶具配置数量的3倍,并有明显标记。(使用一次性杯具可不设)

2.洗手设施:设有供顾客洗手的水龙头,水龙头为非接触式,并提供洗手消毒液。

3.排风装置:有独立的抽排风系统或有换气扇(进风口应设室外,有防虫网)。

卫生管理

1.《卫生许可证》悬挂在大厅(堂)醒目处(亮证经营),每年向卫生监督部门申请年度复核和换证,无超范围经营。

2.卫生档案按要求建立(见卫生管理档案要求)。

3.卫生管理人员、所有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培训合格证明。

4.各项卫生管理制度上墙。

5.各项操作规程上墙,从业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6.茶杯一客一换一消毒。

7.空调器滤网或风扇清洁无尘。

8.设有使用消毒药品登记本,从业人员掌握药物使用方法。

9.从业人员能基本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10.室内外环境整洁、地面无垃圾、无污迹。

㈥各项卫生操作规程

客房清洁卫生操作规程

客房的卫生清洁按以下步骤进行:

1.备齐各类布草、客用品、清洁消毒工具等,分类摆放,洁污分开。

2.进房后拉开窗帘,开启空调或排气系统或开窗通风。

3.撤去杯具、开水瓶、盆桶、拖鞋、烟灰盅及已使用过的布草,倒垃圾,清理完毕后洗手。

4.按规定整理床铺,检查有否污迹和头发,换上干净布草,铺上床罩。

5.

分别用干湿两块抹布按从上到下的原则清洁进出风口、排风扇、电器表面、窗台、家具、门等房内物品;用消毒水抹拭电话;清扫地面或进行地毯吸尘(硬底地面采用湿式清扫。注意清除床底和死角的杂物);清洗空调机滤网(每周一次)、换洗窗帘、床罩和毛毯(不少于两周一次)。

6.清洗垃圾桶、烟灰盅,抹干后放回原处;

7.按卫生间清洁操作规程清洗消毒卫生间“三缸”。

8.补充应配备杯具、食品、文具、日常用品。

9.对房间整体进行自查,防止疏漏,让房间通风一定时间后关门关窗。

10.对顾客使用过的布草,杯具,脸(脚)盆(桶)、拖鞋进行清洗消毒后备用。

布草清洗和保管工作规程

一、布草(床上用品、毛巾、衣裤)的清洗消毒必须有专人负责,布草必须有足够周转数量。

二、布草清洗必须做到一洗涤、二消毒、三漂洗晾干、四保洁。一洗涤顾客用过的布草及时收集,清洗干净。

二消毒将洗涤完的布草用配制好的消毒药水浸泡(必须严格按照消毒药物的有效浓度和浸泡时间来进行)。

三漂洗晾干用水将已消毒布草漂洗干净并放在干净衣架中晾干。

四保洁干净布草存放在有门衣柜内,由专人保管。

三、如送到干洗店清洗的,必须选择卫生状况较好的干洗店,并与其签订干洗合同。保证干洗后的毛巾达到消毒的效果。

四、清洗消毒后的布草必须洁净,无污渍。无异味。并应做到抽检合格。

五、干净的布草不得与用过的存放在一起,不能将用过的布草拿给顾客使用。

六、布草存放必须有专间、专柜、保持干净,做到无杂物、无苍蝇、无蟑螂活动。

茶具洗涤消毒及保管工作规程

一、茶具的清洗消毒必须有专人负责,茶具必须有足够周转数量。

二、茶具清洗要做到一洗涤、二浸、三消毒、四保洁。

一洗涤将顾客用过的茶具及时收集,清洗。

二浸洗有茶渍的茶具用药水浸泡并漂洗干净。

三消毒洗净的茶具放在远红外线消毒柜经过120℃20分钟进行消毒。

四保洁干净茶具存放在保洁柜内,由专人保管。

三、清洗完的茶具必须无污垢,无茶渍。

四、消毒后的茶具应该无水干爽,无污垢,无茶渍,无异味。并应做到抽检合格。

五、干净的茶具不得与用过的茶具存放在一起,不能将用过的茶具拿给顾客使用。

六、茶具洗涤消毒必须有专间、两个专用的茶具洗涤消毒池。

七、保洁柜必须每天用消毒水清洁一次,做到无杂物、无苍蝇、无蟑螂活动。

八、使用一次性杯具的门店要将杯具保管好,不得重复使用。

旅业客房卫生间“三缸”清洗消毒工作规程

一、旅业客房卫生间“三缸”指的是洗面盆、浴缸、马桶。“三缸”清洗消毒必须要有专人负责。

二、清洗消毒“三缸”要配备二套不同的工具(包括手套、抹布、刷、洗涤剂、消毒药),二套工具之间要有明显的识别并将工具放于不同的桶。并标明使用对象。一套工具用于洗涤消毒洗面盆、浴缸,另一套用于洗涤消毒马桶。

三、“三缸”清洗消毒程序(洗涤消毒时使用各自的工具):

四、清洗:用洗涤剂将洗面盆、浴缸、马桶的污垢清洗干净

五、消毒:用配制好的消毒药水抹拭“三缸”,5分钟后用清水冲洗干净。

六、清洗消毒后的“三缸”表面必须干爽无水、无污垢、无异味。

七、消毒药要严格按照药效来配制,配制好的药物使用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洗涤工具要经常清洗消毒,保持干净。

理发美容工具清洁工作规程

一、供顾客使用的理发美容工具必须保持清洁,干净。

二、理发工具、围布必须每天进行清洗,清洗干净的工具无污渍、无头发。

三、理发工具必须做到每客用后消毒。消毒方法可用有效消毒剂擦拭或采用无臭氧紫外线消毒柜消毒。清洗消毒后的工具应分类存放。

四、配备一套头癣病人专用理发工具,使用后所有工具清洗消毒后再单独存放,有明显标志。

五、美容用具应一客一换,并用戊二醛进行浸泡消毒,保持干净整洁。

空调器、排气扇清洁工作规程

一、为了保持室内空气清新,必须加强通风换气。

二、在搞卫生时,如有可开启的窗户,先将窗户打开。

三、在使用空调器的季节,每月检查空调器一次,保证其正常运转,及时清洗空调器滤尘网,每月至少一次,空调器滤尘网不得有明显积尘。

四、每周检查和清洁排气扇、送风扇一次,保证其正常运转和无明显积尘。

五、经常检查设在室外的新风口,防止异物阻塞新风口。

生活饮用水

㈠集中式供水企业卫生要求

基本卫生设施

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企业卫生规范》的卫生要求

卫生管理

1.有《卫生许可证》,每年向卫生监督部门申请年度复核和换证,无超范围经营。

2.卫生档案按要求建立(见卫生管理档案要求)。

3.卫生管理人员、所有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培训合格证明。

4.各项卫生管理制度上墙。

5.各项操作规程上墙,从业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6.从业人员能基本掌握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

7.室内外环境整洁、地面无垃圾、无污迹。

8.

水质实验室检测资料齐全,能出示2003年-2005年的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检测资料,检测项目、检测频率、采样点数、检测结果符合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年)和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标准》(2005年6月)的要求。

㈡二次供水设施

基本卫生设施

符合《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卫生要求

卫生管理

1.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有建立卫生档案(见卫生管理档案要求)。

2.卫生管理人员、所有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培训合格证明。

3.各项卫生管理制度上墙。

4.各项操作规程上墙,从业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5.从业人员能基本掌握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

6.室内外环境整洁、地面无垃圾、无污迹。

7.每年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有水质检测报告。

三、企业自身卫生管理档案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目录

1.成立卫生管理组织(小组)的文件。

2.卫生管理制度、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疫情报告制度。

3.各岗位责任制及各岗位的卫生操作规程。

4.顾客用物品的清洗消毒记录。

5.卫生管理小组进行卫生检查、检查考评、奖惩记录的书面记录簿。

6.从业人员名单,含健康检查、卫生培训情况。

7.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意见书。

8.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监测记录。

9.其他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顾客、消费者反映的卫生问题记录簿。

10、化妆品、消毒产品的卫生许可证和检验合格报告。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目录

1.成立卫生管理组织(小组)的文件。

2.卫生管理制度、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疫情报告制度。

3.各岗位责任制及各岗位的卫生操作规程。

4.卫生管理小组进行卫生检查、检查考评、奖惩记录的书面记录簿。

5.从业人员名单,含健康检查、卫生培训情况。

6.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意见书。

7.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监测记录。

8.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证和检验合格报告。

二次供水设施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目录

1.成立卫生管理组织(小组)的文件。

2.卫生管理制度、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疫情报告制度。

3.各岗位责任制及各岗位的卫生操作规程。

4.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记录(每年二次)。

5.清洗消毒后水质检测结果。

6.卫生管理小组进行卫生检查、检查考评、奖惩记录的书面记录簿。

7.从业人员名单,含健康检查、卫生培训情况。

8.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意见书。

9.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监测记录。

10.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证和检验合格报告。

四、各区卫生监督所上报市所的上报资料内容

1、各区公共场所单位、集中式供水企业、二次供水设施一览表(2003-2005年)

2、各区卫生城市信息报表(2003-2005年公卫表1-5)

3、××市**区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工作总结(2003-2005年)

附件3.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传染病卫生监督部分工作指引

一、卫生监督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档案资料要求

㈠传染病卫生监督工作规划、人大、政府对食品卫生执法检查活动

内容:

1.每年人大、政府对传染病卫生执法检查活动有关文件

(2003年、2004年、2005年);

2.政府的贯彻穿染病卫生监督工作规划;

(规划范围要涵盖2003-2005年)

3.市、区领导对传染病卫生监督工作的讲话;

(2003-2005年)

4.卫生部门向人大、政府作的传染病卫生执法情况汇报;

(2003-2005年)

参考样板:

1.《关于印发××市农村2004—2010年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方案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市卫生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市卫生局

3.冼瑞伦副市长在防控非典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㈡传染病卫生监督计划总结

内容:

1.传染病卫生监督工作年度计划

(2003年、2004年、2005年);

2.传染病卫生监督工作年度总结

(2003年、2004年、2005年上半年):

㈢传染病卫生监督技术规范文件

内容:

1.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2.各类传染病卫生监督应急预案

3.有关技术指导规范。

参考样板: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消毒管理办法》;

3.《××市卫生监督所重大传染病卫生监督应急工作预案》-市卫生监督所

4.××市卫生监督索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制度-市卫生监督所

5.医院感染流行爆发的调查处理规程-市卫生监督所

㈣卫生监督所传染病防治执法监督(专题)相关文件(2003-2005年度)

参考样板:

1.转发关于开展流感和人禽流感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督察的通知-××市卫生局

2.《关于全市开展2004年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系统质量监督检查的通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㈤开展传染病卫生监督宣传活动资料

1.传染病卫生监督宣传简报(2003-2005年)

2.宣传周活动文件、图片(2003-2005年)

3.报刊、电台、电视台报道

4.监督所网站及网上报道

(含文字、图片、影像等)

㈥卫生城市信息报表

卫生城市信息报表(2003-2005):

传染病防治基本情况统计表传染病防治表1

传染病防治经费投入情况统计表传染病防治表4

传染病防治执法情况统计表传染病防治表5

注意事项:

1.提交资料的首页要有资料目录

2.资料收集要符合《××市全面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资料建档工作指引》的要求

3.数据要认真核实,特别注意各种数据、时间的合理性;与《国家卫生城市信息报表》中的数据相应、不能出现逻辑错误。

资料的规格与形式

1.表格:标题用小二号宋粗体字,表格内文字用小四号或五号字宋体

2.普通文档:标题用二号宋粗体,正文用三号仿宋体,行距25。

3.所送资料、报表要有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

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重点检查单位现场卫生要求

医疗机构卫生监督要求

1.硬件设施要求:

⑴医院中心供应室

供应室周围环境清洁、无污染源,形成相对独立区域;

供应室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和生活区,物品运行路线采取强制通过方式,不准逆行;

供应室内清洁与污染物品,消毒与未消毒物品必须严格分开放置,标有明显标记,设发物和收物二个窗口;

清洁区和无菌区应有空气消毒设备;

供应室内物体表面应光滑,不积灰,便于清洗和消毒。

输血器具、敷料、注射器等制作应在专用室内进行。

⑵医院血液透析室

血透室选址、设计合理,周围无污染源,符合设置卫生学要求;

血液透析室应设置在相对独立区域,并开设hbv、hcv阳性患者专室;

血透室内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划分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并无交叉,各区门口应设置浸湿消毒液的擦脚垫并经常保持湿润;

新开设的血透室应包括:

污染区:患者更衣室、休息室、血透室、洗涤消毒室

半污染区:治疗室

清洁区:工作人员更衣室、工作人员休息室、水处理室、清洁库房

血透室内的地面、墙面应光洁、平整,便于消毒和清洁;

血透室内应配备基本消毒设备和措施。

⑶隔离门诊(肝、肠道)

选址、设计合理,应尽量与普通门诊分开;

隔离门诊应有足够的业务用房,以满足医疗活动的需要;

肠道门诊与肝炎门诊应分开设置,不能合用,不得在肠道门诊内诊治其他科的病人;

医务人员和病人应分门进出;

挂号、化验、配药、注射、收费等均应在门诊内完成,做到“五不出门”;

门诊内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划分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并无交叉,各区门口应设置浸湿消毒液的擦脚垫并经常保持湿润;

新开设的隔离门诊应包括:

污染区:诊疗室、二三级医院观察室、化验、厕所、洗涤消毒室

半污染区:挂号收费、注射治疗等

清洁区:医务人员更衣室、休息室、库房、药房等

室内的地面、墙面应光洁、平整,便于消毒和清洁;

⑷计划免疫接种门诊

接种门诊应设立在底层或二层清洁区内,远离肝肠门诊及普通门诊,并有醒目标志。

接种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做到分门进出,门诊内应有候诊、预检、登记、接种、留观场所和宣传栏等,并有明确标志。各项规章制度上墙。

接种门诊设备配备:冰箱、冷背包、操作台、登记台、接种器械、椅子、紫外线消毒灯、脚踏式或感应式水龙头等必需物品。

⑸医院检验科(血库)、手术室、内窥镜室、产房、母婴同室等选址、设计合理

室内布局应分为清洁区和检查区,区域划分清楚,不得交叉

区域内应配备必要的消毒和基本卫生设施

区域工作流程应符合消毒隔离要求

污水污物或其他医院废弃物应得到妥善处理,并应遵循有关规定。

2.卫生管理要求:

⑴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

⑵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

⑶有健全的疫情登记制度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

计划免疫实行周门诊制度,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有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95%。儿童计划免疫单苗、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95%。

⑸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无有偿献血。

⑹医疗废弃物、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三、医疗卫生机构自身卫生管理档案要求

⑴基本资料:医院名称、诊疗科目及科室设置、人员情况、主要消毒设施、预防院内感染设施、卫生监督部门卫生监督意见书等

⑵传染病防控相关制度

⑶医疗卫生单位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机构及人员组成名单

⑷医疗卫生单位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

⑸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传染病预防控制的相关制度。如: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院感消毒制度等。

⑹院感、消毒专业人员的组成及职责。

⑺医护人员传染病预防控制知识、院感消毒知识的培训制度及培训纪录。

⑻医院使用的消毒剂、医疗卫生用品采购的索证制度。

⑼医疗废弃物、医源性污水的无害化处理制度

四、各区卫生监督所上报给市卫生监督所创卫资料目录

(资料上报时间:2005年9月20日前)

㈠传染病卫生监督计划总结(2003、2004、2005)

1.传染病卫生监督工作年度计划

(2003年、2004年、2005年);

2.传染病卫生监督工作年度总结

(2003年、2004年、2005年上半年):

㈡传染病卫生监督技术规范文件

1.传染病卫生监督工作实施方案;

(2003-2005年)

2.有关技术指导规范。

㈢卫生监督所传染病防治执法监督(专题)相关文件(2003-2005年度)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安徽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修订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称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和方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爱国卫生工作经费投入,使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其成员分工负责爱国卫生工作。村规民约中应当有爱国卫生方面的内容。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村和卫生先进单位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负责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与爱国卫生活动,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爱护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第九条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月,集中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第十条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和农村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组织建设生活饮用水基础设施,保证生活饮用水安全。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建设公共卫生基础设施。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预防控制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的要求。

第十五条需要配套建设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其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公共场所卫生

第十六条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健康的卫生习惯,在公共场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

(二)乱扔废旧电池、塑料包装物和其他废弃物,抛撒冥纸,焚烧垃圾和冥纸,随地便溺;

(三)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

(四)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入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场所,应当防止宠物伤害他人,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第十七条禁止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以及其他设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场所吸烟。

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第十八条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商场、候诊室、候车(机、船)室等公共场所应当有卫生管理人员和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保持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第十九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定期清洗、消毒。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学习、生活和活动场所的环境卫生。

学校向师生提供的膳食、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场地的环境卫生管理和小区生活垃圾处理等进行约定。约定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对环境卫生的要求。

第四章生产和生活卫生

第二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时间、保洁标准和城市生活废弃物的倾倒地点、方式,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集贸市场应当建立日常卫生管理制度,配备公共卫生设施,保持环境卫生。

经营者应当保持摊点、门前的清洁卫生。

第二十四条生产销售生活饮用水的企业应当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十五条城市市区限制饲养犬、猫等宠物。限制饲养宠物的具体种类和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在城市市区从事犬、猫等宠物经营性养殖活动。

第二十六条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不吃病死、死亡原因不明或者可能传播疾病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及其产品。

经营者不得出售病死、死亡原因不明或者可能传播疾病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及其产品。

对病死、死亡原因不明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应当按规定进行消毒、深埋或者焚化。

第二十七条科研和医疗单位、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应当将带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二十八条公共服务场所和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仓储单位应当有防治病媒生物的措施。

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并配合爱卫会组织开展的灭杀病媒生物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从事病媒生物控制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个人应当依法提供科学有效的社会化服务,并接受爱卫会的指导。

病媒生物控制人员应当具有防治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知识,能够识别常见的病媒生物种类,掌握病媒生物控制方法和安全防护方法。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乡村或者联片建设自来水厂,改善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农村沼气,推进并逐步普及农村卫生厕所的建设,推广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

鼓励农村建设卫生户厕。

第三十二条城市和农村相毗邻的区域应当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参加的卫生管理协调与联动机制,明确各方卫生管理职责,维护相毗邻区域的环境卫生。

第三十三条城乡居民生活区应当设置倾倒垃圾的场所、设施。不得乱倒垃圾。

第三十四条农村饲养家畜提倡圈养。血吸虫病防治区域的家畜应当圈养。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爱卫会应当督促爱卫会成员单位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爱卫会可以聘请社会志愿者协助爱卫会对社会卫生情况进行监督。

爱卫会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对举报事项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10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三十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监督本区域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及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在公共场所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的,处5元以上25元以下罚款;

(二)乱扔废旧电池、塑料包装物,抛撒冥纸,焚烧垃圾和冥纸,随地便溺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携带犬、猫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猫外出,未能及时清除宠物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从事犬、猫经营性养殖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出售病死、死亡原因不明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的动物、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仓储单位未采取防治老鼠、苍蝇、蟑螂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各级爱卫会对本区域内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向有关部门建议对其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爱卫会成员单位不依法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爱卫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爱卫会工作人员、爱国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公共场所是指: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网吧;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医院、学校、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八)城市道路、广场。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爱国卫生月活动1、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月的活动。进行爱国卫生的宣传工作,普及卫生常识。

2、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了解五病,消除四害,特别注意整治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

3、做好春夏季传染病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