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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落实个人所得税征管“四一三”工作思路,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发挥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重要意义
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是20**年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方向。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是贯彻依法治税原则,落实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要求,也是落实“四一三”工作思路,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要求;是继续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有效“抓手”,也是推进个人所得税信息化建设的内在要求。首次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经验充分证明,做好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就能更好掌握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主动权。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公众纳税意识、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重要性,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抓紧抓好。要切实加强领导,根据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当地税源结构、征管条件等情况,结合不同地区、行业、高收入群体的特点,统筹安排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计划,加快扩大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覆盖面的步伐。
二、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为加快扩大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覆盖面步伐创造条件
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必须有信息化手段的支持,才能适应工作量大的特点,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安全快捷地处理和运用有关数据。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作为扩大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覆盖面,降低采集、加工、分析、比对数据人工成本的基本手段和主要方式,实现管理系统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同步良性发展。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92号)的部署和要求,应用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当务之急是各地要尽快全面启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实施工作,逐步解决推广应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实施进度,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创造必要条件。在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过程中,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要同步跟进,做到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到哪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就覆盖到哪里。
三、从扣缴义务人入手,确保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质量
扣缴义务人不仅是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责任人,也是产生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数据的第一道环节,决定着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质量。确保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质量,必须要从扣缴义务人入手。首先,要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号)规定,要求扣缴义务人切实履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认真学习个人所得税各项政策,熟悉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操作程序和办法,扎扎实实做好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各项工作。其次,要优化对扣缴义务人的服务,为其履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提供必要帮助。如及时传达解释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工作要求,免费提供扣缴申报软件,统一数据信息的标准和口径,建立基础信息的采集、变更、纠错、维护机制等。第三,要加强对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评估和检查,特别是对当地高收入行业、人均扣缴额明显低于同行业水平、代扣代缴零申报户等单位,应作为评估和检查的重点,认真分析其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关注其有关银行账户、往来款项、职工福利等信息,督促其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增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准确度。第四,要加强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凭证的管理,督促扣缴义务人在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对支付工资等其他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按月或按次将收入额及扣缴税款以一定形式告知每一位纳税人,年度终了后,有条件的单位或根据纳税人要求,可以通过收入(扣税)清单凭据等形式,将本单位全年向纳税人支付的收入和扣缴税款的合计数等涉税信息如实告知纳税人。
四、充分利用自行纳税申报信息和第三方信息,强化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运用掌握的各种纳税信息比对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信息,从中发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问题,藉此督促扣缴义务人改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如税务机关要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信息进行整理、分析、比对,从中检验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情况;系统分析国民经济统计信息、有关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上市公司的公告信息、广告信息、高档住宅和汽车的购置等信息,作为评估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情况的参考信息。
五、随着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的进展,逐步扩大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范围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一些代表和委员提出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的建议和提案,广大纳税人对此呼声也很高。各级税务机关要从贯彻“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宗旨,优化纳税服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积极推进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从明年起,税务机关应向实行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单位的每个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加强与财政、邮政部门的沟通协调,每年将开具完税证明的经费支出列入税务机关部门预算,争取必要的资金、设备和技术支持,使完税证明的开具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持续开展下去,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
契税可以延迟几年交吗
契税是不可以延迟交的,如果没有交契税的话将不可以办房产证,而且契税是有规定的交纳期的,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契税的话还会产生滞纳金。另外完税证明对卖房影响重大,完税早可以售房的时间就早。所以契税最好还是尽早交,不要因为税费耽误后续办事。
房屋契税怎么算公式
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1%;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房屋原值-原契税-本次交易所缴纳税等合理费用)×20%,两种计算方式。
1、纳税人(卖方)不能在地税系统中查到房屋原值,也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费用,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1%。举个例子:卖家不满五或不唯一的住房出售价为100万售,全额的1%。那么,买房者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1%=1万元。
2、纳税人(卖方)能在地税系统中查到房屋原值,或能提供房屋原值等费用,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房屋原值-原契税-本次交易所缴纳税等合理费用)×20%。举个例子:卖方出卖不满是“满五唯一:的房子,计税价格为100万,原值、原契税以及相关税费合计70万元。那么,买房者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70)×20%=6万元。
房子契税什么时候交?
1、在各地都有不同的规定,有些地方规定为交房之前缴纳房屋契税,有的地方规定为合同签订满10天即要缴纳。而根据目前主流操作,期房的房屋契税缴纳时间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缴纳房屋契税。
2、房屋交付后尽量不要超过一年,否则是要缴滞纳金。相信这个问题很多人都很关心,一般是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去审批缴纳契税,一般的顺序是购房-交首付-办理贷款-贷款审批-审批合格-进入交房流程。
3、贷款批下来之后,开发商打电话让你去交房,这时候需要去审批交契税。如果不是个人购房,还需要交印花税,开始交房了,这时候一般会把钥匙给你,并且一个月之内办妥,并不是很催,交完契税之后别的费用几乎没有了,除非你是全款才需要自己办理土地证产权证。
1、申报个税需要补交时要及时补缴;如果年收入低于12万元,补税小于400元也可以申请免缴。补交个人所得税需要提供以下基本资料:需补缴人姓名、需补缴人身份证号码、需补缴人月工资金额、需补缴人要补缴的月份、需补缴人地址及邮编。
2、做好补交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报表。
3、将申报报表提交到税务局,由税务局出具通用缴款书。
4、最后到银行去进行缴税,缴完税3-5天即可出具完税证明。
(来源:文章屋网 )
比起代扣代缴、分类分项征收的征管模式,实行自主申报与综合申报相结合,逐步实现全民自行申报,是个人所得税走向成熟的标志,是一件具有进步意义的举措。可是,从自行申报制实施近三个月以来的实际情况看,人们似乎对其中蕴含的道理还不太理解。既然自行申报是体现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进步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却为何“碰壁”呢?人们常说纳税人是国家的主人,可是,如果纳税人连自己该纳什么税、纳过多少税、税款如何使用等都不不清楚、不关心,又谈得上什么国家主人的权利和地位?
税务机关也在着急。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通告,呼吁人们抓紧最后的时间申报,并警告,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其效果显然相当有限。
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呢?是人们嫌麻烦、怕多缴税,还是制度本身存在问题?笔者认为,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一方面,税制本身应当尽可能完善以获得纳税人的普遍接收,并应具备相应的配套条件;另一方面,这个制度的实施需要高素质的纳税人群与之密切配合。然而现实情况告诉我们,这两方面都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和缺陷,这是自行申报“出师不利”的主要原因。
一是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备。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需要金融实名制的支持,建立严格的个人收入、支出结算信息系统,实行信用证和个人支票制度,并要在这个前提下,将纳税人所有的收入都归并在一个身份证号码之下――所有金融信息在银行和税务机关的电脑里都能够顺利而准确地查到。这才能形成“综合”成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这是税务机关搜集个人应税所得信息和实现交叉税务稽核的基本条件。居民身份证同时就是一个人的税务编码卡,他取得各种收入都必须填写该代码,他所有的大额支付都必须以转账方式进行,尽最大可能减少现金流通。否则,整个支付体系就难以发生作用,税务机关就不可能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集中处理,不可能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各项收支情况,也就不可能有效地控制和审核个人的纳税申报。
金融实名制的建立、个人信息系统的完备、金融机构与税务系统的协调配合,每一步都需要一个相当漫长的构建和磨合过程。在相关法律不完善,纳税人意识相当淡薄,纯民间资金流转难以监控,隐性收入、灰色收入被成功地大量隐匿的情况下,自行申报这一步却抢先迈了出去,怎能不“碰壁”?更要命的是,自行申报的贸然“登台”,无助于纳税人权利和义务意识的觉醒和加强。逃税的照样逃、不愿申报的也就不申报,税务机关对这种“法不则众”的局面无可奈何。三个月过去,最后也只能是杀几个“猴”给“鸡”看,一时难以拿出什么高招来。就像下了一步“臭棋”,不着手制度的设计和完善是很难收到成效的。
二是税制本身的缺陷未加修正,这是包括笔者在内的许多学者反复指出过的一个老问题。我国实行的是总收入减去固定的扣除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税办法,标准规定得过于简单,没有认真考虑不同纳税人的赡养人口、子女抚养及教育、医疗费用、住房购置费用负担等因素。这些“大头”费用,过去很多都是由政府承担的,现在转由个人承担,那么,政府就应当把这笔钱留给个人,在税前予以扣除,而这恰恰是个税设计者久久没有认真加以考虑的问题。他们没有认识到,增加这些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按照最低生活标准抵扣个人所得税,也就相当于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标准的提高,可以在调动纳税人自觉性和积极性上取得实际效果。在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方面,英国的扣除项目以规定细致而著称,有个人扣除、已婚夫妇扣除、子女税收宽免、工薪家庭税收宽免等。以个人扣除为例,他们是按照一定的年龄界限分档界定的。65岁以上到74岁的老人,扣除标准比普通纳税人提高了32%,75岁以上的老人扣除标准则进一步提高了6%。这一规定实际上是以税收优惠的形式体现社会对老年人的关爱以及对他们一生为社会所做贡献的尊重与肯定。这些宝贵的经验本来都可以成为我们改革个人所得税制的参考借鉴。
笔者曾建议,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区分为必要费用和生计费用两大类。必要费用是指为取得个人收入而支付的费用;生计费用是指维持纳税人及其赡养人口基本生活的最低费用。这样区分后,还应进一步细化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项目,如实行教育扣除、残疾人扣除、住房扣除等等,但这样的建议并没有受到税制设计者的重视。
尽管税务机关一再声明,12万元只是申报标准,目的是了解高收入群体的收入和纳税状况、职业和地区构成,并为下一步个税制度改革提供切实可行的依据,并不意味着纳税人据此要交更多的税。但这并没有得到纳税人的响应,反而把非议的矛头一致指向了这个说不清道不明的“12万元”,像一根导火索,挑起了对去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不满。人们在问:一个年入12万元的单身汉,和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支柱其经济负担难道是一样的么?为何在设计税制时不加以考虑?这方面的问题还有许多,如最高边际税率、免征额标准、地区差异等,都是税制设计者忽略掉的问题,都在税收实践中一再证明着它的缺陷和与纳税者的不协调。试想,在人们普遍对一个不甚合理的税制心存芥蒂的时候,当他们对现行税制有抵触情绪的时候,又怎么可能真正尊重这个税制?怎么可能有很高的积极性按照规定的要求去自觉申报纳税呢?
三是征收办法过于简单、陈旧,加上税务机关准备不够充分,仓促上阵,难免不陷于被动。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由单位“代扣代缴”,并且大多不向个人开具完税证明。这种交税办法显然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纳税人的要求了。
代扣代缴的主要特征是应纳税款不由纳税人自己申报交纳,而是由所在单位代为申报缴纳,税务部门也大多不给纳税个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这就等于在国家和纳税人的关系中间增设了一个“第三人”。好处是可以切实保证税务机关的税收来源,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纳税人的申报负担,但缺点也是明显的。它切断了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直接联系,等于剥夺了纳税人的知情权,淡化了人们的纳税意识。人们在纳税之后不清楚自己到底交了什么税和交了多少税,这使本就淡薄的纳税人意识变得更加淡薄。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单一、粗糙,很多立法环节和实际操作层面存在不足之处,使代扣代缴制度的负面效应加大,而积极效果体现得很不充分。执行过程中,一些单位的会计人员对相关政策的执行存在偏差,多扣或少扣个人所得税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都在相当程度上减弱了人们对税制的信任和自行申报制的执行效果。代扣代缴制的长期执行也不利于纳税人意识的提高。自行申报制出台后,有人就抱怨说,我每天忙到很晚,哪有时间去报税?既然我的收入单位都代缴了税,申报也应该让他们代办;这个制度太繁琐了,税务部门应该考虑的是怎么减轻纳税人的负担。这些不满情绪反映出高收入群体的某种抵触心理。
长久以来,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一直难以有效提高。据说,一个纳税人的报税和退税,要有7个税务官员为其提供服务。目前全国号称100万税务官员,真正处在一线工作的大约只有40多万人,而全国的纳税人数量却数以亿计,两者的比例十分悬殊。如果不按时申报的现象十分普遍,税务机关该怎么应对?如果大家都来申报,又怎么及时而高效地处理好浩如烟海的申报材料?显然,征管水平越是低下,就显得征管人力越加不足,也就成为自行申报难以大面积推广的主要制约因素。
第四,我国公民的纳税观念尚为淡薄无疑也是重要的现实原因。我们需要培养良好的纳让人意识,也需要建立良好的税收征收制度,让所有纳税人都明明白白纳税,做一个合格的纳税人,这是自行申报制得以认真贯彻并取得实效的基本保证。我们的力量,应该下到这些方面。而目前,税务机关的宣传辅导工作应该说做的很不到位。
现在需要大家关注的一个问题是,自行申报制的出台给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提出了新课题。在不违反现行税法的前提下,纳税人可以通过改变收入获取方式达到既少缴税又增加收入的目的,这就是纳税筹划。1935年,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做出声明:任何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一案例被认为是纳税筹划被法律认可的发端。从法律角度讲,法无明文不定罪。纳税筹划是通过非违法行为少缴税,从而达到个人税负最小化、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这里既有充分利用现行减免税政策而降低纳税数额的手段,也包括利用税法漏洞进行合理规避的手段。例如,某一教师在外兼课,按照规定,他在4个月中每月到所兼职的学校讲课4次,一次2000元,一学期的讲课费为3.2万元。按照劳务报酬的有关税率,他需缴税5680元;而如果把每学期一次性支付讲课费调整到每月平均支付,须交纳的税额就是5120元,这就可以节省560元纳税额。这种做法放到十几年前,恐怕会被视为偷税漏税,受到税务机关的打击,但现在却是合法的行为。这可以反映出一个国家税制的完善程度。
个税并非新征税种
早在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财政部就已经下发了关于个人售房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通知。此后各地方城市也出台了一系列征收个税的实施细则,例如北京市财政局在2003年就发出了《关于个人出售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3]732号)。但在实践中,“对二手房交易征收20%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形同虚设,个税缴纳全凭自觉,缴纳个税的业主寥寥无几,而相关部门出于各种原因,对此睁只眼闭只眼。因此,如果国家对于征收个税采取“先税后证”的强制性态度,也无非是对之前业主自觉申报所造成税款流失的一种补救。
政策优惠减轻税负
有专家指出,我国二手房市场的发展亟需政策支持,对卖房人开征数额较高的个人所得税不利于扩大市场供给,并可能导致房价持续高涨。因此,国家对卖房人征收个人所得税不会一刀切,相反还会区分具体情况给出各种优惠条件。
以北京地区为例,在个税缴纳方面,卖房人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条件:
对于属于家庭唯一住房,且居住满5年后出售的房产,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这就让绝大部分5年期后出售的二手商品房无需缴纳个税,减轻了卖房人的负担。
对于出售自有住房前后1年内,并按市场价格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这样一来,又缩小了房产个税的征收范围或征收金额,使得出售住房前后1年内,再购买房产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到房产个税的减免优惠。
根据2005年8月出台的《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补亢通知》,对已购公房购房时间的认定为:凭原购房发票或合法付款票据证明的第,一笔购房款缴纳时间作为购房时间。而绝大多数公房的购房时间都会在5年以上,这样就使得二手房成交主体之一的已购公房取得了豁免权,排除在征缴个税范围之外。
从现有政策来看,国家给予个税的豁免空间还是较大的,真正会征税的房屋并不多。
业主利益影响不大
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专家分析认为,就目前房地产市场整体价格来看,新楼盘与日飙升的价格在某种程度上带动了二手房价的上升,就一些热点区域而言,二手房价格与一手房价格已十分接近。因此,即便是征收个人所得税,业主也无需将税费加价到房款中转嫁给客户,以目前二手房出售的市场价格来看,仍然会有利可图。